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李**,女,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天津市***有限公司员工,住***号
被申请人:天津市***梯有限公司 住所地***号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申请执行依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号 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恢复劳动关系;
2、请求法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12日工资10716.2元;
3、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5103.44元;
4、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防暑降温费及取暖补贴共计976元;
5、案件诉讼费10元(以上合计16805.64元)及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津01民终**号终审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
二、
三、
四、五项;
二、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恢复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四、驳回上诉人李**的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15元。由上诉人李**承担5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承担10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12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李**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12日工资10716.2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李**年休假工资5103.44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李**防暑降温费及取暖补贴共计976元;五,驳回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负担3元,被告李**负担2元。
综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迫于无奈,遂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望准许。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