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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6: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满足调解仲裁事业的整体发展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调解员员素质能力为核心,以培养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根本方向,以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为先导,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为目标,切实加强培训工作。

二、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促使调解员、仲裁员树立“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的工作理念,转变工作方式,提升化解纠纷、处理争议的业务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品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专业化调解员仲裁员队伍,为促进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发展,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维护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培训原则

1、针对性原则:以调解仲裁工作和调解员仲裁员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多途径、多形式、多模式开展培训,有针对性的解决调解员仲裁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

2、实效性原则:紧密结合调解仲裁工作实际,以案例分析、现场观摩、联合庭审等生动直观的方式,强化培训对日常工作的实践指导作用,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3、系统性原则:以本地区发展为本,注重培训时间和内容安排的系统性、连贯性。

4、自主性原则:提高调解员仲裁员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以个人学习和行政管理机构内部培训的自主方式为主。

5、开放性原则:注重调解仲裁机构与同行之间、与人社行政部门之间、与司法审判机关之间、与工会妇联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以及调解员和仲裁员之间的互通互助,“走出去”寻求培训机构和专家学者的理论指导,并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实行等开放式的培训方式。

四、培训内容

1、职业操守培训:开展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可以促使调解员仲裁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观,不断强化自身修养,塑造良好形象。

2、办案能力培训:讲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最新及常用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实际案件处理程序方面的规定与要求、传授接待受理和协调化解以及庭审调查等方面工作技巧,提高处理争议的务实操作能力。

3、信息技术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示范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子政务软件的使用,庭审活动多媒体设备的操作,专门办案软件的应用等,提高信息化办公办案能力。

4、理论能力培训:强化调解员仲裁员理论学习和政策研究意识,准确理解和把握党和国家及省(市)党委政府的大政方针,以大局意识探讨前沿热点问题,提高政治素质。

五、培训方式

1、自主学习:调解员仲裁员根据个人学习目的,自选题目,利用业余时间自主学习并记录学习重点和心得体会。

2、内部培训:县区各级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根据年度培训计划指定书目,规定时间,组织调解员仲裁员集中学习,做好培训情况记录和考核测试。

3、系统培训:省、市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开展的直接培训活动。

(1)专题讲座:结合调解仲裁工作实际,对一定时期内的工作需要进行常规性培训,或针对法律边缘和重点难点问题,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项讲座。

(2)学术交流:针对调解仲裁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组织研讨、论证、研究或进行知识、经验和成果交流,共同分析讨论各种解决问题的办法。

(3)庭审观摩:在各县(市)、区仲裁机构之间,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庭审观摩,或与工会、妇联、企协等部门开展联合庭审活动,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4)案例研讨:选取一定数量的具有代表性、针对性的案例资料,组织各县(市)、区集中开展案件处理程序、法律适用、法理分析、案卷装订等内容的研究讨论活动。

(5)参观考察:组织在调解组织之间、仲裁机构之间或者与外地区调解仲裁机构之间的参观互访活动,相互交流和传授科学的工作方法和先进的工作理念,取长补短。

六、培训安排

调解员仲裁员培训以课时为单位计算,每一个培训日按8个课时计算,半日按4个课时计算。

调解员培训可选用灵活方便的形式,以个人自学、基层调解组织内部培训为主,以县(市)、区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送教下基层为辅,以省市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的直接培训为补充。

七、培训制度

1、聘前培训制度: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取得仲裁员资格的必要环节,未按规定参加聘前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仲裁员工作。担任县(市)、区仲裁员的,应参加省、市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聘前培训并合格通过,方可从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2、年度审验制度:是对调解员仲裁员资格按年度进行审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调解员仲裁员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措施。我市将以调解员仲裁员完成的年度培训量为主要参考依据进行年度审验工作,对未完成年度最低培训量的,当年不予资格审验;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最低培训量的,取消调解员仲裁员资格。

3、培训备案制度:是对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开展培训工作的一项监管制度,包括训前、训中和训后备案制度。

(1)训前备案:各县(市)、区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实施方案、培训计划等,并于5月25日前报市级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完成上报备案的,视为无方案无计划,所辖调解员仲裁员不予资格年检。

(2)训中备案:各县(市)、区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制定的培训实施方案和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并在每次培训过程

中,同步建立培训台账,包括时间、地点、人员、内容、形式、个人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集中培训考勤和建议反馈、阶段考核测试试题等进行登记备案,形成培训档案。

(3)训后备案:各县(市)、区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季度进行培训情况汇总,并在每季度25日前,及时将培训形式、次数、人员、内容、效果、测试、反馈建议等培训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市级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完成上报的,视为该期间未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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