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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9:52: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金华凯悦中学,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艾青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力,校长。 被告:镇江博祥国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丹阳市开发区迎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经理。 原告依据以下事实:

2013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由被告为原告31位学生办理赴美国进行短期英语培训游学夏令营有关手续。协议对双方的职责、引用的支付与结算等作了约定。协议约定后,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通过职工李小雨个人账户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强的个人账户支付了首期百分之三十的费用,共计人民币316200万元。美国旧金山当地时间2013年7月6日,因被告提供服务的游学团发生“韩亚航空旧金山失事事件”,原被告双方确认协议终止,并协商退费事宜。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斤至今未予退回。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原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 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一份。 原告付款凭证一份。

被告依据以下事实或主张:

1、原、被告签订服务合同后,被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包括向原告师生介绍国外接待院校的情况、签证手续等出国培训全过程的培训服务,并负责对外联络工作;为原告师生制定赴美国为期15天的接待计划,包括英语培训、课外活动、参观浏览以及在美国境风的所有活动和住宿安排;负责与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联系,为一名学生和老师办理签证手续;负责与原告一起做好学生的行前教育,并于2013年5月10日、6月18日向美方交流学校卡耐基教育汇付了本次游学夏令营的学费共计24530美元;6月30日、7月13日服务公司张强、毛小春先后赴美国安排原告师生的夏令营活动,并与美方协调、确定了具体的教学、活动和生活等内容。

2、2013年7月6日(旧金山时间),江淮中学英语文化夏令营师生乘坐的韩亚航空公司214次航班级在旧金山机场降落时拾滑出跑道,机身走火,造成江淮中学三名学生死亡。虽然该英语文化夏令营是江淮中学与被告合作组织的,但这是航空公司意外事件,被告没有任何过错,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空难事件发生后,被告经营并未停止,2013年7月20日,还组织了另一游学夏令营的美国交流活动。

3、韩亚航空失事后,原告曾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要求解除协议,但是因其拒绝承担解除合同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而未得到被告的同意。故双方并没有确认协议终止。

4、原告单方终止合同履行,给被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其中直接经济损失320292.79元,加上间接损失和期待利益损失,其金额已远超过了原告的首期付款316200元。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协议书一份。其中第3条第4款约定原告应于出发前两周支付所有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2.自2013年7月6日韩亚航空事件后,被告经营正常,并于2013年7月20日是组织承办了另一游学夏令营出行美国的行程单一份

3.被告为了履行合同,实际产生的费用333947.41元的履约费用清单(附凭证) 注意事项:

1.本案管辖法院: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原被告根据给定证据(用于庭审出示时,视繁简程度自行准备,不影响庭审即可)进行诉讼,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

3.遵守案件基本事实,不得提出与案情无关且与案件事实有抵触的情况和证据。 4.质证意见只要不与基本案情抵触即可。

5.案件中未确定个人信息的角色请自行设计个人信息(原被告性别视双方出庭人员实际情况而定)。

6.原被告出庭人数、角色分配应严格按照案情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安排。 7.原被告根据案件情况及庭审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同意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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