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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与和谐社会的作用意义

发布时间:2020-03-02 06:38: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法与和谐社会的作用意义

——呼唤有勇气、责任感和法制道德的和谐社会

《左传·襄》写道“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千百年来,中国人一直在追求政治和谐、社会和谐。

近年来,随着中国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快速转型,如“市场化”、“以人为本”和“和谐社会”等新的政治语言符号越来越为大众所熟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深化和发展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蓝图这一概念,“和谐”成了我国战略机遇期的社会主调,将这一目标进一步具体化,将其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它的提出充分体现了当代政治家正视现实的勇气和智慧。十六大报告同时指出,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韦法必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

一、和谐社会在法律层面的基本涵义

和谐社会作为社会学、伦理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学科的共同概念,是多纬度和多变的,在各领域有不同涵义。

(一)一般涵义

什么是“和谐社会”?

中国人比较熟悉“小康社会”,应当看到“和谐社会”与“小康社会”是一鸟两翅的关系。“小康社会”主要是指经济上的目标,而“和谐社会”主要是指除了经济以外的社会目标。经济与社会是互为前提的。

陶渊明笔下的桃花源用现代人的经济眼光看,还是很落后的。但为什么流传千古?难道不是因为历朝历代的人都羡慕那既稳定而又“怡然自乐”的和谐吗?社会是经济的环境,社会是经济的导向,社会是经济的动力。环境有好坏,导向有正误,动力有大小,只有和谐社会才是好环境,才是正导向,才是真实的动力,持久的动力。“小康”包含着“和谐”;“小康社会”期待“和谐社会”的到来。

西方学者从社会学角度研究和谐社会,有两个基本理路,即社会秩序或生活稳定和社会变迁或社会发展,其概念及价值取向上与和谐社会十分相近。

(二)法律层面涵义

和谐社会的核心是把人当作人,“和是指人人皆有满足生存和发展的底线需求的权利,谐是指人人皆有表达自身利益的权利。”社会以权利为内容展开,维护正常的权利运行,是和谐社会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法律调整的终极价值。所以,从法律角度讲,和谐是指在社会权利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权利行使处于平和状态,权力和权利相对妥协又彼此充分享受。

二、和谐社会的基本法律价值

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这些基本要素所蕴涵的基本法律价值,不管社会现实中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实践效果如何,始终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标准与尺度,是一个社会基本的立足点及终极目标。

(一)民主

民主是指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多数人的统治,即最终的政治决定权不依赖于个别人或少数人,而是特定人群或人民全体的多数。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是一种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国家形式。无论从哪个角度理解民主,在法律层面可以认为公众参与和保障公民权利是民主最本质的特征。

和谐社会将更加注重公众参与和公民权利保障,人们对权利期待的高涨和权利的泛化,使得

人权价值更加彰显。民主作为一个承载人权和自由的思想体系和制度性原理,民主将更加张扬。作为一种价值目标, 民主既是实体的,又是程序的。一方面为人们提供广泛的政治参与机会,另一方面为权力机构设置了一系列程序化的运作方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并加以限制。“民主是我们不能不拥有的,而且也是不能不希望的东西。”

(二)正义

“正义通常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人们根据一定的道德伦理做“应当”做的事情,也指社会对人们行为的道德性所做的一种评价。” 古典自然法学甚至认为正义是一种先验的哲学基础和绝对原则。 这些概念说明正义具有流变性,“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但正义也具有不变性,正义的不变性体现在正义有一个底线,这个底线是人类社会所共同具有的,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构成正义的底线,不遵守底线的社会不是文明社会。

和谐社会,对正义的共识性程度在不断提高。正义是和谐社会最起码的价值追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在此基础上,正义也是解决利益和负担分配的最基本原则。社会是个人为自己的利益而组成的,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够最大限度地占有社会利益,如此便产生了利益冲突,如此便需要正义原则去解决。罗尔斯认为正义就是要让每一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享有和其他人一样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社会安排应当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使社会中地位最不利的人得到最大的改善。这才是和谐社会的正义要求。

(三)自由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约翰·密尔把自由界定为“社会所能合法施于人的权利。”哈耶克所说的自由,是一种允许所有的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且只受普遍适用的正当行为规则约束的状态。“自由是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可见法律上的自由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是指公民或社会团体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的精神和行为的自主空间。

无论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哪个阶段,个人自由的张扬和彰显,使得在公共领域之外出现了不受公共权力控制而由个体自由支配的个人领域。追求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实现自由的过程。 “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 任何社会都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自由,因为公民行使自由的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公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发挥公民在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形成和实现中的作用。因此,“自由是人类文明、社会制度和个人发展的标尺和目标。也是法律的价值标尺和价值目标。”

(四)平等

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以及机会均等。“平等所指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的权利、收入分配的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它的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和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 从应然看,杰斐逊早在1770年就说过:“在自然法则下面,一切人生来都是平等的。” 然而,实然上必须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必定会导致物质上、社会上产生某些差别,消除这种差别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而且这种差异也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既然不能消除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差异,平等就要求消除社会原因造成的差异。但由于“平等待遇原则本身并不能自动排除对社会中不得势的群体采取压制性的待遇。” 因此,平等需要法律保证“基本社会群体和社会角色的适当安排。” 需要法律维护和增进。社会应该以法律形式为行政主体、社会成

员及其相互之间创造公正性平等待遇,给予均等的机会和追求权利的平等。

(五)安定

安定是事物持续地处于某种状态。社会安定是社会各个要素的有序运行,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要素。如果社会缺乏宪政秩序和法律保障,社会就会陷入无序状态,全部社会生活会发生混乱,甚至*,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将会被严重破坏。社会安定的基础是法的安定,通常认为法安定性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指法本身的安定状态,二指依据法律规范使社会达到安定状态。只有保证法安定,社会才能实现社会安定有序。

四、和谐社会的意义和作用

和谐社会既是一个理想状态,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建构的动态过程。但和谐社会最基本和最核心的问题是社会关系和谐。法通过权利监督与制约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平衡机制和生态调控机制来促进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因此,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的不可代替的作用。

近来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和不断地宣传,和谐似乎已被纳入法律的价值范畴,这是由于和谐的优势和法律在如今社会飞速发展中所暴露出来的一些不足和缺陷决定的。很明显,和谐作用的更好发挥能够很好地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法律不能解决或者难以解决的问题。和谐是指各个差异部分通过某些特定的调节方式使它们之间能够协调的一种良好状态。而在法的领域内的和谐,应该是指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及实现,以达到人与人、人与社会以至人和自然的协调发展的目的。

(一)首先是“和谐”对人的作用

在当代法律的权利本位思想下,权利主体借助法律赋予的权利保障自己取得私益。目前出现了一些权利主体因为追求利益欲望的膨胀,而造成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激化。和谐可以辅助法律,减少这种冲突的发生,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和谐这种作用的施展,只有通过法律的配合才能完成,把和谐的思想通过法律条文的方式贯注于法律中,通过法律的实施来把和谐应用到解决人与人之间冲突的领域。

(二)其次是“和谐”对社会的作用。

这应该是和谐对人的作用的间接表现形式,和谐通过变革法律的方式,在全社会的范围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必然可以使社会秩序保持相对安定。很简单,因为社会的构成单位就是人,部分的人与人之间的协调自然就会使整个社会处于平衡的状态。同时,和谐也可以对社会的直接调节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比如对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调整。不过,我觉得通过对人的作用来构筑良好的社会秩序还是是根本的、基础的。

(三)最后是“和谐”对自然的作用

如今,人类对自然的破坏性开发,导致自然状况的恶化严重,并且直接威胁到人类的切身利益。如全球气候变暖,导致今年亚太地区台风不断,美国的罕见超级飓风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谐理念的发挥要求现行法律由权利本位向生态本位转化,把人们的绝对自由限制到相对自由,以适应实践变化的需要,这就象以前法律由义务本位过渡到权利本位一样,需按照实际情况的需要更新法律。这样,和谐通过法律来实现自己对人和自然关系进行协调的价值,以更好地利用现有自然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所以和谐成为法的价值,并且能够融入法律,是法律对现实生活的反映,这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实现进一步改革开放、进行可持续发展的时代需要。这样我们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才能更快地实现。

“和谐社会”与社会稳定是前后相继的关系。社会不稳定谈不上和谐。在实现了社会稳定以

后,紧接着就应当向“和谐社会”迈进。“和谐社会”是“社会稳定”的更高阶段。稳定是有多种类型的。死水一潭,固然稳定得连一点涟漪都没有,可那毕竟是死水,容易腐臭。高压下的稳定是表面的、短暂的,不是真正的稳定;和谐的稳定是内在的、持续的,是真正的稳定。和谐社会在法律层面上以权利保障为依归,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民主、正义、平等、自由、安定为其基本法律价值。从社会和谐的角度,基本法律价值要求公众参与、合理行政、限制权力、对等对待及可以预期权利。实现和谐社会,政府依法行政的路径应当选择培育市民社会,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用法律限制权力,权力应当温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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