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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3:34: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电子科技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考核中层领导干部,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考核中层领导干部,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领导本单位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奋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注重从基层选拔干部,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工会、共青团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的领导干部在换届时还应按照各自章程和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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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逐级提拔。业绩特别突出或岗位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条件规定或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但任职试用期未满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动 议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有关单位或有关校领导根据岗位设置等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第十条 领导小组酝酿讨论,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是中层领导班子换届和提拔任职的必经程序。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提拔任职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科室负责人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三条 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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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八条 考察拟任人选,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第十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交流,征求意见;

(三)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考察谈话的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科室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所在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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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五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二十六条 实行换届任职和提拔任职任前公示制度。 中层领导干部换届任职和提拔任职的,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应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学校发文任(聘)用;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由党委组织部视情况提出缓任或不任的建议,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新提任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行新提任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新提任的中层领导干部谈话。学校纪委同新提任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新提任中层领导干部与学校党委签订《处职领导干部廉政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四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学术性或专业性较强的岗位连任届数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

第三十条 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常委会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经党员(代表)大会等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 7 多岗位锻炼和参加挂职锻炼。在同一岗位任满两届或八年的,一般应交流轮岗。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常委会、领导小组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予回避。

第十章 考 核

第三十六条 干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及试用期考核。 第三十七条 考核工作贯彻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以绩为主,从德、能、勤、绩、廉及干部作风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定。个人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情况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三十九条 年度考核按照干部自我总结、公开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进行。正处职干部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考核意见,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考核结果;副处职干部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确定考核结果,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 9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干部提拔任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测评)、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九)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八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如实记载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形成和保管以干部考察文书档案为基础的有关材料。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工作全程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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