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烟草专卖局渭城分局文件 渭烟专„2013‟7号
咸阳市烟草专卖局渭城分局
关于印发《卷烟零售户依法经营动态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股(队)、办、组:
现将《卷烟零售户依法经营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坚决贯彻执行。
咸阳市烟草专卖局渭城分局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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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烟草专卖局渭城分局 卷烟零售户依法经营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市场净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卷烟市场监管效能,明确监管重点,落实监管责任,逐步构建科学、系统、规范的卷烟市场监管体系,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辖区零售户为对象,根据守法经营情况划分不同类别,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并实施动态管理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动态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分局专卖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
第二章 零售户分类标准
第五条
将辖区零售户分为A、B、C、D四类,A为守法经营模范户,B为守法经营户,C为轻微违法户,D为严重违法户。
第六条 A类零售户评定标准:
1、未发现违规经营行为;
2、卷烟零售许可证悬挂在显著位置,许可证副本及服务手– 2–
册保存良好,送货小票粘贴及时,明码标价落实,“12313”举报投诉标识维护良好;
3、能够积极配合专卖管理人员检查工作;
4、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第七条 B类零售户评定标准:
1、新增的卷烟零售户;
2、烟草零售许可证未悬挂;
3、送货小票未及时粘贴;
4、明码标价未落实;
5、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均归为该类。 第八条 C类零售户评定标准:
1、销售市内串码卷烟且数量在30条(含)以下的;
2、销售区外非法卷烟且数量在10条(含)以下的;
3、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均归为该类。 第九条 D类零售户评定标准:
1、销售假烟、走私烟的零售户;
2、一次性查获市外非法渠道卷烟10条以上或市内串码卷烟30条以上的;
3、假烟网络案件的销售终端;
4、涉及万元以上案件的零售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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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涂改、复制、变造、租借零售许可证的;
6、证照不符、门头与许可证核定字号不符的,或悬挂回收烟酒招牌、灯箱的;
7、暴力抗拒执法检查,拒绝接受检查或哄抢已查扣非法卷烟的;
8、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均归入该类。
第三章 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条
严格依据评定标准划分零售户。
第十一条 对A类零售户的监管以宣传服务为主。检查频率为每两月1次。
第十二条 对B类零售户的监管要加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宣传,督促及时粘贴送货小票,收集其对专卖执法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解决,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实现向A类户的转化。检查频率为每月1次。
第十三条
对C类零售户的监管要坚持监督与管理并重。检查频率为每月2次。协助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要按照市场检查流程加强巡查,核对证照是否相符,有无其它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对D类零售户要实施重点监管。检查频率为每周至少1次。要告知零售户非法经营必须承担的后果及法律责任。依靠高频度、不定期的检查,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经营活动,依法– 4–
运用责令停业整改、取消经营资格等行政手段,促使其守法经营。
第四章 动态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对A、B、C、D四类零售户,采取升降级的方式实施动态监管,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零售户升级。零售户级别必须逐级提升。 B类经营户升级。升级周期为一个月。在一个月内无违规经营行为,且符合A类经营户的评定标准,月末由辖区责任专管员提出意见,经稽查大队长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实施升级。
C类经营户升级。升级周期为一个季度。在季度内无违规经营行为,且符合B类经营户的评定标准,由辖区责任专管员提出意见,经稽查大队长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实施升级。
D类经营户升级。升级周期为半年。在半年内无违规经营行为,且符合C类经营户的评定标准,由辖区责任专管员提出意见,经稽查大队长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实施升级。
第十七条
零售户降级。零售户降级结合市场检查和案件查处情况实施。A类经营户出现违规经营情况,依据评定标准,直接降入B类或C类。B类经营户出现违规经营情况,依据评定标准,直接降入C类或D类。C类经营户出现符合D类的违规经营行为,直接降级。降级由辖区专管员当天提出意见,经稽查大队长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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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各中队要建立辖区零售户分类动态管理档案,专卖股证照管理员任动态管理专干,和稽查员具体负责操作,及时更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泾渭情”示范店的监管。“泾渭情”示范店一并纳入零售户分类动态监管体系。对于无违规经营行为的“泾渭情”示范店,初次评定时,直接评定为A类零售户。日常管理参照动态管理方式执行。对于降入D类的“泾渭情”示范店,由专卖部门提出意见,建议营销部门直接取消其示范店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烟草专卖局渭城分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局专卖科(稽查支队) 分送:分局各领导
咸阳市烟草专卖局渭城分局综合办 2013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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