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加工贸易合同时应向海关递交的材料
(一)、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应向海关递交的有关文件: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登记手册》中的“进口料件登记栏”和“出口成品登记栏”的进
出口记录,须有进出境地海关的签章确认)
2、专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3、企业填写的“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和“核销申请表”。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它单证和证件。
(二)、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的注意事项:
1、各项单证内容必须真实、准确、齐全、有效;
2、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出口后,一个月内办理核销手续;
3、保税仓库每月5日前将上月转存货物的收、付、存情况列表报主管海关;
4、保税工厂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将上季度的进、产、销、存情况季报表报送主
管海关;
5、登记手册丢失应及时到海关备案;
6、除保税工厂、保税仓库、保税集团直接加工复出口以外,其他企业进口保税料件如需内销,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交纳税款后方准予内销,若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还需交验进口许可证和批件。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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