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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培训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20-03-01 16:06: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征信培训主要内容

一、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二、两大登记公示系统

三、其他

一、企业(个人)征信系统

系统建设 企业征信系统 个人征信系统 非银行信息应用 个人隐私的保护

关于征信系统

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称企业(个人)征信系统,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两大重要基础设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共同建立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它依法采集、保存、整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为企业(个人)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企业(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目前,主要为商业银行、企业(个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历程

1997200220052006年立项建设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前身) 年建成地市、省市、全国三级数据库体系 年12月在上海、天津、浙江、福建试运行 年7月底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正式运行

数据项从300多个扩展到800多个

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历程

199920042006年7月,人民银行批准个人征信在上海试点 年2月,正式启动个人征信系统建设

年1月,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

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历程

1999年7月,人民银行批准个人征信在上海试点

20042006年2月,正式启动个人征信系统建设

年1月,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非银行信息采集 采集目的

   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满足以商业银行为主的信贷市场服务需求 满足和其他政府机构政务协同信息化共享的需求

采集范围

   身份认证的信息: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非金融的负债信息: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电信

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各项规章的信息:

环保总局、质检总局、证监会、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

非银行信息采集进展

身份认证信息

实现公安部公民身份认证系统与个人征信系统的联网核查 实现质检总局组织机构代码系统与企业征信系统的联网核查 非银行信用信息 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签署《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共享方案的通知》,现收录4200多万人公积金缴存账户

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签署《关于开展信息共享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现收录5900多万人养老保保险信息

收录环保违法、法院强制执行、劳动欠薪、欠税、电信缴费记录等信息

非银行信息采集应用

企业征信系统披露欠薪逃匿、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拖欠总额超过50万元的恶意欠薪企业,欠薪企业信息披露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撤销该企业欠薪行为信息的披露。企业对披露的欠薪行为信

息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人民银行提出,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和处理,各地人民银行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理意见在征信系统中作相应处理。

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是于2007年先从环境违法信息起步的,逐步扩大至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以及环保先进奖励等其他环保信息 。

浙江辖内人民银行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在征信系统中披露被执行人信息,是履行法定协助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隐私保护

个人信用信息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敏感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因而不能像公共产品一样无条件共享。可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向银行借款或举债能否按期归还,涉及公众的利益,在追求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中,个人必须有限地让度其隐私。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个人信息不被滥用,需要一个有效的征信监管体系去规范征信机构及其业务。对个人征信进行监管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在信息披露和保护隐私,以及信息披露和便于个人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之间保持一种平衡,保证征信机构“有条件”地采集、保存、使用征信数据,尽可能地保护个人的利益。

个人隐私保护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采取了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 ,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障了个人征信系统的规范运行。

个人在征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知情权

纠错权

异议权

司法救济权

(一)个人征信系统

主要内容: 信息征集 个人信用报告 信息查询

异议处理

用户管理

个人征信系统网络覆盖

个人征信系统已经覆盖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各级信贷营业网点,也包括部分非银行类机构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小额贷款公司

汽车金融租赁公司

财务公司

信息征集

征信,主要“征”集个人的以下几方面情况: 基本信息

整体负债情况 约定还款情况

个人的遵纪守法情况

信息征集

为全面反映个人信用状况,个人征信系统还采集了一些能证明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 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公积金贷款信息

欠税、法院判决信息 养老保险信息

信息征集

为保证征信信息采集的客观性、可行性、及时性和连续性,征信机构一般不向本人征集信息。

目前,个人征信系统不采集个人在境外的信用交易信息。

个人征信系统不采集个人存款信息。

信息采集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采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他人也不得向征信机构提供;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

信息采集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和纳税数额的信息以及个人所有的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信息采集

个人征信系统要采集已还清的信贷信息。

个人征信系统要采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发生的信贷信息。 个人征信系统要采集“为他人贷款担保”的信息

正面信息

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正面信息是指在信用交易中正常履约的信息,简单来说,就是按时还钱的信息。借钱的信息也算正面信息。

负面信息

负面信息是指个人在过去的信用交易中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以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各种费用的信息,即违约记录。对违约记录,个人信用报告本身不做“不良”、“恶意”或“非恶意”的主观评价。

关于个人信用报告

1、什么是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记录个人过去信用信息的文件,包括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笔数、金额以及还款情况,信用卡的张数、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及还款情况,是 “经济身份证”。它可以帮助交易伙伴了解相互信用状况,方便达成经济金融交易。

2、个人信用报告由谁提供?

个人信用报告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提供。目前,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出具个人信用报告。

关于个人信用报告

4、哪些人会有自己的信用报告?

目前,凡是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或者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的个人都有自己的信用报告。没有贷款的人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也可能有其个人信用报告。

5.到哪儿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查询时要提供哪些资料?

可以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查询。届时,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就可以了。 6.在外地能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吗?

能查。个人信用数据库的网络覆盖全国各地,无论在哪里,都可以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查询。

关于个人信用报告

7、在互联网上能直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吗?

不能。为保障数据库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数据库没有与互联网直接连接,因此,不能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8、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办理审核个人贷款申请;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申请;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受理法人、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等业务时,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其中,除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无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同意外,因办理其他业务需要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都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关于个人信用报告

9、因一时疏忽造成不良记录能否删除?

因一时疏忽造成不良记录当然不能删除。但商业银行应对客户违约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10、个人信用报告多长时间更新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信息按各信息来源本身的业务周期,即各部门自身信息的更新频率更新信息。一般来说,贷款、信用卡等经常发生变动的信息,按月更新。随着技术的进步,更新频率将会逐步提高。

关于个人信用报告

12、发现个人信用报告有误,该怎么办?个人异议处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如果发现信用报告中银行信贷信息有误,有两种提出异议申请的途径:一是在异议信息涉及机构已明确的情况下,可直接向业务涉及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二是在异议信息涉及机构不明确或涉及机构虽明确但跨地区的情况下,

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如果发现信用报告中非银行信息有误,可以直接向信息提供机构反映或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申请须携带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经本人的书面授权。 关于个人信用报告

13、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来源于商业银行和相关政府部门,不是原始数据。

个人信用报告只能作为司法调查的参考,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证据。

以下说法是不正确的:个人信用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司法证据 ;个人信用报告客观记录了个人信用信息,故可以直接用于对抗第三人 。

查询原因

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原因有 : 贷款审批和信用卡审批 担保资格审查和贷后管理 特约商户实名审查 异议查询 本人查询 司法调查

查询记录

查询记录记载了个人信用报告在过去两年内被查询的情况,包括:  查询日期 查询者 查询原因

查询结果(不展示)

数据的修改和删除

如果查实信用报告中记载的信息是因商业银行等报送数据机构搞错了,则征信机构必须协调出错的数据报送机构更正错误。

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因未激活信用卡的年费而产生的逾期记录可以删除。

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信用卡注销后,欠年费的记录不会随之删除。

个人异议处理

在个人信息异议处理时异议处理员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其查询原因自动取“异议查询”。

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异议处理子系统查找到需要本机构协查的异议申请信息,并可在系统中对协查结果进行回复。

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待解决的异议事项是指异议存在且错误数据尚未得到更正的异议事项。

个人异议处理

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若为上级机构用户,可以对下级机构待解决的异议事项进行查询。 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商业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有通过异议子系统直接给予外部协查回复的操作权限。

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异议办理期限和外部协查办理期限指的是“工作日”,这里的“工作日”只是排除了周

六、周日,而对其它假期未作处理。

个人异议处理

在个人信息异议处理过程中,成功保存的回复信息不可以删除和修改,在异议事项设定为“已解决”前,系统支持多次回复。

对于每一条待协查异议事项,都必须要有数据报送机构的回复,征信中心最终以数据报送机构给予的回复为准。

个人异议处理

当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对外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时,征信机构应当 :

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 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答复异议人

更正经核查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

及时取消经核查确认不存在错误的信息的异议标注

异议标注

“异议标注”是征信中心根据需要在个人信用报告上添加的说明文字。需要使用“异议标注”的情形有:

经过核查后,证实信用报告上展示的某些信息有错误,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立即进行更正 。 信息处于异议处理过程中 。

个人声明

个人信用报告中,“个人声明”是当事人对异议处理结果的看法和认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只保证“个人声明”是由本人发布的,但不对异议声明内容本身的真实性负责。

特殊交易记录和特别记录

特殊交易信息记录是指在信贷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展期(延期)、担保人代还、以资抵债等方面的有关信息。

特别记录是指商业银行等数据报送机构上报的,应引起特别关注的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如欺诈、被起诉、破产、失踪、死亡等信息。核销后客户主动还款等非负面信息也可以记录在“特别记录”栏。

用户管理

金融机构的用户管理模式为逐级创建,自主管理,并遵循用户依附于机构原则和数量控制原则。

用户必须属于一个已经存在的机构,用户的权限不能超越所属机构的权限,用户的级别和权限随机构的调整自动调整。

用户管理

征信系统通过“用户最大数”对机构下用户规模进行控制。金融机构用户的数量由主管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在征信系统中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设定。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用户设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管理员用户仅具有创建和维护用户的功能,没有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等功能。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等操作由普通用户完成。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不得相互兼职。

用户管理

用户遵循专户专用的原则,不得混用。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所有用户及其变动情况必须依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二)企业征信系统

数据报送 贷款卡

信息内容(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其他信息) 用户管理

企业征信系统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共同建立的,简称企业征信系统。 企业征信系统的前身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

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库结构模式是集中式数据库 企业征信系统中的金融机构代码为11位。

网络连接

全国性商业银行采用专用线路和人民银行进行连接方式接入企业征信系统。

地方性商业银行通过当地人民银行的网间互连平台接入人民银行内联网方式接入企业征信系统。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 集中组织、一口接

入”模式接入征信系统。

数据报送

企业征信系统中,MBT系统、报文预处理子系统和接口数据报送子系统合称为商业银行数据报送前置系统。

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可以采取的数据报送方式有:MBT

手工报送方式、接口方式和非接口方式。不能以直接导入方式。

企业征信系统中的信贷数据是由金融机构顶级机构向征信中心报送的。

数据报送

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可以直接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贷业务数据。

采用非接口方式接入征信系统的金融机构,向征信系统报送的信贷业务数据需要逐项手工录入。

金融机构在规定需报送的企业信贷业务发生、变化后,应在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将有关要素、数据及时传送到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数据库。

数据报送

企业征信系统中,银团贷款的报送方式是参与行分别报送本行部分银团贷款信息

金融机构之间发生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业务数据的报送应是资产转让后,由受让方金

融机构上报。

属于企业征信系统中委托贷款报送的范围有: 委托人为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

委托人为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的委托贷款业务 委托人为个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数据报送

 企业征信系统中,只对一笔承兑协议提供一个大的授信担保,而此承兑协议下开立多笔承兑汇票,担保信息应上报每一笔承兑汇票的担保信息,每一笔担保信息金额为总的授信担保金额且担保合同号为总担保合同号。

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同一抵押合同下有多个抵押物时,应如何上报?每个抵押物报一条记录,以抵押序号区分,抵押合同号码填写相同的号码

贷款卡

贷款卡编码为16位,前6位代表行政区划,第7-14位表示顺序号,后两位即15-16位是校验码,贷款卡编码唯一;贷款卡属地管理;贷款卡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到期前不及时参加年审,系统自动将贷款卡状态设为暂停使用;贷款卡全国通用。贷款卡发放核准是中国人民银行一个行政许可事项。

贷款卡

法人企业申领贷款卡提供资料应包括: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有关证件、财务报表等 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卡编码,需提交的材料应包括: 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金融机构盖章的与自然人发生担保业务的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信息内容

企业征信系统中,借款人明细信息查询包括当前综合信息、余额信息、发生额信息、不良负债信息、公共信息等。

企业征信系统中,借款人关注信息主要包括诉讼信息和大事记信息 。

企业征信系统中,查询借款人明细信息时,垫款信息展示的内容是截至查询日期,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垫款金额及余额

信息内容

企业征信系统中,通过查询借款人明细信息可查得借款人基本信息的概况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及关注信息。

企业征信系统贷款的五级分类状态在借据信息界面展示。

企业征信系统中,企业财务信息中录入的报表类型有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信息内容

企业征信系统中,查询借款人明细信贷信息时,某一笔“借据详细信息”包括贷款形式、贷款种类贷款性质、贷款投向等。

企业征信系统中,查询借款人对外担保详细信息时,“抵押合同信息”包括抵押合同金额、抵押合同编号、抵押合同签订日期 。

借款人分类

企业征信系统中,借款人性质包括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企业征信系统中,借款人特征包括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用户权限

企业征信系统中,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查询权限是由当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赋予。

企业征信系统中,商业银行的用户管理员可以将本机构的全部或部分权限赋予所创建的用户。 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的普通查询用户密码遗忘时应向本机构管理员用户申请密码重置。

用户权限

金融机构用户分为两类:一类是用户管理员,专职进行用户管理 ;另一类是普通用户,进行业务操作。

用户管理员可执行操作有:新建用户、修改用户、查询用户、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机构权限维护。

普通用户权限包括数据上报、在线删除、异议处理和信息查询等。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正式运行,人民银行同时公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于2009年7月20日开始正式运行,人民银行同时公布了《融资租赁登记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是信贷征信机构,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融资租赁登记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的一方办理。

出租人或承租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的出租人或承租人也称为¡°发起登记的当事人”。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和融资租赁登记信息

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登记系统中,机构和个人都可以注册的是普通用户。普通用户自行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完成用户注册。普通用户可以进行查询操作。

常用户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通过征信分中心身份资料真实性形式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根据权利公示需要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的选择范围是1至25年。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 日内,可以申请展期登记。展期可以多次,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25年。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

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包括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融资租赁登记的租赁物包括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但不包括为个人、家庭消费目的使用的租赁物。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初始登记内容包括出租人的基本信息、租赁物的描述、承租人的基本信息、登记期限等。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以下哪些内容: 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内容一般应包括:出质人基本信息、质权人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及登记的期限等。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交易形式,租赁期限或者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的,期限通常在1年以上(含1年)的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可以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展期登记、异议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一定规定清偿,即: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且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查询人可以按机构承租人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也可以按个人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租赁物有标识码的,也可以按照“租赁物唯一标识码”进行查询。

《物权法》中的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式

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其他

经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征信查询和登记于

2010年10月1日起实现服务收费。

征信查询服务收费标准=基准服务费*收费调整系数 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基准服务费为

120元每份,同一“登录用户”30天内对同一企业信用报告的多次查询,按查询1份企业信用报告收费。

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基准服务费为

8元每份,同一“登录用户”1天内对同一个人信用报告的多次查询,按查询1份个人信用报告收费。

关于查询服务收费

收费调整系数=贡献量系数*查询量系数

贡献量系数根据上年末用户累计向征信系统提供的数据数量占全部数据数量的比例和 “数据贡献量系数表”确定。

查询量系数根据用户每月查询信用报告的数量和 “数据查询量系数表”确定。

关于登记服务收费

征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法定登记服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收费标准为每件100元每年,变更和异议登记的服务费标准为每件40元每次。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情况的查询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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