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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0:59: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信用社(银行)的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信访工作能够 更好地为履行职责服务,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条例》,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信用社(银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及其办事处 和各县(市、区)联社、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

第三条 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 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省联社、办事处、各县(市、区)联社反映情况,提出意 见、建议和要求,省联社及办事处、各县(市、区)联社依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 定受理、分办、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办事;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信访工作秘密,为信访人保守相关秘密。 第二章 信访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 省联社监察保卫部负责管理全省信用社(银行)系统信访工作,组织处理 信访问题;联系、协调与省委、省政府各部门、信访机构,各地党委、政府和各金 融机构信访部门及省联社内各部室之间的信访工作;参与解决疑难信访问题。

第六条 省联社各办事处,各县联社监察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各 单位应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信访工作;县联社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信访工作

人员;省联社各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兼职的信访工作人员。 第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相应的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法 律、法规及金融业务规章,应当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受理;忠于职守,文明接待; 廉洁奉公,勤勉高效。

第八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信访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人员变 动应及时向上级单位信访部门备案。各单位要设立专门用于接待来访人员的场所并 配备相关设施。

第九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和接待重要来访, 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工作形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 访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信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待来访、办理来信,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三)向下级单位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核查;

(四)分析信访工作形势,开展信访工作调研,指导下级单位的信访工作;

(五)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具体办理的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核查;

(六)向上级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送重要信访信息,反映问题并提交工作建 议。

第十一条 各办事处、县联社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本部门的信访情况

予以统计,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的统计报表报送省联社监察保卫部, 每年初的20日内将上年度信访工作情况报送省联社监察保卫部。

第十二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信访部门要妥善保管信访档案资料,所有 材料及信件一般应保存2年以上。对组织处理有结论的答复意见、报告、函等重要 资料,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立卷保存。

第十三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当加强与当地 党、政机关信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工作配合,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 第三章 信访受理

第十四条 省联社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省联社制定和实施信用社(银行)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的 建议、意见和批评;

(二)检举、揭发省联社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以权谋私、失职渎 职等行为;

(三)检举、揭发省联社所管辖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举、揭发省联社党委所管辖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违规违 纪、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

(五)省联社各级机构干部员工要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

(六)其他属于省联社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四章 信访件的办理

第十五条 信访件的分办。

(一)银监会、银监局,人民银行及合肥中心支行,省委、省政府及办公 厅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批转省联社核查的人民来信,经省联社领导审阅批示后,由 监察保卫部或转省联社有关部门、办事处、县联社办理。

(二)省联社领导批示需要核查的人民来信,按领导批示由监察保卫部或转省 联社有关部门、办事处、县联社办理。

(三)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收到人民来信后,信访工作人员应将来信人姓 名、地址、来信日期及内容摘要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省联社受理范围的,由监察保卫部直接办理。

2.举报属于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农标信用社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违法 违纪问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给被反映人员所属机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办理。 3.属于要求解决个人待遇、人事、用工等问题的,转本人所在单位处理。

4.属于政策咨询和工作建议类的,涉及省联社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应 与省联社有关部门沟通后予以答复;其他问题由受理单位负责解答和处理。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反映的信访事项,按人民来信办理。对于咨询、建 议、自荐类的电子邮件,有函必复。

(五)对于按规定属于纪委、监察室处理的信访件,转请纪委、监察室处理。 第十六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受理和收到上级机构信访部门转来的人民 来信后,应认真登记,报送分管负责同志签批办理意见,按照本规定所规定的时限 办理。

第十七条 对所办理的群众实名来信应当酌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须以书面形

式,并加盖人民来信来访专用章,由最终办结的部门负责承办。 第十八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直接受理的事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日 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承办信访件的单位,应按交办、转办单位的时限要求按时完成核查工作;没有 时限要求的,应自接到信访件之日起,原则上在9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交办单位或 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单位重新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省联社要求上报核查情况的,各办事处、县联社在收到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有关核查单位在查清事实后,应据实写出核查报告,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应有

明确意见。凡是查出确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核查单位应对有关负责人员提 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核查报告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以正式文件上报。 第二十条 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转银监会、人民银行,及省委、省政 府领导同志批转有关部门核查的信访件,由省联社监察保卫部负责督促检查办理情 况,保证核查质量和时效,并按要求写出核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由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信访转办的信访件,由转办部门负责 督办核查、处理、答复等落实情况。 第五章 人民来访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到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上访,各级信访部门应在专门 的接待场所接待。如涉及有关职能部门,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应联系有关职能部门派 人向信访人解答。

第二十三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群众来访时要耐心 热情,文明礼貌。对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和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要认真记录,了解问 题的实质和来访人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 负责接待信访人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当面解答来访人 提出的问题,指明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来访人擅自闯入办公场所、在机关门外滞留等行为,信访工 作人员和保卫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劝离;对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机关办公秩序 和社会稳定的,由监察保卫部门商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遇到五人以上信访人集体来访或反映的问题有可能给社会安定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单位报告。必要时有关领导应亲自接待 信访人。

第二十七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应制定处理群体上访事件的预案,一旦 发生群体上访事件,根据预案进行妥善处理。 第六章 信访信息

第二十八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信访部门要重视信访信息上报工作,加 强对信访情况的分析研究,及时向领导反映有关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更好 地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

第二十九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信访部门报送信访信息应快速、及时, 对来信来访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重要信息,急事、要事、大规模集体上访等突 发事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及上一级监察保卫或信访机构部门。

第三十条 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应建立反应灵敏、联系畅通的信访信息网 络,建立和完善必要的联系、通报、督查制度,保证信访信息网络有效运转。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省联社监察保卫部定期对办事部、县联社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信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二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上报或迟报、漏 报核查报告及其他信访信息的,要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省联社监察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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