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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开题报告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20 12:04:0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婚姻法

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

(一)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全国2006年1月高等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人类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演进过程中,可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的是() A.对偶婚制 B.个体婚制 C.亚血缘群婚制 D.血缘群婚制

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类,即财产关系和() A.婚姻关系 B.家庭关系

C.亲属关系 D.人身关系

3.依我国婚姻法计算的四代内的旁系血亲,用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计算,则为()

A.八亲等旁系血亲 B.六亲等旁系血亲 C.四亲等旁系血亲 D.三亲等旁系血亲

4.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

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B.直系血亲和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C.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D.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5.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

A.不适用调解 B.适用调解

C.当事人协商处理 D.法院与婚姻登记机关协商处理

6.我国封建社会法律规定,在人身关系上,妻的地位低于夫。“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一语出自()

A.《礼记·郊特牲》 B.《仪礼·丧服》 C.《唐律疏议》 D.《白虎通·三纲六记》 7.2001年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说法正确的是() A.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B.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C.女方应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

D.男方应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8.父母对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其中人身照护权

的总体概括性权利是() A.住所指定权 B.子女交还请求权 C.管教和保护权 D.代理权

9.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是()

A.因情况而异 B.无条件的

C.有条件的 D.有的有条件,有的无条件 10.我国成立收养关系采用登记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的成立始自() A.登记之日 B.登记之次日

C.登记后15日 D.登记后30日

11.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是() A.和离 B.义绝

C.出妻 D.呈诉离婚

12.张伟诉田华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张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二审法院采取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解决

B.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

C.只对离婚事项作出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发回重审

D.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3.对婚姻关系维持起着重要的奠基作用,作为婚姻得以缔结的根本和起点是() A.离婚原因 B.婚后感情

C.有无和好的可能 D.婚姻基础 14.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予以() A.劝阻、强制 B.劝阻、调解

C.警告、调解 D.调解、处罚

15.依据现行《婚姻法》第50条规定,有权制定婚姻家庭变通规定的是() A.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B.省级人民代表大会

C.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D.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6.古罗马法中规定的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分为() A.略式婚 B.共食婚

C.买卖婚 D.时效婚

17.贯彻《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必须禁止()

A.重婚 B.家庭暴力

C.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D.包办婚姻 18.下列属于拟制血亲的有() A.非婚生父母子女 B.养父母子女 C.血亲的配偶

D.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

19.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为() A.初审 B.受理 C.审查 D.登记

20.依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21.亲权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可分为关于子女人身上的权利义务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其中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

A.管教和保护权 B.姓氏决定权

C.住所指定权 D.交还子女请求权 2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是()

A.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B.兄姐有扶养能力 C.弟妹未成年 D.兄姐自愿扶养

23.在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要件中,属于选择程序的有() A.民政部门登记 B.签署收养协议 C.办理收养公证 D.收养人与送养人协商

24.古代礼法用“三不去”对“七出”进行限制,“三不去”是指() A.贱娶贵不去 B.宦官女嫁平民不去

C.尝更三年丧不去 D.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去 25.下列情况下,继承权丧失的有()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B.仿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C.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D.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买卖婚

27.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28.法定财产制 29.别居 30.遗弃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法定婚龄的立法依据。

32.我国《婚姻法》对子女的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五、论述题(14分)

33.论述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

34.王海与赵红200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王海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该病属于法律规定的暂缓结婚的疾病。为达到与赵红结婚的目的,王海一直隐瞒病情。2002年8月,

两人登记(武汉自考)结婚。婚后赵红发现了王海的病情,王海也如实相告。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告知此病很难治愈且极易传染他人,赵红思之再三,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王海与赵红的婚姻是否属无效婚姻? (2)王海可否请求人民法院调解? (3)不服法院判决时可否上诉?

35.李某(男)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3个月后,于1996年1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由婚前男方单位分配的公房内,次年生育一女。李某原系国有企业职工,于2000年辞职,2001年,他未与妻子商量便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一个朋友出国,已还债2万元,尚欠1万元。后来,李某多次参与赌博,经常深夜不归,对母女生活极少关心,也不负担家庭开支。王某工资微薄,为维持母女生活,已借债2千元。夫妻关系日趋冷淡,虽经多次规劝,李某仍我行我素。无奈,2004年1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决住房和女儿抚养费问题,并提出2千元债务由双方清偿。李某表示坚决不离婚,如法院一定判决离婚,他也不能负担女儿抚养费;尚欠1万元借款由双方清偿,女方应无条件搬出目前住房。就住房问题,法院审理查明,在2000年李某原单位住房改革时,已用两人存款以市场价购买了此房,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李某。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离婚?

(2)离婚后,李某对女儿是否有抚养教育义务?

(3)现住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本案两笔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全国200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一)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

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其中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关于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 A.《十二铜表法》B.《法学阶梯》

C.《萨利克法典》D.《里普里安法典》

2.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A.包办婚姻B.买卖婚姻

C.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D.借婚姻索取财物

3.中国古代最通行的结婚方式是() A.掠夺婚B.互易婚 C.聘娶婚D.宗教婚 4.王光的祖母与李颖的祖父是同胞兄妹,现王光、李颖要求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他们是

()

A.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B.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予登记 C.四代的旁系血亲,可以登记 D.直系血亲,不予登记

5.近代社会盛行遗嘱继承,可能会不利于应该获得遗产的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为克服这一弊端,多数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为了限制遗嘱处分而设立了()

A.特留份制度B.法定继承制度

C.代位继承制度D.转继承制度

6.张某因酒精中毒死亡,留有遗产若干,张某有祖父母、父母、兄弟、子女、孙子女,张某生前未立遗嘱,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有()

A.张某的祖父母、父母B.张某的子女、孙子女 C.张某的父母、子女D.张某的父母、兄弟

7.时至今日仍有少数国家保留有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性规定,如现行的《日本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时,其应继承份额为婚生子女的()

A.五分之一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D.二分之一 8.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其中未成年是指未满() A.14周岁B.16周岁 C.18周岁D.20周岁 9.1930年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虽然在形式上实现了收养法的近代化,但有关条款中仍有歧视养子女的内容。经过台湾立法当局的修正,这些歧视内容始被删除。这次修正的年份是()

A.1950年B.1985年 C.1988年D.1995年 10.收养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公告期为()

A.30日B.60日 C.90日D.180日

11.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是始于()

A.提起宣告死亡之诉之日

B.离开住所或发生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之日

C.被宣告死亡人实际死亡之日 D.法院宣告死亡之日

12.婚前由一方承担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其婚姻关系应存续() A.八年以上B.五年以上 C.四年以上D.三年以上 13.下列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只能以不作为完成的是()

A.虐待罪B.重婚罪 C.破坏军婚罪D.遗弃罪 14.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

A.独立执行B.自动执行 C.协助执行D.强制执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保留的,适用() A.文明第三国法律B.该国际条约规定

C.国际惯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干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6.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主要包括()

A.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 B.提高社会整体效益功能

C.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 D.文化教育功能

17.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在离婚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

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有()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B.双方结婚未满一年的

C.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D.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18.以亲系即亲属之间的联络系统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

A.男系亲和女系亲B.父系亲和母系亲

C.直系亲和旁系亲D.血亲和姻亲 1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有()

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B.达到法定婚龄

C.符合一夫一妻制D.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20.在我国,旧式的“入赘婚”与目前的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主要区别是() A.两者的性质不同B.两者的目的不同

C.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D.两

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21.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

A.尚在校接受(武汉自考)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B.尚在校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 C.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

D.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2.甲(56周岁)、乙(30周岁)为兄妹,甲在一次车祸中造成身体残疾,如果甲要求乙承担对其扶养义务,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A.乙由甲扶养长大B.乙有负担能力

C.甲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D.乙为自愿

23.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 A.有固定工作 B.无子女

C.年满30周岁

D.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24.下列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有()

A.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乙破裂

B.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

C.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D.调解无效是感情破裂的标志

25.破坏军婚罪的行为包括() A.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B.强奸现役军人配偶

C.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D.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亲属

27.夫妻同居义务 28.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29.立嗣

30.法律责任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

3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与婚姻可撤销的原因。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4分) 33.试论离婚的债务清偿。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

34.宁健与李菲系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长大后,更是情投意合。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结婚。2001年7月,宋健大学毕业后去南方某地工作,同年10月,李菲也去该地。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领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双方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非常着急,遂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另外,宋健与李菲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双方的父母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二万元存款如何分割?

35.小雅(女)的母亲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小雅因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8月小雅与赵伟登记结婚。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亲遗产应继份额8万元。2003年8月,小雅生育一女儿,赵伟十分不满,夫妻关系开始紧张,经常争吵。同年10月,赵伟与本单位女同事李华同居,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难以共同生活。2004年3月,小雅向法院起诉请离婚。赵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执。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离婚?

(2)如果双方离婚,女儿应由何方抚养? (3)小雅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 (4)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

推荐第2篇: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编辑本段]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编辑本段]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编辑本段]抚养费变更的三种情况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

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编辑本段]离婚子女抚养费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但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时间应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第三十号法释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

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离婚孩子抚养费用如何分担?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编辑本段]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末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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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第一章

第一讲 婚姻的基本问题

一、名称的争议

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亲属法(最准确)、亲属继承法;

二、亲属法的调整对象

1、婚姻

①婚姻的近源意义:最早“昏因”—“昏”:黄昏(阴阳相交之即抢婚的痕迹)“因”:因而,最先的婚姻不是两情相悦的(婚姻不是从来就有的)

②婚姻的特征:自然性、永久性、公示性、历史性;

三、婚姻的变革

1、反婚姻形态:①同性婚姻;②非婚同居;③单身族;④婚外恋;⑤卖淫嫖娼

2、婚姻的观念:“离婚”看法的转变

第二讲 家庭的基本问题

一、家庭的近源意义

家的三层含义:

1、屋顶下面的一头猪;

2、房子下面是公猪(猪、狗是性淫的)防止乱伦,

家是防止乱伦的符号;

3、“冢”和“族”相同,指屋顶下面住了一族人,“家”

一定范围亲属的共同生活的单元;

古罗马:家--奴隶(原始含义) 法学概念—一定亲属的共同单位

二、家庭的特征

1、重要的产权主义;

2、人类自身的生产单元;

3、一定的亲属所构成;

4、亲情的源泉、情感的寓所

- 1

2、社会性:生产力、政治、法律、道德、宗教、文艺

二、婚姻的正当性基础:家族利益理论、袖学理论、契约理论、爱情理论、经济学理论

三、婚姻的功能:生理本能、生育、经济职能、爱与幸福

四、婚姻的历史沿革:

1、婚前阶段;

2、群婚制(乱伦性忌:①血缘群婚;②亚血缘群婚:同胞兄妹除外);

三、对偶婚制(主妻主夫);

四、一夫一妻制(反代替田),以子继承的需要

五、我国历史的一夫一妻制

1、妻:a无爱婚姻、b无性婚姻;

2、妾

3、妓;

4、偷

六、婚外恋存在的原因

1、一夫一妻制的神话;

2、婚姻的童话;

3、婚姻的边际效用递减;

4、喜新厌旧的本质;

5、不能正确调适夫妻关系;

6、社会对婚外恋的宽恕

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1、结婚自由;

2、离婚自由

二、一夫一妻制:

必要性:

1、爱情价值在婚姻中地位上升;

2、实现男女平等的条件;

3、保证公民结婚权的客观要求

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重婚、通奸、姘居(都有配偶、公开居住)、卖淫嫖娼

三、男女平等(男女两性地位的历史演变)

1、我国男女平等的评价:使中国失去了真正的男子汉;使中国失去了自己的女性

2、关于男女地位的立场:

①男女相异(男权制);②男女相同(社会主义女性观) ③男女相异(自由女性主义);④男女相异(激进女性主义) ⑤男女混同(后现代女性主义)

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

- 3结婚条件的完善:

1、应规定直系姻亲禁婚(儿媳与公婆的类似关系)

2、取消晚婚晚育的鼓励;

3、规定特殊婚龄;

4、明确犯罪未决犯禁婚;

5、变性人的婚姻问题。

二、结婚程序

1、婚姻有效成立的方式:事实婚主义;形式婚主义 ①、仪式制:宗教仪式、世俗仪式、法律仪式 仪式的社会意义:公示

仪式的目的:多生多育、争夺支配权、其他 ②、登记式 ③、仪式等级相结合

2、登记机关: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民政局

3、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4、登记效力: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结婚证不能补办,只能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5、登记程序的完善:婚姻登记员制度;强制婚前体检;结婚登记公告制度;

三、违法婚姻

无效婚姻:

1、重婚;

2、有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婚前宣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未达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因胁迫而结婚的。

四、事实婚姻

特征:共同生活的目的和事实;有公开的夫妻身份;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

我国对非婚同居的处理:94年2月1日前我国认可事实婚姻;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予认可,建议补办,从同居之

- 5害赔偿;构成遗弃;情节严重强行同居构成婚内强奸(婚内强奸一般发生在起诉离婚之后)。

5、忠实义务:配偶专一性生活的义务。

理由:个体婚姻的本质要求;婚姻关系稳定的保障;提供保护无过错方的法律依据 〃忠诚协议

否定论:①忠诚义务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婚姻法第4条规定为法律义务);

②金钱对情感的补偿导致了情感的贬值;

③会加剧夫妻之间的不信任。 肯定论:①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②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以下协议无效:①危害家庭关系的协议;②违反性道德的协议 ③损害离婚自由的条款;④损害人格尊严、人身自由

6、日常家事代理权:以夫妻身份为基础;仅限于日常事务;产生相互代理权和连带责任;不得善意对抗善意第三人。

7、生育权:生育决定权、生育请求权、生育知情权、生育方式选择权。

二、夫妻财产制

立法宗旨:约定优于法定;夫妻权利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护夫妻双方利益与保护第三人利益兼顾

1、种类:

立法形式: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内容: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对驾驶劳动的承认);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

2、我国夫妻财产制

①婚后所得共同制(法定财产制):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 7请求权;

2、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抚养关系;未形成抚养关系。

3、养父母子女关系:(见书)

养祖孙关系(权利义务---同等养父母子女关系)

4、人工生育子女

类型:人工体内受精(男性生殖障碍)

人工体外受精(女性生殖障碍)

代孕母亲

法律挑战:父母角色多元化、认定困难;

亲属关系超越时空;

技术操作的失误与失控;

男性父亲不再是家庭结构中必不可少的要素。

第七章 离婚制度

一、离婚的概念

离婚上升的原因:社会聚合力的弱化

婚姻观念的变化

婚姻立法的变化

妇女地位的提高

离婚率上升的负面效应:妇女及子女的贫困化

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与犯罪率成正相关关系

降低公众对婚姻的信心

二、离婚立法的历史演变 禁止离婚主义;

许可离婚主义(专权:男方单方面、休妻制度); 限制离婚主义(有责、无责); 自由离婚主义;

1、专权离婚主义(古代)

- 9离婚,引出婚姻价值上的极端个人主义取向;

⑤与世界各国离婚立法不符合,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以婚姻关系无可挽回做理由;

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破裂的具体情形: ①重婚或姘居;

②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⑤一方被宣告失踪;

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五、离婚的法律后果

1、人身法律后果:配偶身份的消灭;

排除不得再婚的限制;

抚养义务终止;

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

2、财产法律后果:

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②共同债务清偿:共同债务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共同债务应该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离婚经济帮助:离婚后,一方应为生活确有困难或有特殊需要的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的,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④离婚补偿(婚姻法第四十条)

⑤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3、对子女的法律后果:不消灭父母子女关系;对子女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

- 11 -

推荐第4篇: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

一、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它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3、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5、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 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二、填空题

1、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

2、婚姻制分为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4、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的不早于22周岁,女的不早于20周岁。

6、我国婚姻法具有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的特点。

7、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8、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生活单位。

9、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又具有它自身的特点。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10、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废旧立新。

11、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12、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3、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4、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15、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三、选择题:

1、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妻子,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是C 。 A、血缘群婚制B、亚血缘群婚制C、对偶婚制D、一夫一妻制

2、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分为AB、C

A、义务性规范B、禁止性规范C、授权性规范D、任意性规范

3、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自身的特点是A、B、D A、普遍性B、伦理性C、自然性D、强制性

4、我国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A、B、C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A、包办强迫B、男尊女卑C、漠视子女利D、买卖

5、我国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包括在ABCD 的平等。 2 A、政治方面B、经济方面C、文化方面D、婚姻家庭方面

四、简答题

1、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

2、简述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2)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一妻制;(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3、简述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条件:(1)过错方有法定过错;(2)因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3)请求权人没有过错。

五、论述题

1、试论婚姻自由原则。

答:(1)婚姻自由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结婚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3)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试述家务补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条件:(1)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了分别所有的约定;(2)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3)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当然,拥有请求权的一方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

3、试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也可以由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如下:(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力(2)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这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离婚是因一方过错引起,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4)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活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发挥经作用。 作业2 课堂讨论:你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三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理解和看法。(请将你的观点刊登在电大在线网站婚姻家庭课程论坛并书写最少两个人的观点)参照P51,P252—255 我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和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第一关于互相忠实的义务l、婚姻是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夫妻的感情建立在彼此互相忠实的基础上,正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必然要求;2、夫妻双方互相忠实是十分必要的,这对维护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一方的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夫妻关系的融洽起到了规范性和导向性的作用;

3、夫妻互相忠实是婚姻得以维系与巩固的必备要素,是婚姻的生命力所在,如果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不踏实,既违反了婚姻义务,也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第二,是有关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理解和看法:1、在判决离婚以后,夫妻当中有过错的一方对另一方即无过错一方的人身和财产方面造成的损害,当全部赔偿:2、对无过过错方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就应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合理地确定赔德金的数额,从而达到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致使有过错一方无法承担。其他同学的看法:关于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婚姻是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的,真正的感情不应该有谎言,对于对方的一切行为都应该理解、包容。两人的意见如有分歧,应协商达成共识,再作出决定。这样夫妻之间就不会存在欺骗,而达到互相忠实。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如果是双方认可的,无需要物质上的赔偿,双方也没有造成伤害的,如一方不认可,尤其是女方,理应要物质、精神上的补偿。应该索要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及抚养儿女的费用。 作业3 3 案例分析 原告:某女。 被告:某男。 原告某女因与被告某男发生婚姻和子女抚养纠纷,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对我及家人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我抚养,被告要负担抚养费用;在各自住处存放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辩称: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是还应以和为好,若原告坚持离婚,我也同意。孩子是原告未经我的同意,接受人工授精所生,与我没有血缘关系。如果孩子由我抚养教育,我可以负担抚养费用;如果由原告抚养,我不负担抚养费用。同意原告对财产的分割意见。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于1978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不孕,经医院检查,是某男无生育能力。1984年下半年,夫妻二人通过熟人关系到医院为某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2次,均未成功。1985年初,二人到医院,又为某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3次。不久,某女怀孕,于1986年1月生育一子。之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问:试分析本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某女与被告某男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是夫妻双方在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实施人工授精时,某男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的意见;孩子出生后的10年中,某男一直视同亲生子女养育,即使在夫妻发生矛盾后分居不来往时,某男仍寄去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某女和某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孩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某男现在否认当初同意某女做人工授精手术,并籍此拒绝负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婚姻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关于“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经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孩子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应予同意。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协商一致,法院不予干预。据此,该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15日判决:

一、准予原告某女、被告某男离婚。

二、孩子由原告某女抚养教育,被告某男自1996年7月份起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3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三、财产分割双方无争议。宣判后,某女、某男均未提出上诉。 作业4

一、名词解释

1、群婚制就是团体婚制,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子女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2、指由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行的养育。

3、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4、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离婚。

6、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仍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被合并在一起,由丈夫统一管理,丈夫对妻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处分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

二、填空题

1、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制度。

3、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4、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关系。

5、直系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两种。

6、结婚条件,根据婚姻法规定可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7、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8、我国夫妻财产制,概括起来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

9、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的义务。

10、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的军人本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三、选择题

1、儿媳和公婆是B

A、直系血亲B、直系姻亲C、旁系血亲D、旁系血亲

2、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小张和其叔叔的儿子是C 。 A、二亲等B、三亲C、四亲等D、五亲等

3、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张和其舅舅的孙子是B 。 A、二亲等B、三亲等C、四亲等D、五亲等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B

A、女十八周岁,男二十周岁B、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C、女二十二周岁,男二十四周岁D、女二十三周岁,男二十五周岁

5、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下列哪些人员禁止与外国人结婚A、C 。 A、劳动教养人员B、刑满释放人员C、服刑人员D、行政处罚人员

6、从明清时期开始,旧中国把亲属分为A、B、D 。 A、宗亲B、外亲C、血亲D、妻亲

7、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包括A、C

A、直系血亲B、直系姻亲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8、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A、B 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A、父母已经死亡的B、父母没有负担能力的C、未成年的D、已成年没有工作的

9、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B、D 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A、无工作B、无劳动能力C、退休D、生活困难

10、调节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A、B、C

A、重婚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四、论述题

1、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答:撤销婚姻的原因是一方或双方受胁迫。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或一主并无成立婚姻的合意,而是受到他方或第三人的胁迫而成立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2)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3)男女平等: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婚姻法的又一原则,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关怀妇女、爱护儿童、尊重老人的精神。(5)计划生育: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发展速度。它包括两个含义: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

五、案例分析题

王某(男)系独生子,与朱某于2002年结婚,结婚后王某的父母赠给王某个人一套房屋,由王某与朱某共同居住。2004年朱某父母因病去世且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朱某继承。2005年8月王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0元,2006年6月王某与朱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王某主张要孩子,朱某不同意。 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为什么?

答:

1、财产的分割:(1)王某父母赠与王某个人的那套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2)朱某继承的一套房子作为王、朱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王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0元,也作为王、朱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孩子归谁:孩子归母亲即朱某抚养,因为孩子只有10个月,根据婚姻法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应当理解为两周岁以下。

3、为什么:因孩子的归处及从照顾妇女、保护儿童的利益出发,王、朱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适当的给予女方多分一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中所得到的赠与和遗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别说明的,即给个人的),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推荐第5篇:婚姻法

一. 什么是夫妻关系?

夫妻又称配偶,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而成的伴侣。

夫妻有以下含义:

(1)夫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而非同性的结合;

(2)夫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非法的两性结合不为夫妻;

(3)夫妻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不具有此目的同居的双方不为夫妻;

(4)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同时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责任。

可见,夫妻具有特定身份,并且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 法律中关于夫妻关系的规定

夫妻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又可称为配偶身份权。夫妻关系可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人身关系表现为配偶双方在家庭中的身份、人格、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表现为配偶双方在财产、扶养、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的人身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主要方面,财产关系从属于人身关系,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法律后果,二者共同构成了夫妻关系的完整体系。

三. 怎样的夫妻关系为和谐的夫妻关系?

四.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五. 影响夫妻和谐关系的因素

1、以我为轴心,导致两个人观念迥异

2、

3、

4、

5、

6、

7、背信诺言,两个人越走越远 泯灭个性,背负沉重的思想压力 性生活不和谐,彼此心生怨恨。 专断独裁,经常处于分歧状态 眼睛向内,缺乏宽容之心。 不良嗜好,影响家庭和睦

六. 如何营造和谐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一种最亲密的人际关系。如何营造夫妻之间的关系和谐与美呢?泰安励智心理发展研究中心的婚姻家庭指导师下面给您提示一二,希望能在生活中帮助到您。

1、心理交换。据有关资料表明:有80%婚外性关系的发生是与夫妻间双方没有充分感情交流有关。将心比心,以心换心,要多想想“我希望在家中感到温暖、愉快,那么怎样也使他(她)温暖、愉快?”如果能经常地自觉地问自己这些问题,夫妻关系就会更上一层楼。

2、角色平衡。应该承认夫妻间完全没有差异是不现实的。每当两人有步伐不一致的时候,要马上警觉到这种变化,以真诚地理解,互相接近来实现“角色平衡”,取得另一方的信赖和谅解。

3、讲点“废话”。在婚后,夫妻间的“废话”是传达感情、信任、尊重的信息波。夫妻间对另一方的体贴,妙就妙在点点滴滴,一丝一缕的“不知不觉”之中。

4、多点安慰。人生旅途不可能事事如意,当一方遇到烦恼时,另一方应以温柔来抚慰对方的心灵。有道是“一句好话暖三冬”,不妨使用幽默、开导、劝解等办法,特别是幽默会使效果“更胜一筹”。5、暂时沉默。保持沉默,总比大家拉开喉咙大声吵嚷要好,与其双方大声争吵,还不如不说话,暂时沉默为好,而且在沉默之中,夫妻双方都可能冷静下来,沉思和反省自己。和谐美满的夫妻关系,才是家庭生活成熟的表现。

七. 和谐的夫妻关系对家庭社会国家有什么好处?

八. 典型案例分析

家庭暴力离婚案案情]

原告马某,女,27岁,回族,农民,住开发区某村。

被告张某,男,30岁,回族,农民,住开发区某村。

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 ,自由恋爱于1994年12月登记结婚,1995年8月生育一子(现7岁)。婚后夫妻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架。1999 年6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考虑到子女家庭,被告又立下保证不再打人,撤回诉讼。之后共同生活的几年中,原被告一起做生意,还清了被告欠下的数万元债务。直至2001年7月17日,由于被告去原告娘家不

注意礼节,未与岳母打招呼,事后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成轻微伤。2001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

原告诉称,与被告1994年12月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常因琐事打架,被告经常施以暴力,没有共同语言。原告曾起诉离婚,经调解被告不再打人后双方和好。之后我们一起做生意维持生活,但被告仍未改变,2001年7月因其不尊重我父母,夫妻吵架,我被打成轻微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这次打架是因为我去原告娘家,没与岳母打招呼,我觉得都是一家人,没有必要那些礼节,原告不满意我的做法,发生争吵,我打人是不对的,但不致夫妻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

[案情]

保定市开发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公开审理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琐事争吵、打架,但不致感情破裂。尤其1999年原告起诉后的生活中,双方遇事都能克制,维护夫妻关系。被告对自己的打人行为已有悔改表示,原告亦应谅解。为此,法院着重做好双方和好工作。原被告日前已经在法庭主持下达成和好协议,握手言和。

[评析]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离婚条件的唯一标准,而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婚姻法中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的打人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据此坚持离婚,被告认为以往双方感情较好,就因一次打架离婚不值。笔者认为婚姻家庭中的暴力应在情节和程度上有限制,不能认定夫妻之间吵架打一巴掌、踢一脚就构成家庭暴力,准予离婚。所以对因家庭暴力离婚的案件,对家庭暴力有必要限定一定的范围。首先,对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程度进行限制,如构成轻微伤、轻伤、重伤的哪一种为暴力;其次,在时间连续性上加以规定,偶尔一次造成轻微伤不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第三,实施家庭暴力应区分故意和过失,有的当事人大打没有,小打不断,即使没有造成身体伤害,但情节恶劣的,亦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当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社会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家庭暴力有其存在的社会思想基础,伴随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会逐步消失。本案中原被告三年前有过一起离婚诉讼,现再次起诉离婚,从表面看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和好希望渺茫。庭审中,双方未提出新的影响夫妻感情的因素,尤其在上次离婚纠纷之后,双

方互相体谅,同甘共苦,夫妻感情尚好,仅因一次家庭暴力就判决离婚,有违我国婚姻法的精神。法庭基于此,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重归于好。

夫妻和谐的案例

阿标和阿琴的家,在惠安县螺阳镇联群大队竹脚自然村,一幢简单的石头房屋中,今年有了两间属于他们的房间。阿琴清秀而干练,说起丈夫病情的时候,声音突然低了下去,但她相信,丈夫总有一天会好起来。

十几年前,阿标被查出患有肝病,那时女儿刚满周岁,不久病情恶化成肝硬化。从此,阿琴不仅一个人撑起一个家,还十几年如一日无微不至地照顾着丈夫。

为治好丈夫的病,阿琴到处寻医问药,曾在异地被医托骗走身上仅有的2000多元,也曾步行1个多小时上山为丈夫买药。曾经,两人与别人争执时,阿琴紧紧护住丈夫,怕他受一点点的伤。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当初,周围人都以为阿琴这只美丽年轻的鸟儿会毫不犹豫地飞离时,阿琴选择了不离不弃,用十几年的光阴诉说着她不变的爱。十几年,默默流过多少泪,阿琴不愿说,只因她相信,总有一天丈夫会好起来,总有一天这个家会幸福满满„„

推荐第6篇:婚姻法

法律知识竞赛婚姻法试题

l.在民族自治地方关于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的自治区是( )

A西藏自治区 B.宁夏回族自治区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D.内蒙古自治区

2.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 )

A.自动执行 B.独立执行 C.强制执行 D.协助执行

4.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增加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它是( ) A.“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B.“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C.“夫妻互享配偶权” D.“夫妻有互相同居的义务“

5.我国《婚姻法》未设亲权制度,但有类似于亲权的规定,这个规定主要表现在《婚姻法》

A.第23条 B.第21条 C.第25条 D.第26条

6.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 A.自行恢复 B.由双方协商恢复 C.由法院判决恢复 D.须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7.《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 ) A.女方怀孕的除外 B.双方感情破裂的除外 C.离婚原因在军人一方的除外 D.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8.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

A.1年 B.2年 C.4年 D.3年

9.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 A.受胁迫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C.受胁迫的当事人的所在单位 D.受胁迫的当事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10.《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 A.10周岁以上 B.20周岁以上 C.30周岁以上 D.40周岁以上

11.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B.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C.在离婚后六个月内提出 D在离婚后一个月内提出 12.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称为( ) A.和离 B.七出 C.呈诉离婚 D.义绝

13.美国多数州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是( ) A.英国法 B.法国法 C.德国法 D.西班牙法

14.“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这一规定最早见于( ) A.中世纪的寺院法 B.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 C.1809年的法国民法典 D.1857年的英国婚姻案件程序法

15.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表兄弟姊妹是( ) A.直系平辈姻亲三亲等 B.旁系平辈姻亲四亲等 C.旁系平辈血亲三亲等 D.旁系平辈血亲四亲等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 B.对偶婚 C.乱婚 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 A.实现人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A.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 D.互相敬重

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说法出自1791年的哪一国宪法?( ) A.法国 B.德国 C.日本 D.瑞士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 B.一年 C.六个月 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 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 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A.男女平等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 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 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 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 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夫妻感情不和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 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A.不予受理

B.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C.应进行调解 D.不予支持

1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变、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A.应当少分 B.应当不分 C.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D.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C )。 A .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

2.姚某(男,22周岁)为达到与郭某(女,19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郭某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2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郭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 ) A.对郭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B.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3.根据婚姻法规定,下列不属于结婚必备条件的是( B )。 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男不得早于25周岁,女不得早于22周岁 C.符合一夫一妻制

4.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省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女职工晚育的,享有( C )天的产假。 A.90 B.105 C.128 5.王某和吴某经登记结婚后,吴某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 C )。 A.王某在婚前声称自己有存款十余万、若干套住房,婚后吴某发现均为谎言 B.王某趁吴某母亲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母看病为条件,诱使吴某与其结婚 C.王某掌握吴某父亲贪污的事实,并以此暗示吴某他随时可能将这些张扬出去,除非与其结婚成为一家人,吴某迫于无奈与王某结婚

6.根据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B )内提出。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7.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下列有关约定产生的法律效力,其说法错误的是( C )

A.约定夫妻财产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B.约定财产对夫妻双方具有拘束力 C.约定财产可以对抗第三人

8.下列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A ) A.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经营取得的收益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9.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不需要出具的证件或证明材料是( B )。 A.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B.本人的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C.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10.华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华某长期在外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下列哪项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B )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华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辛劳,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因显失公平而归于无效

C.由于华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华某给予损害赔偿

11.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C )。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12.1999年,周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结婚,2001年生下一女孩。【2015版新婚姻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2015版新婚姻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女孩生下后,夫妻两人常常吵架。2003年8月,两人又生下一女孩,周某很是不满,此后两人更为不和。2003年底两人将小女儿送人收养。2004年1月,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的处理应是( C )。 A.判决离婚,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B.判决不准离婚,因两人非法送养小女儿

C.驳回起诉,因张某在生育第二个女儿后1年内,周某不得要求离婚

13.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子女抚育费可以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B )。 A.40% B.50% C.60% 14.袁某与妻子结婚的第12年,袁某父亲去世并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袁某,并声明该房屋只归袁某一人所有。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A ) A.如袁某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B.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C.袁某夫妻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15.甲乙系夫妻,现甲因车祸身亡,债权人丙主张甲生前曾向其借款5000元,用于春耕买化肥和为孩子丁上大学交学费,并有借据为证。乙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 。

A.甲已死亡,债权债务消灭

B.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由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但甲已死亡,乙承担原有债务的一半

16.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 A.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

B.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 C.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17.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下列不属于我国离婚方式的是( A )。 A.公证离婚 B.协议离婚 C.诉讼离婚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D 3.D 4.B 5.A 6.A 7.D 8.B 9.B 10.D 11.A 12.D 13.A 14.C 15.D 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D 2.C 3.C 4.A 5.D 6.B 7.D 8.A 9.B 10.D 11.C 12.B 13.B 14.A 15.D

推荐第7篇:婚姻法

一、案例分析

1、(1)甲与乙不构成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因为1991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生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对待。甲与乙于1998 年9月未办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生居生活,属于非法同居。

(2)甲与乙部对丙具有抚养的权利。可经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2、(1)男方无权分割女方在婚后分得的遗产。因为女方的父亲在他们结婚前去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女方在婚前已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即使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实际取得该笔遗产,仍然属于她个人财产,所以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

(2)女方要求分割家具,依法不予支持。因为依照有关司法解释,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事有约定的除外。红木家具套属于男方婚前财产,归男方个人所有。

3、(1)、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遗产的分割,但三人对其债务均负有偿还义务,但若放弃继承则无需偿还债务.遗嘱中未涉及的6万元债券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被继承人的弟弟妹妹继承。(2)、根据继承法33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偿还债务以遗产价值为限。

4、(1)判给张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一般随母生活。本案中,子女不到两周岁,且未有特殊情形,该由张某抚养。

(2)食品店所得收益属于李某和张某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食品店虽然是李某经营,但经营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产,张某有权要求分割。

(3)房子属于张某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赠与合同定只归夫或妻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本案中争议的房子是张某父母在张某婚前赠与张某的,所以属于张某个人财产,李某无权要求分割。

二、论述题

1、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答:(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也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强迫,二是双方以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子女及其他组织等不得干涉。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当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婚姻自由也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比如当事人行使结婚自由权时必须要符合法定婚龄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第二,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目前除伊斯兰教国家允许一夫多妻外,其他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一夫一妻制。 (三)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是人口大国,只有有计划地控制人口繁衍,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相协调,人们的生活水平才能得到更大提高。

2、浅谈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有关规定 答:婚姻中房产的主要取得方式是购买和赠与两种,关于房产的归属问题也因为取得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于此问题首次明确了以下几点:

第一,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对于婚后参与其还 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现在的 家庭生活无处不存在投资,家庭理财投资所得收益也是家庭重要的经济来源,当然也将成为重要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此规定,是基于以下考量:因为投资除了资本金,还需要投资人有眼光、有智慧,看准介入机会才能尽可能的争取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成功的投资产生的收益不仅具有风险性、不稳定性之外,还与投资人个人有很大的关系,与个人的阅历、知识文化、智力、精力和一切社会资源密不可分。因此,“解释三”在个人财产的收益期间及收益的范围上比以往的解释规定得更为细致,并且作出不同的归属判定,确定了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

第三,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得知,婚后父母赠与子女一方的房产,以房屋产权证的登记人为产权人。但是如果是父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因为是共同购买,所以在赠与前父母双方对房产也是按份共有;赠与之后,即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不能改变其按份共有的性质,所以应按照按份共有来处理该房产,当然有特别的约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就从其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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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婚姻法

一、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

1.积极条件:

(1)双方自愿 (2)婚龄 (3)一夫一妻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 血亲 亲属 旁系血亲 姻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形式条件

结婚登记:以1994年2月1日为限,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分水岭

知识点: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

机关: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第1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 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程序:申请、审查、登记。持有证件包括(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 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体检不是强制程序。

(二)无效的婚姻

1.无效婚姻的条件(婚姻法第10条)

2.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

无效原因

重婚的 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未到法定婚龄的 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3.无效婚姻的补正

2003年4题: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 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 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B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三)可撤销的婚姻

条件:意思表示不真——仅限于胁迫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 姻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

★★

二、夫妻共同财产

(一)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

补充:

1.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 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003年41题:王某与赵某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

得20万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 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 万多元。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BC

A.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 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 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

三、离婚

(一)离婚的条件

1.协议离婚

2.裁判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特殊:

1.军婚(婚姻法第33条) 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孕妇(婚姻法第34条) 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后1年内;女方中止妊娠6个月内

例外:

(1)女方提出离婚的 (2)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

(二)离婚的效果

1.财产分割

2.债务清偿

(1)原则: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

(2)以下为共同债务:

其一,家庭生活 其二,家庭生产经营 其三,子女扶养 其四,履行共同义务

五、为一方治疗疾病

(3)以下为个人债务:

其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为逃避债务的除外

其二,擅自资助无扶养关系的亲友

其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

其四,其它个人债务,例如侵权行为

3.子女抚养

4.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考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限制

第二章 继承法

一、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的发生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

考点: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死亡推定

(二)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分既遂未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悔改宽恕的除外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案例:胡某有一子胡甲,胡甲为人粗鲁,经常虐待胡某,不给衣食。不久,胡某身患重 病,胡甲对此不闻不问。胡某靠邻居孙某帮助和照顾。于是,胡某请人写了一份遗嘱,将其 全部遗产遗赠给孙某,并对遗赠协议进行公证。但胡某临终前,又在证人的证明下修改了该 遗嘱,只将其遗产的一半遗赠给孙某。请问胡某的遗产应该怎样分配?( C )

A.孙某取得一半遗产,其他按法定继承办理 B.由胡甲继承所有遗产

C.由孙某按遗赠取得所有遗产 D.由胡甲和孙某协商分配

★★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的条件(继承法第11条)

(1)在法定继承中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转继承本质

继承权的转移

两次继承发生时间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

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权利主体

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无辈数限制)

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限制)

案例: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 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 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 ( ACD ) A.乙 B.丙 C.丁 D.戊

二、法定继承

★★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

1.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包括“亲”、“养”、“有扶养关系的继”三种情况

2.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例: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妻人为受益人。甲有一子4岁,甲母55岁且 自己单独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 D )

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 D.应全部支付给甲妻

考点1:胎儿继承人的应得份

【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 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考点2: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

【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份额。

1995年24题:李某有一子两女,其中儿子甲1989年死亡,当时甲有一女乙尚年幼。

不久,李某也患病不起,遂亲笔立下遗嘱,其所有的4间房屋及存款1000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后李某死亡,丙、丁分割了李某房产和存款,李某的儿媳戊提出李某生前所作遗嘱 无效,她和乙均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李某所作的遗嘱( C )

A.具有法律效力,丙、丁应继承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分割遗产

B.无效,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乙、戊继承

C.部分无效,应给乙保留应继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D.无效,但戊无权分割遗产,应由乙代甲继承遗产

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的形式、见证人和优先次序

1.遗嘱有五种法定的形式:(继承法第17条)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

2.遗嘱见证人的限制: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遗嘱的优先次序:

(1)公证遗嘱最优先 (2)其他遗嘱以时间最后者为准

(二)无效的遗嘱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案例:甲年迈而富有,有二子一女,即乙、丙、丁。甲卧病,乙、丙、丁均来嘘寒问暖, 甲很受感动,当着律师、子女的面,定下遗嘱:“吾百年之后,90万元存款归乙,车队归丙, 不动产数处归丁”。并经公证。乙、丙、丁见遗嘱已立,遂不再前往病床前探视。甲心寒, 将90万元存款寄往希望工程基金会;将车队变卖,得款捐给附近一所大学;把房产赠给慈 善机构,次日而终。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C )

A.甲无权将90万元存款寄往希望工程基金会

B.针对甲将车队变卖,得款捐给附近一所大学的行为,乙、丙、丁可以申请法院宣告 无效

C.甲有权将自己的房产赠给慈善机构 D.甲已立下遗嘱并经公证,故该遗嘱不得再撤销

四、遗赠

考点: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2个月内明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

对比:继承权的明示放弃与受遗赠权的明示接受

2000年10题: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 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三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 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哪项正确? B

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五、遗赠扶养协议

考点: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顺序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案例:张三2004年5月1日死亡,其遗产已予以分割,其子张东按照遗嘱继承了存款 8万,张南按照遗赠分得家庭影院一套(价值4万),张北按照法定继承分得轿车一部(价 值16万),现债权人钱某持借据主张张三生前欠其6万元债务。钱某的债权如何清偿? A A.由张北全部偿还 B.张东偿还4万元,张南偿还2万元

C.张东偿还2万元,张南偿还4万元 D.张东张南张北按比例偿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6、关于继承权丧失原因的下列表述中,哪项是错误的( C )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B、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C、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

D、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 30.下列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形有:(

ABCD

)。

A.子女成人,分家析产

B.父母亡故,遗产继承 C.感情破裂,夫妻离婚

D.目的达到,合伙解体

三、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2分)

四、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5、简述遗嘱的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1分2)遗嘱是有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分)(3)遗嘱是死后行为(1分)4)遗嘱是要式行为(1分5)遗嘱是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1

5、简述遗嘱的生效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1分)(2)意思表示真实(1分)(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分)(4)遗嘱须处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1分) (5)不得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1分

6、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分) (2)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分)

五、论述题(共11分。

六、案例分析(共24分。

推荐第9篇:婚姻法

【案例8】

对于“空窗费约定”的法律地位一直以来有不同的认识。我认为“空床费”不仅是法律行为,而且构成债的关系。空床费”是对分类夫妻同居权的补偿,且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应当予以认定。其理由是:

(一)夫妻的配偶权和同居权不可侵犯。夫妻之间作为配偶,是男女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由法律设定的亲属身份关系。配偶关系因对当事人具有重大利益,法律给予权利化保护,从而具有权利性质。由此而产生了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则是由法律赋予的夫妻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

(二)违反同居义务应当有正当理由。夫妻的同居是婚姻生活的本质所决定的,如无故违反同居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各国法律确认的正当理由主要有:因处理公私事务,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合理离家;一方因生理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一方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履行同居义务;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止共同生活。当丈夫有上述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同居义务时,妻子不得违背丈夫意愿,要求同居,否则,将构成对丈夫同居权利的侵犯。同样,丈夫没有正当理由而不与妻子同居,则是侵犯了妻子的同居权利,妻子有权要求赔偿。本案中,丈夫尹俊不愿与妻子秦莲嫒同居,并没有正当的理由。

(三)对违反同居义务采取补偿的办法早有先例。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时,他方得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迫其履行或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夫对妻无正当理由不与其同居时,可拒绝给付生活费用。英国法律规定,配偶一方违反同居义务,他方享有恢复同居的诉讼请求权,恢复同居的判决虽不能强制执行,但不服从这种判决可视为遗弃行为,是构成非法同居的法定理由之一,权利人对过错方可请求赔偿。我国婚姻法也把夫妻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作为精神赔偿的一个条件,说明我国立法界已对同居权的认可,并已把补偿和侵害同居权联系起来。这个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丈夫侵害同居权,所以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中“空床费”虽不是法定赔偿范围,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值得一提的是,夫妻双方的财产本是属于共同所有,双方形成的家庭组合体,对外来讲来,它应当是一个不可分割整体,应当共同承担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的一切债务。然而在本案中,在家庭内部又产生了一种侵权乃至债权关系,又于常理不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已发生了“侵权”的事实,这个事实已违背了家庭的准则,超出了家庭的范围,构成了社会性矛盾的前因,最终发展到了“离婚”——家庭破裂。如果没有这个终极性的反映,侵权和债权关系的确毫无意义,有了这个终极性的反映,那就另当别论了。

推荐第10篇:婚姻法

1.试用婚姻法基本原则及缔结婚姻的基本要件对本案评析。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恋人自杀的惨剧。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另外,郭某和赵某是姨表兄,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郭某父母将其许配给赵某,也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是错误的。

2.案例:某县某厂工人方某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试用婚姻法基本原则评析该案件。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人的婚姻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丧偶老人再婚,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方某的女儿无视婚姻法的规定,出于旧的思想观念。阻止其再婚,这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3.案例:年轻的女大学生小云因错发短信,结识了大她17岁的已婚男人吴海洋。请问:28万元是否应该返还? 

赠与无效,28万元应该返还

应考虑“二奶”财产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二奶”首先是具有独立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应享有民事权利,不得因道德问题剥夺权利

4.案例:某甲(男)与某乙(女)为夫妻关系,感情尚可,婚后两年时某甲与同事某丙有染,保持着婚外性关系,被某乙无意中发现,某乙找到某丙要求其停止与其夫某甲的不正当往来,某丙非但不听劝说,反而对某乙破口大骂。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某丙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请问:某乙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评析:《婚姻法》第3条、第4条分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强调的是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并没有对“第三者”提出明确义务。《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不提出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不存在实际意义。本案当事人某乙如果受到人身权侵害时,可以从民法的角度请求人身损害赔偿附带精神损害赔偿。

5.案例:曹某,女,由父母包办嫁到他乡,成婚时,未满20周岁,因年幼无知,没领取结婚证。试用婚姻法基本原则及缔结婚姻的基本要件分析本案中曹某是否构成重婚?

 评析:曹某未达法定年龄,由父母包办嫁到他乡,没有依法进行婚姻登记即和男方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这样的婚姻是无效的。后来,双方同意离异,就应当主动请当地政府或者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而他们却自己写“离婚书”私下解决,是不妥当的。一旦解除了原婚姻关系,现再与他人结婚,就不是重婚行为。

6.案例:1969年,十三岁的王兰认识了十四岁的邹正。请问:王兰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

 本案中,邹正多次对王兰施暴,属于典型的家庭暴力。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受害人可以从行政、民事和刑事三方面获得救济。

刑事救济方面,受害妇女可以诉求的罪名主要有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目前较常适用的是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其中持续性和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情节恶劣的才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必须是受害者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以上的才构成——法医的鉴定结论非常重要,如果不属于轻伤以上的伤害,故意伤害罪罪名下能成立。

行政救济方面,我国《治安营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被殴打造成轻微伤害或受到虐待但不构成犯罪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民事救济方面,我国民法对家庭暴力没有特别规定,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请求民事赔偿。此外,在民事方面,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还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并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如果王兰能证明邹正经常性地施暴且情节恶劣,可以认定虐待罪;如果不能证明邹正经常性施暴,只是偶尔为之,那么只要王兰能够提供一次经法医鉴定的伤情为轻伤以上,就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如果虐待、故意伤害两项罪名都不能成立,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可给邹正以治安处罚。同时,不管邹正的行为构成犯罪与否,只要给王兰造成损害,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离婚,王兰可以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1、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父(母)应继承遗产份额的制度。条件:

一是被代位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二是被代位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三是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

四是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2、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7、苏某与潘某于1990年通过自由恋爱而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1岁。请问:是否判决离婚?

苏某与人通奸并搬离家中,逃避履行作为丈夫的义务。两次提出离婚,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与妻子分居达1年,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离婚。 女儿的抚养权如何认定?

关于子女的抚养。女儿长期随母亲生活,父亲不尽抚养义务,且思想品德有瑕疵,故判决离婚时女儿应由母亲抚养为宜,但因其已满10周岁,故应征求其本人的意见。女儿由母亲抚养,但苏某作为父亲,仍应负担女儿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女儿独立生活为止。此外,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和教育费苏某仍有负担的义务。 双方的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及相关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以照顾妇女和子女的权益为基本准则,并要考虑到照顾无过错方。潘某在婚姻关系中属于无过错方,且收入较低,生活困难,在财产分割时应予以适当照顾,同时男方还应予以适当经济帮助。

8、一直和丈夫在家庭经济生活中实行AA制的浙江人周某,在与丈夫分手时却被告知,她要分担丈夫欠下的20万元债务的一半。她不得不诉诸法律希望讨回公道,拒绝偿还丈夫留下的债务。她想不通的是:“既是AA制,个人的债务就该个人承担,凭什么叫我分担对方债务?”

本案周某在婚前婚后都没有进行财产公证,两人实行“AA制”也没有书面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在有权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的同时,还将共同承担债务。金某借来的20万元是用来购买别墅和轿车的,单位可以证明,周某将与丈夫一起共同担负这笔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婚前财产形态更为复杂,要避免产生纠纷,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有很大的必要性。AA制即便有书面协议,也不一定能对抗家庭外部的法律义务。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很难认定这类AA制协议的真实性,有的是夫妻为了恶意逃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间有AA制的约定,夫妻中的另一方仍负有连带责任。

“买断工龄”实际上是企业自行确定的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具有与工资奖金所得相同的性质,应作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费用,不能由夫或妻一方独享。

2004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1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白某某与姚某某1980年结婚,婚后一直与白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共同生活,但对白某某祖上遗留的16幅古画归谁所有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中,白父的口头遗嘱没有事实根据证明,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由于这些古画是白家所传,因而,可视为原为白父和王某某共同共有,白父死亡后,王某某享有一半,另一半应由白某某和王某某各继承一半,即王某某拥有8幅,继承4幅,共12幅;白某某继承4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已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的除外,应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白某某继承的4幅古画为白某某与姚某某夫妻共同所有,姚某某主张分割共同共有部分,可分得两幅古画。 约定财产

本案中,郭某某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夫妻财产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在离婚时应该按此约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郭某某夫妇订立财产约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应该认定其无效。因此,他们的财产还是应该按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来处理

10、案例:李某(男)大学毕业后,李某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退还彩礼。女方认为彩礼应算是赔偿女方的“青春损失费”。请问: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彩礼应当返还。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 婚约无法律约束力。一方不愿履行,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履行

11、赵某某、光某某经自由恋爱,准备结婚。因光某某是独生女,光母坚持要招婿上门。请问:本案中当事人的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光母提出赵某某过门改姓违反了法律规定。姓名权是公民的重要人身权利,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该条是第14条规定的延续与补充。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出生后随谁姓氏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随着子女长大,子女有选择父母姓氏的权利,子女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更换姓名

12、1999年,甘某遇上年轻漂亮的罗某,两人“一见钟情”。为维系见不得阳光的两性关系,甘某出资10万元为罗某购下一套商品房。2001年,罗某不愿再与甘某继续维持地下情人关系,两人反目,甘某便要罗某退出房屋。遭拒绝后,甘某与妻子齐某于2001年8月以购房款是其夫妻共同财产、所购房屋是其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讼争房屋权归属其两人所有或判令罗某返还购房款10万元。 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甘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齐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判决罗某返还甘某、齐某人民币10万元。

13、高某某与其妻石某某两人均为外企白领,收入颇丰。2000年,石某某被公司派往加拿大总公司短期受训,为期6个月。在此期间,高某某的父母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价格为20万元,老两口手头有10万元。高某某听说后,想父母辛苦了一辈子,现在也是自己该回报父母养育之恩的时候了。于是他与弟弟商量,决定由他出6万元,他弟弟出4万元,帮老人买下这套房子。半年后石某某回国闻知此事非常不高兴,要丈夫把送出去的钱要回来。高某某不同意,石某某认为丈夫不尊重自己,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某的父母归还自己的6万元钱。法院考虑到家庭关系的稳定,主张为他们调解,石某某撤回诉讼,各方关系和好如初。请用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评析本案。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于问题的解释

(一)》第17条,“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高某某将夫妻共有的6万元赠与父母时,未取得其妻石某某的同意,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无权处分行为,赠与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审理过程中,石某某对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撤回诉讼,即是对高某某无权处分行为予以追认,该无权处分行为因此而取得正当权源,赠与关系成立

第11篇:婚姻法

2013年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

4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

一、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制度

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

2、无效婚姻

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3、夫妻特有财产

也就是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有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夫妻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的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收养

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5、家庭暴力

指家庭中一方成员以殴打、捆绑或者以其他手段对家庭中另一方成员进行摧残,给对方的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6、婚姻自由

指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者干涉。

二、填空题

1、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

2、群婚制分为(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4、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

(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

6、我国婚姻法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伦理性)的特点。

7、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8、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9、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具有(它自身的特点),前者是它的特点,后者是它的特点。

10、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废旧立新)

11、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12、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3、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14、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15、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三、选择题

1、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是(C)。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对偶婚制 D、一夫一妻制

2、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分为(ABC)。

A、义务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3、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自身的特点是(ABD)。A、普遍性 B、伦理性 C、自然性 D、强制性

4、我国1950 年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ABC)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A、包办强迫 B、男尊女卑 C、漠视子女权益 D、买卖

5、我国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包括(ABCD)的平等。A、政治方面 B、经济方面 C、文化方面 D、婚姻家庭方面

四、简单题

1、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

(1)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

2、简述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3、简述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

(1)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2)条件

1)过错方有法定过错

2)因为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 3)请求权人没有过错

五、论述题

1、试论婚姻自由的原则

答:(1)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者干涉。

(2)特点有两个:第一,婚姻自由是一种权利,不受他人的强制或者干涉;第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互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2、试述家务补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1)家务补偿的概念:“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5分) (2)适用家务补偿的条件:①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分别所有的约定。(1分)②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1分)③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1分)

3、试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分)如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为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4分)分割的方法: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本着前述原则,运用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等方法分割。

一、名词解释

1、群婚制

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

2、社会机构抚养

是指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行的养育。

3、拟制血亲

是指从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者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是法律确定其法律地位与血亲相等。

4、分别财产制

是指夫妻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5、涉外婚姻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婚姻。

6、联合财产制

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合并在一起,由夫妻统一管理使用,互相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时可以处理,当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各自将其财产予以收回。

二、填空题

1、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也就是(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3、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4、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

5、直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两种。

6、结婚条件,根据婚姻法规定可分为(必须具备)条件和(禁止结婚)条件。

7、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8、我国夫妻财产制,概括起来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三种。

9、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0、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1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三、选择题

1、儿媳和公婆是(B)

A、直系血亲 B、直系姻亲C、旁系血亲 D、旁系姻亲

2、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小张和其叔叔的儿子是(C)。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D、五亲等

3、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张和其舅舅的孙子是(B)。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B)。

A、女十八,男二十周岁 B、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

C、女二十二周岁,男二十四周岁 D、女二十三周岁,男二十五周岁

5、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人员禁止与外国人结婚(AC) A、劳动教养人员 B、刑满释放人员C、服刑人员 D、行政处罚人员

6、从明清时期开始,旧中国把亲属分为(ABD)。A、宗亲 B、外亲 C、血亲 D、妻亲

7、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包括(AC)。

A、直系血亲 B、直系姻亲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8、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ABC)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A、父母已经死亡的 B、父母没有负担能力的 C、未成年的 D、已经成年没有工作的

9、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BD)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A、无工作 B、无劳动能力 C、退休 D、生活困难

10、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BCD)。

A、重婚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四、论述题

1、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答:男女双方或者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收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

王某(男)是独生子,与朱某于2002年结婚,结婚后王某的父母赠给王某个人一套房屋,由王某和朱某共同居住。2004年朱某父母因病去世并且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朱某继承。2005年8月,王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0元,2006年王某与朱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王某主张要孩子,朱某不同意。问: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孩子归谁?为什么? 答:

(1)结婚后,王某的父母赠给王某个人的房产,应当归于王某个人。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而朱某的父母因病去世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朱某继承的房屋,则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具体的法律依据,同上。

(2)孩子归女方抚养。《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浦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浦乳期应当理解为两周岁以下。

第12篇:婚姻法

论夫妻忠实义务

摘 要:夫妻忠实义务是基于配偶身份而存在的,配偶身份权是指男女结婚后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特定的人身权利与义务,即夫对妻、妻对夫基于婚姻互享、互负的身份权利和义务。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核心内容,也是在婚姻法的立法中和实践中不可回避的必须要面对的一项内容,更是一大难点。在法律上给夫妻忠实义务一个地位,不仅使得夫妻一方在婚姻外与第三方为的性行为得到制止,也使得受害一方得到保护,再进一步讲,使得社会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关键词:忠实义务;性质;违反行为;规避办法

夫妻忠实是婚姻存续的前提条件,是家庭和睦的主要因素,是建设和谐社会必须顾及到的问题。随着一夫一妻制深入人心,人们注重配偶的忠诚,即有性上忠诚,也有精神上的忠诚。随着文化多元化和信息高速化, “找小三”,“包二奶”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活跃在大众的视野中,人们对此除了道德上谴责外,更需要法律对其进行直接规制。

一、夫妻忠实义务概述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和性质

夫妻忠实义务的概念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持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观点,即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上的排他专属义务,不包括婚外恋、婚外情。有学者认为忠实在广义上既包含性贞操,还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我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指性生活上的忠实,不为婚外性行为,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损害配偶的利益,简单说,就是性忠实、利益忠实和精神忠实。

在外国法中,在立法中虽然为明确强制夫妻夫妻履行忠实义务,但规定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而且大多规定的是通过准许受害方的离婚诉讼请求和建立损害赔偿制度。

有关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有人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

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有人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目前我国的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将夫妻忠实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的体现,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我认为在这个基础上理解忠实义务的性质应该是:忠实义务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存在的,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为非忠实行为,对于受害者一方而言它是一项权利,请求离婚和赔偿的权利,请求停止侵害的权利;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而言它是一项义务,离婚的义务,停止侵害、给予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的义务。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立法沿革

夫妻忠实义务不是现代社会的特色产物,在古代就已经存在了这一制度。中国古代的夫妻忠实义务注重的是女方对男方的忠实,例如,七出中的“淫去”;封建社会对通奸、内乱都加以严厉惩罚尤其是对女方,明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各个朝代都有同罪异罚的现象,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前提下,丈夫可以取妾。由此可以看出古代的夫妻忠实义务强调妻对夫的忠实义务。民国时期大体沿袭了古代的这一制度,要求妻子守节操,即使丈夫死后也要守着丈夫的魂魄,例如贞洁牌坊依然盛行。但是较之前有很大的进步,这也是社会进步的结果。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第八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忠实义务作了简单规定,例如“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却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这实际上体现了对夫妻问忠实义务的要求。同时在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重婚、通奸、非法同居等不忠行为可构成他方离婚诉讼的法定理由。19∞年的《婚姻法》只规定了“禁止重婚”。现行2001年《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

六、四十六条作了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这些规定对夫妻相瓦忠实义务做出了有效地规定.有效的遏制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但是也有很多不适应社会需要和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忠实义务进行有效保护的规定之处。

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表现及其规避办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呈现多样化的形态,有重婚,卖淫嫖娼,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通奸。第三者插足等表现形式。

(一) 重婚及其规避办法

重婚是比较常见的不忠于婚姻的行为。重婚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结婚,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了第二个婚姻关系。

重婚主要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形,前者指前婚为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此时判断重婚的依据是办理了另外一个婚姻登记;后者指的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未办理结婚登记,判断依据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例如李阳案件,李阳与妻子是2005年登记结婚,可其妻发现李阳与前期是2006年离的婚,李阳的行为构成重婚行为。现实生活中大多是事实重婚,回避了法律重婚的公开性和登记性,而只需通过宣告婚姻成立,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外出探亲,公开举行婚礼等。

重婚主要由《婚姻法》调整,必要时由刑法调整。配偶一方与其他人另行确立夫妻关系,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既存合法的婚姻关系,当然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构成侵权,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由于这种行为的严重性,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重婚罪可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上的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只要认真做好结婚登记审查工作,法律上的重婚就容易避免。事实重婚比较隐蔽,难以取证,在处理时一般是否定后婚,但也要结合各方面去解决,更急需一套与法律相适应的完备、合法、合理的证据取证制度,例如我认为应该民间侦探取证制度化,系统化,一定程度上合法化。

(二) 卖淫嫖娼及其规避办法

这里所说的卖淫嫖娼行为是性道德严重败坏的结果,配偶一方不顾家庭完整,只为满足自己私欲而为婚外性行为,严重损伤了对方的身心健康。这种行为常常带来许多连带负效应,包括疾病、夫妻感情破裂乃至刑事案件的发生。

建立由此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受害一方的权利。《德国民法典》第847条第2款规定:“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的罪行或不法行为,或以欺诈、威胁或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允诺婚姻以外的同居者,该妇女享有与前款相同的请求权(即赔偿请求权)”第1300条也规定:“行为端庄的婚约当事人已允许男方与其同居”,而男方又提出解除婚约的,“虽非财产上的侵害,女方也得请求赔偿相当的金额。”我国法律中对此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和最高法院的批复中有“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产时,要注意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这实质上是因卖淫嫖娼行为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对受害人可以考虑给予适当的精神赔偿,但要慎重适度,不能作扩大的解释。

建立卖淫嫖娼婚姻风险机制,完善立法,将其作为离婚的依据,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对于经济基础好的人可以进行行政拘留等。

(三)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及其规避办法

又称之为姘居,是指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而过着相对稳定的婚外同居生活的非法行为。在生活中主要表现为养“情人”,包“二奶”等,当下有很多公务人员,甚至大多是高级官员盛行包二奶,网上暴露的高官不雅照等,这些行为严重的危害着婚姻关系的和谐发展,也动摇着社会的基本礼仪与良好秩序,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见姘居的一大特点是双方不以夫妻名义生活,也没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姘居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严重危害冲击着夫妻忠实义务。

对姘居进行法律规制。姘居主要由《婚姻法》调整,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明令禁止姘居,有时一方可以将姘居作为感情破坏的事实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准予离婚并支持受害方的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

“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针对国家公务员的这种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专门对此作了规定。也可以由行政法调整。对严重影响社会的应该适用《刑法》调整,用严厉的手段惩治影响坏的行为。

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离婚诉讼。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配偶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请求离婚。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精神赔偿和财产赔偿两部分,大多数实行的是财产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对此作出了规定,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和抑制加害人的行为。受害方有权向不忠配偶方请求损害赔偿外,还享有除去侵害请求权及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切实保护受害方的合法配偶权,惩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巩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

请求停止侵害。受害方有权向不忠配偶方请求损害赔偿外,还享有除去侵害请求权及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另外,还需承担一些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四、我国的夫妻忠实义务的缺陷

对夫妻忠实义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婚姻法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界定不明确,未对通奸、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行为进行规定。受害一方的保护机制不健全,当事人只能以结束婚姻为代价去维权。

五、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建议

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系统化,具体化。把夫妻忠实义务纳入《婚姻法》,才会有效地防止非忠实行为的发生。制定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法律条文的规定应尽量明细化,尤其是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法。《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赔偿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应拓宽,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涉及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降低证明标准并规定特殊的举证责任倒

置。健全婚内保障机制。我国整个法律体制还不够完善,有待在不断的实践中去摸索、改善和提高,借鉴外国先进法律,使我国的婚姻家庭更加和睦,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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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夫妻的忠实义务 藏臣 贾红霞 孟媛媛 安琦 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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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浅析新婚姻法之忠实义务 张瑞丽 李宝军 左云峰 法制与社会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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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夫墓密雾义务互沾简要躲衍祁焱华法制与社会2010.10

【12】夫妻忠实义务之浅析 李娜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法制与经济 2010.6

【13】夫妻相互忠实义务法律保护的反思与完善 张忠民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 2010.2

【14】夫妻忠实义务理论与实务维度之考量 李秀华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2009.10

【15】夫妻忠实义务理论与实务维度之考量李秀华2009.10

【16】论夫妻忠实义务李静 2009.11

【17】婚姻家庭法学巫昌祯 夏吟兰 2007.7

【18】夫妻忠实义务的法理学思考田园 曹险峰 2002

第13篇:婚姻法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男女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五、实行计划生育

六、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亲属身份行为:是自然人以亲属的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必备条件:1,须具有结婚的合意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配偶身份权:1,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5,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有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登记离婚的条件:1,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当事人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4,登记离婚时必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5,登记离婚时必须对财产问题作出适当的处理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清算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亲权与监护区别:1,立法上,亲权立法采取放任主义,对亲权人限制较少,亲权限制主义,监护严格限制2,取得上,亲权由父母根据血亲关系自然取得,监护可由法定指护3亲权不仅从消极保护,还有积极的引导与塑造,监护只消极保护4亲权只能是父母,不可转移他人。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基本原则: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3,平等自愿的原则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1,被收养人须为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2,送养人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3,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关系自登记发证之日起正式成立)

继承权特征:1,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权利2,标的是遗产3,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4,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继承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2,继承权平等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

法定继承: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遗嘱: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第14篇:婚姻法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DD.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004年3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B.第二次 2011年(8.5 ),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了《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2011年8(3),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年是我国第(B)个“2•”全国法制宣传日? B.按照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是?(C ) C.总理负责制 把开展(A.“以案析理”)活动作为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载体和方式,引导广大执法人员结合案件质量评查、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执法实践,深刻领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 不断拓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领域,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与理想信念教育、(A.职业道德教育 )、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CC.二

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大力宣传促进(B )的法律法规,为促进生态市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供法治环境。 B.可持续发展 大力宣传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D.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与推动榕台经贸合作和各领域交流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台湾同胞和在榕台胞台商积极宣传祖国大陆基本法律法规,更好地服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大业。 大力宣传推动科技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A.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营造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B.2年)。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范围是?(A ) A.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A) A.买卖婚姻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 D)。 D.协助执行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作出批复的最长时间期限是?(DD.30日 )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是?( AA.监察机关 )对政府信息发布时限的要求是?( BB.及时性 )对政府信息内容要求做到的是?(D D.准确性 ) 对执行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C.罚款决定)的行为,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授权而实施行政处罚的的组织是?( A) A.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CC.可以增、减、免 )。根据宪法修正案,乡、镇人大的任期为(C.五年)。 根据新形势新经验,提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主张把实践中取得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D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某一个国家的成员的( A)上的身份或资格。 A.法律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B B.三级 ) 婚约的法律性质是?(B ) B.不具有法律效力 解除收养关系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AA.自行恢复 )。 今年8月3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C.第 37 个)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今年8月5日,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了中共福州市委宣传部、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从群众需要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 C)中教育群众。老王妻子的弟弟是老王的?(B) B.配偶的血亲 某市税务局的( AA.征收税款的行为 )是外部行政行为。 某县民政局对张某和李某发放结婚证书的行为,属于( B)。 B.行政确认 某县农业局职工张某向局领导申请,要求调动调动工作,局里经研究未能同意。请问农业局未能同意的行为属于(C)行判断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原则是?(B) B.能够区分处理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B.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D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C) C.国务院办公厅 人民

代表大会由人民(C )的代表所组成,具有极广泛的民主性,便于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便于联系群众和接受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一般形式要件是?

(C) C.书面形式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 )日内组织听证。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应当是?( A) A.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的监督属于?(BB.外部监督) 围绕服务(CC.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和突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大力宣传加强经济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适应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能力,增强市场主体抵御风险的能力,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奠定法治基础。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矛盾多发领域,适时加强阶段性重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开展主题宣传,寓法制宣传于解决(A )问题之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A.民生保障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B ) B.单一制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C ) C.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现行的民族自治地方有

(C )。 C.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我国现行的政党制度是?(D.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 我国宪法规定,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检举,有关国家机关(B.必须查清事实)。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D.引导、监督和管理)。 我国宪法规定,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C.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B )。 B.人民代表大会制下列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原则的是?(B) B.准确 下列属于可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是?( A) A.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现实生活中的婚外包养情人现象是违反(C)原则的行为。 C.一夫一妻现行宪法是于(A.2年 )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 宪法规定,公民在(D )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D.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宪法规定,社会主义( B)神圣不可侵犯。 B.公共财产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C.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A.人权)。”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B.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行政处罚无效的原因是?( A) A.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由下列哪个地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B) B.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处罚中的警告属于?( D) D.影响声誉的处罚 行政机关吊销任职资格证书的行为,属于(B.行为罚 )。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后,应当根据(D.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重要设备、设施的单位建立相关的(D.自检制度)。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 (B)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B.制作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到期不能办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C.十

五)日。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到期不能办结的,经(B )批准,可以延长。 B.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增加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它是?( B) B.“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许可证一经( D),即获得法律效力。

D.行政机关颁发 要充分发挥(C C.学校 )作为法制宣传教育重要阵地作用,保证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要根据青少年不同年龄段的身心特点和认知水平,结合(A)和公民意识培养,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A.思想道德教育 要坚持以灵活的宣传形式联系群众,以(CC.亲和)的宣传语言贴近群众,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法制宣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B.考核评估 )机制,加强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 要完善并落实公务员法律学习培训制度,把(B.法制宣传教育 )纳入公务员理论学习规划

和各类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课程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A)。 A.在离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 B) B.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引领广大人民群众(A.有序 )参与法治实践,用法治实践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检验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推动政府行政有关行政主体所制定的行政规章( B)。 B.应报国务院备案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A.申请在先原则)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批准对全国人大代表逮捕和刑事审判的机关是( D)。 D.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批准对全国人大代表逮捕和刑事审判的机关是?(D.全国人大常委会 ) 针对不同岗位公务员的特点,结合日常业务学习,倡导鼓励公务员联系(A A.行政执法实际 ),加强法律自学。 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和(C.青少年 )作为

第15篇:婚姻法

(接)

四、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认定

(二)司法审判实践中争议焦点问题分析

1、夫妻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形成的债务

2、因夫妻一方的侵权及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债务

3、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形成的债务

4、夫妻一方因接受教育和培训(智力投资)而形成债务

5、离婚诉讼中,以一方名义所负且非举债方并不知情的债务性质的认定

6、离婚诉讼中,对夫妻一方经法院已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性质的认定

7、离婚诉讼中,对夫妻一方与其父母之间的单方借条所生债务的性质认定

五、利用虚假诉讼手段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律师救济渠道

目前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突出问题:

1、在第三人(债权人)起诉的债务纠纷中:

(1)法官对借款行为是否应作实质审查?

(2)法官对借款用途是否需查清列明?

(3)法官是否应追加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

(4)原告是否能申请追加被告配偶为共同被告?

(5)负债方配偶是否能主动要求加入诉讼成为第三人?有无独立的的请求权?

(6)对债权人与夫妻举债一方虚假诉讼伪造债务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非举债方配偶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2、对于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书中所确认的债务,在离婚诉讼中法官该如何对待?

(1)确认该债务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双方对各自观点承担举证责任;

(2)对于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3、对第三人债务认定的司法裁判文书执行过程中,夫妻非举债方的执行异议及救济措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条第1款: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执行程序中,夫妻非举债方能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债务性质,以保护自己财产份额?执行法官会怎么做?反映出我国婚内非常财产制度缺失、债务清偿制度缺失。这种情况下能否由被执行人配偶主动提起确认债务性质之诉,但事实上这种诉讼很难被法院所受理。

六、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分析

(一)律师实务中所见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

1、约定离婚时净身出户;

2、约定婚内或离婚时高额赔偿金;

3、约定婚内财产分割权属;

4、约定离婚时的子女抚育权。

案例:上海闵行区离婚案;北京海淀区离婚案

(二)夫妻忠诚协议性质及法律适用

1、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

2、夫妻忠诚协议的民事契约性质

3、民事行为效力规则的适用

4、婚姻家庭身份法的适用

5、公序良俗原则是效力认定的重要标准

(三)实践中常见的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忠诚协议效力

1、以婚姻关系终止或丧失离婚自由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

2、以丧失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探望权或抚养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

3、对前述两类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分析

(四)实践中最集中的变更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忠诚协议效力该如何认定?

1、以丧失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

2、以过错方支付赔偿金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不以离婚为前提)

3、以离婚时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

4、对夫妻忠诚协议契约自由的必要限制

七、夫妻财产约定争议焦点问题分析

(一)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基本规定

《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分析

1、财产约定适用上的优先效力

适用上的优先效力,是指对于夫妻间的财产,只有在夫妻没有约定,约定无效或被撤销时,始得适用法定财产制。

2、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分析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案例:海南伪造夫妻共同财产约定案

3、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分析

夫妻财产约定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晓这种财产约定为前提。

(三)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财产约定争议焦点分析

1、附条件的财产约定的效力

2、夫妻财产约定中不动产赠与条款是否要履行物权变动形式才生效

注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3、夫妻财产约定中将部分共有财产赠与给第三人的效力认定

第16篇:开题报告

宁夏大学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 学院专业学生姓名学生学号指导教师 题目小型太阳能供电系统控制器的研究

一、论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目前,我国农村使用的简易温棚绝大部分采用手动控制,生产效率低下,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偏高。随着温棚产业的发展,温棚作物趋向于多样化,对温棚的控制要求也随之提高,手动控制因其控制精度低已开始不能满足温棚生产的需求,如果紧紧依靠人工来控制,既耗人力,又容易出现差错。现在随着农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传统的方法就会显得很大的局限性。因此需要设计一种控制器减少手动控制。以可编程控制器为核心的温棚控制系统,由于其采用了灵活的编程方式,具有适应恶劣环境,简单易懂,操作方便,维修简单,可靠性高等优点,提高温棚农业的自动化控制和管理水平。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电子计算机已用于控制温棚环境。该系统可自动控制加热、通风、送风。温棚环境自动化控制系统在大型现代化温棚利用,是设施栽培高新技术的体现。

本文将使用可编程控制对温棚控制的基本原理实例化,利用现有资源设计一个实时控制温棚的温度、湿度、CO2浓度等的控制系统。目的是通过这次毕业设计,让我们将课本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更加深刻的理解自动控制的动作模式及意义,也能够将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更多的运用于生活和工作中,学以致用。

二、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1、我国温棚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

我国是温棚栽培起源最早的国家,在2000多年前就已经能利用保护设施栽培多种蔬菜,至20世纪60年代,中国的设施农业始终徘徊在小规模、低水平、发展速度缓慢的状态,70年代初期地膜覆盖技术引入中国,对保温保墒起到一定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70~80年代,相继出现了塑料大棚和日光温室。90年代开始,中国设施农业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技术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随着近年来国家相关科研项目的启动,在学习借鉴、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基础上,中国的设施农业有了较快发展,设施面积和设施水平不断提高。近代温室的发展经历了改良型日光温室、大型玻璃温室和现代化温室三个阶段,但由于各地区生产状况、经济条件和利用目的的差异,至今各阶段不同类型的温棚依然并存。

我国在“九五”、“十五”期间,在科技部领导和组织下,实施了“工厂化高效农业研究与示范”项目,利用引进的现代化温室设备及配套技术,通过消化吸收与技术创新,进行了品种选育、设施栽培、配套设备及温室中温度、湿度和co2等环境因素综合调控技术的研究与攻关,一大批科技成果相继诞生,有效地推动着我国设施农业的发展。国内有关科研院所在温室环境管理系统、栽培模式、温室降温、补光、除湿和增施co2,等方面也展开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工作,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设施农业技术体系。如北京市农业机械研究所研发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节能日光温室及适应于不同领域的新型系列温室、现代化温室环境智能控制系统等设施设备;国家农业信息技术研究中心进行了温室环境监控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的研究开发;中国农业大学以及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在环境控制与栽培技术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等等。但有关“适合各地方日光温室群环境智能化监控系统的开发与应用”方面的研究和报道较少,即使有,单因素的监控系统较多,多因素复合监控系统很少且很难大面积推广。

2、国外温室发展与研究现状

国外温室栽培的起源以罗马为最早。罗马的哲学家塞内卡(seneca,公元前3年至公元69年)记载了应用云母片作覆盖物生产早熟黄瓜。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在设施农业上的投入和补贴较多,设施农业发展迅速。目前,全世界设施农业面积已达400余万hm2。荷兰、日本、以色列、美国、加拿大等国是设施农业十分发达的国家,其设施设备标准化、种苗技术及规范化栽培技术、植物保护及采后加工商品化技术、新型覆盖材料开发与应用技术、设施环境综合调控及农业机械化技术水平等都具有较高的水平,居世界领先地位。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外设施农业发达国家在温室环境配套工程技术方面也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技术成果。以荷兰为代表的欧美国家设施园艺规模大、自动化程度高、生产效率高,设施农业主体没备温室内的光、水、气、肥等均实现了智能化控制;以色列的现代化温室可根据作物对环境的不同要求,通过计算机对内部环境进行自动监测和调控,实现温室作物全天候、周年性的高效生产;美国、日本等国还推出了代表当今世界最先进水平的全封闭式生产体系,即应用人工补充光照、采用网络通讯技术和视频技术进行温室环境的远程控制与诊断、由机械人或机械手进行移栽作业的“植物工厂”,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产出率。

当前,国外温室产业发展呈以下态势:温室建筑面积呈扩大化趋势,在农业技术先进的国家,每栋温室的面积都在0.5hm2以上,便于进行立体栽培和机械化作业;覆盖材料向多功能、系列化方向发展,比较寒冷的北欧国家,覆盖材料多用玻璃,法国等南欧国家多用塑料,日本则大量使用塑料;无土栽培技术迅速发展;由于当今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采用现有的机械化、工程化、自动化技术,实现设施内部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光照、co2浓度等)的调控由过去单因素控制向利用环境计算机多因子动态控制系统发展;温室环境控制和作物栽培管理向智能化、网络化方向发展,而且温室产业向节约能源、低成本的地区转移,节能技术成为研究的重点;广泛建市和应用喷灌、滴灌系统。过去发达国家灌溉是以土壤含水量或水位为依据进行水肥管理,而现在世界上正在研究以作物需水信息为依据的智能灌溉监控系统,如加拿大的多伦多大学正在研发超声波传感器,可检测作物缺水程度,以指示灌溉。

三、方案拟定与分析

根据作物生长所需要的环境模型制定环境设施输出方案是温室环境控制的关键技术。为避免控制方案过于复杂,本设计选择最重要的环境因子如温室内空气温度、湿度、光照、CO2浓度作为基本的监测和控制项目,针对日光温室自身特

点,制订如图1所示的控制系统整体设计方案。

系统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由上位机、PLC、数据采集单元及执行机构组成。各传感器对温室内温度、湿度等参数实时检测,经A/D转换器后送入PLC。完成数据采集; 采用PLC为核心控制器,PC机与组态软件作为监控模块,两者通过串口进行通信来控制系统的执行部件,实现了过程的智能化、人性化。其突出特点是: PLC编程灵活,PC机存储空间大,因此,具有相当高的性价比。而且,PLC有各种组态模块功能,通过先进的现场总线技术,可实现多台PLC、多个温室的网络化分布式控制,特别适合上、下位机结合的大型连栋温室集群控制。其上位机的功能有:介入互联网、PLC采集数据上传的管理、设定点的下载、控制算法的优化与生成等。其缺点是投资较大,一般农业用户难以接受。

四、实施进度计划

为了合理有效地进行文章各部分的写作,本人制定了如下的研究计划:

第一阶段:10月25日 — 11月16日,阅读并收集文献资料,准备ppt,为开题报告做准备。

第二阶段:11月17日 — 12月底,收集资料,相关数据进行调查。

第三阶段: 1月初 — 2月底,对相关器件选型。

第四阶段: 3月初 — 4月初,撰写毕业论文初稿。

第五阶段: 4月初 — 4月中旬,初稿修改。

第六阶段: 4月中旬 — 5月中旬,终稿。

第17篇:开题报告

温州外贸企业生存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开题报告)6

温州外贸企业生存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

摘要:伴随着美国的次贷危机的影响,我国的外贸出口在不同企业,行业和地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尤其是对分布在沿海地区的中小企业。解决好这些沿海企业的外贸现状,中国的外贸行业才能恢复一点元气,继续增长。在当前的金融危机爆发形势下,这些沿海的中小外贸企业会受到怎样的影响,本文以温州为例就外贸生存现状及发展对策进行了研究。首先就温州企业进出口现状及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其次对温州企业发展的SWOT作分析,最后对温州外贸企业的发展对策研究总结下完善支持外贸企业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所得出的结论都仅作为参考,还需要在实际的应用中加以完善。 关键词:全球金融危机,全球金融战略,人民币的国际化,区域货币合作

1研究背景与意义

进入2008年9月以来,美国金融市场风云再起,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破产、美洲银行收购美林集团、AIG集团陷入危机,强烈震撼了美国金融市场,并在国际金融市场掀起滔天巨浪,旷日持久的美国次贷危机转化为严峻的世纪性金融危机,而且金融危机已对全球实体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冲击,2008年在一系列消极因素打击下,世界经济持续多年高增长随之结束,2009年,全球经济更可能出现战后首次的负增长。另外,经济衰退、低通胀,及潜伏在经济、金融领域的风险不断释放等等,揭示着世界经济的衰退与风险的一步步放大。为稳定金融市场和刺激经济增长,各国纷纷出台措施。然而,各主要经济体经济复苏的迹象依然难觅,从2009年最新公布的数据来看,主要发达经济体经济衰退程度日益加深,金融危机正从发达国家向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迅速蔓延,对全球实体经济的影响在不断加剧。

中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高,已经高达60%,我国GDP的40%左右是由出口拉动的,因此,在金融危机阴影的笼罩下,我国的外贸出口将受到最大冲击,但不同的企业、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受到冲击的程度不同。

中国的外贸企业主要是分部在沿海地区,并且以中小企业为主,而温州就是一个重要的外贸企业集中地。从温州进出口统计局得知,2007 年 温州 数据 外贸进出口总额为98.9亿美元,增长25.9%;其中出口总额为80.8亿美元,增长30.7%;贸易顺差为62.7亿美元,增长42.5%;外贸依存度由上年的40%提高到43%。2008年,实际总出口 119.0351亿美元,同比增长17.3%;2009年 实际出口总值 97.4206亿美元,同比下降10.03%。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温州的外贸企业在走下坡路,解决好温州的外贸现状,中国的外贸行业就能恢复元气,继续快速增长。

从宏观环境来看,目前正值中国对外贸易行业大变革、大发展的时代,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局势下认识局势掌控方向,对对外贸易行业所受到的影响和未来的发展态势予以翔实的剖析,无论是对于中国对外贸易行业的长远发展,还是对对外贸易行业在具体工作中的突破都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那么,在当前金融危机爆发形势下,我国对外贸易

行业会受到怎样的影响?而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又该如何分析当前发展形势、制定应对策略呢?最重要的,又如何在危机中寻找机遇,获得更大的发展呢?这是我们当前研究的一重大课题。

2文献综述

由美国次贷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堪称百年一遇,其来势之猛、影响之大,远比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更为严重。这次美欧等发达经济体陷入金融危机,影响到了全球贸易的稳定运行。不仅如此,贸易量萎缩和失业率的上升,还将使一些国家和地区转而采取更为保守的贸易政策,全球范围的贸易保护主义威胁增大。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壁垒调查处处长郭中表示,随着金融海啸愈演愈烈,中国企业不仅出现了接单难问题,被拖欠货款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现在外国进口商在本国银行很难贷到款,他们往往提出要赊账,也就是采取放账交易的方式,中国企业变成了海外客户的融资工具,这对我们来说危害很大。一些企业发货后很长时间钱都收不回来,有些进口商甚至拿了大量货物后就宣布破产,而中国企业还不是优先债权人,想拿回货款就更加困难。”

中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高,已经高达60%,我国GDP的40%左右是由出口拉动的,因此,在金融危机阴影的笼罩下,我国的外贸出口将受到最大冲击。

2008年,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出口影响逐月增加,从11月开始首次出现了负增长,11月份当月我国口1149.9亿美元,下降2.2%,中国外贸单月进出口首次出现负增长。12月份当月我国进出口总值1833.3亿美元,下降11.1%;其中出口1111.6亿美元,下降2.8%;进口721.8亿美元,下降21.3%。根据我国海关统计,2008年,我国外贸总额达25616.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7.8%。其中出口14285.5亿美元,增长17.2%;进口11330.8亿美元,增长18.5%。贸易顺差2954.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2.5%,净增加328.3亿美元。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所长裴长洪在中国社科院2009年《经济蓝皮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08年前10月出口实际增长率大幅回落,并详细解读了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外贸出口影响的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中国前10个月的出口名义增长率还是比较高,但是实际增长率大幅回落。第二个特点:能够最明显的反映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就是双边贸易,对美国和香港地区的出口增长回落最快。第三个特点:一般贸易的增长状况好一些,加工贸易要更困难一些。

悲观的企业会认为是末日,会关闭企业或者让企业破产;乐观的企业会认为是市场重新洗牌、站上制高点的难得机会,会采取一切措施度过难关。目前,我国国内经济仍然保持较快增长,新兴市场还有很大潜力,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也没有出现根本性变坏。作为出口企业,一味看低世界经济发展前景是缺乏依据的,但一味的乐观也不可,我们须在危机中寻求突变,就如在2008年3月,全国两会呼吁的:中国已经开始从“中国

制造”到“中国创造”经济战略大转型中迈入,中国企业需要自己的专利,需要自己的品牌,只有这样,中国企业才有可能再未来竞争中赢得胜利,才可能在中国本土,甚至全球市场立于不败之地。

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指出:改革开放30年,中国内外贸事业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中国出口商质量好价优,深受国外客商青睐,国内市场对这些产品也有需求,但有些出口商品在国内市场买不到。随着现代营销方式的推进,国内贸易传统的营销方式也应不断进行改革。姜增伟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相关政策的调整,包括市场的秩序和信用环境的建设等。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商业企业必须克服当前浮躁的现状,老老实实做好销售服务,争创百年老店。

面对全球金融危机,需要外贸企业共同努力,积极应对,保持外贸出口稳步增长。最大限度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求,这也是内外贸企业共同的目标。姜增伟认为中国企业要有战略眼光,负起社会责任。为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防止消费品市场价格大起大落,这也是生产型企业的责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系教授赵锡军以机电行业为例阐释了产业结构调整的着力点:“这些充分依赖进出口的产业所受的危机影响相对较大,产业结构调整应首先重视科技的发展。以科技、创新优化产业结构,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由之路。”

中国开放型经济研究所所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夏友富认为,要保住优秀企业,就要以企业结构优化来带动产业结构优化。中国土畜商会会长霍建国提出,这个时期的企业一定要搞好资金预算,放缓经营节奏,“防范风险的最好方式就是把步子放慢一些,以静制动应对危机。”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李健也认为,虽然经营法则中要求主动出击,抢占市场先机,但在风浪太大的时候适当避险不失为明智之举。“双边贸易本身是一种互利行为,抢在风口浪尖上扩大出口可能遭遇贸易摩擦的冲击和贸易保护主义的阻滞。”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副部长隆国强对企业遭遇资金短板的问题建议说:“政府可以出台配套的融资担保机制来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企业获得援助后对于搞活市场、减少资产消耗必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3论文写作框架与技术路线

本文以温州外贸企业为研究对象,从企业面临的国际和国内环境,以及企业内部所面临的困难来分析温州外贸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温州外贸企业的发展对策。 1 导言

2 温州外贸企业的生存现状

2.1温州外贸进出口状态

2.2 金融危机下温州外贸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2.1.1 产业结构演变极其缓慢

2.1.2 民间金融引发代际锁定

2.1.3 外资引进步伐极其缓慢

2.1.4 欧美市场的需求下降,订单减少

2.1.5 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2.1.6 企业海外货款回收困难,出口风险增加

3 温州外贸企业发展的SWOT分析

3.1 SWOT因素分析

3.1.1 独特的优势

3.1.2 存在的劣势

3.1.3 宏观环境的机会

3.1.4 客观的竞争风险

3.2 战略选择

4 温州皮鞋产业SWOT分析和发展对策思考

4.1 温州皮鞋产业的发展历史

4.2 温州皮鞋产业的市场环境分析

4.2.1 温州宏观经济状况

4.2.2 温州皮鞋的国际化状况

4.2.3 皮鞋市场竞争者分析

4.3 温州皮鞋SWOT分析

4.3.1 规模和成本的优势

4.3.2 品牌优势

4.3.3 鞋业集群的产业链优势

4.3.4 产品和市场的“同质化”

4.3.5 科技人才短缺,设计研究薄弱

4.3.6 家族式管理体制

4.3.7 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引导

4.3.8 信息化建设的加快

4.3.9 国外区域性保护经济严重

4.3.10 经济危机和行业恶性竞争

4.4 提升温州皮鞋产业竞争力的对策思路

4.4.1 转变经营观念,树立全球战略意识

4.4.2 明确产品定位,加强品牌建设

4.4.3 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不良竞争

4.4.4 开展电子商务,改进营销手段

5 温州外贸企业的发展对策研究

5.1 引进先进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能力

5.1.1 优化股权结构,淡化家族色彩

5.1.2 实行“两权”分离,专家治理

5.1.3 精兵简政,简化管理层次

5.1.4 建立制衡机制

5.1.5 实行法治化管理

5.1.6 努力加强成本管理

5.1.7 争取更有利的结算方式

5.1.8 建立客户信用评价制度,规避风险

5.2 实现企业的国际化战略

5.2.1 品牌标志国际化

5.2.2 实施人才国际化战略

5.2.3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5.3 实现市场多元化战略

5.3.1 从单一市场向“内外贸并举”突变

5.3.2 从产品功能单一性向功能多样性突变

5.4 完善支持外贸企业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

5.4.1 在资金方面

5.4.2 在负税方面

5.4.3 在信息方面

5.4.4 加强政府对外职能

6

7

8 总结 参考文献 致谢

技术路线:

1、充分利用网络、电子阅览室、图书馆等进行文献资料和数据的收集;

2、广泛收集文献资料,通过对已获资料的分析、处理、整合,进行深入的研究;

3、与指导老师进行探讨,以便深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4、理论联系实际,撰写论文;

5、对研究成果进行检验、修正、充实并完善研究成果。

6.实际写论文。

4时间进度安排

公布毕业环节指导教师与本届毕业学生名单:2010年6月30日

定题和开题报告(包括论文提纲)与文献翻译提交期限:2010年8月30日

论文第一稿提交期限:2010年10月30日

论文第二稿提交期限:2010年11月30日

定稿期限:2010年12月10日

装订完成提交期限:2010年5月31日

毕业论文答辩:2010年12月10-15日

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前8周或之前与导师交流探讨,确定选题,收集相关文献资料,完成开题报告和文献翻译作业;后12周主要是论文写作与答辩准备工作。经常与导师保持联系。每一个环节都与导师讨论交流后,确定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

5参考文献

[1] 赵文辉,中国对外贸易的GDP分析[J],2006,(7),9-12.

[2] 温州市统计局,http:///

[3]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年鉴》编辑委员会:《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年鉴(2006)》,2006,9.

[4] 王瑞卿,我国中小企业的出口路径选择[J],国际贸易,2008,(5),42-45.

[5] 王波,世界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和机遇[J],经济研究,2008,(8),17-23.

[6] 张彤,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国际经贸,2009,(7),34-41.

[7] Eswar S,Prasad.Effects of the Financial Crisis on The U.S.-China Economic Relationship[J],2008.

[9] Robert J,Carbaugh.International Economics[J],2005,28,135-142.

[10] 史晋川,温州模式制度分析,浙江社会科学,2004,2.

[11] 张小平,温州鞋业市场概况,温州商报,2007,12.

[12] 朱峰,温州鞋优势与劣势,中国企业家.2007,15.

[13] 中国轻工业皮革工业协会,.温州鞋业走向第三次创业,温州商会网,2007,7.

[14] 杨艳平,温州鞋业生存之道,新民周刊,2008,6.

[15] 孙少凡,民营企业文化及温州模式[J],科技与管理,2006,(7),56-64.

[16] 胡文芳,温州民营企业发展的几个重要环节[J],经济师,2006,(4),11-17.

[17] 李彬,出口企业应如何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J],中国经济周刊,2008,(7),2-6.

[18] 李俊,王立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出口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国际贸易,2009,

(3),18-34.

[19] 刘勘,金融危机催生新机遇[J],中国经济信息,2008,(2),13-17.

第18篇:开题报告

第1篇范文

一、课题开题报告含义与作用

开题报告,就是当课题方向确定之后,课题负责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的报请上级批准的选题计划。它主要说明这个课题应该进行研究,自己有条件进行研究以及准备如何开展研究等问题,也可以说是对课题的论证和设计。开题报告是提高选题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

二、开题报告的结构与写法开题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题名称

(二)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就是本课题有没有人研究,研究达到什么水平,存在什么不足以及正在向什么方向发展等。开题报告写这些内容一方面可以论证本课题研究的地位和价值,另一方面也说明课题研究人员对本课题研究是否有较好的把握。我们进行任何科学研究,必须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有清醒的了解,这在第一部分已经谈到。

(四)课题研究的理论依据。我们现在进行的课题基本上都是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这就要求我们的研究必须有一些基本的理论依据来保证研究的科学性。比如:我们要进行活动课实验研究,我们就必须以课程理论、学习心理理论、教育心理学理论为研究试验的理论依据。我们进行教学模式创新实验,就必须以教学理论、教育实验理论等为理论依据。

(五)课题主要研究内容、方法

(六)研究工作的步骤

(七)课题参加人员的组成和专长。主要看参加人员的整体素质与水平,尤其是课题负责人的水平怎么样。如果参加人员和负责人既没有理论又没有实践经验,这个课题就无法很好地完成,也就无法批准立项。

(八)现有基矗主要是人员基础和物质基矗很多课题对人员和设备方面要求是比较高的,如果基本的研究条件都没有,这个课题同样不能立项。

(九)经费估算。就是课题在哪些方面要用钱,用多少钱,怎么管理等。如何撰写教育科研课题的开题报告

一、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就是课题方向确定之后,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研人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的报请上级批准的选题、研究计划。它主要说明这个课题应该进行研究,自己有条件进行研究,准备如何开展研究等问题,是对课题的再论证和再设计。

二、开题报告的作用。进一步明确研究思路,完善实施方案,明晰研究技术线路,再次论证研究课题重要一步。

三、开题报告论证的主要内容

1、审定课题名称。一是看名称表述是否准确、规范。准确就是课题的名称要把课题研究的问题是什么,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交待清楚。规范就是所用的词语、句型要规范、科学,似是而非的词不能用,口号式、结论式的句型不要用。二要看名称是否简洁,不能太长,能不要的字就尽量不要。

2、寻找研究依据。政策依据、理论依据、实践依据,充分、贴切、准确,不要贴标签,拉大旗,喊口号。

3、分析研究背景现实背景、历史背景要清楚,符合实际。

4、查新研究现状单位的研究现状及问题点评;国内的研究现状;国外的研究现状。用书检和网检的方法。

5、论证研究的价值理论价值;实践价值;应用价值;科学价值;改革价值。

6、阐述研究的意义有现实意义;有历史意义;有实践意义;有方法论意义。

7、界定核心概念。就是对关键词、关联词的概念、意义、本质、联系进行阐述。

8、完善研究设计。确定研究程序;提出研究假设;确定研究目标;提出研究措施;落实研究内容;提供研究方法;划分研究阶段;落实研究人员;预测研究成果效应;建立研究组织;规划研究管理;分析规划研究的保障。

四、开题论证的方法以综合评价为主:一是课题单位的自我论证评价;二是同行的论证评价;三是科研管理部门的论证评价。由预审、初审、学术评审、综合评审四个阶段组成。预审与初审可在开题前后的时间里进行。重点侧重在课题选择和课题计划的制订上。学术评审与综合评审要贯穿于课题研究的全过程,重点放在计划实施与成果的预期鉴定上。

五、开题报告的写作

(一)开题报告的组成。三个主要部分:前言、正文和结语;三个次要部分:标题、署名、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

(二)开题报告的结构与写法。

1、课题名称。题目必须与内容一致。确切、中肯、具体、鲜明、简练、醒目。开题报告一般不使用副标题。

2、署名。在题目的下面,必须签署课题研究单位,一般不写撰写者姓名。署名的目的是表示对开题报告负责。

3、开题报告可以不写内容摘要和关键词。

4、前言。前言是开题报告的序言。前言部分一般都应说清楚课题选题、立项、批准的过程,以及开题前的准备、开题缘由、开题意义,开题前所进行的调查情况所做的工作等。要力求简明扼要,直截了当,并实事求是,要开门见山、直入主题。不要面面俱到,不着边际,文不对题;或一步登天,言尽意止,不留余地。

5、正文。开题报告的正文部分占报告的主要篇幅,它是报告的主体。正文部分必须对再次论证的内容进行全面的阐述和论证,包括研究前的观察、测试、调查、分析、学习,材料形成的观点和理论。如调查的问题、现状和实质,产生问题的原因及其发展趋势。正文部分是开题报告的关键部分,它体现了课题组的水平,同时也可以看出今后课题研究的状态和水平。撰写开题报告的正文部分,同样要掌握充分占有材料,要认真对材料进行分析、综合、整理,经过概念、判断、推理的逻辑组织,最后得出正确的观点。可采用图表来集中反映数据,要注意少而精,数据必须准确无误。正文部分要层次清楚,观点鲜明,逻辑性强,大标题涵盖小标题,小标题服务于到标题,标题统帅内容,内容说明标题。(1)课题、问题的提出?a、提出和研究的背景:现实背景、历史背景。b、提出和研究的依据:政策依据;理论依据;实践依据。c、问题的研究现状:国内的、国外的,省市县内外的研究的,单位研究现状及问题点评,已取得了哪些成果?已进行了那些研究?d、问题研究的价值:理论价值;实践价值;应用价值;科学价值;改革价值。对解决教育实际问题(包括对本校、本地区的教育工作实际存在的问题)或回答教育理论问题有什么意义?对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会有什么贡献?e、问题研究的意义:现实意义;历史意义;实践意义;方法论意义。以上几点要求做到:少而精;针对问题;能指导操作;表述简明、准确,有具体贯彻要点,涵盖子课题,能理解把握。(2)课题的界定:对课题题目的界定;对条件词、关键词的界定,包括内涵与外延。(3)改革的主张、研究设计。a、研究的指导思想。指导思想就是在宏观上应坚持什么方向,符合什么要求,可以是哲学的、政治理论的,也可以是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也可以是有关研究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b、研究的具体目标。总目标、分目标,目标要实在,要可行。和内容。课题研究的目标也就是课题最后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也就是本课题研究要达到的预定目标:即本课题研究的目标定位,确定目标时要紧扣课题,用词要准确、精练、明了。相对于目的和指导思想而言,研究目标是比较具体的,不能笼统地讲,必须清楚地写出来。只有目标明确而具体,才能知道工作的具体方向是什么,才知道研究的重点是什么,思路就不会被各种因素所干扰。c、研究的具体内容。内容要紧扣课题的目标来分解。d、研究的方法、原则与策略:方法、原则与策略的理论支撑;方法、原则与策略的可操作性;方法、原则与策略的活动性。课题研究的方法:有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个案法、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等。确定研究方法时要叙述清楚做些什么和怎样做。e、课题研究的步骤。课题研究的步骤,也就是课题研究在时间和顺序上的安排。研究的步骤要充分考虑研究内容的相互关系和难易程度,一般情况下,都是从基础问题开始,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从什么时间开始,至什么时间结束都要有规定。课题研究的主要步骤和时间安排包括:整个研究拟分为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起止时间;各阶段要完成的研究目标、任务;各阶段的主要研究步骤;本学期研究工作的日程安排等。f、预测课题研究的成果及形式:本课题研究拟取得什么形式的阶段研究成果和终结研究成果。如调查报告、实验报告、研究报告、论文、经验总结、调查量表、测试量表、微机软件、教学设计、录像带等。其中调查报告、研究报告、论文是课题研究成果最主要的表现形式。g、有效的组织保障:课题研究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工在方案中,要写出课题组长、副组长、课题组成员以及分工。课题组组长就是本课题的负责人。一个课题组应该包括三方面的人,一是有权之士,二是有识之士,三是有志之士。有权了课题就可以得到更多的支持,有识了课题质量、水平就会更高,有志了可以不怕辛苦,踏踏实实踏实实去干。课题组的分工必须是要分得明确合理,争取让每个人了解自己工作和责任,不能吃大锅饭。但是在分工的基础上,也要注意全体人员的合作,大家共同研究,共同商讨,克服研究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h、其他保障:如课题组活动时间;学习什么有关理论和知识,如何学习,要进行或参加哪些培训;如何保证研究工作的正常进行;课题经费的来源和筹集;如何争取有关领导的支持和专家的指导;如何与校外同行交流等。

6、简短的结语。开题报告的结语要简洁,可以对课题管理部门提希望,给研究人员提要求,可以表示课题组的态度和决心。

7、可以写上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撰写开题报告时引用了他人的材料、数据、论点、文章要按要求注明出处。反映出课题组严肃的科学态度,体现出开题报告的科学依据,同时也是尊重他人劳动的体现。可以是页末注(脚注,在本页文章的下端)、文末注(段落后或篇后注)、文内注(行内夹注)和书后注四种。开题报告也可以有致谢。对于曾经指导、参加过选题、论证,或对此工作提供建议或便利条件,而又没有在课题组的同志,可用简短的文字表示感谢。开题会上,有关专家必须详细审查开题报告,向研究者提问质疑。但开题会不同于成果鉴定会,更主要的应该是完善方案。在确定研究有明显价值的前提下,论证双方应全力讨论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补充方案。专家审查的内容包括:

1、选题是否当,是否符合立项条件;

2、课题论证是否充分;

3、负责人的素质或水平是否能承担此课题;

4、课题组力量如何或分工是否得当;

5、资料准备如何;

6、最终成果预测如何;

7、是否具备完成本课题所需的其他条件;

8、经过比较,本课题是否有更合适的承担人;

9、其他原因(加以说明)。

第2篇范文

昆明大学2008届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

王娜

专业

电子商务

学号

20030204053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电子商务与物流

子课题题目

电子商务对物流的影响

开题报告内容包括:1.选题的意义;2.简述选题在该领域的水平和发展动态;3.设计(论文)所要设计、研究的内容和实施方案;4.主要关键技术、工艺参数和理论依据;5.设计(论文)的研究特色和创新之处等。

一.选题意义

做为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过程,正如一个完整的商品流通过程一样,如果进行细分,可以分解为商流、物流、信息流、货币流等4个主要组成部分,任何一次商品流通过程包括完整的电子商务,也都是这四流实现的过程。现在看来,商流、信息流、货币流可以有效地通过互联网络来实现,在网上可以轻而易举完成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这毕竟是虚拟的经济过程,最终的资源配置,还需要通过商品实体的转移来实现,也就是说,尽管网上可以解决商品流通的大部分问题,但是却无法解决物流的问题。我的论文就是想将物流配送对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和目前国内的电子商务中的物流情况进行浅要的分析与阐述。

二.选题在该领域的水平和发展动态

在一个时期内,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有些偏差,以为网上交易就是电子商务,这个认识的偏差在于:网上交易并没有完成商品实际转移,只完成了商品所有权证书的转移,更重要的转移,是伴随商品所有权证书转移而出现的商品实体转移,这个转移完成,才使商品所有权最终发生了改变。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个转移要靠取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实现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之后,这个转移则就要靠配送,这是网络上面无法解决的。而目前我过的发展状况却比较令人担忧,中国物流落后发达国家30年,中国物流业是近

6、7年才开始起步的,并进入了发展期。中国物流业发展很快,基础设施并不完全落后,但是与物流相关的服务体系落后,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过物流社会化程度低,物流的管理体制也很混乱。电子商务是网络经济和现代物流一体化的产物,想要实现真正的电子商务就必须先解决物流的瓶颈,并完善物流的管理体制,把与物流相关的服务体系建立起来,当物流业走上正轨时,电子商务的道路也会相对平坦一些。

三.论文研究的内容

一、传统物流已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

(一)电子商务与物流的关系

(二)传统物流与现代物流

二、电子商务对现代物流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给物流带来了新的发展,使物流具备了一系列的新特点

(二)电子商务对流通领域的影响

(三)供应链技术

(四)供应链管理的变化

1、供应链短路化

2、供应链中货物流动方向由推动式变成拉动式

三、国外电子商务物流解决方案

四、总结

第3篇范文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老师们:

我校《&&&&》课题,是经**市教科院批准的市级科研课题。经过有关领导专家的悉心指导和课题组的精心筹备,今天正式开题。我代表课题研究组向大家汇报本课题的实施方案:

一、本课题选题的依据

以邓小平同志的教育理论、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前苏联著名教育家巴班斯基的后进生教育思想为指导,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为依据,结合教育部长周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关于农村留守子女教育问题严峻的讲话,本课题组力求通过调查研究,发挥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网络作用,促进问题生大面积转变,为支援他乡经济建设的农民工解决后顾之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贡献。

二、本课题研究的条件

近些年来,不少教育工作者都在关注农村留守子女这个群体的成长,也进行过认真的研究,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基础,本课题组成员愿为此做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工作,并务求有所建树,总结出成功的经验并推而广之,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进一步发展。

本课题组主研人员均为本科以上学历,60%的主研人员为中学高级教师,撰写的教育教学科研论文曾获国家级、省(市)、县级

一、

二、三等奖,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对本课题有着深厚的研究兴趣,在论证选题过程中已搜集了大量资料,有关工委、教委和街道办领导的关怀,有县教研室的专业支持,有学校在人力物力的保证,本课题组全体成员对课题研究的圆满成功充满了信心。

三、本课题研究要解决的问题

1、理论问题:农村留守子女是新时期的产物,对他们的教育尚缺乏科学、系统的理论指导,本课题应创造性地探索、总结、归纳、概括,形成适用于农村留守子女教育的理念、原则、策略。

2、实践问题:农村留守子女教育问题是一个新课题,怎样在这个新领域创造出符合实际的教育教学模式,我们倡导老师们努力进行实践,从实践中不断总结,不切实际地模仿别人,拷贝别人,是不可取的。

四、本课题研究的目标、内容

1、以转变学生、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为主要目标。

通过深入细致的教育活动,转变学生,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劳动技能素质,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

2、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家长为主力。

要求课题组教师积极参与,发挥教师在实验中的主导作用。研究学生的需求,以激发学生内因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投入实验,解决家长认识和责任问题,采用正确的教育方法,联系社会力量配合,形成教育合力。

3、从留守家庭典型学生到普遍的留守家庭学生研究寻找教育规律。虽然都是留守家庭学生,表现也有好、中、差之分,要因材施教探究不同对象的最佳教育方法予以推广,取得实验的成功。

六、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将通过家访、问卷和会议等多种方式广泛采集个案,从个别到一般进行多个轮回的分析研究,汇集成具有一定广度和深度的调查报告。本课题的主要研究方法为个案采集法、经验总结法、调查报告法、行动研究法。

七、本课题研究的成果

研究报告、总结、论文、音像资料、案例精编等

八、本课题研究的进度计划

本课题研究时间定为一年半(2006年11月2008年4月),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启动阶段:(2006年11月2007年4月)

从组、学、订、建四字上狠抓。即组建课题小组、学习教育理论、拟订课题报告、建议实验档案。

实施阶段(2007年5月2007年10月)

按开、定、组、导、评、结六字上下功夫。即召开开题会、定实验对象、组成互助组、诱导内因变化、测定有关数据进行分析、评议、评价,进行阶段总结。 总结、巩固阶段(2007年11月2008年4月)

按总、撰、审、结四字开展结束工作。即全面总结成果、撰写课题实验报告、专家评审、召开结题会。

第19篇:开题报告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开题报告书

题目

姓名学号院、系专业指导教师(职称/学历)

年月日

云南师范大学教务处制

填 表 说 明

1、指导教师意见由指导教师填写;

2、开题小组意见由开题指导小组负责人填写;

3、其余由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填写。

4、此表供学院参考使用,各学院可根据各自学科专业的学术规范作适当调整。

第20篇:开题报告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用表)

线

注:本表不够可增加空白页。

婚姻法开题报告范文
《婚姻法开题报告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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