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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16 15:05:07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

一、单项选择题 (共5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C

2、B

3、B

4、C

5、D

二、多项选择题 (共5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AD

2、ACD

3、ABC

4、AC

5、AD

三、名词解释题 (共4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民事答辩状 答案要点参见P202

2、刑事答辩状 答案要点参见P201

3、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答案要点参见P103

4、仲裁决定书 答案要点参见P180

四、简述题(共2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起诉意见书的特点和作用。答案要点参见P29-30

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哪些内容? 答案要点参见P72

五、文书写作题(共1题,共30分)

依据以下材料制作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要求:

1、格式规范,项目齐全。

2、正确认定事实,准确运用法律。

3、语言通顺,简洁。

4、忠于原材料的基本事实,不可添加情节。

被告人郑×龙,男,30岁,初中文化,汉族,××省××县人,是××县××乡××村运输专业户。2000年10月13日晚7时,郑×龙驾驶×牌汽车由本县到×县拉沙子。晚上11时40分,当郑×龙驾车行驶至××市郊区时,迎面开来一辆东风牌汽车,此车没有按规定发出会车信号,由于灯光太刺眼,致使郑×龙看不清路面,而郑×龙驾车继续行驶,将一名步行上夜班的女工陈×娟撞倒在地,立即昏迷。陈×娟,女,31岁,××市××厂工人,已婚,有一个3岁男孩。陈×娟在厂里是技术骨干,工作任劳任怨,人际关系也非常好。郑×龙撞倒陈×娟后,停车走到陈的眼前,听到陈×娟在呻吟,为了逃避罪责,郑×龙产生了杀人的邪念,将陈×娟拖到离现场约100米处路西的一个涵洞内,用手紧紧卡住陈的颈部,致使其死亡。事后,郑×龙逃离现场。2000年×月×日,××市公安局对郑×龙予以刑事拘留;2000年×月×日郑×龙被××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郑×龙遗留在现场的脚印和右手拇指的指纹,××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为证。郑×龙被逮捕后,交代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尽力开脱罪责,拒不认罪。

××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对郑×龙提起公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写作要点参见P53-56

推荐第2篇:法律文书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案情材料如下:

犯罪嫌疑人陈××,系××省××县人,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市××公司当勤杂工。陈××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07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8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9年2月,公司发2008年度奖金,陈××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9年5月10日早上,犯罪嫌疑人陈××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陈××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下午1时许,许××经理走进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陈××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正在休息,于是陈××灵机一动,轻轻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陈××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用木工凿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戳刺十余下,致使许××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陈××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汽车逃回老家,后又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审查,并执行刑事拘留,5月13日被批准逮捕。

××市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陈××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将本案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请求依法起诉。

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以及作案工具为证,犯罪嫌疑人陈××亦供认不讳。

陈××,男,19××年×月×日生。××省××县人。汉族,××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排13号。200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3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看守所。附项:本案卷宗×卷×页,凶器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答案要点及评分要求:

(一)首部(10分) 1.标题(1分); 2.编号(2分);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3分)、违法犯罪经历(2分)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分)。

(二)正文(35分) 1.办案简况(5分) (1)案件来源(3分);

(2)一段文字:\"\"犯罪嫌疑人×××涉嫌××案,现已侦查终结\"\"(2分)。 2.案件事实(15分)

(1)以“经依法侦查查明:”为开头语,引出事实叙述(2分); (2)写明事实要素(13分)。 3.证据(5分)

4.有关量刑的犯罪情节(3分)

5.犯罪性质的认定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7分) (1)援引刑法条款,认定涉嫌的罪名(5分);

(2)援引刑诉法条款作为移送审查的法律依据(2分)。

(三)尾部(5分)

1.文书致送用语和送达机关名称(1分);2.加盖局长印、公章和日期(2分); 3.附项(2分)。

【说明:不符合教材所述写作要求的,酌情扣分。】

范文

××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公刑诉字(1998)×号

犯罪嫌疑人陈××,男,19××年×月×日生,汉族,××省××县人,××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排13号。

违法犯罪经历:1996年因打架受行政警告处分;1997年因偷窃受记过处分。

1998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5月13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陈××有下列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陈××在任勤杂工期间,由于工作不负责,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领导许××经理的批评教育;因打骂他人和偷拿公司职工财物,先后受到公司行政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加之, 1997年度奖金没有拿到,因而对许经理等公司领导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以泄私愤。

1998年5月10日,犯罪嫌疑人陈××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后窜到公司木工房向木工小朱骗取了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 许,陈××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经理进入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陈××窜到333室房,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经理秘书侯××在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陈××谎称有要事向许经理报告,将侯××骗走。陈××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经理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重伤,当即死亡。

犯罪嫌疑人杀人后逃离现场,企图逃往外地未逞,当晚八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以及作案工具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犯罪嫌疑人陈××亦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月×日

附:

1、犯罪嫌疑人陈××现押于××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卷×页。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2007年5月20日19时许,被害人蔡×江应约到被告人李×秋家中。李倒了一杯温水,在厨房将事先压碎的20片安眠药片放入杯中,并加了两汤匙白砂糖,搅拌后,递给蔡喝了。蔡喝水后不久,便熟睡不醒。此时,李×秋将藏在屋后的帮手史×山叫出来。李将事先从××镇百货店购买的尼龙绳取出,挽成一个套子,套在蔡的颈部,与史各拉绳子的一头,二人用力猛拉,直到蔡机械性窒息死亡。接着将蔡穿的×牌西服上衣和裤子剥下,取出上衣口袋中的500元钱,李自己留下300元,将余下的200元钱和蔡的衣裤给了史。李与史合计了一番,就用李家的塑料床单将蔡的尸体包起来,并用尼龙绳扎紧。等到夜深人静约23时许,李、史二人将蔡的尸体放在一辆手推车上,李在前面领路,史推车随后,一直推到×镇×村×水库边,二人共同用力将蔡的尸体沉入水中,企图毁尸灭迹。 被害人蔡×江,男,42岁,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一年,后到镇办鞋厂当工人,因工作积极,2004年被提升为副厂长,经济较富裕,与被告人李×秋同村居住,与被告人李×秋的丈夫赵×贤同在鞋厂当工人,经常到赵家串门聊天,被告人李×秋与蔡×江有机会接触,并于2004年秋天二人便勾搭成奸。被害人为了有更多的机会与被告人李×秋一起寻欢作乐,当了副厂长以后,便利用职权“提升”赵×贤当推销员,经常让赵到外地去推销产品,以方便他与李通奸。蔡、李的来往引起了赵×贤的怀疑,最近赵对李几次提出警告,要求李与蔡断绝来往。李怕与蔡私通一旦被丈夫抓住,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提出与蔡断绝来往,蔡不同意,经常来纠缠李,甚至以暴力强迫李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于是李对蔡怀恨在心,决定除掉这一“祸害”。李事先购买了安眠药片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趁丈夫出差之机邀约了邻居史×山当帮手,并给了史×山3000元钱作报酬。 5月25日,村民胡×民在水库打鱼时将“塑料包”捞上岸,打开一看发现是一具男尸(已经腐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侦查破案,××市公安局于6月20日依法逮捕了李×秋和史×山(另案处理),二人对所犯罪行均供认不讳。××市公安局于6月30日将案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李×秋,女,1967年7月出生,住××市××镇××村,农民,初中文化,汉族。同案犯史×山,男,32岁,小学文化,住××市××镇××村,农民,汉族。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秋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因此于2007年7月26日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秋的犯罪事实有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作案工具尼龙绳和塑料床单等物证以及同案犯史×山的口供为证,被告人李×秋亦供认不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评分要求:

(一)首部(5分)

1.标题(1分)。

2.编号(1分)。

3.被告人基本情况(2分)。

4.案由和案件来源(1分)。

(二)正文(40分)

1.犯罪事实和证据(26分)。 (1)犯罪事实(20分)。要求先写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后写犯罪的预备(购买作案工具和收买帮凶),最后写实施犯罪和毁尸灭迹的情况。行文要简明扼要,写了无用的材料要酌情扣分。

(2)证据(6分)。要求单列一段写明有关的证据。

2.起诉的理由和依据(14分)。

(1)援引《刑法》条款,确定涉嫌罪名,并对事实情节加以评论,阐明量刑意见(10分)。 (2)援引《刑事诉讼法》条款作为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并写明起诉决定和请求事项(4分)。

3.尾部(5分) (1)致送用语(1分)。

(2)检察人员的法律职务、姓名、起诉日期和公章(3分)。

(3)附项(1分)。

推荐第3篇: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范文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提请立案报告

潭岳检反贪请立字[2004]第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写清其身份),单位,职务(职级),现住址。(有)无前科。 线索来源(略)。 月日,经检察长批准,我局派员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线索依法进行了初查,现初步查明:

初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略)。

初查获取的证据(略)。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数额较(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特提请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请批示。

承办人:

2004年 月日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潭岳检反贪逮字[2004]第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写清其身份、简历),单位,职务(职级),现住址(若已拘留,写明拘留时间和关押处所)。(有)无前科。

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经立案侦查,有证据证明有以下犯罪事实: 简要案情(略)。

证据(略)。

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罪,有逮捕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请决定逮捕。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年月日 附:证据材料页。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侦查终结报告

潭岳检反贪侦终字[2000]第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现住址,曾否受过刑事处罚。

(如有同案犯,每个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各写一段)。

案件来源(略)。立案时间,罪名。采取强制措施时间,种类。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情况。犯罪嫌疑人现羁押场所。立案侦查的简要过程(略)。此案已侦查终结,查明的事实如下:

犯罪事实(略)。

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略)。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在担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数额较(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审查起诉。

需要说明的问题:

(1) 主要说明举报内容中予以否认和难以查清的情况及理由。

(2) 写明对扣押物品的处理意见。

(3) 对于经侦查认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同案人,可以写明

建议主管部门作党纪、政纪处理的意见。

(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当否,请批示。

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年月日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

潭岳检反贪移诉[2004]第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应写明),工作单位,职务,现住址,有(无)前科。

案件来源(略)。立案时间,罪名。采取强制措施时间,种类。该案现已侦

查终结,查明犯罪嫌疑人涉嫌下列犯罪:

犯罪事实(略)。

上述犯罪事实,有、、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亦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数额较(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构成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特移送审查提起公诉。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年月日

附:

1、侦查案卷本;

2、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书

潭岳检反贪移不诉字[2004]第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写清其身份),工作单位,职务,现住址,前科情况。

案件来源(略)。

经我局侦查证实,犯罪嫌疑人确有(贪污、受贿或挪用等)的犯罪事实存在,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检察长批准,于年月日涉嫌对其立案侦查,年月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此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侦查查明:

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略)。

犯罪嫌疑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项(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将一案移送审查不起诉。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年月日

附:

1、随案移送案卷册;

2、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

推荐第4篇:法律文书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X检刑诉[2010]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XX市XX公司勤杂工,XX省XX县人,暂住XX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XX因工作原因,对被害人许XX(XX岁,XX公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5年5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许XX持事先准备好的羊角锤、木工凿,进入公司三层经理办公室,趁被害人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用羊角锤朝被害人许XX的头部猛击

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被害人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受伤,当场死亡。被告人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羊角锤、木工凿;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朱XX、侯XX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

5、法医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刘XX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二OO五年六月XX日

附:1.被告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一份。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x检x刑不诉【2008】x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_年_月_日出生,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xxx年x月x日被xx市x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xxx,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xx市xx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xxx年x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因事实不清于xxxx年xx月x日、xxxx年xx月x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于xxxx年xx月x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完毕。

xx市xx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6年7月13日,犯罪嫌疑人肖某、王某、郑某(在逃)与被害人单某在王某家喝酒时,单某先后同王某、肖某发生口角,后肖某找来郑某帮助其打单某。郑某在王某家将单某叫出门外,在与单某争吵过程中,王某突然抱住单某,致使郑某用肖某事先准备好的木棒将单某头部打伤,经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单某损伤程度为重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xx市xx区公安分局认定王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市x×区人民检察院

xxxxx年x月x日

(院印)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长民初字第048号

原告:张丰,男,38岁,汉族,无业,住山西省长子县凤凰村。

被告:崔南,男,36岁,汉族,长子县煤矿设备厂工人,住山西省长子县城关镇南环路1号。

原告张奉诉被告崔南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丰、被告崔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丰诉称,2005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但是被告明知自己不享有该车产权,却以产权人名义与原告签订购车协议,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致使原告蒙受了重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宣布该购车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崔南辩称,当时觉得属于企业内部承包性质,被告有权将该车卖给原告,故被告不同意返还购车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一份,该协议写明“兹有被告拥有产权的杨子中巴长途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晋B-95950),欲转让给原告”。协议规定车价为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元整,被告保证该车产权过户前所有手续、证件齐全,真实有效,过户费用三千元由原告负担,为保证该车的顺利过户,被告同意原告预留过户抵押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的要求,过户之后退还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即交给被告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给原告写了车款收条,并且将有关机动车行车证等证件交给了原告。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一份。

(2)××部门出具的晋B-95950汽车产权证明一份。

(3)被告写给原告的人民币十一万元购车款收条一张。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车辆买卖合同中所指晋B-95950面包车车主为长子公路客运公司并非被告,被告并不享有该车产权,不具备该车的处分权利;被告在合同中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致使原告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协议,原告与被告所签《购车协议》应该视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该合同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十一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原告自2005年4月1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目的利息损失。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六百七十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若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X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X,男,31岁,河南省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人,身份证号码XX。2006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孙XX,男,宜阳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200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非法行医罪,于200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孙XX,证人XXX、鉴定人法医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XX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村私开了一个体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06年11月14日晚,该村妇女刘女因患类风湿到郭XX处就诊,郭XX给刘女配制了一副含乌梅12克,川芎10克,赤芍10克,川乌、草乌各9克(临床医学表明,川乌、草乌是医学上的慎用药物,应适量使用,9克已超量),甘草10克,木香10克的中药,嘱刘女用半斤白糖和1斤白酒兑泡7日服用。刘女将中药带回后于当天晚上兑泡,第二天上午即服用,不幸中毒,经被告人郭XX抢救无效,于2006年11月15日下午死亡。经鉴定,刘女死于川乌、草乌所含剧毒“乌头碱”。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证人村民XXX的证言,被告人郭XX开具的药方,鉴定人XXX的鉴定报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XX无视法纪,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中毒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

(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XX辩称其给刘女配制的中草药符合药理,刘女的死亡在于其不遵守医嘱。辩护人孙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女之死与郭XX的行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郭XX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XX于2000年在宜阳县中医学院学习过中医,证人村民XXX的证言证实,2006年以来,郭XX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村私开了一家个体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06年11月14日晚,该村妇女刘女因患类风湿到郭XX处就诊,郭XX给刘女配制了一副含乌梅12克,川芎10克,赤芍10克,川乌、草乌各9克,甘草10克,木香10克的中药,嘱刘女用半斤白糖和1斤白酒兑泡7日服用。刘女将中药带回后于当天晚上兑泡,第二天上午即服用,不幸中毒,经被告人郭XX抢救无效,于2006年11月15日下午死亡。法医XXX的鉴定表明,刘女死于川乌、草乌所含剧毒“乌头碱”。

关于被告人郭XX辩称其给刘女配制的中草药符合药理,刘女的死亡在于其不遵守医嘱以及辩护人孙XX提出的刘女之死与郭XX的行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郭XX无须承担刑事责任的辩解、辩护意见的问题,经查,川乌、草乌在医学上是慎用药物,应当适量使用,9克已属超量,其中所含的剧毒“乌头碱”是使刘女致死的直接原因。被告人郭XX的辩解理由以及辩护人孙XX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郭XX目无法纪,明知其没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仍然在本村私开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并且在行医过程中,给患者开具过量的慎用药物,致使就诊病人中毒死亡,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

(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X日起至2018年12月X日止)。

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二00七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 XXX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诉讼,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求法庭在审判时予以考虑:

一、刑事部分

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证据表明,2010年1月11日晚19时许,被告人XXX用匕首将被害者XXX左腹部捅伤,经XX县公安局法医鉴定,XXX伤情为重伤乙级,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民事部分

被告人XXX用匕首致被害人方绍镜重伤,根据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和和公安机关的笔录,表明被害人的伤由系被告人对其实施了伤害行为,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的各项损失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被告人应当给予被害人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人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总计92411.25元,具体数额如下:

1、医疗费:17926.98元。

2、误工费:80.81元/天×(住院17天+休养90天)=8646.67元。

3、护理费:17天×64元/天=1088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17天×10元/天=170元。

5、营养费:(住院17天+休养90天)×10元/天=1070元

6、交通费:251.60元。

7、残疾赔偿金:5789元/年×6年=34734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父):20年×3912元/年×30%÷3人=7824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10、鉴定费:700元。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及公诉机关提交的有关证据,被告人XXX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对原告的经济赔偿责任。唯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才能得到惩罚,被害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公平正义才能得以伸张。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评议和采纳。

代理人:XXX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徐叔明的委托并经华镇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徐书明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在开庭前我查了阅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调查访问了相关人员,今天又参加了贵庭的法庭调查,在充分全面的了解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徐兆秋破坏生产经营罪罪名不成立,现陈述辩护意见如下:

根据刑法276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该罪名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主观动机必须是由于愤怒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客观上具有毁坏机器设备等行为 3生产经营必须是合法的

就本案而言,徐兆秋与青溪公司及其员工并无过节,而且徐兆秋是受老年协会的指派,为的是村民的利益和堤坝的安全,因此主观方面的要价不成立。

在客观方面,只能证明徐兆秋打破了一个按钮,尚达不到毁坏机器设备的犯罪标准,公诉人提供的价格鉴定书和现场勘验笔录因为存在明显的纰漏和错误不能证明徐兆秋有毁坏机器设备的行为,同时青溪公司1号船的生产也未受到多大的影响,因此毁坏机器设备这一条件同样不能成立。 青溪公司名义上是疏浚河道,实际上却是在采砂淘金,尽管起诉书没有查明这个问题,但各方面的材料都证实了这一事实,我注意到青溪公司营业执照没有采砂淘金的项目,应不大可能取得采砂淘金的批准手续,因此其采砂淘金行为应属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那么徐兆秋上船制止1号船采砂淘金应属制止不法经营行为的正义之举,是应该受到褒奖,而不是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庭的审判。

公诉人提供的一系列证据都存在严重的错误和纰漏,现列举如下:

1勘验书和现场方位示意图:公诉人提供的勘验书日期为3月16日,而案发时间为2月27日,也就是说勘验书勘验的现场不是案发时的现场,勘验书并不能证明案发时的情形,因此勘验书不具有证据客观性。

2鉴定书:该鉴定书是在2月28日到3月6日制作的,而现场勘验书却是在3月16日制作的,也就是说先进行的1号船相关损毁物品的价格鉴定后进行的现场勘验,鉴定的物品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损毁的物品,因此鉴定书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

3证明书:由乐平市采砂管理工作小组出具的证明书日期为3月16日,是在案发15日后开具的,证明书不能证明案发时的情形。 4被告的讯问笔录:该讯问笔录是不完整的,只记载了有利于原告的陈述对于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记录其中。

5现场照片:从中不能看出被告人与1号船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更没有显示被告人砸坏了相关物品,也就是说该照片与待证事实之间不存在关联性。

6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河道疏浚开发,码头建设开发,房地产开发,仓储物流服务经营,采砂淘金并不在其经营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破坏生产经营罪不仅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无一符合而且在证据方面也存在诸多严重的错误和纰漏,因此被告徐兆秋是无辜的,他是出于维护全体村民的利益和堤坝的安全同青溪公司挖沙淘金的违法行为做斗争,虽然斗争的手段存在瑕疵,损坏了一些物品,但是同青溪公司淘金挖沙带来的危害相比较,几乎是微不足道的,如果任由该公司挖沙淘金而不制止致使堤坝倒堤,那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魁堡村几百户村民都将会陷入灭顶之灾,难道一定要出现了这等人间惨剧才来追究青溪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吗?如果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要获罪的话,那法庭之内还有正义可言吗?因此我恳求法庭依法宣告徐兆秋无罪,同时我呼吁有关部门行动起来查明青溪公司违法挖沙淘金的事实真相,严厉制裁该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地方的和谐稳定!

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 律师:欧阳颖华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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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

××公诉字(19××)44号

犯罪嫌疑人姜××,男,19××年11月10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市××安装公司工人,住址:××省××市××区友谊街×委×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19××年11月16日因私藏枪支、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男,19××年5月29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高中,单位及职业:农民,住址:××市××村二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8月因抢劫罪被判刑3年。19××年7月刑满释放。19××11月16日因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姜××、王××有下列犯罪事实:

19××年6月份,姜××在山东曲阜一黑市上花15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小口径手枪,于10月底找到王××,预谋到××市抢劫出租车开回本市销赃,王××当即表示同意。

19××年11月16日上午,姜、王二人携带这支小口径手枪及一把尖刀乘客运汽车窜到××市并熟悉了地形。晚8时许,两人在××区××街搭乘段×驾驶的一辆红色拉达出租车(牌号辽D—51087)行至××镇木材检查站附近时,坐在右前座位的姜××拿出尖刀,坐在后座的王××拿出小口径手枪逼住司机段×。姜××说:“快下车,不然宰了你!”。段见状弃车而逃。姜××开车行至××县高官乡安家村大桥时,车轮卡在桥的断裂处,当两人去村里找人抬车时,被前来追捕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私藏枪支罪、抢劫罪;犯罪嫌疑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19××年×月×日

注:1.犯罪嫌疑人姜××、王××现押于××市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壹卷玖拾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封检刑诉(2004)59号

被告人马天有,男,1954年5月18日生,回族,身份证号码:410727540518181,小学毕业,农民。封丘县回族乡前荆乡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03年9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我院批准2004年1月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天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4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4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4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6月1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马天有与被害人李明堂因地边发生纠纷引起殴斗,殴斗中马天有用拳头将李明堂打倒在地,李明堂倒地后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明堂系生前患有高血压病, 因头部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天有供述用拳头打李明堂头部致使倒地的经过:

2.证人李振峰证明马天有拳打李明堂的经过:

3.证人吕玉荣证明马天有拳打李明堂的经过:

4.证人彭思祥证明马天有拳打李明堂的经过:

5.证人李明旺证明马天有拳打李明堂的经过:

6.证人陈修军证明马天有拳打李明堂的经过。

7.法医鉴定结论:死者李明堂系生前患有高血压病,因头部受到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天有过失致使李明堂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祯

二00四年六月八月

附:

1.被告人马天有羁押在封丘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 页。

××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第×号

犯罪嫌疑人王××,男,25岁,汉族,湖南省株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系××压塑制品厂工人,住××市北郊王庄二队,因本案于19××年×月×日经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流氓罪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19××年×月×日移送我院。现经我院查明:

19××年×月×日晚1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随同李×(已起诉)、朱××(已起诉)到××县××转盘路个体户周××餐馆就餐,三人共喝白酒2?3斤,应付人民币7?9元,李×以钱未带够和以后常来照顾生意为由只付给人民币6?6元,便扬长而去,店主敢怒不敢言。次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又随同李×、朱××到××转盘路艾××录像厅看录像,李、朱纠缠店主艾××让其换武打片,艾不从,李、朱对艾扬言:“如不换,就砸坏录像机,封录像厅的门。”犯罪嫌疑人王××对李、朱进行劝阻说:“算了,算了”,才未能打起来。凌晨3时许,李、朱又闯进南郊××餐馆寻衅闹事,犯罪嫌疑人王××又从中劝阻。在受到李的斥责后,准备独自回厂。此时,餐馆职工包××要去南郊派出所报案,被正要回厂的王××发觉,王抓住包××质问为什么偷其自行车,并对包拳打脚踢,直到包跪下叩头求饶。

以上事实,有在场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在李×等流氓一案中,不仅没有参与,而且还有多次劝阻的行为;殴打上是基于双方的误会,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款以及第140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不起诉,予以释放。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检察长:×××

19××年×月×日

××××人民检察院 刑 事 抗 诉 书

××检××刑抗[ ]号?

原审被告人……(依此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情况)。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地叙述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当依由重至轻或者时间顺序叙述。)

本院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方面分别论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附:

1.被告人×××现服刑于×××(或者现住×××)。

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宝刑初字第3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仙金,男,1954年12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魏家村。因本案于1998年10月21日被留置, 同年10月24日被拘留,1999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99)沪宝检刑起字第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仙金犯合同诈骗罪,于199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吉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仙金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经合议庭审理并且评议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仙金于1998年2月12日至3月底,在无资金的情况下,以上海越阳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海益昌薄板有限公司订立冷轧板购买合同,采取先提货后付款的方式进行贸易。同年4月12日和4月27日,被告人王仙金在明知经营亏损且部分货款被其挪作他用,已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被害单位订立合同,获得SPCC0.5× 1000C冷卷板99.006吨、SPCC0.4×1000C冷卷板9.186吨(价值人民币44.517190万元),销售给嘉兴链罩厂。1998年4月29日,被告王仙金从嘉兴链罩厂取得10万元的汇票,打入台州市黄岩余一工贸有限公司,如数提现后潜逃离沪。当被害单位将被王仙金抵押在该单位的支票填上金额44.17190万元委托银行收款时,因无款而遭遇退票。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嘉兴链罩厂吊取了尚余货款99018.90元。为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的供述、许爱福、陈万君、应家琪、陈玮、沈文龙、朱冬香、张国民、张舜华、余鸿康、陈林荣等知情人员的证言、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支票、汇票、银行退票通知书、对账单、合同书等书证为指控证据,指控被告人王仙金的上述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刑罚。

被告人王仙金辩称:1.本人不是越阳物资有限公司的承包人。2.在与益昌薄板公司的业务交往中,虽是先提货后付款,但在2至3月间的交易中能够按约定的在15日内结清前笔交易的货款。3.由于益昌公司方面曾多次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将支票解入银行导致本人被处罚款,故产生待解决此问题后再了清拖欠款项的想法。4.本人拖欠益昌公司的钱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刘曲言提走6万余元、陈远炳向本人借款20余万元均未归还所致。5.本人在4月份与益昌公司的44万余元的交易中,有21万余元贷款由银行划给了益昌公司,另9万余元在嘉兴链罩厂,并未提取。本人虽提走了10万元,但并未逃匿,而是准备筹款还债。总之,本人拖欠益昌公司货款是错误的,但此行为属民事债务。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王仙金在无经营资金的情况下,以上海越阳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海益昌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害单位)订立冷卷板购买合同,按双方约定的先提货后付款的方式,12次从被害单位购入冷卷板销售给嘉兴市城区工贸物资供应站、嘉兴链罩厂。被告人王仙金在明知前期经营亏损、部分货款由本人挪作他用,已拖欠被害单位货款20余万元的情况下,继续与被害单位订立购货合同,分别于1998年4月12日、4月27日从被害单位提取SPCC 0.5×1000C冷卷板99.006吨、SPCC 0.4×1000C冷卷板9.186吨(合计价款44.517190万元),销售给嘉兴链罩厂,按约定可得本利人民币44.901890万元。同年4月15日,被告人王仙金将嘉兴链罩厂支付的25万元解入其所在的越阳公司的账户,其中银行以收款方支票托收的方式划给了被害单位21.770789万元,以支付先前的欠款;银行抵扣罚款12320.09元,余款19972元由被告人王仙金提取现金和支票转出。5月4日,被告人王仙金将嘉兴链罩厂支付的10万元解入黄岩余一工贸有限公司的账户中,随即从该公司提取了同等数额的现金,此后被告人王仙金便潜逃至兰州从事服装生意。因被害单位催款和寻找被告人无着落,便向侦查机关报案。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嘉兴链罩厂追吊了被告人王仙金尚未提取的剩余货款99018.90元(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王仙金的亲属将现金人民币15000元交由侦查机关,该二笔款项均发还给了被害单位。

合议庭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一)1998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王仙金以上海越阳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历次与被害单位签订的购买冷轧卷板合同书、直供厂供货协议书、被害单位相应开据的增值税发票和财务明细分类账、银行退票通知书;被害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家琪、陈玮、陈万君、张小明等人就1998年2月至3月间,与被告人王仙金进行钢材交易的具体情况所作的证言笔录;嘉兴市城区工贸物资供应站于1998年2月13日,从被告人王仙金处购进钢材的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该单位人员沈文龙就与被告人王仙金进行交易和付款等具体情况所作的证言笔录;嘉兴链罩厂于1998年2月至3月底,从被告人王仙金处购进钢材的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该单位人员许爱福就与被告人王仙金交易和付款等具体情况所作的证言笔录;被告人王仙金就从被害人处购进钢材销售给上述二单位的具体情况所作的供述。该组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王仙金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采取先提货后付款的方式,从被害单位取得钢材,销售给二单位的事实。还从相关发票和付款凭证中得出被告人王仙金有低于进价销售的事实。

(二)被告人王仙金在本案侦查阶段对交易所得款项的用途的供述、农业银行上海分行虹口支行中山北一路营业所提供的被告人所在的公司存款和资金流向情况的证明文件、侦查机关查询被告人王仙金所用账户的通知回执,并结合第

(一)项证据,可以证明时至1998年3月底,被告人王仙金拖欠被害单位21万余元货款及其原因,继而证明其前期经营严重亏损的事实。

(三)1998年4月13日、4月27日,被告人王仙金继续与被害单位签订的购买冷卷板合同书、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被害单位经办人陈玮、张小明就被告人王仙金与其单位签订合同,取得总价额为44.517190万元的冷卷板所作的证言笔录;嘉兴链罩厂经办人许爱福就本单位从被告人王仙金手中购得价额为44.901890万元的冷卷板所作的证言笔录、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已支付被告人王仙金35万元货款的付款凭证、说明尚欠被告人王仙金99018.90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人王仙金与嘉兴链罩厂补签的协议书;侦查机关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记载,1998年4月15日被告人王仙金将25万元解入其使用的账户,其中21.770789万元划入被害单位账户,12312.09元抵扣了银行罚款,余款由被告人王仙金提现和支票转出的书证;被害单位的明细分类账作相应记载的书证;台州市黄岩余一工贸有限公司张国民就被告人王仙金于5月4日借用该公司账户解入10万元随即提走现金所作的证言笔录、反映被告人王仙金提取该笔现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由被告人王仙金签名的支票存根;被告人王仙金就继续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提取钢材转手卖与他人获得钱款等具体情况所作的供述。上述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王仙金于1998年4月间,在前期经营严重亏损的情况下,继续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并延用原交易方式取得钢材,卖给嘉兴链罩厂获得货款,以及货款的去向的事实。

(四)被害单位于1998年5月21日向侦查机关报案的书面材料;张舜华反映被告人王仙金在5月份潜逃前后情况的证言笔录、侦查机关向多人了解被告人王仙金去向的笔录记载、陈林荣就被告林仙金在兰州与其开店合做服装生意的具体情况所作的证言笔录、被告人王仙金在本案侦查阶段对去兰州的原因作的“本人已经失去信用”的供述、对欠款所持态度作的“本人至今没有还款行动”的供述,并结合第

(三)项证据综合认证,证明了其携款潜逃的事实。

同时,被害单位陈万君的证言笔录、农业银行上海分行虹口支行中山北一路营业所唐玫秋的证言笔录、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等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王仙金对因被害单位提前将支票解入银行导致其被罚款的辩解属实。侦查机关的扣押清单、发还凭证等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王仙金的亲属替其退赃1.5万元的事实。

以上证明本案事实的全部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仙金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被告人王仙金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法定的相应行为,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基本界限。综观本案,被告人王仙金于1998年2月至3月间,在并未隐瞒其无资金的情况下与被害单位进行交易,有民事行为具体的形式和内容,并基本履行了与被害单位约定的行为,虽拖欠了被害单位20余万元的货款,且其形成原因也是相当明确的,但其在该阶段的交易中尚未违背约定,其在该阶段的拖欠行为与当前在经济流通领域中存在的现象相像,不能断定被告人王仙金进行上述活动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该活动属诈骗行为,所欠被害单位的货款性质尚属经济交往中的拖欠。1998年4月间,被告人王仙金分二次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按先前约定的方式从被害单位提取钢材销售给他人,在占有部分货款后潜至兰州,并有证明其无偿还意愿和长期不归的证据。可以认定后期被告人王仙金在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携款潜逃,其行为发生了质的变化,行为特征中反映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据此,本院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仙金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仙金合同诈骗数额为445171.90元,按照有关的规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对此本院在对本案的性质已经作出分析判断,阐明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的基础上,分析被告人王仙金于1998年4月间,按与交易下家(指购买方——评析专注)的约定,取得44.901890万元的货款,其中21.770789万元被银行划账充抵了前期的拖欠款,12320.09元被银行扣划充抵罚款。由于在此款交割前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王仙金犯罪目的和法定诈骗行为的前提下,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的数额并相应视为民事债务。对被告人王仙金合同诈骗的数额应是其非法占有的数额,包括其解入台州市黄岩余一工贸有限公司账户并提取的10万元现金、解入本公司账户并提取的25万元中的余额19972.00元、暂存于嘉兴链罩厂账上的99018.90元,合计21.899009万元,从中扣除其在此交易中获利部分计3847.00元,被告人王仙金合同诈骗数额21.51439万元,仍属数额特别巨大。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由于被告人王仙金系本合同诈骗案件的行为人,本案又系自然人犯罪,其所作的本人非上海越阳物资有限公司承包人的辩解在本案中无实际意义。被告人王仙金虽未从嘉兴链罩厂提取剩余的9万余元贷款,但被害单位已失去了对该款的控制,而相对是在其控制和处分之下,故其对该节的辩解不予采纳。从现有证据已证明了被告人王仙金携款逃匿的事实,其对被害单位有关人员曾与其有联系的辩解理由,被所有的指控证据排斥,因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仙金的其他辩解中的合理因素,本院在对本案的性质和事实的论述中已作了充分的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仙金在履行与被害单位签订的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应支付给被害单位的货款逃匿,其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仙金合同诈骗犯罪的罪名成立,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属实。鉴于被告人王仙金在到案后能协助侦查机关追回部分损失,以及亲属为其退款的实际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本院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仙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8年10月21日起至2008年10月20日止),罚金2万元。

二、被告人王仙金非法所得10.4972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上海益昌薄板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判长 王北翼

审判员 徐敏芳

审判员 葛宝琴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皓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256号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

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

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

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民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李××因承包土地、果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199×]×经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级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上诉人拖欠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9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据此判决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土地、果园承包金(含特产税、粮油差价款)2276?01元,违约金891元,共计3167?01元。

李××上诉称,被上诉上应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的工资可与本案合并审理,应从总欠款中扣除其工资款。

被上诉人辩称,关于上诉人的请求,一是没账可查,二是当时村委已作过处理,故上诉人以此为由拖欠承包金是错误的。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自1988年承包被上诉人土地52亩、果园11亩(果树38棵)。1998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已交174元,另欠粮油差价款28元,共欠444?26元;1989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已交36?22元,共欠541?78元;1990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另欠粮油差价款137?44元,已交43?47元,共欠671?97元;1991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1000元,已交60元,尚欠618元。以上上诉人共欠被上诉人2279?01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约定缴纳承包金,无故拖欠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年×月×日

书记员:××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监字第×号

申诉人(原上诉人):苏××,男,39岁,汉族,××省××县人,××光电技术研究所干部,住本市××区××路24号。

被申诉人(原上诉人):肖××,女,40岁,汉族,××省××市人,××××院设计所工人,住本市××区××胡同三号。

委托代理人:杨××(肖××之夫),40岁,汉族,××市人,××市政法干校司机,住址同上。

申诉人苏××因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19××)中民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再审查明:

19××年1月,苏××经汪××介绍与马××相识。19××年1月20日马××以借贷方式向苏××诈骗人民币5000元,苏××发现受骗后,于当天找马××追回2500元,所余2500元在苏××紧追的情况下,由马××找肖××出面作保,并写了借条:“马××借到苏××现金2500元整(由借方提出利息为百分之三十),本利全部于19××年1月31日以前归还。如借款人马××逾期不能归还时,则由中保人肖××偿还2500元整。”马××于19××年2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年2月,苏××诉至原审人民法院以马××向自己借款2500元,逾期不还为由,要求肖××偿还,肖××提出自己也是受骗作保,不同意偿还借款2500元。原审法院判决,肖××偿还苏××借款2500元整,自19××年12月起,每月给苏××人民币500元整。判决后,苏××以不同意每月付人民币500元偿还方式为由;肖××以自己是受骗作保,不应负偿还债务的责任为由,均上诉至本院。二审认为,苏××以高利贷款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于19××年9月30日以(19××)中民字第6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西民字第33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苏××之诉讼请求。终审判决后,苏××以二审判决认定自己以高利贷款不符合事实,肖××仍应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再审认为:马××以借贷方式进行诈骗犯罪,已受到国家法律制裁。苏××与马××、中保人肖××之间不是正当的民事借贷关系、原判认定苏××以高利贷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苏××受骗借款,肖××受骗作保都应从此事中吸取教训。苏××要求肖××偿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承苏××与马××的借款关系,让肖××负连带偿还责任,二审判决认定苏××高利贷款均属不当,应予撤销。据此,本院改判如下:

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民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19××)×民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苏×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代理审判员:郝××

××××年×月×日

书记员:董××

××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港经初字第××号

原告:梁跃芳,女,52岁,汉族,原×××市新雅楼酒家承包人(总经理),住×××市建筑设计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王鸿,×××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其付,×××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新雅楼酒家董事会,地址在本市连云区墟沟镇海棠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罗祖耀,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跃芳与被告×××市新雅楼酒家董事会承包合同纠纷,愿意通过内部协调解决,要求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和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及其他诉讼费2200元,共计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2000年×月××日

书记员:××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95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1996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总店赔偿李云、李征经济损失4.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云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平

审判员:李峰亚

审判员:陈 通

一九九×年七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高 峰

××省××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法行初字第×号

原告:吕××,男,73岁,汉族,住××市××镇××村××组。

被告:××市××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男,47岁,××市××镇人民政府司法助理员。

原告吕××诉被告××市××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吕××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胡××为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多次要求被告作出明确处理,被告一直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执行1994年8月31日调解协议和1995年4月30日界限划分的规定。

被告辩称:原告吕××与相邻胡××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属集体所有,并未明确划分给个人使用,原告无权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住××村××组)与胡××(住××村××组)为左右邻居,两户住房之间留有一块243.84平方米的空地,双方曾为该地的使用权多次发生纠纷。1994年8月31日,××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原告与胡××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规定:“双方相邻地基,以××组与××组沟心为界,南北一条线,线东归甲方(原告)使用,线西归乙方(胡××)使用;界东乙方临时利用的猪舍,乙方在春节前拆除,其地基转让给甲方,其中草堆地在10月底让给甲方。”后原告又要求以路心为界重新作出界限划分。1995年4月30日,××村村民委员会又召集该村××组和××组共同磋商,作出了《关于××组与××组庄台之间界限划分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两组之间的界限以沟心为界,两侧的土地为集体所有,不得划为个人承包面积和旱地,已划入的由各组划出核减;界限中心两侧各留30cm不准搞建筑物(除胡××原有的猪舍,草堆能让出外,厕所限在冬至拆除)”后××镇××村村民委员会出面拆除了胡××的猪舍,但是厕所未拆除,草堆未搬出。原告吕××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土地系集体所有,未明确划分给个人使用,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相邻之间土地使用权界限划分规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且原告所诉要求执行《调解协议》和《界限划分规定》又不属被告职责范围,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要求被告××镇人民政府执行1994年8月31日调解协议和1995年4月30日关于界限划分规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199×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法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黄××,男,63岁,汉族,××县人,个体户,住××县××乡××村。

委托代理人:陈××,××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县××乡司法员,住××乡政府宿舍。

被上诉人:××市卫生局,地址:××市××湾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市卫生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龙××,××市卫生局副局长,住××市××西路××号。

上诉人黄××对送检牛黄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以认定事实不符合实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黄××于1988年2月初宰杀其买回的一头水牛,在牛腹腔中发现七八块鸡蛋大小物品,黄视为牛黄,即拿到××县中药批发部辨认,后将该“牛黄”烘干(重640克)要求卖给该中药批发部。由于牛黄是贵重药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经药检部门检验是真牛黄才予收购。2月23日,上诉人和中药批发部的工作人员一起将该“牛黄”送××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结论是“本品经按《中华药典》(1985年自版)牛黄项下检验,外观性状,显微鉴定均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应作天然牛黄药用”。1988年4月18日市药检所将少量送检物及检验结果送××自治区药品检验所复核检验。结果“不符合《中华药典》1985年版一部和卫生部进口药材标准的有关规定,不是正品牛黄,不可作牛黄供药用”。××市卫生局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精神,于1988年8月5日以×卫药罚字[1988]第005号“行政处罚通知书”做出如下处罚:

一、就地没收假牛黄,监督公开销毁;

二、不给予经济处罚。上诉人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进行中,被上诉人又重新做出撤销原处罚通知书,改为行政处理,以×卫字[1988]089号文件“关于没收黄××同志送检假牛黄的决定”,对上诉人送检假牛黄予以没收,在适当时候公开销毁。上诉人仍不服,最后,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市卫生局的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将从牛腹腔中取出的物品做“牛黄”送××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目的是为了辨明是否是牛黄,然后卖给国家。就这一事实来说,黄××虽无过错,但牛黄是一种名贵中药材,用于治疗疾病,属特殊商品,应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现上诉人送检“牛黄”经××市和自治区药品检验所检验均证实不是牛黄,因此,便无医用和经济价值了。

为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严防假劣药品失去控制流入市场以假乱真危害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3条及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卫药字第59号《关于对制售假药、劣药案件经济处罚的通知》第3条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市卫生局×卫字[1988]089号关于没收送检假牛黄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归还假牛黄及赔偿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无理,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51条第1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颜××

代理审判员:潘×

代理审判员:覃××

1989年7月21日

(公章)

书记员:林××

民事起诉状

(一)

(公民提起诉讼用)

原告:(写明姓名或职务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职务等基本情况)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民事起诉状

(二)

原告:

住所地:

起诉人:×××

年 月 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 话:

被告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 话: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田××,主任。

被上诉人丁××,女,汉族,196×年7月15日出生,住××县××镇×××村。

上诉请求:

1.撤销(200×)×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偿还拖欠上诉人的借款本金4500元、利息1552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三顺延至实际还款之日);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确认“1992年1月13日,被告丁××在原告处借款4500元,办理了农业贷款明细帐和贷款合同为一体的贷款手续,在贷款手续上加盖了丁巧玲印章”,但其判决理由却认定“原告未按照规定,办理合法的借款手续”,其事实认定与判决理由互相矛盾。贷款合同虽然条款简单,但其已经构成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不能仅仅依据条款简单就认为未办理合法借款手续,正如保证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一个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一个保证条款,我们不能说保证条款内容简单而否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同样不能以贷款合同条款简单而否认贷款手续的合法性。

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应当被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必须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并指定举证期限,本案中不存在双方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形,只有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根据宝丰县人民法院的制式举证通知书,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统一为30日,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明显超过了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之证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要么被上诉人超过举证期限,要么一审法院未送达举证通知书,违反了法定程序。

本案所涉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为1992年1月13日,而被上诉人提供的为1993年度信用社使用的贷款手续,上诉人在1992年发放贷款时不可能使用1993年的合同格式,因此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该笔借款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明确记载,被上诉人于2000年9月15日清偿8153.10元的利息,该记载在证据上能够免除被上诉人这部分利息的履行义务,属于对上诉人不利的证据,上诉人提供不利于自身的证据,该证据的效力无庸置疑。如果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发放贷款,那么被上诉人是不会履行清偿利息义务的,被上诉人清偿利息的行为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已经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从而导致错判,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答辩状

(供公民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因……一案(写明原被告姓名和案由),提出答辩如下:

民事答辩状

(供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因……一案(写明原被告姓名及案由),提出答辩如下:

学历、职称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杨××,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区××大街××胡同××号

本人1978年至1981年在××大学中文系学习卒业,获语言学学士学位;1982年至1987年在××语言大学任教,教学卓有成效,被评定为副教授职称,并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以公证。

申请人:杨××

1998年10月18日

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学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两件

亲属关系公证书

)××字第××号

申请人:黄××,女,1930年1月16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关系人:孔××,女,1951年2月7日出生,现住××国,××市××街×号。

根据当地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记载核实,兹证明申请人黄××是关系人孔××的母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公证处加盖公章

推荐第6篇:法律文书

用钢笔、铅字书写或打印,一律使用A4纸。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格式文本

起诉状

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文书样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当事人栏,注明自然情况。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下列文书当事人栏要求同此)

2.诉讼请求。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务。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3.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要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证据部分,有三项内容:列述提交的有关书证、物证以及提起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说明书证、物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来源和可靠程度;证人的证言内容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

4.在起诉状尾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字,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日期要填写准确。(下列文书要求同此)

公民授权委托书

公民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文书。

【文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现委托 在我与 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委托权限授权是委托书最重要的部分。一般授权委托书只授予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而无权处分实体权利。在委托书上只需写明“一般委托”即可。特别授权代理,还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如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特别授权要对所授予的实体权利作列举性的明确规定,否则视为一般委托。

2.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双方签名。 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文书。 【文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电话:

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 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单位:(公章)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法人向人民法院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我(单位名称) 任(厂长、经理等) 职务,是我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填写说明】

其他组织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同上。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收到原告(上诉人)的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反诉状

反诉状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 份

反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反诉请求。写明请求抵销或吞并本诉标的具体数额和方法。

2.事实与理由,是整个反诉状的核心。在这一部分里,要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充分阐述反诉主张的正确性和抵销、吞并对方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3.反诉人在证据部分,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也就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时,应说明什么证据需要保全,证据种类,还应说明证据由什么人持有及其具体理由。

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裁判的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某种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向你院起诉在案(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损毁(或隐匿)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或者其他原因),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书证 件;

2.物证 件; 3.证人 住址:

【填写说明】

1.事实与理由。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何发生纠纷。再具体写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然后写请求保全的原因。着重写明必须实施财产保全所根据的事实,即被申请人有毁损诉争的标的物的行为,及其正在实施处分的行为。

2.请求目的。即请求采取何种保全措施。应写明要求人民法院或查封、或扣押、或冻结等,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同时表示自己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提供何种担保。

先予执行申请书

先予执行申请书,是原告因生活或其他方面急需,在案件起诉后判决前要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预先给付一定数量款项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当事人间,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向你院起诉在案,现因 ,为此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一部分款项(或某项物品),现将事实和理由分述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书证 件;

2.物证 件;

3.证人 住址; 【填写说明】

1.事实与理由。写明急需先予执行的事实,说明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并无对待给付的义务。

2.申请理由,着重提出被申请人必须先行给付的事实根据。 3.请求目的。将申请人要求先予执行的标的写清楚,并将给付的物品,款项写清楚。

民事撤诉状

民事撤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民事撤诉状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于 年 月 日向你院提起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 特此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核准。

原在提起起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共 件,请予发还。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撤诉的理由。通常基于以下原因:(1)被告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原告发现自己起诉不当,此时要写明起诉不当的原因。

证据保全申请书

证据保全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与 因 一案,已于 年 月 日向你院提起诉讼。现因该案证据即将灭失(或者是以后难以取得,)为此,申请给予保全证据。现将案件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说明案件已受理在案。

2.事实与理由。写明证据急需保全的原因,如某些证据可能损毁、变形或不复存在,或者证人年老、病重、将要死亡或出国留学、定居等。

3.请求目的,即申请人要求怎样保全,采取什么保全措施要具体写明。可以请求采取拍照、录像、绘图、制作模型、记录证人的证言等等。

上诉状

上诉状,是民事、经济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撤回上诉状

撤回上诉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撤回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撤回上诉状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的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于 月 日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因 特此申请撤回上诉,请予核准。

原在提起上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共 件,请予发还。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

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方拒不履行裁判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当事人,因 一案,经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字第 号一审(或终审)民事判决,或仲裁委员会于 年 月 日作出( ) 字第 号裁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如果是经公证处发给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其写法是:

上列当事人,因 事项,经 公证处于 年 月 日,发给( )字第 号强制执行公证书,据此,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书证 ,( )件 2.物证 ,( )件

3.证人 ,住址: 4.仲裁委员会裁决复印件一份;

5.公证处强制执行公证书复印件一份。【填写说明】

1.事实和理由部分。简要地叙述原案情和处理结果,并说明现在的执行状况;同时要阐明强制执行的必要性。

2.请求目的。在叙述事实, 论证理由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明确的请求目的。最好按照法律规定的几种执行措施,提出具体请求,以供人民法院考虑。

推荐第7篇:法律文书

第一章绪论……………………………………………………(1)

第一节法律文书的概念、类别……………………………(1)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1)

二、法律文书的类别………………………………………(1)

第二节法律文书的沿革…………………………………(2)

一、中国古代法律文书的产生和演变………………………(2)

二、中国现代法律文书的发展变化…………………………(8)

第三节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10)

一、制作的合法性………………………………………(10)

二、形式的程式性………………………………………(11)

三、内容的法定性………………………………………(12)

四、语言的精确性……………………………………(13)

五、使用的实效性………………………………………(14)

第四节法律文书的作用…………………………………(14)

一、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14)

二、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15)

三、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15)

四、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16)

第五节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16)

一、遵循格式,写全事项…………………………………(16)

二、主旨鲜明,阐述精当…………………………………(19)

三、叙事清楚,材料真实…………………………………(21)

四、依法说理,折服有力…………………………………(26)

五、说明情况,简洁明晰…………………………………(28)

六、综合表达,叙议为主…………………………………(29)

七、行文章法,因文而异…………………………………(31)

八、语言精确,朴实庄重…………………………………(35)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40)

第一节概述………………………………………………(40)

一、侦查文书的概念、功用………………………………(40)

二、侦查文书的产生和演变………………………………(40)

三、侦查文书的分类……………………………………(41)

第二节立案、破案文书…………………………………(42)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42)

二、呈请立案报告书……………………………………(44)

三、立案决定书…………………………………………(45)

四、呈请破案报告书……………………………………(46)

第三节强制措施文书…………………………………(47)

一、呈请拘传报告书……………………………………(47)

二、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49)

三、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51)

四、呈请拘留报告书和拘留证……………………………(51)

五、提请批准逮捕书和逮捕证…………………………(54)

六、通缉令………………………………………………(59)

第四节调查取证文书…………………………………(61)

一、呈请搜查报告书……………………………………(61)

二、搜查证………………………………………………(62)

三、呈请扣押邮件、电报报告书…………………………(63)

四、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65)

五、调取证据通知书……………………………………(66)

第五节延长羁押期限文书………………………………(67)

一、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67)

二、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68)

三、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70)

第六节侦查终结文书……………………………………(72)

一、起诉意见书…………………………………………(72)

二、撤销案件决定书……………………………………(76)

三、撤销案件通知书……………………………………(77)

第七节补充侦查和复议、复核文书……………………(79)

一、补充侦查报告书……………………………………(79)

二、要求复议意见书……………………………………(81)

三、提请复核意见书……………………………………(82)

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检察文书………………(85)

第一节概述………………………………………………(85)

一、检察文书的概念、功用………………………………(85)

二、检察文书概况和分类…………………………………(86)

三、检察文书的结构及写作的基本要求…………………(90).第二节常用检察文书的写作方法………………………(96)

一、立案、侦查类文书……………………………………(96)

二、公诉类文书 ………………………………………(100)

三、抗诉类文书 ………………………………………(109)

四、其他法律文书………………………………………(117)

第四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上)…………(120)

第一节概述……………………………………………(120)

第二节第一审刑事判决书……………………………(121)

一、概念、功用…………………………………………(121)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21)

第三节第二审刑事判决书……………………………(132)

一、概念、功用…………………………………………(132)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33)

第四节再审刑事判决书………………………………(139)

一、概念、功用…………………………………………(139)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39)

第五节刑事裁定书……………………………………(145)

一、概念、功用…………………………………………(145)

二、第一审刑事裁定书…………………………………(145)

三、第二审刑事裁定书…………………………………(147)

第五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中)…………(152)

第二节第一审民事判决书……………………………(153)

一、概念、功用…………………………………………(153)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53)

第三节第二审民事判决书……………………………(160)

一、概念、功用…………………………………………(160)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60)

第四节再审民事判决书………………………………(164)

一、概念、功用…………………………………………(164)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65)

第五节民事裁定书……………………………………(168)

一、概念、功用…………………………………………(168)

二、第一审民事裁定书…………………………………(168)

三、第二审民事裁定书…………………………………(171)

第六节民事调解书……………………………………(172)

一、概念、功用…………………………………………(172)

二、第一审民事调解书…………………………………(173)

三、第二审民事调解书…………………………………(174)

四、再审民事调解书……………………………………(175)

第六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下)…………(177)

第一节概述……………………………………………(177)

第二节第一审行政判决书……………………………(178)

一、概念、功用…………………………………………(178)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78)

第三节第二审行政判决书……………………………(187)

一、概念、功用…………………………………………(187)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87)

第四节再审行政判决书………………………………(190)

一、概念、功用…………………………………………(190)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91)

第七章监狱法律文书——执法文书………………………(194)

第一节概述……………………………………………(194)

一、监狱执法文书的概念、功用…………………………(194)

二、监狱执法文书的分类………………………………(194)

第二节罪犯人监登记表………………………………(195)

一、概念、功用…………………………………………(195)

二、项目、内容和填写方法………………………………(195)

第三节提请减刑建议书………………………………(196)

一、概念、功用…………………………………………(196)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197)

第四节提请假释建议书………………………………(199)

一、概念、功用…………………………………………(199)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00)

第五节监狱起诉意见书………………………………(200)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01)

第六节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203)

一、概念、功用…………………………………………(203)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03)

第七节罪犯奖励审批表………………………………(205)

一、概念、功用…………………………………………(205)

二、项目、内容和填写方法……………………………(206)

第八节罪犯评审鉴定表………………………………(206)

一、概念、功用…………………………………………(206)

二、项目、内容和填写方法………………………………(206)

第九节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208)

一、概念、功用…………………………………………(208)

二、项目、内容和填写方法………………………………(208)

第十节罪犯出监鉴定表………………………………(209)

一、概念、功用…………………………………………(209)

二、项目、内容和填写方法………………………………(209)

第八章律师实务文书………………………………………(212)

第一节诉状类文书……………………………………f212)

一、民事、行政起诉状…………………………………(212)

二、民事、行政上诉状…………………………………(218)

三、民事、行政答辩状…………………………………(221)

四、民事反诉状、刑事自诉反诉状………………………f224)

五、民事再审申请书……………………………………(226)

六、刑事自诉状………………………………………(230)

七、刑事上诉状………………………………………(232)

八、申诉书……………………………………………(234)

第二节其他法律文书…………………………………(235)

一、申请书……………………………………………(235)

二、法律意见书………………………………………(236)

三、律师函……………………………………………(237)

第三节律师法庭发言…………………………………(238)

一、辩护词……………………………………………(238)

二、代理词……………………………………………(248)

第九章仲裁文书、公证文书…………………………………(254)

第一节仲裁文书………………………………………(254)

一、仲裁文书的概述……………………………………(254)

二、仲裁协议书 ……………………………………(254)

三、仲裁申请书 …………………………………(255)

四、仲裁答辩书 ………………………………………(256)

五、仲裁反申请书………………………………………(257)

六、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258)

七、仲裁裁决书 ………………………………………(258)

八、仲裁调解书 ………………………………………(259)

第二节公证文书………………………………………(260)

一、公证文书的概述……………………………………(260)

二、公证申请书 ………………………………………(263)

三、几种常用的公证文书的具体写作要求………………(267)

第十章笔录…………………………………………………(270)

第一节概述……………………………………………(270)

一、概念、功用…………………………………………(270)

二、分类……………………………………………(270)

第二节现场勘查笔录…………………………………(271)

一、概念、功用…………………………………………(271)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71)

第三节侦查实验笔录…………………………………(273)

一、概念、功用…………………………………………(273)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74)

第四节讯问笔录………………………………………(275)

一、概念、功用…………………………………………(275)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76)

第五节调查笔录………………………………………(278)

一、概念、功用…………………………………………(278)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79)

第六节法庭审理笔录…………………………………(280)

一、概念、功用…………………………………………(280)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80)

第七节评议笔录………………………………………(285)

一、概念、功用…………………………………………(285)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85)

第八节执行死刑笔录…………………………………(286)

一、概念、功用…………………………………………(286)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87)

第九节死刑临场监督笔录……………………………(287)

一、概念、功用…………………………………………(287)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288)《法律文书写作》教材后记……………………………………(289)出版前言………………………………………………………(293)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295)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296)

第一章绪论…………………………………………………(296)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304)

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检察文书……………(312)

第四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上)…………(316)

第五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中)…………(319)

第六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下)…………(323)

第七章监狱法律文书——执法文书………………………(326)

第八章律师实务文书………………………………………(330)

第九章仲裁文书、公证文书…………………………………(335)

第十章笔录…………………………………………………(338)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341)题型举例………………………………………………………(

推荐第8篇: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

一、单选

1、法律文书适用范围作出正确表述的一项是()

A、诉讼案件B、非诉讼案件C、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D、纪检案件和监察案件

2、法律文书的特征是()

A、具有法律效力B、具有法律意义C、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D、具有执行意义

3、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指指制作法律文书的根本目的和中心意思,制作时,应该考虑与注意 的是()A、多多益善B、宁缺勿滥C、各取所需D、明确单一

4、法律文书最基本的叙事方法是()A、顺叙 B、倒叙C、插叙 D、补述

5、法律文书选用材料的原则是()A、有闻必录B、有利C、客观真实D、简洁

6、民事起诉书中的案情部分,主要内容写()A、当事人身份事项。B、争执的焦点和具体内容。

C、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力D、分析论证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

7、民事诉状中“附:证据××份”属于民事起诉状结构中三大部分的(

A、首部B、正文C、尾部D、附项

8、合议庭评议笔录,其尾部须签名的有()A、审判长 B、书记员 C、合议庭成员 D、审判长、书记员

9、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行政诉讼的特点,就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进行() A、说明。B、分析。C、分析论证。D、叙述。

10、民事、行政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必须()A、清楚明了B、简明扼要C、正确D、明确具体

11、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在诉讼费用负担之后,另一行写:“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

A、予以认可。B、予以认定。C、予以确认。D、予以承认。

12、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写()

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维持原判,驳回上诉”C、“维持原判”D、“驳回上诉”

13、法律文书形式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结构固定化;二是()

A、用语法律化B、用语标准化C、用语书面化D、用语成文化

14、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针对犯罪的()根据法律规定,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法律上的评断。A、事实和证据B、情节、后果C、性质、特点D、事实、性质、情节。

15、制作起诉书,写被告人住址时,对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住地不一致的,写()

A、户籍所在地B、暂住地C、经常住地D、除写明户籍所在地外还应写明常住地

16、制作法律文书,首先必须符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必须明确,凡涉及案件实体内容的,都必须 严格遵守有关()A、实体法的规定B、法律的规定C、文书制作规范D、法律、行政法规。

17、下列几项,属于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是()

A、起诉意见书B、立案决定书C、不立案通知书D、批准逮捕决定书

18、下列关于抗诉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B )A、它是人民检察院制作的B、民事抗诉是对民事生效裁判抗诉C、行政抗诉是对未生效裁判的抗诉D、它是法院重新审判的法定依据

19、人民法院需用栽定处理的问题是()A、判定甲乙之间的婚姻纠纷B、判定甲乙所签合同的效力C、对申请撤回上诉的处理D、确认某甲有无继承权

20、辩护人用于()A、刑事诉讼中B、民事诉讼中C、行政诉讼中D、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21、代理词发表的时间是(D )A、为委托人写诉状时B、法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C、法庭调查阶段D、法庭辩论阶段

22、下列关于反诉状的表述,正确的是()A、反诉状的原告是原诉的被告B、反诉与原诉并非必须有联系C、反诉的被告可以不是原诉的原告D、原诉撤诉反诉不能独立存在

23、民事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必须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A、一年之内B、二年之内 C、三年之内 D、半年之内

24、将行政复议机关列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其理由部分进行剖析的重点应该是()

A、原告的所作所为B、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C、复议机关的变更决定 D、群众的议论

25、当事人提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时,必须在提交申请书时或在申请书中提供(A

A、担保B、保证C、保险D、承诺

26、立案判定书中对被“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立案侦查”的人的称谓()

A、人犯B、罪犯C、犯罪嫌疑人D、被告人

27、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请逮捕案件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A )A、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提请批准逮捕B、检察院将其补进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C、要求公安机关令其取保侯审D、要求公安机关对其监视居住

28、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包括()三部分。

A、首部、正文、尾部B、标题、正文、尾C、首部、事实、尾部D、编号、理由、尾部

29、起诉意见书送达单位是()A、上级公安机关B、同级人民法院C、上级人民法院D、同级人民检察院 30、裁判文书案号(即编号)由(A)等五要素组成。A、立案年度、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判程序和案件顺序号B、立案年度、部门简称、文书简称、审判程序和案件顺序号C、立案年度、案件性质、法院级别、审判组织和案件顺序号D、立案年度、法院简称、部门简称、文书简称和案件顺序号

二、多选(每题

1、法律文书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A、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B、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C、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D、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

2、在刑事搜查中,应当在搜查笔录上签名的人有(ABD

A、侦查人员B、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C、证人 D、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

3、再审民事裁定书适用范围包括(CD )A、中止诉讼和终结诉讼B、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C、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3、下列选项中由当事人制作的文书有(BCD )A、起诉状B、上诉状C、答辩状D、民事再审申请书 4.下列选项中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有(ABCD )

A、合同审查意见书B、法律咨询书C、民事起诉状D、遗嘱

三、名词解释

1、司法文书

2、起诉意见

3、通缉令

4、起诉状

四、简答题

1、简述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2、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的作用

五、综合题

1、找出下述文书中写作不当的地方并标记出来

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14日夜,赵××、钱××、孙××、李××和周××五人,聚在赵××家喝了3瓶二锅头酒,趁月黑风高之机,窜到××县××乡××村盗窃吴××家泰山12马力拖拉机一台(价值3600元)。后合价归钱××所有,赵××、孙××、周××各分得现金600-800元。钱××以李××只是跟着溜达了一趟,什么也没干,真他妈的“松”得厉害为由,给了50元。拖拉机现已提取,退还吴××。李××于1997年1月19日投案自首。案发后,周××积极退脏。孙××曾于1992年7月16日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6月18日刚刚释放,不久即再次参加盗窃,着实可恶。丢失拖拉机头的吴××写的证明说:1996年12月14日夜,我家被盗泰山12马力拖拉机头一台,发动机号××××××,车架号×××××现已领回。郑××证明:1996年12月中旬一天凌晨,赵××、钱×将一台拖拉机头开到我家放了两天,后由钱××开走。××县物伟价局物品价值评估认定:吴××被浅拖拉机头价值3600元。另有丢失拖拉机头的吴××辩认笔录及提取笔录证实。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赵××、钱××、孙××、李××、周××犯盗窃罪属实。

2、根据以下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行政起诉状。原告黄XX,女,28岁,XX省XX市人,XX省

XX市X X医院护士,住X X市XX区X路X号。被告X X省XX市卫生局,地址:XX市X X区X路X号,法定代表人,局长,李X。原告黄XX,于XXXX年X月X日,给患者张X注射青霉素时,由于自己熟识张X,并由张x自述多次注射青霉素无过敏反应,在没有皮试的情况下为张X注射青霉素,导致张X15分钟后产生输液反应,30分钟后抢救无效死亡。X月X 日,X X市卫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认为原告行为为医疗事故。原告对此无异议。X月X日,被告XX市卫生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给予原告以下处理决定:(1)给予死者家属经济补偿费8万元(2)吊销行医资格。原告对此决定不服,

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8条之规定。X月X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被告(XXX)X卫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除责令其给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1年以内的停业或吊销开业执照。第18条规定,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家属。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5 C C D A C 6---10 B C C C D 11---15C A D D C 16---20 A D C C A D 21---25D A B C A 26---3O C A A D A

二、多选题 1.ABCD 2.ABD 3.CD 4.BCD 5.ABCD

三、名词解释

1、司法文书: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文书,应该是指司法机关处理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不包括公证文书和仲裁文书,更不包括民用的法律文书。

2、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3、通缉令是公安机关依法通缉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服刑犯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4、起诉状包括民事诉状、行政诉状或刑事自诉状,是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控被告的书状。

四、简答题

1、简述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答:(1)依法制作,突出主旨(2)遵循格式,事项规范;(3)综合表达,叙议为主;(4)写清事实,掌握要领;5)分析事理,以法为据;(6)说明情况,简洁明晰;(7)语言准确,朴实庄重;(8)行文章法,因文而异。

2、公安机关的侦查文书的作用?

答:(1)公安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的工具;(2)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和当事人开展侦查或作出处理决定的文字凭据;(3)公安干替办案活动和过程的忠实记录。

五、综合题

1、找出下述文书中写作不当的地方并标记出来

A喝了3瓶二锅头酒,趁月黑风高之机 B分得现金600-800元钱 C钱××以李××只是跟着溜达了一趟,什么也没干真他妈的“松”得厉害为由,给了50元 D着实可恶 E丢失拖拉机头的吴××写的证明说:1996年12月14日夜,我家被盗泰山12马力拖拉机头一台,发动机号×××××××,车架号×××××现已领回

2、根据以下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黄X X,女,28岁,X X省X市人,X X省X X市X X医院护士,住X X市X区X路X号

被告:X X省X X市卫生局.地址:X X省X X市X X区X路X号法定代表人:李X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X X X X)X卫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 X X X年X月X日,患者张X到我院治疗。需注射青霉素。当日恰逢我值班,患者本人自述多次注射青霉素均无过敏反应,我也知道此事,因此没有进行皮试。15分钟后,张发生输液反应,我立即组织抢救,但30分钟后张X死亡。X月X日,我市卫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认为原告的行为为医疗事故。原告对此鉴定并无异议。

X月X日,被告X X市卫生局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给予我以下行政处理:(1)给予死者亲属经济补偿费8000元;

2)吊销行医资格。对此处理决定;原告表示不服,理由如下: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除责令其给病员或其亲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1年以内的停业或吊销开业执照。”但我是X X医院护士,而非个体开业者,另具上述《办法》18条规定:“医疗事故的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家属。”因此,被告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2条规定是错误适用法律,应当适用18条规定。因此,应由X X医院向死者家属支付补偿费,被告也没有权利作出吊销原告行医资格的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X X条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被告行政处罚规定的判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医疗故事处罚办法》

2、(XX) X号行政处罚书。

此致

X X市X X人民法院

起诉人:黄X X X XX X年X 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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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

一、名词解释题

1.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刑事判决书

2.第一审自诉案件的刑事判决书

3.第一审刑事裁定书

4.第二审改判用刑事判决书

5.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

6.再审予以改判的刑事判决书

二、不定项选择题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年立案第93号刑事案件,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编号可以表述为()。

A.〔2002〕海刑初字第93号B.海刑初字〔2002〕第93号

C.〔2002〕京刑初字第93号D.京刑初字〔2002〕第93号

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宣告无罪的,均应表述为()。

A.宣告被告人×××无罪B.被告人×××无罪

C.宣告被告人×××无罪释放D.判决被告人×××无罪

3.未成年人犯罪,且其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刑事被告人应当列为()。

A.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B.未成年人

C.未成年人的父母D.未成年人所在学校

4.一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括()。

A.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

B.检察院指控的事实

C.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要点

D.法院认定的事实

5.刑事裁判文书在记叙犯罪事实时,要将下列关键情节叙述清楚:()。

A.有关定性的情节B.有关量刑的情节

C.有无法律责任的情节D.所有查证属实的情节

6.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记叙犯罪事实的方法有()。

A.突出主犯法B.文字描绘法

C.突出主罪法D.自然顺序法

7.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犯罪事实部分应写清哪些要素?()

A.犯罪时间、地点B.犯罪的目的、动机

C.犯罪手段、情节D.犯罪的后果

8.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A.实体问题B.程序问题

C.实体或程序问题D.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

9.第一审被告人认罪案件刑事判决书的特点有()。

A.不再表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

B.必须写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

C.可以简要写明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D.必须写明构成犯罪的理由

10.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裁定书的情形有()。

A.驳回自诉B.准许撤诉

C.中止审理D.减刑、假释

三、判断并改错题

1.被告人翟×犯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深夜凌晨一时许,王×翻墙入院,被当场抓获。()

3.判处姚×死缓。()

4.制作刑事判决书,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正确无误的。()

5.因公诉机关抗诉和被告人同时上诉而引起的二审刑事判决书的诉讼参加人应依次写明:抗诉机关、原审被告人、辩护人。()

6.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7.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之后,另行续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以及地址。()

8.一审刑事判决书尾部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内,直接向本院提出上诉。”()

9.一审刑事判决书对刑期表述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10.因书记员属于法庭的组成人员,因此刑事判决书最后的签署,书记员的姓名应写在审判员姓名的后面。()

四、简答题

1.在叙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证据部分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包括哪几个层次?叙述时应遵循哪些要求?

3.刑事法律文书记叙犯罪事实的方法有哪些?分别适用于哪些类型的案件?

4.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作用有哪些?

5.再审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包含哪些内容?

6.法人犯罪的案件,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如何写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7.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特点有哪些?

8.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有哪几种?

9.第一审被告人认罪的刑事判决书的特点有哪些?

10.第二审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书在写法上的特点有哪些?

五、文书制作题

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制作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韩××与被害人

鲁××搭乘出租车到南京市××路边时,被告人发觉被害人为骗取钱财而假扮其女友,为此恼恨被害人,遂持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弹簧刀捅刺被害人的颈部,之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被刺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公民生命权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示了以下证据: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作案工具弹簧刀及被告人韩××作案时所穿着衣服照片、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身份材料、被害人身份材料、查询卡内账户清单及银联银行存根、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

辩护律师陈××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定性不准,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首先,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其次,被告人带刀是为吓唬被害人,其行为是伤害被害人而非杀害被害人;再次,被告人是在被害人欺骗、辱骂的刺激下一时冲动刺了被害人一刀,如果被告人意图杀害被害人,完全可以刺更多刀。(2)被告人事后非常后悔,通过发短信给被害人表示内疚,在准备去医院时被抓获。(3)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主动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是初犯,有酌情减轻处罚的情节。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已婚并育有一子,但其以征婚为名假意与被告人恋爱,借此骗取钱财。2005年3月3日晚,被告人约被害人见面后为其购买皮鞋、衣物,后被害人提出回家,并拒绝被告人同行,两人一同搭乘出租车到南京市××路边,此时被告人认为受到被害人欺骗,心生忿恨,遂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中被害人颈部一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颈部,造成颈内静脉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下面是根据上题所述案情材料作的一审判决,请据此制作一份二审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公民生命权利,致一人死亡,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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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题:法律文书(根据市电大平时作业选编)

一、选择题

1根据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法律文书的种类可分为(D)。D.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表格式文书

2法律文书的程式性主要表现在(BC)B结构固定化 C用语成文化

3法律文书在论述理由时的基本要求是(ABCD)。A.认定事实,以实为证;B.分析事理,以法为据;C.引证法律,明确具体; D.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4通缉令属于侦查文书中的( A )文书。A.立案、破案类5起诉书的功能有(ABCD)A是确空侦查活动终结、侦查活动合法的的凭证;B表明犯罪事实及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C是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的依据;D是代表国家公开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件。

6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3年第35号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编号为(A) A京西刑初字(2003)第35号

7从涵盖的内容来看,法律文书包括(C) C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民用法律文书

8这判决书确定统一格式和写作内容始自(D)D清代

9取保候审决定书属于侦察文书中的(B)文书。B强制措施类。 10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是(ABCD)A立案的事实依据B立案的法律依据;C立案的理由;D侦查计划。 11呈请拘留报告书的性质和特点表现为(ABCD)A是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B是签发拘留证的依据;C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能发生法律效力;D属于刑事诉讼文书。 12起诉意见书叙述事实的开头语是(C)C经依法侦查查明 13撤销案件通知书的送达对象是(B)B人民检察院

14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的决定有(AB)A批准逮捕;B不批准逮捕。

15起诉书编号的内容依序是(C)C院名、部门、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

16不起诉决定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应该是(C)C被不起诉人。 17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提出是为了纠正(D)中的错误。D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18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除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以及编号之外,应依次写明的项目是(BADC)B公诉机关;A被告人;D辩护人;C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

19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交待上诉权事项的规范写法是(D)D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20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在(CD)的情况下,应当制作刑事判决书。C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D原判决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决定改判。

21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作出部分改判结果时,其判决主文应当依次写明(D)D维持的内容、改判的内容、撤销的内容。 22第二审维持原判用的刑事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应当表述为(D)D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23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编号由(A)组成。A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理程序、顺序号。

24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的区别表现在(ABCD)不同。A体现的意志;B适用的条件;C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D反映的内容及其文书格式。

25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属于(D)D监狱

26答辩状的制作主体是(BD)B被告(被告人)D被上诉人。 27反诉状的制作主体是(BD)B民事案件的被告;D自诉案件的被告。

28刑事自诉状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依次是(ADB)案由和诉讼请求;D事实与理由;C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的名称与来源。

29刑事上诉状的制作主体有(AB)A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B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0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认为自诉人的指控颠倒黑白,因而就同样事实指控自诉人的书状称为(反诉状)

31公安机关侦查员在犯罪现场向周围群众询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文书,称为(C)。C调查笔录

32取保候审决定书属于侦查文书中的(B)文书。B强制措施类

33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C)时制作的文书。C.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34批准逮捕决定书属于(C)文书。C.填空式

35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追加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提请批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B)。B.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36人民检察院针对未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诉书的送达法院是(A)。A.上一级人民法院

37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当制作的文书的名称是(B)。 B.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3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хх人民法院"。这一段交待上诉事项的行文是(BC)中的规范用语。 B.民事判决书C.行政判决书

39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应当送达(C)。C.人民法院

40对死缓罪犯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属于(D)制作的法律文书 D.监狱

41民事答辩状的制作主体是(B)。B.被告

42行政起诉状中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AC)。A.行政机关、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3仲裁协议书所载明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A CD)。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D.仲裁事项

44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的送达对象是(D)。D.中级人民法院 50司法文书主要包括的文书有( B)。 B.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

51发布通缉令的司法机关是( A )。 A.公安机关52制作起诉意见书的主要文字依据是(D)。D。结案报告 53法律文书在使用中的首要作用是(D)。D.实施法律的手段

二、名词解释:

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关)、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有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主旨:是指制作某种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意思。

呈请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批是否立案的文书。 通缉令: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服刑犯而制作的一种文书。

呈请拘留报告书:指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办单位拟写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报告类文书。

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一种司法文书。 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补充侦查报告书: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补充侦查决定,对案件中需要查明的问题,经过调查核实,将查明的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上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再审刑事判决书: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作出新的改判判决的法律文书。再审刑事判决包括适用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判决和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刑事判决书。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关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指第二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为解决有关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指中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经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决定。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者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就实体问题进行重新审理后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民事决定书: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项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时制作的文书。

行政裁定书:指人民法院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而制作的一种文书。

提请假释建议书:监狱依法对在服刑期间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罪犯,建议法院审核裁定假释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监狱起诉意见书: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厅审查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民事(行政)起诉状: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上诉状: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

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答辩状: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被告人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或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的被告、被告人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或民事、行政、刑事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自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反诉状:指民事案件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被告人、针对原告或自诉人指控的同一纠纷事实或行为事实,提出相反指控内容的法律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指法律文书中确认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应当承担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陋的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民事授权委托书:指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单方面出具的,明确代理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代理权限的法律文书。

仲裁文书:是仲裁法律关系主体在仲裁活动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仲裁夫则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仲裁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申请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全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协议中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该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文书。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申请人提交仲裁的请求事项依法作出的予以支持或驳回,或者部分支持、部分驳回的书面决定。

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时所制作的各种具有国家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公证申请书:是当事人请求公证机关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申请文书。

合同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村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营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书。

继承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根据我国继承法产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亲属关系公证书:指申请人向公证机关请求确认其与关系人之间确实存在某种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书。其目的是确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发生的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合法性。

三、简答题

1、简述法律文书在叙述案情事实方面的基本要求。

1、事实要素,齐全完备

2、关键情节,具体叙述

3、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4、争执焦点,抓准记清

5、财物数量,记叙确切

6、叙述事实,平实有序

7、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8、列举证据,确凿可信

2、简述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1)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2)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的功能:P36

3、简述呈请拘传报告书的性质和特点。答(1)呈请拘传报告书的性质: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呈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审批时制作的法律文书。(2)呈请拘传报告书的特点:

4、简述第二审刑事裁定书与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在处理案件实体问题时的区别。

5、简述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的区别。答:1)适用的条件不同,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而予以认可时适用的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则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就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时适用的法律文书。2)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着重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民事判决书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国家审判的权力。3)反映的内容及其文书的格式不同,民事调解书的格式较为简单;内容扼要;民事判决书的格式较为复杂、且内容详实。4)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送达当事人后并立即生效,只有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限,当事人不上诉的,才发生法律效力。

6、简述第一审行政判决书7种判决结果的内容。答:第一,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第三,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第四,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五,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第六,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第七,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7、简述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区别。答监狱起诉意见书和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性质相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有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处理的作用。 区别:1.文书制作的法律根据不同2.文书适用的范围不同3.要求起诉的对象不同4.制作主体不同,署名不同。

8、简述民事起诉状的正文部分应包括的内容。答正文部分包括: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三方面内容。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的原告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事实与理由,事实是提起诉讼、实现诉讼请求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基础和依据。叙写事实时,必须事实求是,围绕诉讼请求叙写,既要反映案件的全貌,又要突出重点。 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与评说,依事论理、依法论理。事实与理由是相辅相成,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也密切相关。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

9、简述辩护词在关于事实认定方面进行论证和辩驳的几种情况。答1)有关事实认定方面的论证A事实存在,性质不同B事实有误,夸大歪曲C本无其事,张冠李戴2)有关定罪问题的论证3)有关量刑问题的辩护。

10、我国刑事裁定书和民事裁定书在解决诉讼中的问题方面有何不同?答:我国刑事裁定书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民事裁定书只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11、法律文书中叙述案情事实时应抓住哪些要点?答:1)事实要素,齐全完整;2)关键情节,具体叙写;3)因果关系,交代清楚;4)争执焦点,抓准记清;5)财物数量,记叙确切、6)叙述事实,平实有序;7)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12、法律文书在语言文字运用中有哪些禁忌?答:1)忌写方言土语;2)忌写脏话;3)忌写流氓黑话。

13、什么是立案决定书,它的功能是什么?答: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功能表现在它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的合法依据。决定立案后,人民检察院才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前最主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14、简述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功能及定作内容.答:是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功能:它是人民检验员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凭证,也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依据。

写作内容:批准逮捕决定书为四联填空式文书。在正本中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首部。写明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号(*检*批捕[****]**号)和送达机关名称(***公安局)2)正文。写明“你*(局、处)于****年**月*日以**号提请批准逮捕嫌疑人涉猎**犯罪(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罪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三日内通知本院”。3)尾首。写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并盖院章。

15、简述起诉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就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功能:对侦查机关来讲,起诉书是确认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活动合法的凭证;对检察官来讲,起诉书既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交付审判的文书,又是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对审判机关来讲,是引起一审程序的刑事审判活动,既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凭据,又是法庭审理的基本范围;对被告及其辩护人,它是告知已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通知,又是公开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书。 简答题

16、起诉书的结构和写作要求是怎样的

答:起诉书属于文字叙述式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构成。首部。1)制作机关名称。被告人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检察院名称前面应当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2)文书名称。3)编号。由院名(代字)、部门(代字)、文书性质(代字)、年度及顺序号组成,即“*检*刑诉[**]*号”。4)被告人(被告单位)基本情况。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诉讼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本情况(按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5)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分不同情况写明:

A通常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或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现后,于年月日已告之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B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的需要变更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C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知被告人有权。。。”。D 对于其他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需要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知被告人有权。。。。”。

正文:应当写明下列内容:1)案件事实。叙述事实必须客观、准确、要素完整,层次分明,并说明证据情况。2)起诉的理由和根据。概括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其次指出被人行为触犯的开路法条款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依法提出量刑的倾向性意见;最后,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与起诉决定。“正文”部分的格式是:“经依法审查查明:。。。”(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据)。

本院认为。。。(理由分析),其行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妆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尾部。写明起诉书主送的人民法院全称、起诉案件的检察员的法律职务和姓名、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并加盖检察院院章。文未写明“附项”内容,被告人羁押处所、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名称及数量;或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份。

17、简述不起诉决定书的概念和功能

答: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功能,它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凭据,具有终止本案刑事诉讼,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书一经送达,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应立即释放。

18、什么是公诉意见书?其结构和写作要求有哪些?答:公诉意见书是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书面意见。公诉意见书是文字叙述式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公构成,其基本制作要求是:论点鲜明突出,论证有理有据,分析透彻深入,语言准确有力。1)首部。写明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和对法庭审判人员的呼语。2)正文。第一,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律根据和在法庭上的身份、职责;通常表述为“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诉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第二,对法庭调查结果的概括评述。第三,支持公诉的意见;第四,结论(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的意见):表述为“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3)尾部。写明公诉人姓名,注明当庭发表公诉意见书的时间。

19、简述刑事抗诉书的概念及功能和种类

答:刑事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功能,它是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工具,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审或再审的法定文书之一。对于纠正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种类分为二审程序刑事抗诉书和审判监督程序刑事抗诉书两种。

20、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民事(行政)抗诉书: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适用范围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定手段,适用于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已性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情况。

21、简述法律文书的概念、内容和分类。

答: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司法文书;二是公证文书和仲裁文书;三是民用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按文书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等;按文书具有功能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命令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等;按制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按文书行文体式不同,可分为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等。

22、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有哪些?答:有如下几方面的主要特点:1)主旨的鲜明性。即法律文书必须是为了解决一定的法律实际问题而制作,中心意思必须鲜明突出;2)材料的客观性。法律文书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绝对客观真实的;3)内容的法定性。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既符合一般写作规律的要求,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对某种法律文书的法定要求,写清必须具备的法定要素;4)形式的程式性。具体表现在结构的固定化和用语的成文化两个方面;5)解释的单一性。在语言运用上要求做到精确无误、解释单一,不能模棱两可、语义两歧的现象出现;6)使用的实效性。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发布都要起到启动或推进法律活动不断进展,直到解决诉讼中的各种争议、非诉法律活动中的各种有关问题等具体的实际效能;

23、简述法律文书的主要作用。答:(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3)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4)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5)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24、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时应掌握哪些要点?

答:法律文书叙述案情事实的基本要求就是做到材料真实、脉络清楚、要素齐备、把握关键。具体包括:1)记清事实,材料真实:应当具体写清案情事实,做到脉络清晰;所用的材料必须是已经掌握的客观真实的事实材料;2)事实要素,齐全完备:

必须写清事实的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和结果等等;3)关键情节,具体叙写:对于决定或影响案件性质、涉及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涉及问题严重程度等的情节必须力求具体详明;4)因果关系,交代清楚:不能有因无果、有果无因或者因果脱节、因果模糊甚至于有违事理;5)争执焦点,抓准记清:不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对于双方之间争执的内容和焦点均应热气准确并记叙清楚;6)财物数量,记叙确切:涉及财物或其他事物的数量时必须记明确切数量,至少是记明基本数量;7)叙述事实,平实有序: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叙述方法,不应当追求辞藻的华丽或者采用文艺性的修辞手法;8)材料选择,真实典型:材料必须绝对真实,并足以说明问题的本质;9)列举证据,确凿可信:证据必须充分有力,具有确凿性和可信性。

25、法律文书应从哪些方面阐述理由?

答:理由论证是法律文书中的灵魂,是体现文书主旨的核心内容,必须依法论述,分析透辟,说理有据,令人信服。具体包括:1)认定事实,以实为证:应当将列举证据与阐明认定事实的理由相结合,浑然一体;2)分析事理,以法为据:既要严格遵循法律,也要注意事理分析;做到以法诲人,以理服人;3)引证法律,明确具体:引证法律条款必须注意准确性和针对性,力求做到引用适用于本案的外延最小的法律条款;4)前后照应,统领全文:必须做到瞻前顾后,一以贯之。

26、述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概念、功能和正文内容。答:呈请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呈请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内部审批使用的一种书面

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成为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的依据。它的功能有二点:一是依法确认案件成立,是开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文字凭据;二是对侦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因为呈请立案报告书对案情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提出了侦查计划,指导侦查侦查顺利进行。

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正文由三部分组成:1)立案的事实依

据。即已经掌握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案件来源和报案人员简况、案件和侦查对象的情况;2)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即通过案情分析,阐明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说明立案侦查的正确性、必要性,并为制作侦查计划打下基础;3)侦查计划。包括:侦查的方向和侦查的范围以及方根任务,查明案情应当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步骤;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侦查的时间要求等等。

27、什么是通缉令?它具有什么特点?其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有哪些?

答: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服刑犯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特点:通缉令具有法律强制力,根据通缉令,各地公安机关对被通缉的对象都应将其捕获,任何公民也都可以将其扭送司法机关处理。通缉令是公安机关专用的文书,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发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均无权发布通缉令。通缉令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1)简要案情;(2)被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在逃人员网上编号、身份证号码、体貌特征、特长及携带物品等;(3)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4)联系人及电话;(5)附项(被通缉人照片、指纹及社会关系)等。

28、简述呈请拘留报告书的概念、功能和写作内容。答:呈请拘留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办单位拟写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报告类法律文书。呈请拘留报告书的功能表现在它是签发拘留证的依据。呈请拘留报告书一经领导批准,即可签发拘留证。呈请拘留报告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1)首部,写明标题(呈请拘留报告书)、编号(X公刑拘字〈XX〉XX号)。(2)正文,写明:A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依次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政治面貌、简历等);B呈请事项(呈请拘留犯罪嫌疑人),通常表述为“呈请拘留犯罪嫌疑人XXX理由如下”;C拘留的理由(被拘留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及证据);D法律依据(相应的〈〈刑法〉〉条款和〈〈刑事诉讼法〉〉第61条)及结束语(当否,请批示)。(3)尾部,写明承办单位,注明年月日。

29、简述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概念、功能和写作内容。答: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时制作的一种司法文书。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待命刑事诉讼权利的工具,具有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的作用。本文书体现了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同时也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基础和依据。提请批准逮捕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写明标题、编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正文:写明:A案由和案件来源;B犯罪事实;C证据;D法律依据。尾部:写明致送语、发文日期,由公安局长盖章,并在年月日上加盖公安局公章。文末写明附项。

30、简述起诉意见书的概念和功能。答: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起诉意见书的功能表现在:它是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

对案件进行审查美工决定是否起诉的法定文件

具有启动审查起诉的作用。本文书记载着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的结论性意见,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并且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31、、起诉意见书的格式和写作要求是怎样的?答:起诉意见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各自的写作内容及要求是:1)首部。写明标题、编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正文。写明:A办案简况;B案件事实;C证据;D有关量刑的犯罪情节,写明是否有累犯、立功、自首等从重、从轻、减轻情节;E犯罪性质的认定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3)尾部。写明送达用语、盖公安局长印章,并在年月日上加盖公安局公章。文末写明附项:A本案卷宗XX卷XX页;B犯罪嫌疑人现押在何处;C随案赃、证物情况。

32、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特点和作用:答:

1、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特点在于:虽然其法律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但它仍具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如法定的上诉、抗诉期届满而检察机关、当事人均不抗诉、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元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宣判后即应当释放在押被告人而无须等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处拘役或者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尽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宣判后即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将被羁押的被告人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对于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维护公民的正当合法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

3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包括哪些内容?应当如何写作?答: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所包含的内容及其写作要求是:(1)法院名称(基层人民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涉外案件,各级法院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称)和文书名称(刑事判决书),应分行居中书写(2)案号。依次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代字、顺序号组成(3)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4)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在何处)(5)辩护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6)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

34、第一审审刑事裁判书在叙写案情事实方面应包括哪些几部分内容?答:第一审刑事裁判书在叙写案情事实方面应当包括事实和证据两大部分内容,具体说就是依次写明:(1)控辩主张,首先是公诉机关的指控制,然后写明被告方的辩解辩护意见(2)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应以“经审理查明、、、、、、、”引出,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态度等,然后写明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的证据。

35、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答:第一审刑事判书的判决理由部分应当以“本院认为、、、、”开头,依次写明以下几方面内容:(1)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性(2)触犯的《刑法》条款及构成的罪名(3)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表态(4)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表态(5)判决的法律依据“依照、、、、、(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36、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应当如何表述?答: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应当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表述:(1)定罪处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刑罚种类、期限等)(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还应当写明计算方法及起止日期,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2)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3)判决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

(二)项还是第

(三)项,均应表述为:“被告人×××无罪”

37、简述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特点?答:

1、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决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2、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作出改判决定的文书,而是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8、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写作内容和要求是怎样的?答: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为文字叙述式文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构成,其写作内容和要求是:(1)首部。应当写明:第一,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号。第二,诉辩双方的基本情况:被告人上诉的,写明原公诉机关、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情况,检察机关抗菌素诉的,写明抗诉机关、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情况,既有被告人上诉、又有检察机关抗诉的,写明抗诉机关、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情况。第三,案件由来和审判别经过(2)正文。应当写明:第一,事实和证据:A控辩主张B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第二,判决理由:二审查明事实成立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第三,判决主文:A全部改判的,写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改判的具体内容)。”B部分改判的,写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维持部分的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撤销部分的内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3)尾部。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并由审判长,审判员署名,注明判决时间。

39、简述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和它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答: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40、在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如何写清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答:在它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对于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写清:(1)写作顺序:第一,应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顺序分行列写。第二,原告、被告,第三人不止一人时,应逐一列写完原告后,再逐一列写被告,第三人。第三,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在该当事人之后另行列写。应具体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有多个代理人的,首先指法定或指定代理人,后写委托代理人。第四,多个当事人共同委托一名代理人的,应当在所有当事人列写完后,再列写代理人,表述为:“以上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2)写作内容(要素):第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写明法律称谓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住址为其住所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第二,当事人为法人的,写明其单位的全称和住所地,并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职务。第三,当事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地,并另行写明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和职务。第四,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和住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说明“系、、、、(字号)业主”。第五,在诉讼过程中被子告提起反诉且成立的,应分别写明各当事人在反诉中的法律称谓。第六,法定或指定代理人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与职务以及住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41、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答:(1)事实,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要据的事实与理由)”;“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

(2)理由。写明:“本院认为,、、、、、、、(判决的理由)。依照、、、、、(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3)判决结果。应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予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做致电表述明白、肯定、具体、完整。

42、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交待上诉事项的规范写法是怎样的?答:第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交待上诉事项的规范写法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43、民事调解书与民事书有何区别?答:(1)适用的条件不同。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而予以认可时适用的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则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就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时适用的法律文书。(2)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着重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民事判决书主要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国家审判的权力。(3)反映的内容及其文书格式不同。民事调解书的格式较为简单,内容扼要,民事判决书的格式较为复杂,且内容详实。(4)以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送达当事人后并不立即生效。办有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限,当事人不上诉的,才发生法律效力。

44、民事调解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2)协议内容。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开头。然后分项写明具体协变色镜内容(3)协议确认。写明“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或才“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45、简述民事裁定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答: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第一审民事裁定书适用的范围主要有:不予受理起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驳回起诉,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按撤诉处理,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等。第二审民事裁定书适用的范围主要有:撤销原判别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对一审裁定提起的上诉和处理等等。 简答题

46、简述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功能及写作要求。

47、简述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概念和功能?

48、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作哪些内容?

49、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哪几种? 50、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正文应写明哪些内容?

51、起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

52、简述要求复议意见书的的概念和功能?

53、检察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有何功能?

54、简述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功能及制作时应注意的问题?

46、简述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功能及写作要求。答: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经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决定。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及时纠正第一审民事判决中的错误,避免错误判决的生效。或使正确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能得以维持,从而纵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及写作要求是:(1)首部。写明: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案号(×××)×民终字第××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上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或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正文。写明:第一,事实和证据,应主要写明:原审判决认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主要事实、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第三人的陈述,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第二,理由:应当具有针对性,强调说服力,要求围绕原审判决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评断。第三,判决主文:应当分别表述为:A维持原判的写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全部改判的写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的内容)C部分改判的,写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

三、、、、、(改判的内容)D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加判的内容)(3)尾部。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并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最后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注明年月日。

47、简述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概念和功能?答: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质性的问题,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否合法、正确作出公正判断的判决。如果是解决审理过程中的某些程序问题,则只能使用行政裁定书,不能使用行政判决书。

48、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应当写作哪些内容?答:(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证据。(2)诉辩主张:包括原告诉称的内容和被告答辩的内容。(3)庭审质证、认证的情况:应该着重写明原被告对证据材料的意见以及法院对证据材料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4)庭审认定的事实:应写明合议庭根据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认定的行政法律事实(5)庭审辩论情况:主要写明当事人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辩论的情况(6)判决理由:包括两方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论证,适用的法律根据(7)判决结果: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完整。

49、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哪几种?答:(1)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为“维持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2)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为:

一、撤销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不需要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3)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为:

一、维持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针对撤销部分,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4)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表述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5)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表述为“被告××××(行政主体名称)的行为合法。”或“被告××××(行政主体名称)的行为违法。”(6)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表述为“变更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改为、、、、、(写明变更后的处罚内容)(7)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表述为:“责成被告××××(行政主体名称)、、、、、、、(写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的内容和期限)”

50、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正文应写明哪些内容?答:立案的事实依据。这一部分应当根据报案人提供的有关案件情况和调查访问得来的材料,写明犯罪事实和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这一部分通过案情分析,阐明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说明立案侦查的正确性和必要性,并为制定侦查计划打下基础。

3、侦查计划。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对案情的分析判断,制定切实可行的侦查计划。

51、起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答

1、办案简况;

2、案件事实;

3、证据;

4、有关量刑的犯罪情节;

5、犯罪性质的认定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

52、简述要求复议意见书的的概念和功能?答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或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重新复议进制作的法律文书。

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行使要求复议权的具体体现,对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有制约作用,可以促使人民检察院正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避免差错,确保办案质量。

53、检察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有何功能?答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的合法依据。决定立案后,人民检察院才能依法对犯罪嫌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前最主要的法律文书之一。

54、简述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功能及制作时应注意的问题?答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凭证,也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依据。

制作本文书应注意的问题是:第

一、对已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又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批捕案件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简答题

55、写作起诉书的理由时应阐明哪些内容?答

1、概括阐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和构成罪名;

2、指出被告人犯罪行为触犯的刑事法律条款,这是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3、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

4、写明作出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即写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

56、简述不起诉决定书的概念和功能?答、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凭据,具有终止本案刑事诉讼,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书一经送达,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57、简述公诉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

1、阐明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律依据、法庭上的身份、职责。

2、简要概括评述法庭调查结果;

3、阐述支持公诉的意见。

58、简述刑事抗诉书的概念和种类。答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刑事抗诉书分为第二审程序理事抗诉书和审判监督程序刑事抗诉书两种。

59、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民事(行政)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所制作的文书。

民事(行政)抗诉书,既是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再的有效依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定手段。

60、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写作重点是什么?答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包括三个部分:首部、正文和尾部。首部要写的内容有:

1、诉辩双方的基本情况;

2、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正文要写的内容有:

1、事实和证据;

2、判决理由;

3、判决主文。尾部要写的内容有:

1、结合改判结果,分情况给予表述;

2、审判员长署名、审判员署名、判决时间、书记员署名等。

61、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应当如何表述?答写明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主刑、附加刑以及主刑的起止时间等,对被告人改判无罪的,写明“宣告被告人无罪”。对于原审判决结果未分项表述,而第二审作部分改判的,则应当分三项表述为:

1、维持XXX人民法院(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中

„„

的(写明维持部分的内容);

2、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中

的„„(写明撤销部分的内容); „„

3、(写明改判的内容)

62、试举出三种常用的刑事裁定书。答第一审刑事裁定书:驳回自诉、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用的刑事裁定书。

63、如何叙写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答应写明合议庭根据庭审查证属实的认定的行政法律事实。该事实应包括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起因、过程、程序、目的(被告的不作为的事实);被告认定的原告行为的事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的情况等。写作时应注意四点:一是叙述的案件事实应当是行政法律事实;二是叙述的事实应当清楚、全面;三是叙述的事实都有采信的证据印证;四是避免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当事人诉辩内容和合议庭认证结论之间的简单重复。

64、民事、行政起诉状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答正文部分包括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三方面内容。诉讼请求是指民事、行政诉讼的原告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事实与理由是核心内容,应写明原告、被告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 6

5、刑事自诉状正文部分的写作内容是什么?答正文部分包括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证人姓名、住址,证据的名称、来源。

66、如何阐述上诉状的上诉理由?答上诉理由是文书的核心内容,应当注意突出重点,抓住要害。一是针对原审认定事实的

错误进行论证。二是针对原审适用法律的错误进行论证。三是针对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论证。

67、试举出三种常用公证文书?答:合同公证书、继承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

68、试举出三种常用笔录?答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讯问笔录。

69、辩护词主要应从哪几方面进行辩护?答从事实认定、定罪问题、量刑问题等方面进行辩护。

70、代理词应围绕哪些问题说理驳辩?答

1、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及其有无法律效力的问题

2、有无法律关系及其相互间是否享有权利和应否承担义务的问题

3、确认案件性质和原被告方有无法律责任的问题

71、什么是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其正文部分应当写明哪几部分内容?答: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而制定的一种文书。

正文部分应写明的内容包括:1)事实依据。先写明事实结论,以“该犯近期确有XXXX(悔改、立功等)表现,具体事实如下:”开头,然后叙明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2)减刑的理由。应当依事论理、依法论理。(3)法律依据和建议事项。表述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XX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第X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XXX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72、什么是提请假释建议书?其正文部分应写明哪几部分内容?答提请假释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对在服刑改造期间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罪犯,建议法院审核裁定假释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正文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包括:(1)事实依据。先写明事实结论,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特殊情况),具体事实如下:”开头,然后叙明悔改的具体事实或者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2)假释的理由。(3)法律依据和建议事项。表述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XX”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第X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XXX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73、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有何区别?答:监狱起诉意见书,是指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文书制作的法律根据不同:监狱起诉意见书制作的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制作的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2)文书适用的范围不同:监狱起诉意见书只适用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重新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社会上发生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各类刑事案件一般均适用;3)要求起诉的对象的不同:监狱要求起诉的对象是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文书中称为“罪犯”;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对象一般属于社会上的自由人,在文书中称为“犯罪嫌疑人”;4)制作主体不同,署名不同:监狱起诉意见书的制作主体是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制作主体是公安机关。监狱起诉意见书,最后只加盖公章,不加盖负责人的印章;而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则由公安局长盖章,并在其下加盖公章。

三、文书写作

呈 请 拘 留 报 告 书

呈 请 拘 留 报 告 书

XX公刑拘字(XXX)第XX号

李XX,男,28岁,原籍XX省XX县,现为XX县XX乡XX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

李XX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上小学,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上初中。XX年在XX市打工期间因与他人打架被治安拘留10天。自XX年至发案时止,李XX在XX乡XX村务农。

2000年1月31日深夜,XX县XX乡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该案经过调查发现,李XX是重大嫌疑分子之一。首先,勘探现场时发现留有犯罪分子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李XX的指纹一致,直在李XX住所其西装长裤的裤脚有血迹,通过化验,此血迹与受害人叶XX血型相同。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XX刑事拘留。

当否,请批示!

单位负责人(盖章)

二OOO年二

起 诉 意 见 书 XXX 公 安 局 起 诉 意 见 书

X公刑诉字(XX)X 号

犯罪嫌疑人:孙XX,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XXX省XX市人,XX市XX厂工人。地址:XX市XX路XX号。

孙XX自小读书,1984年小学三年级时逃学在家,后被学校除名。此后即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89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XX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9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XX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9月17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现关押在XX市看守所。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孙XX有下列犯罪事实: 2001年9月4日下午六时许,犯罪嫌疑人XX在其住所楼下看见受害章X和其他小孩一起玩,顿生邪念,将章X引诱到郊外,直至深夜1时左右,孙XX才把章X抱回自己的住处,将章X掐死,然后把尸体藏在自己宿舍的床下。9月5日下午两点多钟,肢解了尸体。晚上,孙XX用自行车将人造革馐的头颅、四肢抛下北门桥河中,将人造革提包带回。第二次运尸,孙XX把装尸的藤条提包抛入XX路大桥下河中。9月6日早晨,孙XX买了细盐,将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起来。6日中午孙XX将肝拿到楼下厨房,晚上煮吃,剩下的7日早晨又放入稀饭内煮吃。9月8日、9日孙XX连续几次烧煮剩余的肝和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腌制的人肉包起来挂在墙上。9月10日,孙XX去县城程XX家中过中秋。12日返回,13日即被捕获归案。犯罪嫌疑人早在这次杀人分尸之前,国多次对李XX说:“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肉要多活二十年。”“

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等等。孙XX还不止一次对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个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XX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犯下了肢解小孩的罪行,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影响非常恶劣。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动机且根据大量证据,我局认为,孙XX为满足自己变态的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因此我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于2001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连同预审卷宗3卷10册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致

XXX市人民检察院

XXX市公安局:(公章)

公安局长:(签字)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1)犯罪嫌疑人孙XX现押在XX市看守所(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XX卷XX页 (3)附送赃、证物

不起诉决定书

2001年4月6日晚5时许,故意杀人犯张ХХ(后被判死刑)将ХХ市ХХ厂工人陈ХХ杀害后逃至其朋友李ХХ家,告诉李ХХ,自己开车不小心把一个人撞伤了,现已送往医院抢救,但自己手头钱不够,想向李ХХ借2000元钱去医院交住院费,然后自己去自首,并告诉李ХХ,自己身上的血是抢救被撞伤的人时擦上的。李ХХ当时虽然半信半疑,但还是拿了2000元钱给张ХХ,张ХХ拿到钱后随即离开。张ХХ临走时,李ХХ提出与张ХХ一起去,但被张ХХ拒绝。第二天,李ХХ得知张ХХ杀人的事后,即向其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张ХХ在车站被堵截的公安人员抓获,交代了向李ХХ借钱之事。4月8日,ХХ市公安局以李ХХ涉嫌窝藏罪将其拘留,4月10日,李ХХ被取保候审。4月20日,ХХ市公安局以李ХХ涉嫌窝藏罪将案件移送Х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22日,李ХХ聘请ХХ律师事务所律师高ХХ担任其辩护人。Х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ХХ虽然借钱给李ХХ,有窝藏资助犯罪嫌疑人之嫌,但其主观上并无资助窝藏犯罪分子的故意,且在得知真相后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其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310条的规定,且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第15条第1项的规定,于4月25日决定对李ХХ不起

诉。

李ХХ的基本情况:男性,1968年9月21日出生,籍贯:ХХ省ХХ县,住ХХ市ХХ厂宿舍ХХ栋ХХ单元Х号,系

该厂工人。

高中毕业后即入厂工作,汉族。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第ХХ号

被不起诉人:李XX,男,33岁,汉族,高中毕业。籍贯:XX省XX县,住XX市XX宿舍XX栋单元X号,系该厂工人。辩护人:高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涉嫌窝藏罪事实理由:

2001年4月6日晚5时许,故意杀人犯张XX,杀人之后逃到被不起诉人李XX家借2000元钱,因当时张XX欺骗李XX说自己撞伤的人借钱去医院交住院费,故李XX借给了他。第二天,李XX得知张XX杀人的实情后,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张XX被公安人员抓获后,交代了李XX借钱之事。故4月8日,XX市公安局以李XX涉嫌窝藏罪将其拘留,4月10日,李XX被取保候审。4月20日,XX市公安局以李XX涉嫌窝藏罪将案件送XX市人民检查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李XX虽然借钱给张XX,有窝藏资助犯罪嫌疑人之嫌,但其主观上并无资助窝藏犯罪分子的故意,且在得知真相后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此事,其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310条的规定,且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第15款第1项的规定,于4月25日决定对李XX不起诉。

检察员:XXX

职务:

二OO一年四月二

十五日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1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ХХ公安局接到报案:ХХ乡ХХ村村民徐ХХ(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

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

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ХХ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二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受害者徐ХХ,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ХХ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ХХ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徐ХХ当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检查证实,徐ХХ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ХХ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ХХ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1年5月2日将犯罪分子朱ХХ逮捕,关押在ХХ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分子是受害者的侄子,出生于1983年2月5日,系ХХ中学高三学生,1997年前随父在ХХ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1997年下半年到ХХ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4月10日晚,朱犯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ХХ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ХХ喊徐ХХ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到徐ХХ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ХХ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ХХ洗澡,但徐ХХ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灶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犯罪分子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犯罪人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ХХ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ХХ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ХХ公安局侦查终结,将此案移送ХХ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ХХ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朱ХХ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于2001年5月1O日以"Х检诉字(2001)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ХХ犯故意杀人罪向ХХ人民法院提起公诉。ХХ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合议庭(审判长ХХ,代理审判员ХХХ、ХХХ)并于200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ХХ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Х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ХХ委托ХХ律师事务所律师高Х担任辩护人。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朱Х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庭考虑到被告人朱ХХ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判处被告人朱ХХ有期徒刑八年。

XXX省XXX市人民法院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1)Х刑初字第

ХХ号

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XX中学高三学生。

辩护人:高XX,XX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因本案于2001年5月2日被逮捕,先羁押在XXX公安局看守所。

XXX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字(2001)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XX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被告人朱XX躲在受害人徐XX家的屋后,乘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藏在灶堂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端水回来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灶门口织毛衣。被告人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于是在徐XX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窜到徐XX身后吹熄了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人徐XX呼救,被告人朱XX越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被告人朱XX才畏罪拔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被告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朱XX的辩护人为其作有罪辩护,但因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故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被告人朱XX躲在受害人徐XX家的屋后,乘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藏在灶堂内,想偷看徐XX洗澡,被告人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于是在徐XX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窜到徐XX身后吹熄了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人徐XX呼救,被告人朱XX越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被告人朱XX才畏罪拔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5月2日被告人朱XX被公安机关逮捕。经法医和医生检查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徐XX被砍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证实,且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业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1、被告人朱XX的身份证,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

2、被害人徐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朱XX袭击被害人的过程;

3、证人XXX(被害人的邻居)证言,证实当晚,有人闯入徐家砍伤被害人徐XX;

4、现场勘查,证实案发地点;

5、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的时间、地点;

6、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徐XX损伤程度;

7、被告人朱XX对故意杀人的供述与上列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一致。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庭考虑到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01年5月2日起至2009年5月1日)。

审 判 长XX 代 理 审 判 员XXX 代 理 审 判 员XXX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XXX

裁定书:

1.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20分)。 鲁×成于2001年5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秦×浩、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1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秦、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 找到现金人民币1OOO余元,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鲁×成、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李×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鲁×成。案发后,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 市,于2001年7月2O日被抓获拘留,押回后关押在××市看守所,7月22日被逮捕。秦×浩、李×于2001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关押在××市看守所。

2001年8月3日,××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OO1年8月29日,××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以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秦×浩、鲁×成不服第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秦×浩的辩护人叶××、鲁×成的辩护人王××也出庭参加了审理。 经过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秦×浩、鲁×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决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秦×浩,男,22岁(1979年5月26日出生于××省××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号。

鲁×成,男,23岁(1978年7月12日出生于××市××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

李×,男,2O岁(1981年8月13日出生于××省××县),小学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单元×号。 秦×浩、鲁×成、李×三人原均系××市××厂工人,一审判决后仍关押在××市看守所。

(注:文书制作日期为2001年9月12日)

xx市人民法院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2001)x刑终字第x号原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x浩,男,22岁,初中毕业,汉族,住xx市xx街x楼x号,原系xx市xx厂工人。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01年7月1日被抓获拘留,同年7月5日被捕,现关押在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xx,xx律师事物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x成,男,23岁,初中毕业,汉族,住xx市xx街xx厂宿舍楼x栋x号,原系xx市xx厂工人。因涉嫌抢劫罪于2001年7月20日被抓获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捕,现关押在xx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物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x浩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x成、李x抢劫罪一案,于2001年8月29日作出(2001)x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x浩、鲁x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秦x浩及辩护人叶xx、上诉人(原审被告)鲁x成及辩护人王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鲁x 成于2001年5月间,得知王x x 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秦x 浩、李x 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1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秦、李二人乘王x x 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 x 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秦x 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鲁x 成、李x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李x 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x 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约定时间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鲁x 成。案发后,鲁x 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于2001年7月20日被抓获拘留,押回后关押在x x 市看守所。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x x市xx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被告人秦x浩、鲁x成上诉称: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秦x浩、鲁x成犯罪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吴xx 审 判 员:许xx 审 判 员:张xx 2001年9月21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xx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与孙×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系××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孙×杰经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孙×林为养子。同年9月1日,孙×杰将孙×林的户口由原籍×

×省××县××乡××村转至××市,并

为孙×林找了工作。孙×林先后在××公司和××制药厂当工人。

孙×杰与孙×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林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杰,孙×杰则每月给孙×林200元零花钱,还给孙×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较好。1990年5月以后,由于孙×杰与孙×林在孙×林的 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1999年8月,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杰家,自此孙×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杰也不再给孙×林零花钱。

2001年3月,孙×杰因病住院。由于孙×杰正与其妻闹离婚,无人照顾,孙×林虽与孙×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01年10月上旬,孙×杰与孙×林因孙×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杰声称孙×林结婚时将不给孙×林任何资助。孙×林非常生气,便于2001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松下牌彩电一台搬 走,想以此作为孙×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1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与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孙×林提出,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孙×杰退回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其间,孙×林将工资交给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孙×林零花钱,为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但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属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01年12月

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杰与孙×林解除养父子关2000年3月,赵某向张红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系;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杰;孙×杰付给孙×林3OOO婚,还要求张红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元钱作为对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决定,案件诉讼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张红生活费,张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红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真的没有回

xxxx市人民法院 过家,也没有给过张红一分钱。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张红认为,赵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

(2001)x民初字名义同居,自己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赵某的行为已第25号 触犯《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因此,张红于2001原告: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出生于xx省xx县,年4月16日向х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赵某的刑系x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事责任,同时解除自己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被告:孙x林,男,1975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张红提出的证据有:赵某在хх市хх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系x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 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原告孙x杰诉被告孙x林要求脱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受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хх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理后,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了合议庭,的复印件;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刑 事 自 诉 状 已审理终结。自诉人:张红,女,54岁,汉族,XX市人,XX市XX研究原告孙x杰称:本人与被告孙x林原系叔侄关系,1996年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XX市XX研究所宿舍楼XX栋XX单元XX8月,本人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孙号。 x林为养子。同年9月1日,孙x杰将孙x林的户口有原籍x x被告人:赵某,男,57岁,汉族,XX市人,原XX市XX研究省x x县x x乡x x村转至x x市,并为其找了工作。孙x林所副主任,住XX市XX研究所宿舍楼XX栋XX单元XX号。 先后在x x公司和x x制药厂当工人。1999年5月以后,由于诉讼请求:

1、被告人赵某犯有重婚罪,请求法院依法对其惩与孙x 林在其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产生了矛盾。同年8处。 月孙x 林搬离家。2001年10月23日晚孙x林与其生母一道

2、请求解除自诉人与被告人的婚姻关系。趁本人出去散步的机会将本人买来仅2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

3、诉讼费由被告人承担。松下牌彩电搬走,本人发现后要其归还电视机未果。现要求法事实与理由: 院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我与被告人赵某于1971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被告孙x林辩称:本人工作以后共向x杰交了近3万余元家并在国外工作、定居。1997年下半年赵某到XX市XX模具厂的工资,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而且工作后,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我。自1999年8月后,本人就搬离了孙x杰家住进了制药厂宿舍,自结识了在XX市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后,二人便在节假日还去看看x 杰,通常都买些食品。2001年3月,孙x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

杰因病住院,无人照顾,虽然本人与其有矛盾,但还是在单位1999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请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现要求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于我与余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本人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另一边对自己的合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妻子说要与之白头到老、相守终身。

经审理查明:双方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1999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其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负责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了。我独自一人出国后,赵某与余全家生活开支,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也尽某在北京心情嬉玩了半个月,之后乘飞机回到XX市,并在XX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被告婚姻问题上发色怀念感分歧而出现矛盾,但被告采取搬走两个老婆。

原告电视机的行为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属x林的错2000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情理之中。 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本院认为,考虑整个案件情况,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一分钱。 判决如下:赵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

1、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自己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

2、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

3、孙x杰付给孙x林3000元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解除自己助。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4、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址: 鉴于该诉讼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付给原告。

1、赵某与余某同居时的房东及邻居的证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XX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记表的复印件。市中级人民法院。

3、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

审 判 长:张xx 此致

审 判 员:朱xx 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 判 员:王xx 自诉人:张红2001年12月3日 二OO一年四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附:诉状副本1份。

证人证言1份。其它证据2份。xx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郭××,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于××省××县,现住××市××区××街××号楼×单元×号。郭××1980年9月考入××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7月本科毕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起在××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郭××被破格评定为副教授,并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郭××申请××市公证处对其学历、职称予以公证。(申请书制作日期为1997年12月20日)

学历、职称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郭XX,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县,现住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号。

本人1980年9月至1984年7月在XX大学中文系学习毕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起在XX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被评为副教授,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证。

申请人:郭XX

1997年12月20日 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学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与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于1971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夫妻俩原在хх市хх研究所工作,赵某任该所хх研究室副主任,张红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хх栋хх单元хх号。

1996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хх市хх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1997年下半年赵某到хх市хх模具厂工作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хх市хх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хх市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3岁,хх省хх县хх镇хх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而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1999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于张、余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另一边对合法妻子说要与之白头到老、相守终身。

1999年9月,张红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了。后来,在张红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张红独自一人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嬉玩了半个月,之后乘飞机回到хх市,并在хх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

第11篇:法律文书学

法律文书学

一、作业内容

1、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法律文书的主题与材料的关系如何?

“材料是主旨形成的客观依据,是主旨赖以存在产生的土壤;而主旨则是材料土壤滋养出的结果。因此,在收集、鉴别、确认材料时,必须从法律规定出发,并以实施法律为归宿。当然,主旨一旦确定,反过来又要以主旨为指导,选用足以说明主旨的材料。”

(2)法律文书常见的章法结构有哪些?

一是综合性。本课程既是一门应用写作课,课程讲述的写作知识必须符合一般的写作规律,同时它又具有法学专业课程的特点,而且这些法律的特定要求既涉及程序法又涉及实体法,因而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对文书写作的特定要求进行写作。二是实用性。从事各项法律活动都离不开法律文书的使用,其中有的是启动法律活动的手段,有的是解决法律问题的文字凭证,有的是法律活动的实录。可以说,法律文书既是法律活动运作的工具,又是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或结论。三是技能性。学习本课程,不仅要求熟悉并掌握法律文书的各种写作知识,而且要求不断提高其实际操作的技能:在掌握了文书写作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到能用会写。因此,在该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应配合必要的写作演练,以有效提高写作法律文书的实际能力。在课程考核中,也应把实际写作能力的高低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3)简述辩护词的论辩思路。

先说自己的观点

然后驳倒对方的观点 这个很重要 一般可以偷梁换柱或者举例等等 把对方的观点驳倒 这个时候就胜利了百分之八十

最后再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中间主要是和对方观点形成鲜明对比

让听者感觉你的有道理而同时觉得对方没道理

而不是只是承认你的观点

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40分)

案情:原告胡×安诉被告胡×平房产继承一案,××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王×仁担任审判长,李×贵、朱×才担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安、被告胡×平以及证人胡×玉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安与被告胡×平系兄妹关系。被告胡×平系原告胡×安之兄,1970年10月5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东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工厂当工人。1977年至1983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83年至1986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99年进本乡××工厂当工人至今。原告胡×安,1974年11月6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西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商店当售货员。1981年至1987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87年至1990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94年到本乡××商店当售货员至今。

原被告由父亲胡×奇、母亲赵×桂抚养成人。被告和原告分别于1994年、1996年成家。结婚后,原告住在西沟村丈夫家,被告住在东沟村妻子家,均与父母分开生活。父母仍住在红寨村靠种菜收入维持生活,从不接受子女在经济上的资助。原被告的父母原住四间旧式瓦

房,2008年原被告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四间旧式瓦房翻建成四间新瓦房,室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花去×万元。新瓦房由父母居住。

2009年2月,原被告的母亲病故,为母亲办理后事所花款项全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2009年6月,原被告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父亲的义务。父亲住院两个多月,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花去×万元,几乎用尽了父亲的全部存款。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父亲去世不久,被告及其家人突然搬回家居住,独占了父母遗留下来的四间新瓦房。原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为了照顾兄长,父母家中的衣物归被告继承,原告自愿放弃衣物的继承权利。不料遭到了被告的断然拒绝,因此,原告提起了诉讼。

原告诉称,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自己与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自己与被告对父亲生前死后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继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因此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

被告辩称,在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出嫁的女子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几千年老规矩,不能改变。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起诉的理由能够成立,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县法院不予支持。为此,××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座落在×乡红寨村×组×号的胡×奇、赵×桂遗产四间新瓦房由原告胡×安、被告胡×平各继承两间。

诉讼费用××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交纳。

如不服县法院判决,可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案有关证据:

1、×乡红寨村村长王×民证明材料一份;

2、×乡红寨村×组组长张×玉证明材料一份;

3、原被告姑母胡×玉(住××村)证明材料一份。以上三份材料均证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民事判决书签发日期为2009年12月10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Xx省xx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xx民初字第x号原告:胡x安,1974年11月6日出生,xx省xx县人,汉族,住xx县xx乡西沟村x

组x号

被告:胡x平,原告胡x安之兄,1970年10月5日出生,xx省 xx县人,汉族,住xx县xx乡东沟村x组x号

原告胡x安诉被告胡x平房产继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x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x贵、审判员朱x才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胡x安、胡x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男女继承权平等,自己与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自己与被告对父亲生前死后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至的原则,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一次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

被告辩称,在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出嫁的女子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几千年的老规矩,不能改变。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 本院认为: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起诉理由能够成立,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县法院不予支持。为此,xx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座落在x乡红寨村x组x号的胡x奇、赵x桂遗产四间新瓦房由原告胡x安、被告胡x平各继承两间。 诉讼费用xx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缴纳。

如不服县法院判决,可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长:王x仁审判员:李x贵朱x才2009年12月10日(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3、请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分析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30分)

案情:田某和苗某是前后院邻居,田某家盖的房子挡住了苗某家的采光,苗某多次交涉,田某不听,反将苗某打成重伤,田某被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苗某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为其诉讼代理人。胡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苗某写了如下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苗×,男,34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0号。诉讼代理人:胡×,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男,36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1号。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全部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

2.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

3.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4万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田×和原告系前后院邻居。今年3月,被告在房屋改建过程中,不顾邻里关系,新建的房屋后檐离原告家的前窗只有半米,严重影响了原告家房屋的采光。原告多次同被告交涉,被告均置之不理。今年4月10日,原告再次找被告交涉时,被告态度更为恶劣,不但不听原告交涉,反而拿起铁锨铲原告,原告躲闪不及,右脚跟踺被铲断,虽经住院治疗30余天,仍然留下残疾,行走不便,经鉴定为三级伤残。以上事实,有证人××的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以及××司法鉴定室的鉴定报告为证。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具状人:胡×

2009年5月8日

1、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必须写明原、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在本状中缺并未写明原、被告人的出生地及文化程度。

2、在请求事项中,必须要写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在本状中只标注的赔偿项目却没有具体数额

3、请求复原判处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不在刑诉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我国刑法和刑诉法明确表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

4、另外在格式上,本状缺少所要致送的法院名称、附带民事诉讼状的份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签字签章、以及具状的时间

第12篇:法律文书试题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课程代码:0026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法律文书的首部要写明()

A.案件事实

C.附注说明 B.处理决定 D.制作机关

2.不予受理、驳回管辖异议和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在尾部要交代()

A.上诉权

C.申请权

3.有权制作发布通缉令的机关是()

A.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 D.司法局 B.抗诉权 D.复议权

4.公安机关制作逮捕证的依据是人民检察院的()

A.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C.批准逮捕决定书 B.立案决定书 D.起诉意见书

5.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的协议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

()

A.民事调解书

C.民事决定书 B.民事裁定书 D.民事判决书

6.人民法院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尾部应当写明()

A.上诉权利

C.抗诉权 B.判决的法律效力 D.判决结果

7.监狱在收押新入监的罪犯时必须填写()

A.罪犯奖励审批表

C.罪犯入监登记表 B.罪犯评审鉴定表 D.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8.法律文书的理由中,除应当论证认定事实及证据的理由外,还应当论证()

A.证据使用的依据

C.认定证据的步骤 B.适用法律的理由 D.事实确认的基础

9.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重新审理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书面决定的文书是()

A.再审行政裁定书

C.再审行政判决书 B.再审行政决定书 D.再审行政调解书

1O.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情和核实证据,依法向了解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称为()

A.侦查实验笔录

C.侦查笔录 B.讯问笔录 D.调查笔录

11.监狱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制作的文书是()

A.监狱起诉意见书

C.提请假释建议书 B.提请处理意见书 D.提请减刑建议书

1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

A.住所地

C.祖居地 B.经常居住地 D.单位所在地

13.仲裁机关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仲裁纠纷的文书是()

A.仲裁协议书

C.仲裁裁决书 B.仲裁调解书 D.仲裁申请书

14.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应当写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

A.被告

C.起诉人

15.评议笔录的正文应当记明()

A.评议的方式和方法

C.评议的地点和时间 B.参加评议的人员和人数 D.评议的情况和结果 B.申诉人 D.自诉人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法律文书依文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哪几类?

17.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18.什么是法庭审理笔录?

19.行政裁判文书按照裁判案件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哪几类?

20.什么是仲裁裁决书?

三、写作主题(本大题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被告人周中厚,大学毕业,××省××市人,原系××海关关长,男,出生于1949年3月2日,身份证号码为:××ׄ„。2003年初,走私分子张盾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周中厚,之后不久,张盾介绍李腾龙同周中厚相识。张盾和李腾龙都是香港居民(均另案处理),李腾龙是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盾是该公司执行董事。同年4月11日,李腾龙在××市成立了××贸易有限公司。应张盾的要求,4月18日,被告人周中厚违反有关规定,批准该公司享有“先放后征”(××海关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进口货物实行先放行,后再依法征税的一项措施)的优惠待遇。同年7月,××贸易有限公司代理报关进口汽车配件36个集装箱,海关人员发现箱内全部为汽车车身总成而非汽车配件。对这批涉及走私的车身总成,本应该依法查处,但被告人周中厚却应张盾的要求,同意作罚款退运处理。2003年初至2004年底,李腾龙、张盾代理报关进口的货物,多次因涉嫌走私被××海关和×××海关查扣。应李腾龙、张盾的要求,被告人周中厚多次以××海关关长的身份与上述两海关交涉、说情,要求放行被扣货物。2004年6月,海关总署通报即将有一艘运载25000吨原糖的走私船停靠××港,被告人周中厚立即将情报内容透露给张盾。同月,25000吨

原糖(货主是李腾龙)在××港务局码头卸货后被××海关查扣。海关总署派人前往调查,被告人周中厚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应付海关总署的调查。

被告人周中厚利用职务之便,在为李腾龙、张盾获取非法利益的过程中,前后5次在香港收受李腾龙贿赂的港币180,000元、美元50,000元;在香港、广东等地先后7次收受张盾贿赂的人民币2,000,000元、港币30,000元、美元50,000元、劳力士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44,098元)、CHRONSSWISS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2,000元)、奥林巴斯牌C-1400L数码照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40元)。到案发时为止,被告人周中厚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港币210,000元、美元100,000元、手表两块、照相机一部。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查获了被告人周中厚受贿所得的手表、照相机等赃物。应被告人周中厚的要求,被告人的妻子王玉华主动退出人民币1,500,000元、存有90,000美元的定期存折一张、港币200,000元、手表两块、照相机一部。

2005年4月,××市××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林小锋和当时任××实业集团公司(××实业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董事长的杨新立密谋以“少报多进”的手段走私进口小麦、油菜籽,决定先由杨新立去找被告人周中厚说情,并向周表示走私成功后送给其人民币2,000,000元。之后,杨新立在被告人周中厚的办公室将走私计划告知周,见周未加制止,第二天,杨新立带着林小锋来到周的办公室,由林小锋详细介绍了有关走私活动的准备情况,请求周中厚同意在走私货物入境后海关予以放行,被告人周中厚表示不会去查处他们的走私犯罪活动。2005年4月24目,25998吨小麦运抵××港,林小锋向××海关申报纳税的数量仅为5999.5吨,另19998.5吨没有申报,偷逃税款45,078,224元。同年5月6日,30848吨油菜籽运抵××港,林小锋仅申报了2960吨,另27888吨未报关纳税,偷逃税款15,332,414元。两批走私货物共偷逃税款60,410,638元。走私成功以后,同年6月初,杨新立将一个存有人民币2,000,000元整的存折送到被告人周中厚的办公室,周中厚收下了该存折。

被告人周中厚200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批准逮捕,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周中厚是汉族人,住××省××市海河小区30号1栋402室。周中厚作为受党教育多年的国家工作人员,不顾国家利益,收受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波和武小龙承办此案,以被告人周中厚涉嫌受贿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2005年1O月15日制作了第21号起诉书。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写作辅题(本大题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以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拟写一份代理理由提纲。

李静,女,30岁,汉族,大专文化,××省××市人,在××省××市××机关工作。王国军,男,32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省××市人。2004年李静与王国军经朋友张东介绍相识,两人认识不到三个月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好。2005年生下一女,取名王小惠。王国军原系××市毛纺厂技术人员,2006年由于该厂经济效益不好,王国军辞职南下广州做服装生意,在此期间,王国军认识了做服装生意的刘红。两人认识后,由于生意关系接触频繁,逐渐发展成不正当的关系。王国军与刘红同居后,将近两年多的时间不回家,不尽丈夫义务,也不给家

寄钱抚养孩子。李静曾多次打电话给王国军,劝说王国军回心转意,但都无济于事。后来,王国军拒绝接李静的电话,最后把手机号都换了。鉴于此,李静认为与王国军再拖下去已没有必要,既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如早点解脱,遂于2009年3月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静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她与王国军离婚;女儿王小惠归她抚养,王国军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8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位于××市××区××街26号,现由李静居住的65平方米的住房归李静和女儿所有,并要求王国军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2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静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萍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13篇:法律文书第二章

第二章侦查文书

第一节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一、概念:侦查机关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和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二、法律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6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做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

三、功能

⒈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原始凭证)

⒉审查是否立案的重要凭证

四、结构内容和制作方法

㈠首部

⒈标题: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⒉填报单位:(检察院自侦案件: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

⒊文书编号:根据接受案件的时间先后编序,从元旦开始00

1⒋报案人自然情况或移送单位基本情况(此信息供公安机关受案后开展侦查工作)

⒌案件来源:案件来源应写明第三人举报、被害人控告还是犯罪嫌疑人自首;是口头还是书面;是当面还是通过电话传真。不同的案件来源、不同的案件受理方式与所报案件的客观真实性与可信度关系密切。

㈡正文

⒈报案内容

⑴发案时间(案件被发现的时间)、地点及简要过程

⑵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要突出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及特殊标记)

⑶受害情况及财产损失情况

⑷证据及现场情况

⒉领导批示

是公安机关领导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如立案侦查、不予立案、移送XX机关处理或XX部门处理。

⒊处理结果:写明侦查部门根据领导批示,对所受理案件的最终处理意见,如①立为XX案件侦查②已做不立案处理③撤销案件(已经立案的案件、不构成犯罪)④移送XX机关(部门)处理。

㈢尾部

⒈接警单位、接警人员

⒉接警时间和接警地点

第二节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呈请立案报告书)

一、概念:指侦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内涵①主体:侦察机关的侦查人员

②产生条件⑴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实事条件、法律条件)

⑵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

③主旨: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

二、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切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三、功能

⒈报告请示功能: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示、以上报告当否(妥否)请批示

⒉破案凭据:立案报告书一经批准即成为采取破案措施的凭据

⒊指导侦查工作:该文书正文部分包括侦察计划

四、结构内容和制作方法

㈠首部

⒈标题: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呈请立案报告书、关于+案件名称+文书名称)

案件名称的命名方式:①案发时间+案由。 22消防责任事故案

②案发地点+案由。 点兵山故意杀人案

③被害人+案由。XXX被杀案

④犯罪嫌疑人+案由。 马加爵故意杀人案

注意事项①可以联合使用②在具体书写案件名称时可以以犯罪手段、犯罪情节或者其他形容词来修饰③数人犯数罪被害人数人的案件可以并列书写④具体采用何种命名方式应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一般选择最能突出案件性质特点的命名方式,如:犯罪嫌疑人恶名远扬可选择第四种,被害人大名鼎鼎用第三种

⒉案号:X公刑立字(2011)X号

㈡正文

⒈立案的事实依据

案件来源和报案人的情况

⒉一个承启过渡段:根据初步侦查,呈请对XX案立案侦查,理由如下•••

⒊立案理由和法律依据

①受案后立案前的侦查情况

②理由:根据以上实事我们认为••••••

③法律依据:根据刑诉法86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XX案侦查,并从以下方面展开侦查工作

⒋侦察计划

①侦察方向和范围

②措施方法步骤

③组织分工

④需有关部门配合的问题

⑤时间安排

㈢尾部

⒈请示语

⒉行文单位及行文日期。XX公安局XX部门。X年X月X日(大写)

第三节通缉令

一、概念: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而在逃或拘留以后逃脱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脱的罪犯,依法实施通缉的法律文书。(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

二、适用对象

⒈罪该逮捕而在逃

⒉拘留以后逃脱的犯罪嫌疑人

⒊从监狱中逃脱的罪犯

三、功能

⒈具有法律强制力

⒉具有动员令的作用

四、结构内容和制作方法

㈠首部

⒈标题:通缉令

⒉案号:X公缉字(2011)X号

㈡正文

⒈发布范围:发布范围以称呼或抬头的方式体现。

公安部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省公安厅:本省各地市县公安局

市公安局:本市各区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本县

⒉简要案情

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方法、行为结果

⒊被通缉对象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体貌特征、税身携带物品等

⒋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针对公安系统的人和协助部门

⒌联系人联系电话

㈢尾部

⒈附项:一般包括照片、指纹、社会关系

⒉发布机关及日期。 大写日期

五、通缉令的分级

㈠按发布范围:公安部、省、地(市)、区(县)

㈡公安部通缉令分级:A、B

A级通缉令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该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由公安部主动发布。B级通缉令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

悬赏金额A级不少于5万元,B级不少于1万元。

A级通缉令由公安部给予奖励,B级通缉令由申请发布的部门给予奖励。

例:.通缉令

公缉字(2004)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云南大学学校宿舍内发生一起四人被杀案件,尸体掩藏在宿舍衣柜内,经调查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马加爵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潜逃。

马加爵男81年54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自治区,宾阳县,滨州镇,马二村一队十二号,身高171左右,体型中等,方脸,高颧骨,双眼皮,凹眼,蒜头鼻,大嘴,下唇外翻,广西口音身份证号4521•••潜逃时携带两名被杀者身份证。龚某,身份证号6123•••绍某4504•••

请各地公安机关部署查缉,对风景区,旅游景点车站码头,宾馆等加强控制,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如发现线索拨打110报警,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有提供准确线索的公民给予20万元奖励。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110

附项:照片,指纹,社会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OO四年X月X日

第四节起诉意见书

一、概念: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时制作和使用的法律文书。

二、功能

①侦察机关对侦查终结案件的总结

②是检察机关审查是否应当提起公诉的基础材料

③是侦察机关提请检察机关起诉的法定文书

④标志着案件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三、结构内容制作方法

㈠首部

⒈标题:公安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分上下两行书写,居中排列)

⒉案号:X公刑诉字(2011)X号

⒊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①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单位及职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址等自然情况

②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经历,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羁押情况

注意事项:

⑴姓名以法定的身份证明文件为准,姓名后用括号标注化名、小名、代号。拒不交待姓名的如无法查实可以写其自报姓名。

⑵年龄要以公历的周岁为准,十四到十八岁的犯罪嫌疑人年龄必须精确

⑶住址以户口所在地为准,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⑷单位及职业要结合在一起写,如XX厂厂长

⑸违法犯罪经历、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羁押情况属固定用语

犯罪嫌疑人因某罪于某年某月某日被某法院判处•••于某年某月某日刑满释放。某年某月某日「因涉嫌某罪」(书写案由)被某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某年某月某日经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某看守所。于某年某月某日经某机关决定取保候审。

⒋承启过渡段:经依法侦查查明(经我局侦查查明、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具有如下犯罪事实)

㈡正文

⒈提出起诉意见的事实依据及证据(叙述事实,阐明证据)

⑴事实依据:时间、地点、名称、手段、行为、结果

⑵证据: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以上犯罪事实有如下证据可以证实

⒉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行为+法条(刑法)+罪名+法条(刑诉129条)(分析理由,援引法条)

⒊决定事项

特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起诉;特将本案移送你院请依法起诉(作出决定)

㈢尾部

⒈致送机关:此致。换行顶格XX人民检察院(本院审查起诉科)

⒉公安局长(印章),公安机关公章,X年X月X日

⒊附项:①犯罪嫌疑人现羁押于②卷宗材料X册共X页③赃款赃物物证情况

第14篇:法律文书分类

法律文书分类

依制作主体的不同:

1、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侦查文书

(原称预审文书)

2、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

3、法院的诉讼文书

4、公证文书

5、仲裁文书

6、法律实务文书

依写作和表达方法不同:

1、文字叙述式文书

2、填空式文书

3、表格式文书

4、笔录式文书 依文种的不同:

1、报告类文书

2、通知类文书

3、判决类文书

4、裁定类文书

5、决定类文书

侦查类文书:

1、立案、破案文书

2、律师介入文书

3、强制措施文书

4、讯问犯罪嫌疑人文书

5、调查取证文书(含搜查、扣押类)

6、延长羁押期限文书

7、侦查终结文书

8、补充侦查、复议复核文书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检察文书:

1、按照案件诉讼性质不同:

刑事、民事、行政类法律文书。

2、按法律文书适用程度和范围:

诉讼法律文书, 检查内部工作文书

3、按法律文书所处诉讼阶段及作用:

立案法律文书, 侦查法律文书

公诉法律文书, 执行法律文书

刑事抗诉法律文书,刑事赔偿法律文书

刑事法律文书,民事、行政法律文书

4、按业务分工和案件程序:

刑事检察文书, 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检

查文书(发贪污与渎职侵权检察)

监所检查文书,控告申诉检察文书

民事、行政检察文书,

人民监督员检查文书

5、按文书制作形式不同:

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

表格式文书

常用检察文书的: P96

1、立案、侦查类文书:

1)立案决定书

2)批准逮捕决定书

3)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2、公诉类文书

1)诉讼意见书

2)起诉书

3)不起诉书决定书

4)公诉意见书

3、抗诉类文书

1)刑事抗诉书

2)民事抗诉书

3)行政抗诉书

4、其他法律文书— 检察建议书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

1、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P121

2、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P132

3、第一审刑事裁定书

P145

4、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P147

5、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P153

6、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P160

7、再审民事判决书

P164

8、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P168

9、第二审民事裁定书

P171

10、第一审民事调解书

P173

11、第二审民事调解书

P174

12、再审民事调解书

P175

13、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P178

14、第二审行政判决书

P187

15、再审行政判决书

P190

监狱法律文书—执法文书:

1、按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

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

笔录式文书, 表格式文书

2、依文种的不同:

决定类文书,建议和意见类文书

审批表和报告类文书,登记表

通知类和证明类文书,其他类文书

3、依文书内容和作用不同:

执行刑罚文书,狱政管理文书

监狱侦查文书

4、依受文对象和处理方式不同:

监狱内部文书,监狱对外文书 ————————————————

1、犯罪入监登记表

P195

2、提请减刑建议书

P196

3、提请假释建议书

P199

4、监狱起诉意见书

P200

5、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 P203

6、犯罪奖励审批表

P205

7、犯罪评审鉴定表

P206

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P208

9、罪犯出监鉴定表

律师事务文书

一、诉状类文书

1、诉状类文书

P212

2、民事、行政上诉状

P218

3、民事、行政答辩书

P221

4、民事反诉状、刑事自诉反诉状

P224

5、民事再审申请书

P226

6、刑事自诉状 P230

7、刑事上诉状 P232

8、申诉书

P234

二、其他类文书

1、申请书

P235

2、法律意见书

P236

3、律师函

P237

三、律师法庭发言

1、辩护词

P238

2、代理词

P248

仲裁文书、公证文书

一、仲裁文书

1、仲裁协议书

P254

2、仲裁申请书

P255

3、仲裁答辩书

P256

4、仲裁反申请

P257

5、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

P258

6、仲裁裁决书

P258

7、仲裁调解书

P259

二、公证文书

1、公证申请书

P263

2、合同公证书

P267

3、继承公证书

P267

4、亲属关系公证书

P268

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

P271

2、侦查实验笔录

P273

3、讯问笔录

P275

4、调查笔录

P278

5、法庭审理笔录 P280

6、评议笔录

P285

7、执行死刑笔录

P286

8、死刑临场监督笔录

P287

第15篇:法律文书公证

法律文书公证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香港和内地联系日益紧密。许多香港同胞到内地探亲、定居、领养子女或结婚,大量的港商到内地从事投资、经商活动,但由于内地有关部门及人士无法了解香港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如香港居民到内地登记结婚,对方必要了解其婚姻状况;港商在内地进行商业活动或投资,内地的合作伙伴或银行、工商登记机关亦有需要对香港公司有若干的了解,如公司的商业登记纪录,董事或股东资料,财务状况等等。

在这样的情况下,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律师事务所人士凭借其法律专业及丰富经验为香港居民、企业到内地进行民事、商业活动所提交的文件中涉及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提供一个证明的渠道。

中国委托公证人由来

由于香港属于普通法法律体系,而内地实行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渊源较深,因此两地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特别是两地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文书公证制度上的差异更大。

香港沿用英国的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没有\"公证人\"这专门职业。由于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公证人可由律师或其它执业者担任。在执业范围上很狭窄,通常只能见证当事人宣誓或签名,在可能的情况下辨别文件的真伪,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但由于这种形式的公证人历史悠久,业务国际性而非地区性,兼且他们的名字及签名式样都在大部份领事馆及有关法院登记,所以又称为“国际公证人”。而内地的公证制度基本沿用大陆法系公证制度,比较健全,公证事务由公证处承担,公证员独立办证,业务包括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办理公证事务可以进行调查,要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以上差异决定了香港与内地公证书的相互使用上的特殊性。1981年之前,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只能通过一些内地驻港机构(如华润公司、中国旅行社等)和香港当地的一些社团组识(如中华总商会、港九工会联合会等)办理相关的证明文件。

自80年代初,中国实行开放改革政策,两地往来更为活跃,其中不少涉及民事法律事务需及时解决,以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透过当时中国政府的代表机构 – 新华社香港分社(现称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统战部(现称协调部)与香港一些律师接触,考虑委托香港一些法律界人仕为香港同胞出具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务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

由于当时尚是试行性质,因此司法部在1981年首次委托时只委托了8位对中国事务较有认知的律师负责为香港居民办理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的证明文书,后来这些律师成为『委托公证人』。中国委托公证人现况 随着两地联系日渐频密,对委托公证服务的需求益趋殷切,要求成为委托公证人者众。司法部继1981年第一次委托后再于1986年委任18人,1991年委任23人,1993年委托39人,1995年委任122人,2000年委任42人及2003年委任53人,前后七批共委托200多名委托公证人。现时有多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具有委托公证人资格、均可提供内地使用涉港公证文书的服务。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之规定中国委托公证人必须具有香港认可律师资格及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由中国司法部集中组织有关的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委任。从1981年委托公证人建立至今,已有20多年的时间,通过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各类公证文书有50多万件,内容包括了婚姻、继承、收养子女等民事法律事务,也包括了投资、贷款、房地产、抵押、贸易经济法律事务。通过办理公证证明,香港居民得以在大陆定居、结婚、继承遗产,港商得以在内地投资贸易,有效地维护了香港与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香港与内地的经济发展和繁荣。

1995年司法部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委托公证人(香港)制度,加强对委托公证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证的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地与香港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制定《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2002年司法部再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重新制定该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就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委托条件及程序、注册条件及程序、法律责任等都有很明确的规定。

2002年11月1日,根据《管理办法》制订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下称\"《办证规则》\")于是日起施行。《办证规则》统一了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分类、证明方式及格式、要求,进一步规范委托公证业务,提高公证文书质量。

中国委托公证人前瞻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自八十年代初产生以来,中国委托公证人一直对香港和国内两地的交往发挥了行之有效的积极桥梁作用。现在委托公证人随着中国面向世界的同时,相信更会进一步为国家作出贡献,为有需要的人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事实上,委托公证人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成熟发展,业务已大大拓宽,委托公证程序也逐步规范。委托公证人在一个发展成熟的现成机制下提供其专业服务,是解决内地与香港公证文书相互使用问题的有效信道,我国公证制度的重要组件。

对于香港律师发展内地业务方面,委托公证人也发挥促进作用,许多委托公证人把办理委托公证业务当成是发展内地业务的一个重要渠道。他们通过办理委托公证业务对大陆有了更多的了解,与内地的一些客户建立了密切的联系,与内地的一些律师所、公证处建立了合作关系。不少委托公证人所在的律师行在内地设立了代表处,对香港律师行发展内地业起了促进作用。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香港与内地律师业的合作将更加紧密,如何探求在WTO框架下,在\"一国两制\"下两地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的相互合作问题这方面,委托公证人制度的成功实践以及积累的经验,相信可以作为一个摹楷。

内地的公证员与香港的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书的分别

在内地,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有别于私人证明,公证书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件。公证员是国家公务员,公证员不得同时以律师身份办理公证业务,公证员受《公证程序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的约束。法律规定公证员享有审查的权利,当公证员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点的,有权向有关单位、证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到现场作实地调查、勘验,甚至从有关单位摘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作为参考,因此由内地公证员办理的公证文书多数以“证明”的形式出具。

在香港,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是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受司法部委托,以个人名义为港人办理证明文书,除了证明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责任根据《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惟委托公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并未享有特别的调查权,只能在香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查。因此委托公证人办理的证明文书多数以当事人根据香港宣誓条例作出“声明”的形式出具。

香港律师与大陆律师制度之比较

香港的律师一般是指持有专业资格的私人执业律师,专为委托人解决法律的难题及处理有关法律的案件或出庭辩护。我国的律师是指经过一定方式取利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资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

首先,香港律师与大陆律师取得律师资格的途径不同。在香港,首先要通过考试取利香港大

学法学学位,然后在该大学深造一年,取得“法律深造文凭”。如果想成为律师,则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如果成为大律师,则在大律师办公室实习一年,期满后申请为执业律师,或大律师。所有具备律师资格的人都要经过有关专业团体考核批准,然后向香港最高法院申请,由该法院法官在一简单仪式中承认申请人为律师或大律师,再由有关专业团体颁发执业证书。在我国,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后授予律师资格。取得律师资格后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执业。

其次,香港律师与大陆律师的分类不同。香港把律师分为律师和大律师,律师多处理有关法律文件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有时在中下级法庭出庭为当事人代理辩护。大律师则多处理在法庭上公开审讯的工作,尤其善长于盘诘证人和陈词辩论,并研究法律的适用和推理。我国律师按律师资格取得方式不同,分为经过律师考试而取得资格的考核律师,另一种是不经考试或考核,而是根据需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特别邀请的特邀律师。按律师工作的单一性不同,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按律师的职务和专业水平不同,分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以及助理律师。按律师从事服务的对象不同,分为公职律师,军队律师和社会律师。按律师从事业务范围不同,分为证券律师和一般业务律师。

第三,律师收费办法不同。在香港,除了律师公会统一规定的标准(如不动产买卖、遗产继承等按标的提取一定费用的收费率)外,其他办案费用由律师与委托人协商,大律师的酬金由转聘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我国,律师和刑事辩护以及申诉工作应按比例收费;另一种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非诉讼业务代理、以及咨询代书工作的协商收费。善于按件比例收费的标准由司法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部门审批,各省级行政区可根据情况制定标准并报国务院物价部门备案。相比之下,大陆的律师收费制度要比香港律师收费制度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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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法律文书书写

申请撤诉书范文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区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杜××,男,×× 岁,主任。

我单位诉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区办事处拖欠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的 纠纷一案,已由你院立案受理。在此期间,农行××区办事处要求重庆市××区人民政府 进行调解。

19××年××月××日,在区政府朱××副区长参加下,由区政府农财办公室 主任谭×杰同志邀集农行××区办事处主任徐×同志、副主任张×、王××同志就上述拖欠 工程垫款问题进行了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形成了19××年××月××日会议纪要( 见附件),清结了上述拖欠建筑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试行)》第127条的规定,特向你院申请撤诉,请予批准。

此呈

重庆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区办事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杜××

19××年×月×日

和解协议书范文

××县人民法院:

国营××机床厂与××县××镇水泥厂因电动机产权纠纷一案诉请来院,已由你院受理。

4月10日在××机床厂的提议下,由××地区工业局副局长平×同志主持,进行了调解。双方本着兼顾国家、集体利益,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精神,互谦互让,达成以下协议:

1.××县××镇水泥厂不附条件将争议的“奔马牌”电动机一台返还国营××机床厂。

2.国营××机床厂从19××年4月1日起将该电动机提供给××县××镇水泥厂使用。使用期限为三年(19××年4月1日至19××年4月1日)。

3.在使用期间内,××镇水泥厂负责保养、维修该电动机,并每月付给国营××机床厂电动机使用折旧费××元,租金×××元,合计×××元。该款通过银行托收,每月月底结清。

4.××地区工业局在19××年4月1日之前负责向××镇水泥厂提供×××马力电动机一台。等新电机购到后,××镇水泥厂即以新电机无偿返还国营××机床厂。××机床厂则将原“奔马牌”电动机产权正式移交××镇水泥厂。

5.19××年4月1日以前××镇水泥厂使用电动机的一切应支付的费用,××机床厂不再追究。但若至19××年4月1日××镇水泥厂尚不能履行本协议第四项时,××机床厂有权向××镇水泥厂追索19××年4月1日到19××年4月1日期间的电动机所用租金(每月仍以×××元计算)并追付法定利息。

以上协议如无不当,请法院予以承认。

国营××机床厂(盖章)

法人代理人:张××

××县××镇水泥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林××

××地区工业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平×

19××年×月××日

附:本书一式四份,送交法院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地区工业局存一份。

申请复议书范文

你院(19××)× 法不回避字第×号通知书我已收悉。对我所提出要求你院审判员李××回避此案的申请,你院以李××与被告又是一般朋友,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为理由不予回避。我认为你院对他们之 间的关系未作深入的调查。

李××与被告文××不仅只是一般朋友关系,文××的母亲与 李××的父亲是亲堂兄妹,李和文属于近亲属关系,这是不难调查清楚的,这势必会影响到 法庭执法的公正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和第24条之规定,我再次请求你院审判员李 ××回避此案。

据此,特请你院依法进行复议。

此致

××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周××

19××年×月×日

民事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李×,男,××岁,×族,××市百货大楼职工,住××市 捍卫路东大街×号。

被申请执行人:赵×,男,×岁,×族,××市交电公司职工,住× ×市凯旋路×号。

申请执行事项:申请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90)民上字第98号民事 判决书第3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继承一案,经××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 9××年×月×日以(90)民字第54号判决书判决:“遗产人李××遗留座落在××街13号 砖瓦平房四间,南北两间由被告李×继承,东西两间其中一间由遗产人李××之妻继承,另 一间由李健代位继承。”申请人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年× 月×日以(90)民上字第98号判决书判决:被上诉人李×在三个月内将其现住的按判决归上 诉人李健的一间房让出。”

自终审判决生效到现在已经3个月。其间,申诉人曾两次向你 院申请执行判决,你院复信称:“待研究后处理,我院等待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申请 人认为,本案既经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自应按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你院不应拖延。本人为了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再次提出申请,请你院速按终审判决执行。

此致

××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19××年×月×日

申请执行书写作结构

申请执行书是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而享有民事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开始执行的一种诉讼文书。

申请执行书结构:

(1)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申请执行事项,应写明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要求执行的具体内容。

(3)申请执行的理由。举出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说明这一要求的正当性、合法性。

(4)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

(5)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

(6)结尾。写明申请书交送法院名称,申请人姓名和申请时间。

申请撤诉书格式及结构

申请撤诉书是起诉人即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在判决宣告之前,申请撤销起诉的法律性文书。原告呈送的撤诉书是否发生效力,要由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准许撤诉,也可以不准许撤诉。但起诉一经撤回,起诉人就丧失了再起诉的权力。

申请撤诉书的格式,主要由标题、申请理由、撤诉请求、改送法院和申请人签名及时间等部分构成。

其格式如下:

申请撤诉书

1.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申请理由陈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向贵院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批准。

呈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复议书写作结构及格式

当事人或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提出某种要求和控告,司法机关不予接受或驳回,而对司法机关采取的某种措施不服,提出申请要求司法机关重新考虑决定的文书,就是申请复议书。

申请复议书写作结构:

第一部分:标题,写明“申请复议书”字样;

第二部分:申请理由,包括申请复议的原因和理由;

第三部分:改送文书的司法机关;

第四部分:申请人签名及申请复议的日期。其格式如下:

申请复议书

你院( )×法不回避字第×号通知书我已收悉,对我所提出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据此,特请你院依法进行复议。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20××)5号

犯罪嫌疑人黄××,男,1956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省××县城关镇××街×号。

黄××1963年至1973年在××县沿河路学校读书,1974年至1977年在××县大屯乡插队,1977年10月顶替其父在××农药厂工作,1983年9月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县农药厂做临时工。

犯罪嫌疑人范××,男,1956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在××县第五中学宿舍2单元5号。

拘留原因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黄××、范××、肖××于19××年8月10日深夜12时许,窜到××县柳河乡政府所在地,由范××放哨,黄××、肖××翻窗进入乡武装部办公室,盗窃\"五四\"式手枪2支、子弹15发、人民币240元。同年8月11日深夜11时许,黄、范、肖3名犯罪疑人又窜到××省××县东沟镇,由肖××放哨,黄××、范××翻墙进入供销社内,盗走收音机1台、自行车3辆、雨衣3件以及现金1320元。19××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该3名犯罪嫌疑人又在××镇××旅社再次作案,被值班人员发现后报案。××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现场。经现场勘查,分析研究后认定,该3名犯罪嫌疑人就是8月10日在柳河乡武装部盗枪的案犯,故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堵截追捕。8月12日上午11时许,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逃至××县伏岭山区,在追捕过程中,黄犯开枪打伤公安干警1名,当日下午3时许,黄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我公安干警包围在一个山洞里,被迫放下武器就擒,当场从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五四\"式手枪2支、子弹5发、雨衣3件和现金1415元。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和第264条,涉嫌盗窃枪支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2项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黄××、范××、肖××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刑侦科 承办人 ××

年 月 日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01)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1997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7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 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检察院 2007年5月7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起 诉 书

×××市人民检察 起

检刑诉[2007]第××号

被告人:孙××,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95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07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7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2000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07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0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

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

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

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

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

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

7、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敬礼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刑事判决书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中法刑字[2008] 第37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男,××省××县人,26岁,19××年×月×日生,汉族。刘××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05年4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7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5月16日,××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0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08年2月,××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刘××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刘××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印证了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王××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08年7月10日 (院印)《法律文书》

刑 事 裁 定 书

秦×浩抢劫、强奸,鲁×成、李×抢劫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市 ××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省××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因本案于2001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市 ××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原审被告人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上诉人鲁××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成于2007年5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成。案发后,被告人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2007年7月22日被告人秦×浩、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成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的供述等。原判认为,××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浩犯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浩、上诉人鲁×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市××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成、上诉人秦×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审 判 员

许×× 审 判 员

张×× 2007年9月12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民事判决书

×××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杰,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5年5月,原告孙×杰经被告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杰将被告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被告孙×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2005年8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2007年3月,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杰也不再给被告孙×林零花钱。原告孙×杰因病住院,被告孙×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被告孙×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被告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林零花钱,为被告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杰在被告孙×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

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

三、

原告孙×杰付给被告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人民陪审员

朱×× 人民陪审员

王×× 2007年12月3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郭××,女,1962年8月2日生于××市××区××街××号楼×单元×号。 本人1980年9月考入××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在××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证。

申请人:郭××

20077年12月20日

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人: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原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仪器研究室副主任,住在宿舍楼××栋××单元××号。2002年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号。2003年下半年至今在××市××模具厂工作。

案由和诉讼请求:被告人赵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事实与理由:我与赵某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2002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2003年下半年赵某到××市××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2岁,××省××县××镇×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005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要的头到老,相守终身。2005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赵某以工作忙为由回绝了。在我的再三要求下赵某免强答应到北京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2006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寄一分钱回家。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

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份。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份。 3.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份。 此致

敬礼

××省××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证据材料×份。

自诉人:张红 2007年4月16日

第17篇:法律文书练习

第一章

法律文书写作概述

二、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组织可以成为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

A.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 B.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 C.国家工商总局 2.下列哪些文书属于法律文书?(

A.辩护词 B.人民法院判决书 C.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书 3.法律文书的特点有(

)。 A.形式的规范性 B.制作的合法性 C.主体的任意性

D.制作的时效性

D.行政处罚书

D.北京市公证处

4.关于法律文书与司法改革,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司法改革的方向和进程影响法律文书的改革 B.法律文书是司法改革成就的载体

C.增强说理性是法律文书与司法改革的共同趋向 D.法律文书的制作情况能够反映当前我国的司法现状 5.我国古代法律文书的特点有(

)。

A.请示报告文书丰富 B.重视诉状和供词 C.重视勘验 第二章 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

二、不定项选择题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年立案第93号刑事案件,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编号可以表述为(

)。 A.〔2002〕海刑初字第93号 C.〔2002〕京刑初字第93号

B.海刑初字〔2002〕第93号

D.京刑初字〔2002〕第93号

D.区分法律与道德

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宣告无罪的,均应表述为(

)。 A.宣告被告人×××无罪

B.被告人×××无罪 C.宣告被告人×××无罪释放

D.判决被告人×××无罪

3.未成年人犯罪,且其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刑事被告人应当列为(

)。 A.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C.未成年人的父母

B.未成年人

D.未成年人所在学校

4.一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括(

)。 A.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

B.检察院指控的事实

C.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要点 D.法院认定的事实

5.刑事裁判文书在记叙犯罪事实时,要将下列关键情节叙述清楚:(

)。 A.有关定性的情节

B.有关量刑的情节

D.所有查证属实的情节

C.有无法律责任的情节

6.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记叙犯罪事实的方法有(

)。 A.突出主犯法

C.突出主罪法

B.文字描绘法

D.自然顺序法

7.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犯罪事实部分应写清哪些要素?(

) A.犯罪时间、地点

C.犯罪手段、情节

B.犯罪的目的、动机

D.犯罪的后果

8.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

)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A.实体问题

B.程序问题

C.实体或程序问题

D.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

9.第一审被告人认罪案件刑事判决书的特点有(

)。 A.不再表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

B.必须写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 C.可以简要写明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D.必须写明构成犯罪的理由

10.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裁定书的情形有(

)。 A.驳回自诉

B.准许撤诉 C.中止审理

D.减刑、假释

三、判断并改错题

1.被告人翟×犯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2.深夜凌晨一时许,王×翻墙入院,被当场抓获。(

) 3.判处姚×死缓。(

4.制作刑事判决书,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正确无误的。(

5.因公诉机关抗诉和被告人同时上诉而引起的二审刑事判决书的诉讼参加人应依次写明:抗诉机关、原审被告人、辩护人。(

) 6.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7.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写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之后,另行续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以及地址。( 8.一审刑事判决书尾部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内,直接向本院提出上诉。”(9.一审刑事判决书对刑期表述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10.因书记员属于法庭的组成人员,因此刑事判决书最后的签署,书记员的姓名应写在审判员姓名的后面。(

) 第三章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裁判文书

二、不定项选择题

1.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含(

)。 A.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B.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C.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

D.人民法院认定的理由

2.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叙写当事人具体诉讼请求、双方争议的事实和各自的理由时,应当表述为(

)。 A.原告×××诉称

B.

第三人×××称

C.被告×××辩称

D.

第三人×××述称

3.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案由部分包括(

)。 A.案件的性质

B.案件来源

C.审判组织、审理方式

D.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情况 4.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正文应当包括(

)。 A.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B.案件事实

C.协议内容

D.人民法院认定的理由 5.民事判决书在叙述案件事实证据时必须坚持(

)。 A.真实性

B.合法性 C.关联性

D.客观性 6.叙写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要把握(

)。 A.针对性

B.法理性 C.事理性

D.逻辑性

7.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应做到(

)。 A.明确具体

B.面面俱到 C.说理充分

D.符合法律规定

8.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是(

)。

))

A.申请回避

B.驳回起诉 C.罚款

D.解除财产保全

9.一审民事决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的(

)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时制作的文书。 A.实体

B.程序

C.实体或程序

D.非实体非程序 10.一审行政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含以下内容:(

)。 A.具体行政行为

B.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

C.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D.法院认定的理由

三、判断并改错题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标题写为:“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 2.诉讼费用的承担属于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因此写在法院判决结果的后面。(

3.北京市第一中院2005年作出的二审行政判决书,编号写为:〔2005〕京一中刑初字第127号。(

) 4.调解书生效的日期是当事人协议的日期。(

5.被告谢×应赔偿杨×经济损失,在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

) 6.根据《婚姻法》第×条之规定,判处孙×与刘×离婚。(

) 7.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就可以了。(

8.民事判决书的证据部分只要列举出当事人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即可。(

) 9.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处理结果中如果有赔偿数额的判决,只需写明赔偿的总数,而不需要列明各项的数额。(第4章

二、判断并改错题

1.有关执行的裁定书的标题一律写为:“执行裁定书”。(

) 2.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3.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书中当事人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两部分组成。(

4.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书的正文部分包含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裁定理由和裁定结果。(

) 5.不予执行裁定书的裁决内容要写明“申请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交纳”。(

) 6.对对妨害执行行为予以处罚的决定书不服,不可以申请复议。(

7.对妨害执行行为予以处罚的决定书要交待决定的效力,可表述为“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 8.暂缓执行决定书的正文包括暂缓执行的理由和暂缓执行的法律依据两部分内容。(

9.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需要,通知有关单位完成协助事项,需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

) 10.人民法院在制作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时无须制作财产申报表。(

二、不定项选择题

1.起诉书的格式分为(

)。 A.一审案件的起诉书格式

B.单位犯罪案件的起诉书格式 C.简易程序案件的起诉书格式

D.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书格式 2.起诉书的作用有(

)。

A.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凭据 B.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法庭审理的基本范围 C.是公开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书 D.确定提起公诉的内容

3.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叙写案件事实,一人犯数罪的,叙写的顺序应当是(

)。 A.时间顺序

B.先轻后重 C.综合归纳 D.罪行主次

4.下列对不起诉决定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对不起诉的对象统一称为“被不起诉人” B.不起诉决定书中的“案由”应当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定的行为的性质 C.不起诉决定书的尾部应当统一署人民检察院院名

D.不起诉决定书以人为单位制作,有多少被不起诉人,制作多少份不起诉决定书 5.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起诉书的尾部应当署承办案件的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B.起诉书的尾部应当统一署人民检察院院名 C.不起诉决定书的尾部应当统一署人民检察院院名 D.抗诉书的尾部应当统一署人民检察院院名

6.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对不起诉的对象称为(

)。 A.犯罪嫌疑人 B.被不起诉人 C.被告人

D.犯罪嫌疑人和被不起诉人

7.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有(

)情形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B.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C.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D.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8.通知立案书必须经(

)批准。 A.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B.人民法院院长 C.人大常委会主任 D.公安机关负责人

9.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有(

)情形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A.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B.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

C.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 D.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0.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

)确有错误的,应当制作民事(行政)抗诉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A.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B.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 C.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D.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

三、判断并改错题

1.检察文书的制作主体包括检察机关和法院。(

) 2.通知立案书包括首部、正文和附项。(

) 3.公诉意见书是起诉书的组成部分。(

4.各级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应一律将抗诉书副本报同级人大常委会。(

) 5.对于检察建议书,有关单位必须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发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

) 第六章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

二、判断并改错题

1.《呈请 报告书》被称作公安文书中的“万用格式”、“万用表”。(

2.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可以分为表格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陈述式文书。(

3.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

) 4.询问笔录用于询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用于讯问证人、被害人。(

5.提请复核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认为有错误,依法要求上一级检察院重新审核时制作的文书。(

) 6.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7.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后,认为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时,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制作起诉意见书。(

三、单项选择题

1.起诉意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而制作的。 A.60条

C.129条

B.66条 D.61条

2.下面哪个文书不用送达人民检察院?(

) A.提请批准逮捕书

B.呈请拘留报告书 C.起诉意见书

D.询问笔录

3.下面关于提请批准逮捕书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 A.提请批准逮捕书一案一份 B.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制作一式三份 C.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D.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存入侦查工作卷

4.下面是×市公安局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文书编号,正确的是(

) A.〔05〕×公刑捕字第15号 B.×公逮字〔05〕第15号 C.〔2005〕×公刑捕字第15号 D.×公刑提捕字〔2005〕15号

5.下列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的是(

)。 A.呈请立案报告书

B.现场勘查笔录

C.提请批准逮捕书

D.逮捕证

6.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复议时,应制作(

) A.提请复核意见书

C.要求复议意见书

B.补充侦查报告书 D.起诉意见书

7.要求复议意见书提交给以下哪一级单位?(

) A.上级公安机关

C.同级公安机关

B.同级检察院

D.上级检察院

8.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 A.第一次讯问

C.每次讯问的时候

B.第二次讯问 D.询问的时候

9.补充侦查报告书是应谁的要求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 A.检察院

C.上级公安机关

B.法院

D.行为人

10.在以下法律文书中,(

)必然是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 A.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 B.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C.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D.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11.以下(

)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文书。 A.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B.呈请拘留报告书和拘留证

C.撤销案件决定书

D.提请批准逮捕书 12.填写逮捕证时,“住址”这一项应该填写(

)。 A.被捕人的常住地,即户籍所在地 B.旅馆、招待所等 C.看守所

D.执行逮捕的地点

13.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制作的文书叫作(

)。 A.立案决定书

C.起诉书

B.补充侦查报告书 D.起诉意见书

14.以下不属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类法律文书的是(

)。 A.现场勘查笔录

C.呈请搜查报告书

15.要求复议意见书是指(

)。

A.公安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制作的文书 B.是指公安机关向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报告补充侦查结果所制作的文书

C.公安机关对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重新进行审议时制作的文书

D.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未被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并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明理由,请求对案件重新审核而制作的文书

16.提请批准逮捕书“此致”的致送机关是(

)。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监狱 17.以下不属于侦查终结类文书是(

)。 A.起诉意见书

B.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 C.呈请破案报告书

D.呈请结案报告书

18.以下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中,不需要加盖“公安局”印章的是(

)。 A.拘传证

B.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C.拘留证 D.逮捕证

19.在侦查文书中,保证书适用于采取(

)强制措施时。 A.拘传

B.监视居住 C.取保候审

D.拘留

20.关于书写“通缉令”的简要案情,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在叙述被通缉人作案的简要情况时不要讲具体的方式,而只写被通缉人作案的具体性质 B.对发案的时间、地点、经过的书写要详细、具体 C.需要保密的应注意保密

D.对涉及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情节不要写

四、多项选择题

1.以下属于公安机关强制措施文书的是(

)。 B.侦查实验笔录

D.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A.呈请拘传报告书和拘传证 B.通缉令

C.取保候审决定书和保证书 D.监视居住决定书和保证书 2.以下属于侦查文书的是(

)。

A.律师介入类文书

B.调查取证类文书 C.侦查终结类文书

D.延长羁押期限类文书 3.以下文书中,(

)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 A.逮捕证

B.取保候审决定书 C.侦查实验笔录

D.提请假释建议书

4.关于起诉意见书的判断,正确的是(

)。 A.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的 B.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C.正文包括犯罪事实和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D.被害人在侦查期间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告知其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5.(

)是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的。 A.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 B.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C.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D.提请复核意见书

6.在公安机关呈请拘传报告书中,拘传理由部分的内容应包括(

)。 A.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后果等基本案情 B.如果犯罪嫌疑人仅有犯罪嫌疑,则要写明嫌疑的根据

C.要说明对犯罪嫌疑人经过合法传唤而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受讯的情况 D.若对犯罪嫌疑人未经传唤就直接采用拘传,则要说明直接采用拘传的理由 7.关于要求复议意见书的书写,正确的是(

)。

A.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B.要求复议的理由是该文书的重点

C.要求复议的法律依据是文书的重点D.在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时,可以再次要求复议 8.关于呈请立案报告书的判断,正确的是(

)。

A.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B.正文由案件受理情况、立案根据、立案理由三部分组成 C.立案理由是该文书的重点D.尾部要写明制作日期和制作单位并加盖公章

9.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的“报案内容”部分要根据报案笔录或书面报案材料提供的案情主要写明以下情况:(

)。A.报案人基本情况B.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C.受案的来源和已知的案件情况D.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10.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共有92种,根据文书性质和制作方式的不同,我们可将它们分为(

)。 A.表格式文书B.笔录式文书C.文字叙述式文书D.通用文书E.法律行政文书 11.侦查人员在做讯问笔录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是(

)。

A.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B.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C.讯问人和记录人不能由一人担任D.讯问人和记录人可以由一人担任 E.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不作答,或是无理取闹时,应该把他的

动作、神态、表情记下来 F.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少数民族或是外籍人士,应该有翻译人员参加讯问 12.现场勘查笔录的结尾部分应该有哪几个人的签名?(

) A.现场勘查指挥人

B.勘查人C.见证人

D.记录人 E.犯罪嫌疑人

13.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正文内容有(

)。

A.案件来源

B.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C.立案的理由和根据

D.侦查计划E.下一步工作意见

F.结语和落

14.以下属于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文书的是(

)。 A.呈请立案报告书

B.现场勘查笔录C.呈请拘留报告书

D.提请批准逮捕书

15.以下属于向检察院行文的法律文书是(

)。 A.呈请拘留报告书

E.立案决定书

B.起诉意见书C.补充侦查报告书

F.提请复核意见书

D.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16.以下哪些是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犯罪事实要素?(

A.时间

B.地点

C.姓名

D.年龄E.目的

F.动机

G.手段

H.后果 17.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正文包括(

)。

A.案件来源

B.犯罪事实 C.相关证据

D.相关情节

E.法律依据

第七章 监狱文书

二、单项选择题

1.2002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重新制定了(

)。 A.《监狱司法文书格式(试行)》B.《监狱改造文书格式》C.《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D.《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 2.罪犯入监通知书适用于监狱将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况告知(

)。

A.罪犯家属B.公安机关C.罪犯原工作单位D.罪犯原所在社区 3.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由监狱制作,发给(

)。

A.省(区、市)公安厅(局)B.省(区、市)监狱管理局C.罪犯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D.罪犯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4.关于监狱起诉意见书的适用对象,其准确的表述是(

)。

A.在监狱内犯罪的职工B.在监狱内犯罪的警察C.严重违反监规的罪犯D.在监狱服刑期间涉嫌又犯罪的罪犯 5.对有期徒刑罪犯适用的减刑审核表属于(

)。

A.监狱内部文书 B.监狱发往检察机关的文书C.监狱发往公安机关的文书D.监狱发往人民法院的文书 6.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的适用对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

)。

A.有期徒刑罪犯B.无期徒刑罪犯C.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D.刑满释放人员

三、多项选择题

1.收监过程中需要制作的文书主要有(

)。

A.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 B.罪犯入监登记表 C.罪犯入监通知书 D.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 2.不予收监通知书的主送机关是(

)。

A.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 B.负责监所检察的人民检察院 C.负责送交罪犯的公安机关D.罪犯原工作单位

3.暂予监外执行文书主要有(

)。

A.罪犯病残鉴定表B.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决定书、通知书C.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D.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审批表及决定书等 4.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以后,要制作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发给(

)。 A.公安机关B.原判人民法院C.人民检察院D.政府法制办公室 5.罪犯处罚审批表所适用的处罚措施是(

)。 A.警告B.记过C.禁闭D.加刑 6.出监文书主要有(

)。

A.罪犯出监鉴定表B.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书 C.假释证明书D.释放证明书

四、判断并改错题

1.监狱文书的制作主体是监狱。并且这里的监狱是指成年犯监狱,不包括少年管教所。(

) 2.建议减刑(假释)文书属于监狱执行刑罚文书。(

3.罪犯入监通知书分三联:一是正本,二是副本,三是存根。

) 4.监狱管理局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 5.监狱可以制作监狱起诉意见书。(

) 第八章 律师实务文书

二、单项选择题

1.准确表述律师实务文书性质的一项是(

)。 A.规范性法律文件

B.非规范性法律文书

C.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书D.具有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书

2.为提起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而制作的文书是(

)。 A.刑事自诉状

B.起诉

C.刑事申请状

D.民事起诉状

3.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的诉讼请求主要应写明(

)。

A.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B.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 C.前二者兼而有之D.前二者有一即可

4.刑事上诉状是一种辩驳内容的文书,其辩驳对象是(

)。 A.起诉书

B.一审裁判文书

C.公诉意见书

D.辩护词

5.自然人起诉的,民事起诉状首部中应依次写明原告的(

)。 A.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 B.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单位职务或职业、住址等项 C.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单位职务或职业、住址等项 D.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工资级别、住址等项

6.民事反诉状中的反诉请求必须与本诉具有关连性,这首先体现在(

)。 A.都是同样的原告和同样的被告B.基于同一案件和同一争议内容 C.两诉的提出时间相距不远D.本诉、反诉并案审理

7.诉讼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上诉状的时间是(

)。

A.一审审理已经开始,一审裁判尚未作出B.一审裁判已经作出,尚未生效C.一审裁判已经生效D.一审法院已经受理 8.完整表述民事答辩状制作主体的一项是(

)。 A.第一审被告

B.第二审被上诉人

C.第一审被告或第二审被上诉人D.第一审被告和第二审被上诉人

9.民事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时间必须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A.一年之内

C.三年之内

B.两年之内 D.半年之内

10.将行政复议机关列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其理由部分进行剖析的重点应该是(

)。 A.原告的所作所为

B.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 C.复议机关的变更决定

D.群众的议论 11.行政申诉状的请求事项中要求变更的是(

)。

A.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B.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C.业已生效的法院裁决D.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自己的行为 1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对代理权作出限制的特殊性质案件是指(

)。 A.合同纠纷案件

C.损害赔偿案件

B.离婚案件

D.扶养案件

13.当事人提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时,必须在提交申请书时或在申请书中提供(

)。 A.担保

C.保险

B.保证 D.承诺

1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公示催告申请书的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发布(

)。 A.公示

B.公告 C.通告

D.布告

15.下列文书中,不能作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申请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的是(

)。 A.党政机关的证明材料B.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C.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D.公证债权文书 16.破产还债申请书中,如果是债务人提出申请,则其首部对被申请人一项的表述是(

)。

A.全部债权人列为被申请人B.急切催讨债务的列为被申请人C.债权数额较大的列为被申请人D.不存在被申请人 17.法律意见书的制作目的是(

)。

A.为当事人提交法院引起诉讼B.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时起到证据作用C.为当事人确定行为提供法律依据D.为当事人提交检察院举报经济犯罪 18.不应写在辩护词前言部分的内容是(

)。

A.说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B.说明被告人或上诉人已然交纳诉讼费C.辩护人出庭前所作的工作D.对本案的基本观点 19.下列人员中,不具备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词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身份的是(

)。

A.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B.刑事案件的被害人C.刑事案件的被告人D.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

20.下列人员中,哪一个因不服已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裁决而向司法机关递送的要求按审判监督程序引起再审的书状不称为申诉书?(

) A.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B.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C.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D.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

三、判断并改错题

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否则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1年内提出。 (

) 3.执行申请书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4.辩护词适用于刑事案件的代理,代理词适用于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

) 5.法律意见书最早出现在法国。(

) 第九章 公证文书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个日期不可以作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A.审批人的批准日期B.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C.宣读现场公证证词的日期D.公证书的送达日期 2.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

)的除外。 A.物证B.书证C.视听资料D.证人证言

3.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

)。 A.在工作记录中注明B.在谈话笔录中注明C.拒绝公证D.受理公证

4.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当在(

)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讨论的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应当记录归档。 A.受理公证申请前B.审查公证事项时C.出具公证书之前D.审批前

5.遗嘱人死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应当首先由(

)用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人。 A.受遗赠人B.遗嘱继承人C.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D.法定继承人

6.开奖公证由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向开奖行为发生地或者其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至迟应当在开奖活动举办(

)提出。 A.3日前B.5日前C.7日前D.10日前 7.涉外公证文书制作排列顺序是(

)。

A.公证书封面、公证书、所证明文件的中文本、所证明文件的译文、公证书译文、公证书封底 B.公证书封面、所证明文件的中文本、所证明文件的译文、公证书、公证书译文、公证书封底 C.公证书封面、所证明文件的中文本、公证书、所证明文件的译文、公证书译文、公证书封底 D.公证书封面、公证书、公证书译文、所证明文件的中文本、所证明文件的译文、公证书封底 8.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发往(

)等国使用的公证书须另页出具译文与原文相符的公证书。 A.美国、英国、法国 B.美国、韩国、意大利 C.美国、韩国、奥地利 D.英国、法国、意大利

9.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关于公证证据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B.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C.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D.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0.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现场监督类公证的公证书出具日期为:(

)。

A.审批人的审批日期B.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C.宣读公证词的日期D.公证书送达日期 11.下项哪项全部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

A.遗嘱、收养、出生、亲属关系B.遗嘱、委托、学历、经历 C.遗嘱、赠与、学历、婚姻状况D.遗嘱、声明、合同、委托

1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A.执行公证书B.执行决定书C.执行意见书D.执行证书

13.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

)。 A.司法机构B.证明机构C.行政机构D.专属机构 14.公证处应当自提存之日起(

)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 A.1B.3C.5D.7 15.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下列哪项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 A.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赠与合同B.经见证人作见证的赠与合同 C.经律师作见证的赠与合同D.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16.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发往委内瑞拉使用的出生公证书,需附出生证原件

B.发往奥地利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可在证词中加上当事人的现住址 C.发往美国、泰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应加贴当事人照片 D.发往哥伦比亚使用的出生公证书不需加贴当事人照片 17.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提存物在提存期间产生的孳息归公证处所有

B.从提存之日起,超过5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上缴国库 C.提存费用均由提存受领人承担

D.公证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7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

18.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以下哪些不是公证书包括的主要内容?(

) A.公证书编号B.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C.公证证词D.申请日期

19.甲生前立有多份遗嘱,应当以哪份为准?(

) A.自书遗嘱B.代书遗嘱 C.公证遗嘱D.录音遗嘱

三、多项选择题

1.出具赠与公证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A.赠与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赠与财产是赠与人的合法财产

C.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内容明确、文字表达准确 D.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2.审批公证事项及拟出具的公证书,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

) A.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文书是否真实、合法 B.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C.办证程序是否符合《公证法》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D.拟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 A.年老体弱B.肢体残疾行动困难 C.聋、哑、盲人D.弱智人

4.小吴在一次有奖活动中中奖,来到公证处申办中奖公证,他应当提交下列哪些材料?(

) A.本人身份证明B.中奖凭证

C.有奖活动规则D.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出具的中奖确认书 5.下列哪些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

) A.出生B.遗嘱

C.证据保全D.保证合同

6.下列哪几项属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的公证?(

) A.结婚B.委托 C.学历D.经历

7.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办理开奖公证,公证员应着公证制服

B.办理开奖公证,公证处应指派2名以上公证人员进行监督 C.公证处应在公证员宣读公证词后7日内出具公证述 D.宣读公证词的时间为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8.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 A.借款合同、借用合同 B.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C.房产买卖合同

D.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9.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B.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C.现场监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宣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D.公证书全部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10.当事人申办下列哪项公证需本人亲自办理?(

) A.生存状况 B.解除收养关系 C.接受遗赠 D.保证

四、判断并改错题

1.遗嘱公证必须本人亲自办理。(

2.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3.公证机构可以采用向有关单位调查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的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 4.赠与公证必须公证员全程亲自办理。(

5.执行证书应当载明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期限。(

) 6.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 第十章

仲裁文书

二、不定项选择题

1.申请人制作的仲裁文书有(

)。 A.仲裁协议书

B.仲裁申请书

C.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

D.仲裁裁决书 E.仲裁答辩书

2.仲裁申请书的正文部分应写明下列事项:(

)。 A.申请仲裁的依据

B.仲裁请求

C.申请仲裁的事实

D.申请仲裁的理由

E.证据

3.仲裁答辩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答辩:(

)。 A.语言文字

B.事实

C.证据

D.法律

E.程序

4.仲裁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书在(

)可以提出。 A.提起仲裁后

B.提起仲裁前

C.仲裁过程中 D.调解过程中

E.执行过程中

5.仲裁文书是仲裁机构为处理(

)而制作的文书的总称。 A.经济合同纠纷

B.收养纠纷

C.继承纠纷

D.婚姻纠纷

E.监护纠纷 6.仲裁裁决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 A.仲裁请求

B.争议事实

C.裁决理由

D.裁决结果

E.仲裁费用的负担

7.仲裁裁决书的正文包括(

)。

A.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

B.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和理由 C.案情

D.仲裁庭的意见

E.裁决结果

8.仲裁裁决书对当事人的规范称呼是(

)。 A.原告与被告

B.申诉人与被申诉人

C.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D.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E.起诉人与被起诉人 9.仲裁协议书核心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 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B.仲裁请求

C.仲裁事项

D.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申请人身份事项 10.书写仲裁文书要做到(

)。 A.符合法律法规

B.客观真实

C.明确具体

D.逻辑严谨

E.说理充分

三、判断并改错题

1.申请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不服,可以递交仲裁上诉申请。

) 2.仲裁答辩书要紧紧围绕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答辩。(

) 3.仲裁反请求书在写法上与仲裁答辩书相似,不需要写明自己的仲裁请求。(

4.仲裁文书包括仲裁申请人为参加仲裁活动而制作的文书以及仲裁机构为处理争议事实和确定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制作的文书。(5.当事人和仲裁机构都可以提起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 6.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可以直接采取保全措施。(

7.仲裁调解书自双方申请人签收之日起生效,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8.仲裁调解书不仅适用于国内仲裁,而且适用于国外仲裁。(

9.一般情况下仲裁裁决书应写明争议事实和仲裁理由,但如果申请人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理由的,可以不写。(

10.仲裁裁决书是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后,对实体或程序问题作出裁决而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二、判断题

1.符合下列两项条件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即可以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的申请: (1)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 (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针对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而制作的,因此决定书不必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最后的告知事项中不要一律写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局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对于提起诉讼请求的期限,有些事项法律另有规定;同时有些事项法律还有复议前置的规定。(

4.申请人向某一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前已向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则某一行政机关即可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不定项选择题

1.以下哪一项不能构成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

) 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B.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 C.申请事项本行政执法机关目前无暇办理 D.不符合该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法定条件、标准 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最后一项的内容是(

)。 A.告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B.告知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C.告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D.告知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控告的权利

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制作应当是(

)。 A.当场制作

B.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C.书面作出 D.公开作出

4.行政处罚执法程序中制作调查笔录的规范做法是(

)。

A.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项签字或捺指纹,并

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捺指纹

B.调查人、记录人签名。调查人、记录人分别签名,注明执法证件号码,并注明年月日 C.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捺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D.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捺指纹的,应当告知一切后果由其自负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告知的事项是(

)。

A.当事人的具体违法行为B.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定C.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D.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E.告知当事人由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其期限F.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有正本、副本之分,其致送对象分别为(

)。

A.正本致送行政复议申请人B.副本致送行政复议申请人C.正本致送行政复议被申请人D.副本致送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二、不定项选择题1.ABCD

2.ABCD

3.ABD

4.ABCD

5.ABC

二、不定项选择题1.A

2.B

3.B

4.BCD

5.ABC

6.ACD

7.ABCD

8. B

9.AC

10.ABC

三、判断并改错题1. 错。渎职罪是类罪名,应改为具体罪名。 2. 错。划掉“深夜”或“凌晨”。 3. 错。应改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4. 正确。 5. 错。应改为:因公诉机关抗诉和被告人同时上诉而引起的二审刑事判决书的诉讼参加人应依次写明:抗诉机关、上诉人、辩护人。

6. 错。应改为: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7. 正确。 8. 错误。应改为:一审刑事判决书尾部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第二日起 ×内,通过本院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份。” 9. 正确。 10. 错误。应改为 :因书记员不属于法庭的组成人员,因此刑事判决书最后的签署,书记员的姓名应写在年月日的后面。

二、不定项选择题1.ABCD

2.ACD

3.ABCD

4.ABC

5.BCD

6.A BCD7.AB

8.BD

9.D10 .ABCD

三、判断并改错题1. 错误。应改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标题写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 错误。应改为:诉讼费用的承担属于对案件程序问题的处理,因此写在法院判决结果的后面。 3. 错误。应改为:北京市第一中院2005年作出的二审行政判决书,编号写为: 〔2005 〕 京一中行终字第127号。 4. 错误。调解书生效的日期应是送达的日期。 5. 错误。应改为:被告谢 ×应赔偿杨 ×经济损失 × ×元,在判决生效后 ×日内一次付清。 6. 错误。应改为:根据《婚姻法》第 ×条之规定,准予孙 ×与刘 ×离婚。 7. 错误。应改为: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写明诉辩双方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 8. 错误。应改为:民事判决书的证据部分应写明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认证情况。 9. 正确。 10.错误。应改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处理结果中如果有赔偿数额的判决,不仅要写明赔偿的总数,还要列明各项的数额。

二、判断并改错题

1. 错误。应改为:有关执行的裁定书的标题一律写为:“民事裁定书”。 2. 错误。应改为: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 错误。应改为: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书中当事人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被变更或者追加的被执行主体三部分组成。 4. 错误。应改为: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书的正文部分包括: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和请求,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裁定理由和裁定结果。5. 正确。6. 错误。应改为:对对妨害执行行为予以处罚的决定书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7. 正确。 8. 错误。应改为:暂缓执行决定书的正文包括暂缓执行的理由,暂缓执行的法律依据,决定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9. 正确。 10.错误。应改为:人民法院在制作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时还应当同时制作财产申报表 。

二、不定项选择题1.BCD

2.ABCD

3.D

4.ACD

5 .ACD

6.B

7.ABD

8.A

9.ABCD

10.C

三、判断并改错题

1. 错误。检察文书的制作主体是唯一的,即各级检察机关。法院不是检察文书的制作主体。

2. 错误。通知立案书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附项不是通知立案书的组成部分。

3. 错误。公诉意见书不是起诉书的组成部分。公诉意见书是对起诉书的延伸、阐释、论证和说明。

4. 正确。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

5. 错误。对于检察建议的反馈,法律没有规定。

二、判断并改错题1. 正确。 2. 错误。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包括表格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文字叙述式文书。 3. 错误。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 错误。询问笔录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笔录用于犯罪嫌疑人。5. 正确。6. 正确。 7. 正确。

三、单项选择题

1.C

2.B

3.D

4.D

5.B

6.C

7.B

8.A

9.A

10.B

11.C

12.A

13.D

14.D

15.C

16.B

17.C

18.B

19.C

20.B

四、多项选择题

1.ACD

2.BC

3.AB

4.BC

5.BD

6.ABCD

7.AB

8.AD

9.BCD

10.ABC

11.ACEF

12.ABCD

13.ACD

14.AC

15.BCF

16.ABEFGH

17.BCE

二、单项选择题1.D

2.A

3.B

4.D

5.A

6.A

三、多项选择题1.ABC

2.AB

3.ABCD

4.ABC

5.AB

6.ABCD

四、判断并改错题

1. 错误。监狱包括成年犯监狱和少年管教所。 2. 正确。 3. 错误。罪犯入监通知书包括正本、回执和存根。 4. 正确。5. 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

1.D

2.A

3.C

4.B

5.A

6.B

7.B

8.C

9.B

10.C

11.C

12.B

13.A

14.B

15.A

16 .D

17.C

18.B

19.C

20.D

三、判断并改错题

1. 错误。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 错误。“1年内” 应当改为“2年内”。 3. 正确。4. 正确。5. 错误。法律意见书最早出现在美国。

二、单项选择题1.D

2.B

3.A

4.D

5.D

6.C

7.C

8.C

9.B

10.C

11.D

12.D

13.B

14.B

15.D

16 .D

17.B

18.D

19.C

三、多项选择题1.ABCD

2.ABCD

3.ACD

4.ABD

5.BCD

6.ACD

7.ABCD

8.ABD

9.ABC

10.ABD

四、判断并改错题

1. 正确。 2. 错误。应当是15个工作日。。 3. 错误。公证机构没有调查取证权。4. 正确。5. 正确。6. 正确。

二、多选题

1.ABCE

2.ACDE

3.BCDE

4.ACD

5.A

6.ABCDE

7.ABCDE

8.D

9.ACD

10.ABC

三、判断并改错题

1.错误。应改为:申请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不服,不可以提起上诉申请。

2.正确。3.错误。应改为:仲裁反请求书需要写明自己的仲裁请求。4.正确。5.错误。应改为:只有当事人可以提起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6.错误。应改为: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书后,由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7.正确。 8.错误。应改为:仲裁调解书只适用于国内仲裁。 9.正确。 10.错误。应改为:仲裁裁决书是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后,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决而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二、判断题

1.正确。 2.错误。3.正确。4.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1.C

2.C

3.BCD

4.ABC

5.ABCD

6.AD

第18篇:各种法律文书

各种法律文书.txt只要你要,只要我有,你还外边转什么阿老实在我身边待着就行了。

听我的就是,问那么多干嘛,我在你身边,你还走错路!跟着我!不能给你幸福是我的错,但谁让你不幸福,我TMD去砍了他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谭××,男,19××年××月××日生,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家住该县石村乡平原村。

被告人:史××,女,19××年××月××日生,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向荣市场洁雅餐馆业主,家住该县柳泉镇黑沟村。 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侵占案。

诉讼请求:被告人史××犯侵占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系被告人所开洁雅餐馆之顾客。1999年6月24日下午1时许,自诉人和同事苏××、孔××三人在被告人开办的洁雅餐馆吃饭,不慎将内装10000元现金和几张单据的棕色皮包遗忘在饭店餐桌上。被告人在收拾餐桌时,见到该包,发现内有现金,即将该包藏匿。约一个小时后,自诉人发现丢失皮包,回忆起遗忘在被告人的餐馆里,即和同事三人一同返回餐馆询问,被告人矢口否认拾到皮包的事实。自诉人当面表示,如交出皮包,愿意重谢,被告人仍不承认拾到皮包。当晚,自诉人又托与被告人丈夫熟悉的潘××前去说合。被告人再次否认,自诉人无奈,遂向宜阳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局传讯,被告人还是否认拾到皮包之事。直到第三天公安人员向被告人的家人询问此事并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时,被告人不得已交代了自己拾包及企图占有的事实,公安机关将皮包及10000元现金等物提取并发还给了自诉人。

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拾得自诉人财物后将其隐匿企图占为己有,并且在自诉人和公安人员追索时百般抵赖,拒不交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第2款之规定,已构成侵占罪。自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证人苏××、孔××,系自诉人同事,各书写1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非法侵占财物属实。苏××住宜阳县石村乡三水村,孔××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2.宜阳县公安局讯问笔录1份,证明被告人非法侵占自诉人财物属实。

〖JY,5〗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JY,2〗自诉人:谭×× 〖JY,2〗1999年7月28日 附:本自诉状副本1份

刑事反诉状

反诉人:史××,女,××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向荣市场洁雅餐馆业主,住宜阳县柳泉镇黑沟村。

被反诉人:谭××,男,××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反诉请求 

1.被反诉人谭××犯诽谤罪,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2.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反诉人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手法,向法院起诉,控告反诉人犯侵占罪,这是毫无法律根据的,是无中生有的陷害。请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反诉人现就被反诉人犯下的诽谤罪提起反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诉的事实和理由 如下:

被反诉人系反诉人洁雅餐馆顾客。1999年6月24日下午,被反诉人与其同事在反诉人所开洁雅餐馆就餐后将一个棕色皮包遗留在饭桌上,反诉人在收拾餐桌时发现该皮包(包中有现金10000元和几张单据),因为不知是谁遗忘的,反诉人遂将该包暂放店里等待失主领取。随后,被反诉人两次找反诉人索要钱款,反诉人因无法确认对方身份而没有将钱物交出,直到公安机关对被反诉人身份予以确认后,反诉人认为没有问题,即主动交出。不料,被反诉人在两次索要未果后,竟在向荣市场四处散布谣言,说反诉人开的店是黑店,甚至利用其职权之便,公然在向荣市场门口张贴小字报,对反诉人进行造谣中伤、污蔑陷害,胡说反诉人是“黑沟村来的黑寡妇,宰人没商量”。被反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反诉人人格的侮辱,败坏了反诉人的名声和餐馆的信誉,尤其在向荣市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采取散布流言蜚语和张贴小字报等手法,捏造事实,公然对反诉人进行诽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诽谤罪。被反诉人的犯罪行为,侮辱了反诉人的人格,败坏了反诉人的声誉,对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反诉人带来了重大的伤害。因此,请人民法院从重惩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向荣市场保卫部门提供的被反诉人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1份,证明被反诉人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反诉人的罪行属实。

2.向荣市场××理发店学徒李××证言1份,证明小字报为被反诉人所贴。李××暂住向荣市场××理发店。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史×× 1999年8月8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1份

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谭××,男,××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家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请求事项

请求撤回申请人诉史××侵占一案的刑事自诉状。

理由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诉被告人史××侵占财物一案,贵院刑庭立案后已调查审理,但尚未终结。此间,被告人多次到申请人家中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因侵占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鉴于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应该给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此,被告人本着互相谅解、息事宁人之精神,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撤回自诉,请予批准。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谭×× 1999年8月10日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李×,贵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住贵阳市××区××路××号。申请人李×系犯罪嫌疑人郭×委托律师。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郭×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理由和法律依据

犯罪嫌疑人郭×因涉嫌故意伤害受害人李××和张××,于2001年3月18日被贵局刑事拘留,至今日为止,刑事拘留已满23天,超过法定期限9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和第75条之规定,申请贵局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郭×的刑事拘留。

此致

贵阳市××区公安分局 贵阳市××律师事务所(章)李 × 2001年4月11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郭××,男,××岁,汉族,广西

梧州市人,原梧州市××区政府干部(现已退休在家),家住梧州市××区××路××号。 系犯罪嫌疑人郭×的父亲。

被申请取保候审人:郭×,男,28岁,广西梧州市人,广西政府驻贵阳办事处保安员。2001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区公安分局拘留,现羁押于贵阳市第××看守所。 请求事项

请求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郭×取保候审。 理由和法律依据

犯罪嫌疑人郭×系申请人之子。2001年3月18日,犯罪嫌疑人郭×因故意伤害他人被贵局予以拘留。后经贵州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并且随时有可能复发造成对他人的伤害。为更好的照顾犯罪嫌疑人和恢复其健康,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取保候审,敬请考虑。 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人取保候审人郭×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赵××担任保证人。保证人赵××系申请人郭×之表弟,男,××岁,贵阳市××区工商局干部,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被保证人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 1.遵纪守法; 2.保证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本市。 此致

贵阳市××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郭×× 保证人:赵×× 2001年4月28日

刑事起诉状

宜检刑诉字[2000]第×号

被告人郭××,男,31岁,196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中专文化,柳泉镇纸房村农民,住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2000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宜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宜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非法行医一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理查明:

被告人郭××1994年曾在县中医院学习中医。2000年年初,被告人郭××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私开一个体诊所。被告人郭××虽在县中医院学习,有一定行医实践和经验,但没有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未取得医师资格,其私自行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属非法行医。

2000年11月14日晚,该村妇女刘女因患类风湿病到被告人处就诊,被告人给被害人刘女配制了一副含乌梅12克,川芎10克,赤芍10克,川乌、草乌各9克,甘草10克,木香10克的中药,嘱刘女用半斤白糖和1斤白酒兑泡7日服用。刘女将中药带回后当天晚上兑泡,第二天上午即服用,导致“乌头碱”中毒,经被告人抢救无效,于2000年11月15日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女死于药物即被告人为被害人所配川乌、草乌中毒临床医学表明,川乌、草乌所含毒性成分乌头碱毒性极强,其毒性随泡制方法及煎煮时间的不同而差别很大,是医学上的慎用药品。被告人作为一名从医人员,理应知道其所开药物中含有剧毒物“乌头碱”,在使用时应慎之又慎,严格按照医疗常识进行配药、泡制。然而被告人却对被害人超量使用川乌、草乌,并将配制药酒这一医学要求相当严格的行为交给并不了解医学常识的被害人去完成,对被害人也仅仅是简单交待“泡7天后服用”,而没有将药酒所含的毒性及副作用等有关情况告知被害人,使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服尚未泡制好的含有极强毒性的药酒中毒身亡。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被害人刘女之死是由于被告人郭××的疏忽大意使被害人刘女提前服用了没有泡制好的药酒造成的,即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刘女之死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对其非法行医行为造成被害人刘女之死的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在没有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在行医过程中造成了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2000年12月22日

(院印)

附:1.主要证据复印件3份; 2.证据目录1份; 3.证人名单1份。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申请人:孙××,宜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的辩护人。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宜阳县××路××号。手机:13×××××××××。

请求事项

申请通知证人张××出庭作证。

理由和法律依据

张××,男,××岁,宜阳县人,系本县柳泉镇纸房村农民。申请人经调查发现:2000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去张××家串门,当晚被告人即在张××家吃饭,两人喝酒至深夜,并未应诊。案发后,因张××回老家探亲,未能采集证据。现张××已返回宜阳,其作为证人可以证明被害人刘女11月14日下午去被告人处就诊与事实不符,被害人刘女的死也与被告人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第1款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张××到庭作证。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孙××

宜阳县××律师事务所(章) 2000年12月28日

附:证人张××,住本县柳泉镇纸房村。电话:××××××

辩护词

郭××非法行医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郭××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辩护。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出庭之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的调查审理,使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深刻的了解。我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得当,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开个体诊所是为了方便村民,且在案发前信誉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所在柳泉镇纸房村是柳泉镇几个僻远村庄之一,医疗条件很差。被告人为改善村里医疗环境,利用其在宜阳县中医院学到的中医知识开办个体诊所为村民治病,大大地方便了本村村民。从2000年年初被告人开办诊所起,被告人一直非常热心地为本村村民服务。虽然没有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但被告人开办诊所至案发前未发生过任何错诊、误诊,村民也对被告人开办的诊所非常信赖。由此可见,被告人虽非法行医,但主观上并不完全是为了牟利。辩护人希望法庭判决时能注意到这个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刘女的死与其不遵医嘱有一定关系,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给被害人配药时曾交待被害人“白酒浸泡7日后服用”,但被害人如法泡制后即在次 日早晨口服,明显违反医嘱,以致命丧。很明显,被害人对自己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可 以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辩护人认为惩罚是一种与犯罪作斗争的手段,其目的在于消灭犯罪,在于“改造、教育、挽救”犯罪分子,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其成为新人。对于被告人这样主观恶性程度不深的犯罪分子,改造起来比较容易,从轻处罚有利于“改造、教育、挽救”犯罪分子,促使其早日成为新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

辩护人:孙×× 2001年1月4日

刑事判决书(一审) 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宜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男,1969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宜阳县人,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农民,家住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2000年12月16日因涉嫌本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宜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字[2000]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非法行医罪,于200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并造成了被害人刘女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辩称,被告人虽没有执业许可证,但给被害人的中草药符合药理,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在于被害人不遵医嘱。被告人郭××的辩护人孙××辩称,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1994年曾在宜阳县中医院学习。2000年初,被告人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柳泉镇纸房村私开一诊所。2000年11月14日晚,该村妇女刘女因患类风湿病到被告人处就诊,被告人给被害人刘女配制了一副含乌梅10克,川芎10克,赤芍10克,川乌、草乌各9克,甘草10克,木香10克的中药,嘱被害人用半斤白糖和1斤白酒兑泡7日服用。被害人将中药带回后于当天晚上兑泡,第二天上午即服用,导致中毒,经被告人抢救无效,于2000年11月15日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发现被害人死于被告人所配制的药酒中毒。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郭××开的处方单,被害人父亲刘××关于被害人就诊后病情的陈述,宜阳县检察院委托法医×××出具的被害人死亡原因鉴定书予以佐证,且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在没有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在行医过程中造成了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死亡是由于其未遵医嘱服药所致,被告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负责任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为,被告人非法行医,被害人由被告人诊治以及被害人服用被告人所开的药后死亡均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被告人作为一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医生”,对“川乌”和“草乌”这两种药含“乌头碱”应当是明知的,但其给被害人开处方时对用药量没有进行适当地把握,而是仅凭经验办事,忽视了人与人的不同和药与药之间的差异。而且在给被害人所开处方上仅注明“泡7日服用”,再无任何特别交待。而作为被害人不可能明白该剂药中含有很大的毒性,其提前服用虽有不当,但被告人的疏忽大意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被告人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 张×× 审判员 杨×× 审判员 李×× 2001年1月6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袭×× 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王××,女,16岁,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吴台一中学生,住吴台镇吴台村。

法定代理人:王×(系原告人的父亲),男,××岁,汉族,吴台镇吴台村人,吴台村第×村民组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杨××,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诉讼请求

1.被告人杨××犯寻衅滋事罪,请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经济损失242044元,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赔偿。 3.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费3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杨××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无故对原告人进行伤害。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的亲属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已经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酒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郸城县人民检察院郸检刑诉字[200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将原告人打成轻伤(经鉴定得出),原告人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420.44元。原告人出院后,郁郁寡欢,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

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完全是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此规定,原告人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来源

1.证人孙×、李××各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原告人被被告人所伤属实。孙×、李××地址与原告人相同。

2.证人张××,吴台一中校长,各书写书面证言1份,证实被告人将原告人打伤。张××住吴台一中教职工楼×幢×室。

3.吴台镇镇人民医院开具的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收据各1张,郸城县公安局出具鉴定费收据1张。以上书证,可以证明原告人身体受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 法定代理人:王× 2000年7月8日 附:本状副本1份

 案例四

杨××寻衅滋事案

2000年6月5日21时许,杨××(男,1979年4月24日生,初中文化,郸城县吴台镇吴台行政村农民)同本村村民张××(已受治安处罚),王××(在逃)从吴台镇大牛岭村喝酒后回家,当步行至吴台一中大门西100米处,碰见吴台一中学生王××(女,16岁,吴台镇吴台村人)、孙×、李××放晚自习回家。杨××抓住王××的头发,对王××进行拳打脚踢,将王××的两颗牙齿打掉,并将王××打入沟内,裤子撕破。杨××被闻讯赶来的吴台一中校长张先治抓住,送往吴台派出所。王××的伤经郸城县公安局鉴定属轻伤,在吴台镇医院住院14天,花去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2420.44元。同年7月4日,杨××被依法逮捕。随后,郸城县检察院以杨××犯寻衅滋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中,被害人王××于同年7月8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杨××赔偿损失242044元和精神抚慰费3000元,请求法院合并审理。被害人王××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列举了孙×、李××及吴台一中校长张××书写的书面证言三份及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费用的收据。

一、根据上述案情,请以被害人父亲王×身份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

二、假设被告人辩称是喝醉酒后打人,不清楚自己干了什么,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只愿意承担物质损失。请就此情形帮助被告人代书附带民事答辩状。

三、假设你是被害人父亲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黄××,根据案情和问题

一、二所提供的信息,请就此案刑事部分撰写代理词。

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王××,女,16岁,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吴台一中学生,住吴台镇吴台村。 法定代理人:王×(系原告人的父亲),男,××岁,汉族,吴台镇吴台村人,吴台村第×村民组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杨××,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诉讼请求

1.被告人杨××犯寻衅滋事罪,请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经济损失242044元,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赔偿。 3.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费3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杨××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无故对原告人进行伤害。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的亲属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已经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酒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郸城县人民检察院郸检刑诉字[200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将原告人打成轻伤(经鉴定得出),原告人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420.44元。原告人出院后,郁郁寡欢,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

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完全是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此规定,原告人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来源

1.证人孙×、李××各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原告人被被告人所伤属实。孙×、李××地址与原告人相同。

2.证人张××,吴台一中校长,各书写书面证言1份,证实被告人将原告人打伤。张××住吴台一中教职工楼×幢×室。

3.吴台镇镇人民医院开具的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收据各1张,郸城县公安局出具鉴定费收据1张。以上书证,可以证明原告人身体受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 法定代理人:王× 2000年7月8日 附:本状副本1份

附带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杨××,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答辩人因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答辩人犯寻衅滋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之一就是在主观上须具有故意。 从本案情况来看,答辩人酒后处于一种极不清醒状态,根本不能辨明自己做过什么,主观上没有故意这种心理状态。因此,从这点分析,答辩人并不具备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费无法律依据

答辩人承认确实伤害了原告人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原告人提出的经济损失要求没有异议。但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费,没有任何依据,表现在:

(1)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人受的只是轻伤,护理二周后已出院,精神并未受到多大伤害; (2)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精神抚慰费的相关规定,答辩人认为不应赔偿精神抚慰费。

综上所述,答辩人虽已造成原告人身体伤害,但并不构成犯罪。原告人所提出的精神抚慰费要求也于法无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裁判。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

代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0年7月10日 附:本状副本1份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害人王××的法定代理人王×委托,依法担任被害人王××的代理人,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人民检察院指控有理,法庭受案正确。

本案是一起公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法院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有足够证据的公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那么本案的事实是什么呢?事实就是被告人杨××目无法纪,无是生非,寻衅滋事,酒后行凶,使被害人身体遭到极大的伤害,被害人脸部及手上留下的伤痕,脱落的牙齿有目共睹,法医的病理鉴定,被害人的同学孙×、李××,吴台一中的校长张××等人的证言为本案的确定提供了足够的依据。所以说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人民检察院指控有理,法庭受案正确。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呢?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寻衅滋事罪。根据《刑 法》第293条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从其构成要件来看,具备四个特征:

1.它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准则所形成的正常秩序。

2.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被告人杨××喝完酒后寻衅滋事,无是生非,无故将被害人王××打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四个特征,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至于被告人所提出的所谓“酒后不清醒”根本站不住脚,原因在于:(1)被告人所说酒后 不清醒仅是单方面的陈述,无法证明;(2)被告人即使醉酒也不能说明其没有故意。根据 精神病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研究证明,一般人在喝醉酒后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减弱,并没有完全丧失,其对自己醉酒后的行为是有预见的,存在着故意和过失。而且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危害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从被告人的实施犯罪地点和环境,说明被告人目无一切,粗暴野蛮,性质恶劣。据有关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被告人是公然在中学门口当着众多回家学生的面对被害人施暴,且非常野蛮,对被害人的人格与尊严都造成极大的伤害。 (四)被告人事后认罪态度恶劣。

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告人事后百般抵赖,不仅不承认犯罪行为,反而以“酒后不清醒”进行狡辩,其认罪态度极其恶劣。

综上所述,被告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仍目无国法,不争取宽大处理,性质非常恶劣。鉴于以上几点,希望法庭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审判,对被告人予以严惩。

代理人:郸城县××律师事务所律师黄×× 2000年7月13日

案例五

张××防卫过当故意杀人案

张××,河北卢县人,在天津打工。张××经他人介绍与李××相识后恋爱,于2000年5月非法同居。同年7月中旬,李××与好友林×共同吃晚饭,晚饭后林×提出去歌舞厅,被李××拒绝。李××将此事告诉了张××,张××因前夫有外遇而与之离婚,故对此事深感疑虑,并怀疑李××有外遇,为此二人发生争吵。争吵中李××提出此事可向林×了解情况。7月22日上午,张××给林×打电话,要求当面核实此事,林×应邀前往。因李××外出购物,张××走出家门等候林×,并与林×商定待李××在家时再谈此事。当日下午1时左右,李××去河北省卢县接张××的女儿。下午2时许,林×来到李××家中,当得知李××外出未归时,遂对张××进行调戏并强行亲吻、搂抱欲行强奸。张××表示反对。林×仍继续纠缠。张××借口喝水而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金属制工艺品),藏在身后回到原房间。当林×再次调戏时,张××手持小宝剑朝林×的胸部猛捅。在林×反抗过程,张××又朝其腹部、背部等处连捅二十余下,林×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张××行凶后,委托李××之嫂报警,同日天津市××区公安分局将等候的张××抓获。8月2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天津市××区公安分局将张××予以逮捕。8月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张××犯故意杀人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10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张××犯防卫过当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11月4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张××故意杀人不具有防卫性质为由提出抗诉。张××也于11月5日以无罪为由提起上诉。

一、根据上述案情,撰写刑事抗诉状。

二、假定你是被告人张××,请据案情撰写上诉状。

三、就本案案情撰写二审判决书。

四、假设二审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以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张××不服,于2001年8月24日提出申诉。请就此情形为被告人撰写申诉状。

五、如被告人的申诉引起再审程序,就此案撰写再审判决书。

刑事抗诉状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刑事抗诉状

津一检刑抗[2000]×号

原审被告人张××,女,19××年××月××日生,汉族,河北省卢县人,天津××公司职工,现住天津市××区××路××号。2000年7月22日被天津市××区公安分局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公安分局予以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监狱。

原审被告人张××故意杀人一案,由天津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00年8月5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津一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被告人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原审被告人张××与李××相恋并于2000年5月起非法同居。同居期间,原审被告人因怀疑李××有外遇而发生口角。李××为澄清此事,约其好友林×向原审被告人解释。2000年7月22日下午2时许,林×应约来到李××家中,见李××不在,遂起歹意,对原审被告人进行调戏,原审被告人见机借口喝水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藏于身后,并回到原房间。当林×再次调戏时,原审被告人手持小宝剑向林×的胸部猛捅。在林×反抗过程中,被告人又朝其腹部、背部等处连捅二十余刀,林×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系对被害人调戏行为不满而产生杀人之念,被害人身中二十余刀即可印证其极度愤恨之情,原审被告人并不存在防卫目的。同时,案发时间为下午3时左右,原审被告人能以喝水为借口脱身取来宝剑,反映出被害人林×当时对其并无强制拘束性的侵害行为,原审被告人不具备采取防卫行为所必须的侵害行为紧迫性的客观条件。故此,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属防卫过当,显系错误,进而导致量刑畸轻,改判。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适用法律,真正做到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审理改判。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 检察员:刘×× 2000年11月4日 (院印)

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女,19××年××月××日生,汉族,河北省卢县人,天津××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路××号。因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7月22日被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上诉人故意杀人一案,于2000年11月1日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2000)津一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现因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HS1*7/8〗〖JZ*4〗上诉请求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2000)津一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

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刑法条款来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而对合法行为则不能实行“防卫”;(2)必须是对实际存在并且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而不能对第三者实行;(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从案件发生过程来看,上诉人与被害人林×素无矛盾和积怨,没有伤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因上诉人怀疑与其同居的男友李××有外遇,为澄清真相,而找被害人了解真相,被害人借机对其进行调戏及强行亲吻、搂抱并欲行强奸。上诉人为免受不法侵害,持小宝剑将被害人刺伤,试图阻止不法侵害。被害人反抗,欲意对上诉人行凶,上诉人为免遭即将来临的不法侵害,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连刺了几下,制止了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这是法律允许的保护人身不受侵害的正当防卫。上诉人正当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没有伤害他人,无任何社会危害性。上诉人在不得已情形下,持械将被害人刺死,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是相适应的,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总之,上诉人的防卫与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精神是相吻合的,具备了法定的正当防卫条件,不应构成犯罪。

恳请上级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 2000年11月5日 附:本状副本1份 

刑事判决书(二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津刑终字第××号

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女,19××年××月××日生,汉族,××文化程度,河北省卢县人,天津××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路××号。2000年7月22日被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监狱。

辩护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0年10月30日作出(2000)津一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不服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亦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有期徒刑4年。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是防卫过当,是因为泄愤而故意杀人。一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是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罪,显系错误,进而导致原审被告人量刑畸轻,请求纠正。

上诉人张××的上诉理由是:原判定性错误,上诉人之所以杀人,完全是为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致,属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原审判决没有正确定性,请求改判为无罪。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经他人介绍与李××相识后恋爱,于1998年5月非法同居。同年7月中旬,李××与好友林×共同吃晚饭,晚饭后林×提出去歌舞厅,被李××拒绝。李××将此事告诉了上诉人,上诉人因前夫有外遇而与之离婚,故对此事深感疑虑,并怀疑李××有外遇,为此二人发生争吵。争吵中李××提出此事可向林×了解情况。7月22日上午,上诉人给林×打电话,要求当面核实此事,林×应邀前往。下午2时许,林×来到李××家中,当得知李××外出未归时,遂对上诉人进行调戏,上诉人表示反对。林×仍继续纠缠。上诉人借口喝水而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金属制工艺品),藏在身后回到原房间。当林×再次调戏时,上诉人手持小宝剑朝林×的胸部猛捅。在林×反抗过程中,上诉人又朝其腹部、背部等处连捅二十余刀,林×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上诉人行凶后,委托李××之嫂报警,天津市××区公安分局将等候的上诉人抓获。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法医对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上诉人所持凶器(小宝剑)及上诉人关于事实的供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害人素无矛盾或积怨。案发当日,被害人趁上诉人独自在家,对上诉人进行侮辱,上诉人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持械反抗属防卫性质,但上诉人手持利器对徒手的被害人要害部位连续捅刺20余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构成了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张××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正确的,检察机关认为上诉人张××的行为不属防卫过当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但是上诉人在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中,使用利器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原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实属偏轻,应予纠正。上诉人张××供认在案的关于被害人对其进行语言调戏及强行亲吻、搂抱、拉拽等行为的供述,已被相关证据所印证。上诉人当庭供述被害人对其实施强奸,但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津一中刑初字第××号判决书中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2001年1月15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张××,女,××岁,汉族,河北省

卢县人,××文化,捕前系天津市××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路××号。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

申诉人因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津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原判决认定申诉人系对被害人林×调戏行为不满而产生杀人之念,造成被害人身中二十余刀而亡,并不存在防卫目的,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申诉人与被害人素无交往,根本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2000年7月22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应邀前来向申诉人解释申诉人男友李××之事,见李××不在,被害人遂起歹意,对申诉人进行调戏并欲行强奸。为免遭不法侵害,申诉人借口到另一房间喝水,顺手藏起一把小宝剑。出来后被害人欲再行调戏,申诉人欲行反抗,但不是被害人的对手。无奈之下,申诉人用小宝剑将被害人刺伤,被害人被刺伤后,凶相毕露,申诉人为避免被害人继续伤害,情急之中不知所措,连续捅了被害人几剑,制止了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从申诉人的遭受伤害的事实来看,完全符合《刑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原审判决将申诉人行为单纯地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忽视了申诉人的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也有不当。

二、原判决量刑畸重。

由于对本案的定性错误以及适用法律的不当,原判决对申诉人作出的判决量刑过重。从本案来看,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造成被害人的死亡,申诉人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构成防卫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加之犯罪后申诉人主动投案,应视为自首,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原判决忽视了这两点,进而导致了量刑的畸重。

基于以上情况,申诉人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并依法改判。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 2001年8月24日

附:原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刑事判决书(再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津刑再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张××,女,19××年××月××日生,汉族,河北省卢县人,××文化,天津市××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路××号。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

辩护人×××,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0日作出(2000)津一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01年1月15日作出(2001)津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二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因对被害人调戏行为不满而产生杀人之念,持械将被害人林×杀害,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张××不服判决,以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申诉。 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张××经他人介绍与李××相识并谈恋爱,两人于2000年5月非法同居,同居期间,因原审被告人怀疑与其同居的男友李××有外遇,为澄清真相,而找被害人林×了解情况,被害人应邀前往。2000年7月22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来到李××家中,当得知李××外出未归时,遂对原审被告人进行调戏,原审被告人表示反对。被害人仍继续纠缠。原审被告人无可奈何,只好借口喝水而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金属制工艺品),藏在身后回到原房间。当被害人再次调戏时,原审被告人手持小宝剑朝被害人的胸部猛捅。在被害人反抗过程中,原审被告人朝其腹部、背部等处连捅20余刀,被害人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原审被告人行凶后,委托李××之嫂报警,天津市××区公安分局将等候的原审被告人抓获。以上事实有原审法院的尸检报告和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与被害人素无矛盾或积怨。案发当日,被害人趁原审被告人独自在家,对原审被告人进行侮辱,原审被告人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持械反抗属防卫性质,但原审被告人手持利器对徒手的被害人要害部位连续捅刺了20余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构成了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第2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本院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也有不当,导致量刑畸重,应予纠正。原审被告人张××供认在案的关于被害人对其进行语言调戏及强行亲吻、搂抱、拉拽等行为的供述,已被相关证据印证。原审被告人所供述被害人对其实施强奸,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2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1)津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 审判员何×× 审判员郭×× 2001年3月10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

民事诉讼司法文书

案 例 一

承租人杜××诉出租人张××等不按协议 约定与受让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违约赔偿案

1999年11月16日,杜××与张××(西安市××公司经理)、王××(张××之妻,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张××、王××)将其位于西安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乙方(杜××)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75万元,租期自1999年11月20日至2003年11月19日;乙方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交清全年房租,如推迟30天,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甲方,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甲方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租期未满前,甲方不得终止协议,不得提高房租,如甲方终止协议,赔偿乙方4年的房租;如乙方终止协议,乙方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甲方。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向房地产管 理部门登记备案,未领取《房屋租赁证》。杜××对所租之房进行装修,开办了酒楼。2000年12月19日,杜××在《西安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告。2001年元月初,杜××将酒楼转让给李××,并将此事通知了张××夫妇,李××向杜××支付转让费10万元,但张××夫妇拒不按协议约定与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李××无法经营,于同年11月底退出酒楼。杜××将租金交至2001年11月。同年12月5日,杜××以张××、王××违约,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委托西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王××赔偿损失125万元(租金损失75万元,营业损失5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一、请就此案案情撰写起诉状。

二、在诉讼中,被告张××、王×× 以杜××私自将房屋承重的两根柱子拆除(证人刘××提供书面证言证实 ,杜××拆去房屋承重柱子两根属实)使房屋坚固程度受影响为由反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并将其房屋恢复原状。请就此情形撰写反诉状。

三、现假设第三人李××认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于同年12月28日申请参加诉讼。请就此情形撰写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四、假设原告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被告愿意赔偿损失,并不再阻挠经营,根据此案情撰写撤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杜××,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酒楼经理,住西安市××区××城××幢×号。

委托代理人:梁××,西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公司部门经理,住西安市× ×区××街××号。

被告:王××,女,××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张××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张××、王××将其位于本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原告杜××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7.5万元,租期自1999年11月20日至2003年11月19日;原告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交清全年房租,如推迟30天,被告有权收回房屋;原告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被告,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被告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租期未满前,被告不得终止协议,不得提高房租,如被告终止协议,赔偿原告4年的房租,如原告终止协议,原告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被告。

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年租金7.5万元。随后,原告将房屋装修成酒楼经营。2000年11月,租期满一年,原告依约再次支付租金7.5万元。2000年12月19日,原告在《西安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告。2001年元月初,原告将酒楼转让给第三人李××,并在转让前通知被告转让事宜。转让之后,被告拒不按协议约定与受让人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使李××无法经营,被迫于同年11月底退出酒楼。在此期间,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失租金7.5万元,造成营业损失5万元。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请你院依法秉公裁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原件; 2.原告付款凭证;

3.被告阻挠经营的说明材料。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杜×× 2001年12月5日

附 : 1.本状副本2份; 2.书证3份。〖ZK〗〗 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张××,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公司部门经理,住西安市××区××街××号。

反诉人(本诉被告):王××,女,××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反诉人王××系反诉人张××之妻。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杜××,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酒楼经理,住 西安市××区××城××幢×号。

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一案,因被反诉人私自将房屋承重柱子拆除,造成出租房屋严重受损,反诉人现提出反诉如下:

反诉请求 

1.请求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2.判令被反诉人对出租房屋恢复原状; 3.由被反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

1999年11月16日,反诉人(张××、王××)与被反诉人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反诉人将其位于西安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被反诉人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租期为4年,被反诉人每年于11月30日向反诉人一次性支付年租75万元。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反诉人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反诉人使用。被反诉人将房屋装修成酒楼开始经营,2000年底,被反诉人为改造房屋的布局,在未经反诉人同意之情形下将房屋承重的柱子拆下2根,严重破坏了该房屋的结构,使房屋的坚固程度受到极大的影响。

鉴于以上事实,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未经反诉人同意,对出租房屋进行破坏性的改修,其行为已严重违背了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219条、第223条之规定,恳请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原件;

2.证人刘××的书面证言,证人刘××现住西安市××区××路×号。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张×× 王××

2001年12月12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1份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

申请人:李××,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个体老板,住西安市××小区××幢××门××号。

你院受理原告杜××诉被告张××、王××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一案,由于该案件处

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 申请人要求以第三人参加诉讼,支持原告杜××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

原告杜××所开办酒楼系被告张××、王××租给原告杜××的三层楼房改造而成。2000年底,原告刊登广告欲转让酒楼,申请人得知后遂与原告协商转让事宜,2001年元月初,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并约定:该酒楼由申请人在转让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与被告人张××、王××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将酒楼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转让费10万元。不料,被告拒不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申请人经营,申请人被迫于2001年11月底退出酒楼,申请人无奈向原告提出退还转让费和索赔的请求,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仅退还申请人部分转让费,并表示尽快退还剩余部分和赔偿损失。

现原告已向被告起诉,申请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满足必然影响到申请人债权的实现。故此,请求法院对原告杜××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2001年12月28日

民事撤诉状 

申请人:杜××,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酒楼经理,住西安市××区××城××幢××号。

委托代理人:梁××,西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01年12月5日向你院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现因被告愿意赔偿损失,不再阻挠经营,申请人已和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特此申请撤回起诉状,请予批准。

原随起诉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租赁协议原件、原告付款凭证、被告阻挠经营的说明材料共3件,请予发还。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杜×× 2001年12月20日

案 例 二

徐××对李××所在地法院受理原告 依其所写欠条提起还欠纠纷案

原告李××(男,43岁,台湾省彰化县人,系广东省番禺市新金属有限公司职工,现暂住番禺市新金属有限公司宿舍)以被告徐××(女,25岁,河南省延津县人,××餐馆经理,现住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中山花园城)2000年初在番禺市新恳镇所写的“欠李××8万元”的欠条已到期(还款日期为2001年4月底)不还欠款为由,于2001年5月20日向自己居住地的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清偿该债务。番禺市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于5月26日向被告徐××送达起诉状副本,通知其答辩。

一、番禺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徐××委托深圳××律师事务所韩××为其代理律师,并于5月27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番禺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就被告意见撰写管 辖权异议申请书。

二、该案转至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经徐××所开餐馆员工赵××证实,被告徐××将其餐馆和8万元存款转至其弟徐成名下,原告得知此情形后,于2001年6月11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假设你是原告,请根据以上情况撰写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

三、假设李××是一家小型装修公司的老板,8万元是因徐××装修餐馆拖欠的装修款(该装修款拖欠已有10月之久)。李××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向徐××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以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已无力发放工资为由要求被告徐××先行支付3万元装修款。请就此情形撰写先予执行申请书。 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徐××,女,25岁,汉族,河南省延津县人,××餐馆经理,住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中山花园城。

委托代理人:韩××,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于2001年5月26日收到你院已受理原告李××诉欠款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通知申请人提出答辩状。申请人在提出答辩状的同时,现根据事实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如下:

番禺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多种性质的债。原告李××出示的欠条表明双方之间成立的是金钱之债,而金钱之债不等同于合同之债。贵院仅凭此欠条认定该债为合同之债,并进一步认定原告李××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该债务纠纷应由异议人常住地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你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 2001年5月27日 附:答辩状副本1份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李××,男,43岁,汉族,台湾省彰化县人,广东番禺市新金属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徐××,女,25岁,汉族,河南省延津县人,××餐馆经理,现住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中山花园城。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01年5月24日向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起诉,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至你院审理在案,被申请人现在有转移资金逃避债务的可能,为此申请实施财产保全,事实和理由如下:

事实和理由 

被申请人徐××于2000年年初向申请人借款8万元,出具欠条一张,并口头约定被申请人在2001年4月底之前一次性还清。2001年4月,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随后申请人多次催款,被申请人拒不归还。无奈之下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告上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番禺市人民法院又将此案移送贵院审理。之后,申请人从被申请人所开餐馆服务员赵××处得知,被申请人徐××欲将其餐馆及其8万元存款转至其弟徐成名下。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故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可能,势必影响申请人合法的债权得以实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以免造成以后的判决难以执行。

请求目的

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徐××的8万元存款。 对上述请求,申请人愿以中国工商银行××支行申请人账号下10万元金额担保;如申请不当,愿负赔偿责任。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2001年6月11日

附: 1.被申请人徐××出具欠条复印件1份;

2.被申请人餐馆服务员赵××书面证言1份,赵××现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号。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番禺市×××装修公司。

地址:番禺市××路××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电话:(略)。

被申请人:徐××,女,25岁,汉族,××餐馆经理,住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中山花园城。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追索装修款纠纷一案,你院已立案受理。现因申请人无力给工人发放工资,为此特申请你院裁定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部分装修款。具体事实和理由等说明如下:

事实和理由 

申请人已经按合同规定将被申请人餐馆装修完毕,被申请人验收后欠装修款8万元人民币达10个月之久。申请人系小型装修公司,周转资金有限,至今为止已无力发放工资,给工人的生活造成很大困难。为此,特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你院责令被申请人先予执行部分装修款。申请人愿向你院提供担保。

请求目的

1.裁定被申请人先行给付装修款3万元,以维持工人当前生活; 2.裁定被申请人自裁定之日起立即执行。〖KH-*3/5〗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番禺市×××装修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2000年6月10日 (公章) 附: 1.装修合同复印件1份;

2.被申请人出具8万元欠条复印件1份; 3.担保书1份。 案 例 三

偃师市总工会等诉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管理的公

路防护墙在暴雨中倒塌造成车毁人亡之赔偿案 〖HT5F〗

1998年8月4日凌晨,河南洛阳地区普降特大暴雨。晨7时许,偃师市总工会司机魏×驾驶该

单位豫C-17779号桑塔纳轿车从偃师前往洛阳,行至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机动车道积水不能通行,遂驾车沿非机动车道行使。此时由市公路管理总段(以下简称市公路总段)负责养护维修的公路防护墙因雨水浸泡,近五十余米长的防护墙突然倒塌,将该车砸毁,造成魏×当场死亡。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市分公司机动车辆险勘查报告载明:车已严重受损,已无车形,没有修复价值,达到报废程度。该公司赔付车辆损失104800元,赔付座险1万元。因对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偃师市总工会及魏×之父魏××(66岁,住偃师市××区××街××楼××号,已退休)遂以市公路总段为被告,向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市公路总段是洛阳市东花坛铁路、公路两用立交桥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对公路防护墙的养护不善导致了墙体坍塌,并造成车毁人亡的不幸后果。要求被告赔偿汽车损失55200元,赔偿死者家属抚恤金、抚养费、工伤补助费等15273640元。

被告市公路总段于1998年10月10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洛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以造成事故的原因为不可抗力,市公路总段已尽养护义务,可以免责为由提出答辩。

一、根据上述案情,请为被告撰写民事答辩状。

二、假定原告委托代理律师黄××代为诉讼,请就案情撰写代理词。

三、假设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作出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汽车损失20276元,死亡赔偿费337801元、丧葬费1000元,赡养费13400元的判决,请就此案情撰写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 地址:洛阳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被答辩人:偃师市总工会。

被答辩人:魏××,男,66岁,汉族,工程师,住偃师××区××街××楼××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提起公路防护墙倒塌致车毁人亡请求赔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辩人在起诉书中指称公路防护墙倒塌是答辩人养护不善所致,与事实不符。

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及该处公路防护墙是属答辩人所有和负责养护。答辩人从修建该墙起就一直小心维护,并多次对该墙采取加固措施。而此次墙之所以倒塌,是因为洛阳地区遇到40年来罕见的特大暴雨袭击。该段公路防护墙因为水位低,被雨水浸泡过久,故而难以承受而倒塌。所以,该墙倒塌完全是自然因素不可抗力所致,依据《民法通则》第107条,答辩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被害人魏×的不幸身亡与其违章行驶有关

按照机动车道路行驶有关规定,机动车是不能行使在非机动车道上的,否则即是违章。被害人魏×将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且这种过错与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损害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答辩人不应对魏×的不幸身亡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答辩人认为,造成这次车毁人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被害人魏×违章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遇到了40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袭击,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答辩人已尽养护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 1998年10月10日 (公章)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原告偃师市总工会及魏××委托,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望予以采纳。

一、本案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被告市公路总段坚持认为,洛阳市地区普降特大暴雨在以往比较少见,而这种灾害性天气又是造成公路防护墙被大雨浸泡发生倒塌的原因。由于这种原因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符合《民法通则》第107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规定,所以其对公路防护墙因大雨浸泡发生倒塌致他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予免除。这种观点并不成立。

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发生时洛阳地区普降40年以来少遇的特大暴雨,这一自然现象无疑属于不可抗力,但并不能由此认为公路防护墙的管理者可以免责。因为当存在不可抗力与管理瑕疵的竞合时,依据民法理论中原因竞合之规则,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本案中市公路总段是否存在管理瑕疵呢?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市公路总段在建设阶段,对立交桥的排水能力即估计不足,致使遭遇特大暴雨后机动车道因积水太多无法通行,车辆不得不行入非机动车道。另外,公路防护墙倒塌系墙体被雨水长时间浸泡所致,而雨水浸泡这一事实,也正说明市公路总段在公路防护墙的日常维修、养护中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换言之,如果市公路总段对公路防护墙已尽相应注意义务,维修、养护得当,确保墙体与土方之间不积水,公路防护墙就不可能长时间被雨水浸泡而发生倒塌。由此可见,特大暴雨虽属自然灾害,但是公路防护墙被雨水浸泡引起倒塌,并不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所以市公路总段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害人魏×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本案中,如果被害人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确实不会发生车毁人亡这一损害结果但在当时条件下,由于东花坛立交桥是由偃师进入洛阳的惟一通道,在机动车道不能通行时,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将是任何一个汽车驾驶员合理必然的选择。显然,不仅被害人本人不可能知道其违章行为会发生本案的损害结果,一般人在同等情形下也无法预见到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结果。而且被害人的违章行车本身并不具有引起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换言之,被害人违章行车与公路防护墙倒塌造成其车毁人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实属一种巧合,这种巧合只能说明,被害人违章行车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适当条件而非原因,二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反,作为防护墙的管理者其管理瑕疵却使防护墙具有坍塌致人损害的可能性,故应认定有因果关系。被告市公路总段认为被害人违章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并把这种过错行为认定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从而认定被害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相应责任,难以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因养护不善,疏于管理,造成公路防护墙倒塌致使被害人魏×死亡和汽车毁损,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的考虑。 

洛阳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

1998年10月29日

民事判决书(一审) 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廛民初字第××号 原告偃师市总工会。

法定代表人×××,工会书记,电话:(略)。

原告魏××,男,66岁,汉族,住偃师市××区××街商业城××楼××号。系被害人魏×之父。 委托代理人黄××,洛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委托代理人×××,洛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偃师市总工会、魏××诉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公路防护墙倒塌致车毁人亡请求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魏××、原告偃师市总工会和原告魏××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黄××,被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偃师市总工会、魏××诉称,被害人偃师市总工会司机魏×(系魏××之子)于1998年8月4日驾车经过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暴雨袭击,机动车道积水不能通行,遂改道至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幸遇公路防护墙倒塌致被害人身亡。经调查,该公路防护墙为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所有和养护。墙体坍塌是因为被告市公路总段日常养护不善所致。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赔偿汽车损失55200元,赔偿死者家属抚恤金、抚养费、工伤补助费等15273640元。

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辩称,造成这次车毁人亡的直接原因,是魏×违章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遇到了四十余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袭击,是自然因素不可抗力造成的,被告已尽养护职责,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4日凌晨,洛阳地区普降特大暴雨。晨7时许,被害人偃师市总工会司机魏×驾驶该单位豫C-17779号桑塔纳轿车从偃师前往洛阳,行至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机动车道积水不能通行,遂驾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此时由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负责养护维修的公路防护墙因雨水浸泡,近五十余米长的防护墙突然倒塌,将该车砸毁,造成魏×当场死亡。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市分公司机动车辆险勘查报告载明:车严重受损,已无车形,没有修复价值,达到报废程度。该公司赔付车辆损失104800元,赔付座险1万元。

以上事实,有中财保险公司机动车辆勘查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作为公路防护墙的养护人和管理者,被告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应对其尽谨慎维护义务。市公路管理总段虽然对公路防护墙进行了管理和养护,但提不出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其关于倒塌为不可抗力造成及自己没有过错的理由不成立,应承担公路防护墙在雨中倒塌致车毁人亡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害人魏×虽有违章行为,但其违章行为与公路防护墙倒塌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以被害人有过错为由认为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法无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赔偿偃师市总工会汽车损失20276元。

二、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赔偿魏××死亡赔偿费337801元、丧葬费1000元、赡养费13400元,合计481801元。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的1万元,再付381801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元由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KH-*3/5〗

审判长龙×× 审判员龚×× 审判员李××

1998年11月10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

案 例 四

王××诉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退还 向其收取的出租车返程过路费案

2000年4月15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公司总经理王××从南通市内乘坐南通

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汽车公司)苏FB1027号出租车前往兴东机场,途中经过通

往机场路的收费站,被收过路费10元。车到机场王××下车付费时,南通汽车公司贺驶员除 要求王××支付租车费外,还提出要按全国统一规定由王××支付其来回由收费站收取的过 路费共20元。王××当即提出异议,南通汽车公司驾驶员则要求王××投诉或起诉,但该费用必须支付。王××因赶航班的原因,不得已支付了来回过路费20元。南通汽车公司在出具给王××的68元车费发票中注明“按规定付来回过路费20元,客人只肯付单程过路费,车主坚持付双程”。事后,王××经投诉未果,以南通汽车公司不应收取回程过路费为理由,起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南通汽车公司退还多收的返程过路费10元。 被告南通汽车公司答辩称:其收取原告王××双程过路费符合物价局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南通汽车公司并提交了南通市物价局1992年11月10日印发的《南通市出租车汽车收费标准》及江苏省物价局于1991年8月15日印发的《江苏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上述两文件规定,过路费由乘客负担。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0日作出(2000)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一、假设原告王××不服该判决,于2000年6月3日提起上诉,请就案情撰写上诉状。

二、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上诉状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岁,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南通市××公司总经理,住南通市崇川区××街××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电话:(略)。

上诉人因要求退还返程过路费一案,不服崇川区(2000)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

1.依法撤销原判决,予以改判; 2.判令被告退还返程过路费10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

一、原判的认定扩大了客运合同中上诉人的责任

上诉人搭被上诉人的出租车去机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一种客运服务合同关系,上诉人有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被上诉人有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上诉人在目的地下车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终结。虽然省、市出租车收费标准都规定了过路费由乘客负担,但未规定出租车返程的费用也应由乘客负担,故原审法院判定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收取了至目的地所产生的费用外,还要求上诉人支付其出租车返回时的过路费,显然超出了当事人合同关系的范围,扩大了上诉人的责任,显与法理、情理不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收取返程过路费没有法律依据、合同依据,应当退还上诉人。

二、原判决忽视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过路费是经营者的收费项目之一,应当明码标价,并告知消费者收费内容,以供消费者选择。被上诉人是车到目的地后才告知属强行收费,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一审判决仅审理了是否可以收费,忽视了应明码标价和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以向消费者收取这种费用,未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本案为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应适用被告举证的原则。但被上诉人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 鉴于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特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 2000年6月3日

附: 1.本上诉状副本1份;

2.南通汽车出租公司出具的68元车费发票复印件1份。〖ZK〗〗 

民事判决书(二审)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南中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岁,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南通市××公司总经理,住南通市崇川区××街××号。 被上诉人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王××因要求退还返程过路费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0)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王××乘坐被告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至目的地,按正常行驶路线需经过收费站,过路费就成为履行本案客运合同时必须发生的额外费用。由于该费用是被告为原告提供服务时的支出,双方在设立合同关系时虽未对此作约定,但理应由原告负担。况且对出租车费用,国家实行的是政府定价,省、市物价局都明确了过路费这种额外费用应由乘客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2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双方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执行物价局的规定。被告收取双程过路费的行为不违反政府定价,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有:(1)原判决忽视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2)原判决认定超出了客运合同关系的范围,扩大了上诉人的责任,于法无据,于情理不合。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15日下午,上诉人王××从南通市内乘坐被上诉人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苏FB1027号出租车前往兴东机场,途中经过通往机场路的收费站,被收过路费10元。车到机场上诉人下车付费时,被上诉人驾驶员除要求上诉人王××支付租车费外,还提出要按全国统一规定由上诉人王××支付其车来回由收费站收取的过路费共20元。上诉人王××当即提出异议,被上诉人驾驶员则要求上诉人王××投诉或起诉,但该费用必须支付。上诉人因赶航班的原因,不得已支付了来回过路费20元。该驾驶员在出具给上诉人的68元车费中注明“按规定付来回过路费20元,客人只肯付单程过路费,车主坚持付双程”。 以上事实有被上诉人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出租车费发票(上有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在上面作的备注)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之间是一种客运服务合

同关系,上诉人有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被上诉人有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上诉人在目的地下车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终结。虽然省、市出租车收费标准都规定了过路费由乘客负担,但未规定出租车返程的费用也应由乘客负担。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收取了至目的地所产生的费用外,还要求上诉人支付其出租车返回时的过路费,显然超出了当事人合同关系的范围,扩大了上诉人的责任,与法理、情理不合,应予纠正。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收取返程过路费没有法律、合同依据,应当退还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第8条、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第6条、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崇川区人民法院(2000)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上诉人人民币10元整。

三、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用××元,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 审判员商×× 审判员乔×× 2000年6月20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

案 例 五

陈×诉建行厦门分行金尚路分理处违章 点款致其交付的现金短少要求赔偿案

2000年2月1日下午16时许,福建省厦门市××公司职员陈×到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金尚路分理处(以下简称建行分理处)存款,填写了存款金额为人民币94320元的存款凭证,连同100张(50元或100元票)一扎的万位整数现金和未扎把的4320元现金交给了建行分理处临柜经办人。该经办人接过存款凭证和现金后,未清点扎数即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张桌上,由另两位工作人员拆扎用点钞机清点张数。在清点过程中发现两张100元假币和一张50元残币,陈×即时给予了更换。清点完毕汇总后,经办人告诉陈×所交现金总额为84320元,陈×当即要求查看监控录像。看完录像后,陈×应经办人要求另填了一份金额为84320元的存款凭证,办理了84320元的存款手续。整个过程为该分理处的监控设备录像。 2000年2月18日,陈×以建行分理处为被告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经办人的违章操作造成其1万元人民币的损失,请求判令由被告赔偿。厦门市湖里区法院以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没有点清,原告没有对存款金额提出异议且有监控录像全程监控可排除暗箱操作为由,于2000年3月1日作出(2000)湖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原告仍不服,2002年5月10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7条规定,收入现金要当面点清。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收款时,先以手初点,先点大数后点小数„„。第11条第3款规定,将初点扎把后的现金,放入出纳复点机复点,复点无误后在腰带上加盖收款员名章,放入柜(箱)保管。)

一、假设你是陈×,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申诉书。

二、假设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陈×申诉后,于2002年6月4日作出(2002)闽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对该案进行提审。请根据该案情撰写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陈×,男,××岁,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厦门市××公司职员,住厦门市××小区××幢××号。

被申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金尚路分理处。地址:厦门市金尚路××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申诉人因建行厦门分行金尚路分理处违章点款致损要求赔偿一案,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4月22日(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不服,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

1.撤销(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

2.责令被申诉人建行厦门分行金尚路分理处赔偿申诉人损失人民币1万元。

申诉理由 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分配不明 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存款额为84320元,且申诉人对点钞结果未提出异议,这与事实不符,被申诉人也提不出足够充分的证据。事实上,申诉人到被申诉人处存款时,就将1张填写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及94320元人民币一并交给被申诉人经办人(有填写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1张为证)。而且在经办清点完毕后告知申诉人金额不符时,申诉人即提出异议,并要求看监控录像。

原审判决依据现金交接“当面点清”原则,实际上采取了让原、被告各自证明过程的方法,即让原告举证证明交款后被告未当面点清的事实,让被告举证证明收款后已当面点清的事实。

从本案情况来看,申诉人到被申诉人处存款,双方欲成立的是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中,申诉人是接受储蓄服务的客户,被申诉人是提供储蓄服务的经营者,因此,这种关系具有消费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对经营者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说为过错推定归责。因而,申诉人只需证明受损害的事实,即以其所填存款凭证上的数额与被申诉人告知的数额不符的事实为证即可;被申诉人应当证明自己正当操作来说明自己所说的数额正确。依此,申诉人无需证明被申诉人未“当面点清”的过程,被申诉人应当证明自己已“当面点清”的过程,而不是双方都来证明这个过程如何。原审判决举证分配不明,扩大了申诉人的举证范围,应予纠正。

二、被申诉人经办人的违章操作与造成申诉人1万元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7条规定,收入现金要当面点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收款时,先以手工初点,先点大数后点小数„„。第11条第3款规定:将初点扎把后的现金,放入出纳复点机复点,复点无误后在腰条上加盖收款员名章,放入柜(箱)保管。

从本案案情来看,被申诉人的经办人在接过申诉人交与的存款凭证和交存的现金时,未当面点清大数(扎把)和核对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即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张桌上拆开扎把清点张数。之后,在进行汇总时才告知上诉人所交存的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不符。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银行管理制度,已构成违章操作,因申诉人在交款时并无任何过错,可见被申诉人经办人的违章操作与申诉人损失1万元人民币有直接因果关系,被申诉人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违章行为已造成申诉人1万元的损失,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上级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被申诉人赔偿损失1万元。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 2002年5月10日

附: 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书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填写的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

民事判决书(再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闽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原审上诉人)陈×,男,××岁,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厦门市××公司职员,住厦门市××小区××幢×号。

原审被告(原审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金尚路分理处(以下简称建行分理处)。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陈×诉原审被告建行分理处违章点款致使现金减少赔偿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日作出(2000)湖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陈×不服,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2日作出(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陈×仍不服,于200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受理申诉后,经审查作出(2002)闽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陈×及建行分理处双方对存款数额的多少(84320元或94320元)均无法举证,所以,本案应按照“当面点清”原则分配证明责任。按照商业惯例,现金交接必须恪守“当面点清”原则,银行有责任为自己和顾客之间实现该原则提供必要的条件。建行分理处设置的柜台高度以及点钞机均在正常人可俯视的范围内。其经办人接过陈×交存的现金后,虽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工作台上用点钞机清点,监控录像资料上亦显示在建行分理处初点员的工作台上有另一笔业务款项出现,但这并不当然存在初点员发生差错的可能。因为,整个点钞过程陈×都能看清楚,有异议陈×可即时、直接指出,而陈×并未提出异议。同时,根据监控录像资料亦可排除初点员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讼争的存款数额在操作上已“当面点清”。陈×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范围正确。据此,维持原判。 宣判后,陈×不服提出申诉,其意见如下:

1.申诉人提交了填写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证明其交给上诉人经办人的现金是94320元。

2.申诉人在被告知点钞结果后即提出异议,而非原审认定的未提出异议。

3.被申诉人建行分理处经办人的操作违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与造成其1万元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经提审查明,2000年2月1日下午16时许,原审原告陈×到原审被告建行分理处存款。原审原告填写了存款金额为人民币94320元的存款凭证,连同100张(50元或100元票)一扎的万位整数现金和未扎把的4320元现金交给了临柜经办人。该经办人接过存款凭证和现金后,未清点扎数即将现金移至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张桌上,由另两位工作人员拆扎用点钞机清点张数。在清点过程中发现两张100元假币和一张50元残币,原审原告即时给予了更换。清点完毕汇总后,经办人告诉原审原告所交现金总额为84320元,原审原告当即要求查看监控录像。看完录像后,原审原告应经办人要求另填了一份金额为84320元的存款凭证,办理了84320元的存款手续。

以上事实有建行分理处的全过程监控录像资料及原审原告提供的填写金额为94320元人民币的存款凭证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7条规定,收入现金要当面点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收款时,先以手工初点,先点大数后点小数„„。第11条第3款规定,将初点扎把后的现金,放入出纳复点机复点,复点无误后在腰条上加盖收款员名章,放入柜(箱)保管。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交给原审被告经办人的现金除散张4320元外,其余均为100张一扎,故本案讼争的焦点是100张一扎究竟是几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7条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原审被告经办人在收到原审原告所交的存款凭证和交存的现金后,应先当面点清交存现金的大数(扎把)、与存款凭证所填的存款数额核对后再点清张数。原审被告在原审原告交存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数额不一致时,应在接收交存现金,当面点清大数时即时提出。而原审被告经办人在接过原审原告交与的存款凭证和交存的现金时,未当面点清大数(扎把)和核对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即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张桌子上拆开扎把清点张数。之后,在进行汇总时才告知原审原告所交存的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不符。原审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上述银行管理制度,原审原告交存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交存金额不相符的风险应由原审被告承担。原审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确认的交存现金大数与原审原告存款凭证所填交存金额不符,故其主张原审原告交存现金的金额为84320元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原告的申诉理由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153条第1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0)湖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金尚路分理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陈×人民币1万元。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元,均由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金尚路分理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

 审判员刘×× 审判员张×× 2002年7月20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柴××



行政诉讼司法文书

案 例 一

潞城镇彭家砖厂不服常州市

戚墅堰区国土局土地管理处罚决定案

1992年12月26日,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以下简称戚墅堰区国土局)批准给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以下简称彭家砖厂)临时用地13亩作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该厂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但在发给彭家砖厂的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上未注明使用期限。戚墅堰区国土局为贯彻江苏省常州市整顿窑业用地的精神,于1997年12月15日、1998年3月19日两次书面要求彭家砖厂停窑复垦,彭家砖厂未予理睬。戚墅堰区国土局于1998年6月9日对彭家砖厂作出(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彭家砖厂在1998年8月31日前拆除窑基、工棚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彭家砖厂不服于1998年6月29日向常州市国土规划局申请复议被维持后,于同年8月17日向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假设你是原告彭家砖厂法定代表人彭××,请以戚墅堰区国土局为被告撰写起诉状。

三、针对原告起诉,被告戚墅堰区国土局指出1992年12月发给原告的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的期限为1994年12月25日止(有存档批准书为凭),发给原告的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未注明期限是工作中的失误,且原告曾于1995年10月申请延长临时用地的期限(有申请报告为凭),故于1995年12月7日第二次批准原告临时用地的期限至1996年12月30日止(有通知书为凭)。

假定你是被告委托的代理律师张××,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代理词。

四、如原告认为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合理、正确,决定撤诉,请根据案情撰写行政撤诉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地址:常州市潞城镇××号。 法定代表人:彭××,厂长,电话:(略)。

被申请人: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地址:常州市戚墅堰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复议 请 求 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 理 由 

一、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99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批准将潞城镇13亩土地给申请人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并发给申请人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并未注明使用期限(有通知书原件为证)。申请人随后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并开始合法经营。

1995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续批,但被申请人未作答复。随后,被申请人即对申请人作出责令申请人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只考虑到整顿窑业用地而未考虑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擅自作出该行政处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应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从本案事实来看,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并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归于无效。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请贵局依法裁决。  此致

常州市国土规划局

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法定代表人:彭×× 1998年6月29日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法定代表人:彭××,厂长,电话:(略)。 被告: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

诉 讼 请 求

1.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事实和理由

1992年12月26日,被告批准给原告临时用地13亩作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并发给原告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但未注明使用期限。被告为整顿常州市窑业用地于1998年6月9日对原告作出(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在1998年8月31日前拆除窑基、工棚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原告不服于1998年6月29日向常州市国土规划局申请复议。常州市国土规划局对原行政处罚予以维持。

原告认为,原告拥有被告发给的合法的土地用地凭证,依法应有使用土地的权利。被告仅为整顿窑业而无视原告的合法权益,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

其次,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32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否则即视为违反程序,行政处罚归于无效。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告知原告理由和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视为无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7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1992年12月被告批准的临时土地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未注明期限); 2.原告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3.(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此致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1998年8月17日 附:本状副本1份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述事实不符

1992年,被告批准给原告的临时土地用地批准通知书的期限为1994年12月25日止,这在当年存档的批准书上有注明。发给原告的临时土地用地批准书未注明期限是工作中的失误,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就可以永久使用土地。且原告曾于1995年10月申请续批临时用地(有原告申请报告为凭),即足以说明原告对第一次通知书的期限是明知的。因此,第一次批准通知书应作为有效的证据采纳。原告1995年申请续批后,被告作出第二次批准通知书,期限至1996年12月30日止。以上三项证据足以说明原告的土地使用权限应止于1996年12月30日,从1997年1月1日起,即为非法使用土地,原告所称合法使用土地与事实不符。

二、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

因原告从1996年12月30日后即已属非法使用临时土地,作为土地管理机关,被告即有权要求原告归还使用权。被告于1997年12月、1998年3月两次书面通知原告停窑复垦,原告拒不理睬,并继续非法使用土地,已属行政违法行为。被告针对该违法行为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措施是行使职权,并无不当,符合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 代理人:张×× 常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8年8月26日

行政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地址:常州市潞城镇××号。

法定代理人:彭××,厂长,电话:(略)。

申请人诉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1998)常戚土罚字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一案,于1998年8月17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理由如下:

申请人确系非法使用土地,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局所作行政处罚措施合理、正确。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请撤诉。望予批准。

此致

常州市戚墅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彭×× 1998年8月25日

案 例 二

李××诉钦州市公安局以暴力殴打行 为致其子梁××死亡请求行政赔偿案

1996年5月21日晚8时许,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钦州市中药厂工人梁××抓至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钦州市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证实梁××身体健康,并无吸毒现象)。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梁×ד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2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张××、孙××、黄××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12年、7年。1998年9月2日,被害人梁××之母李××(61岁,钦州市钢窗厂退休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137号)向钦州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该局赔偿其子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95600元。州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7日以梁××为吸毒人员,其被戒毒所临时工张××等人殴打致死,是张××等人的个人犯罪行为,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作出了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10月6日,李××再次向钦州市公安局提交《复议申请书》,要求钦州市公安局对其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10月28日,钦州市公安局仍作出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11月16日李××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假设你是本案原告,请根据案情撰写行政赔偿申请书。

二、假设你是原告代理律师王××,请为原告代书行政赔偿起诉状。

三、根据题干提供的信息,以被告身份撰写行政答辩状。

四、假设钦州市公安局委托法医×××对被害人梁××进行病理鉴定,发现被害人梁××确系吸毒人员,请以本案事实为依据,撰写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行政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李××,女,61岁,钦州市钢窗厂退体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137号。申请人系被害人梁××之母。 行政机关: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赔偿 请 求 

请求赔偿被害人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95600元。

事实和理由

1996年5月21日晚8时许,贵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被害人梁×ד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2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张××等人虽不是贵局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戒毒所的正式职工,但他们受聘于贵局戒毒所,执行着保卫、看守和管理戒毒人员的任务。这种任务正是一种职权,即国家强制戒毒权。强制戒毒所属于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作为张××等个人来说是不具有的。而张××等人正是在戒毒所执行上述任务时殴打梁××致死的。致害行为发生的当晚,黄××正在戒毒所值班。被张××等人殴打致死的梁××,不是别人,正是戒毒所的戒毒人员,是他们保卫、看守和管理的对象。这种情况表明,张××等人殴打梁××致死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违法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其损害结果不能由张××等人个人承担责任,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戒毒所是贵局的二级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应归属于贵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关于“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贵局对戒毒所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发生在戒毒所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贵局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

申请人系被害人之母,是被害人惟一亲人,现退休在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7条第1款第(三)项之规定,特请求贵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95600元。

以上事实和请求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法医开具的被害人死亡鉴定报告和证明书各1份; (2) 丧葬费收据1张;

(3) 被害人生前职业及工资收入证明1份。

此致

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申请人:李×× 1998年9月2日

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李××,女,61岁,汉族,广西钦州市人,钦州市钢窗厂退休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137号。原告系被害人梁××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地址:广西钦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诉讼 请 求

请求被告赔偿被害人梁××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95600元。 事实和理由

被害人梁××是钦州市中药厂工人,身体健康,没有吸毒现象。

1996年5月21日晚8时许,钦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被害人梁×ד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被害人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2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张××、孙××、黄××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12年、7年。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无任何证据证实被害人梁××有吸毒行为,随意将其抓走,实行强制戒毒,这是违法的,是造成被害人梁××死亡的前提和基本原因。张××等人执行戒毒所的保安工作,是行使职权行为,与被告实施强制戒毒密不可分,他们的违法行为造成被害人梁××死亡的严重后果当然由被告承担。戒毒所是被告所属单位,被告对戒毒所负有监管的责任。张××等人伤害被害人梁××致死是被告对强制戒毒所管理不善所致,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作为被害人梁××的母亲,以上诉讼请求正当、合法,但因请求赔偿和复议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法医出具的梁××死亡证明书及死亡原因鉴定报告各1份; 2.丧葬费收据1张;

3.钦州市医院开具的梁××健康证明1份;

1. 被告钦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各1份。 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 1998年11月16日 附:本状副本1份

行 政 答 辩 状

答辩人: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地址:钦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被答辩人李××诉答辩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述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称梁××身体健康,没有吸毒与事实不符。经我局委托法医×××对被害人梁××所做病理鉴定表明梁××是吸毒人员,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是合法的。

二、梁××的死亡并非我局行政行为所致

戒毒所属我局二级单位,其聘用的临时工张××等人不属我局正式在编人员,我局没有授予他们任何职权。张××等人将梁××殴打致死的行为完全是其个人犯罪行为,梁××致死造成的损失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张××等人负责赔偿,原告要求我局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西钦州市公安局 1998年11月20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1份;

2.法医×××出具的被害人梁××病理鉴定报告1份。

行政赔偿判决书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1998)钦行初字第××号

原告李××,女,61岁,广西钦州市人,钦州市钢窗厂退休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137号。原告系本案被害人梁××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地址:钦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原告诉广西钦州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21日晚8时许,被告钦州市公安局所属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至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梁×ד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20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2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张××、孙××、黄××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12年、7年。原告李××于1998年9月2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赔偿其子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95600元。被告于同年9月7日以梁××为吸毒人员,其被张××等人殴打致死,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作出了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10月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交《复议申请书》,要求被告对其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10月28日,钦州市公安局仍作出不予赔偿的答复。原告不服于同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以上事实,有法医出具的梁××死亡原因鉴定报告及死亡证明书、钦州市市医院出具的梁××生前健康证明书、原告提供的丧葬费收据以及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并经法庭审查属实,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钦州市公安局所属强制戒毒所是被告的二级机构,履行该局授予的行政职权。张××、孙××、黄××等人是该强制戒毒所的保安员,依法行使保卫、看守、管理戒毒所的职权。张××等人实施加害梁××的违法行为时,张××等人正在值班,正行使保卫、看守、管理戒毒所的职权,其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由于强制戒毒所没有严格的管理,造成戒毒人员梁××被殴打致死,对此法律责任也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是梁××的母亲,依法有权请求被告赔偿其儿子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其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张××等人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三)项、第6条第2款、第7条第1款、第9条第1款,第27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钦州市公安局对梁××实施强制戒毒并致其死亡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二、由被告钦州市公安局按1997年全国在岗职工全年平均工资的20倍赔偿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共计××万元给原告李××,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被告钦州市公安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 审判员 刘×× 审判员 李×× 1998年12月24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陆××



案 例 三

徐×诉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案

徐×(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南一里64号)所在的新城区建筑安装公司(下称建安公司)于1979年12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89年3月28日南新计经字(1998)第13号文件确认公司为集体所有制;1989年4月17日该公司制定了企业组织章程,同年5月20日南宁市新城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该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该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95年6月6日,新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南宁市平葛路68号)聘任徐×为该公司的副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聘期为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1996年6月5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以南新府发(1996)40号文件决定延长徐×同志在建安公司的任职期限;1996年9月24日,新城区人民政府另行聘任谢××为建安公司经理,聘任陈×为副经理,聘期均为一年。同时,免除了徐×、岳××的副经理职务。1996年10月18日,建安公司经理谢××在没有提供产权登记证的情况下向南宁市工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有关工商登记方面的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应当有原法定代表人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署名的申请文件)。同日,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变更登记,为此,徐×不服,遂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新城区人民政府是建安公司的主管部门,对该公司投入了生产设备、办公用房和资金,其免去徐×的法定代表人、副经理职务,任职谢××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的行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是有效的行为,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该条例的实施细则,依照《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例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核准变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正确、合法的。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7年4月9日作出如下判决:

维持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0月18日核准南宁市新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徐×不服,于1997年4月12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诉称:建安公司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新城区人民政府是其主管部门,投资达到了一定比例,可以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其经理。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故判决维持南宁市工商局核准的南宁市建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根据上述案情,请以徐×身份撰写行政上诉状。

二、假设二审法院采纳徐×的上诉意见,并于1997年10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就本案案情撰写二审行政判决书。

三、假设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仍不服,于1999年10月10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就此情形撰写申诉状。

四、假设广西高院于1999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请结合题干及第三问提供的信息撰写再审行政判决书。

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南一里6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上诉人因不服南宁市兴宁区法院1997年4月9日(1997)兴行初字第×号判决,特提起上诉。 

上 诉 请 求 

1.撤销兴宁区法院(1997)兴行初字第×号判决;

2. 确认南宁市工商局作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合法。

上 诉 理 由

上诉人所在建安公司是由职工出工出力组织起来的合作性质的集体企业,政府未投入一分钱,所提供的办公用房实际上是建设单位为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提供的办公场地,建安公司成立至今,所有的工商登记材料均注明为集体企业,且公司章程里也写明注册资金的来源是历年盈余积累。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经理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集体企业主要事项变更,也应由企业提出申请。被上诉人没有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即作出变更、登记,严重违反程序。一审法院在裁判中作出建安公司为“多元化投资”的集体企业和“政府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的界定,超越了职权,侵害了建安公司的民事权益。而且,一审法院依据诉讼过程中由新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证据来证明南宁市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综上,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合法。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

1997年4月1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2份

行 政 判 决 书(二审)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1997)南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南一里6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南宁市平葛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诉讼代理人×××,南宁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因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1997)兴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委托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建安公司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新城区人民政府是其主管部门,投资达到了一定比例,可以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其经理。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故判决维持南宁市工商局核准的南宁市建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诉人徐×诉称,建安公司是职工投资合作组建的集体企业,政府从未投入1分钱,其经理的任免应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或招聘产生。其集体企业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也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原审判决和市工商局变更登记行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徐×所在的新城区建筑安装公司(下称建安公司)于1979年12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89年3月28日南新计经字(1989)第13号文件确认该公司性质为集体所有制;1989年4月17日该公司制定了企业组织章程,同年5月20日南宁市新城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该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95年6月6日,新城区人民政府聘任徐×为该公司的副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聘期为一年;1996年6月5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以南新府发(1996)40号文件决定延长徐×在建安公司的任职期限;1996年9月24日,新城区人民政府另行聘任谢××为建安公司经理,聘任陈×为副经理,聘期均为一年。同时,免除了徐×、岳××的副经理职务。1996年10月18日,建安公司经理谢××向南宁市工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日,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变更登记。为此,徐×以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合法为由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中被告南宁市工商局没有出示事实依据,法庭即采纳第三人南宁新城区人民政府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被告南宁市工商局的变更登记的合法性。

上述事实,有建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989年3月28日南新计经字(1989)第13号文件、建安公司章程、南宁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书、兴宁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一审行政判决书等证据,并经开庭审查属实,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之规定,各级政府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建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南宁市新城区经济委员会南新计经字(1989)第13号文件证明,建安公司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没有证据证明建安公司的企业产权性质已发生变更,即建安公司的财产权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或者政府对建安公司的投资达到了控股的程度。建安公司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时,没有提交产权登记证,因而无法证明新城区政府任免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合法性。被上诉人南宁市工商局没有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作出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直接对建安公司的产权进行界定是错误的,侵犯了上诉人所在建安公司的合法权益。其以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违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1997)兴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0月18日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行为不合法。

本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元,共××元,由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审判员 宋×× 审判员 刘×× 1997年10月28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程×× 

行 政 申 诉 状

申诉人:徐×,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南一里64号。

申诉人因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9月22日(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

请 求 事 项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2.确认南宁市工商局1996年10月18日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行为不合 法。

事实和理由 

一、原审诉讼过程中,南宁市工商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合法的依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均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所有工商登记材料均表明建安公司为集体企业。故此新城区政府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建安公司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根据有关工商登记方面的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应当有原法定代表人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署名的申请文件。但南宁市工商局提供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只有谢××签名。南宁市工商局没有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作出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四、原审法院在裁判中作出建安公司为“多元化投资”的集体企业和“政府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的界定,超越了职权,侵害了建安公司的民事权益。

五、原审法院依据诉讼过程中由新城区政府提出的证据来证明南宁市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

综上,申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以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徐×

 1999年10月10日 附:原审判决书抄件1份

行政判决书(再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9)桂行再字第××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1947年5月20日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南一里64号。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南宁市平葛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委托代理人×××,南宁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徐×诉原审被上诉人南宁市工商管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不合法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9日作出(1997)兴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28日作出(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上诉人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于1999年11月29日作出(1999)桂行监字第××号行政裁决对本案予以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徐×、原审被上诉人南宁市工商管理局委托代理律师×××、第三人新城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与新城区政府的关系是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新城区政府作为建安公司的主管部门,有权招聘或解聘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南宁市工商局依法核准变更登记并无不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此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并维持南宁市工商局所作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审上诉人徐×提申诉意见如下: 1.

一、二审诉讼过程中,一审被告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合法的依据。所有的工商登记材料均注明建安公司为集体企业。

2.新城区政府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 3.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建安公司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根据有关工商登记方面的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应当有原法定代表人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署名的申请文件。但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只有谢××签名。

4.

一、二审法院在裁判中作出建安公司为“多元化投资”的集体企业和“政府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的界定,超越了职权,侵害建安公司的民事权益。 5.

一、二审法院依据诉讼过程中由新城区政府提出的证据来证明南宁市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经提审查明,原审上诉人徐×所在的建安公司于1979年12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89年3月28日南新计经字(1989)第13号文件确认公司为集体所有制;1989年4月17日该公司制定了企业组织章程,同年5月20日南宁市新城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该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95年6月6日,新城区人民政府聘任徐×为该公司的副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聘期为一年;1996年6月5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以南新府发(1996)40号文件决定延长徐×在建安公司的任职期限;1996年9月24日,新城区人民政府另行聘任谢××为建安公司经理,聘任陈×为副经理,聘期均为一年。同时,免除了徐×、岳××的副经理职务。1996年10月18日,建安公司经理谢××向南宁市工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未提供产权登记证。同日,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变更登记,为此,徐×以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合法为由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南宁市兴宁区作出确认南宁工商局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合法的判决,徐×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建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998年3月28日南新计经字(1998)第13号文件、建安公司章程、南宁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书、兴宁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一审行政判决书抄件等证据,并经开庭审查属实,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一审、二审直接对建安公司的产权进行界定是错误的,侵犯了原审上诉人及建安公司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以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新城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违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关于“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

不当,证据不足。其维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亦是错误的,原审上诉人的申诉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1997)兴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三、确认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0月18日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行为不合法。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 审判员 王×× 审判员 周×× 1999年12月30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袁××

法律文书试题

一、选择题(每小题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其序号字母填入题目括号内

1.法律文书的主要写作特点是()。

 A.主旨的鲜明性,材料的客观性,内容的规范性,形式的程式性,解释的单一性

 B.主旨的鲜明性,材料的丰富性,内容的法定性,形式的统一性,语言的规范性

 C.主旨的鲜明性,材料的客观性,内容的法定性,形式的程式性,解释的单一性

 D.主旨的突出性,材料的多样性,内容的法定性,形式的固定性,语言的精确性

2.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使用的文书是()。

 A.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 B.批准逮捕决定书

 C.逮捕决定书

 D.执行逮捕书

3.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主文(结果)的文字表述共有()。

 A.四种B.五种

 C.六种D.七种

4.监狱对服刑的罪犯重新起诉的起诉意见书应呈送的单位是()。

 A.原起诉人民检察院B.同级人民检察院

C.原审人民法院D.上级人民法院

二、简答题

 1.适用于企业法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诉状,对原告方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哪些基本要素?

 2.简述现场勘查笔录的概念和功能。

3.法庭演说词的论辩说理方法常见的有哪几种?

三、文书写作题

 1.根据以下材料拟写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

 王××(女,47岁)与张×1980年5月结婚,婚后无子女。1996年3月张×不幸病逝。王××、张×婚后购买了房屋四间,其中二间是临街铺面房。张×去世后,王××欲将二间临街铺面房出租。经人介绍,王××认识了李××,李××由于想从事个体服装经营,需租临街销面房。王××、李××二人经过协商,于1997年8月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王××租给李××临街铺面房二间,租期2年,月租金400元,由出租人王××维修房屋,李××应在每月10日前交清房屋租金。协议签订后,一开始履行尚好。但是,从1999年1月起,李××以生意不好为由,拒不交纳房租,直到1999年8月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后,李××既不交纳房租,也不腾出房屋。为此,王××于1999年9月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李××从租赁房屋中搬出,并交清所欠房租。××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以(1999)×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李××于1999年12月底前从租赁房屋搬出,并交清所欠房租。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李××仍无故不执行判决,既不腾出房屋,也不交纳房租。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于2000年3月16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予以强制执行。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王××,女,47岁,××省××市人,汉族,××市××厂工人,住××市××街××号。

 李××,女,35岁,××市人,汉族,住××市××路××号。

 2.根据下列案件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余××与姜×、王×是中学同学,高中毕业后,由于三人一直未找到工作,遂于1997年5月起合伙做生意,往返于广洲、江西、江苏等省市之间。由于经营有方,挣了不少钱。为寻找刺激,经常出没歌厅、舞厅。2000年2月15日晚,被告人余××又与姜×、王×等人来到××市云中音乐茶座唱歌。唱了约3小时后,准备离开,王×在付费时向店方提出,话筒音质不好,希望店方少收费。店方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余××原已准备离开,但听到王×为付费与店主发生争执后,就返回来参与,支至王×付足费用后才离开。事后,王×、姜×纠集同乡与被告人余××一起手持铁铣、木棍等器械返回云中音乐茶座,对茶座内的门、窗、空调等设施进行打砸,并对在场人员进行殴打,当场将凌××打倒在地。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余××用铁铣砍伤被害人凌××的面部。被告人余××、王×、姜×打砸完毕后,逃离现场。凌××的妻子叫来救护车,将凌××送往医院救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马上组织人力负责此案的侦查工作。在侦查过程中,××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拍摄了2组10张云中音乐茶座门、窗、空调等被砸情况以及被害人凌××面部损伤情况的照片,并对凌××的伤势进行了法医鉴定。经法医鉴定证明,被害人凌××面部损伤致客貌毁损,构成重伤。同时,公安机关还走访了当时在场的征人,经汪人吴××、项××汪实,被害人凌××的面部系被告人余××用铁铣所伤。2000年4月17日,被告人余××在×××路×号被××区公安分局捕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区看守所。

 ××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2000年2月15日晚,被告人余××与同学姜×、王×因在××市云中音乐茶座唱歌付费与店方发生争执,被告人余××手持铁铣伙同手持器械的姜×、王×等人对茶座的门窗等设施打砸的同时,被告人余××还用铁铣砍伤被害人凌××的面部,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凌××面部损伤致客貌毁损,构成重伤,被告人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于2000年8月13日以×检刑诉[2000]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犯故意伤害罪,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请××市××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余××进行处罚。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被害人凌××2000年6月2日的陈述,征人吴××、项××2000年6月2日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有关被害人凌××伤势照片以及茶座被砸后的现场照片等证据。

 在庭审中,被告人余××称,自己并未持铁铣殴打被害人凌××,并且在为付费与对方发生争执时,被凌××打中一拳,打中了左眼部。被告人余××委托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事

第19篇:监狱法律文书

第七章 监狱法律文书

第一节 监狱法律文书概述

一、概念

监狱法律文书是,是监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为处理有关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法律事务而依法制作的各种专用文书的总称。

概念的含义:

1.制作主体是监狱

●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是(

A.劳教所 B.劳改所 C.司法局 D.监狱

2.监狱文书的内容涉及监狱在执行刑罚和改造犯罪过程中所产生和需要处理的各种法律事务。

3.制作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规定。刑法、刑诉、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及行政法规。 4.基本属性为专用法律文书。

二、监狱文书的沿革

1982年6月当时主管监狱的公安部制定《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32种文书格式。 2002年7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颁布了《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规定了共48种文书。

三、分类

(一)根据内容分为:

1.监狱执行刑罚事务文书。收监文书、暂予执行文书、建议减刑、假释文书等。

2.狱政管理文书。对罪犯的奖惩文书、评审鉴定表、对罪犯关押禁闭、使用戒具审批表、抓捕脱逃罪犯文书。

3.监狱侦查文书。狱内立案文书、笔录、结案文书等。

(二)根据受文对象及处理方式可分为:

监狱法律文书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l)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l分);

(2)向法院和检察院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时使用的文书(2分) (3)通知有关人员的文书(1分); (4)其他文书(l分)。

1.监狱等执行机关内部使用的表格式文件

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 ,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等等。 例题:⑴.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是( ) B

A.监狱起诉意见书 B.保外就医审批表

C.提请减刑意见书 D.释放证明书

⑵.记载出监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监狱对其表现作出结论的法律文书是( ) B

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出监鉴定表

C.罪犯奖惩审批表 D.罪犯入监登记表 ⑶.记载新入监罪犯基本情况的表格类文书是( )B

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入监登记表

C.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 D.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

●监狱在收押新入监罪犯时,必须填写的法律文书是( )A A.罪犯入监登记表 B.犯人入监登记表 C.犯罪嫌疑人入监登记表 D.被告人入监登记表

⑷.监狱在年终对罪犯进行评审、鉴定时填写的表格式文书是( )A A.罪犯评审鉴定表 B.罪犯奖励审批表 C.年终评审登记表 D.罪犯奖惩审批表

⑷罪犯服刑期间,符合法定条件保外就医的,需要填写( )

A.罪犯监外执行审批表 B.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C.罪犯奖励审批表 D.罪犯评审鉴定表

2.向法院和检察机关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的书写式文书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提请复查意见书,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等等。 例题:⑴.监狱机关制作的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的尾部,应当写明( ) C

A.“此致”“×××公安机关” B.“此致”“×××人民检察院”

C.“此致”“×××人民法院” D.“此致”“×××监狱管理局”

●提请减刑建议书正文的事实依据部分,包括事实结论和( )B A.减刑理由 B.具体事实 C.法律依据 D.减刑请求

⑵.监狱起诉意见书是对服刑罪犯重新犯罪(包括重大的漏判罪行)提出起诉意见的法律文书,送达的司法机关是( )A

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⑷.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文书是【 】C

A.起诉书 B.公诉意见书 C.监狱起诉意见书 D.抗诉书

⑶监狱制作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的主送机关是( )D

A.人民检察院 B.公安机关 C.司法行政机关 D.人民法院

●针对监狱送达的提请假释建议书,有权对罪犯做出假释审核裁定的机关是( )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司法行政机关

●提请假释建议书的事实结论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二是罪犯( ) C

A.认真遵守监规 B.自觉接受教育改造 C.具有特殊情况 D.被判处有期徒刑

⑶.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的制作主体是(

) D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监狱 ⑷.假释建议书中的当事人称为(

)C

A.犯罪嫌疑人 B.被告人 C.罪犯 D.犯人

3.向罪犯家属和有关机关发的通知书,大多是填空式文书

罪犯入监通知书, 罪犯奖励、惩罚通知书,提请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罪犯病危通知书,罪犯 死亡通知书,等等。

4.其他文书

刑满释放人员证明书、罪犯申诉材料转递单。

(三)按文书的体裁可以分为 1.笔录类文书

如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2.填充类文书

监狱使用文书和各表格类、通知类、清单类文书均属填充型文书。 3.报告类文书

如狱内立案报告、狱内结案报告等。

第二节 罪犯收监文书

罪犯收监文书是指监狱在对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入监狱内并开始执行刑罚时所制作的各种文书。

监狱对罪犯收监,要经过法律文件审查、罪犯身体检查、罪犯人身和物品检查、罪犯入监登记、通知罪犯家属等程序,这个过程中需要制作的文书主要有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入监登记表、罪犯物品保管收据、罪犯入监通知书、不予收监决定书、暂不收监决定书等。

一、罪犯入监登记表

(一)罪犯入监登记表的概念

罪犯入监登记表,是监狱将决定收监的罪犯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时所制作的表格。

监狱对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罪犯,经过法定文件检验和身体检查认为符合收监范围和收监条件的,则作出依法收监的决定。罪犯入监登记表是收监过程中制作的重要的大型表格式文书;是监狱收押罪犯时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手续必须把各个栏目审清、填准。

(二)罪犯入监登记表的内容

罪犯入监登记表的主要栏目有以下几种: 1.单位、编号和人监时间

在文书名称的左下方填写单位:“××监狱”,在文书名称的下方填写编号;在文书名称的右下方填写“入监时间:×年×月×日”。

2.罪犯个人情况

依次填写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捕前职业、原政治面貌、有何特长、身份证号、口音、籍贯(国籍)、原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婚姻状况、拘留日期、逮捕机关、逮捕日期、判决书机关、判决日期、罪名、刑种、刑期、刑期起止日期、附加刑、曾受何种惩处、本人简历、主要犯罪事实等。

3.罪犯的家庭成员与主要社会关系

填写项目包括罪犯与关系人的关系、姓名、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职业)、住址、电话等。填写要求准确、详细、方便查找.以便为监狱确定罪犯真实身份、利用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帮教、制定追捕方案等项工作提供帮助。

4.同案犯

需要填写的项目有:同案犯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捕前职业、罪名、刑期和家庭住址等。如没有同案犯的应填”无“或空白。

(三)注意事项

l.表内栏目内容大部分可以从罪犯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中查到,有些则需询问罪犯后,方可填见。

2.对外国籍罪犯,其英文名填在“别名”栏国籍填在“籍贯(国籍)”栏;原户籍所在地“填写捕前户口登记所在地;“曾受过何种惩处”指捕前受过行政拘留以上的惩处;“罪犯编号”按照《狱政信息管理系统》规定的编号方法确定。

3.填写“主要犯罪事实”一桂,应以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为依据,案情复杂,内容篇幅较长的,应予以精炼,概括填写。

(四)文书格式

(五)文书实例

二、罪犯入监通知书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及时通知罪犯家属,入监通知书应当自收

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罪犯入监通知书分三联:一是正本,二是存根,三是回执。 正本主要项目有:

标题“罪犯入监通知书”、发文字号、称谓、正文、监狱的详细地址、探监时的乘车路线、与罪犯的通信信箱、邮政编码和咨询电话等,最后由关押机关签章。

正文的表述方“×××(罪犯姓名)因……(罪名)罪,经人民法院判处……(处刑情况),于××××年×月×日送……(服刑处所)服刑。”

罪犯入监通知书的回执联应与正本一起寄送罪犯家属,罪犯家属在接到罪犯入监通知后应签字或者盖章然后寄回监狱。

罪犯入监通知书的存根联由监狱留存。

第三节 建议减刑、假释文书

建议减刑、假释文书,是指监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法向人民法院建议减刑、假释时所制作的文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和监狱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对在监狱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由人民法院裁定。

监狱向人民法院建议减刑、假释,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这些材料有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以及罪犯悔改或者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等。这些材料应当齐全、完备。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概念

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照法定程序,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时所制作的文书。

(二)法律依据

监狱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建议减刑,应分别依照刑法第78条、第79条、第81条所规定的条件进行。

从条件上看,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情况。“可以减刑”,属于授权性规范也称必要性条件,即在罪犯具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时,可以考虑对其减刑。罪犯最终能否减刑,还要受到减刑起始时间、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减刑比例等情况的制约。“应当减刑”,属于命令性规范也称充分性条件,只要罪犯具有《刑法》第78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就必须给予减刑,无需考虑其他因素。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二是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程序上看,对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4.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期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三)提请减刑建议书的内容 (一)首部

包括标题、编号、罪犯基本情况和提请事项等。 1.标题

在文书首页顶端正中分两行写明制作意见书的执行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注明文书编号,一般由年度、机关代字、文书代字、序号组成,如“(19××)×监减字第××号”。

3.罪犯的基本情况

依次写明提请减刑的罪犯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原判法院、判决时间、判决书编号、原判罪名、刑种、刑期,以及交付执行的时间和服刑所在的监狱等。

4.提请的事项

写“减刑”,然后用承上启下语“具体事项如下”领起下文。 (二)正文

1.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

包括表现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在叙述悔改表现时,重点写明罪犯怎样遵守监规纪律、认罪服法、加速思想改造、努力学习文化技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等情况;在叙述立功表现时,重点写明罪犯在劳动生产中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及突出贡献,揭发了某个案件或检举了其他犯罪行为,抢救了国家财产或消除灾害事故,制止了监内的犯罪活动或其他破坏活动,及在其他方面作出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事情等。叙述时要实事求是,准确可靠,清楚明白,证据充分。

2.减刑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理由是对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进行高度概括后所作的结论,因此,叙述用语要精辟、明白,要能表明监狱和劳改场所对减刑罪犯改造表现的具体看法和结论。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死缓犯提请减刑,依据是该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对有期徒刑犯、无期徒刑犯(包括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犯和原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依据是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三)尾部 1.主送机关

即意见书移送有权审核裁定的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2.制作文书的执行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3.制作文书的时间 4.附项

用条款式写明随意见书所移送的罪犯改造档案及其卷数、页数,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份数、件数等。

(四)制作要点

提请减刑建议书的制作,关键要写好事实依据。为了突出文书的主要观点,使阅文者一目了然,在叙述方式上,以将“事实结论”前置,即先点明结论,后写“具体事实”,再予“综合论述”,这样的叙述清晰、明确

1.事实结论的写法。

对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建议减刑的,根据对不同条件的罪犯,在减刑的法定期限、间隔和起始时间上的不同处理,以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结论可分别写为: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立功表现;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悔改表现突出;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提请减刑时,可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依照法律规定,事实结论的写法有两种:一是没有故意犯罪;二是有重大立功表现。

2.具体事实的写法。这三部分内容是写作的重点,写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具体事实应与结论要前后呼应

具体事实是用来证明事实结论的。因此,两者之间必须前后呼应。如果结论是„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则要从它从所包含的内容,即认罪服法等四个方面叙述罪犯悔改的事实;如果结论是„确有立功表现”,则要叙述其立功的具体情形。如果是“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则要写明悔改和立功两方面的情形。

(2)具体事实要用证明材料支持

建议书本身是表明监狱态度的,本身不是证据材料,建议书所有的情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作支持。

3.综合论述的写法

综述是代表监狱机关对具体事实的作出定性和定量的综合性陈述,也可以认为是提请建议减刑的理由。这一部分要求语言精炼,概括性强。

(五)文书格式

(六)文书实例

(一)

文书实例

(二)

例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村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孙××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孙××服从管教,能够认真学习《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近期没有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并能够同其他罪犯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如在2003年7月期间,在押犯吕××与许××打架,孙××主动上前制止,并及时向管教人员汇报。孙××能够按照监狱的要求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认真听课并作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在今年组织的政治、文化和技术课的考试中,孙××取得了平均86分的较好成绩。

孙××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而且不怕苦,不怕累,勇于承担劳动任务,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在担任施工员期间,能够积极协助管理人员组织生产事宜。孙××先后向本监区新入监的罪犯李××、张××和赵××三人传授生产操作技能,起到了带头改造的作用。孙××还利用工余时间,修旧利废,为监狱节约资金1000余元。

孙××入狱初期对所犯罪行认识不足,认为自己的命不好,坏事都让自己赶上了。所以刚开始入监时认为法院对其量刑过重,思想压力比较大,经常闷闷不乐,不言不语,与同监犯人也不交流,对监狱干警的教育不理不睬,表现沉闷。经监狱干警多次个别教育后,孙××转变了认罪态度,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的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自己罪孽深重,只有通过积极改造,才能洗刷自己的罪恶,报答监狱干警对自己的挽救之恩”(摘自孙××的思想汇报)。自己走上犯罪道路对不起党,对不起社会,对不起生养自己的父母,因些只有积极改造,今后才会有出路,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从此以后,孙××不再想以前不愉快的事,真正放下了思想包袱,对监狱干警的教育也能认真接受,改造表现比较积极稳定。

收受提请减刑建议书的单位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时间是2006年10月20日。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文书编号为(2006)×监减字第56号。连同提请减刑建议书移送的还有罪犯孙××的卷宗材料,共一卷32页。××监狱建议对罪犯孙××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罪犯孙××,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男。孙××自幼不爱学习,勉强上学到初中未毕业便辍学在家,游手好闲一年半后,百无聊赖便外出打工,在外打工又不想吃苦,于是又回到村里无所事事。后来在一次闲玩时,与人发生口角大动干戈,最终因故意杀人罪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以(19××)×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孙××无期徒刑。孙××原户籍所在地为××省××县××乡××镇。19××年×月×日孙××被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的情况是:20××年×月×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18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0年。刑期执行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规定: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提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1)首部(共9分)

①标题。应分两行居中书写两项内容:第一行写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监狱”;第二行写“提请减刑建议书”。(2分)

②编号。应写为“(2006)×监减字第56号”。编号中写出年度、×监、56号的即可得满分。(1分)

③罪犯的基本情况。应依顺序写明:罪犯孙××,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省××县××乡××镇。(2分)因故意杀人罪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以(19××)×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孙××无期徒刑。(2分)19××年×月×日孙××被送我监服刑改造。20××年×月×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18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0年。刑期执行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2分)

(2)正文(共16分)

①事实依据。依次写明以下几项内容:

a.应以“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作为开头语领起下文。(2分)

b.具体事实。依次写明罪犯入监初、入监后及近期表现的具体事实:罪犯孙××入监初对所犯罪行认识不足,认为量刑过重,思想压力大,经过监狱干警多次个别教育后,该犯转变了认罪态度。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的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自己罪孽深重,只有通过积极改造,才能洗刷自己的罪恶,报答监狱干警对自己的挽救之恩”(摘自该犯的思想汇报)。由于真正放下了思想包袱,改造表现积极稳定。(3分)该犯服从管教,能够认真学习《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近期没有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该犯还能够同其他罪犯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如在2003年7月期间,在押犯吕××与许××打架,该犯主动上前制止,并及时向管教人员汇报。(2分)

该犯能够按照监狱的要求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认真听课并作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在今年组织的政治、文化和技术课的考试中,该犯取得平均86分的较好成绩。(2分)该犯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而且不怕苦,不怕累,勇于承担劳动任务,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在担任施工员期间,能够积极协助管理人员组织生产事宜。该犯先后向本监区新入监的罪犯李××、张××和赵××三人传授生产操作技能,起到了带头改造的作用。该犯还利用工余时间,修旧利废,为监狱节约资金1000余元。(2分)

②减刑理由。依次写明以下内容:

a.依事论理和依法论理。要根据所述事实进行分析评论,即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进行综合评论。依据法律进行分析说理。(1分)

b.法律依据。根据文书统一格式规定书写。即写明:“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提请减刑的法律依据。(2分)c.建议事项。在法律依据后,紧接着写明建议事项,即“建议对罪犯孙××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裁定”。

(2分)

(3)尾部(共5分)

①要求分两行写明“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名称要顶格书写。(2分)

②在文书的右下方要注明制作文书的具体年月日并加盖××监狱公章。(2分)

③文书尾部左下方写明附项内容:附:罪犯孙××卷宗材料,共一卷32页。(1分)

二、提请假释建议书

(一)提请假释建议书的概念

提请假释建议书,是监狱依照法定程序,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时所制作的文书。

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所谓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是对罪犯假释。

假释必须按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刑法第81条、第82条、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存海改表现,

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程序相同。

(二)提请假释建议书的内容

提请假释建议书在结构上与提请减刑建议书基本相同。只是引用的法律条款不同,

(三)提请假释建议书的制作要点

提请假释建议书的制作,关键是事实依据的写法。事实依据同样分为三个部分,即“事实结论”、“具体事实”和“综合论述”。

假释建议书中的事实结论的写法有两种: 一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二是具有特殊情况(„将殊情况”是指涉及国家政治、国防科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的情况) 具体事实和综合论述的写法与提请减刑建议书的要求基本相同。

(四)文书格式

(五)文书实例

第四节 监狱起诉意见书

一、监狱起诉意见书的概念 监狱起诉意见书,是监狱对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经监狱侦查终结后,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所制作的文书。

监狱起诉意见书适用于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所犯的新罪,以及发现在狱内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两种情形。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221条

“罪犯在服刑期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出检察院处理。”

《监狱法》第60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称送人民检察院。”

三、监狱起诉意见书的结构

(一)首部 1.标题 2.文书编号 3.罪犯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原户籍所在地、原判情况、交付执行时间现关押地点。

(二)正文 1.正文结论 2.涉嫌犯罪事实

3.法律依据和起诉建议

(三)尾部 1.主送机关

2.文书制作机关(公章)、制作日期 3.附项

四、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区别 (一)相同之处 1.性质相同

两者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以案件侦查终结的结论为依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是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起诉意见。

2.以事实为基础的特征相同

叙述罪犯在服刑期间所犯新罪或漏罪都要求真实、准确、具体,对犯罪的性质以及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结果七要素也要交代清楚明白 。

3.行文格式、内容基本相同

都包括有标题和编号、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基本情况、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起诉理由和法律根据,移送审查的人民检察院等。

(二)不同之处 1.制作起诉意见书依据的法律条款不同

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监狱等执行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2.起诉案件范围不完全相同

公安机关起诉的案件基本上是发生在社会上的各类刑事案件;监狱等执行机关起诉的案件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所犯新罪或发现原判时所有发现的漏罪,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属于狱内案件,范围较小。

3.被起诉的作案分子不同

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作案分子一般是社会上的自由人,起诉意见书中称作案分子为犯罪嫌疑人;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要求起诉的作案 分子是正在服刑的罪犯。

4.尾部的署名不同

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应写明文书签署人(局长)的职务和姓名, 或签名盖章;监狱、劳改队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不是文书签署人(监狱长或支队长、总队长 )而是监狱或劳改队机关的全称,还要加盖公章。

例题:监狱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主要区别有:

(1)文书制作的法律根据不同

(2)文书适用的范田不问

(3)要求起诉的对象不同

(4)制作主体不同,署名不同

五、起诉意见书的制作要求 1.正文结论

即监狱认定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涉嫌又犯罪的罪名。表述为„现经侦查,罪犯何人在服刑期间涉嫌何种犯罪。‟它将主文结论前置再写具体事实的方法,使得起诉意见书的主旨醒目,便于阅文者把握中;已意思。正文结论是文书内容的核心。

2.涉嫌犯罪事实

在填写主文结论后,用“主要事实如下”转入对涉嫌犯罪事实的叙述。这一部分的基本要求是:

(l)直接叙述经过侦查证实的有关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事实。 (2)围绕“正文结论”组织材料。 (3)把握叙述犯罪事实的要素。

(4)叙述必须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进行。

(5)写犯罪事实必须采用记叙手法,起诉意见书一般采用顺叙方法。 3.法律依据和建议

具体表述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脚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特提请你院审查处理。”

六、文书格式

七、文书实例

第20篇:法律文书写作

第六章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

一、名词解释题

1.呈请立案报告书

2.呈请破案报告书

3.呈请结案报告书

4.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5.提请批准逮捕书

6.讯问笔录

7.现场勘查笔录

8.起诉意见书

9.撤销案件决定书

10.补充侦查报告书

11.要求复议意见书

12.提请复核意见书

二、判断并改错题

1.《呈请 报告书》被称作公安文书中的“万用格式”、“万用表”。()

2.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可以分为表格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陈述式文书。()

3.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

4.询问笔录用于询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用于讯问证人、被害人。()

5.提请复核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认为有错误,依法要求上一级检察院重新审核时制作的文书。()

6.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7.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后,认为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时,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制作起诉意见书。()

三、单项选择题

1.起诉意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而制作的。

A.60条B.66条

C.129条D.61条

2.下面哪个文书不用送达人民检察院?()

A.提请批准逮捕书B.呈请拘留报告书

C.起诉意见书D.询问笔录

3.下面关于提请批准逮捕书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A.提请批准逮捕书一案一份

B.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制作一式三份

C.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D.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存入侦查工作卷

4.下面是×市公安局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文书编号,正确的是()

A.〔05〕×公刑捕字第15号

B.×公逮字〔05〕第15号

C.〔2005〕×公刑捕字第15号

D.×公刑提捕字〔2005〕15号

5.下列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的是()。

A.呈请立案报告书B.现场勘查笔录

C.提请批准逮捕书D.逮捕证

6.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复议时,应制作()

A.提请复核意见书B.补充侦查报告书

C.要求复议意见书D.起诉意见书

7.要求复议意见书提交给以下哪一级单位?()

A.上级公安机关B.同级检察院

C.同级公安机关D.上级检察院

8.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A.第一次讯问B.第二次讯问

C.每次讯问的时候D.询问的时候

9.补充侦查报告书是应谁的要求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A.检察院B.法院

C.上级公安机关D.行为人

10.在以下法律文书中,()必然是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

A.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

B.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C.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D.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11.以下()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文书。

A.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B.呈请拘留报告书和拘留证

C.撤销案件决定书D.提请批准逮捕书

12.填写逮捕证时,“住址”这一项应该填写()。

A.被捕人的常住地,即户籍所在地 B.旅馆、招待所等

C.看守所D.执行逮捕的地点

13.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制作的文书叫作()。

A.立案决定书B.补充侦查报告书

C.起诉书D.起诉意见书

14.以下不属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类法律文书的是()。

A.现场勘查笔录B.侦查实验笔录

C.呈请搜查报告书D.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5.要求复议意见书是指()。

A.公安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制作的文书

B.是指公安机关向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报告补充侦查结果所制作的文书

C.公安机关对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重新进行审议时制作的文书

D.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未被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并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明理由,请求对案件重新审核而制作的文书

16.提请批准逮捕书“此致”的致送机关是()。

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D.监狱

17.以下不属于侦查终结类文书是()。

A.起诉意见书B.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

C.呈请破案报告书D.呈请结案报告书

18.以下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中,不需要加盖“公安局”印章的是()。

A.拘传证

B.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C.拘留证

D.逮捕证

19.在侦查文书中,保证书适用于采取()强制措施时。

A.拘传B.监视居住

C.取保候审D.拘留

20.关于书写“通缉令”的简要案情,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在叙述被通缉人作案的简要情况时不要讲具体的方式,而只写被通缉人作案的具体性质

B.对发案的时间、地点、经过的书写要详细、具体

C.需要保密的应注意保密

D.对涉及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情节不要写

四、多项选择题

1.以下属于公安机关强制措施文书的是()。

A.呈请拘传报告书和拘传证

B.通缉令

C.取保候审决定书和保证书

D.监视居住决定书和保证书

2.以下属于侦查文书的是()。

A.律师介入类文书B.调查取证类文书

C.侦查终结类文书D.延长羁押期限类文书

3.以下文书中,()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

A.逮捕证B.取保候审决定书

C.侦查实验笔录D.提请假释建议书

4.关于起诉意见书的判断,正确的是()。

A.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的

B.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C.正文包括犯罪事实和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D.被害人在侦查期间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告知其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5.()是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的。

A.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

B.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C.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D.提请复核意见书

6.在公安机关呈请拘传报告书中,拘传理由部分的内容应包括()。

A.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后果等基本案情

B.如果犯罪嫌疑人仅有犯罪嫌疑,则要写明嫌疑的根据

C.要说明对犯罪嫌疑人经过合法传唤而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受讯的情况

D.若对犯罪嫌疑人未经传唤就直接采用拘传,则要说明直接采用拘传的理由

7.关于要求复议意见书的书写,正确的是()。

A.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B.要求复议的理由是该文书的重点

C.要求复议的法律依据是文书的重点

D.在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时,可以再次要求复议

8.关于呈请立案报告书的判断,正确的是()。

A.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B.正文由案件受理情况、立案根据、立案理由三部分组成

C.立案理由是该文书的重点

D.尾部要写明制作日期和制作单位并加盖公章

9.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的“报案内容”部分要根据报案笔录或书面报案材料提供的案情主要写明以下情况:()。

A.报案人基本情况

B.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C.受案的来源和已知的案件情况

D.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10.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共有92种,根据文书性质和制作方式的不同,我们可将它们分为()。

A.表格式文书

B.笔录式文书

C.文字叙述式文书

D.通用文书

E.法律行政文书

11.侦查人员在做讯问笔录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是()。

A.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B.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C.讯问人和记录人不能由一人担任

D.讯问人和记录人可以由一人担任

E.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不作答,或是无理取闹时,应该把他的动作、神态、表情记下来

F.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少数民族或是外籍人士,应该有翻译人员参加讯问

12.现场勘查笔录的结尾部分应该有哪几个人的签名?()

A.现场勘查指挥人B.勘查人

C.见证人D.记录人

E.犯罪嫌疑人

13.呈请立案报告书的正文内容有()。

A.案件来源B.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C.立案的理由和根据D.侦查计划

E.下一步工作意见F.结语和落款

14.以下属于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文书的是()。

A.呈请立案报告书B.现场勘查笔录

C.呈请拘留报告书D.提请批准逮捕书

15.以下属于向检察院行文的法律文书是()。

A.呈请拘留报告书B.起诉意见书

C.补充侦查报告书D.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E.立案决定书F.提请复核意见书

16.以下哪些是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的犯罪事实要素?()

A.时间B.地点C.姓名D.年龄

E.目的F.动机G.手段H.后果

17.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正文包括()。

A.案件来源B.犯罪事实

C.相关证据D.相关情节

E.法律依据

五、简答题

1.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应当怎样叙写犯罪事实?

2.讯问笔录应当重点记录哪些内容?记录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刑事案件中的询问笔录应当重点记录哪些内容?记录时应当注意哪些

问题?

4.简述制作刑事法律文书的原则与要求。

5.现场勘查笔录的正文包括哪些内容?

6.呈请破案报告与呈请结案报告在适用性和内容上有什么区别?

六、文书制作题

1.根据所给材料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

焦××,男,现年19岁,无业,××省××县人,现住××县××乡××村,初中毕业后辍学。 200×年12月23日晚10时许,焦××的哥哥焦×和其女友魏×在××县××路××歌厅看录像时因座位问题与高××、曹××等人发生争执,最后殴打起来。魏×立即到服务台给焦××打电话,要其赶来帮忙。焦××闻讯后即骑摩托车赶往现场,到现场后,见其兄鼻子正在流血,就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高××、曹××刺去,致使高××胸部受伤血流不止,当场休克;曹××脸部、头部三处受伤,经保安制止后,将二人送往医院,医生鉴定为重伤。××县公安局以焦××打架斗殴为由将其拘留,现押××县看守所。

2.根据以下材料制作起诉意见书。

2004年9月13日晚11时许,纪××(男,19××年×月×日××市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市石化设备厂工人,住××市××路×号)携带振动棒、螺丝刀等工具,窜至本市××医院财务科,爬窗入室,用工具将保险柜撬开,窃得人民币36 220元。

2004年11月20日凌晨1时许,纪××手持罗纹钢棍闯入××市××路一小卖部内,用钢棍猛击熟睡中的店主商××头部,致商××当即死亡,抢走现金1 080元、香烟10条后逃离现场。

纪××于1997年曾因盗窃罪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00年9月27日刑满释放。

相关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书,讯问笔录,振动棒、螺丝刀、罗纹钢棍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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