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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思维概述

发布时间:2020-03-02 03:05: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侦查思维概述

本体研究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较为全面介绍的研究方式,其中包括了研究对象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等。侦查思维的本体研究也是从其概念、特征、构成要素、和相关概念的辨别等方面展开的。

第一节侦查思维的界定

一、侦查思维的定义

以研究思维科学为起点,把侦查学与一般的思维科学相互融合与交叉,形成了侦查思维这一理论科学。目前大多数学者对于侦查思维的定义已经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在哲学、心理学、脑科学以及思维科学等多学科领域中思维是一个常用的概念。哲学家把思维解释为是人的意识或者精神,是一个从理性到感性的认识过程,它通过感性认识析取信息,然后对大脑中储存的信息进行思维加工,最后达到认识事物本质的目的。思维间接的概括和反映了客观事物,它是对事物的本质属性以及对它们之间规律性的反映。1信息是物质的一种属性,马克思认为:“思维就是一种物质运动,即思维不过是观念的东西移入人脑并进过人脑改造后的物质而已。”2换句话说,思维表现为人类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一种物质活动,它以思维主体为根据,以思维工具为手段来实现思维主体与客体的相互沟通,进而实现思维主体的目的,这一意识活动体现了思维就是一种物质运动。3以思维科学研究为依据,通过对侦查实践的分析和研究,学者们对侦查思维做出了以下具有代表性的界定: 关于侦查思维存在以下几种定义,有的认为,侦查思维是一般思维科学同侦查科学相融合的一种专业思维活动,是侦查主体在具体的侦查实践中运用科学的侦查思维方法来思考案件涉及的各种信息(包括人、物、时间及空间等),最终认识案件本质的一种思维活动。4有的认为,侦查思维是侦查人员通过对案情进行思考,通过掌握、分析及研判案件涉及的各要素(包括人、物、信息、事、时间及空间等)对案件信息进行去伪存真,透过案件表面现象发现案件本质规律,揭露案件真相。5有的则认为,侦查思维是侦查认识活动的表现形式,是侦查人员认识与揭露犯罪过程的一种主观活动,是犯罪行为通过侦查活动在侦查主体头 12欧焕章:《侦查智能培养与训练》,群众出版社,2005年9月,第308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7月,第217页。 3马林:《思维科学知识读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年4月,第5页。 4芦鹏:《试论侦查思维中的误区及其矫正》,《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6月第2期,第54页。 5张园园:《论侦查人员的侦查思维能力》,《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9月第3期,第65页。 脑中的反映。6这也是大多数学者专家们认可的解释。有的则认为,侦查思维是侦查主体通过采取调查访问、询问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措施获得的言词证据、通过对犯罪现场的手印、足迹或作案工具等痕迹物证的分析研究和对现场遗留物的查证等一系列的分析判断,对侦查对象或者案件中的现象的本质规律进行间接的概括的认识。7还有的认为,侦查思维是形象思维、逻辑思维、和灵感思维的有机统一体。侦查思维是认识和披露刑事犯罪过程的主观活动,是侦查主体在侦查实践中对各种犯罪现象及犯罪信息在大脑中的反映。侦查主体在案件发生后,通过一系列侦查措施获得案件的感性材料。8然后对这些感性材料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分析研究,最终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然后经过科学思维制定科学可行的侦查策略,达到侦查活动的最终目的。9

通过对思维科学以及侦查学的分析和理解,侦查思维应该是对侦查客体的一种主观认识活动,是侦查认识活动的表现形式,其直接反映了犯罪事实,因此,侦查思维是侦查认识活动的表现形式,是侦查主体认识和揭露犯罪过程的主观活动,是犯罪行为通过侦查活动在侦查主体头脑中的反映。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侦查思维就是侦查主体应用特定的思维工具具体分析侦查活动中所涉及的人、事、物、时、空等相关的信息,并透过案件表象认识案件本质与规律的一种认识过程。

二、侦查思维的基本条件

侦查思维包含三个基本条件,即侦查思维主体、侦查思维对象、侦查思维工具。

(一)侦查思维主体

社会活动离不开人的参与,人是认识事物的主体,人脑以及人的感官(耳朵、鼻子、眼睛、嘴巴、皮肤)都会参与到认识事物的过程中。

思维的主体不同于认识的主体。思维是对各种各样的线索、信息的认识、筛选和加工,这种加工过程是通过人脑进行的,因此,思维的主体是人的大脑以及存在于人的大脑中的意识。文中所谈的意识是指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应。在实践活动中人类把他们所感知到的各种信息都存储在人脑中,进行思维时人脑通过对储存的各类信息进行辨认、筛选、加工,然后进行分析与综合、推理与判断并最终达到思维的目的。

人脑和存在于人脑中的意识构成思维的主体,侦查活动中离不开侦查人员对案件信息的搜集、筛选以及加工,离不开对犯罪现场的分析和重建,离不开对犯 67马忠红:《侦查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297页。 刘汉青:《论侦查思维》,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6第,1期,第97。 8这里的侦查措施包括:现场勘查、调查访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及搜查扣押等措施。 9杨静:《信息化背景下的侦查思维研究》,《法制博览出版》2012年第3期,第97页。 罪嫌疑人的心理画像,然后进行分析、综合、推理、判断、假设、验证假设、修正假设并最终做出侦查决策。因此,侦查人员的大脑以及存在于其中的侦查意识构成了侦查思维的主体。

(二)侦查思维对象

思维是指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它包括对客观事物的间接反映和概括反映,人进行思维就离不开思维的对象,换句话说,没有思维对象就没有思维,思维对象是人面对的需要处理和解决的各类客观事物。客观事物中蕴含了许许多多的信息,人们往往是通过思维对各种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并最终找到解决难题的办法,以求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侦查思维同样离不开侦查思维对象,犯罪现场就是犯罪的客体,也就是侦查思维的对象,侦查人员正是借助对犯罪现场以及各种犯罪现象的分析判断来认识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活动事实,为制定侦查方案和确立侦查策略,查获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离开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和分析判断,许多犯罪案件将很难侦破。因此,侦查思维对象是侦查思维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直接思维对象和间接思维对象是侦查实践活动中对侦查思维对象的两种分类。直接思维对象就是指正在发生的而且可以被人们直接感知到的事物。例如对即时犯的抓获,犯罪人正在进行非法犯罪活动即被侦查人员发现,人赃俱获,证据确凿。侦查人员亲眼目击了犯罪人及其犯罪活动,获得了最直接的思维对象和思维信息,从而做出决策,实施侦查行动,抓获犯罪人。间接思维对象就是指通过事后反映的信息来分析、描述、推断已经发生的事件。侦查人员侦破的犯罪案件大部分来自于对间接思维对象的综合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因为侦查活动具有回溯性,往往是从结果来推导原因,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描画。侦查中的间接思维, 表现在侦查人员大部分不能直接看到罪犯的犯罪活动, 只能从犯罪的行为后果去追溯造成犯罪后果的犯罪人和犯罪过程的真相。10借助于已知的案情和已有的知识经验, 来认识没有感知或根本不能感知的犯罪事物, 推沦或推导出犯罪人的犯罪活动。例如对已发生的犯罪现场进行分析,推测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职业、作案目的、动机、隐藏地点等等。因为绝大多数犯罪案件发生在前,侦查破案在后,所以多数侦查思维对象是间接的。然而,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随着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对直接思维对象的掌握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侦查思维工具

侦查思维工具也就是侦查思维手段或方法,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思维过程中所遵循与运用的方法。11侦查思维的基本功能就是借助侦查思维工具对侦查思维对象进行抽象与概括并反映案件事实及其本质。在侦查思维理论研究中涵盖了多种具体的侦查思维工具,也即是侦查思维方式。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一般运用 1011刘汉青:《论侦查思维》,《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第37页。 倪瑞平、李虎桓:《经济犯罪侦查思维过程论》,《犯罪研究》2006年第3期,第6页。 比较多的一些具体的侦查思维方式有:侦查经验思维方式、侦查逻辑思维方式、侦查形象思维方式、侦查集中思维方式、侦查逆向思维方式等,目前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侦查信息化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趋势,因此侦查思维方式的转变也是势在必行的,侦查思维模式也越来越具有创新性,像侦查直觉思维方式、侦查灵感思维方式、侦查空间思维方式、侦查发散思维方式及侦查开放思维方式等都顺应了侦查信息化发展的要求,具有时代性。在整个侦查思维过程中,具体的侦查思维工具在侦查思维过程中搭建了一座桥梁。概括来说,侦查思维工具在侦查思维主体与侦查思维对象之间起着中介作用。这种媒介性体现在两方面:12一方面是在侦查思维对象的主体化过程中,侦查人员几乎不能直接感受和认知到侦查客体。但是,对于侦查实践中遇到的不可直接感知的案件现象,侦查人员可以充分发挥思维层面的作用,通过灵活选择和运用具体的一种或几种侦查思维方式把这些不易察觉、不可视听的物质现象变换为侦查人员的内部意识和认知。同时,侦查人员再结合其头脑中已有的侦查经验和理论来达到侦查思维过程中客体的主体化。而在侦查思维主体客体化过程中,侦查主体要想使侦查思维客体成为其有现实作用的13物质对象,还需要不断地对具体的侦查思维工具进行成功地运用。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侦查思维程序(也即侦查思维过程)就是侦查人员不断地运用各种具体的侦查思维工具的过程,并科学、灵活、综合地运用多种具体侦查思维工具这一中间环节使复杂案件简单化,更有效的侦破复杂案件。因此,侦查思维工具就是侦查思维的媒介、桥梁,如果没有侦查思维工具,侦查人员将无法进行概括,也无法进行思维。

三、侦查思维的特征

侦查思维是思维科学里研究的一个特定领域。侦查思维既具有一般思维的特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14侦查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它所独具的特殊性。下面笔者将具体分析侦查思维的五个特征,即侦查思维的特定性、侦查思维的逆向性、侦查思维的多维性、侦查思维的对抗性、侦查思维的模糊性。

(一)侦查思维的特定性15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思维对象的特定性、侦查思维过程的特定性以及侦查思维目的的特定性,共同构成了侦查思维的特定性。侦查人员的整个思维过程都是向着特定的方向展开的。16下面将具体来分析。

首先,侦查思维的对象是特定的。一方面,刑事犯罪案件是侦查思维的对象,在每个具体的犯罪案件中,罪犯是特定的,证人是特定的,受害人是特定的;另 1213倪瑞平、李虎桓:《经济犯罪侦查思维过程论》,《犯罪研究》2006年第3期,第6页。 有现实作用的也即是有现实意义的。 14瞿丰:《侦查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261页。 15何家弘:《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3月,第29

4、295页。 16何家弘:《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3月,第294页。 一方面,具体案件中的物是特定的,犯罪作用物是特定的,选择的作案的环境是特定的,使用的犯罪工具是特定的;再一方面,具体案件的作案活动是特定的,犯罪的时间和地点是特定的,犯罪的方法和手段是特定的,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特定的,犯罪的过程和结果是特定的。

其次,侦查思维的过程是特定的。具体案件的侦查思维过程是由特定的侦查主体在特定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的,比如特定的时间和地点等条件。这种认识活动一方面受侦查主体条件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客观条件影响。因此,对于同一个侦查人员来说,不同的案件所需要的侦查思维是不同的,所以,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的侦查思维过程是特定的。

再次,侦查思维的目的是特定的。侦查活动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侦破特定案件和抓获特定犯罪嫌疑人,因而侦查的目的与侦查思维的根本目的具有一致性。侦查思维的目的也就要朝着特定的方向和特定的人进行,并且最终确定特定的作案人。

侦查思维与日常生活和科研中的一般思维不同,它要求事物的特定性,它不能以不特定的对象、不特定的过程以及不特定的目的进行思维。因此,特定性是侦查活动中侦查思维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侦查思维的逆向性

日常生活中,人们比较熟悉的以及运用最多的是顺向思维,顺向思维是指由原因产生结果,这一结果又成为新的原因并产生新的结果。这符合事物发展的顺序以及人们的思维习惯。然而,侦查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思维的逆向性。侦查思维的逆向性也叫侦查思维的回溯性,就是从案件的结果去推导案件发生的原因,侦查工作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抓获犯罪嫌疑人,而查明案情作为侦查任务的基础,就需要从已知的案件结果,收集证据材料,并运用逆向思维推断案件发生的真实事实,达到最终抓获犯罪嫌疑人,侦查破案的目的。侦查案件具有不可重复性,但是侦查人员可以利用各种条件达到案情再现。侦查思维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侦查思维的多维性

侦查思维的多维性也可以称作为侦查思维的开放性,它借鉴多种思维方式、多种思维评价标准以及多种科学规律,并且将多种思维方法的优点组合在一起,达到整体最大化效益,是一种综合性的网式的思维模型。因此,侦查思维的多维性表明其不是简单的孤立的一种简单思维。柴宇球先生曾在其著作《论谋略》一书中谈到:“只有立体的、多方式的、全面的复合性思维,才有可能全面把握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特殊规律,才能够准确地、科学地预测发展方向,并且据此制定正确的策略及谋略。”17因此,多维侦查思维空间不是封闭的,而是开阔的 17柴宇球:《谋略论》,蓝天出版社,1991年6月,第466页。 多元的。

侦查活动具有复杂性和动态对抗性。其包含了多种因果关系网,比如:人与人之间的因果关系、人与事之间的因果关系、人与物之间的因果关系、物与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物与事之间和事与事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这些关系错综复杂,需要侦查人员开拓思维空间和角度考虑到每一种的可能性,进行立体思维。因为不同的可能性需要采取不同的侦查途径,因此,侦查人员在立体思维的同时还要分清主次,把握好各种可能性之间的关系,把它们看作一个有机整体,进行综合性思维。

(四)侦查思维的对抗性

侦查思维的对抗性又称为侦查思维的博弈性。顾名思义,侦查思维的对抗性是指两方的对抗,在侦查活动中即指侦查主体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抗。在这种对抗中,侦查主体不仅要保证自己思维方向正确,还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方向。侦查活动本身的对抗性决定了侦查思维具有对抗性,侦查与犯罪本来就是一个矛盾中的两方面,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侦查以及法律的制裁必然会千方百计的掩盖罪行来保护自己,而侦查的目的就是为了揭露犯罪,维护国家的法律以及人民的合法权益。这两方的矛盾必然是异常激烈的。

侦查思维的对抗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宏观上来说,侦查主体应该掌握犯罪活动的规律与特点,来更好的制定侦查策略,应对犯罪分子。而犯罪分子也是在不断的研究侦查活动的规律和措施,以便他们采取反侦查措施。因此,侦查主体应该了解犯罪分子的反侦查心理和手段,达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18另一方面从微观上来说,侦查主体想要尽快的查实证据、抓获犯罪分子;而犯罪分子就想千方百计的掩盖罪行,比如:伪造现场,在作案时考虑如何不留下痕迹,作案后破坏现场;谎供,在侦查讯问时,拒不供述或者不供、少供、谎供等等。

综上所述,在侦查对抗中,侦查主体要了解犯罪分子的对抗心理特点和规律,掌握主动权,准确的预测犯罪分子的智力水平和反侦查的心理活动,为判断犯罪分子的心理轨迹提供依据并最终战胜犯罪分子提供依据。因此,侦查人员在具体侦查活动中运用侦查对抗性思维方法具有重大的意义。

(五)侦查思维的模糊性

侦查思维的模糊性又称为侦查思维的非精确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客观事物是无限的,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确是有限的,所以人类思维对于客观事物的反映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的二元关系,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模糊的、相对的以及有条件的。需要说明的是思维的模糊性认识不等于错误的认识,思维的模糊性表现在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一定程度上的正确认识,包括部分正确和部分错误。思维的模糊性是相对于思维的精确性而言的,模糊性和精确性是相互联 18何家弘:《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3月,第299页。 系相互依存的,精确性是模糊性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模糊程度较低的模糊认识。由于侦查工作的特殊性,侦查思维的模糊性比其他领域的更加明显。

在侦查工作中主要有两种模糊思维方式,一种是被动的模糊思维,一种是主动的模糊思维。在何家弘先生所著的《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一书中对被动的模糊思维是这样解释的:被动模糊思维是指受到人们认识上的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思维活动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19例如,一个具体案件的侦查工作一般需要经过侦查初期、侦查中期以及侦查终结这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侦查人员获取的案件材料有限,所以对于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分子的认识都处于模糊的状态;在第二阶段,侦查人员获取的案件材料逐步增加,因此他们认识程度上的模糊性就逐步降低,直至查明案情破获案件达到侦查终结。在何家弘先生所著的《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一书中对主动的模糊思维是这样定义的:主动的模糊思维是指认识主体主动地对事物之间的区别或者界限进行模糊化处理,然后通过压缩及整理抽象出相对明晰的界限,最后得出确定性比较强的认识。20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有时会有意识的对一些尚且把握不准的侦查对象的某些特点进行相对模糊的概括以确保认识结论的可靠性。辟如,在侦查活动中,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特征、推测作案时间以及确定侦查范围等方面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侦查客体进行模糊化处理。在具体的侦查破案中,侦查人员还会采用各种侦查高新技术设备对犯罪嫌疑人的相貌,对犯罪现场的足迹和指纹等等进行模糊识别。这对于避免一些认识错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模糊思维也是侦查思维中的重要思维方法。

1920何家弘:《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3月,第300页。 何家弘:《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3月,第300—3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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