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中学关于教职工长期请病事假的处理方法
一、病假及其病假期间待遇
1.基本工资(指工资前两项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扣款办法
(1)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2﹪的比例计发,工作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2) 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 的比例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 80﹪ 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的比例计发。 2.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扣款方法
(1) 一次请假在一个月之内的,每天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10元,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按月扣除。
(2) 一次性请假在1个月及以上的停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岗位津贴部分 (3) 连续请病假在一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十分之一,累计请假在三个月以上至四个月的(含四个月),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三分之一,累计请假超五个月的,不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执行第二条规定。
(4) 对于年满50周岁的女教师,年满55周岁的男教师,根据其病情及治疗措施的证明材料,病假在一个月内的各项扣款减半执行,超过一个月的,按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5) 经医疗权威机构(市级三甲以上医院)确诊为癌症、精神病或其它传染病(已处在治疗期间)不能坚持工作的,各项扣款减半执行。
二、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
一次连续请事假超过15天的,不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十分之一,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
三、以上请假期间,如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不列入扣款天数。
四、以上处理办法若与上级有关精神相抵触,以上级为准。
五、说明:各年级老师如对以上处理办法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速与年级主任联系。
201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