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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市场设计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03-04 01:00: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促进二

手车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仑贸粮﹝20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和国家工商总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二手车流通是汽车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二手车流通的主渠道。建设培育发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对发展我区现代服务业,调整汽车流通结构,满足二手车消费需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汽车流通发展规律,按照“规划先导、企业主导、政策引导”基本思路,围绕“大平台、大市场、大流通”构建要求,坚持“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严格准入、有序发展,树优扶强、淘汰落后”管理原则,把握“转变发展方式、激活企业活力、创新工作机制、增强服务能力”工作主线,通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法行政,标本兼治;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多种举措,着力推进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建设、培育、发展。

争取通过5年左右时间的努力,使我区的二手车流通经营更具活力,市场交易规模跃上更高台阶,达到全市上游发展水平;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划布局合理、资源集约使用,网点数量适度、规模效应明显,硬件设施先进、服务功能健全,企业竞争有序、市场健康发展。

二、重点任务和要求

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既要坚持针对性,也要强调系统性,更要注重实效性,着力把握发展导向,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关键环节,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一)合理规划布局网点,促进资源集约利用

二手车交易市场属于占用土地相对较多、投资建设规模较大、资源和服务配置要求较高的商业业态。根据市、区城市发展和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应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空间布局、网点数量和土地利用等方面实施规划调控,以避免产生盲目投资建设、浪费社会资源和引发恶性竞争。在本区商业网点规划及汽车服务业发展政策未出台之前,区商贸、规划、国土等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先明确规划导向,并对市场网点实施管制:

1.发展规划导向

(1)规划目标。近中期(2011-2014)充分利用本区二手车资源,加快建设适度规模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全服务体系,完善功能平台,引导区内市场举办者开展有序竞争。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规模:中小型市场(占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网点总数:3个左右,市场辐射:立足区内、面向区外。中远期(2015-2020)着力培育中小型市场,充分挖掘本市二手车市场潜力,集约利用公共资源,大力支持发展优势相对明显的市场,鼓励兼并联合、优势互补,促进市场经营者转型升级、争创品牌、扩大流通、提高规模、增强实力。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建设规模:大型市场(占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网点总数:1个,市场辐射:立足市内,面向市外。

(2)布局导向。近中期,在城区近郊及交通路网等条件相对较好的区域可布设中小型二手车交易市场网点,但网点选址及市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制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中远期,在西片区小港区域统筹规划一手车市场(品牌汽车4S店)、大型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配件市场、驾驶员考试(训练)场等业态发展空间,并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及其它社会投资者参与开发建设,力求做到整体规划、连片发展,整合资源、集聚经营,打造成全市乃至全省先进的汽车流通服务业基地。

(3)禁设区域。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禁止布点和建设(新建、迁建、改建、扩建)二手车交易市场。具体界至是:东至辽河路(含规划路段);南至庐山路;西至岩河、北至进港路以内范围,以及上述路(河)界外侧的规划控制区。

2.网点规划管制

(1)举办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服从商业网点规划布局要求。网点选址可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举办者(简称市场举办者,下同)提出方案,经区商贸、工商、规划、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查许可的,可列入本区商业网点规划范围。其中,中小型二手车交易市场网点规划为临时性质(简称临时网点规划,下同)。临时网点规划对市场经营期限具有约束力。

(2)临时网点规划有效期一般不超过4年,即:自获得网点选址方案许可之日起,至2014年底止)。临时网点规划有效期满时,市场举办者应当终止经营、关闭市场;市场举办者如要在原网点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规划许可期满前的60至90日之内重新申请,区商贸、工商、规划、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场发展及商业网点规划实施情况决定是否许可延长网点规划期限。

(3)市场举办者因被依法注销(吊销)市场登记证、退出市场经营、获得临时网点规划许可后6个月内未实施筹建或满2年未开业的,原经许可的临时网点规划自行废止。

3.网点动迁条件

(1)在临时网点用地范围内实施市场建设(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市场举办者应按基本建设项目程序规定到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审核、备案)手续。

(2)除政府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网点规划原因外,市场举办者在获得临时网点规划许可后,一律不允许搬迁和异地经营。

4.市场用地管制

(1)二手车交易市场用地应符合规划用途和土地权属用途,优先使用原建设用地。

(2)中小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用地,以盘活利用闲置建设土地为主,原则上不扩大用地规模,不安排土地出让,特别是大宗土地出让。大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根据批准的市场用地规划及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3)经许可举办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用地,土地权属人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租赁经营(须含建筑物)。同等条件下,对“土地自有、建筑自有(建)、市场自营”的市场举办者,在申请市场准入时具有优先资格。

(4)根据本区《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工作的实施意见》(仑政69号)文件规定许可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用地,区国土等职能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规范市场设立条件,提升建设发展层次

依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等相关法律和行业标准等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标准,规范市场设立的硬软件要求,使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规模与档次与高价值耐用消费品的商业业态要求相适应,与推进本区全域城市化加快和不断提升城区品味的要求相适应。。

1.新举办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其经营场地面积不得低于商品市场的最低标准。现阶段,暂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场地面积应不小于5000平方米,其中:交易车辆展示区及非交易车辆停放区合计面积不得少于3000平方米。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含非交易车辆停车区)不得占用交通道路、人行道、绿化地等公共资源。同等条件下,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场地面积大的,在申请市场准入时具有优先资格。

2.新举办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具备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功能场所与相应设施,达到浙江省商品市场二星级等级标准。应具备的功能场所包括交易客户接待区、经营单位驻场经营区、交易车辆展示区、交易手续办理区、非交易车辆停放区,并提供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交易结算、保险和纳税代理等服务项目。

3.新举办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有二手车经销、经纪(中介)、鉴定评估、拍卖等与二手车经营活动相关的经营户(单位)入驻市场内经营,总户数不得少于10户(以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为准)。同等条件下,对经营户(单位)入驻市场户数多的,在申请市场准入时具有优先资格。

4.新举办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建立和运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二手车交易服务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信息化管理内容包括:交易车辆电子信息查询(互联网门户网站、电子大屏幕、电子触摸屏)、交易车辆展示管理、交易车辆档案管理、交易车辆

财务统计管理等。

(三)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引导企业有序竞争

以建立准入退出机制为重要切入点,不断完善规范市场举办者资格审查、证照申领、变更、审验、注销等手续,促进开放市场、破除垄断、公平竞争。

1.市场举办者申请资格。市场举办者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一个市场举办者在本区只能申请设立(含参股经营或租赁经营)一个二手车交易市场;市场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在近2年之内如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包括因偷税、欺诈经营、销赃窝赃、安全事故、群体恶性事件等而被依法追究处理的,下同)的,暂停二手车交易市场准入申请资格。

2.市场举办者注册资本金。市场举办者的注册资本金不能低于《有限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要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规模要求相适应。

3.二手车交易市场准入审批。区工商会同商贸、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准入登记的相关审批(核)事项。

(1)二手车交易市场准入审批(核)实行定期受理,每两年1次,受理时间一般在企业营业执照和市场登记证年度审验截止日后的60日内。

(2)对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按照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导向规定的网点总数控制准入。在网点总数未满额时或现有市场出现退出经营时,可以受理准入设立登记申请。

(3)二手车交易市场登记证的经营期限,应当按照二手车交易市场网点规划管制要求确定。中小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期限一律定为1年;经营期满时可以申请换发市场登记证;多次换发市场登记证的,其累计经营期限最长不能超过许可的临时网点规划期限。

(4)在受理市场登记时,区工商、商贸、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共同把好准入关。对市场举办者未通过“三审二评一验”和未作出“三承诺”的,应暂缓发放市场登记证。

“三审二评一验”:审查市场举办者资格(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诚信记录等),审核市场名称,审查市场经营场所(市场网点规划、市场用地性质、市场占地面积等);对新设立市场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建设内容、经营条件、市场管理、效益风险等内容),对2个及2个以上市场举办者同时申请准入的作出择优评定;对许可筹建的市场进行综合验收。

“三承诺”:市场举办者在市场登记申请时,承诺按本文规定条件要求筹建市场;承诺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经营管理市场;承诺按法律法规和“市场能效评价”规则承担退出市场经营义务。

4.市场举办者变更、市场登记审验及市场关闭

(1)市场举办者在许可筹建或经营期间,除与区内同类市场实施合并重组外,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他人经营(含控股人减少持股比例、转让股份),不得变更市场名称,

如有发生的,不予换发市场登记证。

(2)市场登记证换发,应当根据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市场登记年度审验情况并结合“市场能效评价”结果。对未能通过工商注册审验或市场登记审验的,应依法注销或吊销市场登记;依据“市场能效评价”对连续2年排名确定为末位的市场,市场举办者应履行退出承诺,注销市场登记;对市场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在2年内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而被追究处理的,不予换发市场登记证

(3)对现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如达不到本文规定要求的,市场举办者应自行制订整改方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整改;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发市场登记证。

(四)推行市场能效评价,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推行市场经营发展能力和综合效益评价,是完善准入退出机制的重要手段,也是为鼓励市场做大做强,提供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1.市场能效评价,一年一评,定期开展。评价项目包括基础能力、经营水平、综合效益、诚信经营等四方面。具体由区商贸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公安、发改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评价方案与细则另行制定印发),根据评价方案和评价结果排出位次,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2.根据市场能效评价结果,对规模优势较强,发展水平较高、市场辐射较广、综合效益较好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给予一定的奖励。

3.对中小型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企业重组、兼并、联合方式做大做强市场规模,增强企业经营实力的,根据我区产业政策并结合市场能效评价结果,给予重点培育和政策扶持。

三、加强部门间协作

二手车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二手车市场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它不但涉及到市场经营交易秩序、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也涉及到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等问题。因此,要在区委和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作,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一)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1.联席会议职责。审定本区二手车交易市场临时网点规划;研究制订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对新设立市场可行性报告开展评估,择优确定市场筹建名单;对许可筹建的市场组织验收,并作出准入或退出结论;研究制订“市场能效评价”制度,审定年度评价结果,确定排名末位的对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

2.联席会议成员。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联席会议由区工商、商贸部门牵头,财政、规划、国土、税务、公安、发改等部门组成。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部门职责

商贸部门:负责二手车流通的行业管理。会同区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编制商业网点规划并组织实施,审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网点选址方案,办理网点规划许可手续;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实施“市场能效评价”;配合区财政等职能部门研究落实二手车流通发展扶

持政策;负责二手车市场备案和信息统计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经纪(中介)、鉴定评估、拍卖等经营单位的企业注册和市场登记;会同区商贸等职能部门制订完善二手车交易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会同区税务、公安、发改等职能部门建立二手车市场诚信档案;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划部门:会同区商贸、国土部门编制商业网点规划;负责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相关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国土部门:对依法出让土地提供权属证书或证明;依据“退二进三”产业政策规定,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用地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公安部门: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管理;会同区工商等职能部门查处二手车违法违纪车辆交易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部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市场举办者和二手车经销、经纪(中介)、鉴定评估、拍卖等经营单位的税务登记;加强对二手车流通税款征收和二手车经营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偷税等违法行为。

发改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推行二手车交易明码标价和交易服务费、交易车辆评估收费公示制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其他部门:视联席会议提交的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部门邀请有关部门参会,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责任。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遇上级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新规定,按上级规定精神修改完善。

宁波市北仑区贸易与粮食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宁波市规划局北仑分局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北仑分局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

宁波市北仑区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北仑区发展与改革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二手车市场发展意见抄送: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刘文科副区长。宁波市北仑区贸易与粮食局办公室2011年4月28日印发

二手车交易市场

大理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交易市场章程

二手车交易市场规则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现状

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建设某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交易市场整治方案

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申请

二手车交易市场设计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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