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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安全员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7-05 08:02:02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气瓶充装总结

鄢陵五洲燃气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气瓶充装工作总结

许昌市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鄢陵五洲燃气有限公司位于县城北关三里冢,现有职工51人,CNG汽车加气站管理人员3人,充装工6人,拥有产权气瓶600余只。

2013年在市、县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指导和帮助下,认真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气瓶管理的各项规定,并依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狠抓气瓶安全管理,建立了气瓶充装管理体系,并不断探索安全管理工作方法,积极消除充装站一切安全隐患,取得了各项工作好成绩。具体做法是:

一、提高安全工作认识、加强安全常识宣传教育

我们深知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不但关系公司利益,更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多种教育方法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在CNG充装站门口悬挂宣传横幅,制作宣传版面,向司机宣传气瓶充装法规,和燃气安全使用常识等内容,得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二、加强安全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公司定期不定期经常开展安全知识、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定期检查学习效果,并将考核成绩作为年终评先依据,提高了学习积极性。针对燃气泄露事故应急抢险预案二次进行了抢险、灭火演练。积极参加各级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的作业人员培训,所有作业人员均做到了持证上岗。

三、严把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关

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是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为此公司特指派有资格、有责任心的人员负责,对不符合充装要求的气瓶,特别是没有使用证的车用气瓶,更是严格把关。对充装检查合格气瓶按规定粘贴警示标签充装合格证,并填写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四、严把气瓶检验关

公司不顾经济利益,严格按照检验周期让车主到指定检测站接受检验,对到检气瓶提前通知车主,对没有检验的用户不予加气耐心教育劝其检验。

五、加强设备管理、定期进行检验

天然气充装设备、压力容器均由安全员每天进行检查测漏,定期负责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各种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对各类压力容器做到了登记并按时检验、校验,保障了设备的正常有效使用。

总之,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认为还有很多方面做得还不够,距市、县技术监督局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计划在2014年新的一年里一如既往的做好气瓶的充装安全工作,消除气瓶安全隐患,重点加强充装站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努力将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做的更好。

2013年11月6日

推荐第2篇:气瓶充装管理制度

一、气瓶充装岗位责任制

一、总经理

1、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公司行政管理,生产经营工作,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3)组织建立公司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正常运行。组织制订、修订颁布执行《质量管理手册》,任命体系责任人员。

(4)确保安全设施完善、齐全。

(5)组织安全质量责任考核,实施安全质量奖惩。

2、权限:

(1)总经理是生产、经营管理的最高层组织者,拥有公司人、财、物管理、调配、协调的最高权力。

(2)颁发《质量管理手册》、任命质量管理体系人员。

(3)审批安全质量责任考核。

二、生产部经理

1、岗位职责:

(1)依授权代表总经理协调处理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务,对总经理负责。

(2)具体实施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和计划。

(3)掌握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有关知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具体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4)严格执行并组织实施本站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5)具体实施安全质量责任考核。

三、技术负责人

1、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充装工艺、设备运行等技术管理工作,对气体贮存、充装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负责。

(2)负责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贯彻执行。

(3)组织制订和修订各项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手册。

(4)负责并督促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指导体系人员正常工作。

(5)审批安全技术方案、设备仪器定期检验(检定、校验)计划。

(6)负责与安全、安监等行政部门的工作联系与接待。

2、权限:

(1)审批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备仪器定期检验(检定、校验)计划。

(2)审核《质量管理手册》和安全责任考核。

(3)对体系人员任用、工作质量考评具有表决权。

(4)对违章、违规作业具有否决权。

四、瓶检责任人

1、岗位职责:

(1)负责气瓶充装前检查,充装后检查工作,和充装过程中的巡查工作。

(2)对气瓶检查工作质量负全责。

(3)对气瓶检查记录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全责。

2、权限:

(1)有权制止不合格气瓶进入充装岗位或出站。

(2)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无证操作。

五、充装责任人

1、责任职责:

(1)负责气瓶充装、标签粘贴工作。

(2)对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负全责。

(3)对气瓶充装记录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2、权限:

(1)有权拒绝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

(2)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无证操作。

七、设备责任人

1、岗位职责:

(1)负责建立贮存和工艺设备技术档案、仪器(表)档案、气瓶档案及归档工作。

(2)负责设备、仪器(表)、气瓶日常管理工作。

(3)制订修订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制定设备、仪器(表)检验、检修计划和气瓶检验计划,并落实有关检验检修工作。

(5)评定设备完好状况。

2、权限:

(1)有权制止不合格设备、仪器(表)、气瓶投入使用。

(2)有权制止违章指挥、无证操作行为。

(3)有权提出设备、仪器(表)的更换改造的建议和气瓶添置的建议。

八、安全责任人

1、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对贮存、装卸、充装经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保障负全责。

(2)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编制消防、安全生产、安全保卫有关管理制度,标识安全警示标志、标语。

(3)负责消防、安全设施的配置,维护、管理工作,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4)编制事故预防和紧急救援预案,制订演练计划,并实施演练。

(5)制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指导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作业。

(6)组织并实施消防、安全巡查、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记录。

2、权限:

(1)有权指挥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制止一切违章操作无证作业现象。

(2)审批安全作业文件,提出安全生产资源配置建议。

九、充装班长

1、岗位职责:

(1)负责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挥全班员工完成当班生产任务。

(2)配合相关责任人员履行职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3)督促当班人员做好充装工作和相关记录,做好交接班记录。

(4)负责当班的设备维护和场地整洁。

2、权限:

(1)有权指挥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

(2)有权报告安全生产隐患。

十、档案员

1、负责各类文件,技术资料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对档案文件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2、负责档案文件台账的建立和档案文件借阅管理工作。

3、负责档案室、柜、架的卫生,保持档案室环境的整洁。

4、对档案工作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二、气瓶建档标识定检制度

一、气瓶的建档

1、气瓶必须由专人管理,对新进站气瓶逐个建档;

2、气瓶管理人员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该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

3、气瓶档案表应当有以下内容:气瓶自编码、充装站名称、气瓶品种、充装气体、出厂编号、最近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制造单位、制造年月、公称工作压力、实际容积、设计壁厚、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号、制造单位许可证号、水压试验压力、瓶重量、检验周期。

4、气瓶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气瓶管理台帐,保存气瓶制造单位生产许可证、气瓶质量合格证书、气瓶档案汇总表。

5、气瓶需要过户,管理员应当持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表》、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6、气瓶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每年向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报送以下材料:自有产权气瓶数量、钢印标志户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

二、气瓶的标识

1、气瓶的颜色标志是指气瓶表面的颜色、字样、字色和色环。其作用有一是气瓶种类识别根据;二是防止气瓶锈蚀。

2、气瓶的颜色标志,应符合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的要求。

3、气瓶的钢印标志是识别气瓶质量的重要依据。气瓶的钢瓶标志包括制造钢印标志和检验钢印标志。

4、气瓶经检验合格后,应在检验钢印标志上按检验年份涂检验色标。

5、气瓶管理人员应当对进站气瓶按上述要求逐个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纠正。

三、气瓶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度

为加强气瓶的购置、使用、维护保养、修复、检验等管理工作,使保持完好状态,确保安全运行,特制定气瓶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度。

1、气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检验检定工作委托法定检验单位进行。

2、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盛装一般气体(制冷剂、丙烷、丙烯)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使用年限超过20年应报废。

上述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都需要随时进行提前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均应进行检验。

3、检验员发现到期瓶必须填写《到期瓶信息单》通知生产部,同时将到期瓶另行堆放。生产部对符合检验条件的钢瓶送至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4、检验的报告按时归档,有关标志及时附于气瓶上。

5、气瓶使用过程中应加强保养,当发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维修和保养

(1)气瓶脱漆严重的应除锈刷漆;

(2)瓶阀泄漏的应更换;

(3)防震圈不齐的应补上;

(4)字迹不明的应重新喷字;

(5)底圈和瓶阀防护圈损坏的应修复。

三、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教育

1、每位工作人员上岗都应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包括设备安全操作,消防安全知识,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内容。

2、消防安全人员应经专业的消防安全培训,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消防安全部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和消防、安全人员作业证书。

3、制订安全教育计划,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获得一次安全教育的培训教育。

4、根据公司情况,适时安排消防灭火演习和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学习。

二、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1、培训教育对象

安全生产培训:全体员工

操作技术培训:全体操作人员

专业技术培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2、培训教育内容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设备操作技能教育与培训。

从业人员职业资料教育与培训。

3、培训教育计划安排:

(1)根据公司安全工作重点和应急预演要求;

(2)根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有效期计划安排人员培训、考核;

(3)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制定人员培训教育计划。

4、培训教育计划执行: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

5、各种培训结果均应有记录,执业资格证书应归档管理。

三、安全巡回检查

1、每日巡回检查,值班人员、安全员必须对充装设备、焊接钢瓶、相关机器、管道、充装间、实瓶库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巡查内容,火警、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完好,制止一切违章行为。

2、每周巡回检查,安全员必须对生产区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巡查内容:消防安全设施,器材是否完好,配备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检查过程中:一经发现隐患,应立即整改,不积患成灾,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向总经理报告,提出措施、方案、限期整改。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

1、外来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和操作人员同意,不得进入充装间等关键部位。

2、启动设备要告知有关人员,不准靠近和逗留在转动设备旁边。

3、因设备检修需要动火时要经总经理批准,编制安全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开具动火证后才能动火。

4、各岗位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四、气 瓶 管 理 制 度

气瓶是具有爆炸危险的储运承压设备(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为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气瓶在购置后的充装和使用的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公司范围内一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压力为1.0~3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均执行本制度。

二、气瓶管理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以下规程:

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发【1982】22号)。

2、《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监局锅发【2000】250号);

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监督局锅发【2000】250号)。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

5、《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75-1999)。

6、《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04-1999)。

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9251-1997)

8、《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12137-89)。

9、《浙江省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审查办法》(浙劳人锅【1991】85号);

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其它法规和规定。

三、购置

1、气瓶购置应选择有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采购。

2、气瓶交货实行验收登记制度,验收内容包括核对气瓶制造标准型号、规格、数量、制造钢印、监检钢印、外观(瓶色、字色、色环、瓶体、附件)、合格证书、监督检验证书、合同文件等,要求实物、质量证明文件及合同文件相符,有一项不符则拒绝接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记录,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钢瓶进入新瓶库。

四、充装

1、充装前检查

(1)检查内容:气瓶型号规格、制造钢印、检验钢印,外观检查、瓶体损伤、安全附件。

(2)记录:按批逐项记录,记录经瓶检员和责任人员签字确认。

3、抽真空:新购置瓶必须逐只抽真空处理并作相应记录,由操作人和瓶检员签字。

4、充装:

(1)充装

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充装,严格控制充装压力、温度、速度、充装量,充装过程中对自动报警装置的灵敏度和安全性能进行关注,严格杜绝过量充装。

(3)做好充装记录。

(4)下列气瓶禁止充装:

①未经充装前检查的气瓶;

②未抽空处理的气瓶;

③充装前检查记录不合、不正确、不真实和未经签字确认的气瓶。

5、充装后检查

(1)检查内容:复称、附件、泄漏、变形、充装记录。

(2)做好充装后检查记录及气瓶发送记录。

(3)下列实瓶不得出站交付用户使用。

①过量充装或欠量充装的气瓶;

②未粘贴合格标签、警示标签的气瓶;

③泄漏、变形的气瓶;

④附件不全的气瓶;

⑤未填写充装检查记录的气瓶。

五、安全技术管理

公司设兼职工程师,负责气瓶的安全技术管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贯彻质量技术监察部门有关气瓶的规程和安全指令;

2、负责气瓶注册登记和使用证的取证工作;

3、负责建立气瓶档案;

4、负责气瓶检验计划的编制、报检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5、组织有关部门对气瓶使用、充装、维护和检验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6、监督检查气瓶及其安全附件、计量仪表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7、向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气瓶使用管理情况。

六、气瓶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度

为加强气瓶的购置、使用、维护保养、修复、检验等管理工作,使保持完好状态,确保安全运行,特制定气瓶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度。

1、气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检验检定工作委托法定检验单位进行。

2、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盛装一般气体(制冷剂、丙烷、丙烯)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使用年限超过20年应报废。

上述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都需要随时进行提前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均应进行检验。

3、检验员发现到期瓶必须填写《到期瓶信息单》通知生产部,同时将到期瓶另行堆放。生产部对符合检验条件的钢瓶送至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4、检验的报告按时归档,有关标志及时附于气瓶上。

5、气瓶使用过程中应加强保养,当发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维修和保养

(1)气瓶脱漆严重的应除锈刷漆;

(2)瓶阀泄漏的应更换;

(3)防震圈不齐的应补上;

(4)字迹不明的应重新喷字;

(5)底圈和瓶阀防护圈损坏的应修复。

五、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一、气瓶的检查

1、充装前检查

(1)检查内容:气瓶型号规格、制造钢印、检验钢印,外观检查、瓶体损伤、安全附件。

(2)记录:按批逐项记录,记录经瓶检员和责任人员签字确认。

3、抽真空:新购置瓶必须逐只抽真空处理并作相应记录,由操作人和瓶检员签字。

4、充装:

(1)充装

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充装,严格控制充装压力、温度、速度、充装量,充装过程中对自动报警装置的灵敏度和安全性能进行关注,严格杜绝过量充装。

(3)做好充装记录。

(4)下列气瓶禁止充装:

①未经充装前检查的气瓶;

②未抽空处理的气瓶;

③充装前检查记录不合、不正确、不真实和未经签字确认的气瓶。

5、充装后检查

(1)检查内容:复称、附件、泄漏、变形、充装记录。

(2)做好充装后检查记录及气瓶发送记录。

(3)下列实瓶不得出公司交付用户使用。

①过量充装或欠量充装的气瓶;

②未粘贴合格标签、警示标签的气瓶;

③泄漏、变形的气瓶;

④附件不全的气瓶;

⑤未填写充装检查记录的气瓶。

二、气瓶的登记

1、气瓶购置应选择有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采购。

2、气瓶交货实行验收登记制度,验收内容包括核对气瓶制造标准型号、规格、数量、制造钢印、监检钢印、外观(瓶色、字色、色环、瓶体、附件)、合格证书、监督检验证书、合同文件等,要求实物、质量证明文件及合同文件相符,有一项不符则拒绝接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记录,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钢瓶进入新瓶库。

六、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为加强计量器具与设备仪器仪表的购置、使用、维护保养、修复、检验等管理工作,质量设备仪器保持完好状态,确保安全运行,特制定设备仪器管理制度。

1、安全附件、计量器具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检验检定工作委托法定检验单位进行。

2、检验、检定周期:压力表为六个月校验一次,安全阀为一年校验一次,复称衡器为六个月,温度计为每年检定一次。

3、检验、校验、检定的报告按时归档,有关标志及时附于设备仪器上。

七、气瓶充装记录、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一、气瓶充装记录及档案管理

1、档案管理员应严于职守,认真妥善保管好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

2、各种档案、报表记录、卡片应实行定置管理,摆放位置应整齐有序,便于查阅。

3、建立健全气瓶管理的种类台账,做好记录,负责处理超期无用的有关资料。

4、应有专人负责填写充装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瓶号、室温、压力、充装日期、有无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和班组长应在记录上签字,操作记录保存期为五年。气瓶充装验瓶记录有效期为五年。

5、气瓶档案资料只限在公司内查阅,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外借。

6、公司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阅本公司档案。

二、设备档案管理

1、设备仪器技术档案管理由公司档案室负责,档案员管理。档案员对归档档案的安全性、保密性负责。

2、建档范围

(1)本公司的批准文件及设计、安装竣工验收文件;

(2)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维修、保养、修理、改造、安全监察等文件或相关资料;

(3)气瓶的制造、检验、充装等文件或相关资料;

(4)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文件;

(5)与充装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质量手册、管理制度。

八、气瓶储存发送制度

一、气瓶的贮存

1、气瓶应按:空瓶、待检、合格、实瓶、不合格瓶分区存放,特别是不合格瓶应设置隔离区。

2、所有气瓶均立放贮存,并留有通道,设好标志牌。

3、气瓶不得受曝光曝晒,不能放置在热源附近,以保持气瓶温度在40℃以下,避免瓶内压力上升。

4、气瓶在储存期间,应经常进行巡回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泄漏现象等。

5、瓶库要保持清洁、干燥,经常观察库内室温,当室温高于35℃时,应采用屋顶喷水等降温措施。

6、瓶库账目要清楚,数量应准确,每班交接,月底盘点,做到账物相符,记录齐全。

二、气瓶发放

1、严禁未经检验的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出公司。

2、无警示标签、合格证的气瓶不得出公司。

3、做好发瓶登记手续,核对实瓶库台账。

4、发瓶员应向用户宣传、贯彻《瓶规》及有关气瓶运输、使用等知识。

九、员工培训考核制度

一、人员教育培训

1、积极学习本专业、本岗位的技术理论知识,提高操作技能,立足岗位成材。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的规定,定期组织岗位人员进行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气瓶充装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3、采用岗位培训和专业相结合的方法,鼓励自学,各级领导、部门应积极为业余学习者创造条件。

4、每年由技术负责人编制职工教育培训计划,上报总经理批准并由教育办公室落实和实施。

5、对参加各级技术比武并取得优异成绩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扬,并作为调资升级的依据之一。在计划安排的培训学习中,如不能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者,将给予扣奖或其他处理。

二、考核内容

包括劳动纪律、安全纪律、工艺纪律、充装产品质量、专业管理、技术管理、技术革新和开发等。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制度

事故的应急救援是一项时效性强、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牵涉面广、组织协调复杂的任务,必须高度重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与评审

一、演练的目的

演练的目的在于难预案的可行性,符合实际情况程度。

1、通过演练可以检查员工应付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的适应性及相互支援,协调程度。

2、通过演练可以证实应急救援预案是可行的,对员工是一次全面的应急救援练习,通过练习提高技术及业务能力。

3、通过演练可以发现预案中存在的问题,为修正预案提供实际资料,尤其是通过演练后的讲评、总结,可以暴露预案未曾考虑到的问题和找出改正的建议,是提高预案质量的重要步骤。

二、演练的分类

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一般可分为室内和现场二种,室内演练又称模拟演练,它是偏重于研究性质的,主要由指挥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按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每年演练一次。现场演练即事故实地演练,根据其任务要求和规模可分为单项训练、部分演练、综合演练三种,每半年分别进行演练。

三、演练的基本要求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使演练得到预期的效果,演练的计划必须细致周密,要把各级应急救援力量和应该配备的器材组成统一的整体。

四、演练效果评价和总结

演练后效果评价是每个演练者再次学习和全面提高的好机会,要求每个演练者都要参加演练后的评价,对组织指挥者来抗御,通过评价可以发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问题,从中找出改进的措施把预案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因此,演练后的评价和总结是演练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五、预案的整改和落实

在演练评价和总结以后,根据评价总结的意见,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验证,认为确实需要整改的预案内容在最短时间内修正完毕,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一、接受安全监察制度

气瓶流动性大,用户较杂,充装工作是气瓶使用安全的源头,也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重要之一。为此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安全监察及各项检查。

2、在接受检查时,相关人员应时守工作岗位,如实反映、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见证材料,不隐瞒回避。

3、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前应向市质监局特监处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申请监督检验,竣工验收后进行注册登记、办理使用证。

4、特种设备在有效期内使用,在检验有效期到期前,及时向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5、每年及时向市质监局特监处书面报告充装情况、质量体系人员变更情况等。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必须立即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全面实施,认真检查,及时上报。对验收整改指令,必须以局面整改报告予以上报。

7、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市质监局特监处办理申请换证手续。

二、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不合格气瓶处理包括不合格空瓶处理和不合格实瓶处理。

一、不合格空瓶

1、经充装前检查判为不合气瓶为类形详见《气瓶管理制度》中的“充装前检查”相关内容。

2、不合格空瓶处理有以下几种方式:

抽空处理:新购置气瓶应抽空处理。

退瓶处理:验收不合格气瓶作退货处理。

二、不合格实瓶

1、充装后检查称重不合格和泄漏气瓶判为不合格实瓶,不合格实瓶禁止出站。

2、称重超量和泄漏的气瓶应进行倒瓶处理。

三、设备完好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保障生产安全稳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零部件完整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1、主辅机的零部件完整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2、仪表、计器和各种安全装置齐全完整,符合技术要求;

3、基础、机座稳固可靠,递交螺栓和各部件螺栓连接紧固,符合技术要求;

4、管线、管件、阀门、支架等安装合理、牢固完整,标志分明,符合要求;

5、防腐、保温、防冻设施完整有效,符合要求。

第三条 设备运转正常,性能良好,达到铭牌出力或查定能力

1、设备润滑良好,润滑系统畅通,油质符合要求,实行“五定”(定点、定人、定质、定时、定量)、“三级过滤”(油桶、油壶、加油点);

2、无松动、杂音等不正常现象,振动不超过允许范围;

3、各部温度、压力、转速、流量、电流等运行参数符合规定要求;

4、生产能力达到铭牌出力或查定能力。

第四条 技术资料齐全、准确

1、设备档案、检修及验收记录齐全;

2、设备运转时间和累计运转时间有统计、记录;

3、设备操作规程、维护检修规程齐全;

4、设备位号明晰规范。

第五条 设备及环境整齐清洁,无跑、冒、滴、漏

1、设备见本色;

2、轴见光;

3、沟见底;

4、窗明几净;

5、设备及管道的结合部位用肉眼看不结焦、不冒烟、无渗透、无漏痕;

6、设备、工具、材料、操作用具定置化。

第六条 生产部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岗位设备维护做到经常、规范、制度化。

推荐第3篇:气瓶充装工作报告

2015年度气瓶充装工作报告

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今年本厂气瓶充装工作在地、市两级质监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生产任务,实现全年充装气瓶50余万只,未发生一起职工伤亡、中毒、泄漏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目标,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及时更新、修订法规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及《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规定,本厂组织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对充装工作适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了辨识和更新,并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对《充装质量管理手册》进行了评审修订,保证了充装管理工作使用的法规、标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气瓶整治

气瓶安全管理是本厂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的基本保障,在这一点上本厂的思想认识是十分清楚的,针对气瓶管理,我们主要实行“三定期”管理,即定期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定期对气瓶进行检验,定期对气瓶清洗保养。截至12月底,全年共检验气瓶 3484只,清洗保养气瓶 1159 只,报废处理不合格气瓶683 只,这样以来从根本上解决了因气瓶质量出现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充装安全管理体系

根据《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及相关法规规定,本厂建立了以厂长负责的安全管理网络,落实各部门安全责任制度,制定了气瓶建档标识、充装检查、气瓶定期检验与维护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编制了各岗位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演练。

四、加强人员培训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根据《条例》和《许可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厂认真开展相关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和设备注册登记工作,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持了去年“四个100%”,即人员持证上岗率100%,设备注册登记率100%,设备检验率100%,安全附件检验率100%,实现了“三落实、二证、一检验、一预案”管理。

在2011年充装安全管理过程中,我们做了很多工作,同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照上级部门的标准要求,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安全工作仍艰巨而繁重,譬如: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还比较落后,不仅人力投入大,而且实际操作性不强。另外,气瓶使用单位(操作工)安全意识淡薄,在气瓶使用过程中不留余压、气瓶倒放、混放、场地紊乱等情况严重,加之国家没有完善的针对气瓶使用的强制性法规,气瓶使用单位(操作工)自律性差等因素,造成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风险增大、气瓶报废率高、安全投入增大。如何提高操作工的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行为,提高气瓶使用效率,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重点,相信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通过加强气瓶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实现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株洲市华龙特气 2015年6月23日

推荐第4篇:气瓶充装管理制度[推荐]

一,气瓶填充后岗位责任制

一,总经理

1,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生产和管理工作,公司全面负责生产安全。

(2)落实有关国家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和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施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3)建立公司的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制定和修订“质量管理手册”的实施,任命系统负责人。

(4)确保安全设施齐全完整。

(5)组织安全和质量责任评估,实施安全和质量奖励和惩罚。

2,权限:

(1)总经理是生产经营管理的最高级组织者,拥有最高的公司人员,资金,物资管理,部署和协调能力。

(2)授予质量管理 手动,任命质量管理体系人员。

(3)批准安全和质量责任评估。

二,生产经理

1,工作职责:

(1)按照授权总经理协调日常生产,管理和管理事务,负责总经理。

(2)具体实施公司生产,经营原则和计划。

(3)掌握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知识,实施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测量,标准,安全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具体实施生产安全系统的责任。

(4)严格执行和组织实施现场管理系统,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安全运行。

(5)具体实施安全质量责任考核。

三,技术负责人 1,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灌装工艺,设备操作等技术管理工作,储气,灌装业务 安全技术的过程是负责任的。

(2)负责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测量,专用设备,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实施。

(3)组织制定和修订管理制度,安全技术程序和质量管理手册。

(4)负责并督促安全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指导系统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5)批准安全技术方案,设备,设备,定期检查(核查,校准)方案。

(6)负责安全,保安等行政部门的工作联系和接待。

2,权限:

(1)安全技术计划,安全技术程序,设备,设备,定期检查(验证,校准)计划的批准。

(2)审查质量管理手册和安全责任评估。

(3)人事任用制度,工作质量评价有表决权。

(4)违规,非法操作被拒绝 对。

四,瓶检查责任人

1,工作职责:

(1)负责缸内填充前的检查,填充后的检查工作,并填写检查工作的过程。

(2)气缸检查工作的质量完全负责。

(3)对钢瓶检验记录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2,权限:

(1)有权阻止不合标准的气瓶进入填充柱或出口。

(2)拒绝非法指挥的权利,无许可证操作。

5,填写负责人

1,责任:

(1)负责填充圆筒,标签粘贴工作。

(2)气缸的质量充分负责工作质量。

(3)负责气瓶灌装记录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

2,权限:

(1)拒绝权利 不合格气瓶充装。

(2)拒绝非法指挥的权利,无许可证操作。

七,设备负责人

1,工作职责:

(1)负责建立存储和过程设备技术文件,仪表(表)文件,气缸文件和归档工作。

(2)负责设备,设备(表),气缸日常管理工作。

(3)制定修订的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程序。

(4)开发设备,设备(表)检查,维护计划和气瓶检查计划,以及执行检查和维护工作。

(5)评估设备完好情况。

2,权限:

(1)停止不合格设备,设备(台),气瓶投入使用的权利。

(2)停止非法命令的权利,无证操作。

(3)制造设备的权利,设备(表)的更换建议和气缸的结构 会议。

八,安全责任

1,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储存,处理,填充作业的火灾,安全生产,安全和责任。

(2)实施火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火灾,安全,安全和保安管理体系的准备,标志安全警告标志,口号。 (3)负责消防,安全设施,维修,管理,确保消防,安全设施有效。

(4)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实施演练。

(5)制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员工安全教育,指导相关人员安全操作。

(6)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生产记录。

2,权限:

(1)直接火灾,安全生产工作的权利,制止所有违法行为 没有许可证的操作。

(2)批准安全运行文件,建议分配安全生产资源。

九,填补班长

1,工作职责:

(1)负责工作安全,指挥班员工完成生产任务的任务。

(2)与相关负责人员履行职责,停止非法指挥,非法操作。

(3)监督值班工作人员做好工作和相关记录,做好班次记录。

(4)负责维修现场设备,清理现场。

2,权限:

(1)指挥当班工作安全的权利。

(2)报告安全危害的权利。

十,档案

1,负责各类文件,技术资料,文件技术管理,文件文件的安全,完整性负责。 2,负责建立档案文件和档案文件管理。

3,负责文件室,机柜,机架的健康,保持文件室环境干净整洁。

4,档案工作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二,气瓶密封识别系统

首先,文件的柱面

1,气缸必须由手动管理,新站气瓶一个接一个文件;

2,气瓶管理人员应使用计算机自备气瓶进行文件登记,并负责涂装加油站标志,气瓶号和加油站标志标志。加油站标志应由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3,气缸文件表应具有以下内容:气缸自编码,加油站名称,气瓶品种,充气气体,工厂编号,最新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制造单位,制造日期,标称工作压力,实际体积,设计壁厚,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号,制造商牌照号,液压试验压力 力,瓶重,检查周期。

4,汽缸管理人员应建立汽缸管理账户,保存汽缸制造单位生产许可证,汽缸质量证书,汽缸文件汇总表。

5,气瓶需要转移,管理者应使用注册证书,气瓶使用登记表,定期检查报告的有效性和接收单位同意接收原件到原注册机构的使用注册取消程序的证明。

6,气瓶管理人员应按照年度要求向质量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自己的气瓶数量,邮票和档案的情况,自己的属性气缸填充和定期检查,填充单元负责人和填充人员证明情况。

二,识别气瓶

1,圆柱的颜色是圆柱表面的颜色,字,颜色和色环。其作用是逐一识别气缸的基础;二是防止圆筒腐蚀。

2,圆柱体标志的颜色应符合gb7144-1999圆柱体颜色标志的要求。 3,气缸密封是识别气缸质量的重要依据。气缸包括钢制邮票和检查印章的制造。

4,筒体通过检验后,应在检验印章上按检验年检验颜色。

5,气瓶管理人员应根据上述要求在气瓶上逐一检查,不符合要求应立即纠正。

三,气缸定期检测维修系统

为了加强对气瓶的购买,使用,维护,修理,检查等管理的管理,以保持良好的状态,保证安全运行,特制的气瓶定期检查维修系统。

1,定期检查系统缸的实施,由法定检验单位委托进行检验验证工作。

2,钢焊接筒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价格为气体(制冷剂,丙烷,丙烯)气瓶,每3年试验1次,使用寿命超过20年应报废。

气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严重的腐蚀,损坏或安全可靠的怀疑,需要在任何时候进行 提前检查。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查周期的气瓶,应在开车前进行测试。

3,检查员发现,瓶子的过期必须填写过期的瓶子信息表以通知生产部门,而瓶子的过期将被堆叠。生产部门要满足试验条件的钢瓶送到检验合格单位进行检验。

4,检查报告对时间档案,标志及时附在气瓶上。

5,使用缸体时应在维修保养期间加强,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维修保养

(1)汽缸漆油漆应为严重的锈漆;

(2)阀门应更换;

(3)不应加到冲击环上;

(4)难以辨认的写作应重新喷字;

(5)底环和瓶阀保护环应进行修理。

三,气瓶灌装安全管理系统

一 ,安全教育

1,每名员工应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包括设备安全操作,消防安全知识,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

2,消防安全人员应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并由专业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消防安全部门评估,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和消防,安全人员操作证书。

3,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员工每年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教育。

4,根据公司,及时安排灭火演习和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学习。 二,人才培养和教育制度

1,培训和教育目标

安全生产培训:所有员工

操作技术培训:所有操作员

专业技术培训:管理,技术人员

2,培训和教育内容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设备操作技巧教学 教育和培训。

职业信息教育与培训。

3,培训和教育计划安排:

(1)根据公司的安全优先事项和应急预案要求;

(2)根据聘用专业资格安排员工培训,考核;

(3)根据公司的工作需要,开发人员培训和教育计划。

4,培训和教育计划实施:由负责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的技术人员。

5,各种培训结果应有文件记录,实践资格证书应存档管理。

三,安检巡查

1,每日巡查,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必须填充设备,焊接气瓶,相关机械,管道,填充室,房地产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检查,消防,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完好,停止所有违规行为。

2,每周巡查,保安人员必须在生产区的消防安全情况 旅游检查。检查: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无损,数量符合要求。

检查过程:一旦发现隐患,应立即整改,不积累灾害,有时难以整改,应向总经理报告,提出措施,方案,期限等整改。

四,生产安全责任制

1,外国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和经营者同意不进入灌装等关键部件。

2,启动设备通知相关人员,不允许关闭并停留在旋转设备旁边。

3,由于设备维修需要经过总经理批准的火灾,制定安全方案,实施安全措施,在火灾前发出火灾卡。

4,各种位置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四,气缸管理系统

气瓶是防爆储存和压力设备(压力容器),属于特殊设备。加强汽缸的安全管理,的确 气瓶在购买灌装和使用安全时,结合实际公司,特别制定规定。

1,公司在所有正常环境温度(-40?60℃)范围内使用标称压力为1.0?30mpa表压,标称体积为0.4?1000l,含永久气体或液化气瓶,执行系统。

二,气瓶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郭发[1982] 22)。

2,汽缸安全监督程序(锅炉质量监督局[2000] 250);

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程序(锅炉质量监督局[2000] 250)。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动部出版[1993] 442)。

5,钢焊接气罐定期进行评估(gb13075-1999)。

如图6所示, 钢无缝气瓶定期和评估(gb13004-1999)。

7,气缸压力试验方法(gb / t9251-1997)

8,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12137-89)。

9,浙江省灌装单位注册审查(浙江省劳动[1991] 85号);

10,其他法律法规颁布的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

三,购买

1,购买气瓶应选择有合格单位购买。 2,执行验收气瓶系统,验收气瓶,包括生产标准型号,规格,数量,制造印章,检验印章,外观(瓶颜色,颜色,色环,瓶,配件),合格证书,监督检查证书,合同文件等,需要物理,质量认证文件和合同文件,有不符之处被拒绝收货。验收后,填写验收记录,并进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将钢瓶插入新的瓶子库。 四,灌装

1,灌装前检查

(1)检查内容:圆筒型号规格,制造标志,检验标志,目视检查,瓶损坏,安全附件。

(2)记录:根据记录的批准,记录由瓶检查员和负责人签名确认。

3,真空:新购买的瓶子必须只有真空处理和相应的记录,由操作员和瓶检查员签字。

4,灌装:

(1)填充

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灌装,严格控制灌装压力,温度,转速,灌装量,灌装过程中的自动报警装置的灵敏度和安全性能的关注,严格防止过度灌装。

(3)做好填写记录。

(4)禁止填充以下气瓶:

①填充前未检查的气瓶;

②不花时间处理气缸;

③检查之前填充记录不要 一起,不正确,不真实和未确认的确认气瓶。

5,灌装后检查

(1)检查内容:复杂,附件,泄漏,变形,填充记录。

(2)填写检查记录和气瓶记录后做好工作。

(3)以下实际瓶子可能不会交付给用户。

①过量灌装或欠油缸;

②不要粘贴合格标签,气瓶警告标签;

③气缸的泄漏,变形; ④不完全气瓶;

⑤未填满检查气缸的记录。

五,安全技术管理

公司成立兼职工程师,负责气瓶的安全管理,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报备。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和技术监督部门的气瓶程序和安全说明;

2,负 使用气瓶的监督和登记以及使用工作证据;

3,负责建立气缸文件;

4,负责准备气缸试验计划,检查和检查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5,组织有关部门使用气瓶,灌装,维修和检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6,气瓶及其安全附件的监督和检查,测量仪器的维护和定期维护计划的实施;

7,向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使用单位气缸管理。

六,气瓶定期检修保养系统

为了加强对气瓶的购买,使用,维护,修理,检查等管理的管理,以保持良好的状态,保证安全运行,特制的气瓶定期检查维修系统。

1,定期检查系统缸的实施,由法定检验单位委托进行检验验证工作。

2,钢焊接缸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价格为气体(制冷剂,丙烷,丙烯)气瓶,每3 年检验1,使用寿命20年以上应报废。

气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严重的腐蚀,损坏或安全可靠的怀疑,需要在任何时候提前进行测试。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查周期的气瓶,应在开车前进行测试。

3,检查员发现,瓶子的过期必须填写过期的瓶子信息表以通知生产部门,而瓶子的过期将被堆叠。生产部门要满足试验条件的钢瓶送到检验合格单位进行检验。

4,检查报告对时间档案,标志及时附在气瓶上。

5,使用缸体时应在维修保养期间加强,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维修保养

(1)汽缸漆油漆应为严重的锈漆;

(2)阀门应更换;

(3)不应加到冲击环上;

(4)难以辨认的写作应重新喷字;

(5)底环和瓶 阀门保护环应进行维修。

五,气瓶检查和登记系统

一,气缸检查

1,灌装前检查

(1)检查内容:圆筒型号规格,制造标志,检验标志,目视检查,瓶损坏,安全附件。

(2)记录:根据记录的批准,记录由瓶检查员和负责人签名确认。

3,真空:新购买的瓶子必须只有真空处理和相应的记录,由操作员和瓶检查员签字。

4,灌装:

(1)填充

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灌装,严格控制灌装压力,温度,转速,灌装量,灌装过程中的自动报警装置的灵敏度和安全性能的关注,严格防止过度灌装。

(3)做好填写记录。

(4)禁止填充以下气瓶: ①填充前未检查的气瓶;

②不花时间处理气缸;

③填充前检查记录,不正确,不正确,没有签名确认气缸。

5,灌装后检查 (1)检查内容:复杂,附件,泄漏,变形,填充记录。

(2)填写检查记录和气瓶记录后做好工作。

(3)以下真实瓶子不应交付给用户供公司使用。

①过量灌装或欠油缸;

②不要粘贴合格标签,气瓶警告标签;

③气缸的泄漏,变形;

④不完全气瓶;

⑤未填满检查气缸的记录。

二,气缸的配准

1,购买气瓶应选择有合格单位购买。

2,执行圆筒的验收 (颜色,颜色,色环,瓶子,配件),合格证书,监督检验证书,合同文件,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检验证书等,要求物理,质量认证文件和合同文件匹配,有一个差异被拒绝接受。验收后,填写验收记录,并进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将钢瓶插入新的瓶子库。

六,测量仪器和仪表校准系统

为了加强对测量仪器和设备的采购,使用,维护,修理和检查的管理,优质设备的设备保持良好状态,确保安全运行,专门配置设备和设备管理系统。

1,安全附件,测量仪器实施定期检验系统,由法定检验单位委托检验验证工作。

2,检验,试验周期:压力表六个月验证一次,安全阀一年检查一次,复杂称重六个月,温度计年检一次。

3,检验, 验证,验证报告的时间档案,设备及时附带的标志。

七,气瓶灌装记录,设备,文件管理系统

首先,对气缸进行填充记录和文件管理

1,文件管理者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妥善保存各种原始记录和语句。

2,各种文件,语句,卡应该实行集管理,放置应整齐有序,方便访问。

3,建立了健全的管理类型的气库账户,良好的记录,负责处理过期的无用信息。

4,应有人负责填写灌装记录,记录包括:日期,瓶号,室温,压力,灌装日期,有无异常情况。运营商和团队领导应该在记录上签字,运营记录为期五年。气瓶灌装试验瓶有效期为五年。

5,汽缸档案信息只在公司内部存取,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借用。

6,公司 外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访问公司文件。

二,设备文件管理

1,设备,设备,技术文件管理由公司档案室负责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员负责存档文件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文件范围

(1)公司批准文件和设计,安装和完成验收文件;

(2)设备和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操作,检查,维护,修理,修理,改装,安全检查等设备或相关材料;

(3)气瓶的制造,检验,填充等文件或有关资料;

(四)行政部门有关文件;

(5)填写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质量手册,管理制度。

八,气缸存储系统

首先,存储汽缸

1,气瓶应为:空瓶,需检查 ,合格,真品瓶,不合格瓶存放,特别是不应设置隔离隔离区。

2,所有气瓶放置存放,并留下通道,设置好的标志。

3,气瓶不应暴露在暴露下,不能放置在热源附近,保持气瓶温度在40℃以下,避免气瓶压力升高。

4,气瓶在储存期间,应经常巡查检查,以便检测和处理泄漏等。

5,瓶库保持清洁,干燥,常在室温下观察,当室温高于35℃时,应采用屋顶冷却等措施。

6,瓶库帐户要明确,数量应准确,每班次转移,结束库存,使帐户匹配,记录完成。

二,气缸发出

1,严格禁止检查或检查合格气瓶出公司。

2,无警告标签,气瓶不得脱离公司。

3,做好瓶子注册程序,检查真实瓶子库账户。 4,瓶子应向用户宣传,实施瓶子和相关气瓶运输,使用等知识。

九,员工培训考核制度

一,人员教育培训

1,积极学习专业,岗位技术理论知识,提高操作技能,立足岗位。

2,认真落实有关国家有关教育培训的规定,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岗位进行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汽缸灌装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3,使用后期培训和专业结合的方法鼓励自学,各级领导,部门应积极为业余学习者创造条件。

4,每年由技术负责人员编制员工教育培训计划,报经总经理批准并由教育厅实施。

5,参加各级技术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给予一定奖励和赞誉,并作为升级升级的依据 在计划的培训研究中,如果您不能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将给予扣除或其他治疗。

二,评估内容

包括劳动纪律,安全纪律,工艺纪律,灌装产品质量,专业管理,技术管理,技术创新和发展。

十,事故应急救援计划定期运动系统

事故应急救援是一个及时,强大,危险,技术要求高,涉及范围广泛的组织和协调复杂的任务,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做好准备工作。应定期对运行和评估进行应急救援计划

第一,练习的目的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难以根据实际情况计划案件的可行性。

1,通过运动可以检查工作人员应对各种可能的紧急情况的适应性和相互支持,协调。

2,通过运动可以确认应急救援计划是否可行,员工是全面的应急救援 帮助实践,通过实践提高技术和操作能力。

3,通过练习可以发现计划中的问题,为修改后的计划提供实用信息,特别是通过练习后的意见,总结出来,可以揭露计划没有考虑到问题,并找出建议校正是提高计划步骤的质量。

二,练习分类

事故应急抢救演习,一般可分为室内和场地两种,室内运动,也称为模拟演习,它强调的是学习的性质,主要由指挥官和相关人员参与,按照一定目的和要求,应急预案一年一次。现场练习,事故现场演练,根据其任务要求和规模可分为单独训练,部分训练,综合练习三,每六个月进行练习。

三,锻炼的基本要求

应急救援计划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使运动达到预期的效果,运动计划必须细致,对应急救援部队和设备的水平应该配备统一的整体。

四个练习效果评价和总结 在对每个司钻的效果进行评价后,学习并提高机会,充分提高每个司钻的参与要求,以便在组织指挥官进行防守后参加评价,通过评价可以发现在紧急情况下救助计划问题,找出改善措施,将计划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因此,在评价和摘要的运用之后,这是该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

五,计划的整改和实施

经过运动评价和总结后,根据意外事故计划的意见进行评估,验证事故,真正需要纠正计划的内容,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从业人员的培训。

11.接受安全监督系统

气缸流量大,用户更为复杂,填充工作是气瓶安全的源泉,也是重要设备安全监测之一。为此目的开发此系统:

1,公司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监督管理,安全监督检查。

2,在检查中,有关人员应保持工作,真实反映,报告情况,提供见证材料,不要隐瞒。

3,专用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前应向市政质量监督局的专员办公室安装通知程序并申请监督检查,完成验收登记后,使用许可证。

4,特殊设备在有效期内使用,在检验期限到期前,及时报检验机构申报测试。

5,每年及时向市质监局专员书面报告填写情况,质量体系人员变动。

6,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制定整改计划,执行整改责任,全面实施,认真检查,及时报告。整改报告必须报告整改说明。

7,在灌装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市质监局申请续期程序。 12,不合格气体处理系统

不合格的气瓶包括不合格的小瓶和不合格的瓶子。

一个,不合格的空瓶

1,预充气检查非气瓶类型见气瓶管理系统在预充检查相关内容。

2,不合格空瓶处理方式如下:

花时间处理:新购买的气瓶应该花时间处理。

回收瓶处理:接受合格的气瓶回收处理。

二,不合格真实瓶

1,充装后检查称量和泄漏的气瓶判断为不合格的真实瓶,禁止不合格的真实瓶从车站。

2,称量过量和漏出气缸应倒置瓶加工。

十三,设备齐全

第一条为加强设备管理,确保生产安全稳定 设置系统。

第二部分为完整,完整的零件,质量满足要求。

1,主,辅部件齐全,完全符合质量要求;

2,仪表,仪表和各种安全装置齐全齐全,符合技术要求;

3,基础,底盘稳定可靠,提供各部分螺栓和螺栓的紧固,符合技术要求;

4,管道,配件,阀门,支架等安装合理,固体完整,标志清晰,符合要求;

5,防腐,绝缘,防冻设施齐全,有效,符合要求。

第三器件工作正常,性能好,实现铭牌输出或确定能力

1,设备润滑性好,润滑系统顺畅,油品质量满足要求,执行五(固定,固定,定质,定时,定量),三过滤器(油桶,油,

2,无松动,噪音等异常现象,振动不超过允许范围; 3,温度,压力,速度,流量,电流等工作参数满足要求;

4,生产能力达到铭牌输出或确定能力。

第四条技术资料完整,准确

1,设备文件,维修验收记录齐全;

2,设备运行时间和累计运行时间统计,记录;

3,设备操作程序,维修程序完成;

4,器件位数清除指定。

第五条设备及环境整洁清洁,无跑步,跑步,滴水,排水

1,设备见字符;

2,看灯;

3,沟渠下沉;

4,窗口和几个网;

5,设备与管道部分的组合用肉眼看不到焦炭,无烟,无渗透,无渗漏痕迹;

6,设备,工具,材料,操作设备。

第六 生产部门不时检查时间不少于一次。作业设备维修做定期,标准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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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安全管理

1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企业作为工业气体生产和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对气瓶安全质量全面负责,不仅要对工业气体生产、储存安全负责,还要对气瓶充装的工业气体安全质量、数量负责和对气瓶用户使用安全负责。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必须依法申请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许可,并且办理相关的合法的手续, 之后才能够进行气体充装等工作。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政府相关部门的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工业气体气瓶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能切实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工业气体气瓶充装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对工业气体从业人员和气瓶检查、充装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必须明确规定其岗位安全职责和义务。同时,要根据工业气体生产和充装工艺特点,强化生产班组安全管理责任,从生产现场抓好安全管理。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认真执行相关规定。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保障工业气体生产和气瓶充装的各项技术条件,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要加大安全投入,对作业场所和工业气体生产充装设施、设备、器材及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都必须满足生产安全条件。特别要强化安全设施装置的日常管理,做好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如安全阀门、压力表等)和防雷、防静电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检测等。要加强对作业场所(尤其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工业气体安全监测,对工业气体安全检测及报警装置应与气体置换装置、强制通风设施、气体切断装置或紧急停车装置等联锁控制,并确保处于同步使用完好状况。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根据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制订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付诸实施执行。各地规定充装单位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但有的充装单位为应付取证需要采取出具虚假购瓶发票或伪造电子注册登记记录资料,交给评审机构和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像这种上下串通的违规充装现象必须严厉制止,因为这对做好气瓶安全管理工作根本无济于事,也与实行气瓶产权转移集中的初衷相悖;二要加强充装前检查,对存在各种原因不能充装的气瓶,应作分门 包头葳特冶金化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别类妥善处理。特别对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应立即予以报废(到目前为止,溶解乙炔气瓶尚未有明确规定使用年限,建议其使用年限参照焊接钢瓶,以20年为宜,期待国家标准尽快予以明确规定),对超过定期检验年限和有各种明显缺陷(包括对瓶内介质或填料有怀疑)的气瓶应及时送检;三要加强气瓶安全技术措施研究,完善气瓶充装安全设施和气瓶残余物回收处理装置。如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抽真空装置、气体汇流排回收乙炔余气装置和丙酮回收处理装置等。对工业气体气瓶,特别是具有氧化特性的气瓶(如氧气瓶、氯气瓶等),充装单位除要加强瓶内残余介质安全检测分析外,更要对所有气瓶直接用户(非指气瓶经销单位)作认真调查研究,建立固定充装用户使用台帐档案,从源头控制易燃物或还原物进入气瓶内。要帮助指导气瓶用户,对用于同一装置内存在易燃物或还原物(包括润滑油脂类在内的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的气瓶或可能造成回流的气瓶使用场合,必须做好回流防止装置(如止回阀、单向阀、缓冲罐等)的配置投用工作,避免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质侵入氧化性气瓶。对零星的或临时使用的工业气体气瓶用户,在购买工业气体时应了解其用处,并须向其发送工业气体安全技术说明书,指导其正确使用工业气体气瓶,共同做好工业气体气瓶的安全管理。

2 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气瓶充装安全的监管主体,应当严格按《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气瓶充装使用实际现状,对气瓶依法实施安全监察,履行法定职责,强化质量技术服务意识,确保气瓶充装使用安全。一要对气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贯执行情况进行安全监察。要重点监察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气瓶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二要对气瓶使用登记注册和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进行安全监察。要全面掌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气瓶安全状况(如气瓶在用数量、报废数量、气瓶事故分析等)。重点掌握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合法充装资质取得状况及依法充装气瓶现状。要大力扶持有资质单位开展正常充装活动,指导气瓶充装单位开展气瓶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保障气瓶充装单位合法权益;要坚决依法取缔非法气瓶充装窝点,消除违法充装气瓶现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对未经电子注册申报登记的气瓶(即无产权主体或产权不明的气瓶),一律给予查扣,并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使气瓶充装活动真正纳入法制化监督管理轨道;三要对气瓶定期检验进行安全监察。首先要通过对有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基本掌握本辖区内各类气瓶定期检验实际运作状况。依此为据,再有针对性地对气瓶充装单位气瓶送检状况进行重点安全监察,力争使气瓶安全质量总体处于较佳状态,实现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控制目标。此外,必须对未按规定期限送检气瓶或送检率较低的气瓶充装单位,依法实施行 包头葳特冶金化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政处罚;四要采取政策导向,鼓励有关单位设立各类报废气瓶集中销毁处理生产线,有效防范报废气瓶改头换面回流入市。建议各地报废气瓶集中销毁处理生产线应以气瓶分类设点,并应有气瓶安全监察人员驻点监察,确保实施强制销毁制度。目前,国内尚未有统一的气瓶销毁规范标准方法,要鼓励有关单位进行专项研究。另外,对重点区域报废气瓶流转入市现状,要加大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取缔。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工业气体生产安全的监管主体,应当严格按《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国家法律、法规,针对工业气体行业现状特点和工业气体危险特性,依法对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业气体生产安全。工业气体均属危险化学品分类中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根据其介质危险特性,又被分为3小类:即易燃气体、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等。因此,对工业气体生产,必须依法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制度,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定点审批。目前,要重点加强对未经定点审批,擅自生产充装工业气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治查处。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严格审批新建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或增设工业气体项目。据了解,各地正在拟订有关工业气体企业定点审批规划布局方案和从严控制工业气体企业(项目)审批办法,期望能对各地工业气体生产及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起到有益推动作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工业气体主要有:乙炔、氢、环氧乙烷、石油气、天然气、氯、氨等十余种。根据生产(储存)场所危险介质的数量大小,通过辨识确认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场所,安监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法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单位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知公众和报送备案。安监部门应重点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力度,使重大危险源处于有效安全监管之下;要加大政府安全投入,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加强社会区域或生产现场安全检测监管;要建设切实可行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社会响应体系,制订工业气体生产区域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预案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工业气体事故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要以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监管态势,保质保量地做好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对尚未提出申请的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要按规定一律关闭。对已提出申请,但尚处于整改阶段的单位,要采取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的强硬措施,防止边整改边违规而出现恶性事故。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业气体气瓶充装单位,特别对液氯、液氨等有毒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更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要重点监查工业气体生产储存条件动态变化状况,对生产或储存场所周围社区或生态环境予以密切关注,确保安全距离。

推荐第6篇:气瓶充装单位工作总结

鄢陵五洲燃气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气瓶充装工作总结

许昌市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鄢陵五洲燃气有限公司位于县城北关三里冢,现有职工51人, cng汽车加气站管理人员3人,充装工6人,拥有产权气瓶600余

只。

2013年在市、县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指导和帮助下,认真落实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许昌市质 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气瓶管理的各项规定,并依照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狠抓气瓶安全管理,建立了气瓶充装管理体系,并不断探索安全

管理工作方法,积极消除充装站一切安全隐患,取得了各项工作好成

绩。具体做法是:

一、提高安全工作认识、加强安全常识宣传教育

我们深知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不但关系公司利益,更关系到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为此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多种教育方法对

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在cng充装站门口悬挂宣传横

幅,制作宣传版面,向司机宣传气瓶充装法规,和燃气安全使用常识

等内容,得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二、加强安全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公司定期不定期经常开展安全知识、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定期

检查学习效果,并将考核成绩作为年终评先依据,提高了学习积极性。

针对燃气泄露事故应急抢险预案二次进行了抢险、灭火演练。积极参

加各级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的作业人员培训,所有作业人员均做到

了持证上岗。

三、严把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关

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是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为此公司特

指派有资格、有责任心的人员负责,对不符合充装要求的气瓶,特别

是没有使用证的车用气瓶,更是严格把关。对充装检查合格气瓶按规

定粘贴警示标签充装合格证,并填写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四、严把气瓶检验关

公司不顾经济利益,严格按照检验周期让车主到指定检测站接

受检验,对到检气瓶提前通知车主,对没有检验的用户不予加气耐心

教育劝其检验。

五、加强设备管理、定期进行检验

天然气充装设备、压力容器均由安全员每天进行检查测漏,定

期负责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各种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对

各类压力容器做到了登记并按时检验、校验,保障了设备的正常有效

使用。

总之,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认为

还有很多方面做得还不够,距市、县技术监督局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计划在2014年新的一年里一如既往的做好气瓶的充装安全工作,消 除气瓶安全隐患,重点加强充装站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提高安全

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努力将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做的更好。 2013年11月6日篇2:2015年度气瓶充装工作报告 2015年度气瓶充装工作报告

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今年本厂气瓶充装工作在地、市两级质监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生产任务,实现全年充装气瓶50余万只,未发生一起职工伤亡、中毒、泄漏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目标,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及时更新、修订法规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及《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规定,本厂组织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对充装工作适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了辨识和更新,并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对《充装质量管理手册》进行了评审修订,保证了充装管理工作使用的法规、标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气瓶整治

气瓶安全管理是本厂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的基本保障,在这一点上本厂的思想认识是十分清楚的,针对气瓶管理,我们主要实行“三定期”管理,即定期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定期对气瓶进行检验,定期对气瓶清洗保养。截至12月底,全年共检验气瓶 3484只,清洗保养气瓶 1159 只,报废处理不合格气瓶683 只,这样以来从根本上解决了因气瓶质量出现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充装安全管理体系

根据《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及相关法规规定,本厂建立了以厂长负责的安全管理网络,落实各部门安全责任制度,制定了气瓶建档标识、充装检查、气瓶定期检验与维护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编制了各岗

位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演练。

四、加强人员培训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根据《条例》和《许可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厂认真开展相关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和设备注册登记工作,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持了去年“四个100%”,即人员持证上岗率100%,设备注册登记率100%,设备检验率100%,安全附件检验率100%,实现了“三落实、二证、一检验、一预案”管理。 在2011年充装安全管理过程中,我们做了很多工作,同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照上级部门的标准要求,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安全工作仍艰巨而繁重,譬如: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还比较落后,不仅人力投入大,而且实际操作性不强。另外,气瓶使用单位(操作工)安全意识淡薄,在气瓶使用过程中不留余压、气瓶倒放、混放、场地紊乱等情况严重,加之国家没有完善的针对气瓶使用的强制性法规,气瓶使用单位(操作工)自律性差等因素,造成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风险增大、气瓶报废率高、安全投入增大。如何提高操作工的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行为,提高气瓶使用效率,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重点,相信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通过加强气瓶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实现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株洲市华龙特气

2015年6月23日篇3:2011年度气瓶充装工作报告 2011年度气瓶充装工作报告

温岭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今年本厂气瓶充装工作在地、市两级质监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生产任务,实现全年充装气瓶50余万只,未发生一起职工伤亡、中毒、泄漏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目标,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及时更新、修订法规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及《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规定,本厂组织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对充装工作适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了辨识和更新,并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对《充装质量管理手册》进行了评审修订,保证了充装管理工作使用的法规、标准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气瓶整治

气瓶安全管理是本厂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的基本保障,在这一点上本厂的思想认识是十分清楚的,针对气瓶管理,我们主要实行“三定期”管理,即定期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定期对气瓶进行检验,定期对气瓶清洗保养。截至12月底,全年共检验气瓶 3484只,清洗保养气瓶 1159 只,报废处理不合格气瓶683 只,这样以来从根本上解决了因气瓶质量出现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充装安全管理体系

根据《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及相关法规规定,本厂建立了以厂长负责的安全管理网络,落实各部门安全责任制度,制定了气瓶建档标识、充装检查、气瓶定期检验与维护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编制了各岗

位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演练。

四、加强人员培训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根据《条例》和《许可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厂认真开展相关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和设备注册登记工作,按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持了去年“四个100%”,即人员持证上岗率100%,设备注册登记率100%,设备检验率100%,安全附件检验率100%,实现了“三落实、二证、一检验、一预案”管理。

在2011年充装安全管理过程中,我们做了很多工作,同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照上级部门的标准要求,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安全工作仍艰巨而繁重,譬如: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还比较落后,不仅人力投入大,而且实际操作性不强。另外,气瓶使用单位(操作工)安全意识淡薄,在气瓶使用过程中不留余压、气瓶倒放、混放、场地紊乱等情况严重,加之国家没有完善的针对气瓶使用的强制性法规,气瓶使用单位(操作工)自律性差等因素,造成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风险增大、气瓶报废率高、安全投入增大。如何提高操作工的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行为,提高气瓶使用效率,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重点,相信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通过加强气瓶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实现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温岭市松门制氧厂

2012年6月23日篇4:气体充装证取证工作总结

气体充装证取证工作总结 公司《气瓶充装许可证》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即气体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我公司自二〇一三年六月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以来,在气瓶充装工作中,加强领导、严格管理、采取措施、杜绝隐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并按照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的各项会议精神和工作目标,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 “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 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坚持安全与生产相一致, “ 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 ” 的原则,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安全认识,进一步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了各项安全管理考核制度,按部门划分了安全管理责任区,层层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签定责任书,形成了一个安全管理,领导有力、组织健全的管理体系。在取证过程中的工作总结如下: (气瓶充装) 1.质量保证体系存在的问题 1.1缺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充装规定

整改措施:编制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充装规定

措施落实情况:公司根据gb28052国家标准2011《非重复充装焊接

钢瓶充装规定》编制了联州公司q/jhgflz02-2013文件《非重复性焊接钢瓶充装操作规程》,并于2013年4月20日实施

整改效果:①完善了公司充装管理规定(相关内容见附件1) ②通过培训让员工的操作素质有所提高

整改人员:宓宏、葛宸 2.充装质量存在问题

2.1 r

410、r507充装合格后未粘贴气瓶警示标签

整改措施:根据危化品充装合格规定制作警示标签 措施落实情况:2013年4月27日完成了警示标签的制作,自4月28日起实施对所有充装钢瓶合格后进行警示标签的使用

整改效果:完善了充装合格后的规范操作(详见附件2) 整改人员:宓宏、张君超、葛宸 2.2气瓶充装记录卡缺气瓶外观检查、定期检验项目

整改措施:完善气瓶充装记录卡,增加气瓶外观检查、定期检验项目 措施落实情况:①2013年5月7日制作完成了新气瓶充装卡,增加了气瓶外观检查、定期检验项目2个项目

②自2013年5月8日起公司实施使用新气瓶充装卡

整改效果:完善了公司生产管理的记录(详见附件3)

整改人员:宓宏、张君超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1.资源条件存在问题

1.1 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证

整改措施:联系安排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证的取证

措施落实情况:2013年5月22日至29日进行相关的培训

整改效果:符合生产管理特种设备安全人员持证上岗规定(详见附件1) 整改人员:宓宏、张君超 1.2 储罐未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整改措施: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了20只储罐的使用登记手续 措施落实情况:2013年5月13日起及时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详见附件2)

整改效果: 完善了储罐使用登记手续

整改人员:宓宏、张君超 1.3 缺ic卡读写设备

整改措施:购买ic读卡设备

措施落实情况:联系厂商购买ic读卡设备

整改效果:完善了ic卡读写设备(详见附件3) 2.质量保证体系存在问题

2.1 缺充装复检操作规程,缺装卸用管耐压试验操作规程,缺装卸过程关键点控制制度

整改措施:编制了充装复检操作规程,装卸用管耐压试验操作规程,装卸过程关键点控制制度

措施落实情况:公司根据《移动式充装质量操作规程》编制了装复检操作规程,装卸用管耐压试验操作规程,装卸过程关键点控制制度三项规程至《质量手册》,并在2013年5月20日实施

整改效果:完善了质量保证体系(详细见附件4)

整改人员:宓宏、张君超、葛宸 2.2 装卸用管耐压试验压力不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规定

整改措施: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的试验压力标准,对公司现有装卸用管进行耐压试验

措施落实情况:2013年6月9日,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的试验压力标准,生产部对公司现有12根装卸用管进行耐压试验,均符合试验压力标准

整改效果:装卸用管耐压试验压力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规定(详细见附件5)

整改人员:宓宏、张君超、葛宸 3.充装质量存在问题

3.1 未采用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安全保护措施

整改措施:①在厂前竖起警示牌

②在停车熄火的槽车轮胎处放置三角木

措施落实情况: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制作警示牌以及防滑三角木,并自2013年5月25日起于现在实施

整改效果:①提高了充装质量

②提高了充装安全(详见附件6)

整改人员:宓宏、张君超

针对存在问题及隐患,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检查中已责令限 期整改。为进一步规范气体充装行为,联州公司将继续加大监管 工作力度,治理工作,扎实做好我司气体充装单位规范工作,确保消除各类隐患。

浙江衢州联州致冷剂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0日篇5:气瓶充装许可(复证)申请工作汇报

气瓶充装许可(复证)申请书

工作汇报

上海市特种设备管理协会:

上海申港乙炔气厂:位于松江区泖港镇泖港东支路89号。是充装氩气、氮气、二氧化碳、溶解乙炔气体的充装单位。我厂始建于1974年6月,公司占地面积为53617㎡、厂房建筑面积24000㎡、充装区域面积24000㎡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青浦煤化工程设计事务所、上海科元燃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上海江湾机械厂安装队、上海华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安装。

我厂主要生产设备二氧化碳贮槽100m3一台,氩气贮槽20m3一台,氩气贮槽10m3一台,氮气贮槽10m3一台,低温液体泵4台,汽化器2台,乙炔发生器1台,乙炔压缩机4台,乙炔气柜1座,现拥有氩气电子标签40l4481只,氮气电子标签40l2026只,二氧化碳电子标签40l6897只,溶解乙炔电子标签40l40099只。

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分设生产、安全、质量、销售、财务、人事等部门。现有职人139名,配备了符合岗位要求的质量技术负责人1人和充装站(车间)2人,充装前、后检验人员3人和充装操作工8人,充装相关岗位人员经市安监局、技质监局,消防局岗位职业知识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建立了气瓶充装和各类检查表,包括气瓶充装前检查和充装记录表、气瓶充装后检查表、气瓶收发存记录和气瓶档案登记表等,对各种检查表进行认真做好记录。所有低温贮槽都取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同时具有上海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资质证书。

公司自充装站(车间)成立以来,在上级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及公司全体员工的努力下,至今生产秩序正常,没有发生过各类大小事故。公司运行的宗旨是:充装有许可、行为要规范、管理保安全、质量有保证。 本公司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在2012年12月6日根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沪质技监特[2007]13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编制了申报材料,同时根据“上海市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评审细则”要求的“上海市气瓶充装注册登记审查表”进行了自查,认为基本具备了申报资格,得到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ts4231060-2012s)。

公司充装站(车间)使用的所有钢瓶由专管的人员进行管理,充装站(车间)所有使用的钢瓶都是自有产权瓶,同时实施市府十大实事项目之一(百万危化气瓶电子标签应用项目)的要求完成目标。公司专门成立工作小组,由公司法人任组长,全面领导和监督电子标签的应用和申补坏的电子标签工作,钢瓶档案管理员负责建立信息化电子标签气瓶档案,充装(车间)负责人和气瓶收发员严格规范气瓶电子标签的检查工作,建立建全电子标签管理制度,并对钢瓶使用的客户宣传正确维护电子标签的规章制度,通过公司积极有效的管理,至2010年底公司对钢瓶充装完成电子标签应用已达到100%,目前公司钢 瓶采用本公司自编号的蚀刻标记和电子标签编码进行管理。根据气瓶的检验周期,定期送至有上海浦源气瓶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如果发现钢瓶有任何损坏,根据检验报告,停止使用并报废。

为了更好地规范充装站的气瓶充装安全生产,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和tsg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有关要求,今年本公司的“质量管理手册”在原有的管理基础上再次进行了修改,更明确了管理职责,根据新的要求,按照新管理思路,及时修订工艺操作规程,由于充装站(车间)人员的更替和相关法规的提升,充装站质量管理手册还将不断进行的更新,使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今后我公司力求以最佳方式管理和运行好充装站的安全质量生产,做到上级管理部门放心的气瓶充装单位。

请各位领导对此进行验复审。

推荐第7篇:气瓶充装培训学习心得

车用气瓶充装人员培训心得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燃料结构的调整以及低碳经济环保的迫切要求,气体燃料作为一种优质清洁的汽车燃料,在我国得到大力的推广和应用。在如此大好的形势之下9月中旬,公司举办了为期四天的车用气瓶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压力容器锅炉等岗位人员安全管理和操作技能培训。

此次培训,主要让我们了解和掌握了“车用气瓶充装操作技能、燃气汽车加气站系统及其充装工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学员们通过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与车用气瓶相关)等内容的学习,普及提高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车用气瓶充装的安全工作水平,为安全实施车用气体充装工作奠定了基础。这次,我深刻的认识到了作为一名合格的充装人员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重要性,只有严格按照规范和要求来做、拥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才能将这项工作做好,同时才能避免各种可能性的事故的发生,这也是对自己负责对别人负责。我学习到的主要内容有:

首先,充装前要做好准备工作:

1、检查站内设施及附件的安全

2、行防静电服装上岗、不带点火源。其次充装前要进行各项检查:车辆是否熄火、人员是否下车、气瓶是否合格(规程上的七不准)、管路总成等。其中规程上的七不准要严格的执行:

1、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不充

2、超过检验期限的不充

3、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

4、新装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不充

5、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不充

6、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不充

7、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不充。这些规范要求我们这些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培训老师给我们举例了以前发生的一件惨案就是因为没有遵守的这个“七不充”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这是血教训同时再次告诫我们作为一名充装人员的重要性和责任感。最后,充装完后需要检查是否充装过量、是否有泄漏、瓶体是否变形等。这才算完成了充装,有了这个标准我相信大家只要严格遵守就会有一个安全、有序的充装环境的。

我国目前还没有特种设备的专门法律,但是这也并不代表就无法可依,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目前我国主要是依据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来对于各种特别设备(包括车用气瓶安全监察制度确立依据。所以作为合格的充装单位必须具备

1、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3、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因此,我们公司专门邀请辽宁省技术监督局特设处领导及专家、沈阳市特检院领导进行现场授课,这次很宝贵的学习让我们学到了如此多的知识,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与不足,更加意识到自己所承担的责任的重大,今后会更好的利用所学的知识承担自己的责任做好一名合格的充装人员,为公司、社会更好地服务。

推荐第8篇:气瓶禁止充装管理制度

气瓶禁止充装管理制度

1、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将要充装的气体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

子式不一致的;

3、警示标签上印有的瓶装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与气瓶制造钢印

标记不一致的;

4、将要充装的气瓶不是本充装站自有产权的,气瓶技术档案不在本

充装单位的。

5、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的,无法辨认的;

6、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或者严重污损、

脱落、难以辨认的;

7、气瓶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

8、超过检验期限的;

9、附全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10、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瓶体或瓶阀沾有油脂的;

11、宣布报废的气瓶;

12、经过改装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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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 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 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监察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在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为“需要整改”。

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伯”的,鉴定评审给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见不“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全面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及时真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D中的

四、

五、

六、

七、

九、

十、十一内容的格式,由鉴定评审自行制定。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cxlf 2008-10-31 14:04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地址;

(三)许可充装范围;

(四)自有气瓶数量;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证书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证参考样式见附件E。

第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门庭若市全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抽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过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需要变更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报,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 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面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缺陷瓶数量的具体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也应按本规则执行。但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A1 人员

A1.1管理人员

A1.1.1负责人(站长)

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1.2技术负责人

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A1.1.3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1.2技术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作业人员

A1.3.1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cxlf 2008-10-31 14:04 A1.3.2化验、检查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1.3.3辅助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2充装、工艺设备

A2.2充装设备

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哭;

(2)对流水线作业在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

(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自动报警装置;

(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5)氢、氧、氯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

(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宰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A2.2工艺设备

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A2.3充装能力产权气瓶数量

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注: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A2.4气瓶管理

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

(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

(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A2.5残液、残气处理能力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

(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

A3检测手段

配备符合以下要求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

(1)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A4场地厂房

应当符合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的相应要求。

A5消防及安全设施

A5.1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

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且经消防检查合格;

(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

(4)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

(5)在易燃易爆气体充装间、压缩房、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序报警器。

A5.2安全设施

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并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A5.3安全设施

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

(1)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2)GB 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3)GB 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4)GB 17267-1998《液公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A5.4检修间

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并配备相应工器具。

附件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B1编制的基本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质量管理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

(2)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

B2管理职责

B2.1组织机构

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B2.2管理人员

正式任命责任人员,熟悉机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B3管理制度

建立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执行:

(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4)用户信息反馈制度;

(5)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9)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

(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2)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

(13)事故上报制度;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制度;

(15)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

B4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了以下各项操作规程,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B5工作记录和风证材料

制定了以下工作记录和购买证材料,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确的使用和保管;

(1)收发瓶记录;

(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6)气体分析记录;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

(10)安全培训记录;

(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附件C cxlf 2008-10-31 14:05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C1充装前、后的检查

能够逐只对充装气瓶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检查要求符合相应规定,记录齐全,符合要求。

(1)外观;

(2)定期检验情况;

(3)标志(颜色标志、钢印标志、警示标签);

(4)充装介质及其压力(重量);

(5)附件,包括瓶阀、防震圈。

对盛装易燃有毒介质的气瓶,在充装后,应当进行检漏。

C2 充装工作能够保证质量,符合以下要求:

(1)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作,并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

(2)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其流速符合规定;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止时间符合要求,充装后应当逐瓶称重和检查压力;

(4)液化气瓶充装量符全有关规定,能够进行复称;

(5)永久气体充装压力符合规定;

(6)认真及时填写充装过程记录;

(7)充装的气瓶都建立了档案。

cxlf 2008-10-31 14:05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浙质特发〔2006〕404号

转发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

6、以下简称规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的规定,气瓶充装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批准、送达许可证等工作仍委托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2、自2006年10月1日开始不再执行《浙江省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审查管理规则》,之前已经按其要求实施了现场鉴定评审但还未完成气瓶充装许可取(换)证工作的气瓶充装单位,有关鉴定评审机构应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评审(补充鉴定评审不再重新收取费用),符合要求的上报审批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3、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其自有产权气瓶不少于当地同规模充装单位的平均数量。新建气瓶充装单位不再进行气瓶托管,已经具有充装资格的气瓶充装单位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完成托管气瓶的产权转移工作,且必须达到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后执行,或按照省局推荐的要求执行(详见附件1)。

4、按照新旧有别的原则,申请取证的新建气瓶充装单位按照《规则》和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以及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实施资格许可工作,申请换证的气瓶充装单位可在确保安全的同时要求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

5、各地要严把取(换)证审批关和加大年度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充装单位一律不予取(换)证或向省局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6、为进一步做好气瓶充装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请各市局按照要求填写《(填写市名)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审批汇总表》(详见附件

2、不再填写“浙质锅发〔2004〕164号”文件的汇总表),同时通过OA系统上报EXCEL电子文本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7、各气瓶充装单位参照执行《气瓶充装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3)。

附件:

1、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推荐表

2、(填写市名)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审批汇总表

3、气瓶充装检查记录表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气瓶充装 许可规则 通知

抄送:有关评审机构。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20日印发

附件1:

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推荐表 充装介质 储存(生产)能力 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只) 液化石油气 300m3 40000 氧气、氮气 空分500m3/h 4000 氢气 2500 二氧化碳、氩气 4000 液态工业气体 50m3 4000 溶解乙炔气 200m3/h 8000 液氯、液氨 200 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附件2 (填写市名)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审批表

序号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受理日期 鉴定评审机构 批准资格明细 原编号 批准日期 有效期 备注

1 胜利股分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胜利公司) 略 江苏省胜利大街 略 略 2006-10-8 更名 氧气、氮气充装资格 TS4233050-2009 2006-10-16 2005-8-8至2009-8-7(表示原证书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更名

2 胜利股分有限公司 略 江苏省胜利大街 略 略 2006-10-8 略 氧气、氮气、氢气充装资格 TS4233050-2009(原证书批准范围:氧气、氮气充装资格)

2006-10-16 2005-8-8至2009-8-7(表示原证书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增项

备注:表格中填写的是更名或增项(含迁址)审批汇总表的样式。

附件3:

气瓶充装检查记录表

序号 气瓶编号 气瓶名称 介质 容积(L) 定期检验 颜色标记 瓶阀 安全附件 充装前余压(Mpa) 瓶体损伤 抽真空或置换 油脂 充装量(Kg) 压力(Mpa) 温度(℃) 气体用户名称

不符合要求:

检查日期: 检查人员: 备注:定期检验至油脂项的内容符合相关要求的填“√”,没有此项的填“-”,否则填“×”,并把具体情况填入不符合要求项内。

浙江省各地最低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最少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表

项目 地区 充装介质 储存(生产)能力 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只) 省局推荐 液化石油气 300m3 40000 氧气、氮气 空分500m3/h 4000 氢气 2500 二氧化碳、氩气 4000 液态工业气体 50m3 4000 溶解乙炔气 200m3/h 8000 液氯、液氨 200 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杭州市 液化石油气 300m3 40000 氧气、氮气 空分500m3/h 4000 氢气 2500 二氧化碳、氩气 4000 液态工业气体 50m3 4000 溶解乙炔气 200m3/h 8000 液氯、液氨 200 环氧乙烷 1500 丙烷 1000 二氧化碳和氩气混合气 1000 二氧化碳和环氧乙烷混合气 1400 卤代烷烃 6000 二氧化碳和氮气混合气 800 氮气和氢气混合气 500 氩气、氮气和氧气混合气 500 氦气、氢气和氮气混合气 200 氯乙烷 50(仅供自用的根据实情确定) 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宁波市 液化石油气 300m3 12000 氧气 空分500m3/h或液态储罐50m3 4000 氮气 1000 氩气 1500 二氧化碳 1500 氢气 2500 溶解乙炔气 160m3/h 7000 液氯 200(单只400L以上) 液氨 100m3 200(单只400L以上) 丙烷、丁烷及其混合气体 100m3 300 制冷剂 100m3 200 仅供自用和一次性使用出口气瓶的不作要求。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温州市 液化石油气 300m3 40000 氧气、氮气 空分500m3/h 4000 氢气 2500 二氧化碳、氩气 4000 液态工业气体 50m3 4000 溶解乙炔气 200m3/h 8000 液氯、液氨 200 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湖州市

已取证单位 新取证单位 已取证单位 新取证单位 液化石油气 100m3且不少于2只等容积储罐 300m3 40000 40000 氧气、氮气 空分500m3/h 空分500m3/h 3000 4000 氢气

2500 2500 二氧化碳、氩气

2000 4000 液态工业气体 50m3 50m3 4000 4000 溶解乙炔气 80m3/h 200m3/h 6000 8000 液氯、液氨

200 200 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嘉兴市 液化石油气 200m3 25000 氧气 空分500m3/h或液态储罐50m3 4000 氮气 3000 氩气 3000 二氧化碳 3000 氢气 2000 溶解乙炔气 200m3/h 8000 液氯 200(单只400L以上) 液氨 100m3 200(单只400L以上) 丙烷、丁烷 100m3 200 以充装罐车、罐式集装箱为主的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根据实情予以降低。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绍兴市 液化石油气 100m3 8000 氧气、氮气 空分500m3/h 3000 氢气 2500 二氧化碳、氩气 4000 液态工业气体 50m3 4000 溶解乙炔气 100m3/h 4000 液氯、液氨 200 液化天然气 30 空气 400只

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金华市 液化石油气 100m3 15000 氧气 空分150m3/h 2400 氮气 5m3 1000 氢气 配套设备

二氧化碳 15m3 1000 氩气 5m3 2000 液态工业气体 50m3 4000 溶解乙炔气 配套设备 15000 液氯、液氨 200 制冷剂 配套设备

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衢州市 液化石油气 100m3 10000 氧气、氮气 空分500m3/h 4000 氢气 2500 二氧化碳 100m3 2000(气瓶充装为主)、80(罐车或罐式集装箱充装为主) 氩气 4000 液态工业气体 50m3 4000 溶解乙炔气 200m3/h 8000 液氯 200 液氨 100 甲胺 300m3 100 氢氟酸 200m3 50 氟里昂 50m3 50 以充装罐车、罐式集装箱为主的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根据实情予以降低。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舟山市

已取证单位 新取证单位 液化石油气 50m3 100m3 7000 氧气、氮气 空分500m3/h 空分500m3/h 2000、500(外岛及自用) 氢气

2500 二氧化碳、氩气 30m3 50m3 2000、500(外岛及自用) 液态工业气体 50m3 100m3 300 溶解乙炔气 100m3/h 200m3/h 6000、2000(外岛及自用) 液氯

200 液氨 50m3 100m3 200 液化天然气 50m3 50 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台州市

已取证单位 新取证单位 已取证单位 新取证单位 液化石油气 按初次取证申报计 300m3 20000 40000 氧气、氮气 空分500m3/h 2000 4000 氢气 800 2500 二氧化碳、氩气 2000 4000 液态工业气体 50m3 2000 4000 溶解乙炔气 200m3/h 4000 8000 液氯、液氨 80(800L/只) 200 液化天然气、液氧、液氮 30 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丽水市 液化石油气 50m3+50m3 10000 氧气、氮气 空分150m3/h 1000 氢气 2500 二氧化碳、氩气 1000 液态工业气体 50m3 4000 溶解乙炔气 160m3/h 2000 液氯、液氨 200 其他介质根据实际确定。

推荐第10篇: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字体:大 中 小】

2008-10-08 16:46:27 信息来源:中特网

供稿:韩继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 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

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监察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在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为“需要整改”。 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伯”的,鉴定评审给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见不“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全面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及时真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D中的

四、

五、

六、

七、

九、

十、十一内容的格式,由鉴定评审自行制定。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地址; (三)许可充装范围; (四)自有气瓶数量;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证书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证参考样式见附件E。

第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门庭若市全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抽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过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需要变更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报,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

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面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缺陷瓶数量的具体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也应按本规则执行。但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A1 人员 A1.1管理人员

A1.1.1负责人(站长)

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1.2技术负责人

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A1.1.3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1.2技术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作业人员 A1.3.1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2化验、检查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1.3.3辅助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2充装、工艺设备 A2.2充装设备

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哭;

(2)对流水线作业在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 (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自动报警装置; (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5)氢、氧、氯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

(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宰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A2.2工艺设备 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A2.3充装能力产权气瓶数量

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注: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A2.4气瓶管理 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 (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

(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A2.5残液、残气处理能力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

(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 A3检测手段

配备符合以下要求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

(1)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A4场地厂房

应当符合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的相应要求。 A5消防及安全设施 A5.1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

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且经消防检查合格; (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

(4)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 (5)在易燃易爆气体充装间、压缩房、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序报警器。 A5.2安全设施

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并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A5.3安全设施

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 (1)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2)GB 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3)GB 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4)GB 17267-1998《液公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A5.4检修间

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并配备相应工器具。

附件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B1编制的基本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质量管理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

(2)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 B2管理职责 B2.1组织机构

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B2.2管理人员

正式任命责任人员,熟悉机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B3管理制度

建立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执行: (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4)用户信息反馈制度;

(5)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9)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 (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2)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 (13)事故上报制度;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制度; (15)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 B4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了以下各项操作规程,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B5工作记录和风证材料

制定了以下工作记录和购买证材料,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确的使用和保管;

(1)收发瓶记录;

(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6)气体分析记录;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 (10)安全培训记录; (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附件C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C1充装前、后的检查

能够逐只对充装气瓶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检查要求符合相应规定,记录齐全,符合要求。 (1)外观;

(2)定期检验情况;

(3)标志(颜色标志、钢印标志、警示标签); (4)充装介质及其压力(重量); (5)附件,包括瓶阀、防震圈。

对盛装易燃有毒介质的气瓶,在充装后,应当进行检漏。 C2 充装工作能够保证质量,符合以下要求:

(1)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作,并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 (2)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其流速符合规定;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止时间符合要求,充装后应当逐瓶称重和检查压力;

(4)液化气瓶充装量符全有关规定,能够进行复称; (5)永久气体充装压力符合规定; (6)认真及时填写充装过程记录;

(7)充装的气瓶都建立了档案。

第11篇:气瓶充装站管理制度.

气体充装站管理制度

编 制:张永林

一、设备、仪器维护保养制度

二、计量、仪表管理制度

三、充装记录和气瓶、槽车档案管理制度。

四、岗位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五、消防安全制度

六、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度

七、事故管理制度

八、气瓶管理制度

九、罐车管理制度

十、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一、用户信息反馈制度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制度

三、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

四、气瓶固定充装制度

一、设备、仪器维护保养制度

1、在站长领导下,本岗位设备由技术人员和班长、检修人员、岗位操作负责维护、检修管理,技术人员安排计划检修,随机检修的检修计划,由检修班执行,并每日上岗检查,岗位操作人员班长分工管理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

2、站长定期组织一次检修平衡会,总结、平衡检修计划。

3、岗位人员对分管的各类设备工具仪器衡器仪表做到定量管理,每天对它们擦拭一次,保持清洁,做到无油污、无锈蚀、无灰尘、不得与其他杂物混放。

4、设备仪器的使用者包机人,做到:“三懂”(结构、原理、性能)四会(操作、排除故障、修理、维护)。

5、工作前应先检查设备仪器是否良好,各部件是否完好,工作中要仔细观察是否有异常现象,工作后要擦净设备上的油污,需要加油的要加油润滑。

6、要及时消除跑冒滴漏,阀门要及时紧固或更换迫根。

7、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应在班级内出具损坏报告,由站长组织有关人员分析、明确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8、站长组织每月一次的设备安全检查,班组每周对设备小查一次,对维护好的表扬,对维护不好的批评并结合责任制考核。

9、现场做到定置管理、满瓶空瓶、待充装瓶待试压瓶,自备瓶必须画框分类管理摆放。

二、计量、仪表管理制度

1、根据充装需要更新和新增计量衡器、流量计、压力表,由充装站提出申报、生产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市场部根据审批的仪表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采购订货。

2、正确使用维护计量仪器、仪表,不灵或超校验期的不准使用。3、地中衡磅秤、电子磅秤,应保持准确计量误差小于千分之一最大称重不得超过最大秤重量。

4、地中衡磅秤、电子磅秤校验期不超过一年。

5、压力表校验期(充装)为一年,平时发现异常情况,充装班电仪员及时送去校验。

6、磅秤使用前每天校零一次。

7、流量计每一年校验一次。

三、充装记录和气瓶、槽车档案管理制度。

3.1 充装记录有: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气瓶充装记录,槽车检查、充装记录,槽车超装卸车等,充装记录由充装站保管。 3.2 气瓶、槽车档案由生产部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妥善地保管好气瓶、槽车原始资料,合格证等,保管年限为寿命期。 3.3 气瓶、槽车充装记录保管年限为五年。

3.4 气瓶、槽车档案应摆放整齐定置管理,便于查阅。

3.5 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楚,标准化,班组每月对记录报表档案检查评比一次,车间每年一次,并结合经济责任制考核。 3.6 气瓶、槽车登记注册建档要凭合格证进行。 3.7 建立气瓶档、槽车案框,把试压定检的日期记上。

3.8 气瓶、槽车档案只限本公司内查阅,特殊情况外借,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四、岗位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本岗位有充装、起重、压力容器等工种(工作)属特殊工种必须遵守下列制度确保安全充装。

1、需要培训的人员、工种、数量,计划每年初向公司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申报一次、接受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的定期的培训考核和复审。

2、充装等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接受培训教育考核,未经教育不得上岗。

3、新人员(包括新调换工种人员)入站上岗操作前,必须经公司、站、岗位安全技术教育40小时,并考试合格方可进入岗位操作。

4、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职工教育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工程、安全技术人员每年订出充装安全技术、职工教育计划,并按计划执行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保证工作质量。

5、在安全技术教育的基础上,每年由生产部组织安全考试一次,并结合经济责任制考核。

6、建立职工教育台帐,并作为职工晋升级别的依据之一。7、每周安全技术学习一次(二小时)学习《瓶规》、《气瓶事故通报》讨论不安全因素等。

8、职工教育培训以自学为主,坚持业余为主、鼓励自学的方针,各级领导、部门应为业余自学者创造条件,对专业对口,自学成才,学以致用者给予一定的表扬和奖励。

9、对培训不合格人员,要按经济责任制考核并进行适当的补课复考,仍不合格者要停止其充装工作,经批评教育仍不称职者要调离岗位。

五、消防安全制度

1、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搞好本岗位消防安全文明充装,业务上接受生产部的监督和指导。

2、加强对各种安全装置,消防器材、防毒防护用品的管理,岗位上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经常检查使之处良好状态,人人会正确使用,同时岗位配备消防水管,消防CO2灭火器等。

3、进入充装岗位运输车辆需持当地安全部门危险品准运证,挂黄三色标志,汽车罐车要有用户经培训合格持证押运员方可充装发运。4、坚持定期组织班级安全活动、学习安全制度、安全知识充装安全规程,消防知识事故通报等,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

5、开展事故预案事故演习活动,充装时可能要发生难以预料或外部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发生泄漏、软管爆裂等每年进行事故演习一次。

6、严格动火制度,检修动火必须办理动火手续,置换分析合格方可动火,并派人监护,落实安全措施。

7、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设备检查,查出的问题要列清单限期整改,并结合经济责任制度考核。

8、发生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处理,重大事故要做好保护现场,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并做好原始档案记录。

9、详见浙江凯圣氟化学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六、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度

1、本站必须按质监部门监督检查,定期将充装情况向质监部门书面报告。

2、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部门有关气瓶、槽车充装的文件、规程、制度和规范。

3、本站接受充装单位资格申请允许,每四年换证复查一次。

4、本站接受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年的年度监督检查。

5、在充装工作中碰到疑难问题无据可依时,应及时向部门请求报告,求得指示。

七、事故管理制度

1、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抢救切断阀门防止事故扩大蔓延。

2、立即报告公司,领导视情况立即报告气体防护站,消防、医院急救。

3、发生大小事故,未遂事故都要“四不放过”原则开会分析,查出原因,教育责任者和群众,提出防范措施。

4、按凯圣公司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办理。

八、气瓶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气瓶管理,保护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有关规定。气瓶的建挡标识、检查登记、不合格气瓶处理、使用、储存发送必须符合规定。

2、本制度只适用我公司充装站的无水氟化氢气瓶。

3、气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对无水氟化氢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有严重损伤等,应提前进行检验。

4、气瓶的建挡标识

4.1、生产部负责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挡登记;4.

2、充装站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4.3、充装站标志报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

5、使用前,应对气瓶检查登记: 5.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5.

2、瓶阀材料必须根据气瓶所装气体的性质选用。

5.3、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5.4、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5.

5、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5.6、认真填写收发瓶记录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表。

6、不合格气瓶的处理

6.1、不合格气瓶由充装站检查人员提出申请,技术负责人确认;6.

2、不合格气瓶由生产部负责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气瓶检验站报废销毁。

7、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7.1、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

7.2、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7.3、气瓶不得靠近热源。

7.4、严禁更改气瓶钢印和颜色标记。7.

5、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处理。

8、发送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8.1、必须配戴好瓶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8.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爆晒。 8.3、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灭火器材和防毒用具。

8.4、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9、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9.1、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

9.

2、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9.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10、气瓶发生爆炸,瓶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九、罐车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罐车管理,保护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各项有关规定。罐车的使用、运输、检验必须符合规定。

2、我公司符合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罐车有无水氟化氢罐式集装箱。

3、罐车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5年进行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每2.5年进行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做全面检验:

1、新罐车使用一年后的首次检验;

b、罐车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一年后重新投入使用的; c、罐车经重大修理改造的。

耐压试验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罐箱框架每5年至少一次进行全面检验,每2.5年进行一次中间检验(由船级社进行检验)。

4、充装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的;b、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c、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规定的;

d、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身携带的; e、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f、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5、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装卸作业:

1、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b、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c、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6、罐车装卸作业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液相气阀并上闷盖;b、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c、检查罐体内介质压力; d、对罐车充装量进行复检; e、装卸记录由押运员送达卸液单位; f、按要求填写罐车检查记录表;

g、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口径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7、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b、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c、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它危险品,严禁其他人搭车; d、车上禁止吸烟;

e、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8、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阀每年检验一次。爆破片就定期更换,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倍,安全阀的额定排放压力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倍,回座压力应不低于开户压力的0.8倍,开启高度应不小于阀座口径的1/4。

9、充装用装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进行气压试验时,试验压力为1.15倍罐体的设计压力。

十、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管道、气瓶、行车、电梯)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其安全使用与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规定了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管道、气瓶、行车、电梯)及安全附件的购置、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修理检验及安全附件调校等管理内容。

2、管理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管道、气瓶、行车、电梯)的主要依据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监察检验规程》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条例、规定。

3、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符合上述依据中规定的各种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管道、气瓶、行车、电梯)。

4、设备副总经理是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管道、气瓶、行车、电梯)的技术总负责人,生产部是主管部门,负责全公司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管道、气瓶、行车、电梯)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对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实施监督。生产部应设专人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并做好检测计划的编制、落实和统计报表的编报;车间机械员在分管主任领导下负责本车间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管道、气瓶、行车、电梯)的日常管理。

5、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管道、气瓶、行车、电梯)的购置、安装与验收管理。

5.1需新购置压力容器(管道、气瓶、行车),必须向有制造资格的厂家订购,并取得完整的技术资料。对重要压力容器,有必要时可派驻厂代表进行质量监督。

5.2不得安排无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压力容器(管道、气瓶、行车)。有制造资格的单位,必须有效地运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制造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并建立完整的原始资料,确保制造质量。 5.3新压力容器(管道、气瓶、行车)在安装、投用前,必须仔细检查核实出厂资料及其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检查其规格型号是否正确、表面是否有伤痕、接管及法兰的规格与位置是否正确及其它质量要求是否达标等,并按规定决定是否进行无损检测复检。

5.4压力容器、管道安装后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安装单位须提交全面的竣工资料。验收合格后,生产部将相关的压力容器资料逐级上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试车、生产。

5.5压力容器(管道、气瓶)移装(变更工艺条件后)、调拨时应及时移交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事故等档案资料。

6、压力容器(管道、气瓶)的使用与维护管理

6.1生产部必须逐台建立全公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技术档案;车间建立本车间的压力容器(管道、气瓶)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压力容器(气瓶)登记表、使用证、制造安装相关资料、修理改造、检修检测、安全装置校验记录及压力管道空视图、安装管理系统等。

6.2市场部应建立气瓶台账,设专人负责产品气瓶的周转管理工作,负责收取气瓶使用押金、气瓶检验费、清洗费、损坏赔偿金的开票和催款,做好气瓶附件的管理、气瓶的周转返回工作,督促客户和承运单位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督》中有关“运输、储存和使用”方面的条款规定。

6.3压力容器(管道、气瓶)使用前,必须根据其技术特性和生产工艺要求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规程内容至少包括操作工艺指标、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巡回检查的要求和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与防范处理对策。

6.4压力容器(气瓶)操作(或充装、检验)人员必须掌握岗位操作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主管部门特殊工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6.5落实压力容器、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责任,加强巡回检查。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工艺指标,严防容器超温、超压运行。

6.6气瓶充装前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气瓶检查,确认为合格气瓶后方可充装。否则须经抽空清洗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充装。

6.7发生以下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员工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停止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管道、行车)运行或气体充装:

6.7.1 工作压力或温度超过允许值,采取措施仍不能恢复正常时;

6.7.2 主要承压元件或根部阀产生裂纹、变形、泄漏危及安全运行时;

6.7.3 岗位发生火灾或相邻设备发生事故已威胁到安全运行时; 6.7.4 发生安全操作规程中不允许继续运行的其它情况。 6.8严禁将压力容器和管道用作起重作业的锚点、电焊零线。

7、压力容器(管道、气瓶、行车)的检验与维修管理 7.1生产部每年11月15日前负责编制下年度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经设备副总经理批准后报衢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并负责组织实施。

7.2压力容器必须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定期进行检验,在使用过程中有严重损伤或腐蚀的应提前检验。

7.3在进行设备大、中修和系统停车检修时,必须落实并完成相关压力容器的检验检修工作。

7.4压力容器的改造、缺陷返修方案与压力容器的降级、报废,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

7.4.1、I、II类压力容器的检修方案由车间机械员提出,车间分管主任批准后实施,报生产部备案;III类压力容器的检修方案由车间机械员提出,车间分管主任审查后,经生产部审核、设备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7.4.2、压力容器的改造与压力容器的降级、报废办理设备变动手续。

7.5车间根据气瓶周转情况,检验本公司到期瓶,并做好台账记录,每年12月底上报生产部:

7.5.1气瓶检验数量;7.5.2、全年气瓶附件使用量; 7.5.

3、全年气瓶防腐情况;7.5.4、全年气瓶周转情况;

7.6压力容器(管道、气瓶)发生事故按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8、压力容器(管道、气瓶)的安全附件管理

8.1安全阀(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泄放量。选型和配置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督规程》、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规格型号或拆除。确需变动的,必须进行校验或提出申请,并报设备副总经理批准。

8.2安全阀与容器之间及安全阀后装设截止阀的,运行期间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加铅封。如需动用该阀,应经车间分管主任审核后,指派专人操作,并做好操作台账记录。

8.3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其开启压力一般为工作压力的1.05-1.1倍,其所用压力表的精度不低于1级,并作好铅封和台账记录。保管好安全阀校验报告并及时登记记录,存档保存至年底汇总,交生产部存档。

8.4爆破片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已腐蚀或超压未爆的爆破片应及时更换。8.5压力表的精度等级,I类容器不低于2.5级,II、III类容器不低于1.5级;其量程应为量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其大小和位置要便于观察。压力表按定检要求定期检验,并应有铅封和有效标签。

8.6液位计的承压部件在安装前必须进行1.5倍工作压力的水压强度试验,对用于易燃、毒性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上的液位计应尽可能改用自动液位计。

9、起重机械(行车、电梯)的管理

9.1各种不同规格型号的起重机械都要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装设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

9.2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执行起重机械的操作维护、检修检验和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在起重机械的明显位置应设置金属标牌,标明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等内容。

9.3起重机械安装或购置后必须进行质量验收,生产部将起重机械的相关资料逐级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取得起重机械使用证后,方可投入试车、生产使用。

9.4使用单位负责其分管的起重机械登记建档,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等。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掌握操作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所使用的起重面机械必须做到“四懂三会”(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殊工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9.5起重机械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照明和吊运通道,并应与附近设备、建筑物和电气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9.6生产部负责对起重机械逐台进行登记和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图纸等原始技术资料,以及历次技术检验报告、大(中)修理记录、改变原设计性能及事故记录等。生产部按《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要求,编制起重机械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9.7起重机械的大、中修计划列入设备检修计划,由生产部委外实施,检修单位必须持有起重专业安装、检修许可证,检修完毕由生产部、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9.8如需对起重机械进行重大改造或改变原设计性能时,必须根据《起重机械设计规范》由生产部提出改造方案、委托设计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经设备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方可投入改造。

9.9应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检查和检验,检查和检验的周期与内容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一、用户信息反馈制度

1、市场部营销人员在进行我公司产品销售的过程中,应对用户反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并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

2、用户反馈的内容:

1)、对本公司产品质量的反馈;

2)、对本公司生产及销售工作建设性意见的反馈;

3)、对其它相关工作的反馈。

3、用户可利用电话、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反馈信息。

4、市场部应及时对用户反馈信息进行登记,对用户提出的质量疑问或投诉,应与相关部门协商妥善解决,并认真填写《客户意见处理表》。

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制度

1、为增强全体员工的应急意识和特殊情况下的应对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3、应急演练时间安排在每年五月份安全生产月期间进行。

4、应急演练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落实。

5、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十三、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

1、充装站必须向用户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

2、协助解决用户在使用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3、向用户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4、配合气瓶安全事故的调查。

四、气瓶固定充装制度

1、根据国家新《瓶则》规定认真执行固定充装制度,不得充装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气瓶。

2、积极主动和客户签定固定充装协议,做好优质服务。

第12篇:《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申请书》

《气瓶(罐车)充装许可申请书》

填写说明

1 封面

1.1 申请单位: 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并盖单位公章,填写的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

1.2 设备类别:气瓶充装填写气瓶,罐车充装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 1.3 充装介质:填写气瓶或罐车申请需充装的介质。

1.4 申请日期:填写申请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受理机关提交申请书时的日期。一般情况下,申请日期与受理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不应当超过1个月,以便保持最新的信息。

1.5 申请类别:首次申请填写“首次”,换证填写“换证”。

2 第一页

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单位基本情况表

(一)

填写与申请气瓶(罐车)充装相关的单位基本情况。

2.1 单位名称: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必须和封面申请单位的名称完全一致。

2.2 法定代表人:填写申请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2.3 企业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单位的性质即经济类型,如国有、集体、股份、私营、个体、外商独资等。

2.4 单位地址:填写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的详细地址。 2.5 气瓶(罐车)充装地址:填写政府规划部门给出的充装详细地址,包 1 括市、区(县)、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本申请书充装所要求填写的地址均同此)。

2.6 邮政编码:填写与申请单位地址相应的邮政编码。 2.7 单位电话:填写能够与申请单位联系的有效电话。

2.8 成立日期:填写经有关部门批准申请单位成立,使其具有合法地位的时间。

2.9 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单位向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的代码,该代码作为安全监察机构信息管理追溯的代号,对于一个申请单位来说,必须保证具有其唯一性(本申请书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的含义及其填写均同此)。

2.10 营业执照登记机构: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具体工商部门。 2.11 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注册号。 2.12 政府规划部门:填写首先批准设立的政府部门;如果企业自行设立,除工商外,再没有其他政府部门,如有上一级公司,可写上一级所属的公司,如没有上一级公司等,可以填写工商部门。

2.13 固定资产:填写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办公场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价值。

2.14 注册资金:填写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金。

2.15 原充装许可证编号:换证单位填写原充装许可证编号,首次申请,可不填写。

2.16 充装单位标识:填写充装单位标识。

2.17 站长(经理):填写申请单位负责气瓶(罐车)充装的站长(经理)人员姓名,如法定代表人与其是同一人,也必须填写。 2.18 联系电话:填写站长(经理)有效的联系电话。

2 2.19 技术负责人:填写申请单位负责气瓶(罐车)充装技术的人员姓名,如总工的姓名等。如法定代表人与其是同一人,也必须填写。 2.20 联系电话:填写技术负责人有效的联系电话。

2.21 取得相关认证:主要填写取得相关工业品、危险品生产许可证情况。

2.21.1 认证项目:填写认证的项目。

2.21.2 认证机构:填写进行认证的具体单位或者机构。 2.21.3 认证日期:填写取得认证有关证书的日期。 2.21.4 认证有效期:填写认证相关证书的有效期。

3 第二页

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

填写与申请气瓶(罐车)充装相关的单位基本情况。

3.1 充装容器类别:填写充装的容器,如: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罐车)。

3.2 充装气体名称:填写充装的气体名称,如:氧气、氮气、液化石油气等。

3.3 单位职工总数:填写与申请项目相关的所有人员数。

3.4 持证人员数量:填写与申请项目相关的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所有作业人员资格证人员数。

3.5 气体储存能力m3:低温和液化气体、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填写。液化石油气充装须分别填写,如:储气能力为120 m3填写为120 m3(50 m3+50 m3+20 m3(残液罐)),其它品种气体可不填写。

3.6 气体生产能力m3/h:有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申请单位充装永久气体

3 或溶解乙炔气填写其生产能力。

3.7 充装站设计单位:填写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充装设计单位全称。 3.8 设备安装单位:填写与申请项目相关的设备、管道等的安装单位全称。

3.9 安装监检单位:填写与申请项目相关的特种设备安装监检单位全称。 3.10 计算机建立档案的自有产权气瓶数量:

3.10.1 品种:填写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溶解乙炔气瓶等,若充装多品种气瓶,须分别填写。 3.10.2 数量:填写相应品种气瓶数量。

3.11 IC卡充装编号 填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罐车、车用气瓶充装单位给出的IC卡充装编号。

3.12 主管部门或充装单位意见:申请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一般都填写“同意”。申请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申请单位填写意见。

3.13 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初审意见: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部门签署是否同意上报的意见。

3.14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意见: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部门签署是否受理意见。

4 第三页

气瓶(罐车)充装单位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

(三)

填写与申请许可项目相关的持有质量技术部门颁发作业证的作业人员情况。包括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气瓶(罐车)检查、充装等人员。

4 4.1 姓名:填写持证人员的姓名。

4.2 工作岗位:填写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气瓶(罐车)检查、充装及气体化验等。

4.3 职务或职称:职务填写在充装单位的职务,职称按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相关职称填写。

4.4 持证情况或操作证编号:持证情况按持证作业类别填写,如安全管理、气瓶充装等。

5 第四页

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设备仪器登记表

(四)

按照申请许可项目有关规定,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充装设备设施,填写的设备设施和数量应该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1 充装设备仪器名称:填写设备设施及仪器的名称。

5.2 规格型号:填写设备设施仪器合格证或说明书上的规格型号。 5.3 数量:填写同一名称、同一设备设施或能力的设备数。 5.4 制造单位名称:填写生产设备设施或仪器的单位名称。

5.5 检验有效期:填写经法定定期检验或检定的设备仪器定期检验或检定报告中的检验有效期。 6 第五页

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其它情况表

(五)

6.1 分包、外协情况:按照申请许可项目有关规定,主要是填写气瓶(罐车)、充装设备仪器的委外定期检验单位情况,即要填写相对固定的分包、外协工作单位。

5 6.2申请书提交的文件资料:按充装许可申请须附资料填写。 6.2.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6.2.2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2.3消防部门的许可证或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6.2.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2.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充装站设计资料审批文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证(复印件) 6.2.6 气瓶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6.2.7 与申请许可项目相关的持证作业人员的身份证、作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包括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气瓶(罐车)检查、充装等人员

6.2.8 换证单位还须提供原许可证(复印件) 6.2.9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7 其他有关事项

7.1 申请书份数: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格式的申请书。

7.2 申请书印制方式: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用A4篇幅的80克复印纸打印。 7.3 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设备仪器 7.3.1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主要包括:

储罐、残液罐、残液回收装置、充装秤、复检秤、可燃气体报警器、气瓶、液化气烃泵、液化气压缩机、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等。 7.3.2 永久气体充装站主要包括:

6 制气设备、储罐、防错装接头、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瓶内残液或余气的处理设备、充装设备、气瓶等。 7.3.3 溶解乙炔气充装站主要包括:

制气设备、称重衡器、丙酮补加设备、乙炔瓶抽真空设备、气体置换设备、可燃气体报警仪、充装设备、气瓶等。 7.3.4 液化气体充装站主要包括:

储罐、称重衡器、有毒及易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有毒气体瓶内残液或余气的处理设备、充装设备、气瓶等。

第13篇:LNG气瓶充装质量管理手册

LNG质量管理手册 编制: 审核: 批准: X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第一部分 总则

1、LNG加气站质量管理手册编写说明 《LNG加气站质量管理手册》由本公司XXX公司XXX主编,本手册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程、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质量管理手册的颁布,各部门要组织广大员工讨论,并在执行中不断地总结和积累经验,及时的反映实际情况,以便修订补充使质量管理手册更加完善。 本手册由XXX公司负责解释。 2015年8月1日

2、LNG加气站质量管理手册编制依据 XXX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依据是: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国质检锅【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国质检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检查规定》

5、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气瓶安全监察条例》

6、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GB1726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

8、GB14194-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9、国质检总局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根据上述依据,结合公司和加气站的实际情况,特编制本质量管理体系,现予以说明。

3、LNG加气站质量管理手册发布令 XXX公司文件 LNG加气站质量管理手册发布令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气瓶充装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规定,为加强我公司天然气钢瓶充装安全管理,确定钢瓶的安全使用,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XXX公司质量管理手册并予以颁发。各级部门领导、各加气站要在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质量管理手册》的要求,检查督促本手册的贯彻执行,做到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实施企业安全、健康、和谐的发展。 本手册从2015年8月1日起执行。希望各加气站及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手册,并严格遵照执行。 颁布人: 总经理: XXX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4、安全质量管理体系任命书 XXX公司 关于任命LNG加气站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负责人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加气站安全生产的管理,强化安全责任意识,确定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经研究决定任命本加气站专(兼)职安全质量责任如下: 站

长: 技术负责人: 安 全 员: 设备计量员: 充装负责人: 充装检查人员: 总经理: XXX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5、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经公司 会议决定,本人全权委托

同志对XXX公

司LNG加气站实施经营、安全、人事、财务等生产管理工作。 授权人: 总经理: XXX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6、XXX公司概况 XXX公司LNG加气站位于XXX,占地面积XX平方米,该工程由XXX设计院负责设计,由XXX公司施工。站内建筑物耐火等级为II级,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级别、组别为IIAT1,设计日供气量14000Kg。主要设备有1套低温撬装设备、2台单枪加气机、1座低温储罐,并按标准配备了消防设备、安装了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仪,紧急切断装置和防雷、防静电接地等安全设施。 加气站现有在职员工10人,其中: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5人(工程技术员1人),特种持证作业人员5人。 加气站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重点抓安全组织的建立、安全宣传、安全资金投入、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安全培训等工作;特别组织操作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并且分批外派学习,做到持证上岗。同时,逐步健全各级组织机构,落实岗位职责,建立起全面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及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全站各项工组良好健康运行。

7、XXX公司组织机构图 总经理 副经理 站长

站安全员 站设备员 充装检查员 站队员工 一二三维组 组 组 修组

8、XXX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图 总经理

副经理 站长 设备计量员 安全员 充装检查员 一二三维核班班班修算员员员检员 工工工查气气气组 员 员 员

加气站安全人员联系方式:

序号 职务 姓名 手机号 住宅电话 备注 1 站长 2 安全员 3 设备员 4 加气工 5 加气工

9、XXX公司充装质量体系图 总经理 安全总监 分公司经理 站长 技术负责人 安计压压加设核全量力力气备算管管容管工 管员 理理器道理员 员 操操员 作作员 员

10、LNG加气工艺流程图 钢瓶接收 预检 不合格 合拒绝充装 格 预冷 充装 复检 合不合格 送检维修 格 发放

第二部分 岗位责任制

一、站长岗位职责

1、在经理的领导下,加气站站长对全站的生产运行、消防安全、供应服务、行政管理全面负责,领导全站职工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安全工作任务;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有关生产经营、消防安全方面的工作。

2、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及加气站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正常工作秩序经常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根据上级要求及年度计划,制定本站经营目标,并及时落实到生产中去,努力完成各项年度指标。

4、做好全站人员的思想工作,培养生产骨干,提出班长及生产骨干名单。

5、随时检查监督各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及操作的执行情况,不断完善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6、定期组织人员对设备、管线阀门、仪器仪表、消防重点部位及消防器械、报警装置进行检查、维 护,使之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7、组织安排全站职工业务技术学习、岗位练兵、职业道德教育、消防和应急预案演练,使其具备正确实施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8、做好班组人员的调配、班组间工作安排和衔接;对班组长和班组工作定期考核并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9、定期(每日)向公司领导汇报加气站工作情况,接受领导

的工作检查,执行有关指令。如遇突发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并组织全站人员实施应急抢险。

10、协助技术部门对设备各操作岗位人员进行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知识的传授和指导,对违章作业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11、做好相关资料的保管工作。

12、完成领导下达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1、负责设备配置和选型,提出本部门意见。

2、制定、审核公司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实施。

3、审核公司设备检修、设备改造方案,监督实施。

4、设备资产统计,设备的报废、更新和停用。

5、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计量、测量器具法令法,做好强制检定类计量、测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6、负责公司仪表自动化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做好定期维护与检查工作。

7、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监视与测量装置台账》和《监视与测量装置周期检定(结果)计划台账》,并负责监督实施。

8、负责公司计量交接及监督流量计的定期检定,并按月与供气及用气单位核对误差,进行调整以减少损耗。

9、负责公司生产自动化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工作,并不断完善,使其成为保障生产运行的有力工具。

10、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台账》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登 记台账》,并负责公司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附件的定期检定计划制定实施。

11、积极完成部门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三、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对加气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负责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并及时纠正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防止事故的发生。

3、负责做好站区日、周、月及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公司安全委员会汇报。

4、负责检查安全制度、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

5、负责现场工作员工的安全防护检查及安全教育,组织生产和施工现场的安全作业经验交流。

6、负责生产及施工的用火审查,办理安全作业相关手续。

7、做好员工安全教育及新员工站级安全教育工作,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8、负责组织本站事故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实际消防演练要提高全体员工的事故处理能力及自救能力。

9、负责站区的动火管理,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坚持“三不动火原则”,确保动火安全。

10、负责本站的事故调查与一般处理,按《事故报告技术要求》

做好事故分析及上报工作

11、定期检查维护安全、报警、消防器具和设施,保证标志齐全好用。

四、设备管理员岗位职责

第14篇:气瓶充装许可证办理程序

河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促进经济健康稳步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及《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河南省境内《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三条 许可类别按照气瓶内充装介质的性质和特点分为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和混合气体等六类;许可品种按气瓶内的充装介质(用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表示)划分。

液氧、液氩等低温液态介质和相对应的气态介质按照不同品种分别许可;丙烯、丙烷等单一组分的烃类介质按液化气体进行许可。

液化石油气指符合GB11174《液化石油气》的混合气体,分为工业液化石油气和民用液化石油气,按照不同品种分别许可。

混合气体应有气体标准。

第四条 充装站的生产(储存)规模和受理时的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应达到以下要求:

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00M3(不包括残液罐),气瓶数量不少于3000只。

2、氧、氮、氩等永久气体充装单位:采用空分装置生产时,生产能力≥150M3/h;采用低温储存时,储罐容积≥15m3;气瓶数量不少于1000只。

3、溶解乙炔充装单位:生产能力≥40M3/h,气瓶数量不少于1000只。

4、液氯、液氨、丙烷、二氧化碳等液化气体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00m3,中容积气瓶数量不少于1000只或大容积气瓶数量不少于100只。

5、车用燃气等其它气体充装单位:应符合有关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做到规模经营。

第五条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气瓶充装单位在其它地区另行设立的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的分支机构(非企业法人),或充装站位于偏远山区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其规模可以适当小于前款第四条规定,但不得小于前款第四条规定规模的一半。

对于从事充装多种介质的气瓶充装单位,其至少一种充装介质的生产(储存)规模应达到前款第四条规定,其它充装介质的规模可适当减小,但应满足有关管理、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已取得充装许可的气瓶充装单位,在充装许可有效期满换证时必须达到前款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鼓励已取得充装许可,但生产(储存)规模尚达不到前款第四条规定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资产重组。

第七条 气瓶充装站的设计规模应不低于前款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规模;在设备安装前,充装单位应告知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不符合前款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规模条件的气瓶充装站,不得施工。由于擅自安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筹建者承担。

对达不到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条件的气瓶充装站,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对其擅自安装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

第八条 充装单位应有正式全职聘用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少于8人,注册资本金或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80万。

第九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式样从www.daodoc.com下载) 一式四份,携带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及竣工验收文件;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充装单位钢印标志证明文件;

(三)气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表(新申请单位应提供);

(四)气瓶充装、检查、管理等相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五)《气瓶充装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条 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三份(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和评审机构各存一份)。不同意受理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同时说明理由。

受理有效期为6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鉴定评审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自受理有效期满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并且于试充装前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

(三)《气瓶充装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五)其它有关见证资料。

第十二条 气瓶鉴定评审机构在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前,应提前5天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派监察员1名对现场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受理有效期内能否试充装,由评审机构在现场鉴定评审报告中予以明确,并报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配备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十五条 气瓶瓶体上应打使用永久钢印,打印位置由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规定,内容包括使用登记标志、充装单位钢印标志和气瓶产权编号,按所列顺序依次打印。

不在规定部位打印的钢印标志,按无效标志处理。

气瓶瓶体上应规范、醒目地涂敷气瓶充装单位名称简称或商标,瓶体应保持清洁、防腐层完好。

第十六条 充装单位应配备打印充装单位标识和气瓶产权编号永久钢印的设施或设备;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其它能够辨别气瓶内残余介质可燃性、毒性和氧化性等性质的仪器(气瓶充装前检查专用);应配备抽真空设备或置换装置及相关检验检测仪器。

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气体产品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生产瓶装气体,瓶装气体的质量、数量、标识和包装必须符合相应气体产品标准的要求。

设有用于存放瓶装气体的专用仓库或区域,气瓶应分区存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气瓶应有严格的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经检查合格的瓶装气体出厂时,应逐瓶张贴合格证(充装标签);气瓶警示标签应完好、清洁、醒目。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经销网点(换瓶点),做到区域覆盖;强化自主品牌意识,倡导服务上门、方便消费的经营理念。

第二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演练,演练要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在有效期满前完成换证工作。

有效期满的气瓶充装许可证自动失效。

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在有效期满前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违者,按无证充装行为处理;自充装许可有效期满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

第二十二条 换证申请时,申请单位除提供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原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

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严格落实气瓶定期检验、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且基本条件满足充装许可条件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不得直接换证:

1、出现过充装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2、年度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需要限期进行整改的;

3、有安全隐患等不良投诉的;

4、技术负责人不能到岗履行职责的;

5、不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的。

第二十三条 换证评审的内容除包括许可规则和本办法其它条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超范围进行充装的行为;

(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3)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

(4)重大充装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及投诉的处理情况; (5)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气体充装单位已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且被受理,但因企业改制、技术改造、和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的计算:对于首次取证,以发证机关的批准日期计算有效期;对于正常换证,以原许可证有效期满日期的次日计算有效期;对于变更换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保持为原许可证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请,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需要增加充装项目,应当在充装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发证机关或委托评审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不按本条规定申报、办理变更手续的充装单位,原充装许可证自动失效,按照无证充装行为处理。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鼓励其收购、兼并或管理其他充装单位。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可以使用统一标识的气瓶,在气瓶检验站建立和长途运输等方面予以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条 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监督检查结果。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应保存4年。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和无故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其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三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11月20日前应向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

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本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气瓶充装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视具体情况,做出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是我省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配套规定。凡河南省境内的气瓶充装单位、气瓶鉴定评审机构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等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许可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气瓶充装许可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原省劳动厅《河南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主题词:特种设备

气瓶

许可

办法

通知

━━━━━━━━━━━━━━━━━━━━━━━━━━━ 主办: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

────────────────────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省政府法制办,气瓶鉴定评审机构。 ────────────────────────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7年4月29日印

第15篇:TSGR4001《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06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许可条件 ……………………………………………………………………(1) 第三章

许可程序 ……………………………………………………………………(1) 第四章

管理监督 ……………………………………………………………………(4) 第五章 附 则 ………………………………………………………………………(5)

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6) 附件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9) 附件C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11) 附件D 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12) 附件E 气瓶充装许可证 …………………………………………………………(17)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用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六) 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 气瓶使用登记表 ; (四) 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 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 《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 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 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现有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改,能够达到许可条件的,为“需要整改”。 存在以下情况,为“不符合条件”:

(一) 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 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

(三) 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 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 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及时填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D中的

四、

五、

六、

七、

九、

十、十一内容的格式,由鉴定评审机构自行制定。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地址; (三)许可充装范围; (四)自有气瓶数量;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证书编号。

第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领新证。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且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气瓶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经、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需要变更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报,又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 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消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气瓶数量的具体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也应按本按规则执行,但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A1 人员 A1.1 管理人员

A1.1.1 负责人(站长)

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1.2 技术负责人

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A1.1.3 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1.2 技术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 作业人员 A1.3.1 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2 化验、检修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1.3.3 辅助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2 充装、工艺设备 A2.1 充装设备

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称衡器; (2)对流水线作业的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超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称; (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 (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5)氢、氧、氮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

(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A2.2 工艺设备

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A2.3 充装能力和产权气瓶数量

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注: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A2.4 气瓶管理 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机管理; (2)气瓶颜色标志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

(3)气瓶瓶体上有充装单位标志和钢印(永久)标记,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瓶体整洁; (4)改装气瓶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A2.5 残液、残气处理能力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有判明瓶内残液、残气性质的仪器装置;

(2)有处理易燃、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且记录齐全。

A3 检测手段

配备符合以下要求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

(1)有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压力计量、温度计量、称重衡器和浓度报警仪器,计量器具应当灵敏可靠,布局合理,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2)以电解法制取氢、氧的充装站,有氧、氢纯度化学分析仪器。

A4 场地厂房

应当符合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的相应要求。

A5 消防及安全设施 A5.1 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

消防设施和消防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且经消防检查合格; (2)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并且有明显隔离措施;

(4)易燃易爆气体充装场地、设施、电器设备必须防爆、防静电;

(5)在易燃易爆气体充装间、压缩房、重瓶库等地点设置气体浓度报警器。 A5.2 应急救援措施

配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应急工器具,并且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A5.3 安全设施

充装安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标准有关安全设施的要求: (1)GB 1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2)GB 1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3)GB 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4)GB 17267—1998

有气瓶维护保养场所,并配备相应工器具。

附件B

气瓶充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B1 编制的基本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的编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质量管理手册正式颁布实施,并且能够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动、充装工艺的改进而及时修改;

(2)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绘制了体系图,有充装工艺流程图,能够正确有效地控制充装质量和安全。

B2 管理职责 B2.1 组织机构

设置合理,关系明确,有组织机构图。 B2.2 组织机构

正式任命责任人员,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B3 管理制度

建立了以下各项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且能够有效执行: (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2)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安全生产、安全检查等内容); (4)用户信息反馈制度;

(5)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 (6)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7)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8)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9)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 (10)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1)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2)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 (13)事故上报制度;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制度; (15)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

B3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了以下各项操作规程,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1)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设备操作规程;

(6)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B3 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

制定了以下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确的使用和保管: (1)收发瓶记录;

(2)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 (3)残液(残气)处理记录; (4)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5)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6)气体分析记录; (7)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8)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9)液化气体罐车装卸记录; (10)安全培训记录;

(11)溶解乙炔气瓶丙酮补加记录。

附件C

气瓶充装工作质量要求

C1 充装前、后的检查

能够逐只对充装气瓶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检查要求符合相应规定,记录齐全,符合要求。 (1)外观;

(2)定期检验情况;

(3)标志(颜色标志、钢印标志、警示标签); (4)充装介质及其压力(重量); (5)附件,包括瓶阀、防震圈。

对盛装易燃有毒介质的气瓶,在充装后,应当进行检漏。

C2 充装工作质量

充装工作能够保证质量,符合以下要求:

(1)充装过程能按规定进行操作,并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 (2)气瓶充装的温度、压力及其流速符合规定;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时间及静止时间符合要求,充装后应当逐瓶称重和检查压力; (4)液化气瓶充装量符合有关规定,能够进行复称; (5)永久气体充装压力符合规定; (6)认真及时填写充装过程记录; (7)充装的气瓶都建立了档案。

第16篇: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贵州省气瓶充装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气瓶充装管理,保障气瓶充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及对气瓶充装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气瓶充装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批准、发证和对气瓶充装的监督管理。

市(州、地)、县(区、特区、市)质量技术监局(以下简称市级、县级质监局)负责本辖区内气瓶充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充装介质相应的立项、布点、选址,以及符合设计、建设、防雷电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或验收意见;

(三)具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及安全设施(包括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堵漏装置等),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气瓶;

(四)具有与开展充装相适应的持证管理人员、持证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充装人员,且持证人员不得在外单位兼职;

(五)具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的充装质量管理体系;

(六)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低于下列要求:液化石油气瓶5000只,溶解乙炔气瓶2000只,永久气体气瓶2000只,液化气体气瓶500只;

(七)申请液化石油气充装的储存能力不低于50m3,储罐数量不少于两个,配备有相应的抽真空及残液处理系统,并有独立的残液罐;

(八)建立有气瓶电子档案及气瓶技术档案。

第六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一)《贵州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及其电子文档;

(二)工商营业执照(新取证还未取得营业执照单位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的单位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新取证单位应提交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对应充装介质的立项、布点、选址等批文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的证明;换证单位应提交原充装证副本(附有四年年度监督检查结论)、气瓶使用登记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不生产气体单位除外);

(五)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七条 省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气瓶充装许可受理决定书》;对资料不全的,发出《气瓶充装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气瓶充装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约请具备鉴定评审资格的评审机构实施现场评审,约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贵州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及受理通知书正本各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综合自查报告一份。

第九条

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应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明确有关评审要求,及时安排现场评审。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应提前7日将鉴定评审工作计划通报省质监局及评审现场所在行政区域的市级质监局,并接受行政监察人员的现场评审督查。现场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鉴定评审机构实施现场评审应作出现场评审备忘录和评审意见。

现场评审提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出整改报告。鉴定评审机构自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进行确认,并在确认整改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同时将评审报告分送省质监局和被评审单位。

现场评审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同时将评审报告分送省质监局和被评审单位。

第十二条

省质监局应当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质监局提出复评申请,省质监局自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或指定鉴定评审机构重新评审。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质监局提出换证申请。气瓶充装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省质监局提出延期申请。省质监局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时间不超过1年。 有效期届满未获批准,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视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场地明显的位置张贴或悬挂《气瓶充装许可证》,在核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

第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对所属的或与订供气合同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将气瓶交由未经有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气体经销单位销售。

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向所属行政区域的市级质监局报告上一年度气瓶充装情况及气瓶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省质监局备案。

单位名称、产权、场地等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质监局申请变更,省质监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或组织现场审核,并作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在批准的范围内,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和鉴定评审结论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监局要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要求,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充装单位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该次检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充装单位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充装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许可条件仍然继续充装的;

(三)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和非托管气瓶,以及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气瓶的;

(四)充装非重复充装气瓶、改装气瓶的;

(五)未做充装前检查工作、检查记录的;

(六)未做好充装过程检查工作、检查记录的;

(七)未在气瓶上标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的;

(八)未建立气瓶技术档案、气瓶电子档案或充装设备技术档案的;

(九)发生单位名称变更、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十)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十一)其它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为不合格结论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当年年度监督检查结论不得为合格,应结合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判定为整改合格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质监局每年应对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应向社会通报,检查结论应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年度监督检查结论为合格、整改合格和不合格。

市级质监局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省质监局报告上一年度市级及其所属县级质监局开展的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等有关情况,其中要汇总出该区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名单、各类气瓶数量、气瓶使用登记情况和气瓶报废情况。

连续四年年度监督检查为合格的可以直接办理换证。 第二十三条

充装单位在申请办理许可期间,擅自充装或伪造许可证,省质监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依法撒销许可的,自撒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省质监局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监督管理部门和鉴定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原《贵州省气瓶充装管理暂行办法》(黔质技监特[2005]149号)同时废止。

第17篇:河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办法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豫质监特发〔2007〕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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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气瓶充装许可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进一步规范我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促进经济健康稳步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促进经济健康稳步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及《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河南省境内《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三条 许可类别按照气瓶内充装介质的性质和特点分为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和混合气体等六类;许可品种按气瓶内的充装介质(用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表示)划分。

液氧、液氩等低温液态介质和相对应的气态介质按照不同品种分别许可;丙烯、丙烷等单一组分的烃类介质按液化气体进行许可。

液化石油气指符合GB11174《液化石油气》的混合气体,分为工业液化石油气和民用液化石油气,按照不同品种分别许可。

混合气体应有气体标准。

第四条 充装站的生产(储存)规模和受理时的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应达到以下要求:

1、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00M(不包括残液罐),气瓶数量不少于3000只。

32、氧、氮、氩等永久气体充装单位:采用空分装置生产时,生产能力≥150M/h;采用低温储存时,储罐容积≥15m;气瓶数量不少于1000只。

3、溶解乙炔充装单位:生产能力≥40M/h,气瓶数量不少于1000只。

4、液氯、液氨、丙烷、二氧化碳等液化气体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00m,中容积气瓶数量不少于1000只或大容积气瓶数量不少于100只。

5、车用燃气等其它气体充装单位:应符合有关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做到规模经营。

第五条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气瓶充装单位在其它地区另行设立的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的分支机构(非企业法人),或充装站位于偏远山区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其规模可以适当小于前款第四条规定,但不得小于前款第四条规定规模的一半。

对于从事充装多种介质的气瓶充装单位,其至少一种充装介质的生产(储存)规模应达到前款第四条规定,其它充装介质的规模可适当减小,但应满足有关管理、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已取得充装许可的气瓶充装单位,在充装许可有效期满换证时必须达到前款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鼓励已取得充装许可,但生产(储存)规模尚达不到前款第四条规定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资产重组。

333

3第七条 气瓶充装站的设计规模应不低于前款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规模;在设备安装前,充装单位应告知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不符合前款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规模条件的气瓶充装站,不得施工。由于擅自安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筹建者承担。

对达不到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条件的气瓶充装站,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对其擅自安装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

第八条 充装单位应有正式全职聘用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少于8人,注册资本金或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80万。

第九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式样从http://www.daodoc.com/下载) 一式四份,携带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及竣工验收文件;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充装单位钢印标志证明文件;

(三)气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表(新申请单位应提供);

(四)气瓶充装、检查、管理等相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五)《气瓶充装质量管理手册》。第十条 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三份(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和评审机构各存一份)。不同意受理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同时说明理由。

受理有效期为6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鉴定评审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自受理有效期满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并且于试充装前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

(三)《气瓶充装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五)其它有关见证资料。

第十二条 气瓶鉴定评审机构在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前,应提前5天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派监察员1名对现场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受理有效期内能否试充装,由评审机构在现场鉴定评审报告中予以明确,并报所在地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配备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十五条 气瓶瓶体上应打使用永久钢印,打印位置由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规定,内容包括使用登记标志、充装单位钢印标志和气瓶产权编号,按所列顺序依次打印。

不在规定部位打印的钢印标志,按无效标志处理。

气瓶瓶体上应规范、醒目地涂敷气瓶充装单位名称简称或商标,瓶体应保持清洁、防腐层完好。

第十六条 充装单位应配备打印充装单位标识和气瓶产权编号永久钢印的设施或设备;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其它能够辨别气瓶内残余介质可燃性、毒性和氧化性等性质的仪器(气瓶充装前检查专用);应配备抽真空设备或置换装置及相关检验检测仪器。

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气体产品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生产瓶装气体,瓶装气体的质量、数量、标识和包装必须符合相应气体产品标准的要求。

设有用于存放瓶装气体的专用仓库或区域,气瓶应分区存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气瓶应有严格的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经检查合格的瓶装气体出厂时,应逐瓶张贴合格证(充装标签);气瓶警示标签应完好、清洁、醒目。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经销网点(换瓶点),做到区域覆盖;强化自主品牌意识,倡导服务上门、方便消费的经营理念。

第二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演练,演练要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在有效期满前完成换证工作。

有效期满的气瓶充装许可证自动失效。

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在有效期满前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违者,按无证充装行为处理;自充装许可有效期满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

第二十二条 换证申请时,申请单位除提供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原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

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严格落实气瓶定期检验、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且基本条件满足充装许可条件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不得直接换证:

1、出现过充装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2、年度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需要限期进行整改的;

3、有安全隐患等不良投诉的;

4、技术负责人不能到岗履行职责的;

5、不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的。

第二十三条 换证评审的内容除包括许可规则和本办法其它条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超范围进行充装的行为;

(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3)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

(4)重大充装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及投诉的处理情况; (5)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气体充装单位已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且被受理,但因企业改制、技术改造、和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的计算:对于首次取证,以发证机关的批准日期计算有效期;对于正常换证,以原许可证有效期满日期的次日计算有效期;对于变更换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保持为原许可证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请,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需要增加充装项目,应当在充装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发证机关或委托评审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不按本条规定申报、办理变更手续的充装单位,原充装许可证自动失效,按照无证充装行为处理。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鼓励其收购、兼并或管理其他充装单位。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可以使用统一标识的气瓶,在气瓶检验站建立和长途运输等方面予以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条 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监督检查结果。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应保存4年。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和无故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其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三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11月20日前应向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本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气瓶充装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视具体情况,做出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是我省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配套规定。凡河南省境内的气瓶充装单位、气瓶鉴定评审机构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等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许可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气瓶充装许可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原省劳动厅《河南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主题词:特种设备

气瓶

许可

办法

通知

━━━━━━━━━━━━━━━━━━━━━━━━━━━━━━━━━━━━━━━━━━━

主办: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

────────────────────────────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省政府法制办,气瓶鉴定 评审机构。

────────────────────────────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7年4月29日印发

第18篇: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操作规程[材料]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1、混合气体是由氩—二氧化碳混合组成的气体,其气瓶上半段漆色标与二氧化碳(铝白)色相同,下半段漆色标与氩气(银灰)色相同,并标有深绿色Ar—Co2混合气体字样。

2、充装工充装前严格按《瓶规》“七不充装”的原则对永久气体气瓶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充装,发现有不合格的气瓶,严禁充装,并通过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3、将检查合格的混合气待充气瓶送往二氧化碳充装车间合格气瓶待充区,充装工按照生产部门下达的混合气瓶二氧化碳充入含量进行充装,经复称合格后,送往氩气充装车间混合气待充区。

4、混合气体气瓶充装纯氩应专排充装,不可与纯氩气瓶混合充装,为确保混合气体内在质量参数,充装时二氧化碳10-2(体积分数)

≤30,充装压力13.5±0.5mpa,同时在充装操作中打开或关闭各种阀门时,应缓慢进行。

5、混合气瓶充装后应进行检查瓶嘴,瓶阀螺纹连接处以及瓶阀阀杆处无泄漏,并戴上瓶帽和防震圈,放入满瓶合格区。

6、对出厂待发的混合气质量应按比例随机抽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贴上合格证标签,方可出站。

7、对使用混合气体的用户单位,应经常走访,或电话了解使用情况,及时做好信息反馈记录,如确需调整二氧化碳配比含量,应由供需双方商定后进行调整,调整配制允差为二氧化碳公称含量的±10以内。

69

第19篇:气瓶充装人员工作职责

气瓶充装人员工作职责

1、充装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学习,并取得“上岗资格证”,方能持证上岗操作;

2、必须熟悉《气瓶充装监察规程》,“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规定”;

3、

4、遵守公司、厂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制度;

必须严格遵守“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制度”及“气瓶禁止充装制度”;

5、

6、严格按照“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工作;

在充装工作区严禁打闹、严禁烟火、严禁扳手铁器敲打气瓶;

7、在充装过程中,来回检查,充装排的气瓶阀门、接头、充气软管、充气管道是否安全,是否有跑、冒、漏气现象,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8、把气瓶按划分的区域,竖立的 堆放在空瓶区、待检区、报废区处;

9、停止前,检查管道、各种阀门等是否安全。

29

第20篇:2003年气瓶充装站、检验站统计

【行业】其他 【地域】中国 【时间】20031231 【参考资料】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年鉴2004 【统计项目】中国2003年气瓶充装站.检验站统计(3024字) 【指标参数】

中国2003年气瓶充装站、检验站统计

计量单位:个

项目 气瓶充装站 气瓶检验站

小计 永久 溶解 液化 液化 其他 小计 无缝 溶解乙 液化石 其他焊 其他 气体 乙炔气 石油气 气体 气体 气瓶 炔气瓶 油气瓶 接气瓶 气瓶 全国总计 13754 2734 1003 10252 689 161 2195 1033 320 869 217 8 北京市 202 42 5 144 11 0 41 27 5 8 1 0 天津市 147 44 11 85 7 0 33 18 9 4 2 0 河北省 659 146 50 425 35 3 132 66 18 48 17 0 山西省 436 146 71 205 23 0 65 37 15 18 3 0 内蒙古区 322 59 40 266 11 0 .18 8 26 7 0 辽宁省 1656 229 89 1260 44 34 132 58 22 72 10 0 吉林省 401 79 28 282 13 0 91 30 7 61 7 0 黑龙江省 390 94 39 294 19 1 126 49 20 62 8 0 上海市 109 63 12 24 22 0 39 25 4 8 10 0 江苏省 917 240 52 612 103 0 193 86 17 64 26 0 浙江省 589 133 17 385 53 1 132 56 11 52 12 0 安徽省 440 67 40 446 15 1 78 25 11 37 5 0 福建省 316 81 21 194 20 0 63 31 6 22 4 0 江西省 590 27 37 516 10 0 61 32 7 15 7 0 山东省 1647 242 96 1652 74 0 114 35 25 36 19 0 河南省 630 177 78 345 36 0 96 36 13 45 10 0 湖北省 1029 110 60 847 26 3 48 22 15 20 7 0 湖南省 310 51 30 222 17 0 88 75 7 36 10 0 广东省 599 115 34 564 36 0 105 40 18 62 5 0 广西区 374 80 20 256 18 0 88 41 13 35 4 0 海南省 113 6 4 103 0 0 14 2 1 11 0 0 重庆市 204 70 12 115 7 0 50 1 10 10 2 0 四川省 424 133 35 126 47 104 149 93 21 14 20 8 贵州省 170 47 25 92 16 0 32 19 6 5 3 0 云南省 93 33 8 98 5 2 21 18 5 11 0 0 西藏区 50 3 0 47 0 0 3 1 0 2 0 0 陕西省 266 66 32 163 5 0 82 39 10 25 8 0 甘肃省 271 45 25 232 1 5 65 29 10 24 5 0 青海省 108 28 7 65 3 5 15 6 1 6 2 0 宁夏区 78 29 10 32 7 0 11 3 2 4 2 0 新疆区 214 49 15 155 5 2 28 15 3 26 1 0

气瓶充装安全员岗位职责
《气瓶充装安全员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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