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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总、分支机构如何处理涉税事宜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3: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设立总、分支机构如何处理涉税事宜

2011年05月03日 11:46

具体操作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少企业通过在外地设立销售网点、办事机构或货物中转仓等形式来促销产品,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自身竞争能力。这些外出经营网点或机构,有的与其总机构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有的则实行独立核算。那么,在处理涉税事宜中,这些经营网点或机构的纳税事务是统一由其总机构办理还是在其经营地自行处理?总机构又应如何协调?这是目前不少企业碰到的一个较普遍问题。为便于征收管理,国家对这类经营方式涉及的一些税收政策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现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对此进行说明。

目前,国家对设立总、分支机构涉及的现行税收法规,主要有:

就增值税而言,具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款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规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此类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简言之,总机构如将货物移送异地〔不在同一县(市)〕分支机构,应在移送的当天开具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而对于总、分支机构如何确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见原《南方税务导报》 1998年第10期第33页)予以明确,受货机构有发生下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里所说的“独立经济核算” 须有三个条件,即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法所称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企业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申报纳税所在地。因此,设置总、分支机构的企业,如总分支机构均为独立核算单位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才能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分别以总、分支机构为单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面结合实际,对总、分支机构涉及的税务事宜进行说明。 目前企业外出经营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开核算、独立经营;一是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现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一、总、分支机构采取分开核算独立经营的

(一)税务登记。不管是总、分支机构新开还是总机构在异地开设新分支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向各自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报《×××税务登记表》连同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帐号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企业住所证明等呈送税务机关审批核发《税务登记证》。分支机构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申请认定表影印件),如分支机构属商业企业但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应按小规模纳税人有关规定来执行。

(二)领购使用发票。在办理了税务登记及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础上,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发票。

1、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首次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后,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经办人身份证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然后再办理领购手续。续领时须持《资格证书》、《领购簿》及经办人身份证。如还需领购普通发票的,还应申请核发《普通发票领购簿》。

2、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规定不能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代开的同时征收税款。而领购普通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发《发票领购簿》,平时领购时,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普通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领购。

(三)税款计算及帐务处理。总、分支机构在依法办理上述税务登记、领购发票事宜后,进行正常业务经营,如发生应税行为,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有关税款。如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应分别采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办法计算税款,即: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相互间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所得税应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算征收方式执行,如按季(月)度申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等;如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增值税应按“计税销售额×征收率”来计算,同时总机构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给其分支机构。

帐务处理:对于总、分支机构间实行独立核算的,如果它们相互间调拨货物,应按正常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和进行帐务处理:

总机构: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支机构:在收到货物已支付货款及取得专用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则:

借:库存商品(含税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总、分支机构采取统一核算方式的

(一)税务登记。总机构拟外出经营如采用临时在异地销售货物或异地设立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则其总机构也应首先按上述第一条第

(一)、

(二)点有关规定办理好税务登记和领购使用发票的有关工作。对于分支机构则还应按如下规定办理相关登记事宜: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0天),并且应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证明》,填报《外出经营货物检验单》,申请登记和申请查验货物。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其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二)领购使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明确,受货机构 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都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外出设立分支机构是否领购发票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而言,外设分支机构属批发性质,购货方与总机构有较固定关系的,可由总机构开具发票和收取货款,外设分支机构只负责调拨交付货物;外设分支机构如属零售性质,兼有一定量的批发,则从便于经营出发,应在当地领购发票使用,分支机构应在按上述第二条第

(一)点要求办理好检验登记的基础上,按第一条第

(二)点的要求领购使用发票。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固定业户不能携带专用发票到外地使用,否则在经营地被税务机关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携带的专用发票将被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如果到外地临时经营需领购普通发票的,应持《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限缴销发票的,当地税务机关会立即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三)税款计算及帐务处理。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设在外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处理,一般情况下,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的,总机构销项税额与分支机构的进项税额是相等并同时发生,在纳税人内部起到将进项税额从生产地(或购进地)机构传递到销货地机构的作用,总机构应视同销售处理,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可以此作为调入产品月份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具体在会计处理上,由于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分支机构只作备查记录或设置部分帐簿核算分支机构自身的经营业务,在反映总分支机构调拨货物的业务上,可直接由总机构统一核算或分支机构作部分帐务处理均可。现举例说明:

某服装厂2000年5月5日将一批自产服装调拨至外省设立的专卖店销售,产品不含税成本 20 000元。5月份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额3 000元,该服装销售由服装厂直接收款和开具发票,并于5月25日销售这批服装取得收入价税合计 25 740元,其中不含税销售额22 000元。

则服装厂调拨时:

借:产成品??××分支机构 20 000 贷:产成品?? ××仓库 20 000 专卖店将这批服装批发销售,专用发票由服装厂开给客户,款项也由客户汇给服装厂。则销售时,服装厂做帐:

借:应收帐款??××单位 25 7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74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2 000元

5月份由服装厂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740-3000=74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740元

贷:银行存款 740元

如若该批服装由专卖店收款或开具发票,按规定专卖店应缴纳增值税,服装厂调拨产品应视同销售,并可开具专用发票,假设调拨价为20 000元,销售收入同上。

则上述帐务处理为:

调拨时 借:产成品??××分支机构 23 400 贷:产成品??××仓库 2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 400 专卖店收到货物时

借:产成品??××产品 2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400 贷:产成品??总机构发来产品 23 400 专卖店销售时,借:产品销售成本 23 400 贷:产成品??分支机构 ??××产品 23 400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25 74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2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740 则专卖店5月份,应纳税款=3740-3400=34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40 贷:银行存款 340 服装厂 应纳税额=3400-3000=4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400 贷:银行存款 400 从上可看出,不管是在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还是总、分支机构分别缴纳增值税,它们总税负都是一致的,不过由于进项税额在何处抵扣问题,导致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两地间的税负转移。

如果专卖店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征税率不一样,则会造成税负不一样,仍以上例说明,

总机构调拨时

借:产成品??××分支机构 23 400 贷:产成品??××仓库 2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专卖店收到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产品 23 400 贷:产成品??总机构发来产品 23 400 专卖店销售时,如这批货款收取不含税收入22000元

借:银行存款 22 880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22 00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2 000×4%=880元

则专卖店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880元,总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3400-3000=400元

企业设立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总机构在每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的报表资料外,还应注意填报《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见右图)。该表适用于在异地设有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填报,凡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受货机构用于销售但仍由总机构统一开具发票,收取货款并统一纳税的情况,均应填列该表。

表中“本月销售额”和“本年累计销售额”填写由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但仍由总机构统一开具发票收取货款并统一纳税的销售额。

至于企业所得税,如总、分支机构各自实行独立核算的,应依据税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经营地主管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经批准由总机构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得应汇总到总机构,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盈亏相抵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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