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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的弱势群体犯罪与公平正义价值观

发布时间:2020-03-01 20:53: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金融危机下的弱势群体犯罪与公平正义价值观

0815031105 温俊

在社会学研究方面,韦伯从横向上将社会行为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物质层面即经济层面;二是政治、法律的制度层面;三就是精神、宗教文化和意识形态层面。

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提到韦伯个人对制度的理解:个人被各种社会制度所束缚,不得不身心俱疲地进行各项工作,工作的乐趣已经荡然无存。各种发展起来的社会制度都有赖于官僚制的保障,在此种基础上才能形成理性的市场经济,保障现代物质生产。但同时生产的极大丰富带来了个人身心的极大疲劳,这种疲劳常常外化危一种对物质满足的疯狂追求,诸如,对高档住房、驾车和各种奢侈品的挥霍性消费。而这种对物质极度追求的心理,也被固化成压抑性的制度,进一步限制了个人行为的自由度。

摘 要:弱势群体犯罪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凸现出的严重问题,其内在根源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社会因素,是社会对其权利分配的不平等以及法律保障的虚置所致。当前,弱势群体范围的不断扩大,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已引起社会各方的高度重视和关注。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治本之策,只有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与分配机制,扩大就业渠道,使弱势者摆脱困境,解决他们生存与发展的现实需要,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构建一种公平、正义的和谐秩序--法治视野下的人权保障机制,以期对弱势群体进行强势扶助,来最大可能地预防和控制弱势群体犯罪。

关键词:弱势群体,经济危机,犯罪,权利保护

1 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

2008年至今国际经济金融危机,对我国有较大的冲击,对我的经济形势产生了大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弱势群体犯罪,显得更加突出,如: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近期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郝某系四川人,因所在打工企业破产而失业,因长期找寻工作未果,进而铤而走险--走上抢劫的迷途。 2 弱势群体犯罪现状

2.1 弱势群体犯罪特点

根据对2006年至2008年我无棣县检察机关办理的弱势群体犯罪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和统计,我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残疾人、无业者、贫困下岗职工、农民工、未成年人等属于弱势群体犯罪的占弱势群体犯罪总数的67%。本地区弱势群体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2.1.1 弱势群体犯罪率居高不下

弱势群体犯罪始终在高发案率徘徊,成为当前影响广东社会治安稳定的主要因素。以无棣县为例,2006年至2008年,无业者、贫困下岗职工、农民工、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犯罪占该区全部犯罪总人数的比例分别达到60%、66%、65%、62%和69%,其他各地的情况也基本上在50%左右徘徊。

2.1.2 弱势群体犯罪地域性明显

不同类型的弱势群体居住相对集中,犯罪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中心城区下岗失业或无业人员 犯罪率高;而城郊结合部的城区则农民工或外来务工人员犯罪率高;而农村地区则是平时生活困难的人员犯罪率比较高。如:我县支柱企业鲁北企业集团,近年来多发生下岗职工、附近村民盗窃其财物案件。

2.1.3 弱势群体犯罪以侵财型和侵犯人身性犯罪为主

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等,这些犯罪占弱势群体犯罪的90%以上。

2.1.4 弱势群体重新犯案率高

由于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相当一部分受过刑事处罚的弱势群体中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如:犯罪嫌疑人曹晋系“90后”,却因盗窃罪二次入狱。据统计,弱势群体重犯率高于其他人群的重犯率。

2.1.5 弱势群体犯罪具有突发性

弱势群体犯罪随意性强,临时起意的犯罪多。同时,因为受其自身条件的束缚,智力型犯罪出现几率微乎其微,解决问题的方式简单粗暴,不计后果,突出表现在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件上。

2.1.6 犯罪对象多为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在文化、体能、智能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考虑到犯罪成功率,其犯罪的对象必定是条件比自己更不利的人群。涉及的财产金额一般较小,经常有为了“蝇头小利”引起冲突发生矛盾。如:徐玉良故意伤害案、孟令德故意伤害案,其原因均系农村邻里之间宅基地纠纷。

3 从社会学视角分析弱势群体犯罪原因

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除个体因素外,主要是社会性因素所致。因为作为弱势者,是不敢、不愿违法犯罪的,除非被逼上绝路。正如马克思韦伯认为,社会行动是具有主观意义、涉及他人行为并且包含社会关系的行为。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社会行动,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其行为被赋予了主观意义,二是其行为以过去的、现在的和将来的他人行为作为我目标。也就是说,社会行动是人们有意识地对外在世界作出的反应。韦伯批判实证主义社会学忽视了个体的能动性,期望通过社会行动理论将个人与社会联结起来。在此不能不提到韦伯为保持研究的客观有效性而提出的两种研究方法,即理想类型和价值中立。韦伯主张在一定程度上理解研究对象的主观意愿后,放弃自己的价值立场,保持中立态度,这意味着虽然在研究初始阶段注意主观意向,但并没有将它贯穿始终,这使得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并没有彻底跳出实证主义忽视主观性因素的桎梏。韦伯将社会行动分为了四种理想类型:目的(工具)合理性行动、价值合理性行动、情感性行动和传统性行动。其中前两种为理性行动,后两种为非理性行动,理性行动又分为形势理性(目的合理性行动)和实质理性(价值合理性行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真正的理想类型并不存在,有意识与无意识行动的边界难以辨别,四种行动相互作用,导致有时难以确切区分这四种社会行动。同时,韦伯坚持认为目的合理性行动是最优的,是社会行动发展的方向,而目的合理性行动其实是违背人的自由意愿,追求效率与经济的行动,这又与社会行动理论所倡导的注重人的主观意向相矛盾。因此,探究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从社会学视角进行,在很大程度上更符合保护弱势群体的价值趋向。韦伯将中国作为东方社会的典型之一,认为,中国没有能够产生资本主义的原因在于没有建立起西方的理性文明,即拥有理性的行政制度和法律体系。中国的统治者权利比较随意,权限范围没有明确的限制,不是像西方中世纪的封建社会那样按照固定的默契和法则来进行。统治者可以随意征集和支配资产。这种随意性使得任何一种投资都得不到可预期的经济回报。因此,获取管理阶层的职位就成为牟利的最佳手段,这也是因为特们的财产是较有保证的。

3.1 弱势群体用强势对抗维系其自尊

弱势者总是追求安稳、平静的生活,无祸即是福。我国目前弱势群体的犯罪问题集中表现为社会对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障的漠视和缺失。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最底层的特殊群体,当其权利被侵害尚不至于危及生存权时,其最可能的行为就是忍让、躲避。这恰恰迎合了强势群体的虚伪心理,他们以此考验弱势群体的权利缺失容忍度来换取他们的带有成就感的安逸,这往往是弱势群体恶性犯罪的根源。

尽管国家制定了若干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上确立弱势群体保护的优位性。但在具体的法律运行中,弱势群体的权利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甚至被置若罔闻。当危及到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时,其违法犯罪行为就不难想象。法治环境的不健全导致的弱势群体权利公力诉求的缺失与受阻,使得弱势群体惟有用最原始的私力自救。弱势者用暴力对抗强势者的肆意欺压,来维系他们弱势的自尊。

3.2 不公平的利益竞争、不平等的权利分配及其心理失衡因素

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许多社会机制尚未建立甚或不健全,出现了诸多不公平现象,特别是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平。贫富差距造成的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伴之而来的社会整体意识的变化,使得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也发生变化。价值观念的混乱与扭曲使得市场经济下的个体行为偏离正常的轨迹,甚至做出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不公平的竞争结果必然是社会公平的规则遭到践踏,不公平是社会*的社会基础⑥,使社会的公正秩序得到破坏,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利益群体之间的斗争。

3.3 社会歧视性因素

弱势群体被社会歧视,拒绝,因而不能被融入到社会的主流文化和价值中去,其任何行为和举措都会受到排斥。当弱势群体为生存欲融入主流社会而受到各种各样的歧视时,由一个弱势者转变为犯罪者是有一个过程的,并非一蹴而就,因为只有当其生存权遭遇危机时才会产生,同时这也是强势者为何长期欺压弱势者的原因所在。弱势者在社会歧视的影响下产生犯罪,是有多种外在因素的驱使。

3.3.1 价值合理性行动

韦伯将越轨和犯罪行为定义为正常的社会现象,坚持认为“犯罪是为了可能的进步而必须付出的代价”。但我们可以看出弱势群体犯罪并不属于“进步”的范畴。这些犯罪弱势群体缺乏法律教育与道德素养,社会化尚未有效完成,价值观与社会发展趋势不符。所以弱势群体越轨和犯罪行为基本不属于价值合理性行动。

3.3.2 目的合理性行动

虽然城市外来青少年的越轨和犯罪行为在我们看来是非常不理性的,但是,由于城市外来青少年缺乏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的关怀和教育、管束,使得他们的价值体系主要受到同辈群体的不良影响。在城市外来犯罪青少年中,很大一部分是团体抢劫,虽然我们不排除有个别青少年是被强迫或不明真相同去的,但是团体抢劫的计划性、目的性非常强,这说明这些青少年并非随意犯罪,而是有强烈动机的。

3.3.3 尊严

弱势群体被社会歧视,在一定程度上其个体尊严趋于缺失,并产生强烈的压抑感和报复心理,选择暴力是他们维系生命自尊的唯一途径。

3.3.4 诱惑

当弱势群体处于被主流社会歧视的困境时,往往表现出一种迷茫的状态,这

样就容易受到社会亚文化特别是犯罪亚文化的引诱。

4 目前我国对弱势群体保护之不足

犯罪现象本质上是社会现象,既有个体因素,更有深刻的社会原因。

4.1 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

首先,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对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虽然存在,但是覆盖面不广、标准较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弱势群体在生活上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其次,弱势群体就业保障制度仍有缺陷,对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不足,或者对他们的职业技能培训局限在劳动强度大的手工劳动层次,使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最后,弱势群体社会福利帮助力度不大,在政府财政支出中,弱势群体社会福利费用支出比例偏低。

4.2 现行法律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存在不完善之处

首先我国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立法还没有形成体系,立法层次较低,多数是以“规定”、“条例”、“办法”、“暂行条例”等形式发布,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立法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其次,我国涉及弱势群体的立法中虽然也规定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但是法律的强制力不足,对弱势群体保护不力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削弱了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权威性和推动力。最后,我国弱势群体还被排斥在立法过程之外,不能参与相关决策的进程,他们的声音无法通过有效正常的渠道表达。

4.3 现行司法程序对弱势群体保护存在不完善之处

首先,现行的部门设置与职权的行使不够科学合理,存在着一定的执法“空洞”,这主要是表现在部门的设立不相配套、职权的行使不够到位,例如,在公、检、法办案机关的诉讼流程上就缺乏对弱势群体实行保护的相应部门。其次,我国的司法援助制度与弱势群体的实际保护之间尚有一定差距,有待于进一步加以完善,主要表现在司法援助的范围过于狭隘,难以对弱势群体实行较为全面的保护;对司法援助证据材料的要求不够明确,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大主观随意性;司法援助仅限于审判环节,对侦查、起诉和执行等环节则缺乏完整的内涵。

4.4 对弱势群体行政保护执法力度较差

虽然在立法层面有《残疾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现实中上述法律的执行却是普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保护力度远远不够。比如,在很多地方仍然有少数流浪乞讨者,这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肢体残疾人以及智障者。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招工和辞退员工的方便,很少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更说不上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了。在解决劳资纠纷方面,资方始终是强势的一方,有关的厂规对劳动者也不尽公平,工会组织缺失或无力维护职工权益。在正式途径维护权利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弱势群体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容易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而导致犯罪。

4.5 弱势群体社会帮助机制比较欠缺

首先,在我国,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依赖于政府单一的社会支持,但是在弱势群体中,相当一部分人是无法纳入到政府有限的社会保障系统的。其次,我国社会民间组织发展比较薄弱,包括非政府团体、慈善机构、群体组织、社区组织、志愿团体以及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民间力量发展不足,对弱势群体的社会帮助形式也比较欠缺。

4.6 弱势群体自身内在缺陷导致犯罪

弱势群体文化水平较低,他们缺乏应有的法律常识,有的根本不懂法,更不

懂得用政策、法律来维护和伸张自身的权益。如有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发生劳务或债务纠纷后,采取绑架、盗窃、抢劫、非法拘禁等手段索取自认为应得的劳动报酬或债务,受到查处时还认为其行为合情合理。对于弱势群体来说,由于其受教育的程度很低或基本没有受过教育,更谈不上职业技能培训,生存技能较差,在城市的生活工作中经常受挫,产生被歧视感,加上生活上强烈的反差、贫富差别的悬殊等,都会诱发不同程度的认同危机和心理危机,从而成为潜在的犯罪动因。 5 从理论学视角分析弱势群体保护之必要性

5.1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律对弱势群体作特别的保护,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

弱势群体之所以要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是因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在这种不对等状态中,弱势群体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导致自身权益被违法者不合理侵害,或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机会而危及生存。因此,政府和社会应当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即“国家要对国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样的生活实施保障”。

5.2 从法律自身的角度来看,保护弱势群体的本质,就是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则,也是对法律的正义本质的具体实行。

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义的典型表述,但我们必须看到社会中每个人的天赋、能力、性格等造成的综合能力是有差别的,仅有形式上的平等,可能会造成结果上的极不平等,这不是有理性的人类所应追求发展的目的。因此,要求我们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之上,对弱势群体实行有差别的倾斜保护,以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体现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5.3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一个社会如果忽视了绝大多数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状况的改善,固然不会获得长足的发展。

即使是在短期内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最终也会停滞不前,但与此同时,弱势群体对社会的贡献也是不应忽视的。因此,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如果贫富差距扩大到使一部分人无法正常生活的程度,尤其是当这部分人占大多数时,社会就会畸形发展,政府的可信任程度就会降低,社会犯罪率就会急剧攀升,从而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因此,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有利于遏制贫富差距的加大,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6 结语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征程中,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历程中,我们理要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弱势群体犯罪,应当成为我们更加关注的对象,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崇尚民主法治、保障人权、奉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重诚信、讲文明,追求良好秩序的社会。当然,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差别的社会,但一定是弱势群体的人权受到尊重和保障的社会。消除社会的不公正因素,才是预防和控制弱势群体犯罪的关键,同时也是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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