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远洋、李如平票据诈骗案侦查计划
一、案情分析以及证据掌握情况
2008年12月23日之间无名县大发、虚无、吴生三家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和法人代表的报称,大队长陈爱华带领大队队员整理分析了案件情况,开展各项调查工作,全面掌握了初步证据,包括:三家公司出示的虚假支票,银行的退票理由通知书等证据,三家受害公司业务员以及法人代表的证言,仁义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等,我大队对此公司诈骗案的性质确定为票据诈骗。
二、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
根据掌握的证据,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向确定我们初步的侦查行动:
1、全面掌握整理受害人、证人的初步提供的证据。如受害公司收到的犯罪嫌疑人李如平提供的支票原件、复印件以及支票的银行不予兑付理由通知书,12月20日仓库的出货证明;多方受害人、证人的证言供词;各受害公司和仁义公司的工商登记表,工商局登记证明以及仁义公司的业务员情况等。
2、于12月20日实施犯罪的第一嫌疑人李如平的真实身份,根据仁义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得知其并不是仁义公司的业务员,所以我们的第一个侦查方向就是运用技术侦查手段调取李如平于犯罪时间段的通话记录,确实掌握李如平犯罪后的去向以及可能接触到人和物。
3、查明被害公司的被骗钢材的去向。通过寻找询问李如平在
诈骗吴生公司的时候伙同的司机,同时根据每一家被害公司的钢材产品上印有的公司标记走访附近货物仓库,查询其进货记录寻找确认,从而掌握赃物的去向。
4、根据仁义公司的确实存在的事实,通过跟踪、蹲点守候以及走访调查等手段,了解仁义公司与李如平的真实关系以及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以仁义公司的名义实行诈骗。
5、根据仁义公司法人代表陈远洋证言提供的线索,以其在案发前曾被盗的空白支票十五张并挂失报案为突破口,查找支票的真实去向以及挂失情况。
6、以李如平于犯罪时间段的通话记录为突破口,查找曾经在犯罪前后的时间范围内,曾经与李如平密切联系的人员,扭住可疑点。
三、侦查力量的组织分工
大队长:陈爱华
副大队长:柯国杰
侦查组:负责制定侦查、审讯计划,询问,讯问,搜集分析整理证据材料等各种证据搜寻工作。
刘国强、林月、肖曼君、孙慧婷
机动组:负责跟踪、蹲点守候、走访等各种侦查措施工作。 黄腾、黄文思、罗小洁、姜宜雪
后勤组:负责各种文书以及卷宗的制定等后勤工作。
陈锐滔、林瑞淋
四、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方面
在此案件的侦查中,我们必须要各方面的全面结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商部门配合我们大队出示关于各受害单位以及涉案单位的工商登记证明。
2、各受害公司的配合我大队的侦查人员对被诈骗钢材的搜查。
3、电信公司配合我们大队出示关于李如平以及相关涉案人员的相关时间段的通话记录。
4、存放被诈骗钢材的仓库配合出示存放纪录。
五、侦查必须遵循的法律和规定
1、依法进行各种侦查措施,禁止出现任何、非法搜查、严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
2、严禁出现侦查过程中贿赂受贿行为。
3、合法搜集整理证据,严禁出现伪造销毁证据等行为。
4、遵循负责任的分工,积极认真完成各项侦查调查工作。
无名县公安分局经侦一大队
二〇〇八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