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H0148E号车辆管理使用的协议
甲方:龙游县司法局
乙方:龙游县龙洲街道办事处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执法用车的管理和使用,明确司法行政执法用车管理使用的责任,进一步提高车辆管理水平。根据上级关于公务车辆管理使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经龙游县司法局与龙游县龙洲街道办事处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产权归属。浙H0148E号车辆产权属甲方所有。
二、车辆使用。根据省司法厅要求,该车辆为司法所行政执法用车,原则以保障龙游县司法局龙洲街道司法所工作用车为主。
三、车辆管理
1、甲方于年月日将车辆交乙方管理使用。车辆档案材料存放在甲方。
2、车辆油料费、修理费、保险费、司机工资福利、车辆违章罚款等均由乙方承担。
3、驾驶员管理:该车辆驾驶员应严格执行机关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并按照县纪委有关要求,由专职驾驶人员驾驶,不得公车私用,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乙方应根据驾驶公务车辆相关要求,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
4、车辆事故责任。车辆造成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责赔偿 1
和做好善后工作。
5、维修保养要求。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严格遵守车辆维修保养相关规定,熟悉车辆性能和技术要求,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整洁。
四、其它事项。在协议有效期内,上级对公务用车有其它明确要求,该车的使用管理应执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县政府对公务车辆使用管理相关政策和要求。
五、协议时效。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后在有效期满需继续签约的,应提前一个月签订协议。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龙游县司法局乙方:龙游县龙洲街道办事处 代表人签字(盖章):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机关单位车辆使用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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