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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对照检查材料(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7-17 08:46:57 来源:对照检查材料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广州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

广州市政府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

——2012年1月6日在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代理市长 陈建华

各位代表:

我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过去五年和2011年工作回顾

本届政府任期的五年,是我市科学发展取得重大成就的五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和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市政府依法行政,积极履行职责,和全市人民一道,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严重自然灾害等严峻挑战,全力调结构、促转变、谋发展、惠民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市十三届人大各次会议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五年来,经济发展实现新跨越,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

经济实力大幅提升。2011年,预计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2380亿元,同比增长11%,是2006年的1.8倍。预计源于广州地区的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965亿元,同比增长18.4%,其中,全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960亿元,同比增长18.1%,分别是2006年的2.3倍和2.4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220亿元,同比增长16.5%,是2006年的2.4倍。预计全市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分别达25800亿元和17800亿元,是2006年的1.93倍和2.05倍。

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坚持产业高端发展,全力建设现代产业体系,预计三次产业结构由2006年的2.1︰40.2︰57.7 调整为2011年的1.6︰36.9︰61.5。金融保险、商贸会展、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蓬勃发展,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60.5%,比2006年增加3.7个百分点,以服务经济为主体的产业结构特征更加凸显。汽车、造船、重大装备等先进制造业进一步发展壮大,预计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5750亿元,同比增长12.5%,是2006年的2倍。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预计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产品产值6311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40%,比2006年提高10个百分点。都市型现代农业稳步发展,预计农业总产值349亿元,同比增长3%。市属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成效显著,经济效益提高。 (下转A9版)

备注:陈建华已于1月11日当选为广州市市长

——2012年1月6日在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代理市长 陈建华

(紧接A1版)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预计2011年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4750亿元,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38.4%,同比增长11.5%,高于全市经济增速0.5个百分点。“退二进三”和“双转移”成效明显,关停、转移、淘汰各类企业6119家。五年累计安排重大产业项目89个,投资总额5005亿元,经济发展后劲进一步增强。“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超额完成,预计2011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4%以上,各项减排任务均可超额完成年度计划。

科技创新取得突破。不断加大研发投入,预计2011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2.25%,比2006年提高0.55个百分点。合作建设11个国家级、23个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成工业技术研究院等12个产学研创新平台,形成了新型显示、节能环保、移动互联网等10个百亿级创新集群。完善人才政策,发挥留交会平台作用,引进13个国际领先科研创新团队和25名领军人才,拥有各类博士后工作站55个,比2006年增长111.5%。知识产权创造能力进一步提升,2011年全市发明专利申请量和发明专利授权量分别达8172件和3146件,同比增长25.7%和58.2%,是2006年的3.0倍和4.5倍。全市信息化发展指数达到0.946,互联网普及率超过70%,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基本实现网络化,电子商务交易额居全国城市前列。2011年荣获“中国十大创新型城市”称号。

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对外贸易平稳发展,预计2011年实现进出口总额超过1150亿美元,同比增长11%,是2006年的1.8倍;其中出口561亿美元,同比增长16%,是2006年的1.73倍。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五年累计吸收合同外资284.3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89.2亿美元,其中预计2011年吸收合同外资67.2亿美元,同比增长35%;实际利用外资42.6亿美元,同比增长7%。世界500强企业有224家落户我市。举办“新广州·新商机”系列招商推介会,共签约400多个项目。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我市企业五年累计对外投资23.66亿美元,境外投资领域进一步拓宽。穗港澳台合作不断深化,建立了穗港澳合作协调长效机制。南沙开发区成为全省实施CEPA先行先试综合示范区。

经济增长极带动作用增强。广州开发区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开发区前列,增城工业园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新区开发建设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预计2011年三大国家级开发区共实现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6855亿元,占全市43.5%,成为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平台。中新广州知识城、科学城、天河智慧城、国际生物岛等自主创新核心载体建设取得突破,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先进制造业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空港经济区等产业功能区建设步伐加快,经济增长的引擎作用进一步强化。

五年来,举全市之力办成了一系列大事,城市影响力显著增强。

“两个亚运”圆满精彩。以“迎接亚运会,创造新生活”为主题,举全市之力精心筹办第16届亚运会和首届亚残运会,开闭幕式精彩绝伦,赛事运转顺畅有序,安保维稳万无一失,服务保障周到细致,筹办工作廉洁高效,实现“两个亚运、同样精彩”,赢得了国内外的高度评价和广泛赞誉。全市人民以实际行动诠释了“敢想会干为人民、和谐包容共分享”的广州亚运精神,进一步丰富了新时期广州城市精神内涵。“两个亚运”的成功举办,全面展示了广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极大提升了广州的国际影响力、城市凝聚力和市民自豪感。

城市环境面貌实现“大变”。抓住筹办亚运的有利时机,以实现“天更蓝、水更清、路更畅、房更靓、城更美”为目标,大力实施城市环境面貌“大变工程”。落实“空气整治50条”和“新31条”措施,空气质量连续5年优于国家二级标准,2011年优良天数达到360天,摘掉戴了10 年的重酸雨区帽子。对全市127条河涌进行综合整治,建成白云湖、海珠湖,新建污水处理厂38座,铺设截污管网1234公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8%,比2006年提高16.36个百分点,珠江广州段水质从劣五类提高到四类标准。建成西江引水工程,中心城区自来水出厂水质提前两年达到国家新标准。实施交通改善措施30条,新开通公交线路263条,市民出行条件逐步改善。对1500个社区进行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完成17个“城中村”改造方案,猎德村、黄埔古村等“城中村”改造已见成效,10万村民人居环境得到改善。实施《花园城市行动纲领》,推进青山绿地工程和城市绿化升级改造,新增和改造绿地面积246平方公里,全市森林覆盖率41.66%,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0.1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5.01平方米,建成1862公里绿道网。先后获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

全国文明城市成功创建。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广泛开展现代公民教育,大力实施“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促和谐”全民行动,不断加强志愿服务工作,形成涵盖城乡家庭、社区乡村、企业单位、城区街镇的多层次文明创建网络,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进一步提升。2008年荣获首批“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城市”。历经13年矢志不渝的努力,2011年以优异成绩荣获“全国文明城市”称号。

五年来,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民生福祉明显改善。

民生水平大幅提高。制定实施“惠民66条”及17条补充意见,城乡居民收入稳步提高,预计2011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34300元和14700元,比2006年提高14449元和6912元,五年年均增长11.6%和13.6%,农村居民收入增速连续4年高于城市居民。五年共帮扶36万名困难群众实现再就业。2011年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社会救助水平不断提高,2011年城镇和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达到467元和377元,分别比2006年提高45%和118%。五年共资助14.45万社会申办退休人员、8.15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257万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实现全覆盖,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逐步缓解。完成1.64万户农村危破房改造。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全面兑现,惠及15万群众。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人均期望寿命从2006年的77.88岁提高到2010年的79.04岁。

民生实事全面兑现。认真办好十件民生实事,2011年十件实事全面完成:一是全面开展北部山区镇、贫困村对口帮扶工作,206个贫困村已有180个村年集体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81%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人均年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二是市财政安排4600万元,全面落实本市户籍贫困家庭学生免学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等事项。三是预计2011年五大险种新增参保人数178万人次,超过新增82万人次的目标要求;全市111万35岁以上农村居民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提前一年完成省下达的任务。四是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200元和230元,新农合实际人均筹资额371元。五是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提高17%至25%;建立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惠及近16万困难群众。7.7万名农村困难群众和重度残疾人获资助参加新农保;孤儿养育标准调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六是筹集建设90281套保障性住房,完成目标任务的106%,提前一年解决在册的7.72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七是新建、改造城市道路81公里,新建人行过街设施27座。增设公交专用道超过70公里,在城乡结合部新开通100条公交线路,完成24个公交站场建设改造任务。八是80岁以上长者长寿保健金分段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范围扩大至本市户籍70岁以上老年人和驻穗部队离退休干部,免费为80岁以上老年人安装“平安通”紧急呼援服务系统。九是完成5万盏农村路灯建设任务,全市30%的农村道路实现“亮化”。十是新建240处社区健身路径、188个社区篮球场和一批健身广场,新增绿道802公里,超额完成500公里的绿道建设任务。

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覆盖率达84.51%,全面实现省教育强市、强区、强镇。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高技能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好成绩。建成基本覆盖城乡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广州大剧院、辛亥革命纪念馆等一批公共文化设施落成,城市“10分钟文化圈”和农村“10里文化圈”基本建成。成功举办第九届中国艺术节、第八届少数民族运动会和中国音乐金钟奖,文艺创作精品纷呈。文化惠民工程扎实推进,广州被评为“最中国文化城市”之一。公益法律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群众体育活动蓬勃开展,五年来举办国际赛事57 项,我市运动员在国际赛事中勇夺2项奥运冠军和65项世界冠军,获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金牌、奖牌、总分三项第一,广州足球首夺中超联赛冠军。圆满完成四川汶川抗震救灾和威州镇灾后重建任务,援藏援疆等对口支援工作扎实推进。投入帮扶资金16.86亿元,对口帮扶梅州、阳江、茂名三市,贫困户脱贫率达98.96%。我市行政首长连续两届当选世界城市和地方政府组织(UCLG)联合主席,国际友好城市和友好合作交流城市增至41个。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及优抚安置工作不断加强,连续6 次获“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扫黄打非”和打击走私成效显著。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增强。连续五年被授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先进单位”称号,成为国家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市。荣获全国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民族工作先进单位和“爱心广州”等称号。民族宗教、司法行政、妇女儿童、侨务、贸促、对台、口岸、统计、档案、保密、参事、文史、修志、气象等各项工作取得新成绩。

五年来,宜居城乡建设取得新进展,城市承载力不断提升。

城市空间布局更加优化。深化实施“南拓、北优、东进、西联、中调”城市发展战略,编制完成《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10-2020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十区,完成珠江新城-员村、琶洲地区、白云新城、白鹅潭地区、城市新中轴线地区、广州南站、广州(黄埔)临港商务区等重点功能区的规划编制并陆续推进建设,中新广州知识城建设已经启动,南沙新区新一轮开发建设拉开序幕。

基础设施建设加速推进。五年共投入2300亿元用于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成南沙港区二期工程,预计2011年广州港货物吞吐量、集装箱吞吐量分别达到4.47亿吨和1440万标箱,分别居世界第6 和第7位。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加快推进,预计2011年机场旅客吞吐量突破4400万人次,位列世界前20名。五年共新开通120公里地铁、216公里高速公路、22.9公里快速公交(BRT)线路和1860公里市政道路。广州南站建成运营,快速轨道和高快速路网体系日趋完善。建成广州塔、花城广场等一批地标性建筑,中心城市功能进一步增强。

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完善以区为主体、多部门综合治理的城市管理机制。整治违法用地,依法拆除违法建设和户外违法广告招牌,实施“三线”下地,加强沙井盖与泥头车管理,有效遏制“六乱”现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稳步推进,无害化处理率超过90%。“菜篮子”工程建设成效明显,食品供应和价格调控有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加强,遏制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规范出租屋管理,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显著,建立覆盖全市的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社会面防控体系不断完善,各类暴力犯罪案件持续下降,市民群众安全感进一步提升。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良好。应急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成功化解2008年春运公共安全危机,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

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预计五年市本级财政累计投入涉农资金272.51亿元。完成113万亩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整治“五小”水利工程285宗。中心镇建设稳步推进,全部行政村实现“五通”。开展村容村貌整治,初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统一收运和无害化处理。

五年来,重点领域改革和政府自身建设取得新突破,科学发展动力更加强劲。

各项改革不断深化。全面完成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五年共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近3000项,市级审批项目精简率达66.1%。实施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推动64项事权下放。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有效解决地方金融机构历史遗留问题,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不断完善。文化体制改革取得突破,市属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和8家文艺院团全部实行转企改制,组建一批大型国有文化企业集团。大力推动社会服务管理改革创新,街道“一队三中心”建设不断完善。社会组织快速发展,扶持培育力度不断加大。社区承担社会服务管理的职能进一步增强。增城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民主法制建设成效明显。认真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和决定,依法定期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满意度测评和专题询问。定期向市政协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五年来,共组织实施17项代表议案决议,办理1792件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2500件政协提案,办复率达100%。开展“三级大接访”活动,完善市领导接访制度,畅通市长热线,开通“中国广州发布”官方微博,积极回应市民群众诉求。全面完成“五五”普法工作,连续3次荣获全国普法先进城市称号。五年共完成地方性法规草案19项,出台政府规章52项,修改和废止政府规章81项,法治环境更加完善。

政府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深化政务公开,充分尊重民意,出台《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不断提升。建成市政务服务中心,实施百项政府服务网上办理工程。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机关作风和行政效能进一步改善。在全国率先公布政府部门预算,2009年开始连续三年实现“三公”经费零增长,廉政建设取得新成绩。

回顾过去五年,我们深深体会到,做好政府工作,推动广州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敢想会干,创造性地谋划广州的发展;必须坚持突出重点,攻坚克难,以抓落实论英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把民生幸福当作最高追求,着力增进民生福祉;必须坚持凝心聚力,团结奋进,着力培育城市精神,提高市民文明素养,形成建设幸福广州的强大合力;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先行先试,增创体制新优势,为城市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新活力;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廉洁高效,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总结过去的工作,我们清醒地看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产业结构调整任务艰巨,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仍不够强;统筹城乡发展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违法建设问题仍然较为突出;社会建设相对滞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还存在较大差距,社会服务管理还不适应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住房、交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问题与市民的期盼还存在一定距离;政府自身建设和依法行政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

各位代表,五年的成绩来之不易,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市人民辛勤劳动、团结拼搏的结果,是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向全市人民、驻穗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表示崇高的敬意!向所有关心支持广州现代化建设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今后五年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

今后五年,是我们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关键时期。我们既面临重要战略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当前,世界经济复苏仍然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随着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国内各地区科学发展势头迅猛,前有“标兵”、后有“追兵”,我们面临不进则退、慢进也是退的严峻形势。特别是亚运之后,广州要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发展,标准更高、难度更大。我们正处在转型发展的攻坚阶段,面临着公共服务供给与日益增长的民生需求不适应、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发展不均衡、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与城市核心竞争力提升不协调、单一的城市治理结构与多元利益格局不兼容等深层次矛盾。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善于在大好形势中发现潜在危机,善于在前进道路上把握新的机遇,加强战略谋划,提高应对能力,奋力开创广州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今后五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按照市第十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目标和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核心任务,以建设国际商贸中心和世界文化名城为战略重点,坚持低碳经济、智慧城市、幸福生活的城市发展理念,大力推进战略性基础设施、战略性主导产业、战略性发展平台实现重大突破,深化改革开放,科学规划、从容建设南沙新区,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全面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文化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推动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迈上新台阶。

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率先加快经济发展、城市发展、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转型升级,城市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综合经济实力持续增强,到2016年全市生产总值突破2万亿元,年均增长11%左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展,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具有全球辐射力的国际商贸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先进制造业基地、区域金融中心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取得新突破;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城市活力增强,成为我国南方对外合作交流的核心门户;全省宜居城乡“首善之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以花城绿城水城为特点的生态城市基本建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竞争力位居全国前列,世界文化名城建设迈上新台阶;南沙新区开发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引领示范作用更加凸显;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更趋完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城市更加文明,市民更加富裕幸福,社会更加和谐稳定;民主法制更加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12338”的决策部署,突出重点,把握关键,狠抓落实:“一个奋斗目标”,就是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必须牢牢把握转型升级的战略机遇,强化高端要素集聚、科技创新和综合服务三大功能,增进民生福祉,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两个战略重点”,就是要加快实现营商环境与国际接轨,打造具有较强全球辐射力的国际商贸中心;以弘扬岭南文化为核心,建设开放、包容、多元的世界文化名城。“三个城市发展理念”,就是要牢固树立低碳经济、智慧城市、幸福生活三位一体的理念,更加注重产业升级,更加注重科技创新,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实现包容发展,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三个重大突破”,就是集中力量、整合资源,努力在12类战略性基础设施、15项战略性主导产业、27个战略性发展平台建设上实现重大突破,大幅提升国家中心城市的综合承载力,整体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八大工程”,就是要精心组织,强力推进产业提升、科技创新、城乡一体、生态环保、文化引领、人才集聚、民生幸福和党建创新八大工程,为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推动广州科学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落实“12338”的决策部署,必须以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创新意识,把广州的发展置于世界先进城市的坐标体系中来谋划,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根本动力,勇立潮头,大胆探索,创新发展路径,着力在“六个注重”上下功夫:一是注重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在做大经济规模的同时,突出提高经济发展质量。遵循低碳经济发展规律,实施产业升级工程,壮大优势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传统产业,打造战略性发展平台,完善开放型创新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优化“广州服务”,壮大“广州制造”,提升“广州创造”和“广州质量”。二是注重城乡一体发展。完善统筹城乡发展体制机制,实施城乡一体工程,优化“一个都会区、两个新城区、三个副中心”的网络型城市空间布局,建设覆盖城乡的战略性基础设施,构建智慧型城市运行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城市土地储备,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城市,推动城市内涵发展,农村富裕发展,促进城乡共同繁荣。三是注重改善民生福祉。把民生幸福当作最高追求,实施民生幸福工程,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办好民生实事,改革创新社区服务管理体制,形成城乡不同利益群体融合共处的局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努力实现共同富裕,提升全体市民的幸福感。四是注重增强文化软实力。实施文化引领工程,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弘扬岭南文化,保护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繁荣文化事业,做强文化产业,打造广州风格的城市名片,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优质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五是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人才为第一战略资源,实施人才集聚工程,优先发展教育,健全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的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多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城市发展活力。六是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深化制度改革,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政府、社会、市场良性互动的合作治理机制,提高市民对城市治理的参与度,优化现代城市治理结构,为实现科学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我们相信,经过五年的不懈努力,广州一定能够走出一条经济低碳、城市智慧、社会文明、生态优美、城乡一体、生活幸福的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再创科学发展新辉煌。

三、2012年工作安排

2012年是新一届政府的开局之年。我们肩负着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新使命,承载着全市人民的新期待,必须切实按照市第十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更加坚定地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始终保持敢为人先的闯劲,始终保持攻坚克难的韧劲,始终保持为民造福的干劲,坚定信心,团结一致,抓住机遇,稳中求进,努力推动广州科学发展再上新台阶。

今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4.5%;外贸出口总值增长8.5%;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3%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下降2%、5%、3%和3%以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2%;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4%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2%。以内。重点做好以下九项工作:

(一)着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力推动总投资714亿元的101个重点项目建设,落实“新广州·新商机”推介会签约项目,确保项目按期开工、早日建成,促进投资稳定增长,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开展“广货全国行”、“广货网上行”,提高广货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做旺旅游、美食、购物、会展等消费市场,培育文化娱乐、体育休闲等新型消费业态,促进消费持续增长。帮助企业疏通进出口渠道,促进对外贸易平稳发展。加强经济运行调节,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施产业升级工程,制定配套政策,发挥每年40亿元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培育发展战略性主导产业,促进产业高端化、集群化和低碳化。壮大发展优势产业。重点发展商贸会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务与科技服务等5类现代服务业和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电子产品、重大装备等4类先进制造业。加快建设国际商品展贸城、珠影文化创意产业园、国际医药港等一批现代服务业载体项目。建设花都汽车制造基地100万辆乘用车和96万台汽车发动机、增城30万辆整车、广汽乘用车生产研发基地、南沙乘用车基地扩建项目,推进和谐型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飞机维修基地等项目建设,促进新一代平板显示、宽带移动通信、数控机床等高技术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产业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6类新兴产业,建设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光电科技产业基地、华南国际新材料产业等基地,培育新的增长点。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施传统优势产业百强提升行动,巩固振兴广州“老字号”。推动中医药、钢琴、音响、皮革皮具、纺织、珠宝、食品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擦亮“食在广州”金字招牌。优化改造商业批发和集贸市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推动“千年商都”向“现代商都”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大力推进三大国家级开发区、六大现代服务业功能区、九大创新型产业发展区和九大功能性发展平台建设,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大支撑载体。

促进外经贸转型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优化出口结构,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加快由贴牌生产、委托设计向自有品牌营销等转型提升,推动贸易方式向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协调发展转变。优化市场结构,进一步巩固欧美日等发达经济体市场,拓展独联体、东盟、中东、非洲等新兴市场。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创新招商选资方式,继续办好“新广州·新商机”推介活动,吸引世界500强投资项目。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支持企业“走出去”,实现国际化发展。深化穗港澳合作,扩大对台交流。发起设立“广州国际城市创新奖”,承办好世界大都市协会2012年董事年会,促进我市与世界各国城市间的友好交往。加快推进广佛同城化和广佛肇经济圈建设,促进广州与周边地区战略合作,统筹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实现产业错位协调发展。

倾力打造区域金融中心。推动广州国际金融城、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广州航运交易所等金融平台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大力实施企业上市“双百工程”。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市场,建设股权投资中心和财富管理中心。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发展科技金融、汽车金融、贸易金融、航运物流金融、消费金融等业务,推进社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金融合作。

助推企业做强做大。改善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董事会制度和企业考核激励机制,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国有资本证券化。制定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实施细则,支持总部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小微型创新企业发展。引导民营与外资企业参与战略性主导产业、战略性基础设施和战略性发展平台建设。选择100家企业给予重点扶持,争取一批企业进入全国企业500强和服务业企业500强,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

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完善低碳经济政策法规体系,制定相应规划指引。建设一批低碳产业基地,打造低碳经济的龙头企业。继续推进“退二”企业搬迁和“双转移”工作,推动高耗能企业节能行动。围绕余热余压利用、机电节能改造、绿色照明等领域,推进低碳技术研发及应用。抓好省级循环经济试点,推广清洁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建筑节能和技术创新示范工程,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建设低碳社区,构建低碳交通体系,推行公共机构节能。

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牢固树立全面、全程、全员的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提升“广州质量”。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资助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力争80家以上国内外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落户广州,完成150项以上标准及技术规范制(修)订,叫响“广州标准”。大力发展工业设计。加快建设质量技术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新建2个国家质量检测中心。加大品牌培育力度,力争新增一批全国驰名商标和省级名牌产品,逐步培育一批世界名牌产品,增强广州国际竞争力。

(二)着力增进民生福祉

认真办好十件民生实事。一是稳定“菜篮子”价格。资助建设100家平价商店;对承担广州市场定向供应任务的种养基地、冷储基地和实行产销对接、农超对接的平价商店(专区)给予补贴;对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二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将城镇职工月人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提高8%至10%;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专项制度;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提高10%至14%;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由当地低保标准的1.2倍提高到1.5倍;对“六类老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按不同类别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00元,增加为7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60周岁以上重度残疾或仅与重度残疾子女居住的老人每人每月分别购买200元和3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三是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市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增加至11大项37小项;免费为10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免费为我市当年政策内怀孕生育的约10万户家庭提供出生缺陷干预服务。四是资助普惠型学前教育。对我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以及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型学前教育进行资助。五是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建立健全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制度,筹集保障性住房4.5万套,新增解决1.5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六是促进就业。发放6万张职业技能培训券,引导本市劳动者通过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约350元补助,帮扶18万名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七是继续做好北部山区镇村扶贫开发。年底所有被帮扶的贫困村年集体收入基本达到10万元以上,被帮扶的贫困户家庭人均年收入基本达到5000元以上;贫困镇的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水平有较大提升。八是改善出行条件。优化新增50条城乡公交线路,与地铁接驳的公交线路比例提升到55%以上;完善金沙洲、同德围道路基础设施;为主要地段人行过街天桥加建雨篷。九是改善社区便民服务。全市每个街道至少建成1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政府各部门实现网上办理的服务事项接入市民网页;为50个社区配套安装自助金融终端设备。十是丰富文化体育活动。新建50个500平方米以上社区文化广场;修建265条以上健身路径和126个篮球场,建设9项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新建绿道200公里,完善绿道的服务管理。

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落实积极就业政策,做好特殊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加快建设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完善就读技工院校资助制度,加强对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指导,力争全年新增就业30万人。进一步完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促进和谐劳资关系。大力推进国家、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积极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发展公办幼儿园,确保2013年公办幼儿园比重达到30%以上。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力争各区(县级市)通过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督导验收。健全特殊教育体系,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政策。推进教育国际合作,引进高端教育资源。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等各项校园安全措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完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市第二老人院和市级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福利机构建设运营。扶持发展慈善公益事业,广泛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健全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进一步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打造“志愿者之城”。启动健康城市行动计划,倡导阳光健康的生活方式,大力推进全民健身,加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开放力度,向市民提供更多的公共体育服务。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加强“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的管理维护。推进羊城幸福家庭促进计划,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团结和宗教和睦。扎实开展“六五”普法工作。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三防”工作水平。落实优抚安置政策,加强国防教育和“双拥”工作。做好海防、民防及打击走私工作。继续做好侨务、贸促、对台、气象、统计、档案、保密、参事、文史、修志等工作。

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以建设“幸福社区”为目标,推进社会服务管理重心下移,深化街道社区和镇村社会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完成街道“一队三中心”建设,开展特大镇、村社会服务管理改革创新试点,强化社区自治。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设立市、区两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建设市、区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促进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基层多元化服务改革创新,鼓励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和公益事业,建立志愿者参与社区服务工作机制。继续推进社区信息服务“五个一”工程建设。积极发展家政服务业。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继续推行和完善流动人口“积分制入户”政策,推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子女教育、法律援助、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向外来务工人员覆盖,积极吸纳外来务工人员参与社区、村镇社会服务管理。

(三)着力提升城乡建设管理水平

完善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完成《广州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编制和上报工作,做好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修。加强对重点地区的规划管理,科学编制轨道交通、供电、供水、环卫、人防、水系岸线等专项规划。完成以中新广州知识城和科学城为核心的东部山水新城总体规划。优化花都、增城、从化城市副中心规划,辐射带动镇村协调发展。完成市级重要景观街区、道路、节点的规划编制,深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更好地形成人口、产业、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城市空间格局。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推进全国城乡统筹土地管理制度创新试点,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土地市场体系。创新土地储备机制。实施差别化和节约高效供地政策,优先保障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大产业、重要民生项目用地和农村集体征地留用地需求。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加强集体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的盘活处置力度。用好城区关停工业企业的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强“三旧”改造的规划管理, 完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大力推进“三旧”改造。

加快建设战略性基础设施。集中力量推进空港、海港、陆路交通、信息主枢纽、生态体系、市政设施、能源保障等12类战略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广州港南沙港区三期、出海航道三期工程建设,建成南沙港粮食及通用码头。争取贵广、南广铁路广州段全线通车。加快建设南部、东部和北部综合交通枢纽,积极推动穗莞深城际、佛莞城际、广佛环城际等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线网建设,加快地铁六号线、七号线、九号线、广佛线广州段建设进度,尽快启动新一轮地铁线网建设。推进一批高快速道路建设,建成增从高速、广深沿江高速广州段二期。大力推进兆瓦级发电、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天然气高压管网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发展保障能力。

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按照标准化、常态化、网格化、智能化、人性化的要求,全面创新城市管理。实施“天网工程”,建立统一联动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力度,规范市场管理。健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加大生产、流通、销售等各环节的联合执法力度,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深化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大力强化公交优先,推进城区交通改善措施,重点整治27个交通“黑点”,提高道路畅通水平。多措并举改善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广告招牌。持续整治“六乱”,进一步提升环卫保洁水平,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规范工地施工和泥头车运营管理。加大城市管理立法和综合执法力度,提高文明执法水平。

(四)着力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建设智慧城市。以智慧型基础设施为根基,建设高性能宽带信息网络,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工程,筹建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和国际云计算中心。以智慧型技术为主干,推动高端芯片研发及产业化,开展物联网、云计算等关键技术攻关。以智慧型产业为骨架,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建设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打造网络商都,建设中国软件名城。以智慧型应用为目标,初步实现公共安全、电网、地下管线管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程招投标等城市管理智能化。推进交通、医疗、社保等民生项目智能化。推进天河智慧城、中新广州知识城、南沙新区等智慧城市试点建设,在各区(县级市)开展智慧社区、智慧乡村、智慧楼宇等试点工作。

实施科技创新工程。加快推进战略性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集群,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创新型骨干企业发展,组织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培育珠江科技新星,开展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推进科技金融创新,集聚创新资源,全面提升城市创新能力。

打造国际创新人才高地。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展留交会功能,打造中国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第一品牌。积极开展国际人才交流合作,实施万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引进海外人才来穗创业红棉计划、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和人才特区计划,进一步做好侨务招才引智工作。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培养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提高全社会科学素养,营造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发展环境。

完善开放型城市创新体系。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全市研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26%以上。全力推动中新广州知识城建设,高标准建设基础设施,加强与新加坡的合作,开展知识经济创新发展模式试验,力争落成一批高端项目。推进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与健康研究院扩建工程、中国科学院广州技术研究院二期、中乌巴顿焊接研究院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广州科学城的功能开发,高标准建设广州国际创新城、广州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中心和广州国际科技孵化基地、广州国际生物岛。发展重点领域的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企业设立技术中心,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建立科技创新风险保险机制,扩充和运用好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平台,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创新型企业。加大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产业化引导投入,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等激励政策,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五)着力推进南沙新区开发建设

高标准做好新区规划。遵循“科学开发,从容建设”的核心理念,突出以人为本,宜居优先,处理好新城与老城、南沙与横琴和前海、南沙与周边地区、南沙与港澳的关系,推动完成《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编制城市、产业、土地、交通、人口、生态等专项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培育以先进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高地,将南沙新区打造成为服务内地、连接港澳的商业服务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和教育培训基地,建设临港产业配套服务合作区、华南国际港务中心。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使南沙新区成为国家实施海洋战略的重要基地。积极探索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打造高品质岭南水乡之都,建成粤港澳全面合作综合示范区和优质生活圈,努力建设具有鲜明岭南特色的现代化滨海新城和面向未来的理想城市。

大胆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南沙实施CEPA先行先试综合示范区的优势,推动与港澳的合作发展,率先形成与港澳接轨的营商环境。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创新南沙新区的开发模式。大胆借鉴港澳等先进地区的管理机制,创新现代社会治理结构,开展社会服务管理创新试点。创新政策体系,推动南沙新区立法,为南沙新区长远发展提供政策法律保障。

扎实做好起步区建设。围绕60平方公里起步区建设,积极开展全球招商,大力引进高端优质项目。完善公共交通线网、高快速路、疏港铁路和海港、河港、航道等基础设施,打通连接珠三角周边城市和港澳地区的交通节点。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增强城市服务功能。开展低碳经济、智慧城市、生态城市试点,高标准高质量实施工程建设,使起步区成为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的示范。

(六)着力构筑岭南特色的生态城市

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加快广州市环境监测与预警中心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将PM2.5指标监测纳入空气质量评价体系。深化工业污染源治理,强化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升级改造与运行管理,加大石化等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力度。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快发展太阳能等新能源。加强机动车污染源头控制,全面实施国Ⅳ标准,严格执行黄标车限行措施。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继续深化餐饮业和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努力削减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

深化水环境治理。建设大江大河防洪、防潮减灾体系,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治理,推进江海堤防加固达标建设,实施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加快推进城乡供水应急备用水源、花都北江引水工程和中心城区北部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加强备用水源管理。加强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建立地表水环境长期动态监测系统,推进重点水库入库河流水质监测。加快河涌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基本完成东濠涌二期、荔枝湾涌三期大地涌段工程。大力整治“水浸街”。完善截污管网,年内全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9%以上。启动建设5个新湖、5个公共沙滩泳场,建设水上绿道。打造珠江、增江、流溪河、滨海岸线景观,凸显岭南水乡特色,建设生态“水城”。

加强废弃物处置和利用。大力开展环保宣传,提高市民环保意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规范餐厨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实现建筑废弃物规范管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从源头推进垃圾减量。创新垃圾处理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处理。加快李坑、兴丰等垃圾填埋场、发电厂、综合处理厂和市废弃物安全处置中心建设,筹建番禺、南沙、花都、增城、从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萝岗固体资源再生中心,力争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生活垃圾人均日产量零增长,危险废弃物处置率保持100%。

提升城市森林绿化水平。完善森林、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沿海防护林等自然生态系统建设,切实保护古树名木,构筑“一屏四片”生态屏障和“三纵五横”生态走廊,促进生物多样性。着力推进城市绿化美化和森林资源保护五大工程,建设好239万亩生态公益林。推进环城森林、组团绿化隔离带等生态景观林带连接贯通,确保森林覆盖率保持在41.66%以上。实施花园建设计划,每个区(县级市)兴建一个以上花园。实施城市主干道、人行天桥、建筑物天台、主要标志性建筑周边绿化美化。完善绿地系统和城市绿廊花廊建设,推进社区公园建设,推广种植乡土树种及彩叶和开花植物,形成森林围城、绿道穿城、绿意满城、四季花城的岭南园林景观,彰显“绿城”和“花城”风采。

开展生态城市建设试点。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初具规模”的实施步骤,每个区(县级市)建设一个不同主题的生态示范区。增城、从化、花都重点建设生态田园城市示范区和生态旅游度假示范区,海珠重点开展万亩果园湿地保护区建设,番禺重点开展观光休闲农业示范区和水上绿道建设,三个国家级开发区重点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中心城区重点建设生态型社区,东部山水新城和南沙新区重点建设生态新城示范区。

(七)着力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大力推进从化万花园、南沙都市农业产业园、增城小楼人家、花都“花之都”等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重点建设水稻、蔬菜、水果、花卉、水产5个万亩示范基地和1个百万头生猪养殖基地。大力推广“公司+基地+合作组织+农户”等新型农业产业化模式,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深入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立市外供穗“菜篮子”生产基地,加大农超对接力度。加快发展种子种苗产业、观光休闲农业和生态农业,拓展农业功能。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完善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农产品市场稳定。

实施美丽乡村行动计划。完善全市村镇规划体系,合理安排农田保护、村落分布、生态涵养等乡村空间布局,着力保护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实施名镇名村工程,市重点推进3个名镇、4个名村建设。推进村庄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村镇保洁和绿化水平,增加农村休闲度假功能,打造优美宜居的都市乡村,引导和推动城乡生活双向互动。

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实施农村基础设施“五网”升级工程,全面完成新一轮1200公里村道建设任务。大力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北部山区43个贫困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加快山区农村光纤入户,提高山区农村无线通讯服务质量。推广城乡生活垃圾统一收运处理,加快普及无害化粪池和卫生厕所。继续推进农村“光亮”工程二期建设,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加快建设农村公共服务站,实施面向农村地区学校的“名校对口扶持工程”,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基本完成25所中心镇医院、镇卫生院和370个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构建农村30分钟医疗服务圈。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普及“农家书屋”,扩大农村“十里文化圈”覆盖面。加强农民就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新型农民8000名。

完善城乡一体化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集体林权“四权”合法流转。进一步完善农村征地补偿制度,完成兑现农村留用地历史欠账,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整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市内扶贫开发长效机制,增强贫困镇村脱贫奔康“造血”功能。全面完成广州与梅州、阳江、茂名对口开展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任务,做好援疆援藏等对口支援工作。

(八)着力提振广州城市精神

深化文明城市建设。文明无止境,创建不停步。进一步完善文明城市建设的长效机制,实现文明城市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活动向镇村延伸、向深层次拓展。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培育新时期现代城市人文精神。发挥舆论在弘扬正气、扬善抑恶和道德伦理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倡导社会志愿服务和爱心互助,积极培育良好社会心态,在全社会推动形成知荣辱、讲道德、促和谐的文明风尚,整体提升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大力弘扬岭南文化。建立多层次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深入挖掘、整合和利用岭南文化资源,重点打造海上丝绸之路、南越国历史文化、近现代革命史、华侨文化、宗教文化、广府文化和古城中心区文化品牌。按照“一山一江一城八个主题区域”的整体保护框架,加强对全市48片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控制,重点加强长洲岛、黄埔古港古村、沙湾古镇、南海神庙、十三行、从化广裕祠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做好传统历史建筑、特色商业街等保护利用。鼓励岭南文艺精品创作,大力扶持粤剧粤曲、广东音乐、岭南美术的发展。保护发展民俗文化,重视对“三雕一彩一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扶持、保护和传承。科学设计和规划建设特色鲜明的城市文化新地标,打造一批具有广州风格的城市名片,提升城市品质,彰显城市魅力,展现城市精神。

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大发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加强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广州文化影响力和辐射力。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农村电影放映、文化消费补贴等文化惠民工程,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建设广州博物馆新馆、农民工博物馆、南粤先贤馆、“团一大”纪念广场等重点文化设施,办好中国(广州)星海国际合唱锦标赛、羊城国际粤剧节、中国音乐金钟奖等重点文化节会活动。加强文化产业政策扶持,建设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区,推进广州国际媒体港、广州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等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发展文化创意、传媒出版、演艺娱乐等文化产业,建设文化创意之都。

(九)着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政府工作人员要带头学法、讲法、守法,增强法治意识,倡导尊重法律的社会风尚。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和决定,切实做好代表议案决议的实施,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和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工作。认真执行《中共广州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落实《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扩大公众对政府决策的有效参与。加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推动城市管理、社会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立法。坚持依法办事,严格行政执法。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区和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扩大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覆盖面,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努力建设服务政府。强化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实现90%的政府行政许可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审批管理“零收费”制度试点,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市、区(县级市)分工管理体制,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

努力建设阳光政府。坚持廉政亲民、勤政爱民、善政惠民。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促进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更加公开透明。健全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充分利用政府微博等传播方式,拓宽政民互动渠道,推进网络问政。完善和落实部门预算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市民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推动行政权力在阳光下健康运行,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努力建设廉洁政府。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的监督检查。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情。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使用,树立为民、务实、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

各位代表,开启新征程,实现新目标,关键在于抓落实。我们要牢固树立在抓落实上见分晓、比高低、论英雄的观念,加强队伍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强化督查考核,全面提高政府执行力,切实履行政府职责。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紧紧依靠全市人民,同心同德,开拓进取,奋力拼搏,为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而努力奋斗!

名词解释

1.“退二进三”:产业布局调整和环境保护措施。指引导工业(二产)退出中心城区,腾出发展空间,引导服务业(三产)进入发展。

2.“双转移”:“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两大战略的统称。通过“双转移”工作,达到优化劳动力结构和人力资源配置,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目的。

3.信息化发展指数:是为国家“十一五”信息化规划而编制的,它从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应用水平和制约环境,以及居民信息消费等方面综合性地测量和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信息化发展总体水平。

4.“三个重大突破”:指在战略性基础设施、战略性主导产业和战略性发展平台三个方面实现重大突破,是我市“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12类战略性基础设施:包括国际航空枢纽港、沿海主枢纽港、铁路主枢纽、城际城市轨道交通、高快速路网、信息基础设施、能源保障及新能源、生态设施、环保设施、水利设施、市政设施、文化设施。15项战略性主导产业:包括商贸会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商务与科技服务、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电子产品、重大装备等9类优势主导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6类战略性新兴产业。27个战略性发展平台:包括三大国家级开发区、六大现代服务业功能区、九大创新型产业发展区、九大功能性发展平台。

5.“三线”下地:是城市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指把原来架设在半空的电线、电话线和有线电视线埋设到地下的施工方式。

6.城市“六乱”:指城市中乱搭建、乱摆卖、乱停放、乱拉挂、乱堆挖、乱张贴等现象。

7.“五小”水利工程:小水库、小堤防、小水闸、小泵站、小村落。

8.“五通”:即农村通电、通水、通电话、通水泥路和通有线电视。

9.“一队三中心”:即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和综合执法队。

10.“三公”经费:指党政机关在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三方面的经费开支。

11.智慧城市:“智慧广州”的目标就是要率先建设成为全球先进的“智慧城市”。智慧城市是新一代信息技术变革和知识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城市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催生的新型现代化城市形态,它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信息基础设施为依托,通过对城市各种信息的广泛自动感知、网络互联互通、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应用系统协同运作、海量信息智能化处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管理、人文、安全等城市核心要素的融合创新和转型升级,形成城市新的管理模式、服务模式、运行模式、生活模式和经济发展模式,构建泛在、绿色、智慧、幸福的可持续发展城市形态。智慧城市领域涵盖广泛,包括智能交通、智能电网、智慧城管、智慧医疗、智慧社保、智慧社区、智慧乡村、智能楼宇、智能家居、智慧政府、智能监控、智能物流、智能港口、智能产业等诸多领域。

12.企业上市“双百”工程:我市推动企业上市的具体目标,即到2012年,我市上市公司数量接近或达到100家,未来5年内,争取再新增100家企业上市。

13.三大国家级开发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14.六大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天河中央商务区(广州国际金融城)、琶洲会展总部功能区、白云新城商贸文化功能区、白鹅潭现代商贸功能区、城市新中轴线高端服务业功能区、广州(黄埔)临港商务区。

15.九大创新型产业发展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天河智慧城、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园、空港经济区、广州南站商务区、广州文化产业基地、广州国际健康产业城、越秀核心产业功能提升区、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

16.九大功能性发展平台: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产权交易平台、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交流培养平台、检验检测认证平台、商务服务平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平台、先进制造业发展平台、现代农业发展平台。

17.CEPA: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的英文简称。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18.低碳经济: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19.碳排放权交易:指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其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实现其减排的目标。

20.“六类老人”: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曾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80岁以上(含80岁)独居或者仅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中独居或者仅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人;100岁以上(含100岁)的老人。

21.“五个一”工程: 每个街道建立一个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一个文化活动中心、一个体育休闲公园、一个卫生服务中心、一个视频监控系统。

22.天网工程: 是指为满足城市治安防控和城市管理需要,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对固定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和信息记录的视频监控系统。

23.PM2.5:PM英文全称为particulate matter(颗粒物)。PM2.5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为细颗粒物。科学家用PM2.5浓度表示空气中这种颗粒物的含量(单位一般为毫克/立方米),这个值越高,就代表空气污染越严重。

24.5个新湖、5个公共沙滩泳场:广州计划建设花都湖、云岭湖、金山湖、天河智慧城水系、知识城起步区人工湖5个新湖,以及流溪湾、沙贝湾、南沙滨海、从化新温泉、琶洲湾5个公共沙滩泳场。

25.“一屏四片”:“一屏”即北部山地构筑天然生态屏障;“四片”即从化、花都、增城、番禺生态农业片。

26.“三纵五横”:“三纵”即洪奇沥水道-大夫山-芳村花卉保护区-流溪河生态廊道、蕉门水道-南沙港快速路-万亩果树保护区生态廊道、狮子洋-东江-增江生态廊道;“五横”即江高-北二环-新塘生态廊道,珠江前、后航道生态廊道,金山大道、莲花山生态廊道,沙湾水道-海鸥岛生态廊道,横沥水道-凫洲水道生态廊道。

27.城市绿化美化和森林资源保护五大工程:即城乡绿道建设、生态景观林建设、岭南花园建设、南沙湿地建设和青山绿地建设工程。

28.农村基础设施“五网”升级工程:即在农村实现“五通”的基础上,实施农村路网、农村水网、信息服务网、环境卫生网、农村电网的建设升级工程。

29.农村“光亮”工程:根据村庄人口规模、密度和集散度,合理布局,安装适当数量的农村路灯。

30.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省委、省政府对农村扶贫工作提出的重要战略举措,要求扶贫开发要“规划到户、责任到人”。根据2009年省下达的任务,经我市挂村单位核实,广州市扶贫“双到”工作挂点帮扶梅州、阳江、茂名335个贫困村、4.15万户贫困户、贫困人口16.21万人。

31.“一山一江一城八个主题区域”:《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提出的整体保护框架。“一山”指白云山及向北延伸的九连山脉。“一江”指珠江水系及大小河涌。“一城”指20.39平方公里的历史城区。“八个主题区域”包括莲花山自然人文主题区域、从化市历史村镇主题区域、沙湾镇岭南市镇主题区域、黄埔古村古港丝绸海路主题区域、先烈路革命史迹主题区域、三元里鸦片战争主题区域、长洲岛军校史迹主题区域、沿珠江工业旧址主题区域。

32.“三雕一彩一绣”:指以牙雕、玉雕、木雕、广彩和广绣为代表的广州传统工艺美术。

33.文化惠民工程: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程、文化消费补贴工程、公益性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工程、基层综合文化站(室)建设工程、市公共图书馆城域网络工程、文化上网工程、“农家书屋”建设工程、现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工程、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工程、贫困家庭未成年人免费艺术培训工程、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工程。

34.重点文化节会活动:中国音乐金钟奖、广州艺术节暨中国(广州)舞台艺术演出国际演艺交易会、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中国(广州)国际纪录片大会、中国国际漫画节、中国(广州)星海国际合唱锦标赛、羊城国际粤剧节、广州区域性民俗文化系列品牌活动、广州优秀剧目全国巡演活动、“5·18”国际博物馆日和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

推荐第2篇: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

合同编号:

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

承包合同书

年月日

第1页共6页

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本合同根据广州市信息工程招投标中心招标编号招标文件和该项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于年月日由供方与需方签订。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下列条款:

1.总则

1.1.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各自履行

应负的全部责任。

1.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2.1.中标通知书;

1.2.2.广州市信息工程招投标中心招标编号招标文件;

1.2.3.乙方中标的投标文件;

1.2.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1.2.5.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必须提交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和工期的进度计划,作为本合

同的附件(见附件二和附件三)。

1.3.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交货期向甲方提供合格的设备和服务。

1.4.甲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货款。

2.设备供货要求和供货设备清单

2.1.设备供货要求:供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提供所供货设备的供货确认函原件和服

务承诺函原件(含设备清单),否则不予验收,并不予支付本合同款项。

2.2.供货设备清单(见附件一):

3.设备到货的时间和地点

3.1.设备到货时间按照工期的进度计划表执行。

3.2.交货地点:

4.质量与检验

4.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完全符合国家的有关质量标准的设备。

4.2.设备的到货验收包括:数量、外观质量、随机备件备品、装箱单、随机资料(中文)

及设备包装完整无破损。

4.3.每台设备上均应钉有铭牌(内容包括:制造商、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出厂日期

等)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4.4.设备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责。

4.5.货物产权,在甲方付清除质保金外的所有货款时由乙方转移至甲方;货物损坏、

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产权由乙方转移至甲方时由乙方转移至甲方;在拒收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产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乙方履行原约定的义务;若乙方不能履行原约定的义务,则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4.6.若货物产权由乙方转移至甲方前甲方要求使用的系统或设备的部分,则由甲乙双

方及监理方三方在场,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安全及保管责任转移至甲方。

5.设备安装调试与售后服务

5.1.系统安装调试与验收

5.1.1.安装调试在设备到货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

5.1.2.所有设备均须由乙方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1.3.交货期间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开机故障或设备返修,则甲方有权要求更换

配置不低于原设备的整套全新的设备。

5.1.4.设备调试验收的标准如下:

5.1.4.1 设备送达甲方时,由甲、乙双方共同根据本合同对全部设备品种、型号、规格、数量、外观、包装及资料、文件等进行清点核对,现场拆箱检查货物情况,并由甲方、乙方和监理方三方根据监理方要求的文档进行记录。

5.1.4.2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由乙方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

本项目开始进入为期一个月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通过后,再进行总验收。

5.2.保修期内的售后服务

5.2.1.所有设备均须由原厂提供年保修期内的整机保修服务,保修期自甲乙双方代

表在总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计入本合同总价。

5.2.2.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设备整机进行维修,保证每季度上门检修一次,

并且保证每学期开学前免费上门检修、除尘,不再向甲方收取费用。

5.2.3.设备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每天8:00~18:00期间为 时内现场响应。

5.2.4.如果设备故障在检修 8 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在 24小时内提供不低于

故障设备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设备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设备修复。

5.2.5.所有设备保修服务方式均为 乙方或原厂家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或原厂家 派员

到需方设备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3.保修期后的设备维护服务保证

保修期满后的设备,乙方将继续提供维修维护,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售后服

务内容、方式与保修期内相同,设备维修和更换只收成本费。

6.培训

6.1.培训方式:乙方给甲方进行现场培训。

6.2.培训对象:甲方的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

6.3.培训时间安排: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7.价格与付款

7.1.本合同总价为元人民币(大写:。

7.2.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价的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5%,通过总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并在乙方在交纳合同总价5%的质量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如无质量和保修问题,保证金在总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七个工作日内归还)。

8.税与关税

8.1.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8.2.政府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对乙方或其雇员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包括

但不限于设备和部件的进口关税、所有货物的国内增值税)均应由乙方负担。

8.3.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9.违约责任:

9.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设备、拒付设备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设备款总值的百分之

五违约金。

9.2.甲方逾期支付设备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

金。

9.3.乙方所交的设备未提交供货证明相关文件,或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不符

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设备,乙方向甲方支付设备款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9.4.乙方不能交付设备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设备款总值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允许需

方有权不退还供方预交的保证金。

9.5.乙方逾期交付设备的,每逾期一天, 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设备款总额万

分之五的滞纳金。

10.争议及仲裁

10.1.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广州市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单位进行

质量鉴定。设备质量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2.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

发出要求协商的书面通知后六十天内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合同一方直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出诉讼。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合同清单内的货物、软件及服务或货

物、软件及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1.2.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软件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12.其他

12.1.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广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广州市信息工

程招投标中心各执壹份。

12.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3.本合同共计A4纸张,缺页之合同为无效合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传: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传: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

(此页以下无正文)

推荐第3篇:广州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总体规划方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04年

广州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总体规划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3]7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自印发《2003年广州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总体规划方案》(穗府办〔2002〕49号)以来,全年共召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49场,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穗府〔2002〕19号),以及张广宁市长关于“定期召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每期把政府需公布的信息公布于众”的批示精神,促进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在政府新闻报道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特制订《2004年广州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总体规划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的新闻发言人、新闻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优质高效地将本单位2004年新闻发布的选题和时间于2003年12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具体工作由新闻信息处负责),以便统筹安排召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有关手续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004年广州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总体规划方案

┌─────────┬───┬────┬────────┬──┬──┬──┐│新闻主题│ 时间│ 形式 │ 责任单位│次数│计分│考核│├─────────┼───┼────┼────────┼──┼──┼──┤│经济、社会规划及 │自定 │市政府新│ 市计委│ 2 ││││重大项目进展│(下同)│闻发布会││││││││(下同) │││││├─────────┼───┼────┼────────┼──┼──┼──┤│工业经济│││ 市经委│ 2 │││├─────────┼───┼────┼────────┼──┼──┼──┤│商贸发展│││ 市商业局│ 2 │││├─────────┼───┼────┼────────┼──┼──┼──┤│教育举措│││ 市教育局│ 2 │││├─────────┼───┼────┼────────┼──┼──┼──┤│科技进步│││ 市科技局│ 2 │││├─────────┼───┼────┼────────┼──┼──┼──┤│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 市公安局│ 2 │││├─────────┼───┼────┼────────┼──┼──┼──┤│民政事业│││ 市民政局│ 2 │││├─────────┼───┼────┼────────┼──┼──┼──┤│司法建设│││ 市司法局│ 1 │││├─────────┼───┼────┼────────┼──┼──┼──┤│财政运行情况│││ 市财政局│ 1 │││├─────────┼───┼────┼────────┼──┼──┼──┤│人事措施│││ 市人事局│ 2 │││├───────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 市劳动社保局 │ 2 │││├─────────┼───┼────┼────────┼──┼──┼──┤│房地产管理│││ 市国土房管局 │ 1 │││├─────────┼───┼────┼────────┼──┼──┼──┤│城市建设与管理│││ 市建委│ 2 │││├─────────┼───┼────┼────────┼──┼──┼──┤│公交建设│││ 市交委│ 2 │││├─────────┼───┼────┼────────┼──┼──┼──┤│“三防”情况│││ 市水利局│ 1 │││├─────────┼───┼────┼────────┼──┼──┼──┤│农业、农村、农民 │││ 市农业局│ 2 ││││问题│││││││├─────────┼───┼────┼────────┼──┼──┼──┤│外经贸发展情况│││ 市外经贸局│ 2 │││├─────────┼───┼────┼────────┼──┼──┼──┤│文化建设│││ 市文化局│ 2 │││├─────────┼───┼────┼────────┼──┼──┼──┤│医改情况│││ 市卫生局│ 2 │││├─────────┼───┼────┼────────┼──┼──┼──┤│计划生育动态│││ 市人口计生局 │ 1 │││├─────────┼───┼────┼────────┼──┼──┼──┤│环保措施与成绩│││ 市环保局│ 2 │││├─────────┼───┼────┼────────┼──┼──┼──┤│城市规划新举措│││ 市规划局│ 1 │││├─────────┼───┼────┼────────┼──┼──┼──┤│市政建设与管理│││ 市市政园林局 │ 2 │││├─────────┼───┼────┼────────┼──┼──┼──┤│环卫措施│││ 市市容环卫局 │ 1 │││├─────────┼───┼────┼────────┼──┼──┼──┤│体育事业发展│││ 市体育局│ 2 │││├─────────┼───┼────┼────────┼──┼──┼──┤│最新经济、社会发 │││ 市统计局│ 2 ││││展总体情况│││││││├─────────┼───┼────┼────────┼──┼──┼──┤│市场物价状况│││ 市物价局│ 2 │││├─────────┼───┼────┼────────┼──┼──┼──┤│市场秩序和诚信体 │││ 市工商局│ 2 ││││系建设│││││││├─────────┼───┼────┼────────┼──┼──┼──┤│造林及防护│││ 市林业局│ 1 │││├─────────┼───┼────┼────────┼──┼──┼──┤│商品检查和监督情况│││ 市质监局│ 1 │││├─────────┼───┼────┼────────┼──┼──┼──┤│药品检查与监督情况│││ 市药监局│ 1 │││├─────────┼───┼────┼────────┼──┼──┼──┤│知识产权保护│││ 市知识产权局 │ 1 │││├─────────┼───┼────┼────────┼──┼──┼──┤│旅游经济发展│││ 市旅游局│ 2 │││├─────────┼───┼────┼────────┼──┼──┼──┤│政务公开│││ 市法制办│ 2 │││├─────────┼───┼────┼────────┼──┼──┼──┤│外事活动│││ 市外办│ 1 │││├─────────┼───┼────

┼────────┼──┼──┼──┤│侨务动态│││ 市侨办│ 1 │││└─────────┴───┴────┴────────┴──┴──┴──┘

注:1.计分办法:每举行1次计2分,比计划每多举行1次加1分。

2.考核办法:凡达标单位均可按积分参加年终评先,可分别评为市政府系统新闻工作先进单位或表扬单位,先进单位的新闻发言人或新闻联系人均可参加市政府系统优秀新闻工作者或积极新闻工作者的评选;对未达标单位将报市政府领导,经同意后在《穗府信息》上通报批评,必要时要向市政府分管新闻工作的领导作出解释。

3.在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召开前,各有关单位不得事先将相关内容透露给任何媒体,以确保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4日 (地方法规)

推荐第4篇: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的通知》(粤府办〔2007〕87号)、《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以下简称举债机构)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

公益性项目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政府性债务主要包括:

(一)直接债务,指举债机构直接举借、拖欠形成的债务,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借款、解决地方金融风险专项借款、国内金融组织借款等;

(二)担保债务,指举债机构以各种方式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包括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不包括政府通过回购等信用支持担保、已计入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人直接债务的部分。

非公益性项目贷款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债务。

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单位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的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审计、法制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管理、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财政监督等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的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等投资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法制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合同的审查。

第五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遵循适度举债、注重实效、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原则,做到“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第六条 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财政债务率、财政偿债率等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政府性债务规模和风险。

负债率,反映地区国民经济状况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相适应的程度,表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承担的政府性债务情况。即:负债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地区生产总值,警戒线为10%。

财政债务率,反映地区当年可支配财力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比例。即:财政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警戒线为100%。

财政偿债率,反映地区当年可支配财力所需支付当年政府性债务本息的比重。即:财政偿债率=当年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警戒线为20%。

凡负债率、财政债务率、财政偿债率中有一项指标超出警戒线,或者严重拖欠到期债务的地区,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特殊情况需要举借新债的,须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应当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融资平台公司的负债规模应当与本公司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第八条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各区、县级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各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组成。

举债机构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

第九条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对于新开工项目,每年年初由财政部门商发展改革、审计部门预留一定举债额度,对债务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 新开工政府性债务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或核准后列入投

资计划,举债机构将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债务编入所属部门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区、县级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须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汇总工作,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举债机构必须在政府批准的计划内举借政府性债务。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明确的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以及未列入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负债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经批准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上级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转贷、承诺的政府性债务,本级政府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签订还款承诺文件。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十六条 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不得作为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

第十七条 需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部门或单位,应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各区、县级市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后同时提交市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

(一)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公共卫生、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

(一)债务偿还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

(二)举借或提供担保的政府性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政府性债务已超过警戒线的。

第二十条 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部门或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项目名称、内容、具体用途,债务数额、期限、利率,偿还债务资金来源等事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三)本部门或单位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不得以向银行和项目单位提供担保和承诺函等形式的文件作为项目贷款的信用支持。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审核工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债务举借计划,举债机构在签订有关债务合同前,应由部门法制机构对债务合同进行审查;数额较大的,还应按规定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法制机构应对债务合同的主体、担保情况、违约责任等条文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的债务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举债机构应将合同副本抄报本级财政部门;各区、县级市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同时将合同副本抄报市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举债机构应当将开户情况报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举债机构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财务报告和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单位,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交工验收合格30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第三十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应当按举借政府性债务时出具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为偿债监督责任人,对偿债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监督责任。

举债机构应当督促最终债务人按时偿还政府性债务,在最终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应当依法履行偿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0号)规定,根据债务规模统筹安排偿债准备金,为偿还债务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十二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由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根据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的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安排偿债准备金。

融资平台公司等其他债务人对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六章 政府性债务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财政、审计的管理与监督。举债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在审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内部审计。审计部门应当对项目进行抽审。

第三十四条 举债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统计表,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季度、年度政府性债务统计情况等报表。

第三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市级审计、发展改革等部门,每年对全市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及时掌握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的情况,向市政府提交债务分析报告,对可能产生风险的债项及时预警。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按国家法律的规定,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范围,其审计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依据。违法提供担保或贷款、违反规定使用以及骗取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依据《广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穗府〔2008〕28号)、《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穗办〔2009〕2号)追究部门行政首长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三十九条 举债机构不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政府性债务资料的,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不按规定程序私自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和省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推荐第5篇: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6年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要求,由广州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有关行政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基础上编写而成。本报告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的说明和指标统计表。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年报的电子版可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www.daodoc.com)下载。如对本年报有任何疑问,请与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联系(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大院,邮编:510032,电话:83126452,电子邮箱:zwgkb@gz.gov.cn)。

一、概述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紧紧围绕继续推进“五公开”和“阳光政务建设”的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统筹部署,积极探索阳光政务建设的途径,回应社会关切,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一)制度先行,积极贯彻落实上级部署。

2016年是党和国家深化推动政务公开的关键年,国家层面下发了数份专门规范政务公开的文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实际,我市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了《广州市政府网站考评实施细则》、《广州市2016年度政府网站考评方案》、《广州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府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作为我市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方案的文件。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深化,财政非税收入的公开已至最细化的“目”级。

(二)强化合作,充分发挥媒体作用。

2016年,广州市广播电视台与广州市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广州政务媒体中心。采取全媒体运营模式,着力提升城市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推动广州市政务服务全媒体化高效运营、服务民生的建设理念,打造“互联网+政务+媒体+民生”全新体系,让市民“看得到”“听得清”“读得懂”。以“正”APP为载体,以丰富且具有民生视角的专业媒体力,与市政府汇聚的权威政府信息资源融合。通过建立可控、有序、开放性API(开放平台)机制,经过审核认证后,不同媒体机构(含新媒体)和非媒体机构均可参与协同采编,充分发挥媒体融合的灵活性与广泛性。通过API(开放平台)机制和协同机制,不同内容特性的媒体产品,能通过政府权威发布渠道、广州台优势传播渠道、互联网新媒体渠道、线下媒体渠道等,以图文、视频、音频、互动等多种形式发布,让市民更便捷、更充分地接收城市政务和生活信息。广州政务媒体中心将运用创新思维,进一步推动媒体与政务融合发展,按照一体化思路努力打造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政务多媒体平台,按照齐抓共建的要求共同推动政务多媒体平台的建设。

(三)抓好培训,提升队伍业务水平。

2016年,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策划组织的全市性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参训范围覆盖了市直各单位和各区政府,参训人数达300余人。培训内容专业、深入、实操性强,既有理论解析,又有实践要求,还有案例分析讨论、经验交流和互动环节,让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短期培训中加强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增强了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是对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大促进,为推动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约62万条,其中:1.组织机构类信息422条;2.部门文件类(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4442条;3.动态类信息57995条;4.行政职权类信息(包括行政审批、执法等)约37万条;5.财政预决算信息384条;6.建议提案办理结果类信息550条;7.其他信息约19万条。

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网站公开信息约49.9万条,微博微信公开信息77280条,新闻发布会公开信息1410条,新闻媒体公开信息23523条,政府公报公开信息525条。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1105次。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情况:举办新闻发布会440次,组织政府网站在线访谈198次,发布政策解读稿1385篇,通过微博微信回应事件4356次,通过新闻媒体等其他方式回应事件902次。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全年共受理信息公开申请10256宗,其中网上申请2001宗,占19.5%;信函申请603宗,占5.9%;当面申请7477宗,占72.9%。

从申请的信息内容来看,大约70%属国土规划类信息,15.2%属房屋管理、工商、人力资源类信息,其余是涉及发展改革、人口计生等的信息。

在已经答复的10256宗申请中, “同意公开”的8302宗,占总数的80.9%,主要涉及国土规划等信息。 “同意部分公开”275宗,占总数的2.7%,主要涉及国土规划、人力资源等信息。

“不予公开”的145宗,占总数的1.4%。主要是因为涉及国家机密; “信息不存在”的365宗,占总数的3.6%。主要是因为申请信息不存在;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的403宗,占总数的3.9%,主要是因为不属于本机关信息;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151宗,占总数的1.5%。主要是因为要求补正、更换申请信息。

从申请的对象看,以本地公民为主,占全部申请的98.1%,也有部分是来自北京、湖南的外地公民。以组织名义提交的政府信息申请有110宗,主要是房地产类公司或本地企业。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2016年,本行政机关(广州市政府及市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费用全部在行政经费中列支,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五、因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2016年度发生针对本单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264宗,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158宗,占60%;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57宗,占21.6%;其他情形49宗,占18.6%。发生针对本单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126宗,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82宗,占65%;确认违法的11宗,占8.7%;其他情形33宗,占26.2%。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当前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存在一定问题。一是各级各部门配置的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二是各业务部门对将履职信息转化为公开信息的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够,尚未完全形成系统化、标准化、常态化的格局。三是舆情引导和回应关切的主动性尚需进一步加强。四是规范行政职权事项公开运行的工作,距当今“阳光政务”建设要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下一步,我市将抓紧出台《广州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调整充实广州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队伍建设;加大力度推进各级审批部门和各执法主体“阳光政务”建设,积极探索本部门本单位阳光政务建设途径;进一步深化“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合作模式,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社会关切。

七、说明与附表

(一)其他说明(包括对统计指标的说明,以及其它一些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如统计期限、统计范围是否包括下属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等)

(二)附表

推荐第6篇: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

(2012年5月28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6月2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政府信息共享,提高政府整体行政效能,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提供和共享政府信息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本市组织提供和共享政府信息的行为,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金融、电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提供和共享政府信息的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准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其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标识性、基础性和稳定性的政府信息,是用来确定对象和具有普遍参照作用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是指为政府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平台。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依职能共享、规范有效、及时完整、合法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1 行政机关之间无偿共享政府信息。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和政府信息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政府信息共享技术平台,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会同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定期对政府信息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采集、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信息采集、目录编制、交换共享、运行维护等信息共享全流程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电子政务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要求,编制机关政务信息目录,并报送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政府各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及其可供共享的信息和共享需求,编制政府信息共享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政府信息共享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共享内容、共享方式、共享范围、共享频率和时效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可供共享的政府信息和共享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行政机关可供共享的政府信息和共享需求的变化等实际情况,及时对政府信息共享目录进行调整更新,其中对于减少政府信息共享目录中信息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 第十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市级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为市级行政机关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各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区、县级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为区、县级市行政机关提供信息共享服务,并与市级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对接。

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加强共享政府信息的日常管理,确保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的正常运作。

第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和不动产、证照及其他共享信息库的建设。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职责需求,统筹建设管理本行政机关的专业数据库。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机关工作实际要求,在职能范围内采集信息,明确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采集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职能采集,谁采集、谁更新,保障数据来源唯一性的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行政部门获取的信息,不得重复采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基准信息目录,明确基准信息采集和提供的责任机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为行政机关提供基准信息服务。

3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产生的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同时将具备条件的信息进行结构化处理,并通过数据库进行管理。

市、区、县级市档案管理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制定电子文件档案归档、移交、接收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实现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管理。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文件移交归档工作,将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列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并在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电子文件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

第四章 提供和获取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采集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共享目录之内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中的相关标准和程序,直接接入政府信息共享平台。

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事先应经过保密审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其中自然人信息应当以法定身份证件作为标识提供,法人及其他机构信息应当以组织机构代码作为标识提供,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以营业执照作为标识提供,以便信息的共享使用。

行政机关以其他途径提供经常性共享信息的,应当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其中电子证照、文书类信息应当进行实时更新,其他业务信息应当在产生后3日内进行更新。

情况特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后,至少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更新1次。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职能获取本机关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共享政府信息。

4 行政机关获取共享政府信息应当优先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进行。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要求获取的共享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共享目录之内的,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目录规定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上开放相应的访问权限给需要共享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即时完成共享实施。

行政机关要求获取的共享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共享目录之外的,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应当共享的,提供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

第二十条 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公安等机关制定政府信息安全工作规范,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日常联调工作,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政府信息共享有效进行。

第五章 信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将依职能采集、产生的信息按照职能和行政区划经由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区、县级市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依职能使用本机关获取的共享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共享的政府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接到信息内容复核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作出确认或者更正。

5 对非技术性原因产生的信息差异,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信息提供机关,由信息提供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核查结果与原信息记载不一致的,信息提供机关应当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共享的文书类、证照类政府信息加盖电子印章,以保证信息的不可更改性。

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保障措施,使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在行政机关查询获取文书类、证照类政府信息作为办事依据和执法参考时同步生成数据快照等电子凭证,以明确共享信息的时间状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获得的加盖电子印章文书类、证照类政府信息,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共享的政府信息法律效力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可以将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文书类、证照类等政府信息作为办事和执法依据。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确认的事项和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行确认并提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未经信息提供机关的同意,不得自行向社会公众发布或者公开所获取的共享政府信息,不得自行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所获取的共享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除外。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政府信息共享活动的安全。

6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

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从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信息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共享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共享信息库进行同城及远程异地备份。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共享信息,按照共享条件提供信息,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确保信息的可用性、安全性、完整性。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共享工作。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每年应当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共享信息使用情况,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并定期通报。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对政府信息共享工作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并定期进行通报。

第八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拒不按照政府信息共享目录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提供政府信息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7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有权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投诉。信息化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单位。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共享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篡改政府信息内容的;

(二)泄漏政府信息内容侵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拒绝提供或者故意拖延提供应当共享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共享信息的使用超越了履行职责的必要范围的;

(五)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的;

(六)故意隐瞒机关目录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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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广州市政府绩效管理问题研究

广州市政府绩效管理问题研究

【摘要】广州市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在国家政府改革的知道和影响下不断的进行探索,在一定的程度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然而国内其他省份的先进地区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广州市政府对质量管理理论全面的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研究广州市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的基础理论。

【关键词】绩效评估;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激励机制

目录

一、绪论 ....................................................................................................3

二、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的理念探析 ........................................................3

2.1、绩效与政府绩效 ...................................................................3

三、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的作用 ................................................................5

3.1、有助于树立服务行政观念 ...................................................5 3.

2、有助于形成竞争机制 ...........................................................6 3.3、有助于改善政府形象 ...........................................................7

四、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的成效 ................................................................8

4.1、初步形成绩效管理的社会环境 ...........................................9 4.2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绩效考评机制 ........................................10 4.3形成了初步的绩效管理地方法规 ........................................10

五、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5.1、政府绩效管理观念落后 .....................................................12 5.

2、目标管理有待改进 .............................................................13 5.3、公共服务品质较差,公众满意度较低 .............................13

六、总结 ................................................................................................14

七、参考文献 ..........................................................................................15

八、致谢 ..................................................................................................16

一、绪论

政府的绩效管理,就是使用科学的方法和标准的程序,对政府相关的业绩、成就和实际的工作在大体上做出准确的评价,在这个基础上对政府的绩效进行一定的改善和提高。绩效管理这个在企业管理中有着相当成熟的管理理念最先是被西方的一些国家引入到政府的管理当中,同时取得了一定成效。绩效管理作为一种新的理念和新的管理工具,它是以价值取向和政府的改革作为前提的。与此同时,加强政府的绩效管理和评估,是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绩效的管理根源在于西方高度的市场化和信息化,因此在我国的政府绩效管理过程当中,我们一定要研究绩效管理的生态适应性,充分的分析在广州市特殊的行政生态中实施政府绩效管理所面临的大量的问题。这对于如何在广州市实施有效的政府绩效管理有着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广州市政府绩效管理的理念探析

2.1、绩效与政府绩效

所谓绩效,它包含着成绩、成就和效果等等各个方面,也同时兼有执行、履行等含义,它指的是那些经过评价的生产和劳动的行为、方式及其结果。[12]绩效一般分为三种类型:⑴以顾客作为中心的绩效,就是关于顾客的感觉、行为的记录和测量,还有产品和服务的特性的测量;⑵财务和市场的绩效,指的是一些关于成本和收益的测量;⑶运作绩效,指的是组织上、人力资源和供应商在效率方面的测量。政府绩效是指政府的相关的工作成就或者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积极有效的效果,是对政府生产状况、生产效率、生产过程、的一种综合性判断。运用“绩效”的概念可以充分的衡量广州市的政府活动的最终的效果,它所指的不仅仅是一个政绩层面上的概念,其中还包括着政府的成本和政府效率等等的含义在内。换句话说,政府的绩效是一个由经济绩效、政治绩效、社会绩效综合形成的多重概念。政府绩效主要是指“3E”: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和效益(Effectivene),涉及到政府管理活动的四个方面:成本、投入、产出、效果。具体而言,政府绩效包括:经济绩效、社会绩效、政治绩效。三者之中,经济绩效是政府绩效的核心,在整个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3]进最大的努力维持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财富稳定的增长,是广州市政府绩效的第一指标。社会绩效是广州市政府绩效体系中的价值目标。实现经济绩效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绩效,从而保持我们国家的安全。

政府绩效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品质需求和评价政府行为的核心内容,是政府治理水平和运作效率的重要依据。[5]宏观的层次的政府绩效涉及到了整个政府的管理活动的效果,具体的方面体现在政治的民主和稳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持续不断的提高、社会公正、国家安全等方面;微观的层次的政府绩效是广州市政府机构的工作成就或者是工作效果,其中包括了客观社会效果、积极性效率、服务质量、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等等。

三、广州市政府绩效管理的作用

随着世界经济十分快速的发展,各国政府都将面临着内外部环境的重大变化,所以地方政府机构必须不间断的的进行一定的调整,来满足日渐发展的生产方式与不断的提高的生活质量的需要。美国的政治学家B.盖伊彼得斯说:不管是最富裕的西欧各国或是最贫穷的非洲国家是否考虑进行行政变革,人们普遍假设提高政府组织效率的最佳甚至唯一的方法是用某种建立在市场机制代替传统的官僚制。[2]所以,一定要建立一套高效并且可行的地方政府行政机构被看作是一个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十分重要标志,但是地方政府的绩效管理对于提高政府绩效具有相当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

3.1、有助于树立服务行政观念

广州市市政府的最重要的职能和任务是为社会的公众提供一种高质量的服务。追求卓越和提高绩效是现在各种组织努力追求的目标。就广州市的政府管理的整体的价值理念来说,现代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所要求的服务行政观念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所以,我国的政府的绩效管理的实施对广州市转换政府管理的理念和树立服务行政的概念。这种转变具体的表现为:政府的管理由过去的更多地突出政府的意志从而转变到更多地突出一个社会群体社会公众的意志;由强调政府的管理对上级领导负责转变为强调和突出对社会的公众负责等等。总的说来,也就是要始终的把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广州市政府的绩效管理的落脚点和出发点。

3.2、有助于形成竞争机制

广州市政府作为当地的执政机关,一直都有着权威的地位并且使其在资源分配和使用等等各个方面都具有着优先权并且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当中逐渐形成并且具有了一种垄断和专制的特点。同样,作为政府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制度也在官僚的体制下逐渐形成了缺乏激励和效率的体制。绩效的管理引入到广州市政府的管理当中反而打破了这种传统的管理模式。绩效管理一般是把市场机制为主要的依据的,但是市场的机制的核心内容就是竞争机制,自由和成熟的市场经济可以让一个政府为公众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面临十分巨大的挑战。竞争机制引进政府管理不仅仅结束了政府对公共物品的一种垄断,与此同时也为政府的管理带来了新的活力,也同时为政府的管理不断的完善提出一跳崭新的途径。一方面,在公共部门的外部,通过提供各个公共服务的机构绩效方面的信息,进而引导公众进一步的了解广州市政府部门的执政的一个大概的情况,最终实现监督政府部门工作,这可以对公共的机构形成一定的压力,同时也可以迫使他们不断的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在公共部门的内部,政府的绩效管理和在此基础上的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同样也有助于逐渐形成一种竞争的气氛,同样也会不断的提高广州市政府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3.3、有助于改善政府形象

广州市的绩效管理着眼于政府和公共部门的内在素质和工作绩效的提高。在形成良好的政府形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广州市政府的绩效管理不仅仅可以帮助我们提高政府的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同时还可以逐渐的形成政府和公民的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第一,这样可以逐渐的在一定的程度上赢得公众的支持和理解。绩效管理过程的透明和信息的公开,可以把政府在各个方面的表现情况做出全面和科学的描述并且将其公之于众,使公众进一步来了解广州市政府的工作效果,因为成果的展示可以赢得大部分的公众对于政府的支持。实践表明,假使把绩效和政策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那些不受欢迎的措施同时也可以得到公众的理解和信任。第二,可以跟进一步的推动公众对于政府的监督。大多数的政府部门的服务是处于垄断的地位,根本没有办法和其他的地方或者是部门进行一个有效的比较,政府的工作处于一个几乎完全封闭的状态,使公民无法了解和参与到政府的工作中去,也更不可能对政府的工作进行进一步的监督。广州市政府绩效管理执政透明和信息的公开的特点,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助于广大群众了解和监督并且同时参与到政府的工作中去。

四、广州市政府绩效管理的成效

随着我国的社会十分快速的发展,广州市的政府绩效管理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2009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的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加紧研究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2009年5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的集体学习会上提出要求,加强公共服务部门的建设,积极的推进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广州市地方政府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共同领导下,自始自终的坚持将科学发展作为广州市的指导并且同时结合我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同时开展了一系列旨在逐渐提高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的水平,并且正确的评价政府机关的公务员的工作实绩,规范其行政行为,转变机关作风,不断的优化执政的环境的绩效管理一个系统的工程,通过不断的探索和更加深刻的实践,广州市地方政府的绩效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最近几年,广州市各地方政府已经基本完成的各项绩效考核指标,并且同时呈现出逐渐递增的趋势。以广州市为例,从经济的指标上来看,截止到2009年的第二季度末,广州市地区生产总值增长了有1373.4亿,与以前相比同期增长0.8%,增长的幅度更是比前一季度提高1个百分点之多。2008年广州市实现了地区生产总值2868.2亿,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3.2%。不仅仅广州市地方政府的政府绩效管理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从广州市的社会指标上来看,全市各地方政府的环境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广大的民群所关注的孩子上学难生病就医难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得到了十分有效的缓解。比如说,在就业这方面,各地方政府通过不断的坚持和改善就业的大环境,逐渐的增加一些就业渠道,帮助下岗人员解决再就业的难题,在经历了国家体制改革下的大规模失业后,广州市地方政府从业的人数稳定并且同时还有上升的趋势。除此之外,计划生育和安全生产以及党风的廉政建设等等基本完成有的甚至是超额完成考核指标任务,人民生活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社会关系也更加的和谐和稳定,大体上实现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4.1、初步形成绩效管理的社会环境

随着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就为广州市地方政府实施绩效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民主环境,随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和民主意识的渐渐的提高,群众们参与政府的管理的积极性渐渐增强,社会群众不仅仅支持广州市的政府绩效管理,并且同时也开始参与到政府的绩效评估中来,然而大量的公务员对绩效管理有了十分深入的认识。基层的公务员可以从绩效评估中的看到自身和别人的差距,但是高层的公务员就是通过绩效评估更加深刻地实现对下层的一种管理。

4.2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绩效考评机制

绩效考评机制在西方的国家的成功应用为广州市地方政府提供了十分宝贵的实战经验,各个地方政府也在不断的从国外的成功的事例中吸取一些可取的经验,还从其他的优秀的省市引用一些可以借鉴的措施。它是将引入市场机制作为其基本的特征,把顾客的满意程度和政府绩效真正的联系起来,用科学并且合理的绩效评估机制来考评干部,对各单位还有各个部门还有其工作人员进行一个综合的考评,这就使服务行政和绩效评估两者紧紧的结合在一起,就能够从制度上来保证广州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品质的不断的提高还有服务行政的实现。与此同时,广州市绩效考评机制的实施在不断提高广州市政府的行政服务意识的基础上也同时渐渐的降低了其行政的成本,也提升了行政的效率,特别是在应对当下的全世界性的金融危机,接连不断的自然灾害的形式下能够凭借十分有限的资源来提供更多和更加优质的服务。

4.3形成了初步的绩效管理地方法规

最近几年来,广州市地方政府的绩效管理的法制性建设也取得了十分重大进展和突破。广州市同时也出台了国内首部政府绩效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此条例经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4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09年7月12日准予批准,从2009年10月1日起进行具体的施行。广州市政府的绩效管理条例将政府的绩效管理大致的划分为四个主要的阶段:绩效计划制定、计划执行与日常监测、绩效评估、绩效考核结果运用与问责。该法首次将自身的建设纳入到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内容当中,使它和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四方面内容构成,这样就可以综合的和正确的来评估各个部门的工作效率以及其效能,着也就体现了对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同时也明确了政府的绩效评估是一个较为长远的法制原则。该法规也同时规定,社会组织能在没有受到政府的委托的情况下独立的开展对政府还有涉及其部门的绩效评估,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定社会的第三方民间机构来加入到政府的绩效评价中来,这也是一个很重大的突破,广大的人民群众能合法并且自愿的参与到政府的绩效评价过程中来,这是广州市的一个大胆的创新。

五、广州市政府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广州市市政府通过把效率和民主相结合来改进广州市政府绩效,在公民参加的情况下,公民可以拼接他们的社会主人的角色来对政府提出一些可行的要求,不断的督促我市的绩效管理的发展,同时广州市的市民也可以帮助政府机构解决一些重要的问题和议程,提出更加切实的解决方案。这样不仅可以帮助政府解决问题,也可以提高广州市政府在市民眼中的地位。总的来说,评估广州市的绩效管理一定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5.1、政府绩效管理观念落后

广州市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的实施已经取得了相当明显的效果,政府的公务人员的绩效管理理念也已经得到了一些进步,然而要完全的理解和运用以及不间断的更新政府的绩效理念还是有一定的困难的。第一,地方政府的服务意识不是特别的强烈,比较淡薄。最近几年,广州市地方政府的绩效管理不断的完善和进一步的深化,政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也已经渐渐的发生了转变,管理的方式也从传统的管制型政府逐步的转向服务性政府,但是从总体上来说,广州市的地方政府的服务意识没有完全的发生转变,仍然存在着强势的政府,弱社会的政治格局没有完全被打破。政府的人员不能正确的意识到自己所扮演的角色,所以在很大的程度上以致都处于很高的位置。第二,广州市的地方政府工作人员有的甚至对自己的职责不是很清楚。地方政府中,政府的工作人员不能充分的发挥足够的职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相互推脱和工作不积极的问题,进而造成了任务不能够按时完成或者是完成质量不高的现象,这同时也间接的导致了政府工作效能不高。 5.2、目标管理有待改进

目标的管理在政府的绩效管理中同时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目标管理是和过程管理相对应的管理模式。对于这样一个完整的管理来说,过程和结果着两者都是十分重要的管理环节。目标管理是一个包括实施管理、管理目标、评价和信息反馈这三个基本的环节的管理过程,如下图所示。所以,目标的管理在绩效管理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目标管理的三个环节

5.3、公共服务品质较差,公众满意度较低

公共服务的品质较差,从而导致了公众的满意度不断的降低,这在很大的程度上进一步导致了各级政府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的时候并且难以主动的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来提高社会公众的满意度。比如:在政府部门在处理一些事情的时候,社会的公众普遍都抱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即使在涉及到社会公众的自身的利益时,例如在城市拆迁的这个问题上,一些当地的政府部门也很难去照顾到大多数的社会公众的满意程度,这同时也恰恰说明了公众满意这一价值取向的曲解。因为没有能够及时的提供高质量的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进而使得公众的满意度以致都保持很低。

六、总结

目前,我国处于行政管理的体制改革和深化的十分关键的时期,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在法治政府的目标下,己经取得了很大进展。然而,因为广州市政府绩效管理从无到有,政府机构的改革也处在一个过渡的时期,政府绩效管理的内容和评估的价值取向等等体系都不是很完善,从某种程度上说有着很强的盲目性。所以,就要保证广州市的绩效管理的改革一定要深入的发展,以致不至于中途夭折或者是停顿,与此同时也必须让绩效管理改革逐渐的实现制度化和法制化,来保证改革的连续性。本文以广州市政府为例子,通过对广州市的政府绩效管理的现状和制约等等方面的因素的综合分析,对广州市政府完善政府绩效管理进行了一个模式化的设计。由于笔者的经验和水平是有限的,可能在理论的阐述和实践的经验上都存在着大量的不恰当的地方,因此对这些方面的问题没有能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希望今后在这些方面再做努力。

七、参考文献

【1】王喜明:《论我国政府绩效管理中的问题及其克服》,《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5 年第 5 期。

【2】刘旭涛,许铭桂:《论绩效型政府及其构建思路》,《中国行政管理》,2004 年第 3 期。

【3】孟蕾:《我国电子政府的绩效管理》,《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年第 2 期。

【4】徐瑾:《当代西方“新公共管理”对我国政府行政改革的启示》,《理论学习》,2001 年第 8 期。

【5】李守欣:《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清华大学硕士论文集。

【6】臧乃康:《政府绩效的复合概念与评估机制》,《南通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 年第 3 期。

【7】蔡立辉:《西方国家政府绩效评估的理念及其启示》,《清华大学学报》,2003 年第 1 期。

【8】张燕君:《美国公共部门绩效评估的实践及启示》,《行政论坛》2004年第 3 期。

【9】彭国甫:《对政府绩效评估几个基本问题的反思》,《湘潭大学学报》,2004 年第 3 期。

【10】蓝志勇:《美国公共学科的发展轨迹对中国的启迪》,《中国行政管理》,2006 年第 4 期。

【11】黄文菊:《英国公共部门绩效评估实践述评》,《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4 年第 1 期。

【12】王锦远,孔令德:《政府绩效评价之误区》,《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 2 期。

【13】张小玲:《国外政府绩效评估方法比较研究》,《软科学》,2004 年第 5期。

【14】栾凤廷:《西方国家公共部门实施绩效管理的制度基础》,《行政论坛》2004 年第 7 期。

八、致谢

写学位论文是艰辛但有却充实的一个过程。艰辛在于,即使经过四年的学习,但是自己的专业知识仍然十分的有限,对于要求水平很高的学位论文理解又不到位的地方。充实在于,在论文的资料收集、整理、撰写直到完成论文的这段时间里 ,在学术的规范、理论的修养、思维的能力与做人做事等多方面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所以这段努力的时光将会是我一生中最难忘的。还有母校的图书馆、校园都将成为记忆中记忆长存的画面,因为它们给予了我心灵的温暖与前行的力量。

此外,本文的写作过程得到多位老师和同学们的帮助,借此机会,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我要把最深的感谢献给我的父母,感谢父母二十多年来不计回报的付出。不管我做出了什么样的决定,他们都一直默默地支持我,他们是我最大的精神支柱。正是他们在生活上的无私奉献和在精神上的无限支持,坚定了我追求理想的执著,赋予了我探索未知的勇气。

衷心地感谢在百忙之中评阅论文和参加答辩的各位专家!教授!

推荐第8篇: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综述

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粤府〔2015 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 其中:

(一) 政府债务,指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包括: 1.一般债务。指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债务。

2.专项债务。指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债务。

3.项目有一定收益 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其他部分列入专项债务。

(二)政府或有债务,指政府或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各种方式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以及公益

二、三类事业单位经同级政府批准所举借的债务。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 各级政府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 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政府债券转贷额度分配及违规举债责任追究实施决策管理。财政、组织、发展改革、审计、法制等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 ,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实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额度分配、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监控信息。

组织部门负责将政府性债务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将是否超出地方财力和债务风险可承受范围作为确定年度投资规模的主要考虑因素,从严审核高风险地区的新开工项目。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法制部门负责对政府或部门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进行审查。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负责编制债务预算建议计划,依法依规使用债务资金,做好债务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遵循规模合理、责任明确、风险可控、使用规范的原则 。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六条 市、区政府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按程序向省政府申请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包括融资平台在内的任何企事业单位等举借。除财政部门外,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

乡镇不得举借政府债务。

第七条 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分别实行余额限额管理。市本级、各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余额限额,由市财政部门在省政府批准的全市限额内,根据各地债务风险指标、财力状况、税收占比等情况,按因素法测算,并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市、区政府不得突破上级批准的限额举借债务。

第八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按照 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要求,结合上年度债务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编制本单位的债务预算建议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附下年度拟举债项目的立项批文、分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建设资金来源及偿债资金来源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向省政府申请代发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向省政府申请代发专项债券融资。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在省财政厅下达我市的新增政府债券限额内,提出市本级、各区的政府债券限额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债务资金使用单位上报的债务预算建议计划,在经批准的债务余额限额及新增政府债券限额内制订本级的债券代发计划,经本级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债券代发规模下达有关区财政部门 。

第十二条 市本级、有关区财政部门分别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债券代发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 对已按照财政部规定进行清理甄别、经批准纳入预算管理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政府债务,市、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向省财政厅申请发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债务结构。

第十四条 对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获得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2014年9月21日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若政府债券无法满足后续建设需求,允许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取贷款。

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且合同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 融资平台公司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在后续借款与前期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一致,且确保借款合同金额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上述按合同约定继续提款及重新修订借款合同纳入市、区的年度债务收支计划,其融资规模纳入年度债务余额限额管理。除符合上述规定外,从2015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不得通过政府债券外的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包括融资平台在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第十五条 公益

二、三类事业单位举借债务的,举债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所举债债务由举债单位经营收入归还,不得将偿债责任转嫁给财政。申报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融资可行性分析,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资金来源、融资方式、经营分析与预测、投资回报、风险因素等;

(二)偿债能力评估,包括偿债计划和偿债资金来源等;

(三)书面承诺所举借债务不需财政归还。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的融资支持性文件,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对于依法需要政府或其部门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单位(举债单位)向担保单位提出申请,担保单位主管部门征求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三章 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市、区政府要将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将政府债务的还本付息、债务资金安排的支出,按资金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般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性支出和适度偿还存量政府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违规修建楼堂馆所和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需调整一般债券资金使用项目的,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专项债券资金要严格限定用于发债对应的具体项目,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 制, 项目法人对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对政府债务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结果应作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债务预算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和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债务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债务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应按照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建立完善绩效管理制度,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区别落实偿还责任。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偿债资金,按照偿还计划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按时足额归还。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偿还,必要时可通过调入政府性基金和国资预算资金偿还。专项债务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政府或有债务的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协议约定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政府或有债务纳入监管范围, 举债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敦促偿债主体及时偿还债务。

对于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并相应追究原偿债主体责任,扣减有关经费;必要时,采用法律手段追收财政代还款项。对于未按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的,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偿还,也不得纳入政府债券置换范围。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对已经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存量债务,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制定偿债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对其举借的政府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市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如区政府未能按时足额归还上级转贷政府债券的本息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年度终了仍未归还的本金、利息和罚息,由市财政部门从该区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助款中扣款,或通过财政收入调库的方式抵扣归还。

第二十六条 各区政府要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债务违约责任追究机制。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动用偿债准备金、压缩一般性支出、处置可变现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债务偿还。区政府确实无法偿还政府债务的,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政府债务风险预警

第二十七条 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各地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市本级、各区的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市、区的债务风险状况,并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

第二十八条 风险预警结果作为确定市、区政府债务余额及新增债务的主要依据。列入债务高风险地区的,原则上不新增债务余额。

第二十九条 债务高风险地区在市政府批准的余额限额内,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新增债务项目或新增债务支出,应由区政府及区财政部门按明细项目逐项向市政府及市财政部门报备。

第三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要定期将财政部通报的政府债务风险情况通报本级各政府债务监管职能部门。各监管职能部门在党政考核、项目立项、信贷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从严控制,并配合做好债务相关信息共享工作。

第六章 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区财政部门、市直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应当在每月4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上一月份的政府性债务统计表(区属单位按区财政部门要求时间报送),市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及时审核、汇总上报政府性债务统计情况等报表。

第三十二条 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债务情况、相关表格及重要事项说明,应在批准后20天内由市、区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和单位债务相关情况及表格, 应在批复后20天内由各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开,主要公开债务的“借、用、还”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并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第三十三条 组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政府性债务管理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明确责任落实,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强化教育和考核,防止急于求成,对盲目举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对不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政府性债务资料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规定举借债务、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改变债务预算支出用途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府办公厅分别于2014年3月14日、2014 年7月23日印 发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区、县级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穗府办函〔2014〕3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施行〈广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4〕37号)和 2014年7 月17日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建委、水务局、审计局、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广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穗财债〔2014〕112号)同时废止。

推荐第9篇:广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第18号)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论证咨询、配合处理质疑投诉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广州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评审专家入库审核、聘用、培训、考核等工作,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协助市财政部门做好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的评审专家监督、考核工作。

第四条

评审专家的遴选条件和权利、义务,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评审专家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聘、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协会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评审专家申请人应首先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www.daodoc.com)申请注册,申请评审品目范围应与本人专长相适应,申请人需同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广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

(二)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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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制度,评审专家以个人身份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检验复审主要内容为: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或其他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五)市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检验复审通过的评审专家予以续聘。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的评审专家,市财政部门解除资格聘用。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评审专家,不再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所需专家经“广州市政府采购网”信息化平台采用“网上远程抽取、自动语音通知”的方式随机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预先指定抽取对象,干扰专家库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市及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特殊评审和咨询专家的选取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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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隶属关系的;

(三)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进口产品或采购活动前期论证和咨询服务工作的;

(四)评审委员会成员之间具有配偶、近亲属关系的;

(五)两名以上的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

(六)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签订市财政部门统一制订的《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成员承诺书》。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应遵守承诺,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结果公告时公开评审专家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由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支付评审专家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视情形予以通报批评:

(一)在项目评审活动中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迟到或早退,以及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席,影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

(三)故意泄露或隐瞒与从事政府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信息的;

(四)违反评审现场纪律,情节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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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

(九)违反评审现场纪律,拒不改正的;

(十)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十一)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十二)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影响评审活动进展或评审结果,情节严重的;

(十三)其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不良记录或通报批评的,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者,解除评审专家资格聘用。

第二十四条

解除评审专家资格聘用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向评审专家本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二十五条

通报批评和解除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二十六条

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定期反馈制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每月对评审专家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对有关评审专家做出准确、真实评价,并及时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积极参加评标工作,忠于职守,表现突出的,由市财政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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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

发布时间:2008-04-21 21:22:57

穗发改投资\\[2005\\]3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建委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监察局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附件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决定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某个公益性建设项目后,

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建设管理方式。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交通、水利等公用事业项目;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项目;5.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项目业主负责相关配合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建制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自管:

(一)市财政性资金投资低于5000万元;

(二)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下;

(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

(四)项目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且要求实行自管的申请事先得到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自管或代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七条 代建单位的选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代建费用估算超过50万元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八条 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招标手续,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双方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签订《代建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和目标;

(三)双方的职责;

(四)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六)目标控制奖惩与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项目业主提供《代建合同》约定工程总投资3%~10%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应视项目不同情况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

第四章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三)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根据不同项目情况,由市政府授权的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代建单位的竞争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与项目业主应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五章 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主要如下:

(一)申请与审批立项。由项目业主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立项申请,所附项目建议书应增加建设管理形式的章节,阐明采用代建制或自管的理由和依据,采用代建制时须提出代建单位确定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建议。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批立项,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以及建设

管理形式(代建制)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等内容。

(二)签订《代建合同》。代建项目立项后,以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业主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建单位招标,并由项目业主根据招标结果,以被代理人身份与作为代理人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直接与代建单位商定《代建合同》,并由项目业主以被代理人身份与作为代理人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三)编制与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业主组织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四)编制和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并按程序报审。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和考核代建单位的依据。

(五)推进其他前期工作。由代建单位提供前期工作服务,其中涉及项目产权的手续应与项目业主一起办理。

(六)实施建设。由代建单位代表项目业主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设期间,代建单位可以直接以招标人身份组织工程招标、以甲方身份签订和履行有关工程合同。

(七)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并由代建单位将全部资料、设施交付项目业主使用。

(八)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代建工作结束。

第六章 代建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在项目决策阶段,与项目业主共同组织设计优化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策划;在项目实施阶段,代表项目业主进行设计管理、招标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具体如下:

(一)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1.会同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报批;

2.负责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组织勘察设计,并办理有关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排水、排污、交通、消防、供水、供电、煤气、人防等审查报批手续;

3.负责其它有关前期协调工作。

(二)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1.负责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与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批报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

2.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

3.若在建设中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引起工程超规模或超概算时,组织提出变更方案上报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由其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和审批;

4.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三)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

(四)负责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法》行使建设方(甲方)权力,履行建设方的职责和义务。

(五)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

1.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并报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审定;

2.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建成;

3.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上报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报表和存在的问题;

4.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

(六)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

1.按照国家、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项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2.对工程质量负责,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并及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3.负责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

4.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1.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招标时应设定合理的投标限价,施工时应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2.负责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直接向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支付,或报项目业主办理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建成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

3.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有改变工程投资控制范围的调整意见和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供投资增减情况分析报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并根据经审批的投资增减情况商项目业主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

4.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八)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九)负责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

(十)负责设立项目基建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十一)负责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

1.负责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

范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

2.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向项目业主移交有关图文资料、帐目,以及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

3.负责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解决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

4.自项目总体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业主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二)负责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十三)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七章 项目业主的职责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负责在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指导下,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定代建单位,并通过《代建合同》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全面交由代建单位负责。同时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按照项目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并参与项目所有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二)负责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批手续,负责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和监理等招标的配合和监督工作。

(三)参与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四)负责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并按合同约定付款。

(六)参与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并会同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章 代建费用

第十六条 代建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代建费用应按财政部门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取费。通过招标选定代建单位的,代建费用可以考虑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商项目业主在代建单位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由此两种方式确定的代建费用,均不能超出如下限额标准:

(一)立项批准投资估算低于1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投资估算值×2%”的公式计取。

(二)立项批准投资估算高于1亿元、低于5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20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1%”的公式计取。

(三)立项批准投资估算高于5亿元;低于10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60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的公式计取。

(四)立项批准投资估算高于10亿元、低于20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85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3%”的公式计取。

(五)立项批准投资估算高于20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115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的公式计取。

第十七条 代建费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因政府或项目业主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20%以上时,代建费用可参照十六条规定及原计费方法作相应调整。

第九章 奖惩规定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业主可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十九条 在完成对代建项目的稽察、审计和监察后,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业主可依法终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方案,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造成工程决算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因工作疏忽、过失,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负责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如出现需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项目业主作出赔偿的,项目业主可在赔偿额确认后的15日内,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收取赔偿金,履约保函金额不足则相应扣减代建费用,代建费用不足则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项目业主所收取的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项目业主有权扣除代建费用的10%。

第二十四条 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概算有节余,节余资金的10%以内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并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核准后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具体代建奖励金的取费比例,视不同项目情况,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商项目业主在代建单位选定前确定。

代建奖励金由市财政性资金和项目业主自筹资金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第11篇:广州市委市政府向全体市民发感谢信

广州市委市政府向全体市民发感谢信 感谢信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在举世瞩目的2010年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圆满成功之际,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举办第16届亚运会和首届亚残运会,是我国继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后又一重大国际盛事,办好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各族人民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省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持下,广州举全市之力,万众一心、攻坚克难、卓越精细、无私奉献、大爱无疆,成功举办了一届高水平、有特色的亚洲体育文化盛会,倾情演绎绎了“激情盛会、和谐亚洲”和“我们欢聚、我们分享、我们共赢”的办会理念,全面兑现了向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圆满实现了“两个亚运同样精彩彩”的奋斗目标,赢得了亚洲各国各地区的高度赞誉。 在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举办期间,全市人民识大体、顾大局,全力支持、广泛参与、无私奉献。以“迎接亚运会,创创造新生活”为主题,深入开展“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创平安”活动,形成“人人都是东道主、个个都是志愿者”的良好氛围,保证了赛场场热情友好,交通安全顺畅,市容整洁优美,保障优质高效,服务周到细

致,社会欢乐祥和。特别是在推进“十年大变”工程中,全体市民充分理解,克克服困难,忍受“阵痛”为迎亚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创造了有利条件,提供了有力支持,顺利实现了“天更蓝、水更清、路更畅、房更靓、城更美”的目标标。全市人民用心血和汗水浇铸了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的丰碑,用热情和努力树立了广州的良好形象,为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成功、精彩、圆满、难难忘作出了重大贡献,为国家赢得了崇高荣誉,在亚运史上谱写了光辉篇章。历史将会永远铭记全市人民的辛劳和奉献!

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的成功举办,极大地促进了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极大地增强了城市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有效地改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有效地激发了人民群众的热情和斗志,为广州的发展留下了丰富的物质遗产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我们要以成功功举办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为新的起点,全面总结办会经验,努力把办好两个亚运的成功做法转化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长长效机制,弘扬“敢想、会干、为人民”的亚运精神,进一步凝聚全市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全省“首善之区”,让全市人民生活更加加美好幸福而努力奋斗!

祝愿全市人民幸福安康!

祝愿广州的明天更加美好!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0年12月23日

第12篇: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购文件编制应体现信息公开、竞争择优导向

(一)采购文件按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编制,应合法、规范,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

(二)采购需求及子包(标段)的设置应从实际需要出发,技术和商务条件设置合理,确保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充分的竞争。不得以随意提高门槛和设置地域限制等手段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进行奢侈采购。

(四)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应当由采购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修改意见,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人应当予以纠正。

(五)属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制定前应进行预公示或对采购需求组织专家论证。

(六)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金等条件限制中小微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七)技术指标应具有共通性、普遍性,可按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设置,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产品或生产厂商。非国家有关职能机构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等规定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八)不得以不合理的特别授权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者差别待遇。确需设置厂商或经销商等特别授权的,应在采购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分值设置不能超过综合评分总值的3%,且不得设置为资格性条件。

(九)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对供应商的业绩和相关人员配备的要求应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原则上只需提供一个同类项目经验(附上合同)。将业绩或相关人员配备要求作为评分因素的,应编制近年完成同类项目一览表,年限、金额应明确细化;编制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览表,具体人员应量化、细化。

(十)商务分权重不得高于技术分权重,项目经验分值不超过商务总分的25%,现场演示(含提供样品)分值不超过总分值15%,与项目无关的资质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十一)采购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技术指标或资质至少应当有三个品牌型号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能够完全响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可由多家供应商参加竞争,但只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由多家供应商参加竞争,作为不同供应商计算。

(十二)评分标准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予以量化,不能精确量化的应设置合理的范围。统计评分结果时,有5名以上(含5名)评委的,商务、技术(服务)分应先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该规则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告知评审专家。

(十三)重新组织采购的项目,原则上应降低门槛或缩减其他限制性条件以扩大竞争范围,如提高资格条件或其他评审标准的,采购人应具体说明改变的理由。

(十四)采购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1%;设有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设有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期限不得超过质量保证期。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方式。

二、采购文件中主要内容格式条款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采购文件一般应当包括 “编制和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须知、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采购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款、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等五部分内容。

(二)采购文件应设置重要格式文件样本。相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逐步推广统一规范的采购文件格式。

(三)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并细化有关采购需求标准、报价内容及要求、评标成交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其中符合性审查中要求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前以“★”等醒目标识予以明示;没有标明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凡打“★”号的必须完全满足指标,要集中统一列入《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供应商应一一响应,评委应逐一核对确认。非实质性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可规定允许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和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办法和评分标准。

(四)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并提供支持材料,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按照不完全响应或者完全不响应处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围串标的,移送监管部门查处。

(五)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已参与联合体的供应商,不得再单独作为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也不得再与他人组成另外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六)评审活动开始后,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不得再擅自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尤其是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中标成交标准、实质性条款等内容。

4 竞争性谈判文件,每次报价必须对所有供应商公开唱出,不得进行内部唱标或者只对评审委员会进行唱标。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分轮对采购需求和谈判要点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谈判需按照先商务和技术条件、后价格的顺序进行。如谈判小组没有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增加新的需求,后一次报价不得高于或者等于前一次报价。

(七)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接受作为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供应商。

(八)采购文件应列出采购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九)采购项目有特殊条件要求的,采购信息公告应明确、完整披露,资格审查应在发售采购文件前完成。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采购品目自动进入广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十)采购文件中需准确界定采购品目类别,评审专家的抽取应与采购品目相匹配。

(十一)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1.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2.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3.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5 4.评审委员会中,同一任职单位评审专家超过二名的; 5.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

6.参与采购文件或进口产品论证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响应无效:

1.供应商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2.采购响应文件没有供应商盖章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名的;

3.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条件的;

4.采购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虚假响应的; 5.采购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采购文件中带“★”号的条款或指标的;

6.供应商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和其他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没有按采购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

7.供应商报价不确定或超过采购文件中列出的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

8.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的;

9.联合体的供应商未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的;

6 10.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

11.评审期间,供应商没有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经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采购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12.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的;

13.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响应无效的。 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发现供应商有实质性不响应采购文件的,应现场告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十三)中标人(成交人)数量严格按采购文件明确的数量推荐。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报价高于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报价20%以上的,原则上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不得随意放弃中标资格。

(十四)评审结果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采购人及时确认采购结果,确认后,代理机构应同时将评审结果公告在指定媒体发布。

三、采购信息公告应规范,并有合理的时间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合法、真实,充分公开,内容一致。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在广州政府采购网和其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报刊或网络等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二)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公告不得少于二十日、邀请招标

7 资格预审公告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及询价信息公告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网上竞价除外)。采购流程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或推后。

(三)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为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止。

(四)在广州政府采购网上填制采购清单、发布采购公告和从我市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项目视同政府采购项目,应执行相关规则;除国际招标外,未在广州政府采购网上填制采购清单、发布采购公告和从我市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项目,属于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评审结果不得作为政府采购法定支付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非法定政府采购项目,应一并贯彻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

四、政府采购文件应体现政策功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一)政府采购应体现国家政策。

政府采购原则上要采购国货。采购人如果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需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后需在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注明“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不得排斥本国产品供应商,最终采购本国产品或进口产品由评委评定。

对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节能要求应作为实质性响应

8 指标。对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按有关规定给予评审优惠。

(二)需要保障本地化服务能力或售后服务的项目,对广州市注册企业、在广州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地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应在评分细则中予以明确。

(三)能提供广州市纳税(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证明的,可适当给予评审优惠。

(四)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

五、对质疑与投诉方面的约定

(一)采购方应重视处理各类质疑及举报、控告事宜,做好解释、协调工作。对进入法定环节,有处理责任的事项,代理机构可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对质疑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质疑事宜作出明确、实质性的答复。

(二)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质疑投诉受理机构和主张权利期限。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受理内容、时间节点等重要内容逐项列出,对超出约定期限的视为放弃权利。属于区、县级市的项目,应标明受理投诉的具体同级财政部门。

(三)明确供应商权利救济应遵循的法定程序,对由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等渠道转送的案件,参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处理。

六、监督检查

(一)本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广州市采购文件编制意见》的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和处理采购事宜,不得编制与《广州市采购文件编制意见》不一致的采购文件。

(二)采购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和使用的采购文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全市通报。

(三)经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控告、投诉和采购监管部门的检查,发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广州市采购文件编制意见》要求编制采购文件,由采购监管部门责成其限时修改采购文件;拒不改正的,由采购监管部门对其通报批评;采购文件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13篇: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决定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某个公益性建设项目后,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建设管理方式。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交通、水利等公用事业项目;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项目;5.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项目业主负责相关配合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建制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自管:

(一)市财政性资金投资低于5000万元;

(二)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下;

(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

(四)项目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且要求实行自管的申请事先得到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自管或代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七条 代建单位的选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代建费用估算超过50万元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八条 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招标手续,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双方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签订《代建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和目标;

(三)双方的职责;

(四)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六)目标控制奖惩与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项目业主提供《代建合同》约定工程总投资3-10%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应视项目不同情况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 第四章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三)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根据不同项目情况,由市政府授权的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代建单位的竞争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与项目业主应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五章 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主要如下:

(一)申请与审批立项。由项目业主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立项申请,所附项目建议书应增加建设管理形式的章节,阐明采用代建制或自管的理由和依据,采用代建制时须提出代建单位确定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建议。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批立项,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以及建设管理形式(代建制)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等内容。

(二)签订《代建合同》。代建项目立项后,以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业主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建单位招标,并由项目业主根据招标结果,以被代理人身份与作为代理人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以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直接与代建单位商定《代建合同》,并由项目业主以被代理人身份与作为代理人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三)编制与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业主组织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四)编制和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并按程序报审。经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和考核代建单位的依据。

(五)推进其他前期工作。由代建单位提供前期工作服务,其中涉及项目产权的手续应与项目业主一起办理。

(六)实施建设。由代建单位代表项目业主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设期间,代建单位可以直接以招标人身份组织工程招标、以甲方身份签订和履行有关工程合同。

(七)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并由代建单位将全部资料、设施交付项目业主使用。

(八)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代建工作结束。第六章 代建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在项目决策阶段,与项目业主共同组织设计优化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策划;在项目实施阶段,代表项目业主进行设计管理、招标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具体如下:

(一)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1.会同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报批;

2.负责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组织勘察设计,并办理有关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排水、排污、交通、消防、供水、供电、煤气、人防等审查报批手续;

3.负责其它有关前期协调工作。

(二)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1.负责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与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批报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

2.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

3.若在建设中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并引起工程超规模或超概算时,组织提出变更方案上报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由其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和审批;

4.其他设计管理工作。

(三)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

(四)负责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法》行使建设方(甲方)权力,履行建设方的职责和义务。

(五)负责工程进度的管理。

1.负责按照工期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总体计划,并报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审定;

2.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建成;

3.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分析、协调、平衡和调整工程进度,每月5日前向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上报上月有关进度的信息、报表和存在的问题;

4.其他工程进度管理工作。

(六)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

1.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条例和施工规范,以及对项目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2.对工程质量负责,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并及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3.负责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

4.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1.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招标时应设定合理的投标限价,施工时应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2.负责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直接向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支付,或报项目业主办理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建成后,负责工程结算和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工程尾款的支付;

3.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有改变工程投资控制范围的调整意见和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供投资增减情况分析报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组织实施,并根据经审批的投资增减情况商项目业主按程序申报调整项目概算;

4.其他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八)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九)负责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

(十)负责设立项目基建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十一)负责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

1.负责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

2.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向项目业主移交有关图文资料、帐目,以及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

3.负责解决工程竣工验收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并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解决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

4.自项目总体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业主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二)负责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十三)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第七章 项目业主的职责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负责在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指导下,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定代建单位,并通过《代建合同》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全面交由代建单位负责。同时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按照项目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并参与项目所有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二)负责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批手续,负责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和监理等招标的配合和监督工作。

(三)参与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四)负责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并按合同约定付款。

(六)参与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并会同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第八章 代建费用

第十六条 代建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代建费用应按财政部门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取费。通过招标选定代建单位的,代建费用可以考虑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商项目业主在代建单位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由此两种方式确定的代建费用,均不能超出如下限额标准:

(一)立项批准投资估算低于1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投资估算值*2%”的公式计取。

(二)立项批准投资估算高于1亿元、低于5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20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1%”的公式计取。

(三)立项批准投资估算高于5亿元、低于10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60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的公式计取。

(四)立项批准投资估算高于10亿元、低于20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85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3%”的公式计取。

(五)立项批准投资估算高于20亿元的项目,代建费用限额按“115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的公式计取。

第十七条 代建费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因政府或项目业主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20%以上时,代建费用可参照十六条规定及原计费方法作相应调整。 第九章 奖惩规定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业主可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十九条 在完成对代建项目的稽察、审计和监察后,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业主可依法终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方案,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造成工程决算超出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因工作疏忽、过失,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负责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如出现需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项目业主作出赔偿的,项目业主可在赔偿额确认后的15日内,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收取赔偿金,履约保函金额不足则相应扣减代建费用,代建费用不足则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项目业主所收取的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项目业主有权扣除代建费用的10%。

第二十四条 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概算有节余,节余资金的10%以内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并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核准后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具体代建奖励金的取费比例,视不同项目情况,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商项目业主在代建单位选定前确定。

代建奖励金由市财政性资金和项目业主自筹资金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第14篇: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7]27号 【发布日期】2007-07-06 【生效日期】2007-07-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

(穗府办[2007]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因人事变动,市政府同意对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名单如下:

主 任:谢宝怀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副主任:赵南先 市政府副秘书长

蔡国强 市监察局副局长

马国业 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室主任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5篇:广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关于实施第二轮市政府工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7]13号 【发布日期】2007-04-06 【生效日期】2007-04-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关于实施第二轮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接访

群众工作制度情况报告的通知

(穗府办[2007]1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关于实施第二轮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接访群众工作制度情况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六日

关于实施第二轮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接访群众工作制度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

从去年7月13日至今年1月25日,已顺利完成第二轮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接访群众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市领导批准,第二轮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接访群众地点改在各自单位进行,具体接访工作也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各单位紧紧围绕“规范信访秩序、加大督查力度、解决合理诉求”三个工作重点开展信访接待工作。经统计,29位局长(主任)共接待群众来访175批322人次(其中由本单位正职接访的28位,副职接访的1位),比第一轮接访总量批次上升34.6%,人次下降14.8%。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均能迅速调查核实,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结案率100%,信访人对处理结果普遍表示满意或认可。

二、主要工作成效

第二轮局长(主任)接访群众工作制度的实施总体情况良好,各委办局无论在领导重视程度、接访组织水平,还是实际接访效果上来看,都有了明显提高,工作成效显著,社会反映良好。

(一)精心制订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局长(主任)接访工作改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后,各单位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筹划,将接访群众日活动纳入议事日程,迅速制订领导接访群众的计划和方案,并切实做好相关组织落实工作。在接访场所布置、接访流程设置、信访事项处理、新闻媒体采访等各个方面都作出了具体工作安排,组织协调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加强对局长接访情况的检查、督促、指导工作,每一次局长(主任)接访日都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指导,掌握全面情况,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

各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宣传《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教育群众正确行使信访权利,引导群众依法信访,维护信访秩序,确保了局长(主任)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有序进行。

(二)信访工作融入具体业务工作,形成全局一盘棋。

市政府工作部门“一把手”接访群众,重视信访工作的实际行动直接推动了本单位信访责任制的落实。各部门都已建立局领导接待群众日制度,建立公共门户网站的单位还设置群众信访网页,接受群众咨询、投诉、监督。各单位领导积极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将信访工作融于日常业务工作中,实行信访工作内容向业务工作、业务处室延伸;工作方式向政务公开、主动服务延伸,形成了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

市建委、交委、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市政园林局、环卫局、卫生局等部门结合本单位对外业务审批、监督管理范围大、项目多的工作特点,实行“一岗双责”,工作人员既要负责处理行政业务工作,也要负责与行政业务工作有关的信访案件办理,将信访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为规范信访工作,各部门制定了《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信访工作规程》、《非正常上访突发事件处置方案》等信访工作制度,市公安局还制定了《新任处级科级领导干部到信访部门锻炼实施办法》。“一岗双责”促使各部门在具体工作中更加注重依法办事,从源头上预防信访问题的发生,更加注重化解信访矛盾,及时做好调处工作,从而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工作责任的目标。去年,市建委加大力度督促落实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使我市比建设部要求的时间提前了三个月全部完成清欠任务。针对岁末年初劳动纠纷多的特点,去年底,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金秋行动”,主动出击监督检查用工单位,及时处理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使因劳资纠纷引发的上访大幅度下降,社会效果明显。

(三)切实解决民生问题,化解矛盾纠纷。

各单位以“事要解决”为重点,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做到认真办理,加强督办,一抓到底。对一些跨部门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主动牵头,组织会办,妥善处理。对群众提出的信访要求,凡符合政策规定的,迅速落实解决;缺乏政策法律依据的,也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市公安局协调车辆、交通、税务等多个部门为信访人何丽欢解决了长达3年的办理有关车辆过户手续问题。市环保局对群众反映穗保公司占用解放中路金汇大厦的消防通道,每天中午及晚上押钞车装卸发出的噪声和排放的汽车尾气扰民的问题,立即进行现场调查,会同街道、交委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采取要求运钞车进入金库停车后关闭发动机再进行装卸,并协调金融单位落实2007年中搬迁金库等措施,彻底解决了这一群众反映强烈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信访问题。

(四)接访和预防相结合,实现信访工作新转变。

各单位在实施领导接访群众的同时,建立健全了定期排查、专项排查、重要敏感时期排查制度。及时了解群众的呼声,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和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使大多数信访问题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各职能部门的信访工作逐步实现“两个转移”:由被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向预测、防范并及时协调化解矛盾上转移;由对信访情况进行反映,向综合分析并提供决策建议上转移。

三、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局长接访日“冷热不均”现象继续存在。劳动保障、教育、人事、国土房管等部门的接访数量较多,而市安监局、市民族宗教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接访量均为零。

二是接访组织工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单位对上访群众的接访时间控制不严,碰到缠访、闹访户缺乏必要控制手段,导致接访时间过长,影响了对其它候访群众的接访。

三是接访场所的选址、布局有待进一步改进。有的在市政府大院内的部门没设专门的接待窗口,只能把信访群众带入办公室接访;有的单位接访场所只有一个出口且面积狭窄,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旦上访人情绪激动、行为激烈,场面难以控制,工作人员不能迅速疏散。

四、进一步做好局长(主任)接访群众工作的建议

实行市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接访群众工作已进行了两轮。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的实施,是我市结合信访工作实际情况,落实领导接访群众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受到广大市民的欢迎,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实行的效果很好,社会反响热烈,应坚持下去,形成信访工作的一项长效机制。为进一步做好局长(主任)接访群众工作,建议:

(一)将每月23日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接访日,接访领导扩大到部门正副职领导。

目前,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接访群众日制度已成为各部门的常规工作,纳入正常管理。为方便群众信访,形成全市整体效应,并与市长接听群众来电日衔接,建议将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接访日定为每月2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同时把局长(主任)接访日制度与各部门的领导接访制度相结合,将每月23日的接访领导扩大为部门的正副职领导,每位局领导接访群众每年安排不少于2次。

(二)认真做好接访群众的组织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接访群众工作由各部门自行组织,接访地点仍设在本单位。各部门要制定年度接访计划,按计划落实领导接访群众工作。并将其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各部门领导接访群众的具体安排,应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接访领导姓名、职务、分管工作等。

(三)完善督促、检查和情况报告制度。

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接访群众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负责检查落实。信访局要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各部门领导接访后3个工作日内将接访情况报市政府,抄送信访局。由信访局定期将情况综合报市政府,并定期对各部门落实领导接访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四)改善接访环境,完善处置信访突发性事件的预案。

各部门要重视接访场所的建设,设立固定的接待室。要加大投入,按有关要求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为群众提供一个舒适的接待环境。在市政府大院内的部门,如确实无条件的,可在大院外的本部门内设单位设立接待室,接待上访群众。

各部门要制定处置信访突发性事件预案,加强与公安、维稳、调解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妥善处置异常上访行为和突发性群体事件。各级公安部门要派出足够的警力,维持好接访秩序,确保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

二○○七年四月二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6篇:广州市政府拟再借债292亿 六成投入地铁

广州市政府拟再借债292亿 六成投入地铁

预计到年末市本级负有偿还责任债务逾1496亿元,逼近风险警戒线

■关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新快报记者 占文平

广州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规模还在扩大,去年比前年多了273亿元;今年拟再借债292.06亿元,借债规模扩大20亿元。预计到今年底,市本级债务率和偿债率将分别为98.48%和19.59%,接近债务风险警戒线(分别为100%和20%)。昨日召开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市财政局局长袁锦霞作了相关报告。

去年末市本级政府债务规模逾1416亿

按照审计署的规定,政府性债务一般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三类。去年7月,市财政局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称:截至2012年末,广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1738.37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1143.1亿元。

昨日袁锦霞披露:截至2013年末,广州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1416.36亿元。也即,过去的2013年,广州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较2012年增加了273.26亿元,增幅为23.91%。

袁锦霞汇报称,2013年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共归还本息265.73亿元,市本级财政综合财力为1524.73亿元,据此计算,2013年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92.89%,偿债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当年还本付息额/综合财力)为17.43%。

预计年底逼近风险警戒线

市财政局表示,2014年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计划举借292.06亿元,另须归还本息297.72亿元(未考虑提前还债),预计到今年末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1496.91亿元。

根据2014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案,预计2014年市本级综合财力为1520亿元。据此计算,到今年末,市本级政府债务率和偿债率分别为98.48%和19.59%。逼近风险警戒线(分别为100%和20%)。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后年争取下降76%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要求,市财政局还汇报了债务化解工作情况。

袁锦霞透露,根据“谨慎举债、科学用债”原则,经摸查统计轨道交通建设、污水治理、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重点城市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的资金需求,提出了2013年下半年—2016年举债计划,起草了报告,将于近期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28日《学习时报》刊发的署名文章中,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表示,广州将在守住经济增长底线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控城市金融风险,到2016年争取存量债务总额下降62%,其中政府负有偿还债务余额争取下降76%,化解债务风险。

■重点关注

地铁总公司计划融资172亿

是政府举债总额的近六成

今年借的债都准备怎么用?市财政局称,292.06亿元的举债主要用于土地储备开发、工程结算以及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记者发现,地铁总公司计划融资172亿元,占市本级融资总金额的58.89%。

1.市城投集团该集团投资的历史城建项目应付未付工程结算款84.21亿元,根据结算进度及资金筹集情况,2014年计划融资11.41亿元,支付工程结算款。

2.市水投集团该集团2014年计划融资19.65亿元,用于支付亚运治水项目(污水管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调水补水、治理水浸街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结算款。

3.市地铁总公司根据地铁建设计划,2014年资金需求401亿元,包括轨道交通六号线、九号线、十一号线等地铁线路及环岛新型有轨电车系统、广从快速路、城际轨道等项目。为筹集地铁建设资金,该司计划融资172亿元。

4.市土地开发中心2014年计划融资85亿元,用于广州造纸厂、琶洲地区、广州国际金融城起步区员村地块、金沙洲地块、广州航空产业基地等地块土地储备。

5.地方政府债券预留4亿元举债额度,具体项目待省下达广州市额度后另行研究。上年末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单位:元)

市城投集团468.54亿 市环境公司12亿 市水投集团239.39亿 市交投集团123.15亿 市地铁总公司449.74亿 土地开发中心98.87亿 地方政府债券23.1亿 其他单位1.53亿

市本级合计1416.36亿

第17篇:某年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主任度述职报告

XX年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主任度述职报告

XX年3月,根据组织安排,我被派任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在这一年里,我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围绕我市“一三五八”发展战略和“四个年”建设活动的总

体安排,团结带领办事处工作人员,本着招商引资、对外宣传、政务接待、信息传递、协调服务和维护社会稳定“六大”职责,以招商引资为主线,加强自身学习,强化内部管理

,力促项目引进,积极、主动、创造性的开展各项工作,以实际言行履行应尽的职责,尽到应尽的本份,起好应有的作用,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一、工作表现

1、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政治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结合工作和自身实际,自觉学习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的十八大精神,学习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

全会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学习省委九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学习杨善洲同志坚定信念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牢记宗旨一心为民的公仆情怀、鞠躬尽

瘁不懈奋斗的崇高境界和大公无私淡泊名利的奉献精神,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着重解决自己在思想、作风、能力素质与科学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具体问题,做到学有所获、学有

所用、用以见效。通过学习,进一步端正了认识,增强了党性,改进了作风,提高了政策水平。

2、团结互助,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民主意识。始终围绕我市“一三五八”的发展目标和“四个年”建设活动的总体要求,找准自身定位,端正自身态度,服从组织安排,做到思

想同步、目标同向、工作同力,不回避矛盾,不上交矛盾。与工作人员之间经常沟通,交流思想,互通信息,相互帮助,对工作人员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正面提出,做到讲大局

,讲原则,讲党性。始终按照工作程序和自身的工作权限履行职责,及时汇报思想和报告请示重大问题。始终调动干部队伍的积极性,发挥团队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心往一处想,

劲往一处使。始终坚持在集中讨论、反复酝酿、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团结同志,不搞特殊,不脱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

3、勤奋务实,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XX年,面临履新后远离家乡、业务不精、环境不熟等各方面的工作压力,始终坚持“四个特别”的要求,做到态度不抱怨,激情不减

小,工作不懈怠,用最大的心,尽最大的力,开动脑筋,履职尽责,强化内部管理,建立政企关系,钻研产业发展,收集项目信息,促进项目引进,协调项目落地,千方百计帮助

乡友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4、清正廉洁,起好表率作用。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时刻警钟长鸣,通过对省委书记刘奇葆在省纪委九届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纪条规的

学习,不断加强自己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针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特别是涉及权、钱、人方面的问

题,组织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办法和措施,并带头遵守,不打折扣,严守党纪国法,不为名利所累,不为人情所忧,不为金钱美色所迷。

二、工作成效

1、熟悉基本情况,强化内部管理。一是顺利完成了法人代表变更的各项工作交接,理清了工作关系,实现了工作上的全面衔接。二是完善了会议、公文管理、财务管理、人事及组

织纪律管理、项目跟踪促进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三是全面清理办事处各项资产,补办房屋产权证书,加强资产管理,及时报告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四是按照机械制造、电子

信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分专题加强对本市和粤港澳新兴产业发展情况的学习调研,掌握基本情况,提高业务工作水平。五是根据市委、市政府“23444”作风建设的总体安排,

加强自查自纠、教育引导和过程监督,着力解决“慵懒散软、冷硬横推、无所作为”等突出问题,建立勤政、廉洁、高效、团结、好学的干部队伍,优化对外窗口形象,提高工作

效率。

2、推进交流合作,促进两地互动。4月10日,参与接待XX市党政代表团赴广东学习考察。先后组织赴广州、佛山、东莞、深圳等地学习考察沿海城市开放的发展理念、城市规划与

管理的做法、现代产业发展的经验。4月14日,参与我市在广州举行的推介会暨项目签约仪式的组织接待工作,来自广东、深圳、港澳等地的160多家企业到会,一批对外合作和招

商引资项目在推介会上正式签约。同时,协调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联合美国CEO俱乐部深圳分部于4月组织桑夏集团、众焱传媒科技等17家有投资意向的深圳知名企业赴XX投资考察

,目前华阳富通电气、共进电子等项目正在密切跟踪和对接促进之中;6月,积极邀请广州、中山等地企业参与我市端午节龙舟文化周暨投资推介与项目签约仪式,实地了解和感受

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产业优势、投资环境和发展规划;9月,我办邀请四川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广东四川商会和30余家在粤企业参加第十三届西博会XX投资推介及签约仪式。

此外,还邀请香港、广州企业到我市考察八角钢厂重组事宜,邀请广州福晟集团到旌阳区考察建材生产及物流园建设情况,邀请清华同方科技有限公司到我市考察洽谈投资建厂事

宜,邀请香港信义玻璃到我市选址建设西南生产基地事宜。通过系列活动,宣传了XX,增进了友谊,挖掘了信息, 储备了项目。

3、建立信息网络,挖掘招商项目。先后拜访东莞焦点实业、深圳精典电子、广州福卡斯、广州大观农业、广州多普国际集团、顺德茨城家居、川亚靯业、振鸿钢铁等100余家四川

籍在粤企业,掌握其生产经营状况,了解其发展规划及投资意向,并通过他们认识新的企业,发现新的投资信息。二是主动拜访深圳大族激光、广州田喜食品、广州朗亚集团、白

云电气、联众不锈钢、台一江铜、广药集团、深圳友信崧锋、润邦纸业、帛汉电子等众多在粤企业,了解他们的投资意向,随时追踪跟进。三是加强与粤港澳地区商会、

协会、办事处等的联系,加强沟通交流,充分利用他们掌握大量企业数据资料和企业投资扩张信息的优势,广泛收集企业信息和投资意向,建立企业名录,从中掌握新资料、发现

新线索、捕捉新信息。目前,总投资上100亿元的中乌直升机发动机生产项目、友信崧锋冷链物流项目、广州大观花卉主题公园项目等项目正地跟踪对接之中。

4、加强沟通协调,着力项目引进。一是推介项目并促进成功签约。通过摸排,落实项目投资计划,确定重点投资项目,拜访推介XX投资环境,会同到XX实地考察。在此基 础上,采

取“一个项目、一个专人、一套专案、一抓到底”的办法跟踪推进项目成功签约。全年重点跟踪项目15个,预计投资过100亿元。截止目前,投资20亿元的香港信义玻璃项目年内已

与经开区管委会成功签约;投资9.5亿元的佛山振鸿钢铁高频焊管生产项目已与XX市政府签订意向协议,近期即将正式签约;投资5500万元的顺德润邦纸业项目已在中江启动建设

,超额完成全年招商引资任务。二是促进已签约项目尽快开工建设。为加快签约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见效,一一对接项目投资方和投资所在地,切实掌握企业签约落地过程中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逐一排查梳理,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帮助解决。目前,在广汉投资5000万元的广州联佑饲料油脂生产项目,一期已竣工投产,现已协调建设二期项目;在广

汉总投资9亿元的东莞焦点实业投资综合批发商城项目,现已拆迁等待供地;在中江总投资1.5亿元的广州顺德润邦纸业项目,经多次协调,现已供地和工商注册,即将进场施工;

在中江投资的服装辅料、防水材料、无纺布生产项目, 经沟通协调,现也已落实土地,即将动工建设。

5、及时传递信息,认真接待服务。一是加强粤港澳经济社会最新信息的收集上报,全年共收集上报信息8期100余条,其中部分被市《每周快讯》、《政务信息》采用。二是做好来

粤领导、县、市级部门参观考察的接待工作,热情周到、细致得体地提供服务,帮助排忧解难,协助完成工作任务。三是组织召开XX同乡联谊会,通报XX经济社会发展

成果、产业优势、投资环境和发展规划,充分了解XX同乡的生产生活状况,及时提供帮助和服务。

三、工作不足

1、对粤港澳产业转移和XX细分产业发展挖得不深、吃得不透、掌握得不全面,对接产业链的深度和广度不够、针对性不强。

2、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许多意向性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投资计划延后,项目引进数量不多。主动联系在粤世界500强等大企业、大集团、大项目的力度不大,促

进措施偏少。

3、主动联系广州及周边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多,深圳、珠海和香港、澳门偏少,项目信息收集渠道不宽。

4、经济社会发展学习上存在实用主义倾向,站在理论 的高度思考问题缺乏深度,对XX产业升级和社会管理创新缺乏理性的战略思考。

四、努力方向

1、提高学习自觉性,坚定科学发展理念。自觉把学习贯穿于整个工作的始终,在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十八大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努力钻研自身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做

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拓宽学习的广度和深度,坚持学以致用,推进工作实现新进展。

2、加强主观世界改造,强化宗旨服务观念。坚持“创先争优”,在实践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并坚持“四个特别”,筑牢宗旨观念,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使自己更加适应新形

势、新任务的要求,把精力更多的投入到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上来。

3、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目前,我市经济社会已经进入了加快发展的新阶段,粤港澳产业转型升级为我市招商引资提供了良好的新机遇。我将及时了解新情况、新变

化,在重大项目信息的收集和引进方面精钻细研,抢占先机,掌握主动,勤奋工作,在实践中不断自我提升。

4、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内部资产 管理、财务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自觉遵守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牢记“两个务必”,时刻

警钟长鸣,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坚持慎始、慎独、慎微。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18篇: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办事指南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办事指南

受理单位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许可单位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按规定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审批依据

1.《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2.《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穗府办〔2010〕83 号)

申请条件

一、符合我市政府投资的方向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建设方案合理,资金来源落实,建设条件具备。

二、已办理以下审批文件: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

(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四)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审批程序

审批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函,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选址,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工期,建设管理方式,能源消耗,招标方式,经济社会效益评价等内容。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附送的其它文件:

受理地址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6楼640窗口)

联系电话38920953

法定办理时限

对不符合办理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或通知申请单位补齐补正材料;符合办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20个工作日内批复可研报告,或上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材料不全的事项受理时间从补齐补正材料之日起计。(不含评估论证、公示和报上级决策等时间)

第19篇: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令1997年第14号

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 广州市政府令1997年第14号 颁发日期: 1997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 1997年11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国有企业税后留用资金不再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应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五条 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使用由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广州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与本级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拨关系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级次对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的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条 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制度;政府性基金按国务院规定应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基金设立还应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章 资金范围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

(二)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依法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四)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含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五)镇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用于本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自筹资金和统筹资金(包括镇企业上缴的利润、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向个人筹集的统筹费等)。

(六)在法律、法规或省政府授权范围内,由广州市政府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

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和随意调整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由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缴付,不得坐收坐支,设置“小金库”。非财务机构不得管理预算外资金。

第四章 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门帐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收入过渡帐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存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收入过渡帐户的资金足额缴入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的,由银行从部门和单位的收入过渡帐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部门和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只能接纳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对有预算外收入的部门和单位的银行帐户进行清理,同时建立预算外资金帐户开设许可证制度,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对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开设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基金、收费,以及依法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等结余的,可结转财政专户下一年专项使用。

市级财政专户中的其他预算外资金结余,在一般情况下,可结转财政专户下一年使用,如有特殊需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建立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完善预算外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情况,对部门和单位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划拨资金,保证其正常用款。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并将预算外资金的各项支出用途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反映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应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用于经费支出方面的预算外资金,其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使用范围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

第二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或购买商品房,必须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并将基建投资或购房款全额转入自筹基建资金财政专户,其中属基建投资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市计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计委确定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基建项目),或购房合同的付款方式(购房项目)从自筹基建资金财政专户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应报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项预算外资金,部门和单位应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分期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镇自筹和统筹的资金在使用时,经镇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计划从财政专户核拨,并应按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作部门和单位的“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不得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或进行期货交易以及投资入股等违法乱纪活动。

第六章 收支计划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制度,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使用方向,统筹运用好预算内外综合财力,提高财政性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应单独编列。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少收多支或套取资金等作法。

第三十一条 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规模和支出需要,按财政部门规定时间编制下年度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在年度开始前三十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资金的安排,按照经费定额和开支标准,对主管部门上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批。审批后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作为年度预算外资金缴拨和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审批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后,汇总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等,需要对收支计划进行修订时,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决 算

第三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会计决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要进行分析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的会计决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批本级各部门和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予以调整。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汇总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汇总编制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时,应附有详细说明,正确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结果,认真总结分析预算外资金管理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需要改进的措施。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条 部门和单位应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本部门和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预算外资金收取、使用和缴入财政专户以及帐户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物价、金融、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应履行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的稽查制度,认真检查部门和单位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情况,把检查内容列入每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范围内。并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物价、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一)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的。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坐收坐支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中央、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的。

(五)瞒报预算外资金收入、转移资金,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和设置“小金库”、公款私存,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以及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的。

(六)违反规定将专项预算外资金挪作其他用途的。

(七)基本建设投资、购置专控商品等不符合规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的。

(八)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的。

(九)不按要求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的部门和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应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同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和领导人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三、

四、五项规定的,违纪金额一律追回并上缴同级财政,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同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和领导人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

六、

七、

八、九项规定的,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支出,同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应对单位财务人员及领导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20篇:申请成为广州市政府采购询价供应商书

申请成为广州市政府采购询价供应商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电子邮箱:,电话:,邮政编码:

本公司申请成为广州市政府采购询价供应商,对相关法律已经进行了认真学习,现郑重承诺遵守如下规定: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当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不得以任何手段诋毁、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见:

1、《广东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以下称省规范)第29条

2、合同法第6条,诚实信用原则

3、招标投标法第32条、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二):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

4、招标投标法第33条、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一):不得弄虚作假

二、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和其他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见:

1、省规范第30条

2、招标投标法第32条、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三):

三、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不合法利益。

见:

1、省规范第31条

2、招标投标法第32条、政府采购法第77条

(四)

四、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确认的澄清修改文件进行书面确认。

见:省规范第32条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见:

1、省规范第33条

2、招标投标法第32条、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五)

六、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应当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约,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销售伪劣、冒牌、走私商品。

供应商不得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见:

1、省规范第34条

2、招标投标法第59条、第60条

3、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

七、供应商应当主动积极配合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见:

1、省规范第35条

2、《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第23条

八、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实名书面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实名书面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与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见:

1、省规范第36条

2、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自理办法》(以下称第20号令)第6条

九、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㈠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㈡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见: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自理办法》(以下称第20号令)第6条

十、供应商应当接受政府采购有关部门的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材料。

见:

1、省规范第37条

2、招标投标法第32条、政府采购法第77条

(六) 十

一、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

府采购合同。合同条款不得与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

见:

1、《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

第34条

2、招标投标法第59条、第60条、第46条、

十二、询价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应邀参与询价的供应商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见:《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

第23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3目

十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工农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㈡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㈢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㈣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㈥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

(一)至

(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见:政府采购法第77条

十四、供应商有本法第77条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见:

1、政府采购法第79条

2、民法通则、合同法

十五、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㈦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见:政府采购法第22条

十六、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见:政府采购法第23条

申请人:

200年月日

广州市政府对照检查材料
《广州市政府对照检查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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