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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缺陷增加患者检查负担赔偿1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09:15: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键词】 医疗纠纷:责任认定:赔偿依据

【中图分类号】r0

5【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3—0175—0

3案例资料

赵某某,女,36岁,已婚。于2000年l1月9日因

持续性腹痛3天入某医院外科。入院诊断:急性阑尾

炎。l1月10日凌晨3时许,征得患

者及家属同意并履

行签字手续后,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

见腹腔积血,疑为妇产科疾病,遂请该院妇产科会诊,

妇产科医师行腹腔探查,见子宫右宫角及输卵管间质

处破裂,肉眼可见绒毛,有活动性出血,诊断:右侧宫

角妊娠。行右侧部分宫角及右侧输卵管切除术。术后

病检为:妊娠并慢性输卵管炎。住院8天.于l1月17

日出院。

鉴定情况

2001年7月6日、7月l1日,患者两次行b超检

查,超声所见:“双侧附件区未见异常,右侧卵巢未显

示,左侧卵巢可显示。”超声提示:“宫颈囊肿。”患者查

阅病历资料时又发现,在麻醉记录单中.实施手术栏

内记载:“剖腹探查+右卵巢切除术。”据此,患者怀疑

术中右侧卵巢被切除,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右

侧卵巢是否存在”鉴定申请。经患者同意于2001年l

1月6日以“(1)右侧卵巢缺如?(2)右附件炎;(3)右卵

巢囊肿;(4)盆腔炎性包块”入院,l1月15日行“腹腔

镜探查术”,住院13天,出院诊断为:(1)右卵巢粘连

包裹;(2)左卵泡破裂;(3)上感。证实右侧卵巢并未切

除。

后来患者又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市、省两

级医学会鉴定均不构成医疗事故,市级鉴定认为:(1)

该患者为育龄期妇女,继发不孕,以急性腹痛就诊.未

进行必要的相关辅助检查(b超、hcg、腹穿等),并轻

信患者述男方有不孕病史,单纯诊断阑尾炎.虽未延

误治疗,但造成错诊。(2)麻醉医师在麻醉记录单记录

实施手术为:右卵巢切除术,所施手术与记录手术名

称不符,导致患者再次手术(腹腔镜探查术)。省级鉴

定认为:患者以急性阑尾炎实施手术.术中发现为异

位妊娠后,做相应手术处理。后经腹腔镜探查提出右

侧卵巢并未因手术改变而切除。子宫右侧部分宫角及

右侧输卵管切除手术也没有给患者造成功能障碍和

[作者简介]褚彦诚,男,43岁,学士学位,副主任医师,现任宁夏煤炭总医院质量控制办公室主任。从事医疗质量管理

、医疗纠纷等工

作,主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日常工作。tel:+86—952—2013270-21

2· l76 ·

人身损害,故不构成医疗事故。本次医疗纠纷是由于

麻醉记录单书写者误写手术术式而引起,给病人造成

精神负担,致使再次检查发生。医院应吸取教训,加强

病历书写管理。

患者不同意,又提出司法鉴定,某司法鉴定中心

分析认为:1.基于病历记录不能排除经治医院手术不

及时,妇产科会诊不及时,存在不足。2.有手术适应

证,符合产科处理原则。3.麻醉记录与手术记录、病程

记录等病历记载的手术名称不一致,存在不足。此后

患者的腹腔镜探查术是创伤性手术,不排除经治医院

的上述不足与被审查人行腹腔镜探查之间有一定因

果关系。

法院判决

鉴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

故,故医院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为没有赔偿理

由,不同意赔偿。为此患者诉至法院,法院在调解过程

中被告医院表示:腹腔镜探查术医疗费用和2o01年7

月ll 13——20o1年l1月19日4个月间患者精神损

失费可以考虑,但患方不同意,双方分歧较大,最终调

解失败。2004年6月3日,一审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医

院赔偿原告医疗费2 736.3l元、误工费2 887.75元、

护理费l 668.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

266.4元、差旅费2 082元、鉴定费8 050元、精神损害

抚慰金l5 000元,共计32 875.2l元。

讨论

、本案扩大了民事责任范围

1.因果关系。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

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

果的联系。⋯即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

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确定因果关系时,必须把原因和条件区别开来。

在客观现象中,作为原因的现象只是那种对结果发生

起着决定作用,并与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本

质联系的现象。与条件

不同,条件虽然对结果发生有

一定影响和作用,它与结果之问虽然有一定的联系,

但这种联系仅是一般的联系,并非本质的和必然的联

系。本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分析意见所述,

“病历记载中存在的不足以及不排除经治医院的上述

不足与被审查人行腹腔镜的探查之间有一定的因果

关系。”这些结论只是民法意义

上的条件.不能把条件

当成原因,否则就扩大了民事责任范围。

2.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患者作腹腔镜探查术的

主要因素是两次b超检查及患者单纯相信麻醉记录

单的误记,不相信手术记录、病历记录这一客观事实.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l2卷(第3期)

是导致患者行腹腔镜探查术的主要原因。麻醉记录单

的误记只能作为次要原因。

、误诊与医疗行为的不足等同于民法中的过错

属概念不清

主观过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它说明违

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

承担民事责任。如把无主观过错的行为人施加责任.

人们将会感到无所适从。所谓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

种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而

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如报复伤害等)。过失是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

避免的心理。 本病例术前诊断为化脓性阑尾炎.拟施

手术为剖腹探查术,术后诊断为宫外孕。“有手术适应

证,符合产科处理原则”(司法鉴定)。剖腹探查术是明

确诊断,进行有效治疗的重要手段。如果把初步诊断

与最终诊断作比较,二者有不同就列为过错.把剖腹

探查术列为人身损害,是违背医学科学原理的,也超

出了民法中的过失范围。

三、本案应适用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

造成自己权利损害的应作为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1]本案患者以“持续性腹部疼痛3天”急诊人院,经

治医生曾考虑宫外孕可能,但患者及家属一再强调配

偶患有无精症,结婚多年来一直未孕,本人否认婚外

性行为,不可能为宫外孕。如再行hcg及子宫后穹隆

穿刺作鉴别诊断,患者是难以接受的。可以说,患者本

人提供病史有主观过错。另一方面,患者为证明卵巢

是否存在所实施的腹腔镜探查术.是因为患者本人单

纯相信b超探查、麻醉记录,而忽略手术记录、病程记

录这一客观记载,在证据确认上存在过失。无论是不

履行合同,还是侵权损害,只要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

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即可免除或减轻有关义务人

的民事责任。_l

四、赔偿费计算依据不足

(一)误工费、护理费

误t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t时间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

明确定。护理费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

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

活自理能力为止。

本案原发疾病住院8天.腹腔镜探查术l3天 法

院判决误工费、护理费按3个月计算,依据不足。

(二)鉴定费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l2卷(第3期)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所发生的费用。自然

费用的承担也应按《条例》的规定支付。经鉴定不属于

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

方支付。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都由院方承担,

法院不应支持。

(三)司法鉴定费、差旅费

患者提出司法鉴定的理由是出于对腹腔镜探查

术证实卵巢存在结论的怀疑,这时法院不应支持。原

因:(1)腹腔镜探查术已明确了右卵巢的存在,证实并

未在手术中切除,且有当时的照片、录像为依据。(2)

再行司法鉴定必然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3)进行鉴定的医疗机构完全具备做出明确诊断的技

术水平和检测条件。(4)如患者一再坚持,属个人行

· 编委点评·

· 177 ·

为,差旅费、鉴定费应由个人承担。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判决接近了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

抚慰金数额,未构成医疗事故的不应高于三级戊等医

疗事故(十级伤残)的额度。否则易引起法律适用的混

乱,导致人身损害后果与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一致。因

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

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

道歉。然而本病例所行子宫右侧部分宫角及右侧输卵

管切除术并未给患者造成功能障碍和人身损害,给予

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合适需要讨论。

参考文献

[1]郑立,王作堂.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礼,1994

(收稿:2004—10-19,修回:2005—05—30)

病历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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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检查 合理用药 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产科病历书写及检查方法

病历书写制度

病历、处方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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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缺陷增加患者检查负担赔偿1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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