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问题
本次天津市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我企业想了解实行免征的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范围有哪些?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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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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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2012年1月1日(财税〔2012〕71号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财税〔2012〕71号修改为: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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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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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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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随军家属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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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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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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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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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1年12月31日(含)(财税〔2012〕71号修改为: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规定:“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
(一)至
(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第四条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