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协议
甲方:塔然高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乌定布拉格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乌定布拉格村被征地农牧户(以下简称丙方)为推动塔然高勒煤电园区工程顺利进行,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杭锦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需征地部分土地供其建设使用,经与村民委员会协商,就临时征收你嘎查(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经过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甲方临时征收其土地工程建设,并同意将各类土地补偿费付到丙方。
二、甲方本次临时征收丙方承包乙方的各类土地及其它建筑物、附着物的数量和面积,以甲方派出的工作组合乙方丙方共同确认的数据为准。
三、此次临时用地,土地性质和归属权不变,土地仍归农民所有。与以后国家政策性征地无关。企业施工结束后,保持地面完好、平整,保证不影响农民种植农作物。
四、补偿费标准及补偿费
1.补偿标准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文件执行。
2.根据上述补偿标准甲方付丙方各类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其中包括:
(1)沙柳地亩计元;
(2)柠条地亩计元;
(3)天然草地亩亩计元;
(4)其它亩计元;
(5)其它亩计元;
(6)其它亩计元。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若一方违约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甲方未按上述时限时限给付乙、丙方各类土地补偿费,乙、丙方可拒绝交付土地,同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丙方按上述标准和数量收到各类土地临时用地补偿费后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绝交付土地或阻碍工程进行施工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负担。
3.乙、丙方认可甲方临时征收土地程序合法,甲方认为乙、丙方的土地权属来源合法,面积地类准确,三方同意签订笨协议。若有一方违约,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旗人民政府代表人:(盖章)
塔然高勒管理委员会
乌定布拉格村民委员会
乌定布拉格村被征地农牧户
代表人:(盖章) 代表人:(盖章) 签章:
二○一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