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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6:42: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南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南京市——————————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屋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营销策划、咨询;楼盘整体营销策划;房地产项目代理;物业管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自然人独资)或股东名称(法人独资)

第七条本公司的股东:(身份证号:)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货币人民币万元100%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可由股东兼任。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条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第二十三条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营业期限为贰拾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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