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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交通肇事案件管辖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0-03-01 17:03: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部分交通肇事案件管辖的探讨

齐齐哈尔市 胡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公安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侦查犯罪的职责,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的职责任务和部机关的机构设臵情况,1998年10月26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规定交通肇事案件由交通管理局管辖。根据此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由各地交通管理机关负责管辖。自1998年至今,各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中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逃逸案件、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及特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往往因为交通管理机关的自身能力及侦查的水准参差不齐,处理交通事的故交通警察现场勘查能力不强,造成交通肇事案件不能及时侦破,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同时也造成了了大量的上访案件。 《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05]100号)第一条规定:刑警队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与打击犯罪的主力军,要充分发挥专业队作用,主要侦办管辖区内的大案要案、形成突出治安问题的系列性刑事案件和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在这里要突出强调的是刑警队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与打击犯罪的主力军,要充分发挥专业队作用,主要侦办管辖区内的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一些意外情况,使有管辖的公安机关不适宜开展侦查活动,如犯罪嫌疑人是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犯罪嫌疑人在当地的社会影响面比较大等。在这样的情况下,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管辖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就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

很多地区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交通肇事案中的部分案件侦查能力弱,不能很好地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职能,不能有效地侦查,造成大量上访案件。为有效解决此种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应将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致人死亡后逃逸、逃逸后致人死亡或者致多人死亡的案件按“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警察大(支)队管辖侦查,或者仍由交通管理机关管辖,但是侦查由刑事警察大(支)队负责。这也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管理创新的新举措。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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