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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工作交接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4:08: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为落实机关“三定”方案,在工作人员调整过程中确保交接工作有序地进行,特做如下规定:

一、财务会计人员在接到调整工作岗位通知后一周内,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二、财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 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结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各种各类文件、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电算化的部门,从事此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三、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人负责监交。一般财会人员交接,由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会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四、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全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或个人核对清楚。

4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文件、财务资料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五、财会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六、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七、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八、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九、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2会计工作交接规定080121

会计工作交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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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会计工作交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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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工作交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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