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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8: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浅谈

摘要

改革开放的实行及不断深化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及不断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的调整与完善且已成为地方财政的一项重要支柱。但我国个人所得税仍然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我国税制模式难以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税收征收范围的设计不合理,扣除项目和税率结构设定的不科学等问题日益显露出来.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够完善使得效率低下,同时部分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从而导致偷税漏税的现象比较严重,而我国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惩罚力度又不够强,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在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也是尤其重要的.应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和征收机制。

Abstract

With socialistic market economy system being set up step by step and opening reform being deepened gradually in our country, the law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is having been coordinated and perfected by degrees.The economy is developing and the level of people’s life is improving.But in the system also many deficiencies come to light such as the pattern that our system used can’t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the scheme of the tax revenue area is unreasonable; the enactment of deducting projects and tax rate’s construction isn’t scientific and so on..At the same time ,as our country took part in 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d the total level of our country’s economy has been boosted, the work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es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also turn up lots of questions, including that the system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s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isn’t perfect so that the work is inefficient and meanwhile because many people lock of consciousne of paying taxes of the phenomenon of tax dodging and tax avoidance is very serious and what’s more, our country isn’t severe enough to punish the actions of taxes dodging and tax avoidance, so the system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face new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Now when tax revenue income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is more and more by years, it becomes more important to enhance the systems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s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so does the work..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在过去的27年中,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多次改革,使其不断完善,同时对征管工作也进行了不断改进以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从而推动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连年高速增长。该税种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和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都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制建设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分配的调节作用及组织收入的职能日益淡漠,为此不少人士提出“把征税与个人经济负担结合考虑,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合理性及征收科学性等问题”。因此,建立完善的税法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最迫切的问题。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及未来完善发展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弊端及改革方向

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分类制、综合制、混合制。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后,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征管相对落后,我国一直实行分类制税制模式。这一模式适应了源泉控制的要求,并有效防止了税收流失。但是这种模式不能全面地、真实地反映

纳税人的税收水平和纳税能力,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收入渠道和形式的多样化也对将所得税清晰分类带来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下,使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的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的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因此分类制不再是我国理想的税制模式。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分类制与综合制相结合的混合税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方向。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二)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住满365天, 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仅视为临时离境而不扣减居住时间.如果这样的话,如果某外籍居民在某年5月来我国工作且在我国居住,在次年4月离开我国,那么该居民就不能成为我国的纳税人,从而回避了对我国的纳税责任,我国为此将损失是难以计量的.不同的,美国不仅将持有"绿卡"的外国人视为居民,而且还将"当年及过去两年时间内在美国时间累计居留达183"○1者,也视为美国居民.

对于居民纳税人的居住时间的认定,应将现行税法中规定的365天适当缩短,如像美国的183天的规定,也就是说,凡一个纳税年度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83天者,均为居民,实际上,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也多规定以183天作为区分居民与非居民的标准,不但可以使我国税法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而且能够相对扩大我国税法的居民管辖权范围.○2

(三)扣除项目及税率结构

1、扣除项目及税率结构的设置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的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不同而异,大体有三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大,不适应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级次过多的边际税率,使相当多的纳税人不能接受,在实际执行中形同虚设,反而由此使许多纳税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档次而想方设法隐瞒各项所得,从某种意义上讲,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意识;名义税率过高,与实际税负差别较大,使得课征实效较差。而不同所得间税负的差别则更为明显,对于年

收入超过121万的纳税人而言,其工资、薪金的最高税率为45%,而因购买彩票有幸获得的500万元偶然所得,其税率却仅为20%。这种非劳动所得的税负低于劳动所得的税负的现状,更体现了制度设计上的不公平。

在费用扣除制度方面,导致了收入来源的个人,反而扣除数额大,扣除次数多,违背了量能纳税的原则;扣除标准过低,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例如工薪所得项目扣除标准至去年一直沿用全国统一800元的扣除额,虽然近年来不少地方都提高了扣除标准,但总体上仍然偏低,而外籍人员却加扣3200元也显失公平原则;扣除制度考虑因素不够充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像自费教育、自费医疗、房屋购置等这类支出在纳税人支出结构中比重日益增加,但在扣除制度里并未得到充分考虑。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不考虑纳税人是否已婚、家庭人口情况、家庭合计收入多少,一律对个人定额扣除,这样虽然简单易行,但是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很显然单身纳税人和有抚养义务的纳税人在取得同等的收入的情况下,其负担能力是不同的,这就造成税负不公。

2、设计科学的扣除项目及税率结构

在确定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时,仍应采用累进税率的计算方式,3我国可参考○

美国、英国的税制改革方式,即“降低税率,扩大税基”,如美国把原来的11%至50%的14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15%和28%量级,英国将原来的27%至60%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25%、40%两级。可考虑以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为基础,将9个税率级距缩减为5级,并将最高边际税率45%降至35%,计算应纳税额时还可借鉴国税法中关于“累进消失结构”的规定,○4当所得超过一定的数额时不再按照超额累进的方式,而是直接按全额累进税率纳税,从而增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

在调整税率结构的同时还要提高扣除额。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去年我国 将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在12月23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财政部长谢旭受国务院的委托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有原来的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样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同时应因地制宜,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费用扣除额。在确定扣除额时还应借鉴美国、法国的经验,适当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如美国交纳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情况。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儿童和没有儿童所交纳的税收相差很大;法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不同,每个家庭所交纳的所得税均不同。法国法律规定,一位成年人的家庭参数为1,而孩子的家庭参数为0.5。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为2.5。对中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如残疾人等应规定特别扣除费用,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

此外,应取消对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人的附加扣除3200元费用的规定,以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和税法的公平原则。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额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以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有待完善。这既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其他相邻法律密切联系,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更科学合理又不违背法律精神,是既难又重要的事。目前我国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由于制度不健全,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另外,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限制,信息传递不准确,信息不能实现共享,时效性差,使纳税人的信息资料无法在不同的征管区域之间迅速传递,即使在同一税务机关内部的征管与稽查、税政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也往往受阻,造成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的现状,容易出现征管漏洞。

2、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够强

有些公民有一种逆反心理,不愿意与税务部门合作。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国家征税要直接减少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有些纳税人对税收的性质及必要性缺乏认识,认为自己辛辛苦苦挣的钱,还要缴国家,觉得吃亏,想方设法偷逃税款。有些纳税人明知道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也知道一经查出会受到处理,但是他们认为,反正偷逃税的也不止我一个,税务机关没有办法也不可能把所有的偷逃税人都查出来处理,缴与不缴一个样,法不责众,因此放弃了为财政纳税的义务。有些纳税人则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腐败现象,例如公款吃喝、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深恶痛绝,认为自己的钱与其让某些蛀虫肆意挥霍,不如自己消费。还有的纳税人因不满于某些税务人员的一些不适当的做法,而不愿意主动纳税。正是由于这些纳税人思想认识上、心理上存在种种误区,使得其依法纳税意识淡薄,不能主动申报纳税,造成税款流失。还有些公民呢,明知道纳税光荣,但把其停留在口头上。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务、股权、股权分配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工薪收入者逃税几乎不可能(不是不想逃税),他们没有前述的权利和经济实力支付逃税费用,且工资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单位代扣代缴,逃税无门。

3、偷漏税现象严重且惩罚力度不够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富人逃税、明星偷税好象是习以为常、无所谓的事情。据中国经济景象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2%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有将近24%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虽然有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遭到了一定的打击,但往往仅以补税罚款作为对其进行的处罚的方式,处罚力度的欠缺也容易产生较强的负面示范效应。

(二)解决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1、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提高税收征管的水平

尽快创造并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配套条件。主要有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实行并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问题;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人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为全面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创造条件;强化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建立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

在落实扣缴义务和双向申报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收入信息交叉比对,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交叉稽核体系。积极建立和落实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同时按税收管理信息进行收集和交叉稽核,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计算机化,在中央、省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并逐步实现税务和银行等部门之间联网,掌握个人各种收入,税务机关还应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征管的外部环境有所掌握。例如,与银行互联互通信息、个人从事金融活动记实登记并核对身份证、调整工资结构将职工发放各种形式收入统一纳入工资管理、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并推行信用卡消费等,以便及时掌握全面经济来往与收入情况,并进行核对与检查。

2、加强税法的宣传力度,逐步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图书等各种媒介,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税法知识,使全体纳税人真正理解我国税收的性质、作用,懂得为什么要纳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认识到不照章纳税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和办税人员的纳税辅导,向扣缴义务人发放扣缴义务人须知等等。在全社会倡导“缴税光荣,偷逃税可耻”,形成“公平税赋”的良好氛围,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税法宣传要有针对性,要针对纳税人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和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有重点地进行宣传。税法宣传要形成机制,不能一阵风,要长期坚持不懈。通过广泛的税法宣传,促使广大公民增强税法意识。由其是现修订法涉及到的对于我国高收入者进行自行申报。目前,我国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贡献很低,与部分高收入者收入来源渠道多,对其征管难度在有一定的关系。向高收入者积极宣传自行申报纳税制,凡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以便有利于强化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规定,并将纳税观念转变成为自觉的纳税行为。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一方面税务机关部门要加强纳税资料的受理审核,并将申报信息及资料及时传递给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稽核评税管理、发票管理、建档管理、税收计划、统计、会计等部门。催报催缴、稽核评税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催报申报资料,对扣缴工作进行稽核评估:一方面加强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力度,对扣缴义务人采取不法手段故意应扣不扣,已扣未缴税款的,严厉惩处;另一方面,加强税源控制,要认真核实扣缴义务人职工人数、报酬发放时间、方式和数额。对兼职、外派、挂职、借用借调人员,临时用工等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纳税人要重点监控,监督扣缴义务人为他们建立专门台账加以管理,督促纳税人确定一处扣缴点自行申报。

与此同时,严厉查处逃税者,增大逃税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以儆效尤,形成强大的威慑,同时指定详细的执法实施细则,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和处罚的随意性。尽快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将偷漏税者的行为记入档案,并与个人的发展紧密相连,加大税务检查概率,尤其要重点检查那些不良

记录者,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偷漏税案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在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的惩处和打击力度的同时,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公民,根据建立的信用记录,确定相应的奖励制度。

三、结语:任重而道远的改革路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这次修正是在新形势下作部分修改,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更加走向统一和成熟,走向法制化与国际化的道路;标志着我国政府充分运用税收法的经济杠杆和法律制度调节分配,体现了即保持税法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又增强了与税收的适应性、调整性相结合的重要原则。个人所得税改革不仅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器”作用,更好体现公平与效率,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但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在我国人口众多,城乡收入差异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从世界发达国家所得税制度建设情况看,大都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上公认比较完善的税制,然而这种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是在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数次修订以及加强征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实现。在现代个人所得税制中,对相关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都有很高要求,其中包括储蓄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个人收入申报及交叉稽核、信用卡制度以及大量数据微机处理等。而我国现阶段尚不完全具备这些征收管理条件,今后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将继续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不可能超越我国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阶段,特别是在水手诸多征管和配套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必将呈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

注释:

1○2杨慧芳,《中美个人所得税法比较研究》,《财税法论丛》第一卷,第3

44、345页。

3郭庆旺,《中国财经报刊》 ○

4根据德国税法的规定,当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并超过一定的数额时,不再按照超额累进税○

率的方式计税,而是直接按全额累进税率纳税。美国税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财政与税务[J].2001,(1).(2)

(2) 纳税人[J].2001,(2).(6).(9)

(3) 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J].中国税务,2003,(5):25-27.

(4) 夏秋.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几点设想[J].上海财税,2003,(5):25-26.

(5) 孙一冰:《个税缴纳心态实录》2004年2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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