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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6:57: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 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第三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科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第五条 安全科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六条 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科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七条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科、总公司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车间,凡车间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二条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六条 安全科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交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处罚

1、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4、对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安全科主要负责人500元罚款。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中可能导致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1.2.1安全生产隐患危害危害程度按照隐患导致事故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1.2.2安全生产隐患级别按照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A级隐患指难度大,分厂解决不了,须由公司解决的隐患(公司级);B级隐患指难度较大,工段、班组解决不了,须由分厂解决的隐患(分厂级);C级隐患指须由工段、班组解决的隐患。

1.2.3安全生产隐患类别按照可能导致的事故性质,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事故类别的划分,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1.3 各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环保处对各生产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4 公司除负责治理A级隐患外,并对B级隐患和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1.5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分级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确保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工作岗位。

1.6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处室负责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环保处负责安全生产隐患的综合管理。 2 隐患排查

2.1 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应随时排查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

2.2 各生产单位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处室有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职工等参加。

2.3 公司在组安全检查时,同时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抽查。 2.4 有关处室、单位、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或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进行核实、排查。

2.5 各级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单位。 3 隐患治理

3.1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按照安全生产隐患分级标准,全面负责本级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各分管副职、各职能处室严格按照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和责任落实的“五落实”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 3.2 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应当详细登记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中,登记造册。

3.3 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期限,按照其危害程度,要求立即整改、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

3.4 一般隐患由安全环保处指定隐患整改负责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3.5 重大隐患要成立由主管副总经理任组长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包括治理期限和目标、治理措施、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并组织实施。

3.6 对排查出的直接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先停止生产,将人员撤到安全区域,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7 公司在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时,要对上月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落实,对当月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安排布置。 4 隐患报告

4.1 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隐患报告。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由公司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备案。A、B级隐患及重大隐患由各生产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4.2 各生产单位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在未整改完毕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销号。

4.3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隐患。 5 附则

5.1 各生产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并提出相关要求,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

5.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环保处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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