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告知书
一、工伤认定责任机关
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本市用人单位由注册地或住所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外市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二、事故伤害报告及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报告。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伤害报告表》及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职工受伤后的全身照片(包含面部及受伤部位);
(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六)两名以上证人的证明材料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按要求提供原件或加盖出具单位鲜章的复印件。部分样表可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daodoc.com),也可到区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障科领取。
三、承办部门及工伤认定申报地点
渝北区承办部门: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地点: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桂馥二支路18号(渝北区人力社保服务中心二楼215办公室),联系电话:67811515,QQ群:29094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