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主要内容
1、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前的环境保护意见。
2、审查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环境保护篇章。
3、对放射性设施、电信、广播电视、电力送变电站等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环境影响报告提出初步意见。
4、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5、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环境保护篇章。
6、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
7、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8、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核发环保验收合格证。
(二)管理权限
1、办理需报省计委、经贸委等部门立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意见。
2、承办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由国家或省立项的建设项目。
3、同级外经委批复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建设项目。
4、省环境保护局委托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的省或国家批复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验收。
(三)完成时限及审批程序:
1、办理报省计委、省经贸委立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意见
(1)完成时限:建设项目立项前。
(2)审批程序:
①建设单位出具项目建议书和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情况。
②建设项目所在县区环境保护局或市环保局分局出具立项审查意见。
③市环境保护局确认所收材料符合要求的,在5日内予以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
同意立项后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环境保护审查、审批、验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管理分类:
①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②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③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轻度影响的、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划分,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发[2001]17号)
(2)完成时限:
①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报批工作。
②经市环境保护局同意,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可在初步设计前完成报批工作。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完成报批工作。
(3)审批程序:
①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要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或环评实施方案),由建设单位书面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市环境保护局确认收到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或环评实施方案)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日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市环境保护局报批。属油田的建设项目,应先经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处预审同意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③市环境保护局确认所收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5日内,分别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④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后,建设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市环境保护局重新审批。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1)管理分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分类原则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原则分类。原项目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验收按“验收申请报告”管理;原项目按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验收按“验收申请表”管理;原项目按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的,验收按“验收登记表”管理。
按:“验收申请报告”管理的项目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格)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报告》,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以污染影响为主的项目)或《建设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调查报告》(以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
按:“验收申请表”管理的项目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表》(表格),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表》(以污染影响为主的项目)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调查表》(以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
按:“验收登记表”管理的项目验收须提交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登记表》。
(2)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其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①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县区环境保护局或市环保局分局提出试生产的书面申请,抄送市环境保护局。经所在县区环境保护局或市环保局分局现场检查,确认其环境保护设施同时建成并具备试生产条件的,由县区环境保护局或市环保局分局出具同意该项目试生产的文件,同时抄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属胜利石油管理局的建设项目,应先向安全环保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②在试生产或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按规定环境保护设施连动试车并有试运行记录,并按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查批复内容和验收合格条件自检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③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试运行阶段3个月内,向市环境保护局书面提出验收申请,领取相应表格。
④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竣工验收环境调查报告。其中,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由市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境调查表》,所需的验收监测数据由市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提供。
⑤竣工验收材料齐全后,报送市环境保护局。
⑥市环境保护局在确认收到材料符合要求后正式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并于30日内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提出验收意见。
按“验收登记表”管理的项目经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符合验收条件的,办理同意登记验收手续。
⑦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市环境保护局颁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
⑧建设单位自接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10日内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四)审批部门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科监开发科。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规定》(1994年12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令第14号);《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7年3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办法》(1996年6月19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