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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通知福建高速公路

发布时间:2020-03-03 09:49: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福建省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达标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考评分数不低于8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单位必备条件(标注有★栏)。

第四条

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达标考评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

第五条 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第六条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省公司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公司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结果。

1 第二章 考评机构与考评员

第八条 省公司的考评机构由安监处牵头相关部门组成,日常申报、考评、建档等管理工作由省公司安监处负责。省公司直属单位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基层法人单位)达标考评工作由直属单位成立的考评机构负责。

第九条 考评员应具有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相关学历和工作经历,考评时可从各相关单位的安全专职人员中抽调,优先考虑已持交通运输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证书人员。

第三章 考评与发证

第十条 申请考评的省公司直属单位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基层法人单位)经省公司直属单位考评机构考核全部达标后,方可向省公司考评机构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考评活动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评、检查基层单位等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检查基层单位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一节 初次考评和发证

第十二条 申请初次考评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单位法人资格(含分公司),并直接从事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已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全部分支机构(子公司、基层法人单位)均已通过达标考核。

第十三条 初次考评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单位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三)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四)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和分支机构(子公司、基层法人单位)达标考核情况。

第十四条 省公司考评机构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管辖范围;

(二)是否满足申请条件;

(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申请考评单位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 对满足申请要求的单位,省公司考评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达标考评。

第十六条 申请考评单位通过考评的,由省公司考评机构向该单位签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未通过考评的,该单位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可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考评。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

3 第十八条 新组建单位应于正式运营6个月内提出初次考评申请。

第二节 换证考评与发证

第十九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条 换证考评申请应附送以下材料:

(一)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三)单位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四)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换证考评及发证的内容、范围和方法参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换证考评和发证应在现有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换证考评未通过的,单位应在原证书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重新考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遗失的,可以向省公司考评机构申请补发。

单位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相应的省公司考评机构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对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变更。

4 第三节 附加考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公司考评机构应对持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单位实施附加考评:

(一)单位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二)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单位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

(四)单位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或省公司认为确实必要的。

上述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附加考评应针对引发附加考评的原因进行。在考评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可扩大考评范围,直至实施全面考评。

第二十七条 通过附加考评并经省公司考评机构审核合格的,维持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有效性。

未通过附加考评或经省公司考评机构审定认为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的,单位应在3个月内再次申请初次考评。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单位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不解除单位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法规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接受考评过程中,单位应:

(一)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确保考评员充分有效地实施考评;

(二)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三)与考评员合作,以保证考评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十条 考评员应保守秘密并谨慎处理所接触的有关文件、特许的信息资料等。

单位可以向省公司考评机构举报、投诉考评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一条 省公司考评机构应考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做出处理直至取消其考评资格。

第三十二条 省公司考评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和考评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借考评工作谋取任何私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速公路运营单位主要包括直接从事高速公路运营的各地市管理分公司、路段管理公司,省养护公司、省经营开发公司、省信息科技公司等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达标考评指标(略)[1]

根据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布会

铁道部并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能

福建交通改革方案

侯海强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离退休干部局主办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通知福建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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