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关于交通肇事案件中“责任认定”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02:46: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交通肇事案件中“责任认定”的调查报告

责任认定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确定肇事双方当事人民事、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交通肇事行为构成刑事案件时,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证据之一。本文仅就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谈讨,以供商榷。

一、责任认定的性质及权属

刑事案件中,按照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七大分类,责任认定应归属“鉴定结论”这类。然而通过比较,不难看出,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责任认定”结论与其他“鉴定结论”有着很大的区别。这主要表现为:

1、作出结论的主体不同。伤害案件中法医鉴定的主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法医”或依法聘请的医务人员;而责任认定的主体则是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表现形式不同。法医鉴定在证据形式上表现为“法医”的一种个人行为,它不属于任何机关或部门,而是法医根据自已的知识和经验对特定的对象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结论和评价;责任认定则直接表现为一种政府行为,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分析后,所作出的确定当事人双方责任大小的一种行政行为;

3、作出根据不同。法医鉴定是法医根据特定的对象进行评价后得出的结论,具有单纯性的特点;而责任认定则是交警工作人员对整个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4、法律意义不同。法医鉴定只是案件诉讼中证据之一,从诉讼角度讲,其作用即是“证明”;而责任认定除具备证明作用外,还具有行政强制性特征。当事人无异议时,应承担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即包括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

5、程序不同。法医鉴定在当事人不服时,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对人身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有争议时,由省政府指定的医院最后作出权威性的鉴定;而责任认定当事人不服时,只能提请上级交警部门进行复议。由上分析,交通肇事案中“责任认定”在刑事诉讼中的性质可以概括地确定为:由交警部门依据职权作出的具有权威性、行政性等特征的“鉴定结论”。

责任认定的权属,即有权作出责任认定的部门和机关,从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看属于公安机关,是无庸置疑的。但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当事人如果不服责任认定或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嫌犯罪的交通肇事案件时,对责任认定有异议,那么责任认定的最终权属应有谁掌握呢?笔者认为,责任认定的最终权属仍是公安机关。有以下两点理由:

1、当事人不服责任认定时,只能向上级交警部门提请复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这一条证明,上级交警部门是下级交警部门所作责任认定的复议机

关,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上级交警部门的复议决定,即为生效的决定。

2、对责任认定,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和高法、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当事人因不服

责任认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责任认定的最终权属,归属公安机关。但司法机关在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认为“责任认定”不正确时,是否具有变更权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公安机关是作出“责任认定”的最终权力机关。

那么这一矛盾如何解决呢?根据法发92第9号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人民法院在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虽然不具有改变责任认定的权力,但却享有对“责任认定”不予采信的权力。检察机关在办理同样案件时,也享有这一权力,即根据自已审查判断的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和结论,而不必受责任认定的影响。

二、违章行为、逃逸情节对责任认定及定罪量刑的影响

(一)违章行为

研究违章行为与交通肇事案件的关系时,必须明确以下三点:

1、违章行为是对肇事者定罪的基础;

2、违章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应具有因果关系;

3、违章行为决定责任大小并影响量刑的幅度。这三点是对交通肇事行为正确定罪量刑的关键。但具体案件应当具体分析,笔者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件与上述原则进行比较谈以下两个问题:首先,违章行为与定罪的关系。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即违章。从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看,行为人有违章行为,并且因违章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是构成犯罪的前提和基础。反之,如果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也不能定罪处罚。这一观点是法律界共识,也是司法机关办案所遵循的准则。然而,97年刑法修订时,将肇事后逃逸行为作为提高量刑幅度的条件,即“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这一规定,肇事后有逃逸行为的,如果定罪将被处以重罚。但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逃逸案件,有时却困绕了办案。例如,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采取任何措施而是苍慌逃逸,公安机关因肇事者逃逸,难以分清事故责任,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推定逃逸事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逃逸者在事故发生前是否有违章行为,也相应的难以查清。据此能否认定逃逸者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呢?目前,主要有两种认识:一是认为对发生肇事后逃

逸的当事人,依法能够认定有罪而无须查清违章情节。理由是与刑法规定相符,因为“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只要有逃逸行为,就定罪处罚;并且逃逸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是非常恶劣的情节,也正是为了更严厉的打击逃逸行为,才制定了较高的法定刑;在多数逃逸案中,查清逃逸者违章情节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无法查清,而如果据此不定罪,刑罚有失公平(与保护现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者比),难以有效扼制逃逸现象的发生。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违章行为不清楚的逃逸案,当事人只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对其定罪处罚。理由是违章是构成犯罪的前提,在前提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定罪处罚,必有错罚无辜之嫌。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前者更加注重实践的合理性,而后者更加注重法律的规定。个人意见同意第二种观点,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有违章行为,这是定罪的必备要件,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对逃逸行为的处罚原则,必须是在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才能给予的处罚。对实践中出现的难以认定逃逸者违章的案件,只能按照“疑罪从无”的

原则,不以犯罪论处,这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

第二,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关系。两者应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关系是原因与结果、前因与后果的关系,即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如果当事人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则不能据此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当然的因果关系,但间接的因果关系能否成为这里的因果关系呢?现依并非操作相当不熟练的无证驾驶员和酒后尚未足以影响其控制力的驾驶员肇事行为为例进行分析,我们暂且称这些违章为“一般性违章”。它们的共同特点是违章行为非常明显,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这种因果关系并不是完全由此违章行为而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果关系。那么一般性违章能否成为认定行为人责任的依据呢?笔者认为,这类一般性违章可以也应当成为责任认定和定罪量刑的依据。理由是:

1、这类违章,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章的故意,即明知故犯,在处罚时理应作为从重考虑的情节;

2、虽然不能证明与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这些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肯定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3、从高检、高法《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中第一条第

(三)项规定,均将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无牌作为从重量刑的情节。可见,这类违章行为必然地影响到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及定罪量刑。当然,实践中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应抓住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以及肇事者发生肇事的主要违章行为,同时也应考虑到这类违章情节,已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另外,在肇事逃逸案中,能够确定逃逸者违反了例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等一般性违章行为,但因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致使事故责任难以划分,而认定逃逸者负全部责任时,因肇

事时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违章行为难以确定,能否据这些“违章行为”和“全部责任”对逃逸者定罪处罚呢?笔者认为能认定。因为逃逸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前有违章行为,且事故责任难以划分是因为肇事者逃逸行为带来的,因此在责任认定时,逃逸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样,逃逸者对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逃逸情节

交通肇事后当事人因肇事行为而根据规定产生了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但逃逸案中,肇事者却不履行义务而逃逸,企图逃避法律追究,从行为上和主观心理上都是非常恶劣的情节,有的被害人还因肇事逃逸造成了死亡的后果,并且这类案件在交通事故中占有不小的比例。因此正确认定逃逸行为,对于确定当事人刑事、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1、逃逸行为与责任认定的关系。逃逸行为是否必然地影响责任认定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原则应当首先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在逃逸案中,只有无法分清责任时,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由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逃逸行为一般不影响责任划分,特殊情况则影响责任认定。

2、逃逸行为与定罪量刑的关系。首先,逃逸行为是否影响定罪,因为逃逸行为一般不影响对事故的责任划分,因而也一般不影响定罪问题。在对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研究时,应考虑到肇事的违章情节和行为人的责任大小,而不能仅凭逃逸行为认定逃逸者构成犯罪。但在特殊情况下,逃逸行为是否影响定罪呢?例如本文中谈到的逃逸案中,能确定肇事前有违章行为,而因逃逸行为又使责任难以划分的情形。笔者认为,这种情况的逃逸行为影响定罪。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没有逃逸的,则有可能不够成犯罪。这一观点有待进一步谈讨。

逃逸行为对量刑的影响,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规定了提高的法定刑。对因肇事逃逸而致被害人死亡的,规定了更高地法定刑。因而逃逸行为对量刑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在此不再赘述。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案件辩护词

交通肇事案件思想报告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保险人在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地位及其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认定与处罚是怎样的

浅谈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痕迹检验修改稿

对交通肇事案件审理之我见

关于交通肇事案件中“责任认定”的调查报告
《关于交通肇事案件中“责任认定”的调查报告.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