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2009〕6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桐庐县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桐庐县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中共桐庐县委办公室
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14日
主题词:医疗保障办法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四套班子领导,法检两长、人武部政委
(共印150 份)
- 1的,其单建统筹医疗保险费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补缴标准按办理补缴手续当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补缴。
(六)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大病基本医疗保险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人员,如不按本《办法》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退休后可继续享受企业职工大病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但在1999年1月1日后,在职期间医疗保险参保有中断的,应按单建统筹类职工医保标准补缴。
(七)退休时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其医保视作缴费年限、大病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在《办法》实施后全部视作单建统筹类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八)因工致残职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后,以定期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九)符合减免规定的参保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前可按有关规定单独办理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
(十一)《办法》实施后,按规定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应继续缴费,在此期间享受职工医保在职人员待遇。
(十二)《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办法》实施后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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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职工由参保单位按月代扣,并随职工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2、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从其基本养老金中按月代扣;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月从其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不建个人账户的由参保人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他退休人员由参保单位代扣,并随其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3、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
(二十)界定为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是指:撤村建居、小城镇综合改革、征地农转非等原农村户籍人员。
(二十一)免缴对象中,持证人员在办理参(续)保手续时应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他人员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十二)非本县户籍少年儿童参合(保)时,在校学生应提供就读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父(母)亲参加职工医保的证明;学龄前儿童应提供户口本复印件、父(母)亲参加职工医保的证明。
(二十三)年中参合(保)人员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新生儿应提供出生证、户口本复印件;新入本县户籍人员应提供户口本复印件;退伍人员应提供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应提供刑满释放证。
- 5持《低保证》的孤寡老人(60周岁及以上)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证明材料。
(三十)患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诊断书、病历和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的,须持二级及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有关医疗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十一)本细则公布前属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第
一、二类的对象,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确定人员,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困难救助待遇;2007年12月31日后确定人员,自确定之日起享受医疗困难救助待遇。
(三十二)患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其规定病种医保费纳入救助范围,非规定病种的医保费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十三)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在次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
(三十四)经医疗保障联席会议审定,救助对象非医保费、非规定病种的医保费视医疗困难救助基金结余情况,可酌情计入特别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基数中。
五、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
(三十五)联网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其垫付费用。结算费用时在报送费用申请拨付单的同时报送药房收、发、存电子文档。职工医保定点单位具体结算方式按照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台的《桐庐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桐社险委〔2007〕2号)、
- 7(四十三)临时外出时异地临时约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1家。
(四十四)异地工作3个月(含)以上及异地就学参合(保)人员,可在工作或就学的乡镇(街道)所在地行政辖区内选择1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
(四十五)手术病人、放化疗病人到原手术(治疗)医疗机构复诊,不需办理转院手续。
(四十六)专科专病经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可到相关医疗机构就诊。
七、其他
(四十七)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不建个人医保账户。 (四十八)享受待遇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1955年至1965年期间由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以及享受同等待遇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劳模人员),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应按单建统筹类职工医保标准一次性补缴满20年。
(四十九)劳模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部分,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账户资金不足时,不足部分,在职职工及未移交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解决,其他劳模人员由县财政解决。
(五十)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医保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补缴医保中断年限后,可按《关于完善我县社会保险制度的通知》(桐政发〔2001〕2号)、《桐庐县社险办直发养老金人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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