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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屯镇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定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03:24: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屯镇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根据各村情况,设主任人、副主任人,委员人,具体构成人数由镇选举委员会依法规定。村委会成员可以和党组织成员交叉兼职。村委会成员组成要兼顾自然村分布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及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进行选举时,成为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的,所缺名额及时补足。选举委员会主任为候选人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委员中确定一名负责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3)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4)确定选举工作人员;(5)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6)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7)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8)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9)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10)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止。

第五条各村具体选举日期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镇选举委员会。

第六条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选举候选人的办法选举,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七条凡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大学生农村工作者”和户籍已外迁的现任村班子成员具有选民资格。在发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本人意愿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八条选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人员直接登记。

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在月日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将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

在月日下午点前向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选民名单以补正后为准。

第九条选民外出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也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选举权的,属自动放弃选举权。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2)遵守村规民约,廉洁公道,作风正派,能起到较好表率作用;(3)工作认真负责,能真心实意为广大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4)熟悉群众工作方法,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5)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文化水平,年龄一般为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6)胜任村民委员会日常工作,能创业致富并有奉献精神。

近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1)受过党纪和刑事处分的;(2)正在立案审查的;(3)违反计生等政策的;(4)参与非法组织或非法上访闹事的;(5)违反村规民约、道德行为不端、生活作风不检点、封建迷信意识严重,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6)因身体状况不佳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第十一条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书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3天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托人,同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书面委托书。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3天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

同一家庭户内(以户口簿为准)选民可以互为委托,但每位选民受委托人数不得超过3人。同一家庭户内选民已书面委托给户外本村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举的,其家庭成员应当尊重选民本人意愿,不得代为投票。

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正在受侦查、起诉、宣判及服刑人员,如本人不能到现场投票选举的,须按外出选民对待,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未办理委托手续的,其他任何人(包括亲属)不能代为投票。

第十二条在选举日,以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固定投票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选举。为便于个别因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投票的选民投票,应设立流动票箱若干个,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和人数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选举日3天前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监票人、计票人,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告。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宜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四条每个投票站都设立秘密划票处。每个投票站和流动票箱都必须由专门选举工作人员负责看护。

第十五条投票时间从2011年月日时开始至时结束,超过时限不再接受选民投票。

第十六条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秘密提名,当场投票。

受委托人必须凭选民证和委托书,到投票站领取选票,秘密提名,当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委托书保存备案。

文盲和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指定代写人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第十七条投票时实行一次发票、分栏填写、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方式。 选民按照规定的主任、委员职数进行选举。每栏填写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无效。每一选民不得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否则无效。如有同名同姓或同名不同姓的,选民应作明显的提示说明作出区别,未作区别而难以确定的选票,视作无效。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票,超过时间无效。

投票结束后,各固定投票站票箱和流动票箱都予以加封,并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护送到指定地点,统一开启票箱,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清点收回的选票,由监票人将检验结果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

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公开唱票、计票,流动票箱需单独计票,对难以确认的选票,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

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九条当选不足或者主任未选出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间在投票日当天或次日进行。

另行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正式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各空缺职位正式候选人均应多于应选人数1人。候选人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退出竞选。不愿接受竞选的,本人需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审议、确认并公告,而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投票选举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

对同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主任、委员时,先按得票排名在前的职务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如遇各职务得票排名相等时,按职务高的确定。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所接受的委托无效,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监票人、计票人系正式候选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就所缺监、计票人另行确定监、计票人。

另行选举投票时间从月日上午时开始至下午时结束,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投票有效,超过截止时间的属自动放弃选举权。

第二十条经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的,可以不再进行选举。主任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即公布,并填写选举报告单,报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和县民政局备案,同时将收回的选票封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镇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镇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屯镇选举委员会(盖章)

20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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