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03-04 06:10: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征税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也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去的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组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物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货款利息和购买各中种债券的利息。股息,是指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凭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征卷、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 个税计征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应纳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的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

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x(1-2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0;

收入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

收入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5.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1-30%)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额=每次所得收入×20%

征收管理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一、免税

二、(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3条)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于某些特定事项和原因,给纳税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4条)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转让房产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生活费用。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出差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其他费用。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5.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6.境外支付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7.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论是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 8.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仅对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9.见义勇为奖免税。对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25号) 10.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11.福利和 体育彩票奖金免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 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27号、国税发[1998]12号) 12.转让 股票所得免税。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国债利息和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