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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4:37: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4、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上岗。

4、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

5、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2、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 (2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

(3)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

(4)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一票否决权; (5)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6)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7)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指责。

3、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3、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4、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5、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要你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6、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

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五、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2、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温度、湿度条件的、未对散装食品进行有效隔离的等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条件的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严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形状,标签内容完整,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

5、严格查验食品的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6、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贮存管理,确保食品在贮存过程中安全、不受污染。

2、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食品标识上的贮存条件,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贮存温度不得超过30℃。

3、应当建立食品入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4、应当按照生熟分开、食品和非食品分开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食品和

物品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各类食品应当按照包装标识的要求堆叠,不得超限量堆积、挤压存放。食品数量不得超过贮存库房、设备的装载限量,离墙离地10cm以上。

6、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流转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建立食品出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出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7、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

2、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3、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4、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供货者需要召回的,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

5、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

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

3、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突发事件恶化。

4、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5、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处置的方式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九、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是否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食品存放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2、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食品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摆放;

4、有机械通风设施;

5、生熟食品分开存放;

6、需冷藏销售的食品贮藏环境符合温度要求。

(二)直接入品的食品是否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或餐具,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是否使用了无毒售货工具。具体要求如下:

1、直接入口食品应有小包装,使用单独包装材料或餐具的,必须从 正规供货商或厂家进货,包装材料有QS认证;

2、直接入口食品由专门从来人员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

3、直接入口食品销售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及帽子;

4、直接入品食品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已确保食品不能被 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三)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过期变质食品。具体要求如下:

1、预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码、贮存代码、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

2、散装食品应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标明食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并有必要的警示标识;

4、食品商标没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5、食品广告中不含有虚假的内容,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6、在售食品不超过保质期;

7、食品包装完整不破损、不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吐司秽不吉、混有杂物或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8、散装食品售卖过程中不添加非食用色素或期它非食用物质。

十、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食品用具体用前应洗净、消毒,使用过后应洗净存放,保持干净卫生,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生熟食品用具分开存放。

2、储存装卸销售食品的容器和用具要安全无毒无害,并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设备用具。

3、销售无包装的散装食品和熟食制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和售货工具; 无害。

5、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4、清洗食品用具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支付宝要求,对人体安全、

7.校园内禁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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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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