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使用合同
孙家坝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出租方)管理的公租房房屋租给_ _职工(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1.本合同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房屋法律、政策、法令的义务。
2.承租对象及年限:单位正式职工和合同制临聘人员均可承租。单位正式职工承租40年,如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单位的职工,以调离文件日期为本合同终止日期,合同制临时聘用人员承租至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日止。
3、房屋租金数额,由出租方根据本单位经济情况核定,每套60平方米,一次性交租金2.5万元人民币。
4、租金结算法:单位正式职工承租满40年,一次性所交租金2.5万元人民币清零,合同自然终止;如承租不满40年终止合同的,所交房屋租金以40年为时间段的年均数结算(如:2.5万元/40年*使用年限),余款退还。合同制临聘人员按使用一年租金为1000结算元。公租房室内装修费,承租方自已负责,出租方(卫生院)不列入租金结算范围。
5.出租方有权监督承租方所租房屋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如因承租方私自改变房屋主要结构,以致影响临户或房屋倒塌所遭受经济损失时,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6.出租方鉴定房屋存在危险,不能继续使用时,承租方无条件迁出。
7.承租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如因照管不周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时,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8.承租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如确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出租方的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承租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9.承租方退租房屋时,应于15日前通知出租方并办清以下手续:
(1)结清租金;
(2)按租房合同交清负责保管的房屋及水电安装设备;
(3)撤销租约。
10.承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出租方通知承租方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
(2)未经出租方同意私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对象的。
(3)正式职工调离开单位时;聘用职工解除聘用合同时。
1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县级主管部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在政策范围内协商解决。
出租方:孙家坝镇卫生院(盖章)
承租方(承租人): (盖章)
法 人: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日期: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