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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秋季期末试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09:10: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 律 文 书 写 作 期 末 考 试 题

案例题(各50分)

请根据以下材料制作一份起诉书和一份辩护词(基本要求:内容全面、结构严谨、格式规范、语言流畅、适用法律准确)

基本案情:2012年10月20日上午,佟国某(男,33岁,兰州市永登县人)、佟某某(男,15岁,兰州市永登县人)叔侄二人驾驶三轮车到兰州市永登县李庄村收购洋芋,遂产生将二人骗出村外抢钱的念头,便对佟国某谎称皋兰县前进村其舅舅家有洋芋要卖,艾某某回家带上铁锤和刀子各一把并藏于身上,坐上佟国某驾驶的三轮车为其引路,当车行至前进村村南一南北走向的土路上时,艾某某自身上取出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分别对佟国某、佟某某头部予以打击,致使佟国某从驾驶座位上栽到车下,三码车熄火后停在路边。随后,艾某某下车来到佟国某身旁,佟国某与艾某某相互认识,即对艾进行劝说,并答应不告发艾某某,于是艾某某放弃了劫财之念,并驾驶三轮车将佟国某、佟某某送医院救治。途中,艾某某恐佟国某失信而去告发,遂生杀人灭口之念,自身上取出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欲杀佟国某,在佟表示保证不告发的情况下,艾某某放弃了杀人之念,驾车将佟国某、佟某某送往皋兰县于家村一诊所救治。因艾某某用铁锤打击佟国某、佟某某头部,造成佟国某颅脑损伤致左颞部硬膜下血肿,造成佟某某硬脑膜破裂,二人损伤均构成重伤。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佟国某、佟某某均陈述在去前进村的路上被艾某某用铁锤打伤头部以及在艾某某用车将佟国某、佟某某二人送医院救治的路上用尖刀欲杀二人灭口,在被害人的央求下而放弃了杀人之念,将二人送到皋兰县余家村刘怀均诊所救治。

证人证言

皋兰县于家村诊所刘某均、刘卫某的证言证实艾某某将佟国某、佟某某送往刘怀均开办的诊所予以救治。

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的位置及现场有血泊一处等情况。 物证

公安机关扣押尖刀一把,经辨认系艾某某作案所用尖刀。

鉴定结论

大城县公安局(2002)第040号、第041号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分别证明佟国某、佟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三)被告人基本情况:

艾某某,男,27岁,汉族,兰州市永登县人,农民,住该县李庄村20号。无前科。2012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皋兰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经皋兰县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1月5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二看守所。

(四)诉讼过程

本案于2013年1月2日被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皋兰县检察院审查起,皋兰县检察院于2013年1月10日将该案移送至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同年2月16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提示:罪名的认定、罪数、犯罪形态、法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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