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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看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1:37: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读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我觉得该文件过于注重财产问题,且对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重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有点忽略了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用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教授的话来说就是:“过多关注了财产关系,对人身关系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这条是引起最大争议的几条之一。我对这条表示部分反对。

一方面,这条有利于结婚质量的提高。因为该条保护的是购房的一方,并不区分男方还是女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规定算是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不得分割。如果一方对另一方是抱有其他目的而结婚的,比如知道对方的父母很有钱,或者知道对方有多套房子按揭,希望通过婚姻的形式,婚后可以顺利成章地发财致富,恐怕其梦想不易实现了。现在不是经常有“嫁豪门”这么一说吗?有了这条法律规定,婚前就小有资产或很有资产的人来说,结婚就放心多了,不再猜测另一半是爱他/她,还是爱他/她的财产。而且,婚前按揭房产性质归属,虽然以前实践中主流观点也倾向于将房产判归首付方,但是对配偶婚后还贷部分的补偿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大多判得非常保守,只是判决给另一方婚后还贷总额的一半,而现在,则除了本金还给配偶,还要作一定补偿,比如利息或房屋升值价值等,这样的规定是更加公平一些。

另一方面,该条规则又忽略了离婚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应受保护这一点。、这也是新司法解释一出,引起众多女性鸣不平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我国,从风俗上讲一般都是由男方家长付首付,女方支付的装修款、家俱家电款,结婚后,夫妻一起还贷。而女方承担的部分往往随着使用年限的延长价值会逐年减少,加上现在的房产政策,如果老公婚前购房,婚后女性就不能以第一套房房政策买房,如果离婚,现在的房子又不能分,而离婚后也可能因为房价的不断上涨买不起房。从这一点上说,这对女性是相当不公平的。更何况,女性付出的不仅仅是金钱,还有日常生活中繁琐的家务劳动,艰辛的生育任务及照顾子女等等无形的劳动。用当下的话说,这些无形的付出到了法律面前似乎成了“浮云”。

夫妻本为共同生活的一体,风险应一体分担,收益应一体共享,如仅得合理补偿,那么对于女方,没有归宿感与安全感,对家庭的和谐不利。在日本,有很多女性都选择做家庭主妇,离婚了,女方可以分得70%的财产,保证了较低的离婚率。按照新法,女方明显生活得不如日本女性安心踏实,这种不安全感不利于家庭稳定。

对于这种婚前一方购买、支付按揭款,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应该说在我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动产产权归属婚前购买一方,而共同还贷的另一方,对于共同还贷部分,仅得合理补偿,有失公平。因此我认为这种共同还贷款的增值部分也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第十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这是新司法解释对女性自主行使生育权的尊重。主动权在女方,不过男方可以选择和女方离婚。我表示完全赞同,而且解决办法非常好。

最后,我引用李明舜的观点来结尾(我非常赞同):“虽然存在问题,但是有人将其称为‘离婚法’,担心有可能推高离婚率,纯属多余。离婚与法律规定并没有直接联系。感情破裂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往往就是因为感情没了才去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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