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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博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送审稿)

发布时间:2020-03-01 19:40: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博乐市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博乐市反腐倡廉建设,依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自治区、自治州、博乐市党委、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考核、综合评定、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博乐市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在市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责任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由博乐市党委领导干部担任组长,成员从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抽调。

第三章 考核对象

第六条

博乐市科级(含副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均为本办法考核对象。具体包括:乡镇场、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办事处)领导班子及成员,市委各部门、政府各委局办、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市人民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业务工作一起安排部署、一起检查考核的情况。完成市党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情况;执行各项制度情况;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情况。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纪条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宣传教育的情况。

(三)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制定本地、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及组织实施的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并执行各项议事和决策制度的情况。

(五)履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加大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治懒治庸力度;领导和组织管辖范围内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情况。

(六)开展信访和矛盾排查摸底情况,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开展效能建设及专项治理的情况。

(七)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给予经费保障支持,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

第八条 领导班子正职考核内容: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反腐倡廉的部署、要求及《工作规划》任务分工,组织研究部署本地、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责任分解、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的情况。

(二)领导、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情况。

(三)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和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三重一大”等重要问题,听取班子其他成员和群众意见、建议的情况。

(五)重视和支持案件查办工作的情况。

(六)自觉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认真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七)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廉洁自律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领导班子副职考核内容:

(一)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检查、督促、指导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情况。

(二)研究解决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问题的情况。

(三)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情况。

(四)支持、协助执纪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

(五)自觉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认真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情况。

(六)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廉洁自律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考核通知下发后,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照考核内容先行自查,并结合考核内容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在此基础上,考核组按以下步骤考核:

(一)民主评议。对乡镇场、街道、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表的发放范围与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相同。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及民主评议表在述职述廉大会前2-3天印发,在召开述职述廉大会时收回,由考核组负责汇总整理。

(二)召开述职述廉大会。乡镇场、街道和市直单位党政正职代表班子及个人述职述廉。其他领导干部提交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考核乡镇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会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全体干部,站所负责人,村队“两委”班子负责人,部分“三老”人员,部分州、市、乡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纪委委员。

考核街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会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全体干部,社区党总支书记(主任),从市直单位抽派到社区挂职的干部,从州、市单位安排到社区锻炼的公务员,辖区部分单位负责人,居民代表,街道辖区的部分州、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考核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会人员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分义务监督员。

(三)民主测评。对乡镇场、街道、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与参加述职述廉大会的人员范围相同。

(四)个别谈话。乡镇场参加谈话的人员范围:领导班子成员,站所负责人,部分机关干部,部分村队“两委”班子负责人,部分“三老”人员。

街道参加谈话的人员范围:领导班子成员,机关中层干部,社区党总支部书记(主任),部分机关干部,从市直单位抽派到社区挂职的干部,从州、市单位安排到社区锻炼的人员。

市直单位参加谈话的人员范围: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人数较少的可扩大到全体干部,由考核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属单位的领导干部。

(五)查阅有关资料。反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的原始资料,主要包括有关工作部署、工作总结、会议记录、领导讲话、学习记录、各项制度、信访办理情况、责任追究的相关资料等。

(六)专项调查。对群众反映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以及民主测评“差”的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由考核组进行专项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七)撰写考核材料。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考核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总体评价和存在的问题;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情况;考核组的建议,包括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定等建议、责任追究建议等。建议评定为“一般”、“差”及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须形成单行材料。

(八)确定考核等次。综合述职述廉、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看资料、专项调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结合乡镇场党委书记、街道党工委书记、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党支部)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述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价。博乐市纪委常委会根据考核组提出的考核意见,研究提出考核定等及责任追究的初步意见,在分别征求市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市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九)公示。对评定为“好”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行公示。

(十)通报和问责。根据博乐市党委的决定,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对评定为“好”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行通报表扬,对评定为“一般”、“差”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十一)反馈。考核结果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反馈内容为:基本评价;考核等次;民主测评情况;考核组建议和干部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建议。考核评定为“好”、“较好”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由市纪检委分别以书面的形式向被考核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者领导班子集体反馈;考核评定为“一般”、“差”的,由市纪检委向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反馈,同时进行诫勉谈话,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章 考核等次的评定

第十一条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好”: 对市党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得好。

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得好。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本地、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好。

领导班子成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能主动查处和纠正违纪违法问题。

民主测评中“好”的票数超过有效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较好”:

对市党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得较好。

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得较好。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本地、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较好。

领导班子成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能较为认真地查处和纠正违纪违法问题。

民主测评中“较好”以上票数超过有效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定为“一般”: 对市党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一般。

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般。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本地、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一般。

领导班子成员中存在不廉洁行为但不够党纪政纪处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测评中好和较好的票数合计达不到有效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且差的票数未超过有效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5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评定为“差”: 对市党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差。

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差,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问题。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本地、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较差。

领导班子成员中存在不廉洁问题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民主测评中“差”的票数超过有效票总数的三分之一,经专项调查确属差。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好”:

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成绩突出。

分管或协管部门范围内的干部和单位没有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对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能主动查处、积极纠正。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从严要求,表率作用好。

民主测评中“好”的票数超过有效票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较好”:

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成绩较好。

分管或协管部门范围内的干部和单位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对一般性问题能及时纠正或处理。

能较好地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从严要求,表率作用较好。

民主测评中“较好”以上票数超过有效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一般”:

基本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

分管或协管部门范围内的干部和单位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对一般性问题能进行纠正或处理。

基本上能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民主测评中“一般”以上票数超过有效票总数的三分之二。

6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应评定为“差”: 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没有完成。

分管或协管部门和单位屡屡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造成较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

本人因存在不廉洁问题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或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包庇。

民主测评中“差”的票数超过有效票总数的三分之一,经专项调查确属差。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好”的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数的三分之一,领导干部“好”的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被考核干部人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主要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为“差”的,其所在领导班子考核不得评定为“好”。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为“差”的,其班子成员不得评定为“好”。

第二十三条 对未完成业务工作目标考核任务、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或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单位或主要领导被州、市两级通报以及被“一票否决”的单位,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不得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评定为“好”的等次。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博乐市党委及相关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岗位调整、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一般”和“差”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群众“满意”的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一般”以下的,不得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在乡镇场党委书记、街道党工委书记和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党支部)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民主测评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总体评价“差”的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经专项调查属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得评定为“好”的等次。

第二十六条 凡党风廉政建设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达不到“较好”以上等次的领导班子,其所在单位不得在其他有关评比中评为先进或优秀单位,评定为“一般”以下等次的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评比中评为先进或优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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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必须追究相关领导者的责任,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评定为“差” 和“一般”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连续两年评定为“差”的领导班子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组织调整;对连续两年评定为“差”的领导干部责令其辞职或予以免职。

第二十九条 在考核中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的领导干部,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按照党纪条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已调离的,应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书面通报有关单位,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已退休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博乐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讲话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评价表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调查问卷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材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千分考核细则

博州博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送审稿)
《博州博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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