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受聘人)姓名: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聘任职位、协议期限
1、因工作需要,中山市晶丽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聘请乙方 乙方)担任副总一职,主要负责公司除财务、销售及金融以外的管理工作。
2、签订本协议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协议,协议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聘用期满前,双方有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协议。
第二条:工作时间
乙方每日工作八小时,根据生产情况自行安排加班;每月休息四天,享受带薪假期及法定假节日。
第三条:工作内容
1、向总经理负责、计划、管理、领导控制公司的运作,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及时足额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和指标。
2、协助总经理负责在生产、品质、资材、工程、制造、生管、人事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并在各项工作中落实实施。
3、具体工作内容参见《职务说明书》。
第四条:工资,福利待遇
1、试用期内乙方每月税后工资为:人民币元(包括);
2、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日;
3、甲方按第一种工资计算方式发放给乙方。
第五条:聘用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乙方在工作期间未能履行协议约定事项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2、聘用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聘用意向书应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对方,办好手续后才能终止协议。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双方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协议,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后果大小予以赔偿。
2、甲方在试用期内无故辞退乙方,给乙方造成利益损失的,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元。
3、乙方尚未得到甲方同意或妥协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协议,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元。
第七条: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乙方: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