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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判断

发布时间:2020-03-01 15:58: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二、判断题

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应当全部缴税。 【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3、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4、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5、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6、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月。 【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7、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8、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应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9、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第

(二)款

10、自2014年1月1日起,个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交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5%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答案】× 【依据】

《财政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第

(二)款: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自2014年1月1日起,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答案】× 【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第

(四)款: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12、个人实际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三条

1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4、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答案】√ 【依据】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3号公告)第四条

15、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30%。 【答案】× 【依据】

《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5号公告)第二条: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16、个人取得稿酬收入,适用百分之二十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个人取得稿酬收入,适用百分之二十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计算个人所得税。

17、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转让收入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 【答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

18、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是,先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再扣除租赁费、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 【答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三条: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1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息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去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公民王某2014年取得2012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5000元,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元。 【答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1、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二条

(5)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2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24、湖南省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的劳动所得暂减按80%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25、12万元以上申报工资、薪金年所得的计算,应按照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确定年所得。 【答案】× 【依据】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62号)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

26、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分别在各处收入来源地申报纳税。 【答案】× 【依据】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

(一)款: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7、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此项审核权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28、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未达纳税标准或支付对象为非本单位人员时,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员全额扣缴信息。 【答案】× 【依据】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29、国家税务总局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答案】√ 【依据】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21号公告)

30、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31、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自然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应分别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2、个人转让住房时,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

33、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4、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1号)

35、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扣除20%的费用前扣除该项费用。 【答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

36、我国某作家叶某所著一本小说于2014年2月通过美国一出版社出版,获得该出版机构汇来的稿酬3000美元。因叶某为中国居民,则这笔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该笔所得应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7、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财产原值,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土地使用权财产原值是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8、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70.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1、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42、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对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43、个人举报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奖金,经批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44、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45、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1次的费用。 【答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

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46、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第二条

47、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可以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48、个人转让住房,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既可以按照核实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 。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二十三条。

50、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四条。

51、编剧从其任职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2、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香港同胞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

(八)款: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3、个人财产拍卖所得,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二条: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54、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若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可以跨企业弥补 。 【答案】×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55、个人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答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56、纳税人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尽管实现了股权的回归,但不能退还原转让已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第二条

57、个体户施某对外投资,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红利,属投资经营所得,应依法按“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第一条第

(三)款: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8、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应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59、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60、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适用附加减除费用。 【答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61、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五条

62、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本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答案】×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63、种植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答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应该是从事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64、外籍个人以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5、纳税人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在次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4号):应当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6、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发生年度亏损的,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答案】√

【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二十八条

6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答案】√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20号)第三条

68、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69、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为:

(一)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二)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答案】×

【依据】《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70、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票面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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