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岗位职责

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1-17 08:35:18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工作计划

房地产交易监理所2011年工作计划

2011年我所将通过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强化职能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为手段,以抓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信息化建设、房地产市场整治、商品房维修资金及质量保证金征收等工作为重点。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水平。继续贯彻执行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措施,以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为主线,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2010年期间,我所已完成了房产信息化系统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我区的产权产籍管理的各项要求,以确保两年内完成信息系统框架的搭建任务。2011年度内,要完成新建商品房以楼盘表数据为基础的登记管理系统建设,同时要在解决古城拆迁房屋注销登记的基础上,完成1.2万卷库存档案的扫描任务,力争用两、三年的时间实现库存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加强对初审单位审核工作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管,切实解决初审中的突出问题。我所进一步明确房屋确权登记管理工作中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具体责任同时不断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防范审核工作的业务风险。我所继续推进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大对房地产登记工作的督导力度。

三、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开拓市场意识。2010年度,我所根据市场需要,变被动为主动,承揽拆迁评估700户,评估面积13.8万平

方米,评估价值3.5亿元。2011年度,我所将进一步开拓市场意识,寻求中介机构的发展方向,力争让中介服务社会,让市场养活中介。

四、要建立健全房产市场监管体系。认真开展房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力度整治房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建立房产交易环节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商品房的交易登记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完善市场监管措施,坚决推行实名制购房,继续做好二手房销售不动产税的协收工作。

五、坚持巩固和提升并举,加快发展物业管理。2010,商品房维修资金共征收了574户,计350余万元。由于处于起步阶段,在实施运行中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还有一个磨合和完善的过程,长效管理的任务还很艰巨。根据《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文件要求,2011年度我所将全力整合资源对物业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还等工作。在提升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上,积极参与、组织新建小区物业招投标工作。进一步加大“两金”的收缴力度,把好交接验收关,从源头上规避前期开发遗留问题转嫁到后期物管服务中。

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以崭新的精神风貌,良好的精神状态,扎实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全面完成2011年度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推荐第2篇:房地产交易

一:初始登记

1、新建房屋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时,需要提供哪些证件?

答:私有房产:①申请人填写的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③建设用地使用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④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⑤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2、某人建房有合法的建房批准手续,但是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建房人死亡后,该房屋可否继承?

答: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公民的房屋。有合法的建房手续,所建的房屋尽管没有进行房屋登记,但按《物权法》的规定,属于不登记就取得的所有权,仍是合法的财产,只是这一房屋的处分是要先履行登记手续。因此,建房人死亡以后,继承人可以凭相关的建房手续办理继承遗产公证,再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二、转移登记

1、某一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又申请改为属于一方所有的房产,怎样办理?

答: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原来已有夫妻双方共同登记的房产。当事人又要重新登记为一方独有,如果双方是自愿的,这样做并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所以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按房产转移登记办理。

2、未成年人购买房屋应如何办理权属登记?

答:未成年人是可以买房的,也可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只是在签订买房合同和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一般为父母)代理,这种代理属于法定代理,并不需要委托或授权。在登记时,房屋所有权人为未成年人,而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代理人在登记文件上签字。

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否买卖?

答: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能随意买卖,只能在本村内相互转让。

三、抵押登记

1、国有、集体企业的房屋能否抵押给个人?

答:设定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因而,以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向个人担保的情况比较少见。因为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经济活动也受到一定的局限,如属于侵权所生之债,一般也不会用设定担保的方式去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还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因此,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同样可以依法抵押给个人。

如果登记机构遇到以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产向个人担保,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对主合同及抵押合同进行公证。

2、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房产设定抵押的,是否需要其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共同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答:按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想有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义登记的房产属于法人财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虽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并不属于企业法人财产的共有人。因此,对登记在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设定抵押的,无需要求一定数额的股东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的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以其名下的房产设定抵押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经股东会议或董事会通过后才能办理抵押登记。对登记机构而言,无须审查该公司所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或者董事会会议的实质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而只需要由该公司提供股东会和董事会对此事项的书面决议即可。

四、办理个人商品房需要的手续

1、转移登记申请表、开发单位授权委托书;

2、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手续;

3、物业维修基金票据;

4、测绘报告;

5、房屋所有权确认证明;

6、身份证、户口、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单身证明(结婚登记处办理);

7、商品房购销合同;

8、销售不动产发票。

五、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要的手续

1、市计委立项批文;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2002年开发的需提交土地出让金交纳证明);

3、营业执照、法人任职令、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4、工程施工合同;

5、房产测绘报告;

6、商品房预售方案;

7、施工进度表和工程交付日期;

8、完成建设总投资的50%以上(主体封闭);

9、交付保证金,按工程造价的1%交纳;

10、物业管理已落实;

11、其他文件。

六、办理商品房登记备案证明需要的手续

1、营业执照、法人任职令、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2、市计委立项批文;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规划验收报告;

4、国有土地使用证(2002年后开发的提交土地出让金交纳证明);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6、物业管理方案和落实情况;

7、房产测绘报告;

8、收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9、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

10、其他文件。

推荐第3篇:房地产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平方米,______室______厅______厨______卫的房产售卖给乙方。

第二条 房屋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出售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的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佰_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2.上述房产价款乙方按下列 方式支付给甲方:

(1)甲、乙双方共同到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转移登记,并经交易中心受理,甲方消户当日 (指甲方消户前 ) ,乙方一次性付清房产价款于甲方。

(2)乙方于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价款。

(3)乙方于 ______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_____元整(大写人民币);剩余房产价款人民币______元(大写人民币),均由乙方______前支付给甲方。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向甲方支付房产价款,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票据。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共同到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转移登记。如因一方原因,致影响产权过户转移登记,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一方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税费分担

1.本合同签订之前,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如有应交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责交纳。

2.本合同签订之后,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所发生的转移过户登记费、契税、印花税、估价费、服务费等费用,经双方协商由_______________负担。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应于______前,将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房管部门确认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不能办理出售、过户手续,甲方应在当日内向乙方退还所收的全部款项,本合同解除。

2.甲方如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总额的______计算违约金给付乙方。逾期超过______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支付 元的违约金给付乙方。

3.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乙方应按房价款总额的______计算违约金给付于甲方。逾期超过______日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应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4.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产,产权清楚,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因买受前该房产产权有纠葛,致使影响乙方权利行使,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甲方因个人原因不再出售此房,应在三日内向乙方退还所收的款项,并付违约金___________人民币给乙方。

第七条 其他

1.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向乙方退还所收的全部款项,本合同解除。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交______房屋土地管理局壹份。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推荐第4篇:房地产交易流程

签合同:

1、卖方携带产权证、身份证、公共维修基金收据原件;买方携带身份证和定金

2、签约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按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房价的20% 买方支付房款

交接房款有2种方式:

1、自行交接:买方直接将房款交由卖方自由使用

2、银行托管:买方把房款存入银行指定账户办理资金托管手续,买卖双方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

麦田公司建议交易双方选择第2种方式 交税和过户:

1、交税前小提示:

各区县税务局要求不一,有些区县只能刷银联卡,有些区县现金也可使用 2.交税过户要准备的资料:

A 卖方: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产权证原件到场,并准备原购房发票和契税票。如本人无法到场,需办理售房委托公证。

B 买方: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外地户口需带暂住证)到场;如本人无法到场,可手写委托书

3、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当日即可办理完毕 费用结清和物业交接

1、费用的截止日期以交房为准。卖方结清物业费、供暖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燃气费、水费(热水、冷水、中水)、电费等所有费用

2、房屋交接,买卖双方清点家具家电,签署《物业确认书》

3、将卖方的公共维修基金收据更名到买方名下

4、提醒卖方将户口迁移出并配合买方迁入户口 卖方收取房款:

产权过户后买卖双方共同至银行签署解冻协议,并提供契税票和受理通知单,银行一般在当天解冻房款,最迟到次日,卖方可使用该笔款项。

商业银行按揭交易流程

签合同:

1、卖方携带产权证、身份证、公共维修基金收据原件;买方携带身份证和定金

2、签约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按法律规定超过房价的20%的金额不受定金罚则保护 银行贷款面签

1、买卖双方本人到场(已婚则配偶也到场),否则办理委托公证;买方借款人必须到场

2、应准备的材料

卖方: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资料,未婚的在银行填写《未婚申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公证过的离婚协议)

买方: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资料,未婚的在银行填写《未婚申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公证过的离婚协议)收入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年检过的,加盖公章)

为了使借款人更快的将银行贷款申请下来,借款人尽量提供能证明他有还款能力的资料,例如:汽车行驶证、房产证、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如会计、律师)、工资流水或税单等

提醒:收入证明上的工资收入需为月供的2倍以上,如果之前有贷款(已婚则指夫妻双方),那么收入证明上的工资收入需为所有贷款月供(本次贷款也包括)的2倍以上 买方支付首付款:

交接首付款有2种方式:

1、自行交接:买方直接将房款交由卖方自由使用

2、银行托管:买方把首付款存入银行指定账户办理资金托管手续,买卖双方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

麦田公司建议交易双方选择第2种方式

评估

麦田公司向评估公司递送材料,评估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出 评估报告

批贷

在银行收到买卖双方全部材料和评估报告后,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可批准贷款、出具批贷通知函;麦田公司在收到银行的批贷函后,通知买卖双方办理交税和过户手续。 交税和过户 同一次性流程

费用结清和物业交接 同一次性流程 卖方收取房款

产权过户后买卖双方共同至银行签署解冻协议,并提供契税票和受理通知单,银行一般在当天解冻房款,最迟到次日,卖方可使用该笔款项 抵押登记

麦田公司陪同买方领取新产权证,并陪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结 单

麦田公司到建委领取\"他项权利证\"送贷款银行,买方可到银行领取新产权证、借款合同

市管公积金流程 签合同

1、卖方携带产权证、身份证、公共维修基金收据原件;买方携带身份证和定金

2、签约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按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房价的20% 提交贷款资料

担保公司核实买卖双方的贷款相关资料

买方:本人及配偶到场(如果买方单身,则下述材料只提供本人的就好)

买方及其配偶身份证、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及变更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学历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本人到场写未婚声明)、工商银行(放款速度快)或建设银行的个人结算活期账户存折、职称证明(如会计师证、工程师证等)

卖方:产权证上的产权人到场,配偶不用到;若有共有权人也要到场

身份证(如有共有权人则需提供共有权人身份证)、产权证原件(如有共有权人则需提供共有权证)、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个人结算活期账户存折或卡 房屋评估

3个工作日出评估结果(非正式评估报告) 公积金中心初审

买卖双方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贷款资料(买方应携带第一次面签提供的所有材料的原件,麦田应携带产权证原件),卖方产权人到场,买方已婚则为夫妻双方中借款人到场(有公积金的一方) 签署借款合同

初审后当日出批贷函(期限4个月),5个工作日后买方夫妻双方至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借款合同 交税过户

麦田公司在得到批贷函及买方签署借款合同后当日,通知买 卖双方办理交税过户;过户后提交契税发票和受理通知单给公积金管理中心 放款

5个工作日公积金中心放款到卖方账户 抵押登记

担保公司通知买方领取房产证后并收押;3到6个月内,公积金担保中心通知买方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推荐第5篇:草原监理所

主要职责任务

1、向各族群众及草原使用者宣传国家草原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辖区内草原,维护牧民及草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2、依法行使草原监理职责,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监理工作;

3、依照确定的草场载畜量,对草原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载过牧及过度利用草原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4、参与草原的有偿承包及承包后的草原动态管理和承包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由市草原监理所委托代征收草原管理费等有关事务,对较轻的违反《草原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5、调查处理村镇范围内牧民使用草原界限纠纷,维护正常的草原及牧业生产秩序,保护和管理畜牧业生产设施;

6、经市草原监理所批准,对临时使用草原、在草原上采挖药材、挖草皮、采沙取石、乱碱土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市草原监理所;

7、做好草原防火期、防火管制区预防火灾的具体管理工作,制止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行为,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上级草原监理所报告;

8、及时反映重大破坏草原的行为;上报草原监理工作统计报表;

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流程

1.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

2.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审查、审核;

4.办理采挖许可证。

申报材料:

1.生产组织单位应制定计划;

2.上级部门的批文。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1.提出申请;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3.审核审定;4.办理许可证。申报材料:

1.经营单位或个人事先向县(市)草原监理所提出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

3.设计任务书。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推荐第6篇:房地产岗位职责

一、出纳岗位责任制

1、负责货币资金收入与支出结算。

2、审查原始凭证,保证其合法性和准确性。

3、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每日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与支出进行盘存,当日结清日记账。

5、每日将收入的现金存入银行,定期与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6、妥善保管财务印鉴、库存现金、支票、销售发票、临时借据,确保其安全。

7、收集整理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预决算、材料、工期、签证等相关信息。

8、完成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主管会计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房地产企业会计》等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规范记账、算账、报账会计日常处理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按时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决算报告,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3、负责公司所涉的各项税费的申报缴纳,及时了解和领会各项财税法规,提出合理的避税建议。

4、建立健全会计档案资料,对各种会计帐册、凭证和报表及时进行立卷、归档。

5、负责固定资产的会计明细核算工作,建立固定资产辅助明细帐,及时办理记帐登记工作。

6、负责公司的各项债权、债务的清理结算工作。

7、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电脑化处理,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速度和准确性。

8、完成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三、财务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财税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各项具体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的核算流程。

2、带领本部员工履行财务部职责,对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完成各项会计核算工作。

3、根据资金收支计划和总经理的签字或授权,合理调配资金。

4、根据财税法规,审核税务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确保报出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5、对各项资产进行督查,定期对公司的经营结果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6、参与公司重要的管理制度的制定,参与公司重大的经济项目的认证和决策。

7、负责公司的投资、筹资、贷款、资产评估、年报审计、税务稽查所需资料的整理工作。

8、组织公司所有会计核算人员学习财会专业知识及现代管理方法,提高会计核算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9、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推荐第7篇:房地产岗位职责

地产开发公司员工岗位职责

总经理岗位职责

1、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全面工作,依法经营,健全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实现董事会下达的经济效益指标。

2、决定公司投资计划、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履行职责赋予实施。

3、组织指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委托权限内,以法人代表的身份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事务。

4、决定管理组织机构和人事编制,主管、副总、各职能部门经理以及其他高级职员的任免、报酬、奖惩。

5、决定对成绩显著的员工予以奖励、调资和晋级,对违纪员工的处分,直至辞退。

6、健全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杜绝铺张浪费。

7、抓好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的员工队伍;积极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搞好社会公共关系,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副总经理岗位职责

1、执行董事会决议,协助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2、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总经理交办各项工作的布置、实施、督促、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3、根据公司工程项目推进计划,提出周、月工作计划。

4、协助总经理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便于总经理决策。

5、协助总经理协调各部门之间出现的问题。

6、做好经理办公会和其例会的组织、召集;负责决议、决定等相关文件的起草、发布。

7、协助总经理做好对部门经理及各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员的考查,聘用、调整、调资、解聘的工作。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签订、工资福利待遇、奖罚、职务业绩考评的管理工作,做好人员任职、离职的交接工作。

8、随时完成总经理交待的各项任务,接受总经理授权,代理总经理处理公司的各项工作。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相关事务。

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及主管的直接领导下分管工程部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2、遵照国家工程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强制性条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加以贯彻实施;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3、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资金投资,使用计划,工程预(决)算,工程进度计划,成本控制措施,质量管理控制,相关工程管理制度,报常主管审核后,呈送总经理批准实施。

4、参与工程项目投资策划,项目可行性研究,联络设计单位对总体规划设计,单体工程各专业施工图纸设计,并审核其合理性可行性;负责工程施工管理贯穿工程全过程。

5、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督促落实各项施工计划,随时处理变更,调整工作计划及时呈报总经理批准。

6、负责参与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编写施工合同的相关内容,报主管审核,呈送总经理批准。

7、负责建立分管部门的各类统计档案,及时报主管审核,呈送总经理。

8、完成总经理及主管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9、做好公司的技术保密工作。

工程部负责人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及主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部门工作负全责。

2、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通知;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负责项目的运作和管理。

3、编制工程建设投资,资金使用计划,工程预(决)算;工程进度、成本控制、质量控制的管理制度和部门工作计划;报总工、主管经理,呈送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参与工程项目投资策划,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

5、开工前准备阶段必须核实开工必须具备的文件和资料,组织参与工程部工作人员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的“监理规划”、“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可能产生的工期、造价变动,提出自己的具体方案措施,力求达到节能环保、降低成本,确保工程质量。

6、组织参与施工图会审、交底,并结合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情况下,提出合理化建议;施工过程中负责对“监理规划”、“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参加监理例会,对工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工程项目的相关单位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以“事实为依据,规范为准则”的原则,解决问题,使工程项目又好又快推进。

8、因设计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应及时记录,做好工程量预算调整,工程联系单及现场经济签证单的会签、存档,作为以后结算依据,重大变更必须报总工、主管,呈送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9、严格执行停工程序,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必须停工,应报总工、主管审核,呈送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复工必须解决好造成停工的原因,将其结果报总工、主管批准后方可复工。

10、审核监理单位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拨款申请单;按合同进度拨付工程款,报总工、主管审核,呈送总经理批准后拨付。

11、负责工程分部和单项工程的中间验收,做好各种施工技术资料收集;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好“竣工质量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做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及各种资料的收集,为工程备案做准备。

12、负责参与预(决)算的编制,审核工程概、预算,审核工程竣工结算。

13、建立健全项目整个过程中的所有施工技术资料,数据统计报表按月(或即时)上报总工、主管审核,呈送总经理。

14、完成总经理及主管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及主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部门工作负责。

2、负责公司行政接待及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

3、负责办理与开发项目有关的立项、申报,各类证件以及公司所需的各种政府批文。

4、参与工程项目的投资策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审核等工作。

5、负责与开发项目有关的一切对外协调工作。

6、负责好公司食堂后勤保障等工作。

7、负责公司的车辆管理。

8、负责办公室工作的日常管理。

9、负责公司的接待工作。

10、完成总经理及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办公室文秘岗位职责

1、在主管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职工作负全责。

2、起草公司综合性文件,通知、报告及领导的主要讲话文稿;公司来往文件、通知、信件、传真、电子文件、图档的分类编号登记、收发、传阅、立卷、归档、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3、负责公司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储备、保管,做好发放记录。

4、负责公司全员考勤管理工作。负责通讯费、车油费、办公费报帐初审工作、车辆里程费用(油料、过桥过路、停车、保洁)工作日记的核定,做好办公场所、食堂、宿舍的管理工作;

5、、负责公司相关印鉴使用保管;介绍信、证明等的开具;函、电收发工作,并做好存根和保存;负责各部门印章的刻制、启用、更换归档。

6、完成总经理及主管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预(决)算员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及主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职工作负全责。

2、编制工程预(决)算,参与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工作。

3、审核工程概、预算,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参与现场变更联系单的会签;控制工程投资、工程造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无价材料的价格及补充定额测定确认,委托结算审计,参与做好备案材料的准备。

4、协助财务部审核工程项目付款情况。

5、参与工程项目投资策划,项目可研、工程验收,适时进行预(决)算的工作。

6、建立本职范围内各类数据统计报表档案,按月报送工程部备用。

7、完成项目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土建工程师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及主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职工作负责。

2、协助做好工程项目的前期、工程开工的准备工作。

3、参与土建工程招标资料,文件的审查和评标工作,配合预(决)算技术人员做好标底和招标邀请书的编制。

4、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负责参与交底记录、整理、签认和发放,随时处理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

5、审查“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监理规划”中重大技术措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进行审查,并提审查意见,与预算技术人员一起做出经济比较和技术可行性比较,供总工和工程部负责人决策。

6、监督检查“土建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监理规划”的实施情况,负责审查土建工程相关单位提出的土建工程变更要求,以事实为依据,规范为准则,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作质量和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提出调整、改正意见。

7、参加工程监理例会,及时了解工程项目中土建上存在和出现的问题,开展研讨,提出解决办法。

8、负责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信息与资料的传递和各单位的协调。

9、对土建施工中材料、质量、进度、机械配置,人力、现场标识进行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工程部。

10、完成工程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电工暖程师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及主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职工作负全责。

2、协助工程部负责人做好工程项目的前期工程开工的准备工作。

3、参与水电暖工程招标资料、文件的审查和评标工作,配合预(决)算技术人员做好标底和招标邀请书的编制。

4、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负责参与交底记录的整理、签认和发放,随时处理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

5、审查“水电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监理规划”中的重大技术措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采用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与预算技术人员一起做出经济比较和技术可行性比较,供总工和工程部负责人决策。

6、监督检查“水电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监理规划”的实施情况,负责审查水电工程相关单位提出的水电暖工程变更要求,以事实为依据,规范为准则,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和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提出调整、改正意见,并做好记录。

7、参加工程监理例会,及时了解工程项目中水电施工存在和出现的问题,展开研讨,提出解决办法。

8、负责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信息和资料的传递和各单位的协调。

9、对水电暖施工中材料、质量、进度、机械配置、人力、现场标识进行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工程部。

10、完成工程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土建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在项目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对本职工作负责。

2、协助项目部负责人做好工程项目的前期、工程开工的准备工作。

3、参与土建工程招标资料,文件的审查和评标工作,配合预(决)算技术人员做好标底和招标邀请书的编制。

4、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负责参与交底记录、整理、签认和发放,随时处理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

5、审查“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监理规划”中重大技术措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进行审查,并提审查意见,与预算技术人中一起做出经济比较和技术可行性比较,供总工和工程部负责人决策。

6、监督检查“土建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监理规划”的实施情况,负责审查土建工程相关单位提出的土建工程变更要求,以事实为依据,规范为准则,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作质量和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提出调整、改正意见。

7、参加工程监理例会,及时了解工程项目中土建上存在和出现的问题,开展研讨,提出解决办法。

8、负责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信息与资料的传递和各单位的协调。

9、对土建施工中材料、质量、进度、机械配置,人力、现场标识进行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工程部。

10、完成工程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销售人员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和销售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职工作负全责。

2、参与编制项目销售方案和部门工作计划,积极参加置业顾问的培训。

3、了解开发项目的目标,参与户型设计,景观布局营销方案的讨论,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4、参与购房协议、合同签约,楼盘定价;做好个人仪表仪容,热忱微笑接待客户,努力做好由卖房 推销 置业顾问的个人角色转换。

5、注意市场动态,做好客户资料分类、整理,为开拓市场,挖掘潜在客房献计献策。

6、完成策划销售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材料员岗位职责

1、在项目工程开工之前,要按照材料计划建立材料名称、规格材料进场时间、计划成本台帐。

2、负责采购工程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并组织到场。

3、负责办理同承包方入库材料的验收交接手续。

4、定期为成本会计提供现场周转材料增减情况,加快周转次数,减少资金占用率。

5、月底根据领料单、登记材料的收、发、存台账,与各施工企业做好核对工作,并做好材料月报工作,报项目部负责人。

6、按本期耗用数登记实际成本台账,并与计划成本相对比,超计划用料及时找出原因,采取措施。

7、采购材料时,应坚持“货比三家”的原则。凡是经项目部招投标的材料.要求中标的施工企业材料或设备必须封存样品。

资料员岗位职责

1、贯彻和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土建工程资料管理的各项规定。

2、负责所有工程合同、资料图纸、洽商记录、来往函件的及时接收、整理、发放、借出、保存以及工程图纸变更等各项工作。

3、随工程的开展进行同步收集和整理有关工程项目资料。

4、对需要变更的文件和设计方案,应对其进行编号登记,及时、有效地传达到工程技术文件使用者手中。

5、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尽快着手进行立卷归档。

6、归档文件必须齐全、完整、系统、准确。

7、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8、归档文件必须准确地反映生产、科研、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

9、严格执行资料工作的要求,加强资料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经理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资料安全。

10、维护项目工程资料的完善与安全,对违反本制度或不正确使用的行为,拒绝提供使用。

11、参与本公司工程竣工图的整理和移交。

驾驶员岗位职责

1、在主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职工作负全责。

2、严格遵守公司外事纪律,言谈举止、自身形象代表公司,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端正工作作风,严禁酒后驾车,礼让三先,文明驾驶。

3、做好车辆年度维护,保养计划和费用预算,并申报备案。

4、做好车辆出入库、里程、费用(油料、过桥、过路、停车、保洁)工作日记,报办公室核定后,报总经理批准。

5、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服从领导调度指挥,不得擅自使用车辆。

6、按计划或临时维修、保养车辆时应填写申请单,经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可电话请示批准,事后补办手续。

7、爱护车辆,即时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年检工作。

8、完成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炊事员、保洁员岗位职责

1、在办公室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职工作负全责。

2、按照公司规定的餐饮标准、做好公司就餐人员的采购,烹调和食堂、厨房的安全卫生,不断学习,提高烹调技术。

3、负责食堂、厨房餐具、洁具添置,报损申请。

4、确保饮食安全,搞好食堂公共卫生,做好每日就餐人员的记录,月未上报办公室主任。

5、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

出纳员岗位职责

1、在财务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职工作负全责。

2、严格按会计制度建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3、根据领导批准的现金或银行支票,收、付业务填制会计凭证及时准确的登记现金日记帐或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日结,每月末做银行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4、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做好发票的保管,使用以及回收工作,管理好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管理好财务专用章和现金收讫和转帐收讫章。

5、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支票使用制度。

6、每周末填报货币资金收付明细表并在制表人处签字,报财务主管和总经理以利于领导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7、做好公司的财务保密工作。

8、完成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会计岗位职责

1、在财务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职工作负全责。

2、按会计法的规定和领导批准的审批单填制往来结算会计凭证,记帐做到数字准确、真实、帐目清楚,及时。

3、定期和施工单位,应收、应付客户,备用金借款人核对帐目做到帐实相符。审核并签字出纳提供的货币资金收付明细表报账务负责人。

4、负责每月的报税和缴税工作,做好发票的购买工作。

5、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收集,装订和保管工作。

6、做好公司的财务保密工作。

7、完成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交办的其它工作。

财务总监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分管财务工作,对总经理和财务部门的工作负全责。

2、负责对财税政策、财务管理制度的贯彻和实施,协调好公司与工商、财政、税务、银行各部门的关系,及时了解掌握财政,税费政策、法规的动态和执行力度,协助总经理处理与其相关部门的关系。

3、组织编制融资,投资计划,编制财务预(决)算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财务管理制度和部门工作计划,配合领导做好成本控制和管理,掌握工程进度与工程款拨付工作,组织编报月、季、年财务报表工作,参与和审查外部单位与公司有关的经济合同。

4、做好办理银行贷款及还款手续,督促本部人员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资金管理和使用。

5、做好分管部门的计划,预算分析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的保管工作。

6、审查资金支付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理。审核会计报出的税务有关部门要求企业提交的各种数据,审核出纳每周报出的货币资金收付明细表,并报总经理,管理好企业法人名章。

7、做好公司的财务保密工作。

8、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推荐第8篇:办理房地产交易须知

办理房地产交易须知

一、办理范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住房和非住房。

二、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若有共有人,还须提交共有权保持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买方身份证复印件(未婚及离婚、丧偶未再婚的须出具证明);

4、属房改房(含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须到县房改办开具《大田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审批表》。

三、办理程序:

1、缴验证件,缴验所须提交的材料。

2、交易双方就房产买卖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后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

3、买方及卖方夫妻双方签章。

4、缴纳代理费用。

5、代办减免税手续。

6、移送材料办理权属过户手续。

四、交易税费:(以房产的评估价值测算)

1、不动产转让税:住房营业税5.5%、所得税2%,土地增值税2%、别墅土地增值税5%;非住房营业税5.5%、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2.5%;商业店面土地增值税4% (转让方支付)

2、契税: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3% (承受方支付)

3、买卖代理费:1.5% (双方协商或委托方支付)

4、交易手续费:住宅6元/m2,厂房7元/m2,办公用房12元/m2,营业性用房20元/m2 (双方各半)

5、评估费:0.4% (委托方支付)

6、转移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100元/件 (承受方支付)

7、工本费:10元/本 (承受方支付)

五、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以房产证缮证之日或缴交契税之日为准),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六、土地转移:属行政划拨土地的需先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交土地出让金,之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地址:大田县宝山路35号大田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咨询电话:7222779 7236922大田县融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推荐第9篇:房地产买卖交易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信守:

1.乙方为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商业裙房(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的交易信息并寻找买家,协助与购买方达成房地产买卖交易。

标的基本情况及价款:_____________

所有权人:_____________

共有人:_______________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

丘号:_________________

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

土地证号:_____________

房屋来源:_____________

房屋售价:_____________

其它情况:_____________

2.甲方应按照成交价(共计______万元人民币)的______%或直接向乙方支付信息费共计______万元人民币,由乙方提供上述费用的合法发票或承担税金(甲方支付信息费时将税金(______%)扣除)。甲方付给乙方上述费的支付方式如下:

购买方支付首付房款时甲方付给乙方______万元;甲方与购买方进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时付给乙方______万元;购买方付清房款时付给乙方______元;

3.如果交易不成功,甲方无需支付信息费,乙方的相关花费支出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如果甲方跳过乙方直接与乙方介绍的购买方(或与购买方有关联的一方)达成房地产买卖交易,仍要向乙方支付信息费共计人民币万元。

5.甲方应将与购买方签署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制作备份交由乙方,以便乙方及时知悉相关交易情况。

6.本协议一式四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推荐第10篇:房地产交易登记处心得体会

我是,年参加工作,目前,在房地产交易所工作,主要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根据安排并结合自我工作实际情况,现将自己在房地产交易登记行业服务工作的心得与各位同仁进行交流,不足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仁给予斧正。

一、把握时代脉搏,努力提高思想素质

近年来,群众议论最多的话题当属房地产行业,房价高,房难求,成为一个不争的社会现状,本月1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全国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统计数据,6月份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环比上涨的城市个数分别为63个和55个,同比上涨的城市个数分别为69个和68个。由此可见,房产的社会需求量之大,房产行业是政府关注、群众关心,媒体聚焦的热点话题,作为房地产交易登记行业,从事的业务虽只涉及房产交易登记,但它却是政府职能行政管理的一个对外窗口,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因此对于我们个人而论,必须要不断提高自我的思想素养,从思想上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度,才能更好的适应工作的开展。

二、虚心学习,研读业务

“三人行,必有我师”,多年来,在房产交易登记窗口工作期间,我努力的遵循这样的要求,具体而言,一是向老前辈们学习,学习他们的处理工作的经验和方法,尤其是面对复杂业务时处理的方式方法,二是向同事们学习,学习他们身上的优良品质,好做法,好方法,三是向群众学习,对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从他们的身上学习,或许有人会问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他们身上有什么可学的,其实在和群众的业务办理交流过程中,群众的一言一行,其中都有很多可学的之处,只有拜群众为师,才能与群众走的更近,才能不断提升自我。此外,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关于房产交易相继颁布了一些法规,这些法规制度办法对于我们从事房产行业登记人员而言十分重要,只有首先加强自我的业务知识学习,才能成为行家里手,为房产交易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夯实基础。

三、微笑服务,三心为重

房产交易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民生的工作,所以对于房产交易登记服务行业,必须要有着以群众利至上的服务理念,具体而言,在日常工作中,我始终将服务对象当成自己的亲人,用亲人的思维和理念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在服务登记的过程中,进行换位思考,我常想,如果我去房产交易办理登记业务时,我需要什么样的服务,什么样的服务我才能够满意,正是有了这种思想的鼓舞,在实践工作中,我以“三心一笑”为重,一心就是耐心解答,我们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群众前来办理登记业务时,对于办理业务的手续流程等都不是十分清楚,这时候就需要我们的耐心解答,答疑时注意语气要轻和,不能有高高在上所谓的“优越感”,二心就是要热情,热情才能避免各种不必要的矛盾发生,试想假如当我们头顶烈日,前往大厅办理业务时,恰遇冷冰冰的服务态度,那么自然心里会产生不悦,反之,服务的过程中热情微笑,势必会产生相反的结果,三心就要有责任心,责任心是我们做好本职工作的关键所在,没有责任心我们的工作肯定是做不好的,所以当我们有了责任心时,各项工作才不会因为我们的差错而出问题,才不会给群众造成损失。一笑,就是要学会微笑,其实微笑是最好拉近距离的方式,有了微笑我们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和群众心连心,当然微笑要发自内心,不能“皮笑肉不笑”,“假笑苦笑”等,所以在服务的过程中,微笑要自然,要亲切,这样我们的工作才能更好的开展,同时也能使自己保持了一种愉快的心情。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以上是个人在工作中的一些浅薄感悟,与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的一段距离,我会更加努力,力争做的更好,也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仁给予批评和帮助。

第11篇: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经吉林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于2011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0月9日

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11年7月29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含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及房地产中介服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及其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税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转让(含商品房销售)、租赁、抵押等,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依法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买卖、拍卖;

(二)继承、赠与、交换;

(三)抵债;

(四)以房地产合资合作、作价入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解散、分立、收购或者兼并等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

(六)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调解等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交易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不得瞒报或者不实申报。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后,交易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八条 集体土地上住宅所有权转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交易当事人应当提交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房屋所有权转让,交易当事人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商品房销售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本条例所称的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根据建设工程规划开发建设并用于交易的房屋。

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并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前依法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房屋竣工验收后,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并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禁止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收取定金及具有预售款性质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说明;

(四)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的有关资料(高层建筑已达到主体2/3层数以上、非高层建筑已达到最高层数;或者工程建设进度达到标准层且高层建筑达到主体2/3层数、非高层建筑达到最高层数所需建设资金已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存入的监管账户证明);

(五)商品房销售方案;

(六)前期物业服务及物业管理用房已落实的证明;

(七)廉租住房配建已落实的证明;

(八)预售商品房测绘资料;

(九)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查勘,符合规定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款实行监管制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解除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前,商品房预售款专项用于购买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的款项和支付施工进度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商品房预售款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时,承购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预售款监管账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开发企业换领交款凭证。

开发企业不得在没有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为承购人办理商品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

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商品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必须全部划入预售款监管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

第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开发企业提出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拨付预售款。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核定用款额度。符合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划款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开户银行;不符合划款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核定预售款监管账户预留资金监管金额和预留初始登记所需资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核准拨付商品房预售款:

(一)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额度的;

(二)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

(三)已拨款项未按照规定使用的。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四)项中工程建设进度达到标准层且高层建筑达到主体2/3层数、非高层建筑达到最高层数所需建设资金已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存入的监管帐户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款时,只核拨开发企业缴存的建设资金,达到规定层数后,方可拨付商品房预售款。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解除预售款监管,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八条 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制度。

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方可进行商品房现售。

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继续开发建设达到商品房现售条件的,必须及时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二)房屋权属登记证明材料;

(三)商品房销售方案;

(四)物业管理落实证明;

(五)廉租住房配建已落实的证明;

(六)销售商品房测绘资料。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还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现售资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查勘,符合规定的,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发《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销售(预售)房屋套数、销售价格、面积测绘(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等。

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商品房销售方案进行销售;在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已确定不用于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禁止按照商品房形式销售。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因土地、规划等相关批件内容已变更或者商品房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不符等,导致商品房销售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程序办理,并公示。

已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的,不得变更商品房销售方案。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并向买受人(承购人)明示下列材料:

(一)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销售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三)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小区配套设施平面图;

(四)楼盘销控表;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六)收费清单;

(七)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

(八)《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法律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法律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九)《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合同备案网上查询地址;

(十)商品房的结构、户型、装修标准;

(十一)实施物业管理的证明;

(十二)销售价格和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

(十三)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代理销售的,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并向买受人(承购人)明示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明》。

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开发企业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承购人)按照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明确销售价格、交付时间、建筑面积、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开发企业必须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通过各种媒介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应当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的证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的,不得含有表示销售商品房意思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预售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购人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或者依法代办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含柜台、摊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书面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合同终止事宜等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每两年分区域公布市场指导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转租房屋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非住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到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同时缴纳房屋租赁相关税费: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权属相关证明;

(三)当事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住宅房屋租赁当事人持上述证件、资料,到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同时缴纳房屋租赁相关税费。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房屋。

承租人需要拆改、装修承租房屋或者增加附属设施、设备的,必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按照《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及暂住证明时,应当查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应当书面通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抵押权人和承租人。抵押期间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合法的房地产、在建工程及预购的商品房可以设立抵押。

依法以集体土地上建筑物设立抵押的,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以房屋申请抵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在建工程抵押或者以预购的商品房申请抵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抵押权人发放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或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在建工程和预购的商品房在抵押期间内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该房屋初始登记的同时,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或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后,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设立抵押,再次抵押额度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八条 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已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房屋不得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六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四十条 新设立的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相关标准。

房地产估价当事人对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可委托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作出鉴定。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拍卖、典当、置业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按照规定持有关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办理备案的,禁止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外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当到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信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必须经统一考试,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必须进入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禁止以个人名义执业,禁止跨机构同时从业。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人员在中介服务活动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帮助他人从事房地产违法交易;

(三)泄露委托人的秘密;

(四)允许他人以自已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

(五)隐瞒价格信息赚取差价;

(六)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预售款挪作他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挪用数额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预售行为。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在没有签订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每笔交易处以30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擅自现售商品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开发企业未按照商品房销售方案销售商品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的,责令其补办,并对每笔交易处以3000元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企业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买受人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或者未依法代办房屋权属登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住宅每笔交易处以20000元罚款;对非住宅每笔交易处以50000元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办理的,对住宅出租当事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当事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九)违反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明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0元罚款。

(十)违反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的,或者以个人名义执业、跨机构同时从业的,或者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违法交易、泄露委托人秘密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十一)违反第四十六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违法交易、泄露委托人秘密、允许他人以自已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原审批机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关税费的,由税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资料或者以欺诈手段办理交易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中涉及土地交易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吉林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市房地

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lar_594487 文件提供:vip.chinalawinfo.com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

第12篇:房地产交易相关知识

房地产交易相关知识

一、概念

1、什么是二手房交易?

二手房的概念,是指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和《国土使用权证》,并可在住房二级市场交易的各类房屋,(种类)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资房、商品房的再转让。

2、房屋类型

2.1商品房:商品房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放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回迁房、拆迁安置房。

2.2、房改房:房改房是指按国家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给职工的享受国家一定优惠政策的房屋。分为市直、省直房改房,包括集资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

3、交易的三种类型:转让,抵押和租赁。

4、贷款类型:商业贷款、市直公积金贷款和省直公积金贷款。

二、二手房交易流程

1、核价——办理地点:房产局

2、核税——地税局

3、过户——房产局

4、贷款——银行

5、交接——交易房屋地点

三、核价

四、核税

1、办理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房产证复印件,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核价合同

2、从2009年1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有新的规定:

5年以内的:收全额营业税和个税,个税满5年家庭二套或以上的收1%个税。 5年以上的唯一一套住宅免征个税。

144平方以上的:2年以上征收差额营业额和个税,2年以内的收全额营业税和个税,增值税不收。

继承的:夫妻之间继承的收一半的20%个税。子女之间继承的收全额的20%的个税。包河在收税同时收营业税。有的地税局名下只有一套住宅的5年不受继承税(瑶海、新站、高新)

析产的:征收一半的20%个税,包河析产税暂时不收。有的地税局名下只有一套住宅满5年不收析产税(瑶海)

门面房:暂不收税,直接过户

公卖私:差额的营业税,差额30%的增值税。

五、过户

过户需要哪些资料?

A、卖方:房主(产权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B、买方: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备注:

1、卖方若未婚,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未婚证明。离异和丧偶需提供想伏案协议原件后,视具体情况办理:

离异和丧偶的需先换证后方可以办理过户。

瑶海和包河、蜀山、产权房产证是产权人可不用换证。协议离异的需要前配偶到场签字法院判决的可直接办理。

2、卖方的结婚证明日到期要房产证日期之前,若之后到民政部门调出结婚时的登记表。

3、若房产局的电子档案反应不出卖方的身份证号码,要到档案馆调档。备注:

1、省直房改房需经过省房改办审批。

2、市直夫妻二人名下享受房改房政策面积再80平方米以内的,可直接上市交

易,超出80平方米的,需要到市房改办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上市交易。

3、合肥钢铁集团单位的房子需经过单位审批以后,可以上市交易(除瑶海之外)

4、卖方若系代理人,代理人需提供产权人夫妻双方出具的委托公证书。(肥东

房产局自2009年3月24日起委托书不给取款。)

过户费用

契税:90平方以下首套住宅1%(庐阳、瑶海、包河、蜀山再本局内可调首套住房证明,产权再档案馆可调。)90平方到114平方未2%。144平方以上为4% 登记费:50元/套;5元印花税

手续费:4元/平方

房改房交易需缴纳土地收益金1%

门面的过户费用

手续费:房产基准价格1%

契税:房产基准价格1%

登记费:550元/套+5元印花税

六、贷款

1、贷款需要交哪些材料

1.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四份

1.2、户口本复印件四份或户籍证明(夫妻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需提供双方户口本原件需验证;

1.3、婚姻证复印件四份。(未婚: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已婚;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需验证;离婚或配偶死亡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及未再婚证明。

1.4、收入证原件一份(已婚双方各一份);

1.5、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契税发票及房产局资金托管协议凭证复印件。(原件带去验证)

1.6、原卖方房产证复印、现房产证的评估报告;

1.7、买方若系代理人签字,需办理委托公证。(公证日期需在合同签订前,签字时,受托人应带身份证,公证书。)

备注:(1)、个体或小公司需提供所在公司的营业执业副本复印件及最近连续三个月税票。收入证明过高的,需提供公司税票复印件。

(2)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必须全部一致。

(3)、借款人或其配偶没有在全国任何一家商业银行有过逾期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未为其他人做过担保,否则,银行拒绝向其借款。

2、贷款需交哪些费用?

2.1、公证费:10万以下100元,10万以上,为贷款额*0.1%

2.2评估费:评估值*0.4%

2.3、抵押登记费:80元+5元印花税

2.4、贷款手续费:150元/户;

2.5、复印费:10元/户

七、交接

1、概论:作为合同履行的最后一个环节,丙方配合买卖双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买方签字确认,卖方领取房款,合同履行完毕。

2、交接条件:

2.1买方房款已齐,合同约定的代理费已全额缴纳。

2.2卖方户口已迁出或已取得买方确认;

2.3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为双方代办附属设施的过户手续。

3、交接内容

3.1户口——户口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核实

3.2水——核费:4422666;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水表号(卡缴费须取消代缴协议)

3.3、气——核费:51333333;过户费:2.5元(卡缴费须取消代缴协议)

3.4、电——核费:95598过户:双方身份证复原件及复印件、现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业务号,双方到场。

3.5、有线——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有线证。

3.6、物业管理——小区物业公司

八、土地证的过户

1原房主的土地证或元房主单位开具的土地证未办证明及地籍图复印件一张;

2、现房主的的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3、现房主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4、契税或土地收益金发票复印件一张

5、存量买房卖房合同原件一份(除庐阳)

九、不得上市交易的八类房屋

1、机关办公区内、学校教学区内的住房

2、违反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住房或以低于房改房政策的价格购买且未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

3、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规定收回或补足房价装修的住房

4、以确定属房屋拆迁范围内的住房;

5、产权有争议的或者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住房。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住房;

7、擅自更改房屋使用性质的住房;

8、其他依法不得上市的交易房。

九、流程

到所属房产分局核准价格——到所属税务局核征(免)交营业税——到所属房产分局办理资金托管——房产过户——买房取证——买方办理按揭——款到托管账户——交接房屋、买方取钥匙、卖方取房款

十、

第13篇: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

尊敬的业主,为使您顺利完成房屋登记的相关事项,节省您宝贵的时间,请您在到房屋登记大厅办理各项业务之前,耐心、仔细地阅读以下说明,备齐所需资料。本说明书仅适用于自然人办理房屋登记相关业务。

一、关于提交资料的要求

1、申请登记所需复印资料敬请自备;

2、申请材料幅面尺寸为标准a4纸;

3、身份证需双面复印(复印在同一页纸上),凡身份证消磁无法读取信息的,需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带照片的户籍证明(注意附记用途,用途与登记无关的,不予采证。若照片为粘贴的,照片上需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印章);

4、各类申请表、委托书参考文本等资料均可从威海房地产交易网下载。

表格下载网址:.cn/biaoge_list.asp 咨询电话:0631-5198558

二、各类业务的流程

(一)合同签订及备案

1、网签合同(办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所购买的商品房网签合同签字前,请仔细阅读合同各条款,详细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注意设定您的合同密码。 办理地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公或销售场所。

2、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理部门:威海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在合同签订完毕后,请您到威海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具威海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办理地点:威海市海滨北路14号工商银行环翠支行二楼(海港大厦对面)。

提交资料:威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威海市商品房现售合同。

费用计算方式:七层(含七层)以下的单幢物业(含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专用车库和公用车库内的车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八层(含八层)以上的单幢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0元。

咨询电话:0631-5226707

3、合同备案(办理部门: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

办理地点: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七楼2号窗口。

提供资料:

1)威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2)威海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3)威海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通知单(2013年3月1日之后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需提供)。

咨询电话: 0631-5198502

4、备案查询

合同备案完毕,一个工作日后您可以通过威海房地产交易网查询。

查询方式:输入合同编号和密码查询。查询密码为网签合同设定的密码。

咨询电话:0631-5198558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办理部门: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

如果您所购房屋需办理按揭贷款,则需在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期房总登记后,再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提交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经盖章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注:表格下载网址.cn/biaoge_list.asp其中的《各类申请书》 2)威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理人和购房人共同到场申请。1.属夫妻共有的,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需提交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2.如果购房人无法亲自到场的,需提交公证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同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如果购房人为未成年人,需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共同代为办理,同时提交证明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如户口簿、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等),监护人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7楼6-18号窗口(咨询台取号,凭号办理)。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后房屋所有权人、受托人或监护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收件收据》到七楼登记大厅3号、4号领证窗口领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无需取号)。

咨询电话:0631-5206382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可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时办理)

提交资料: 1)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经盖章的《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注:表格下载网址.cn/biaoge_list.asp其中的《各类申请书》 2)上述房屋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时办理的无需提供);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原件); 5)如果购房人为未成年人,还需监护人出具抵押是为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承诺书(参考文本可从威海市房产交易网.cn下载); 6)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方式: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代理人和购房人共同到场申请。1.如果购房人无法亲自到场,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同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如果购房人为未成年人,需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共同代为办理,同时提交证明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如户口簿、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等),监护人还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7楼6-18号窗口(咨询台取号,凭号办理)。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后由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收件收据》到七楼登记大厅3号、4号领证窗口领取《房屋他项权证》(无需取号)。

咨询电话:0631-5206382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您所购商品房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后,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分户转移登记。

办事流程:测绘→缴税→转移登记

1、测绘(办理部门:威海市房地产测绘中心有限公司)

提交资料: 1)威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威海市商品房现售合同(原件),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供《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经盖章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注:表格下载网址.cn/biaoge_list.asp其中的《各类申请书》

办理地点: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6楼测绘窗口。

测绘费用:住宅1.36元/㎡,其他2.04元/㎡,综合2.72元/㎡。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出具结果:测绘报告(平面图)。

咨询电话:0631-5200596

2、缴纳税费(办理部门:地税局)

(1)提交资料:

1)购房发票(原件) ; 2)身份证明(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夫妻户口在一起的户口簿、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未婚的需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和房屋所在地(威海)的无房证明(原件); 4)测绘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契税计算方式:家庭(包含未成年子女)首次购买住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下,按照1%征收;家庭(包含未成年子女)首次购买住房面积大于90(含90)平方米,小于144(含144)平方米,按照1.5%征收;家庭(包含未成年子女)购二套(含)以上住房,或住房面积大于144平方米按照3%征收;非住宅按照3%征收。2008年11月1日之前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还需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仅供参考,详情以税务部门的解释为准)。

办理地点: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6楼地税局窗口或各区地税局办事大厅。

咨询电话:12366 (3)开具无房证明(税务部门收取)注意事项:确认为家庭首套房的,需到户口所在地和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无房证明,威海市区无房证明到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办理。申请人交税前需到威胜大厦7楼

17、

19、20号窗口开具无房证明(咨询台取号,凭号办理;家庭成员均需按此规定开具证明,包括签订预售合同时未结婚、办房证时已结婚的购房者,否则按二套房征收)。

(4)开具无房证明提供资料: 1)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可夫妻一方到场办理; 2)达到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未婚的,提供身份证明、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未婚证明,本人到场办理; 3)满十八周岁,未达到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的,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到场办理;

4)以上资料由房屋登记部门查询窗口查验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

3、转移登记(办理部门: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

提交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经盖章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注:表格下载网址.cn/biaoge_list.asp其中的《各类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测绘报告(原件);

5)涉税证明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原件); 7)威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威海市商品房现售合同或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理人和购房人共同到场申请。1.属夫妻共有的,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需提交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2.如果购房人无法亲自到场,需提交公证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同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如果购房人为未成年人,需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共同代为办理,同时提交证明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如户口簿、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等),监护人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平方米,非住宅8元/平方米。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后房屋所有权人、受托人或监护人可持《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收件收据》和本人身份证明到七楼登记大厅3号、4号领证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无需取号)。

咨询电话:0631-5206382 (四)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登记(办理部门: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

如果您购买的房屋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前述

(二)所列情形),在申请办理房证时,需由抵押权人(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与您共同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登记。

提交资料

1、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盖章的《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注:表格下载网址.cn/biaoge_list.asp其中的《各类申请书》

2、《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存于银行或公积金中心);

3、其他必要材料。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后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持《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收件收据》和身份证明领取《房屋他项权证》(无需取号)。

咨询电话:0631-5206382

(五)房屋抵押权登记 (办理部门: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

如果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再申请贷款,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提交资料

1、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盖章的《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注:表格下载网址.cn/biaoge_list.asp其中的《各类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需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需提供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证明材料【授信额度合同或协议、连续性供货合同或审批书等证明材料】);

5、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如果购房人为未成年人,还需监护人出具抵押是为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承诺书(参考文本可从威海房地产交易网.cn下载);

7、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方式:1.如果是夫妻双方的,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2.如果购房人无法亲自到场,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同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如果购房人为未成年人,需由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同时提供证明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如户口簿、出生证明等),监护人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后由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收件收据》到七楼登记大厅3号、4号领证窗口领取《房屋他项权证》(无需取号)。

咨询电话:0631-5206382

(六)二手房过户

如果您出售房屋,则需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办事流程:物业查验证明→测绘→缴税→转移登记

1、开具物业查验证明

1)开具已缴纳物业费的证明;

办理地点:房屋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或者居委会(小区无物业公司)。 2)开具威海市房屋产权转移物业查验证明(办理部门:威海市物业管理协会);

办理地点: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6楼物业窗口。

咨询电话:0631-5220610

2、测绘(办理部门:威海市房地产测绘中心有限公司)

提供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办理地点: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6楼测绘窗口。

3、缴纳税费(办理部门:地税局)

(1)提交资料: 1)威海市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原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房证超过五年但面积大于144平方米或非住宅需提供);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夫妻户口在一起的户口簿、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原件); 4)家庭住房登记查询证明(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6)测绘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税费计算方法: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1)普通住宅(面积小于144【含144】平方米):个人将购买不足五年(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市场评估价全额征收5.6%营业税及附加、1%个人所得税。房证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免征5.6%的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需要看卖方家庭成员名下是否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拥有两套及以上的征收1%个人所得税,唯一一套免征。 2)非普通住宅(面积大于144平方米):房证时间不超过五年的,按市场评估价全额征收5.6%营业税及附加、1%个人所得税;房证时间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按市场评估价与购置发票价格差额征收5.6%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需要看卖方家庭成员名下是否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拥有两套及以上的征收1%个人所得税,唯一一套免征。 3)非住宅:不论年限,交易时均需缴纳5.6 %营业税及附加(有发票的按市场评估价与发票价格差额征收,无发票的按市场评估价全额征收),市场评估价全额征收1%个人所得税、征收5%土地增值税、征收0.1%印花税(以上三项内容仅供参考,详情以税务部门的解释为准)。

契税:篇2: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一)建房注册号: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登记机构的注册号。

(二)登记机构(盖章):套印房屋登记机构印章。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权证 字第 号。 “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四)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共有的,填写持本证的所有权人,其他共有人在附记栏中填写。

(五)共有情况: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六)房屋坐落: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七)登记时间: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

(八)房屋性质:分别填写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九)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十)房屋状况:登记房屋的,填写“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项,登记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或构筑物的,填写“其他”项。

1、总层数:填写房屋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2、建筑面积:填写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3、套内建筑面积:填写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共有的,该项内容不填。

4、其他:填写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构筑物名称等。

(十一)土地状况:

1、地号: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填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3、土地使用年限:填写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

(十二)附记:填写共有人及所占份额、构筑物有关状况的描述等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十三)填发单位:加盖具体承办登记事务的单位的印章,如××房地产登记中心等。

(十四)房地产平面图:

1、图幅号:填写该房屋所在分幅图的图幅号。

2、空白处打印或粘贴房地产平面图,即分户图等。

3、比例尺:根据附图的实际比例填写。

二、《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

(一)房屋他项权证号: 房他证 字第 号。 “房他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他项权发证的顺序号。

(二)房屋他项权利人: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权人;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地役权人。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写房屋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四)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抵押的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供役地房屋坐落。

(五)他项权利种类:填写抵押权或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六)债权数额:属于一般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最高债权额”。

(七)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设定最高额抵押的,

应在附记栏中注明;地役权登记的,需役地房屋坐落应在附记栏中注明。

(八)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三、《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 房预 字第 号。 “房预”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预告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预告登记权利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三)预告登记义务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四)房屋坐落:填写设定预告登记房屋的坐落。

(五)预告登记业务种类:根据预告登记的权利类型,相应填写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六)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涉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相应“债权数额”。

(七)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四、《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 房建 字第 号。 “房建”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抵押权人: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为在建工程的贷款人。

(三)抵押人: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通常为对在建工程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人。

(四)在建工程坐落:即在建工程项目的具体坐落位置。

(五)其余事项与《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五、注意事项

1、尽量使用计算机缮证、绘图。

2、用手工填写时,必须用钢笔、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书写端正、清晰。

3、房屋状况栏如果没有填满3行,在缮证结束、经核对后在已打印或书写的末行下一栏内加盖长方形“房屋登记专用章”,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套打在证上,以防私自填改。篇3: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一)建房注册号: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登记机构的注册号。

(二)登记机构(盖章):套印房屋登记机构印章。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权证 字第 号。 “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四)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共有的,填写持本证的所有权人,其他共有人在附记栏中填写。

(五)共有情况: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六)房屋坐落: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七)登记时间: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

(八)房屋性质:分别填写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九)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十)房屋状况:登记房屋的,填写“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项,登记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或构筑物的,填写“其他”项。

1、总层数:填写房屋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2、建筑面积:填写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3、套内建筑面积:填写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共有的,该项内容不填。

4、其他:填写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构筑物名称等。

(十一)土地状况:

1、地号: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填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3、土地使用年限:填写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

(十二)附记:填写共有人及所占份额、构筑物有关状况的描述等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十三)填发单位:加盖具体承办登记事务的单位的印章,如××房地产登记中心等。

(十四)房地产平面图:

1、图幅号:填写该房屋所在分幅图的图幅号。

2、空白处打印或粘贴房地产平面图,即分户图等。

3、比例尺:根据附图的实际比例填写。

二、《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

(一)房屋他项权证号: 房他证 字第 号。 “房他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他项权发证的顺序号。

(二)房屋他项权利人: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权人;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地役权人。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写房屋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四)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抵押的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供役地房屋坐落。

(五)他项权利种类:填写抵押权或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六)债权数额:属于一般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最高债权额”。

(七)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设定最高额抵押的,

应在附记栏中注明;地役权登记的,需役地房屋坐落应在附记栏中注明。

(八)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三、《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 房预 字第 号。 “房预”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预告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预告登记权利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三)预告登记义务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四)房屋坐落:填写设定预告登记房屋的坐落。

(五)预告登记业务种类:根据预告登记的权利类型,相应填写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六)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涉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相应“债权数额”。

(七)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四、《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 房建 字第 号。 “房建”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抵押权人: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为在建工程的贷款人。

(三)抵押人:填写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通常为对在建工程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人。

(四)在建工程坐落:即在建工程项目的具体坐落位置。

(五)其余事项与《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五、注意事项

1、尽量使用计算机缮证、绘图。

2、用手工填写时,必须用钢笔、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书写端正、清晰。

3、房屋状况栏如果没有填满3行,在缮证结束、经核对后在已打印或书写的末行下一栏内加盖长方形“房屋登记专用章”,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套打在证上,以防私自填改。篇4: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建办住房[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建设局: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

我部制作了统一的2008年版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式样,现

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转

发并督促各市、县房屋登记机构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的通知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一)建房注册号: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登记机构的注册号。

(二)登记机构(盖章):套印房屋登记机构印章。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权证 字第 号。

“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四)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共有的,填写持本证的所有权人,其他共有人在附记栏中填写。

(五)共有情况: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六)房屋坐落: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七)登记时间: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

(八)房屋性质:分别填写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九)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十)房屋状况:登记房屋的,填写“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

建筑面积”项,登记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或构筑物的,填写“其他”项。

1、总层数:填写房屋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2、建筑面积:填写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3、套内建筑面积:填写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共有的,该项内容不填。

4、其他:填写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构筑物名称等。

(十一)土地状况:

1、地号: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填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3、土地使用年限:填写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

(十二)附记:填写共有人及所占份额、构筑物有关状况的描述等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十三)填发单位:加盖具体承办登记事务的单位的印章,如××房地产登记中心等。

(十四)房地产平面图:

1、图幅号:填写该房屋所在分幅图的图幅号。

2、空白处打印或粘贴房地产平面图,即分户图等。

3、比例尺:根据附图的实际比例填写。

二、《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

(一)房屋他项权证号: 房他证 字第 号。

“房他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他项权发证的顺序号。

(二)房屋他项权利人: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权人;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地役权人。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写房屋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四)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抵押的房屋坐落;他项权利为地役权的,填写供役地房屋坐落。

(五)他项权利种类:填写抵押权或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六)债权数额:属于一般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最高债权额”。

(七)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地役权登记的,需役地房屋坐落应在附记栏中

注明。

(八)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三、《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号: 房预 字第 号。 “房预”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预告登记发证的顺序号。

(二)预告登记权利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购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三)预告登记义务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售房人或者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四)房屋坐落:填写设定预告登记房屋的坐落。

(五)预告登记业务种类:根据预告登记的权利类型,相应填写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六)附记:填写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涉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在附记栏中注明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相应“债权数额”。

(七)其余事项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相同。

四、《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填写说明篇5: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查询证明

家庭住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房产[2013]00001号 :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家庭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申请》,通过本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系统(含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系统)进行查询,经核查: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配 偶: ,身份证号码:、未成年子女: ,身份证号码:

、未成年子女:

,身份证号码: ,

查询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 秒。

特此证明

出证单位:(印章)

出证人:

出证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特别声明:

1、住房登记记录信息查询结果仅用于申请人住房贷款审查、缴纳契税、个人所得税之用。使用本证明的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相关的住房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如提供的证件号码、姓名与房屋登记系统中记录的证件号码、姓名不一致导致无法查询的不在此次查询范围内。

3、本证明有效期壹个月。

4、本证明涂改、复制无效。

第14篇:房地产交易合同(全文)

房地产交易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平方米,______室______厅______厨______卫的房产售卖给乙方。

第二条 房屋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出售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的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佰_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2.上述房产价款乙方按下列 方式支付给甲方:

(1)甲、乙双方共同到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转移登记,并经交易中心受理,甲方消户当日 (指甲方消户前 ) ,乙方一次性付清房产价款于甲方。

(2)乙方于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价款。

(3)乙方于 ______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______元整(大写人民币);剩余房产价款人民币______元(大写人民币),均由乙方______前支付给甲方。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向甲方支付房产价款,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票据。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共同到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转移登记。如因一方原因,致影响产权过户转移登记,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一方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税费分担

1.本合同签订之前,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如有应交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责交纳。

2.本合同签订之后,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所发生的转移过户登记费、契税、印花税、估价费、服务费等费用,经双方协商由_______________负担。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应于______前,将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房管部门确认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不能办理出售、过户手续,甲方应在当日内向乙方退还所收的全部款项,本合同解除。

2.甲方如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本协议第一条项下之房产,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总额的______计算违约金给付乙方。逾期超过______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应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支付 元的违约金给付乙方。

3.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乙方应按房价款总额的______计算违约金给付于甲方。逾期超过______日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应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4.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产,产权清楚,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因买受前该房产产权有纠葛,致使影响乙方权利行使,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本文地址:

5.甲方因个人原因不再出售此房,应在三日内向乙方退还所收的款项,并付违约金___________人民币给乙方。

第七条 其他

1.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向乙方退还所收的全部款项,本合同解除。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交______房屋土地管理局壹份。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 泰兴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出租房地产合同

房地产抵押(按揭)贷款合同XX

XX年新房地产代理合同样本

房地产合同:土地房产转让协议

房地产合同: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

XX年房地产合同范本推荐

房地产合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房地产合同:房屋互易契约书

XX年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模板

房地产合同:房地产商品房预售合同

精选房地产合同范本

房地产合同:共有土地分割契约

房地产合同:广州房屋租赁合同

房地产合同:城市商品房认购协议书

本文地址:

第15篇:交易中心工作岗位职责标准

一、招投标管理科

(一)工作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协助办领导做好日常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起草修改招标管理的各种规定、办法;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核准招标方式,受理邀请招标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聘用以及评标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等。

(二)岗位设置及职责标准(4人)

1、科长(1人)

(1)工作职责:主持管理科全面工作,负责科室队伍建设;制定科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协助办领导处理日常招投标业务工作;做好科室年度工作安排;组织科室的业务及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制定工作计划,起草修改招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及时处理开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与相关监督部门的配合、沟通与交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工作标准:严格管理,职工无违纪现象;考虑问题严密周全,组织工作协调到位;业务规章、计划制定及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执法严格,监督公正,程序合法,及时处理开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无拒办、拖办、漏办等现象;与各监督部门驻场办、政府采购办等部门积极主动配合工作。

- 1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工作;根据工作发展形势认真搞好工作调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②工作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开评标现场秩序,严格审查各项资料,认真办理各项业务;严格执法,监督公正;与其他监督部门密切配合,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秘密;为交易各方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

(3)科员三

①工作职责: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咨询服务工作;审查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备案资料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②工作标准:仪表整洁,服务热情高效,答询耐心细致,办理业务认真迅速,无差错,使用文明用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熟练掌握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无服务对象投诉。

二、招投标稽查科

(一)工作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督查、督办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或独立开展对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执法检查;跟踪做好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活动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服务工作;受理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延续、晋升的材料初审、上报;办理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备案及外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市备案;负责组织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行为考核;受理社会投诉、举报,

- 3建设工程交易中的投诉和举报,调解和处理招标活动中的纠纷;按照委托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执法检查;负责工程招标前现场踏勘和中标后的管理工作;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办情况反馈及时,投诉举报查处率达100%;根据工作发展形势认真搞好工作调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②受理建设工程交易中的投诉和举报,调解和处理招标活动中的纠纷;按照委托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执法检查;做好办案资料的保管、分类、登记、归档工作;对巡查记录和已结案件,及时汇总资料、制作案卷并归档,负责档案保管;配合做好工程招标前现场踏勘和中标后的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工作标准:熟练掌握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法律法规宣传执行到位;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业务办理及时,对举报投诉案件依法及时处理,无拒绝、推诿等情形,投诉举报查处率达100%;执法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办情况反馈及时;资料及时整理存档、保存完整。

三、交易中心

(一)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和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所属区县有形市场的建设和业务指导

- 5(1)交易管理与场所服务(2人) ①入场交易管理与见证服务(1人)

工作职责:负责项目入场交易的时间及场所预约安排;建立进场交易项目登记台帐,负责交易服务费的计算及传递;编发项目招标情况周报;负责业务报表统计工作;负责入场交易见证工作:招标代理机构中介服务区受理业务的现场见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作标准:科学合理安排进场交易时间,场地;按规定及时办理入场交易登记,进场交易项目台帐登记及时、内容全面、无差错;交易费计算及时准确;对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监管机构。

②交易档案管理及开标现场服务(1人)

工作职责: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的保存、建档工作;招投标档案管理与查阅,实行档案管理电子化;标书投递的现场见证;维护场内秩序,为建设交易活动各方提供文明有序、卫生舒适的交易环境;积极协助监管机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作标准:档案资料整理完整及时,内容齐全、规整有序、方便查阅,电子化管理利用率高;进场交易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处置及时得当;开标前现场准备工作良好,工作认真细致无差错。

(2)网站与信息管理工作(3人)

- 7为扣分和业绩公示及时,企业信息库实施动态维护。

(3)评标专家使用与服务(2人) ①专家抽取与通知(1人)

工作职责: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 ;招标项目评委备案手续完备,查阅便捷;负责评标室的监督与服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作标准:严格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程序严密,无泄密现象;对评标专家评标工作评价客观公正,入档及时;工作认真细致无差错。

②评标室监督与服务(1人)

工作职责:负责评标室的监督与服务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评委违规情况;负责评标专家的日常出勤情况评价工作,建立专家考评档案,为评标专家实施动态管理提供依据;负责评标室设备维护、日常卫生管理;负责评标专家抽取、通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作标准:开标前准备工作到位(计算机设备运行良好);熟练使用评标软件;评标专家信用档案规范完整;服务热情周到,管理严格规范,严格执行逐级报告制度;开标后及时清洁评标场所,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4)安全保洁与商务服务(2人)

①工作职责:负责交易场所的安全与卫生工作;负责内部水电设施维护管理;为交易各方提供传真、复印等商务服务;完成

- 910 -

第16篇:房地产交易的其他形式

房地产交易的其他形式

一、房地产赠与

房产赠与是指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在我市办理房产赠与手续的步骤有: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赠与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办理公证,公证须出示《房地产评估报告》。

3、受赠人凭原房产证、评估报告、赠与书等资料,交纳契税,领取完税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受赠人到房产局申请变更登记,应同时提交下列证件:①申请表;②当事人身份证件;③房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含共有证);④赠与书、公证书、完税证、查档结果、测绘结果、遗赠证明及赠与人死亡证明、遗赠证明公证书或房产局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办理的赠与须产生的费用,评估费: 0.5%;公证费: 2%;契税: 3%(都参照评估价),其他的查档、测绘、登记、工本、印花和交易手续费用与交易的一样。

二、房地产继承

房地产继承是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房产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因房地产的继承有着相当完备的法律规定,我们在此仅对继承转移登记的程序和费用作介绍:

1、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继承公证的缩须的常见资料有:死亡证明、房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含共有证)、户口本、继承人的身份证、评估报告以及公证处要求出示的其他资料。遗嘱继承的房地产即使遗嘱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也必须再办理继承公证后,http:///方能申请办理继承登记。

2、持继承公证书、房产证、身份证等到财政局办理免税证明。

3、持以下资料到房产局办理继承转移登记:①申请表;②当事人身份证;③房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含共有证);④继承公证书、免税证明、查档结果、测绘结果、死亡证明或房产局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房地产继承中可能发生的费用:

评估费: 0.5%;公证费: 2%;契税:免,其他的查档、测绘、登记、工本、印花和交易手续费用与交易的一样。

三、房地产析产

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顾名思义,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

析产登记所须的资料:房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含共有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离婚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没有公证的须夫妻双方亲自到场办理析产登记)或离婚证(背后须注明财产分配情况);申请表;委托书等。

步骤为:凭以上资料到财政局开免税证明后,到房产局进行过户登记。

费用有查档、测绘、登记、工本、印花税等(标准与交易的一样)。

四、如何办理房地产公证

1、公证有什么作用?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由此可见,公证仅就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进行真实性的证明。而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仅证明了交易行为和事实的真实性还不能达到我们的目的,因为房地产的权属是以管理部门登记为准的。也就是说,不管作了什么形式的公证,最终还是要到房产局进行登记转移,才能实现最终的交易目的。

2、常见的公证有哪些?我们经常在业务中涉及到的公证形式有:委托公证、继承公证、赠与公证和合同公证。委托公证是指产权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到场办理交易过户等相关的处分权利,而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公证,在受托代理房地产的交易行为时,必须出具公证委托书。

3、继承、赠与房地产必须经过公证,继承分为:遗嘱公证和继承公证,即使遗嘱已经公证了,还必须再做继承公证。

公证所需要的费用为:委托公证200-300元/宗,继承、赠与和合同公证的收费是以房地产的价格的2%收取(仅供参考,应以实际收取为准),而作评估报告的费用为评估价的0.5%。不合法的交易不能公证,如没有取得房产证的交易行为、或者集资房的名额转让等行为。以上常见的公证必须的条件:

房产证原件(如有共有证的含共有证),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申请表,婚姻证明,评估报告(委托公证不用)。所有当事人及当事人的配偶都必须到场。

第17篇:房地产交易店长年终工作总结

房地产交易店长年终工作总结

各位优秀的伙伴们:你们好!

今天是2013年12月28日,2013年只有最后的三天时间了,在这里,作为店长,我将对于即将过去的这一年,做一个深刻的检讨与总结!

回首即将过去的2013年,是较为失败的一年,今年3月份4月份,是政府对于房地产调控最严的时候,但也是房地产交易量最大的时候,在这个时候,我,以及我们的团队,对于市场以及政策的把握不足,在人人都有钱赚的大牛市里,选择了放弃,放弃了原本属于我们的市场份额。等到我们清醒的时候,五六七月份的市场已趋于平淡,虽然我们有努力去拼,也抢了一些单子,但三四月份的高峰期已经提前透支了的市场,并没有太多的成交量。在八月九月份,我们的团队开始浮燥,有想到外面走一走,再开一家分店,却忘记了自己的根据地,以至于市场份额进一步丢失,到10月份以后,大的市场行情成交萎缩,有些伙伴对于自己没信心,对行业前景也失去了信心,选择了退出,在11,12月份,市场受一手楼盘低价促销的影响,二手房成交量持续走低,我和留下来的伙伴们一起,迅速调整心态,不急不燥,用平常的心态去做好每一天,接待好每一个客户,因为,我们坚信,努力付出才会有回报,今天的努力,是明天成功的基础,遇到一点事情就放弃的人,是没法和我们一起分享成功的喜悦的!寒冷的冬天很快就过去了,春天,还会远吗?2013年的失败将属于过去,2014年我将带领伙伴们一起努力拼搏,找回属于我们的市场份额,展望未来,2014年将是激情,辉煌的一年!我将和伙伴们将一起去创造,去迎接,这个美好的时代,因为我们都坚信,成功与辉煌一直都属于我们这些努力干事业的人们!谢谢大家!

傅**

2013年12月28

第18篇: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18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10年12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1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章 商品房转让第四章 存量房转让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第六章 房屋租赁第七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地上无建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区范围内城市房地产交易工作。

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对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等实行网上管理。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二)申请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名称;

(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由该组织申请,并使用其法定名称;

(四)申请人为共同共有人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预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已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未经他项权利人同意的;

(六)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等情况。

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未成年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的,监护人还应当出具保证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交易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地产交易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房地产交易时,应当如实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商品房转让

第十三条 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批准用于经营而建造的房屋。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可以预售。实现抵押权时,不得影响房屋买受人的权益。

在建工程抵押预售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销售。

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以栋为单位,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第十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发放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将待售商品房信息输入房地产信息系统。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场所公示下列证件: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七)其他。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

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价格、环境、质量、交付使用日期等内容。商品房预售广告,还应当载明预售许可证文号。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还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载明其机构名称。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预(销)售许可,以认购、预定、排号、收取定金、预订款、吸纳会员、发放VIP卡等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

(二)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四)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五)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第二十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计价销售,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当事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面积与实际交付的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测绘结果由房产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并提出申请。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发放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初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所称材料,可以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拆迁安置协议,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因开发企业(产权单位)被注销、变更等,买受人能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由买受人单方申请。

第四章 存量房转让

第二十五条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者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第二十六条 办理存量房转让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所称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出资入股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的材料。上述材料需要公证的应当进行公证。

第二十七条 办理存量房转让,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

(二)因继承、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存量房转让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己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房屋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不少于出让成交价格百分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转让房屋时提供已缴纳土地费用证明材料的,可直接办理。

第三十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按照评估价格计征税费。

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包括一般抵押、最高额抵押、在建工程抵押、预购商品房抵押。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三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房地产抵押价值的评估报告书或者其他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还应当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同时抵押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还应当提供预告登记证明,其预售的商品房未在在建工程已设定的抵押的范围。

办理最高额抵押还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一定期间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约定。

第三十五条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其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该房地产项目完工部分的价值。

已抵押的在建工程预售时,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应当将抵押事实书面告知预购人。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贷款,由抵押权人进行监管,应当用于该工程建设项目。

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转为房屋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原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发现申请登记事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到房地产坐落地对登记标的物状况进行查看,并出具相关报告。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六章 房屋租赁

第三十八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当事人应当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到市、县(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房屋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第四十条 下列情形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一)将房屋以合资、合伙经营等名义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获取固定收益的;

(二)将房屋以柜台、摊位、场地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及以贷抵租,获取固定收益的;

(三)酒店(饭店、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将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经营场所,获取固定收益的;

(四)将地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取固定收益的;

(五)以其他方式变相转让房屋使用权而获取固定收益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赁信息。

公安机关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查验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地方税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代收房屋出租税款。

第四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七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服务机构。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应当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应当有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第四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房地产中介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内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应当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非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市从业的,应当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在申请注册后,方可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

(二)在房屋交易代理活动中,对委托人隐瞒房地产交易价格,赚取非法差价;

(三)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获取非法利益;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注册执业;

(六)私自收取当事人房款或者定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房不公示相应证件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至五项规定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出租房屋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9篇:房地产交易课程的心得体会

房地产交易课程的心得体会

这学期通过房地产交易课程的学习对中国房地产的现状和原因有了更多的了解。通过学习,了解了买房的过程及注意事项、房价为什么降不下来等。觉得认识比以前深了许多。比如以前对房价问题只笼统地认为是中国现状供不应求引起的,过于简单化的思维方式。通过学习收获不少,以下我就对这学期的学习做个总结。

一.买房子的步骤及注意事项。

1.明确买房子的目的。

看我们已经准备了多少的钱来买房。多数人在购房时会考虑房产与本人及配偶工作单位之间的交通状况,包括公共交通体系、路况和路程长短。但值得提醒的是,购房是长期行为,购楼前对交通状况的考虑要预留工作变动的充分余地。这里要注意不能轻易相信开发商的示意图,标有的图示经常是夸张的。老师建议在买房的时候一定要亲自去实地观察或者上网搜索实际地图的比率。开发商经常会把学校、大型商场、体育场、公园夸张地加到他们的楼盘上,不可轻信。同时在买房的时候要注意是否方便,比如与菜市场的距离等。

2.了解楼市状况

买房的知识准备,自己先了解房地产知识,比如像我们所上的房地产交易课程。对于房地产这个对售购双方来说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消费者主动缩小信息差距,总会减少盲目购买或者上当购买的机会。因为房地产市场是一个正在发展和逐步成熟的新兴产业,老百姓自己购买住房也是近几年才开始的新鲜事,所以购房者在准备购房之前更需要对楼市有所了解。 买房的选择准备--查询打听情报与实地看盘。这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购房者在此期间所得知的信息,对是否买到满意的房产至关重要。比如老师曾经举的例子,为何独有一栋楼房价钱低呢?因为旁边有陈嘉庚家族的骨灰堂在附近。

3.同开发商切磋。

.经过深思熟虑之后,购房者对几个入围楼盘进行了筛选。在房子的选择上要有主见,不能人云亦云。选择自己的房屋,首先要从小区的整体规划入手,一般来讲,能占据最多小区绿化的楼盘位置最好,因为绿化不仅是赏心悦目的景观。开发商在楼盘的销售上有一整套的销售技巧,其中包括:优惠、折扣、造就抢购态势等。怎样逃脱销售技巧的“欺骗”,以最低价格取得自己选中的房屋就需要特别的谈判技巧,通过学习了解开发商的种种欺骗手段后就可以有效的预防。

4.签单与过户

与发展商签合同时要千万小心,不妨询问一些法律方面的人士,要知道房产纠纷的产生多半是由于合同出现了问题,合同没签好,今后的烦恼会像滔滔江水。立契过户是发展商和买房人进行交易、更换房屋产权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5.验收与入住

买房的收尾工作,拿到新房钥匙先别高兴,经过验收才能入住。验收方面需要特别注意,首先要知道验收房屋的标准,还需要清楚不合格的房屋是否有权向开发商拒收,这个阶段需要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在办理入住之前,购楼者还需要交清合同款,办理结算;发展商要统一审核的付款情况,每期付款的底单复印件都须立档保存,在最后入住时以供审核。

二.在挑选房源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其中包括

·价 格:

如何在能够承受的价格范围内做出一个最合理的投资,需要考虑月收入、预期还贷能力、贷款方式、银行利率、地段升值潜力等诸多因素。当然,最好还是听听专家的建议,比如大学的老师。

位 置

如果想购买的是房子,那么,首先要考虑的是位置是否优越,因为处于好位置的房子才能满足的各类需求。 面 积

应该根据不同的家庭成员状况和收入水平来确定要购买的房子的面积。

室内格局

室内格局由各自的偏好而定,没有太多固定的限制。

·

户型结构

户型按平面组织可分为:独幢公寓、二室一厅、二室二厅、三室一厅、三室二厅、四室二厅等。按剖面变化可分为:复式,跃层式,错层式等。

朝 向 在中国,挑选住宅商品房的客厅,以朝南为最佳。朝向同时会影响到采光等因素。

·设 施

一个好的家园,环境应该是干净、整洁、方便,有树、有花、有草,车、人各行其道,访客停车方便。

·质 量

房子的质量往往难以觉察,但有些小技巧可以采用,比如通过品尝可以判别建造时采用的是河沙还是海沙。海沙的缺点就在于很容易腐蚀建筑材料。

三.关于房价的问题。

房价持续高涨的主要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

1.需求过盛。鉴于中国的人口众多,加之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因此买房的需求特别的旺盛,但是国土资源有限,供不应求导致房价高。

2.地价过高。过高的低价加重了房地产的成本,自然地商品房的价格就上升了。

3.房地产行业的暴利。由于地方政府为了私利没能贯彻中央的政策,一味追求GDP的增长。同时政府的腐败也是重要的原因。比如老师长举的楼脆脆案例。 以上是我在房地产交易课程所学的内容,可能不够全面不够深入。不过对于房地产行业的一个大概的形势能够有所判断。对于购房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注意事项在日后买房过程中可以借鉴。这些已经弥足珍贵。

第20篇: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8年11月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附:

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998年8月20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国有农场等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合法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中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私下交易和其他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制式契约或者合同文本,并在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进行交易登记、审核;

(一)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二)当事人身份证或者法人资格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属于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

(四)赠与、分家析产、继承房地产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

(五)交易共有房地产的,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交易的书面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当事人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结审查核实手续;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由依法设立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的机构办理。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估价办法、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房地产交易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权利人转证房地产时,以评估价格作为交易底价,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其评估结果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第九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税费。房地产交易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计征税费;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成交价格计征税费。

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

第十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其房地产以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下列情形视为房地产转让行为:

(一)交换房地产的;

(二)以房地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企业兼并、合并或者企业破产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分家析产、继承房地产的。

房屋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同一幢房屋分割转让的,受让人享有所受让房屋建筑面积占该房屋总建筑面积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具体范围由房屋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界定。

第十一条 下列房地产禁止转让: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六)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获得批准的,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 转让共有房地产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四条 转让租赁期内的房地产,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五条 转让享受政府或者单位补助购买、自建的房地产时,应当经原补助单位或者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转让人应当取得转让收入中个人原投资占综合造价比例部分。其余部分归原补助单位或者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转让房地产,应当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预售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商品预售许可证》发证情况。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租赁登记,由承租人领取《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期限、价格、用途,房屋修缮责任和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合同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的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从事房屋出租经营单位和个人(居民个人居住房屋租赁除外)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执照后,方可从事房屋租赁活动。

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不转移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地产抵押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分别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的评估总价值。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期内,抵押人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将已抵押的房屋转让、出租或者改建、扩建及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抵押房屋的,抵押关系即告结束,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由抵押双方重新设定抵押权。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期满,债务清偿完毕,抵押合同即告终结,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分别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期满,抵押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或者按双方约定处分房地产。处分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和原则分成: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税费;

(二)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按抵押合同偿还债务;

(四)剩余部分归还抵押人。

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

第六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房地产中介服务:

(一)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二)从事房地产交易咨询;

(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房地产中介行为。

第三十条 房地产中介活动应当在中介机构内进行,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金和人员条件,应当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到物价管理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经登记、审核进行私下交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缴纳税费并对当事人双方各处以房产交易额2%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租赁登记擅自租赁房屋的,租赁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限期补办租赁手续。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房屋出租和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房屋出租活动和房地产中介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违反物价管理、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管公房向居民、职工出售、出租住宅的,不适用于本条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执行。

第四十二条 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市、县(市)可以设立房地产交易市场,提供信息,展示行情,唐山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岗位职责
《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岗位职责.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