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岗位职责

残疾鉴定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05 08:32:35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残疾鉴定

残疾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宝鸡市残联的反馈意见,我院残疾鉴定工作目前还存在下列几点问题,请相关科室引起重视,严格把关,使残疾鉴定工作顺利、平稳的开展:

1.鉴定分组、职责不明确;(五官科:视力、听力、言语、多重残疾的鉴定。外科组:肢体残疾的鉴定。内科组:智力、精神残疾的鉴定。)

2.检查、诊断及评定不严格;(有患者反应评定等级差别较大。)

3.评定意见填写过于简练;(需填写患者简单病史及本次查体体征等。)

4.残疾类别不标准。(依据鉴定表中鉴定类别严格评定。)

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

推荐第2篇:精神残疾鉴定

精神残疾鉴定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精神残疾鉴定。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确有

功能缺陷正常或有

轻度异常严重

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1

2对家人的关心和责任心012

职业劳动能力012

社交活动能力012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鉴定材料《精神残疾鉴定》。

精 神 残 疾 的 检 查 方 法

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进行检查。各项评分,除去与知情人交谈,同时应结合对病人的观察和必要的交谈询问以确定五项的评分。

指导语:(向知情人交谈)

以下五个问题,是对病人社会功能的评价。请您根据他(她)最近一个月的情况结合与病前的比较给予回答:

1、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个人生活料理情况,比如是否按时休息、个人卫生习惯(比如洗脸、洗澡、理发、刮胡子),梳妆打扮、衣着整洁、住处卫生、主动进餐、二便料理等情况。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偶有小问题。

1分-----确有功能缺陷。需要督促或协助,已经给他人增加了负担。

2分-----严重功能缺陷。绝大部分或全部生活料理需要由他人照管,给别人造成很大负担。

2、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内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能否做到他(她)最起码应该做的事。比如与家人一起吃饭,分担部分家务劳动,与家人一起看电视,搞卫生,参与家庭事物讨论,修理家用物品,对家庭必要的经济支持等等。

推荐第3篇:残疾鉴定标准

残疾鉴定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残疾鉴定标准。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

二级盲≥0.02-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

1二级低视力≥0.1-

3《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

5二级71-90(好耳)15-30

三级61-70(好耳)31-60

四级51-60(好耳)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语音清晰度(%)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二级10-30%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31-50%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51-70%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分级IQ(智商)范围*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一级

二级20-34重度缺陷

中度三级35-49中度缺陷

轻度四级50-69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鉴定材料《残疾鉴定标准》。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程度计分

一级(重度)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

4二级(中度)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

三级(轻度)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

5《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正常或有轻度异常确有功能缺陷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分1分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0分1分2分

职业劳动能力0分1分2分

社交活动能力0分1分2分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推荐第4篇:工伤残疾鉴定

工伤残疾鉴定

首先需要确定,做工时候的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如果不属于工伤,就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要求相应的赔偿,工伤残疾鉴定。 前者是工伤,后者是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是不同的。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在适用法律方面当然也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此外,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适用的法律也是不一致的。雇佣关系的调整主要是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劳动关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范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保护,而对雇佣关系中的雇工并未涉及,在审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时仍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来进行调整。据此,受害人在获得工伤补偿和雇主赔偿时所承担责任就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受害人在获得工伤补偿时,能够得到全额补偿,而不论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有无过错。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如果属于工伤,应当首先认定工伤,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涉及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鉴定《工伤残疾鉴定》。具体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如果不是工伤,就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即: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乘以 伤残等级(十级为十分之一) 乘以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推荐第5篇:精神残疾鉴定标准

精神残疾鉴定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确有

功能缺陷正常或有

轻度异常严重

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12

对家人的关心和责任心012

职业劳动能力012

社交活动能力012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精 神 残 疾 的 检 查 方 法

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进行检查。各项评分,除去与知情人交谈,同时应结合对病人的观察和必要的交谈询问以确定五项的评分。

指导语:(向知情人交谈)

以下五个问题,是对病人社会功能的评价。请您根据他(她)最近一个月的情况结合与病前的比较给予回答:

1、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个人生活料理情况,比如是否按时休息、个人卫生习惯(比如洗脸、洗澡、理发、刮胡子),梳妆打扮、衣着整洁、住处卫生、主动进餐、二便料理等情况。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偶有小问题。

1分-----确有功能缺陷。需要督促或协助,已经给他人增加了负担。

2分-----严重功能缺陷。绝大部分或全部生活料理需要由他人照管,给别人造成很大负担。

2、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内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能否做到他(她)最起码应该做的事。比如与家人一起吃饭,分担部分家务劳动,与家人一起看电视,搞卫生,参与家庭事物讨论,修理家用物品,对家庭必要的经济支持等等。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

1分-----确有功能缺陷。不履行义务,或每天在家中呆坐至少两小时。做什么事都很被动。

2分-----严重功能缺陷。几乎不参与家庭活动,不料理家务。

3、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本 条评定病人在近一个月内,对待配偶、父母、子女或同住亲属有无亲密感情与责任心,能否与他(她)们相互交往、交换意见,情感上或生活上的关心与支持。是否 关心孩子的抚养教育、关心家庭成员的进步与前途,关心家庭今后的发展与安排。对未婚病人还应了解他(她)们择偶的态度。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

1分----确有功能缺陷。夫妻间或与其他家庭成员很少交流与关心,对子女缺乏关怀。对家庭安排缺乏关心。

2分-----严重功能缺陷。与家人经常争吵或在家不理任何人。对孩子完全不管。对家庭的将来一点也不考虑。未婚者对择偶态度不可理解。

4、职业劳动能力

本条评定近一个月病人病前掌握的职业技能(指在职人员)学习能力(指学生)或家务劳动(指病前无职业,已休学待业或离退休者)水平有否下降。是否按常规行事,按时上下班,按时校学习,家务劳动能否因精神病已受到影响。

0分-----无异常,或只有些小问题。

1分-----确有功能缺陷。不能按时上下班。职业工作已降低档次,学习成绩或家务劳动水平下降。也包括因精神病待业、病休及休学、病人可恢复工作或学习,尚待安排者。

2分-----严重功能缺陷。因精神病症状明显而不能工作与学习,不能料理家务。

5、社交活动能力

本条评定病人近一个月没与人们交往与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况。包括:对同事、同学、亲友、邻居以及与生活工作等需要接触但不一定熟悉的人(如汽车售票员、商店售货员┅┅)的接触与交往情况。主动走亲访友情况,主动逛商店、购物、去娱乐场所活动等情况。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

1分-----不主动接触他人,不主动外出活动,但经过反复劝说与鼓励尚能接触与参与。

2分-----严重地社会性退缩,终日独处,拒不与人交往,拒绝参与任何社交活动,劝说无效。

 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WHO-DASⅡ值≥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精神残疾四级: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推荐第6篇:工伤残疾鉴定标准

工伤残疾鉴定标准

可以参阅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GB-T16180-2006,这个是最新工伤鉴定标准,其中工伤十级标准如下: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推荐第7篇:肢体残疾鉴定标准

肢体残疾鉴定标准

肢体残疾的评定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指人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体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 丧失或功能障碍,肢体残疾鉴定标准。

肢体残疾包括:

(一)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二)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三)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四)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一级肢体残疾:

1 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 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二级肢体残疾:

1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 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 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三级肢体残疾:

1 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 双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

(四)四级肢体残疾:

1 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2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 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七十度;脊椎侧凸大于四十五度。

4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五厘米。

5 单侧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注: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一)保留拇指和示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鉴定材料《肢体残疾鉴定标准》。

(二)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三)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五厘米者。]

(四)小于七十度的驼背或小于四十五度的脊椎侧凸。

肢体残疾者的整体功能评价

从一个残疾者的整体看,在未加康复措施的情况下,以实现日常生活活动(Activities of D aily Living,简称ADL)的不同能力来评价。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能实 现一项算一分;实现有困难的算0 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四个等级,列表如下 :

级 别 程 度 计 分

一级肢体残疾 完全不能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0~

2二级肢体残疾 基本上不能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3~

4三级肢体残疾 能够部分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5~6

四级肢体残疾 基本上能够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7~8

办一个残疾证可以享受国家很多优惠,例如残疾人救助金、有关学费的减免、可安排就业、免费办理农村合作医疗或城市居民医保、开店可以申请税费减免等等,视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而定。

推荐第8篇:视力残疾鉴定标准

视力残疾鉴定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视力残疾鉴定标准。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类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

二级盲≥0.02-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

1二级低视力≥0.1-

3《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

视力残疾的检查方法

1、视力检查

视力检查主要以测远视力为准,采用小数视力记录法。为了检查方便,可将视力表的0.1及0.3之E字剪下,做成硬纸卡,检查者可随身携带。

检查方法:检查应用此二卡,在足够明亮处被检查者与视力卡相距5米,遮盖一眼看0.3卡,E字方向任意调换,若有一眼能看到0.3,即不属视力残疾人。 若被检查者不能分辨0.3卡,则用针孔镜矫正再看,若仍不能分辨0 .3卡,则改用0.1卡,若好眼通过矫正能看到0.1卡,则属二级低视力。若被检查者好眼通过矫正在5米距离看不到0.1卡,则嘱被检查者向前移动,每向 视力表移动1米,则由0.1减去0.02,即患者视力为0.08,如被检查者向视力表移动2米,则视力为0.06(0.1----0.02*2),属一级 低视力,自我鉴定《视力残疾鉴定标准》。 移动3米为0.04,为二级盲,以此类推。

也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被检眼与视力表距离(米)

视力=0.1*

5矫 正方法:定残标准必须为最佳矫正视力,为了调查方便,可用串镜或针孔镜进行矫正,串镜是由不同屈光度的正及负球镜镶嵌在木制的镜框上,被检者在5米不拿看 到0.3时,应用此镜进行矫正,但这必须由有一定的眼科知识的医生进行,简单的方法用针孔镜,当被检者在5米看不到0.3时,将针孔镜置于眼前进行矫正。 针孔镜的制作方法简便,应用一一拉罐空筒剪一圆片,中间扎一0.5---1毫米直径的孔即可。

儿童视力的检查:对于较年长儿童可用儿童视力表,制作方法及检查方法同上述。年幼儿童可用实物估算,用以下公式计算:

1.5 实物距离(米)

视力= *

实物大小(厘米) 5

婴幼儿则根据其能否追随目标及外眼情况来确定残与非残。

2、视野检查

(1) 对照法:被检查者与检查者对坐湖对立,彼此相距1米,两眼分别检查。检查右眼时,被检查者遮盖左眼,检查者闭合右眼,同时嘱被检查者注视检查者的左眼,然 后检查者伸出手指或视标于检查者与被检查者中间,从上下左右各不同方向由外向内移动,直到检查者自己看见手指或视标时即询问被检查者是否也已看见,并嘱其 看见视标时立即告之,以此来估计被检查者的视野。

(2)视野卡法:用白色硬纸板卡,标出10度视野范围,被检查者与卡片相距1米,嘱其遮盖一眼,注视10度视野卡中央注视点,询问被检查者是否能看到10度视野范围。若不能看见则属于盲(指双眼),若能看到则不属于视力残疾人。

(3)伪视力残疾鉴别

在检查视力或测量视野时,如怀疑被检查者有作假情况,当请眼科专业医生坚定。

推荐第9篇:残疾辅助器具鉴定申请书

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京涛,男,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王京镇东建阳村后街东7排门牌10号。 申请事项:

申请对假肢价格、安装费用、使用年限、更换次数、日常维修保养费用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曹雪松、潘正敏、闫占有、车广明、赵艳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左大腿被截肢,需要安装假肢恢复部分生活自理能力,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将来必然发生的费用,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提出鉴定申请,请准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推荐第10篇: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总则

1.1制定依据

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1.1.2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

1.3.1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

2.1一级残疾

2.1.1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三肢瘫(肌力1级)。

2.1.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呼吸困难Ⅳ级。

2.1.9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心脏移植术后。

2.1.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二级残疾

2.2.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三肢瘫(肌力2级)。

2.2.3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双眼球缺失。

2.2.7双眼盲目5级。

2.2.8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三级残疾

2.3.1重度智力障碍。

2.3.2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面部重度毁容。

2.3.8双眼盲目4级。

2.3.9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心功能Ⅲ级。

2.3.16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小肠切除

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肝切除

3、4以上。

2.3.19胰腺全切除。

2.3.20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四肢残疾

2.4.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双眼盲目3级。

2.4.7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一侧全肺切除。

2.4.16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双侧肺叶切除。

2.4.18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膀胱全切除。

2.4.25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五级残疾

2.5.1中度智力障碍。

2.5.2单肢瘫(肌力1级)。

2.5.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重度尿崩症。

2.5.7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面部中度毁容。

2.5.9双眼低视力2级。

2.5.10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2.5.13两肺叶切除术。

2.5.14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呼吸困难Ⅲ级。

2.5.16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全胃切除。

2.5.2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重度肛门失禁。

2.5.22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重度排尿障碍。

2.5.26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双侧卵巢切除。

2.5.31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3、附则

3.1本标准所指幼女是指年龄为满14周岁的女性自然人,未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未满18周岁自然人,青年人是指年龄范围在18―35周岁自然人,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在35周岁以上自然人。

3.2本标准所说的“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

附录A(规范性附录)

A.1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球杆确实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意识丧失

(4)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级护理依赖。

(5)社会交往能力完全丧失。

A.2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5)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5)社会交往困难。

A.4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5)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又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5)社会交往贫乏。

A.6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残疾,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5)社会交往狭窄。

A.7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5)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4)社会交往受约束。

A.9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活动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

(4)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4)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附录B(资料性附录)损伤检查和判定依据

B.1护理依赖分级

B.1.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项:

1.进食。

2.大、小便。

3.翻身。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B.1.2护理依赖

是指被鉴定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者。护理依赖需经临床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其程度分为3级:

1.一级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2.二级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B.1.15项之中(1)、(2)2项加上(3)、(4)、(5)3项之1需要护理者。

3.三级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1项需要护理者。

B.2治疗终结、医疗依赖

治疗终结是指被鉴定人损伤治疗后,已经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稳定状态。

医疗依赖是指被鉴定人达到临床稳定状态,仍不能脱离治疗。

是否为治疗终结或医疗依赖,应当进行鉴定。

B.3颅脑损伤

B.3.1植物性生存状态的判定

植物性生存状态为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觉醒周期。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B.3.2迁延性昏迷状态

类似植物性生存状态,对外界刺激有时又反应,不会说话,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

B.3.3颅脑损伤所致智力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和人格改变

B.3.3.1智力障碍的诊断

智力障碍程度的判断不能单纯依靠智商测定,必须结合社会适应与活动、学习与工作、个人生活和家务活动等项目综合鉴定。具体详见表B-1:

表B-1智力障碍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表

社会适应与活动学习或工作个人生活家务活动智商参考值(IQ值)

极重度适应行为极差,语言功能丧失,不能进行任何社会活动不能。运动感觉功能差,通过训练,下肢、手的运动有所反应。

面容明显呆滞。终生需他人照顾不能20以下

重度适应行为差,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有效地进行语言交流。不能。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生活能力差,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顾。

不能20-34

中度适应行为不完全,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单的方式与别人交往,但不愿主动外出参加社会活动。

实用技能不完全,阅读和计算能力差,不能坚持每天4小时能生活自理,但尚需他人帮助。能做简单家务劳动35-49

轻度经指导能适应社会,可以选择参加社会活动记忆力很差,领悟、理解、综合分析困难。反应迟钝。可以自理可以正常进行50-69

轻微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水平,日常社会生活受到一定限制。记忆力明显减弱,不能完成复杂脑力劳动,可以参加每天8小时工作,但效率明显下降。

可以自理可以正常进行70-85

(边缘智力)

B.3.3.2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

B.3.3.2.1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

B.3.3.2.2症状表现为:

1.意识障碍

2.遗忘综合征

3.痴呆

4.器质性人格改变

5.精神病性症状

6.神经症样症状

B.3.3.2.3现实检查能力或社会功能减退

B.3.3.3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

对确诊颅脑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者,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障碍程度:

1.重度(一级):5项评分中有3项或多于3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5项评分中有1项或两项评为2分。

•轻度(三级):5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分为1分。列表见表B-2:

表B-2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列表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正常或有轻度异常确有功能缺陷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分1分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0分1分2分

职业劳动能力0分1分2分

社交活动能力0分1分2分

B.3.3.4人格改变

B.3.3.4.1人格改变:

1、情绪不稳,如心境有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以激惹,伤残鉴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2、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3、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4、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

5、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6、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B.3.3.4.2年龄未满18岁者不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

B.3.3.5颅脑损伤所致器质性人格改变

由于外伤或其它中毒因素对脑组织产生病理性损伤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器质性人格改变。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

B.3.3.5.1颅脑损伤所致人格改变诊断标准

1、情绪不稳,有习惯态度和行为方式的改变。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2、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对攻击冲动控制能力减弱。

3、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无信。情感淡漠,对周围的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4、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5、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B.3.3.5.2颅脑损伤所致人格改变诊断注意事项:

1、至少应具有上述症状之一。

2、症状持续时间一般为6个月(含6个月)以上。

3、年龄未满18岁者不诊断为人格改变。

4、确切证据表明存在严重的不可控制性冲动行为,发生多次伤人、毁物,应用药物治疗难以控制者,可诊断为颅脑损伤后重度人格改变。伤残等级可参照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B.3.4运动功能障碍

B.3.4.1肢体瘫的运动障碍:以肌力测定判断肢体瘫患程度。

为判断肢体瘫患程度,根据临床医学确定的原则,将肌力分为0~5级。但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运动障碍确认及程度划分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支持。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肌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B.3.4.2非肌体瘫痪的运动障碍:

非肌体瘫的运动障碍主要指外伤引起肌张力变化、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运动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B.3.5外伤性癫痫

B.3.5.1司法鉴定实践中,外伤性癫痫的诊断依据:

1、确证的头部外伤史。应当具有临床医师或者其他目击者提供的癫痫症状发作材料证明。

2、脑电图检查(包括常规清醒脑电图检查、睡眠脑电图检查或者较长时间连续同步录像脑电图检查):

结果显示典型的癫痫异常脑电图特征。

3、神经影像学检查:核磁共振(MRI)或CT检查显示脑组织具有损伤所致结构性病变。根据条件和检查需要,可进行MRI定位检查、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pEC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检查。

B.3.5.2外伤性癫痫的分级:

1、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

2、中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六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重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周一次以上。

B.4面神经麻痹

面神经麻痹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核下性)。本标准所涉及的面神经麻痹是指外周性面神经麻痹。

1、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所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⑴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⑵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⑶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2、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3、有条件者,应有神经电生理检查结果支持。

B.5脑外伤致中枢性尿崩症

1、重度:每日尿量在10000毫升以上。

2、中度:每日尿量在5001-9999毫升之间。

3、轻度:每日尿量在2500-5000毫升之间。

B.6容貌部分

B.6.1面部的范围

指前额发际下,两耳跟前与下颌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B.6.2面部九区的划分

以双侧眉毛上缘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红唇与皮肤交界处作水平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四条线将面部分为九个部分。以上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央区,其余部分为周边区。

1、根据上述九分法奖面部区域分为三级:

一级区:即中央区。

二级区:即中央区与周边区紧密相邻的部分。

三级区:即周边区的四个角。

2、区域瘢痕面积的换算关系为:

一级区的1cm2相当于三级区的3cm2。

二级区的1cm2相当于三级区的1.5cm2。

B.6.3面部瘢痕面积计算

1、线条状瘢痕直接依据瘢痕测量长度,多条瘢痕可以累计。

2、细小瘢痕(或色素改变)的测量,必要时以其外围面积计算不扣除其间的正常皮肤。面部植皮术后应视同面部瘢痕予以考虑。

3、多处面部瘢痕面积可以累加,可以先计算出每处瘢痕面积,再利用公式求出面部总面积,然后计算出瘢痕面积占面部比例。成人面部面积估算公式:

S面(m2)=[0.0061×L(身高?)+0.0128×W(体重?)-0.1529]×3%

B.6.4颜面部毁容分度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6项中4项者:

•眉毛缺失。

•双睑外翻或缺失。

•外耳缺失。

•鼻缺失。

•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颈――粘连。

•中度:具有以下6项中3项者:

•眉毛部分缺失。

•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耳廓部分缺失。

•鼻翼部分缺失。

•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6项中2项者。

B.7视器视力损伤

B.7.1视力障碍

凡损伤眼裸视或者加用适当镜片(包括接触镜)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势力范围(0.4~0.8)的都不属视力障碍范围。

表B-3国际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WTO,1973)

级别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视力低于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1级0.30.1

低视力2级0.10.05(3米指数)

盲目3级0.050.02(1米指数)

盲目4级0.02光感

盲目5级无光感无光感

1、视力检查方法:视力检查按照GB.11533标准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纪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视力障碍分级见表B-3。

鉴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

100而大于50者为盲目3级。如半径小于50者为盲目4级。

2、对于无晶体眼(人工晶体眼),其视觉有效价值比例详见表B-4

表B-4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无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价值百分比

视力晶体眼单眼无晶体双眼无晶体

1.2

1.0

0.8

0.6

0.5

0.4

0.3

0.25

0.20

0.15

0.12

0.1100

100

95

90

85

75

65

60

50

40

30

2050

50

47

45

42

37

32

30

25

-75

75

71

67

64

56

49

45

37

30

22

B.7.2视野的检查

1、视野缩小系指因损伤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野检查要求,视标颜色:白色。视标:3?。检查距离330?。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表B-5视野有效值与视野缩小度数(半径)对照表

视野有效值(%)视野度数(半径)

24

32

40

48

56

64

72

80

88

96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3、视野缩小的计算:

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500。

8条主要子午线上可以认定是正常值的视野度数:颞侧85度。颞下方85度。正下方65度。鼻下方50度。鼻侧60度。鼻上方55度。正上方45度。颞上方55度。总和=500。若某一子午线上实测值超过此值,则记此值。视野有效值与视野缩小度数(半径)的对应关系详见表B-5。

B.7.3复视的检查

复视检查采用复视像检测法和He屏检查法。复视对视功能的影响以下方复视影响最大。

B-.7.4眼睑畸形

眼睑畸形指眼睑外翻,缺损或闭合不全,导致角膜、巩膜外露。

B.8听力损失

B.8.1听力障碍

凡听力阈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本标准所涉及的听觉功能障碍是指语音频率下降的程度,即取语音频率中500Hz、1000Hz及2000

Hz三个频率均值数。

对损伤导致听力下降的,应阐明听力下降的损伤基础。对主观听力检查结果提示伪聋或者夸大症状的,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诱发电位、耳声发射等,必要时摄取颞骨岩部及乳突部

CT,以确定中耳、内耳损伤情况。

B.8.2听阈值计算

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B-6。

表B-6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性别男女

年龄500Hz1000Hz2000Hz500kHz1000Hz2000Hz

30111111

40223223

50447446

6067126711

70101119101116

B.8.3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

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阈均值(pTA)×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即:

/5

听阈均值采取4舍5入法进为整数。如果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损伤无关,则不予计入,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音听阈均值为准。

B.9口腔、咽喉部损伤

B.9.1发声和言语功能障碍

发声和言语功能包括发声功能、构音功能、言语的流畅和节奏功能、替代性发声功能。

B.9.2张口受限分级

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且缘间测量。

1、正常张口度:大张口时,上述3指可垂直置入(相当于4.5?左右)。

2、张口轻度受限(Ⅰ):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左右。

3、张口中度受限(Ⅱ):大张口时,只能将食指横径垂直置入(相当于1.7?左右)。

4、张口重度受限(Ⅲ):大张口时,食指横径不能垂直置人。

5、不能张口(Ⅳ)。

B.9.3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重度

•临床症状严重

•BMR

•吸碘率

•参考T

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中度

•临床症状较重

•BMR?30%~-21%

•吸碘率10%~16%(24h)

•参考T

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轻度

•临床症状较轻

•BMR?20%~-10%

•吸碘率15%~20%(24h)

•参考T

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9.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1、重度空腹血钙

2、中度空腹血钙6~7mg%

3、轻度空腹血钙7.1~8mg%

注: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B.10胸部损伤

B.10.1心功能不全判断的基准

根据被检者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分为:

1、心功能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2、心功能Ⅱ级:体力活动轻度受到限制,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即出现心悸、气急、呼吸困难、疲劳等症状。心脏可轻度扩大,但无脏器淤血的体征。

3、心功能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到限制,普通日常活动及轻度体力劳动即出现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后稍减轻或改善消失。心脏中度增大,有轻度脏器淤血体征。如肺底少许湿性罗音,肝轻度肿大和凹陷性水肿等。

4、心功能Ⅳ级:体力活动重度受到限制,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的心悸、气急、呼吸困难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时仍有症状。心脏多明显增大,肺底有多数湿性罗音,肝中度以上肿大,有明显的皮下凹陷性浮肿等。

B.10.2严重心律失常判断的基准

严重心律失常是指预示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一般出现成对室性早搏、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RonT、室性扑动或心室颤动。

B.10.3肺呼吸困难分级基准

本标准于同年龄健康者相比较,按照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分为:

1、呼吸困难Ⅰ级: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梯时呈现气短。

2、呼吸困难Ⅱ级:平行步行1000米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的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梯时气短明显。

3、呼吸困难Ⅲ级:平路步行100米即有气短。

4、呼吸困难Ⅳ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有气短。

B.10.4肺功能损伤分级

肺功能损害按照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3级,见表B-7。

表B-7肺功能损害分级

正常轻度损伤中度损伤重度损伤

FVC>8060~7940~59<40

FEV1>8060~7940~59<40

MVV>8060~7940~59<40

FEV1/FVC(%)>7055~6935~54<35

RV/TLC(%)<3536~4546~55>55

DLCO>8060~7940~59<45

paO2kpa4~8

paCO2kpa6~8

(A-a)O2kpa>9.3

注:FVC、FEV

1、MVV、DLCO占预计值百分数

B.11腹部损伤

B.11.1肝功能损伤程度的判定

肝功能可以受到创伤、毒(药)物等作用后出现损害。肝功能测定包括常规肝功能试验(如

GpT、血清胆红质等)及复筛肝功能实验(如血清蛋白电泳,总蛋白及白蛋白、球蛋白,GOT,r-GT,ITTT,IGG,单胺氧化酶等)。根据常规肝功能和复筛肝功能的检查结果,可以将肝功能损害的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见表B-8.

表B-8肝功能损害分度

轻度中度重度

血浆白蛋白3.0-3.5g%2.5-2.9g%<2.5g%

血浆白蛋白3.0-3.5g%2.5-2.9g%<2.5g%

血内胆红质1.5-5mg%5.1-10mg%>10mg%

腹水无/治疗后消失无或少量顽固性

脑症无无或轻度明显

凝血酶原时间稍延长/较对照组>3S延长明显延长

谷丙转氨酶供参考供参考供参考

中毒症状轻度中度重度

B.11..2肾功能不全分期

1、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血尿素氮>21.4mmol/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出现严重的尿毒症临床征象。

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廓清值低于正常水平的50%,血肌酐水平>177umol/L(2mg/dl),血尿素氮增高,其他各项肾功能进一步损害而出现一些临床症状,包括疲乏、不安、胃肠道症状、搔痒等。

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廓清值降低至正常的50%,血肌酐水平,血尿素氮水平正常,其他肾功能出现减退。

B.11.3神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得两项指标(收缩压≥21.3kpa,舒张压≥12.7Kpa)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B.12肛门失禁分度

1、重度:

⑴大便不能控制。

⑵肛门括约肌收缩里很弱或丧失。

⑶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⑷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2、轻度:

⑴稀便不能控制。

⑵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⑶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⑷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30cmH2O.

B.13排尿障碍分度

重度: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50ml者。

轻度: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残余尿<50ml(>10ml)者。

B.14体表面积的估算

成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见表B-9

表B-9成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部位面积%中国九分法%

头颈头6(1×9)9

颈3

躯干前躯干13

(3×9)27

后躯干13

会阴1

双上肢上臂(每侧3.5%)7(2×9)18

前臂(每侧3%)6(每上肢9)

手(每侧2.5%)5

双下肢臂(每侧2.5%)5

大腿(每侧10.5%)21

小腿(每侧6.5%)13(5×9+1)46

足(每侧3.5%)7

全身合计100

注:

1、此表以成年男性为标准,成年女性双足及臀部各为6%。

2、儿童体表面积的计算为:头颈部为9+(12-年龄)。躯干为3×9%。双上肢为2×9%。双下肢为46-(12-年龄)。

3、手掌估计法:伤残者并指一掌面积为1%

B.15四肢

B.15.1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B.15.2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示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3%,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8%。环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2%,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4%。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1掌骨占4%,第

2、第3

掌骨各占2%,第

4、第5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B.15.3手感觉丧失功能

指因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B.15.4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应以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B.15.5手掌缺失程度的区分

第1掌骨缺失占一手掌骨的40%,第

2、3掌骨各占20%,第

4、5掌骨各占10%。

B.15.6手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无解剖结构破坏,但功能丧失)

第1掌骨功能丧失占一手掌骨的80%,第

2、

3、

4、5掌骨功能丧失各占5%。

B.15.7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1、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功能丧失。

2、足弓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二弓的结构破坏。

3、足弓1/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4、足趾功能丧失:一百分率计算,拇趾功能占一足的40%。其他各趾均各为15%。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标准使用说明

C.1伤病(残)关系判定

伤病(残)关系是指现有损伤与原有疾病(伤残)在现存后果或结局中的相互关系,伤病(残)关系判定分为五种情形:

1、完全由疾病所致:虽然存在损伤因素,但疾病完全系疾病所致,损伤对残疾的形成没有影响作用。

2、疾病为主要因素,损伤为此要次要作用:损伤和疾病因素同时存在,但残疾主要为疾病所致,而损伤一般比较轻微,对人体重要器官没有直接危害作用,对疾病或残疾的发生发展起诱发或加重作用。

3、疾病与损伤等同作用:损伤和疾病因素同时存在,对于疾病的形成,二者互为条件,互相影响,难分主次。

4、损伤为主要因素,疾病为次要作用:损伤和疾病因素同时存在,但残疾主要为损伤所致,而疾病因素对损伤后果的加重起到辅助作用。

5、完全由损伤所致:虽然存在疾病因素,但残疾完全系损伤所致,疾病对残疾的形成没有影响作用。

C.2神经精神系统

C.2.1单纯反复发作性的意识障碍、外伤因素诱发功能性(如癔症等)疾病、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病等内源性精神病,不适用本标准。

C.2.2植物性生存状态和迁延性昏迷状态的鉴定应自确诊3个月后进行。

C.2.3

颅脑损伤所致智力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和人格改变检查与诊断,必须由精神科专门医师按照医学原则做出,法医在临床诊断基础上,结合颅脑器质性损伤情况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C.2.412周岁以下儿童颅脑损伤所致中度以上智能障碍,可上调一级。

C.2.5损伤后有颅骨缺损,虽经原位骨覆盖、自体骨移植、异体骨移植或其他代用品治疗者仍应视为颅骨缺损。

C.3头面五官部位

C.3.112周岁以下儿童、40周岁以下的年轻女性,面部瘢痕达到每条款规定的最少面积的80%即可鉴定为该级伤残。

C.3.2

本标准七级伤残以下的面部瘢痕面积是指面部二级区的面部面积标准,面部一级区、三级区的瘢痕面积需折算成二级区面积后,参照二级区面积条款进行鉴定。三级九分法不适用于面部线条状瘢痕和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沉着)。面部瘢痕损伤涉及标准中两个以上条款的(面部器官功能障碍或面部面貌毁损等),应适用级别高的条款。

C.3.3一眼外伤引起另一眼继发性病变如交感性眼炎,应参照本标准有关双眼视功能障碍条款进行鉴定。

C.3.4牙损伤的残疾鉴定,成人根据伤后状态鉴定。已经安装义齿的不鉴定伤残程度。

C.3.5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的,应参照本标准有关气管、肺损伤致呼吸困难的条款进行鉴定。

C.4躯干四肢其他部位

C.4.1上肢损伤涉及手功能完全丧失鉴定残疾等级时,利手可上调一级。

C.4.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特指是由爆炸、火器等造成大量异物存留体内,不能或不宜手术取出。凡进行手术治疗或者造成功能障碍的参照相关条款。

C.4.3

明显瘢痕是指除萎缩性瘢痕(外观多平坦,与四周皮面等齐或者稍低,平滑光亮,色素减退,一般不引起功能障碍)外的其他瘢痕,如增生性瘢痕、瘢痕疙瘩、蹼状瘢痕等。

C.4.4烧伤面积、深度不作为评残标准,需等医疗终结后,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瘢痕畸形程度和瘢痕面积(包括供皮区明显瘢痕)大小进行评级。

C.4.5阴道损伤成形术后遗留功能障碍者,应参照本标准有关阴道狭窄条款进行鉴定。如术后功能基本正常者应参照阴道修补术条款进行鉴定。

C.4.6脊柱、四肢损伤后的残疾程度鉴定适用本标准,其他如先天畸形、类风湿性关节炎或随年龄增长出现的退行性改变等不适用本标准。

C.4.7有关节内骨折史的骨性关节炎或创伤后关节骨坏死,按该关节功能损害程度,列入相应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C.4.8外伤性滑膜炎,滑膜切除术后留有关节功能障碍或人工关节术后残留有功能不全者,根据关节功能障碍程度列入相应等级。

第11篇:1 残疾评定医学鉴定流程

区残疾评定医学鉴定须知

(一)

一、鉴定时间:每周

一、周三,上午8:30-12:00。鉴定手续办理地点:区残疾评定医学鉴定中心;

二、鉴定地点:医院相关科室;

三、鉴定所需准备资料: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乡镇(街道)残联签署 同意鉴定意见,贴2寸彩色近照,并盖章(照片上加盖公章);

2、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2寸彩照3张(与申请表上所贴照片一致);

4、申请人既往病历(住院或门诊),相关X线片、CT片或核磁共振 片、法医鉴定书等有关证明残疾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注:申请人本人必须到场,并对残疾部位拍照存档。

第12篇:言语残疾的鉴定标准(最新版)

赢了网s.yingle.com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言语残疾的鉴定标准(2017年最新版)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 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 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 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 语 残 疾 的 检 查 方 法

1、测试环境要求

测试需要在安静房间内进行(本底噪声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围观,消除一切使被试者紧张的心理因素。

2、评定方法

(1) 语音清晰度测试:对受试者发音状况做出评价。为使测试结果更近实际,本测试采用三级人员测试方法,即依测试人员与被测试者接触密切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级 测试人员为直接接触;二级测试人员为间接接触;三级测试人员为无接触。测试人员听力正常无耳科疾病。1名主试人员和4名测试人员(一级1名,二级1名,三 级2名)共同参加测试,测试者背对受试者,主试者抽取25张图片依次出示,让受试者认读,测试人员根据被测试者的发音,分辨其语音并作好记录,然后与主试 者对照正确答案,最后将4名测试人员记录的正确数累加,即可算出受试者的语音清晰度。

测试工具:汉语双音节词测试图片。

(2)言语表达能力测试:用看图说话或主题对话测试法,进行言语表达能力的测试。

① 看图说话:主试者与受试者面对而坐,主试者首先从一级测试题库中抽取一张图片向受试者出示,并讲述其内容,讲完后要求受试者复述,根据其是否能正确理解及 表达语意及言语的流畅程度评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定能否通过该级测试,如不能正确复述则另抽取一张图片测试;在每一等级测试,若连续3次不能正确理解表达语意则停止测试,可按 言语残疾分级标准确定等级。

测试工具:看图说话等级测试图卡。

②主题对话:根据受试者的实际生活环境,借用其现有的家具、玩具及各种生活 用具,设计适当的生活场景进行测试。依测试内容的难易程度分为四个等级。测试者依次提问要求被测试者回答,如能正确回答3个或3个以上的问题则通过该测 试,可进入下一个等级测试。如回答少于3个问题则不能通过改级测验。依标准确定其残疾等级。

测试用具:主题对话等级测试图片。

《注》:

1、单独使用语音清晰度测试可对构音障碍进行评定。

2、当语言清晰度与言语表达能力评价结果处于不同等级时,其最后残疾等级的确定应该着重考虑言语的表达能力,如相差一个等级时,以言语表达能力的等级为准。如相差两个以上等级,语音清晰度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级别可向言语表达能力的级别靠近一个数量级确定其等级。

3、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图片包括看图说话和主题对话两部分。测试主试者可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测试项目,如看图说话和主题对话可任选其一,两项测试方法虽略有不同,但均可反映被试者的言语表达能力。

医疗事故鉴定相关知识,

来源:(言语残疾的鉴定标准(2017年最新版)http://s.yingle.com/) 医疗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 医疗过错参与度分级的评判方法 http://s.yingle.com/  医疗纠纷的处理与索赔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 http://s.yingle.com/  强制医疗存在的情况有哪些

http://s.yingle.com/  医疗纠纷如何确定医疗费赔偿数额 http://s.yingle.com/  医疗过失医疗过错的责任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http://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区别在哪里 http://s.yingle.com/  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和医患纠纷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什么 http://s.yingle.com/  医疗期内可以做工伤鉴定吗

http://s.yingle.com/  2018医疗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  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抽验时收不收费 http://s.yingle.com/  医院医死胎儿赔偿多少钱

http://s.yingle.com/  医疗纠纷的维权途径有哪些

http://s.yingle.com/  医疗事故责任承担者的确认方法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  康复科医患协议应该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  法医鉴定和司法鉴定有什么区别 http://s.yingle.com/  医疗纠纷调解后有异议怎么办 http://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江油法医司法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  医院治死病人赔多少钱

http://s.yingle.com/  医疗纠纷索赔额超过2万的是否可以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 http://s.yingle.com/  常州医患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些 http://s.yingle.com/  医疗过错定义是什么样的

http://s.yingle.com/  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有哪些 http://s.yingle.com/  四级医疗事故标准(2018年)是什么样子的呢 http://s.yingle.com/  法医司法鉴定书中的内容应该有哪些 http://s.yingle.com/  医疗事故4级赔付多少钱

http://s.yingle.com/  医疗过错主要责任比例怎么分 http://s.yingle.com/  工伤后果与医疗过错可以一起赔偿吗 http://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什么情况会出现医疗过错

http://s.yingle.com/ 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  工伤加医疗过错合并赔付吗

http://s.yingle.com/  永安医患调解的几种方式

http://s.yingle.com/  医疗器械代理协议书(2018最新)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 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2018年)2018 http://s.yingle.com/  医疗过错纠纷的处理程序是什么样的 http://s.yingle.com/  医疗过错认定要求有哪些

http://s.yingle.com/  医疗过错后患者无钱医疗怎么办 http://s.yingle.com/  年医疗过错赔偿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  如何认定手术中的责任

http://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营利性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http://s.yingle.com/  植物人几个月能做鉴定

http://s.yingle.com/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8年)与伤残等级赔偿的关系 http://s.yingle.com/  美容医疗纠纷协议书(2018最新)的范本 http://s.yingle.com/   医疗纠纷危害有哪些 http://s.yingle.com/ 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http://s.yingle.com/  哪些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有哪些免责事由 http://s.yingle.com/  输液反应责任如何认定

http://s.yingle.com/  医疗事故的尸检报告多久能出来 http://s.yingle.com/  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哪个赔偿高 http://s.yingle.com/  北京低保的医疗报销程序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妇产科护理的医疗纠纷处理事项 http://s.yingle.com/  未成年人医疗事故的赔偿

http://s.yingle.com/  怎么让肇事者垫付医疗费

http://s.yingle.com/  医疗过错陈述词应该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  医患纠纷保险真的有用吗

http://s.yingle.com/  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范围如何确定 http://s.yingle.com/  医疗过错责任程度分类有哪些 http://s.yingle.com/  医疗过错纠纷法院判决范本

http://s.yingle.com/  医疗机构土地使用税如何收取 http://s.yingle.com/  医患保密协议书(2018最新)是怎样规定(2018)的 http://s.yingle.com/  发生医疗纠纷你该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医疗过错协商解决的步骤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  医疗过错参与度的赔偿金的相关规定(2018) http://s.yingle.com/ 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什么

http://s.yingle.com/  青岛医患怎样解决矛盾

http://s.yingle.com/ 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018最新)的填表说明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 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医疗机构的不作为做出处罚吗 http://s.yingle.com/  黑龙江医患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步骤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  打医疗纠纷赔偿陈述词

http://s.yingle.com/  途中突发疾病费用该谁来承担 http://s.yingle.com/ 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责任在谁

http://s.yingle.com/  医疗过错陈述意思书示例

http://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医疗过错自行协商有何规定(2018) http://s.yingle.com/   法医鉴定程序怎么走 http://s.yingle.com/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怎样赔偿

http://s.yingle.com/  2018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2018最新)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  医疗事故赔偿与医疗损害在赔偿方面有什么差别 http://s.yingle.com/ 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  新生儿医疗事故之案例分析

http://s.yingle.com/  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  医疗纠纷责任认定的三种方式 http://s.yingle.com/ 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是什么

http://s.yingle.com/   医疗过错纠纷判决书 http://s.yingle.com/ 医疗纠纷诉求书应该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医疗事故如何计算精神抚慰金 http://s.yingle.com/  医院摔倒一般赔多少钱

http://s.yingle.com/ 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几个难点 http://s.yingle.com/  法医鉴定脑震荡的标准(2018年) http://s.yingle.com/ 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  医疗损害责任的鉴定标准(2018年)是什么 http://s.yingle.com/   医疗过失如何认定 http://s.yingle.com/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http://s.yingle.com/  医务人员伪造修改患者病历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http://s.yingle.com/  医疗过失要承担什么责任

http://s.yingle.com/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18最新))中死亡赔偿金的问题 http://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哪些

http://s.yingle.com/  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http://s.yingle.com/  如何收集医疗事故证据

http://s.yingle.com/  医疗事故处理有什么程序2018最新 http://s.yingle.com/  2018医疗事故过错鉴定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http://s.yingle.com/  医疗事故纠纷行政裁决的规定(2018)有哪些 http://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第13篇:鉴定站岗位职责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长职责

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鉴定所(站)的管理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监督、检查。以提高鉴定质量、服务社会为宗旨,切实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发展规划和建设。

(三)开展各种职业技能鉴定法规的宣传活动。

(四)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与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组织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六)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备配置、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工作。

(七)主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财务,严格财经制度,定期检查收支情况。

(八)指导副所(站)长处理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日常工作。

(九)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副所(站)长职责

受所(站)长委托,全面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和管理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监督、检查。以提高鉴定质量、服务社会为宗旨,切实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在所(站)长的领导下,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日常管理和计划审定工作。

(三)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建设及设备购置管理工作,不断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条件,努力提高鉴定工作质量。

(四)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设发展规划和调整意见。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五)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六)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对考评小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七)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支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八)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联系、汇报工作,并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保密工作。

(九)认真及时地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综合管理岗位职责

在正、副所(站)长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工作人员的工作考勤和考核。

(二)负责年度、季度鉴定计划及计划调整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整理和存档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保管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印鉴。

(四)负责鉴定工作小结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起草。

(五)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组织、考评及咨询服务等工作。

(六)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备、档案管理,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七)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保密工作。

(八)为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条件,向所(站)长、副所(站)长提出建设性意见。

(九)完成所(站)长、副所(站)长及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考务管理岗位职责

在正、副所(站)长领导下,从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日常考务管理工作。

(一)负责鉴定公告的审核、发布。

(二)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对申报表进行资格初审,经副所(站)长、所(站)长审核后,提交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批。负责准考证的核发工作。

(三)负责专业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的具体安排和各项准备工作。

(四)负责试卷的提取及保管工作。

(五)协助所(站)长组织和管理好鉴定前考评员、监考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专业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监考人员的安排及检查工作。

(六)负责理论试卷的阅卷,组织工作,成绩的统计、分析、汇总、造册、上报。

(七)监查、处理及上报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八)负责证书制作过程的协调工作,按照鉴定中心的要求完善证书颁发手续。

(九)为不断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条件,向所(站)领导提出建设性意见。

(十)做好保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在所(站)长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所(站)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财务会计工作。

(二)按上级要求编制财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负责申请鉴定人员的收费工作,严格执行省、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四)负责财务记账、算账、报销工作,有权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报销给予拒付。

(五)整理、保管会计凭证、资料,并按规定及时归档。

(六)按规定办理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业务,保管好库存现金、各种有价票据。

(七)计算编制职工工资、组织发放工资、奖金、津贴。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信息网络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技能鉴定所(站)计算机信息管理和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转。

(二)负责鉴定人员申报表资料的录入。

(三)负责准考证等考务系统的各种报表的打印。

(四)负责鉴定考试成绩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五)负责鉴定信息网上的收取和发送。

(六)负责定期对鉴定所(站)计算机设备的维护保养。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质量督导员岗位职责

(一)审查参考人员的资格和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及各项工作安排。

(二)按照考务工作细则检查各项组织工作和考场安排。

(三)按照考试及监考规定检查监考人员的资格和配备情况,对监考回避和考场巡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督导人员有权对违纪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五)认真监督和检查理论考试卷的评判,现场督导实际操作考试。

(六)监督考核成绩合议会签制度,考试成绩必须经督导员签字后方可上报。

(七)负责本次技能鉴定督导的总结,并以文字形式上报。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技术支持人员管理办法

一、鉴定工作技术支持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公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尽心尽力做好相关的技术支持工作。

(二)应熟悉掌握国家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程序、理论和国家职业标准等,并有较好的专业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科研、分析、评价能力。

(三)一般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必须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并且能够胜任所承担的技术支持工作。

二、技术支持人员的产生办法:

(一)由本单位根据综合工作能力及上述任职条件推荐。

(二)从事相关行业的技术带头人、能工巧匠也可自荐。

三、技术支持人员的职责:

(一)技术支持人员根据开考及准备开考的工种鉴定考核的需要,负责了解、掌握该工种的发展动态,为福建省烹饪技能鉴定所(站)提供技能鉴定的技术支持、考评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二)技术支持人员参与福建省烹饪技能鉴定所(站)师资培训考核工作,考评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考核工作。

(三)根据本单位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需要,可参与高技能人才考评技术与方法的研究探讨,对本单位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

四、技术支持人员的管理:

(一)福建省烹饪技能鉴定所(站)应对技术支持人员发放聘书,并报本所(站)主管部门备案。

(二)福建省烹饪技能鉴定所(站)要明确技术支持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任务等,并提出今后工作的相关注意事项。

(三)技术支持人员应积极开展工作,连续一年因个人原因没有开展工作或违反本所(站)有关规定的成员要限期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任职资格。

(四)福建省烹饪技能鉴定所(站)应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技术支持人员汇报工作情况和所存在的问题。

(五)技术支持人员年终应写出工作总结,汇报当年的工作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福建省烹饪技能鉴定所(站)。

(六)未经福建省烹饪技能鉴定所(站)的书面批准,技术支持人员不得以福建省烹饪技能鉴定所(站)的名义对外挂牌、刻制公章、对外签定任何合同。

第14篇:残疾

残疾证发放流程

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受理:县级残联(业务员)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块进行核对(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证信息)。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评定: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 政审:县级残联理事长(初审员)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 对于信息虚假或经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生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宣传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脚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 (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 (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 (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推动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残疾证办理程序 发布日期: 2011-05-19 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实行市、区两级发放管理制度,区残联承办、市残联审批,凡是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核发二代《残疾人证》。其中,智力残疾儿童和精神残疾人领证必须有法定监护人。残疾医学鉴定在指定医院进行。

一、申请和受理

残疾人证办理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为持有长安区户口证明的残疾人。需办理或换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向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区残联收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证信息)信息无误后,初审合格者现场采集照片。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二、残疾评定

1、评定方式。第二代残疾人证换发期间,我区残疾评定以医学评定为准。评定根据时间安排,逐乡、街到区残联依次办证。申请人属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类的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指定医院(区医院、区精神病院,其中,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类在区医院;精神类在区精神病院)进行残疾评定。

2、评定办法。原则上,残疾类别认定须经指定医院进行医学评定,由指定医院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办证业务员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3、评定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三、初审、填发

区残联初审员根据申请人提交材料和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弄虚作假者,信息和残疾评定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对符合标准者,初审员在线报市残联审核批准,申请表、评定表等纸质材料后报。

四、复审

经市残联复审后,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区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对于符合残疾标准者,在相关资料上签署审核意见后返还给区残联,市级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资料备案。

五、打印、盖章

市残联批准后,区残联业务员打印残疾人证,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资料。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后,将残疾人证送市残联,在批准机关栏加盖市残联公章,并在持证人相片上加盖钢印后返还区残联。

六、发放、领取

申请人自申请办证起一月后到区残联领取残疾人证。换证申请人必须凭旧证领取新证,旧证由区残联收回后统一销毁

残疾人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 2011-05-19

1、对农村重度(一级、二级)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给予补助100元,对中度(三级)残疾人补助50元。

2、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费提供种养殖业务技能培训。

3、对考入高中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按3000元标准予以资助,对每年考入大专和本科的国家统招残疾学生一次性分别资助5000元和7000元。

4、为白内障患者优惠实施复明手术。

5、为7岁以下聋儿免费配备助听器、并免费培训家长

6、对参加语训机构训练的聋儿(7岁以下),连续三年发放补贴培训经费(每人每年补贴2000元)。

第15篇:视力、听力、言语残疾鉴定及康复

视力、听力、言语残疾鉴定及康复

残疾人社区康复员培训资料一

视力、听力、言语残疾鉴定及康复

县人民医院五官科主任:夏建权

一、视力残疾鉴定及康复 ㈠视力残疾鉴定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一级、二级属于盲,一级最佳矫正视力为: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最佳矫正视力为: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三、四级属于低视力,三级最佳矫正视力为:0.05~<0.1,四级最佳矫正视力为:0.1~<0.3

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 .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㈡视力残疾的康复 视力残疾康复包括:低视力康复、白内障复明及盲人定向行走训练

1、低视力康复

主是方法:配用适合的助视器同时进行相应的训练。 助视器的分类: 光学助视器:如眼镜式助视器、望远镜、放大镜(手持式、立式)等。非光学助视器:如照明灯、阅读裂口器、大字印刷品、太阳帽等。

低视力康复训练: 主要是针对低视力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助视器使用训练和配戴助视器后的功能性视力训练,后者的对象指学龄及学龄前的儿童。上述训练工作由验光配镜人员或特教老师承担。低视力者可以去当地医院眼科低视力门诊或定点眼镜店,进行助视器的验光、配镜和训练。

2、白内障复明

在正常人的眼睛内部,虹膜的后面有一个双凸形透明体,这就是晶状体。晶状体浑浊比较明显或达到影响视力的程度者,称为白内障。引起白内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外伤性、放射性、先天性、糖尿病性白内障等有比较明确的病因外,其他白内障的形成过程情况相当复杂,还没找到明确的病因。临床上白内障可分为老年性白内障、先天性白内障、外伤性白内障、并发性白内障及全身性疾病引起的白内障等几种类型。白内障可导致视力残疾,但只要通过手术摘除浑浊的晶体,代之以其他相应的透明体就可以使视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

3、盲人定向行走训练

盲人行走训练是康复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工作的基本内容就是训练盲人依靠听力、借助辅助工具学会独立行走。盲人借助的辅助工具主要有盲杖和导盲犬,其中,使用盲杖最为普遍。

(1)选择盲杖:盲人独立行走要依靠听力和盲杖,因此,选择一个适合自己使用的盲杖至关重要。标准盲杖的颜色为白色,手柄下方10厘米处有红色标志;既盲又聋的人,应使用红白相间的盲杖。

(2)正确握杖:根据自己的习惯,可选用右手或左手持杖,将拇指放在杖的里面,食指延伸贴在盲杖上,其他三个指头在杖的下面弯曲,轻松握住。

(3)盲杖的位置:将盲杖放在身体的正前方距脚尖约1米的地面上。

(4)手腕动作:持杖行走时,将肘部稍微弯曲靠近身体。握杖的手最好保持在身体前方的正中央,这样可以使走的方向正直。要用手腕控制盲杖左右摆动,使盲杖的下端在身体前方左右均匀移动,不要移动整个手臂。 (5)摆动幅度:行走时,盲杖在地面上左右轻轻摆动,摆动的幅度,要比身体略宽些,以确保前方路面没有障碍物。盲杖的下端不可从一面跳向另一面,而应在地面上划动,否则容易漏掉地面上的障碍物。

(6)协调步伐:盲杖向左摆动时,要迈出右脚,反之,盲杖向右摆动时,要迈出左脚。

(7)如何识别和绕开障碍物:识别盲杖碰到的障碍物,应用另一只手顺着盲杖轻轻滑下,直到触摸到物体;如要绕过障碍物,应先用盲杖探出一条可以行走的路。上下楼梯时,可先用盲杖下端敲击台阶边缘和探察台阶的高度、宽度,然后再行走。沿草地、篱笆、墙壁边缘行走时,要先用盲杖触其边沿 或壁,然后反复摆动,探出道路,便可行走。

二、听力言语残疾鉴定及康复

1、听力残疾鉴定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伤在61~8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伤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2、言语残疾鉴定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⑴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⑵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⑶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⑷发音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音困难、声音嘶哑等。

⑸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⑹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⑺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言语残疾一级: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言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3、听力言语残疾的康复

⑴聋儿听力语言康复的“三早”原则

早发现耳聋、早配戴合适的助听器和人工耳蜗植入、早开展康复训练。

⑵听觉康复训练的目的

在配戴助听器或者人工耳蜗的情况下,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的听觉功能训练,让聋儿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残余听力或者重建听觉系统,养成良好的聆听习惯,培养聋儿感受、辨别、记忆和理解声音的能力,从而培养他们的言语听觉,进而获得有声语言。

⑶听觉康复训练的方法

①提供良好的听环境,保证良好的助听效果; ②建立声音的意识,培养聆听习惯; ③判断声音的有无,训练聋儿对环境声做出反应,如利用鼓、录音机或其他声响玩具做游戏;

④辨音练习,训练聋儿区分和识别不同的声响,让聋儿体会各种环境声音、语音是有差别的,而不同的声音有不同的意义,引导其学会对不同的声音作出不同的反应。

要注意以下几点:要让聋儿感受丰富多彩的声音,要与日常生活相结合,要与语言训练相结合,多采用游戏形式,每天都应进行,要循序渐进,设定合理的阶段发展目标,要注意聋儿个体听力水平的差异。

⑷语言康复的内容与方法

①要遵循先理解,后会说的原则。

②启发聋儿最初的误音意识;感官参与的方法,引导聋儿正确发音。

③培养聋儿交往的意识

④词汇学习:先词后句。先名词,后动、形容词,先简单后复杂。

⑤通过复述、背诵、讲述的方法学习成段语言 ⑥促进聋儿的全面发展。融入智力开发、科学探索、艺术活动以及社会性活动等。

⑸聋儿语训的最佳时期:3-6岁,通过家庭或者机构进行语训。6岁以上的聋儿可送聋哑学校进行教育康复。

第16篇:劳动能力鉴定和残疾人证的区别

劳动能力鉴定和残疾人证的区别

一、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不同级别的(共十级),可享受规定的工伤待遇,如:工伤保险基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伤残津贴等(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

五、三十

六、三十七条)。

二、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依据:《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

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三、国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保障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第十条)。

综合上述:

1、劳动能力鉴定为了是享受工伤待遇;残疾人证是为了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2、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人可自愿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残疾评定标准确定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规定,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己总结。

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

2、《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附件2:《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3、《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

第17篇:浅谈我国残疾等级鉴定标准的统一性

浅谈我国残疾等级鉴定标准的统一性

摘要:目前我国存在许多伤残(残疾)等级鉴定标准,但真正在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务中常用的标准只有三个,即《交通评残标准》、《工伤评残标准》和《医疗评残标准》,前两个是国家标准 ,最后一个是部门标准。三个标准宽严程度不同,同一伤情,不同的标准评定为不同的等级。标准的适用也很不统一,除交通事故致残适用《交通评残标准》及工伤致残适用《工伤评残标准》外,其他伤害致残的,有的适用这个标准,有的适用那个标准,十分混乱。从而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本文通过对伤残鉴定标准的现状及鉴定标准的适用进行剖析,找出问题之所在,并就如何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提出见解,以期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和重视,尽快制定统一的残疾鉴定标准,规范司法鉴定秩序,完善司法鉴定制度。

关健词:残疾;伤残;鉴定标准;统一。

笔者曾遇到这么一起案件:曹某,因椎间盘突出住入某医院行手术治疗,术中由于神经根受到了损伤,致左下肢踝关节功能丧失。经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以下简称“《医疗评残标准》” )的规定,其左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为七级伤残。曹某不服,遂起诉到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法院依其申请委托甲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甲司法鉴定中心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GB/T 16180-2006,以下简称“《工伤评残标准》”)鉴定曹某左踝关节功能丧失为六级伤残。医院不服,故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法院遂又委托另一家乙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1

乙司法鉴定中心则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交通评残标准》”),评定曹某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为十级伤残。由于三个鉴定结论的伤残等级相差较大,庭审时,双方主要就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曹某认为甲司法鉴定中心适用的鉴定标准是正确的,认为《工伤评残标准》是目前各鉴定机构除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之外其他伤害案惯用的鉴定标准。医院方则认为如果不适用《交通评残标准》也应适用《医疗评残标准》。理由是:曹某不是医院职工,其受伤也不属工伤,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讲也不应适用《工伤评残标准》。

从上述案例可看出,目前我国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是极不统一的,造成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对同一性质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及平等性。笔者现就对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现状与适用进行简单剖析,并就如何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提出见解。

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现状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司法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定性、赔偿数额的多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根据目前人身损害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司法鉴定的形势却不容乐观。我国相关法律只对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认定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作了相应的规定,而对监督管理制度没有作出具体细致的要求,致使鉴定秩序比较混乱。导致鉴定秩序混乱的更主要的一个原因,是伤残鉴定标准的不一致,同样的伤情,使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却得出级别差异较大鉴定结论,致使案件的赔偿数额出现很大的悬殊,这种情况在我国当前人身伤残鉴定活动中是司空见惯的,成为当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现在实施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除上述的《交通评残标准》、《医疗评残标准》、《工伤评残标准》三个标准外,还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等。这里用“等”字,是笔者无法查清到底我国有多少残疾鉴定标准,即使今天查清了,也许笔者此文还没有写完,哪个部门又出台了新了鉴定标准。为之奈何?只有一“等”字来敷衍了。尽管标准如此繁多,但是我们中国人是很有能力的!很会化繁为简。首先闲置一部分不用(将其闲置不用是有很多条理由的,起码不会比鉴定标准的数目少!);然后留下的部分除非有明文规定适用范围,则想用哪个标准就用哪个标准。这不是很简单吗?因此,目前司法鉴定实务及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务中常用的标准只有三个即《交通评残标准》、《工伤评残标准》、《医疗评残标准》(本文也主要阐述这三个标准的区别)。三个标准前两个为国家标准,后一个是部门标准。三个标准宽严程度不同,《工伤评残标准》比《医疗评残标准》要宽松一些,《医疗评残标准》又比《交通评残标准》宽松一些。由于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出现同残不同级、赔偿不同价现象。出现这种情况是制定鉴定标准的初衷、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不同以及制定的部门不同所致。当然,也有行业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观念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作崇的因素。总之,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多而杂且适用的混乱不仅给案件的处理带来很大的难度,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也使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更好地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

二、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

目前对交通事故致人伤残适用《交通评残标准》、工伤致残适用《工伤评残标准》是没有多大争议的,尽管两个标准有差异。《医疗评残标准》适用在医疗损害这一范围时本应象上述两个标准一样没有什么争议,能让大众接受。但事实却相反,《医疗评残标准》得不到社会的广泛拥戴。分析主要原因有四:其一,《医疗评残标准》只有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适用,而医学会给医院做鉴定有“爷爷给孙子做鉴定”之嫌;其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只有市级一个,省级一个(一般不会到中央级),而且必须先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做鉴定,没有给当事人更多选择的余地;其三,《医疗评残标准》没有另外两个标准那么成熟详尽,有很多伤残不能在《医疗评残标准》中找到相对应的等级;其四,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响,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比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的数额低,正常人均会选择规避的。

当然,鉴定标准的适用之争议并没有只停留在对医疗损害致人伤残是否应适用《医疗评残标准》上。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很多的,除了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之外还有故意伤害、缺陷产品致人伤害、推放物致人伤害、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等等(以下简称“其他伤害”),对这些其他伤害致残的适用何标准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实务中,多数鉴定机构是适用《工伤评残标准》。理论界对此做法颇有争议,但反对声居多。反对的理由是适用《工伤评残标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是适用此标准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定的主体之间;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必须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损害;四是发生这种损害是由 4

国家指定的机构,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而非社会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部门。因此,对其他伤害致残的鉴定应当参照适用《交通评残标准》(致于《医疗评残标准》由于只在医学会鉴定机构适用,而且存在前文所述几点缺陷而不予考虑适用于其他损害致残的鉴定)。笔者也完全同意这种观点。但这种观点为何不能在实中被采纳?笔者认为最主要原因是为了各自的利益。首先,反对声最大的是受害方,因为按《工伤评残标准》比《交通评残标准》宽松许多,同样的伤残,适用前者评定出来的等级高,其得到的赔偿也就高;其次,由于适用标准不统一,出现了哪家鉴定机构适用《工伤评定标准》,受害方会想方设法到这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局面。而适用《交通评定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自然就门前冷落车马稀,业务少了,收入少了。因此,许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尽管赞同上述观点,但被这种现实所逼,为了生存,不得不反对适用《交通评残标准》。从而出现了在某一地区所谓的“适用标准统一” 。然而,这种统是真正的统一吗?

《侵权责任法》解决了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二元化”问题,但是没有解决伤残鉴定的“三元化”问题。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扭转目前伤残鉴定标准适用混乱的局面。

三、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的几点建议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是处理生命权与健康权纠纷的重要依据。这些纠纷涉及人格权,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以及人权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如果人格权都不能平等的予以保护,这样对于社会来说,法律也就没有任何公平可言。笔者认为,同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客观的,不管是病残还是伤残,也不管是交通事故致残还是工伤致残,本应属同一个级别。由于不同鉴定人对伤残本身也就是被鉴定人组织器官功能丧失的程度看法不一致可能认定不同等级,但是,这种鉴定结论的差别是 5

可以理解的。然而,人为的制定几个标准而认定不同的伤残等级,是无法让人理解的。如果说《工伤评残标准》是为了更进一步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话,何必要费这么大的人力物力去另行制定一个鉴定标准呢?直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的就是了。如果说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评残标准》是为了对医疗行业这种高风险的特殊行业进行保护而制定比《工伤评残标准》更为严格的标准的话,为何又要制定比《交通评残标准》宽松的标准呢?这不是令医疗机构心寒么?站在患方角度来说,你制定了一个比《工伤评残标准》更严的标准,是不把其当“上帝”看了。如此,卫生部是费力不讨好。同在中华大地,同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何这些部门就不能统一行动制定出统一的标准呢?

鉴定标准不统一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已越来越突出,已成了制造社会不和谐的因素。我们应高度予以重视,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和统一鉴定标准。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在还没有统一鉴定标准之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其他伤害致残统一适用《交通鉴定标准》

《交通鉴定标准》是一个成熟的国家标准,内容较详尽、科学。《工伤鉴定标准》太宽松。如骨折完全愈合,不影响功能,根据《工伤鉴定标准》也能定十级伤残。现代汉语辞海对“残疾”的定义:“肢体、器官的缺陷或生理机能的障碍。”世界卫生组织(WHO)康复政策及服务白皮书对残疾的定义是:“(因缺损)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受到限制或有所缺乏,而這种活动對一般人來说,是可用正常方式或在正常能力范围內做到的。”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构成残疾的要素主要有3个:①有由于疾病或外伤所导致的一种现代医学条件下尚无法使之完全“复原”的器官或组织的“终局状态”。这种终局状态的存在,是残疾的病理要素, 6

又称病理损害。这是残疾的必备要素。②有病理损害导致的躯体生理功能或精神心理功能的低下或丧失。这是残疾的生理功能障碍要素。③有由于生理功能障碍或病理损害造成的在完成与其年龄、性别、文化相适应的社会角色方面的困难,这是残疾的社会角色障碍。又称社会功能障碍、社会环境障碍。狭义的残疾人主要指同时具备三要素的或以社会角色障碍为主的残疾者,他们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残疾对象。广义的残疾也泛指生理功能残疾。因此,对于那此因疾病或受伤经治疗康复后完全恢复正常生理功能状态的,不应纳入残疾范围。然而《工伤评残标准》对这种已恢复正常生理功能状态的也评定为残疾是不科学的。而《医疗评残标准》不完善,也不十分科学,对一人有多处残疾的情况如何晋级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笔者建议其他损害(包括医疗损害)致残的,统一适用《交通鉴定标准》。

二、医疗损害案件应统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技术鉴定

受害人仅仅只要求民事赔偿的,应统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技术鉴定,而不应委托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然,如果受害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加害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的,告知其向医疗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鉴定结论仅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而不应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医疗评残标准》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卫生部制定的,其性质为医疗卫生行政法规中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当只在行政处理时适用。如此可纠正以往民行不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混乱局面。

三、尽快制定出全国统一的《残疾鉴定标准》。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标准的适用混乱,不但增 7

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更重要的是造成了众多同残不同级、赔偿不同价的社会问题。以前司法界和社会上纷纷对事故遇难人员户籍之别导致同命不同价问题提出质疑,却忽略了伤残鉴定标准的不统

一、给伤残者的赔偿数额相差悬殊的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我们一直所倡导,它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是广大政法干警、法律人士及社会大众一直追求的终极目标。人的健康权与生命权是法律所特别保护的,人们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伤残鉴定标准的不统一,却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口号显得苍白无力。 因此,制定统一的残疾等级鉴定标准迫在眉睫。对如何统一鉴定标准及完善相的鉴定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标准的名称。首先,既然是统一适用的标准,那么其名称不能再冠以“交通事故”、“工伤”等行业范围的限定语;其次,应将“伤残”改为“残疾”,残疾包括病残和伤残,前者是因病引起的,后者是因受伤引起的。但不管是病残还是伤残,适用的等级鉴定标准应是同一的。因此,制定的统一标准以“人身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命名为宜。

2、标准的内容。应以目前《交通评定标准》为蓝本。在此基础上予以修改、补充、完善。为什么要以《交通鉴定标准》为蓝本,其原因在前文已论及,在此不重述。

3、统一标准后,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司法鉴定程序和相关制度,如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准入制度、错误鉴责任追究制度、错误鉴定补救制度等等,时机成熟时,制定《司法鉴定法》。

上述观点是笔者对司法鉴定工作的一些粗浅见解,目的是希望与社会上的同仁共同探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和重视,尽快制定统一的残 8

疾鉴定标准,以规范司法鉴定秩序,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在索赔过程中解决同残不同级、赔偿不同价的问题,扭转如前文曹某医疗损害案鉴定混乱的局面。这是我国的法制建设工作的要求,也是促进我国鉴定工作与世界接轨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__2002)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__2006)

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

4、付学文,《现代汉语辞海》,光明日报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

5、世界卫生组织(WHO)康复政策及服务白皮书1995

第18篇:职业技能鉴定站岗位职责

职业技能鉴定站岗位职责

一、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职责

1、按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允许的技能鉴定范围和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实施鉴定。

2、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3、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和等级类别、报名条件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4、认真执行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6、接受自治区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业务指导和劳资或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站长职责

1、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法规,组织本站搞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和解决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推动本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序进行。

3、负责协调与省鉴定中心的关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牢固树立为学生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思想。

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制度,在管理上实行站长负责制。

三、副站长职责

1、协助站长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协助站长严格执行政策法规,确保鉴定质量,严格鉴定财务管理,确保鉴定站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项目,合理支配鉴定费用。

3、负责协调鉴定站与学校之间的工作关系。

4、牢固树立为学生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制度。

四、办公室主任职责

1、在站长和副站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日常事务。

2、在自治区职业鉴定中心指导下,负责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以及办证发证等工作。

3、负责协调上下左右关系,及时沟通相互间的联系,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顺利完成。

五、资料员岗位职责

1、负责对鉴定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查。

2、负责对符合鉴定申报条件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名手续。

3、负责考前培训资料和鉴定辅导材料准备。

4、负责各种统计报表的填写与送审。

5、负责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和考评员资格证书。

六、考务员岗位职责

1、负责鉴定工作考核记录。

2、负责理论知识考试卷和实际操作考核评分标准的审批、印制和保管。

3、负责安排考场、组织监考、办理准考证和考评员胸卡。

4、负责鉴定成绩统计和与鉴定资料有关的材料的封存。

5、协助领导做好鉴定站建设工作和完成突击性任务。

七、仪器保管室岗位职责

1、认真做好教学仪器的保管工作,室内应保持清洁,仪器存放做到规格化、科学化,帐卡齐全,帐物应相符,应注意防电击、防火、防盗、防潮、防冻、防腐。

2、应熟悉仪器的性能,定期做好物资清查和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工作。

3、应负责仪器的出借和回收工作。做到及时出借,及时回收,对损坏仪器要追查,确保正常教学。

4、未经领导批准,仪器一律不准外借。

5、定期向学校汇报仪器配备,保管使用等情况,根据具体情况作好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及时上报,并要修旧利废,自制改装,不断充实仪器设备,对积压多年的仪器要及时向学校汇报,以便调剂使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6、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值。

八、试验、实习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实习中心的管理工作和实习设备、器材、仪表等保管。

2、验收和检查实习设备的购置。并及时建帐入库。对一些重要的仪器设备应会同实习中心指定的教师进行认真地检查验收。

3、所有设备应按固定资产和消费材料分类建帐。分别保管。并经常进行清仓和查对。

4、重要的精密度较高的设备和仪器要按规定的要求妥善保管。并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盗和防潮措施;定期检查

有无损坏或丢失现象及时向学校报告。如有损坏丢失现象应分析和找出原因,追究责任。

5、对于低值易耗损情况。由领(借)用人员填写报损单经领导审批后交管理人员存查。

6、发放物品时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并主动做好废品和半废品的回收工作。

7、设备部分损坏的,及时修理,自己不能修理的要及时上报学校安排解决。

8、加强自已的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到逐步熟悉仪表和机具性能,必要时可以承担学校安排的试验、实习或生产方面的工作。

第19篇:统计鉴定人员岗位职责

1.建立多种统计台账,对档案管理的各种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2.按时准确填报上级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3.对统计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为馆长科学决策提供依据。4.对已满保管期限的档案列出清单,提出存毁意见。5.为拟毁的档案,编造清册和分析报告,报馆长审批。6.销毁灼案时负责监销。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20篇:鉴定所(站)岗位职责

附件9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长职责

在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鉴定所(站)的管理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监督、检查。以提高鉴定质量、服务社会为宗旨,切实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发展规划和建设。

(三)开展各种职业技能鉴定法规的宣传活动。

(四)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与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组织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六)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备配置、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工作。

(七)主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财务,严格财经制度,定期检查收支情况。

(八)指导副所(站)长处理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日常工作。

(九)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副所(站)长职责

受所(站)长委托,全面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和管理工作。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监督、检查。以提高鉴定质量、服务社会为宗旨,切实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在所(站)长的领导下,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日常管理和计划审定工作。

(三)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建设及设备购置管理工作,不断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条件,努力提高鉴定工作质量。

(四)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设发展规划和调整意见。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五)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六)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对考评小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七)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支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八)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联系、汇报工作,并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保密工作。

(九)认真及时地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综合管理岗位职责

在正、副所(站)长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工作人员的工作考勤和考核。

(二)负责年度、季度鉴定计划及计划调整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整理和存档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保管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印鉴。

(四)负责鉴定工作小结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起草。

(五)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组织、考评及咨询服务等工作。

(六)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备、档案管理,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七)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保密工作。

(八)为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条件,向所(站)长、副所(站)长提出建设性意见。

(九)完成所(站)长、副所(站)长及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考务管理岗位职责

在正、副所(站)长领导下,从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日常考务管理工作。

(一)负责鉴定公告的审核、发布。

(二)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对申报表进行资格初审,经副所(站)长、所(站)长审核后,提交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批。负责准考证的核发工作。

(三)负责专业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的具体安排和各项准备工作。

(四)负责试卷的提取及保管工作。

(五)协助所(站)长组织和管理好鉴定前考评员、监考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专业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监考人员的安排及检查工作。

(六)负责理论试卷的阅卷,组织工作,成绩的统计、分析、汇总、造册、上报。

(七)监查、处理及上报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八)负责证书制作过程的协调工作,按照鉴定中心的要求完善证书颁发手续。

(九)为不断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条件,向所(站)领导提出建设性意见。

(十)做好保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在所(站)长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所(站)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财务会计工作。

(二)按上级要求编制财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负责申请鉴定人员的收费工作,严格执行省、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四)负责财务记账、算账、报销工作,有权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报销给予拒付。

(五)整理、保管会计凭证、资料,并按规定及时归档。

(六)按规定办理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业务,保管好库存现金、各种有价票据。

(七)计算编制职工工资、组织发放工资、奖金、津贴。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六、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信息网络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技能鉴定所(站)计算机信息管理和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转。

(二)负责鉴定人员申报表资料的录入。

(三)负责准考证等考务系统的各种报表的打印。

(四)负责鉴定考试成绩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五)负责鉴定信息网上的收取和发送。

(六)负责定期对鉴定所(站)计算机设备的维护保养。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七、质量督导员岗位职责

(一)审查参考人员的资格和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及各项工作安排。

(二)按照考务工作细则检查各项组织工作和考场安排。

(三)按照考试及监考规定检查监考人员的资格和配备情况,对监考回避和考场巡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督导人员有权对违纪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五)认真监督和检查理论考试卷的评判,现场督导实际操作考试。

(六)监督考核成绩合议会签制度,考试成绩必须经督导员签字后方可上报。

(七)负责本次技能鉴定督导的总结,并以文字形式上报。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技术支持人员管理办法

一、鉴定工作技术支持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公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尽心尽力做好相关的技术支持工作。

(二)应熟悉掌握国家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程序、理论和国家职业标准等,并有较好的专业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科研、分析、评价能力。

(三)一般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必须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并且能够胜任所承担的技术支持工作。

二、技术支持人员的产生办法:

(一)由本单位根据综合工作能力及上述任职条件推荐。

(二)从事相关行业的技术带头人、能工巧匠也可自荐。

三、技术支持人员的职责:

(一)技术支持人员根据开考及准备开考的工种鉴定考核的需要,负责了解、掌握该工种的发展动态,为xxx所(站)提供技能鉴定的技术支持、考评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二)技术支持人员参与xxx所(站)师资培训考核工作,考评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考核工作。

(三)根据本单位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需要,可参与高技能人才考评技术与方法的研究探讨,对本单位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

四、技术支持人员的管理:

(一)xxx所(站)应对技术支持人员发放聘书,并报本所(站)主管部门备案。

(二)xxx所(站)要明确技术支持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任务等,并提出今后工作的相关注意事项。

(三)技术支持人员应积极开展工作,连续一年因个人原因没有开展工作或违反本所(站)有关规定的成员要限期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任职资格。

(四)xxx所(站)应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技术支持人员汇报工作情况和所存在的问题。

(五)技术支持人员年终应写出工作总结,汇报当年的工作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xxx所(站)。

(六)未经xxx所(站)的书面批准,技术支持人员不得以xxx所(站)的名义对外挂牌、刻制公章、对外签定任何合同。

残疾鉴定岗位职责
《残疾鉴定岗位职责.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