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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30 15:18:58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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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登记管理,按**市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户籍迁移办理 1.户籍迁入

(1)迁入原则:自愿原则。

(2)被我院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办理迁移证。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按入学通知书上的地址详细填写。新生入学时户籍迁入学院所在地派出所。

(3)新生入学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在指定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交到辅导员处,后由辅导员审核统计后交至各系户籍负责老师处。各系对新生的户口迁移证逐一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制作表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系公章在指定时间内将户籍迁移证和统计表册上交院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表册一式两份。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对全院入迁户籍整理统计后交由火车站派出所进行入迁手续办理。

(4)新生户口迁入后,户籍科到派出所取回“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对照登记表,核对姓名及人数,确认无误后返回各系指派专人进行保管。各系需开出一式两份收据(一份由户籍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系部保管)。

(5)在审查过程中,学生迁移证出现问题的,由户籍科从派出所领回,并及时通知各系领回,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派出所进行补办。补办手续完成后学生应将常驻人口登记表交至所在系统一保管。由于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后果由所在系负责;由于学生本人延误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6)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本人补办申请、登报遗失声明、单位证明及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予落户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

2.户籍迁出手续

(1)学生毕业时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2)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需持《择业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户籍迁出手续。系部和班主任必须和毕业生取得联系,告知相关事宜,办理后《迁移证》必须由毕业生本人领取。

(3)持报到证的毕业生,有两种办理方式。一是户籍迁往就业单位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二是户籍迁往生源地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生源地《准迁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

(4)常住人口登记表在保管过程中遗失的,由各系部开具证明,说明原因,学生本人持本人身份证、2寸照片一张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办理遗失证明,持证明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5)学生退学或被开除,带上退学或开除证件到所在系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火车站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6)学生转学凭省教育厅转学批复,到所在系部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7)现户籍资料由保卫处户籍科管理的,需由本人到户籍科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若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的,由系部出示证明,再由户籍科开出遗失证明。原校毕业生,由本人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他人领取须有委托书。

(8)毕业生暂缓户籍迁移的对象:①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②接收单位仍在考虑试用而尚未签署接收意见的;③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公司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9)户口存留期限为一年(从毕业之日算起)。一年内仍未落实单位的,将其户口关系转回生源地,但需由学生本人返校办理有关手续(学院不负责邮递),逾时不迁的,按公安机关规定处理。

3.学生户籍一经迁入我校,在就读期间除被开除或退学两种情况以外,不得以任何原因迁出。

(二)教职工集体户口的管理

1.凡在本市没有住房的新进教职工均可将户口迁入我校集体户口;教职工新出生子女(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可按相关规定随父母入户。新进教职工持学院人事处的相关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原件等资料在指定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办理。

2.调离我院的集体户教职工,需在1个月内将户口迁出我院。半年后仍未迁户口者,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3.教职工集体户口由保卫处户籍科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定期对集体户口进行核查、清理。教职工需使用本人户口时,可凭本人的有效证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后须及时归还。借用时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毁。

(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1.迁入我校集体户的学生需更换身份证。更换身份证由保卫处户籍科按照派出所的要求,统一组织办理。办理后交至系部分发学生,并办理交接手续。

2.身份证遗失,需持学生证和登报声明到系部开具证明,凭系部证明到保卫处户籍科开具补办证明,最后到派出所补办。

六、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和公安部门关于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准。

七、户籍迁移办理中所交费用以公安部门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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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UN兆日 行政人事部工作指南

深圳市兆日实业有限公司 户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给员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解决员工因户籍和档案问题而引起的困扰、规范人员调配与档案管理方面的工作行为,维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权益,根据深圳市有关劳动人事调动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将户籍、档案调入或调出公司集体户的所有行为,包括从市外调干、招调工、接收应届毕业生、市内调动、公司集体户转出等事宜。

第三条 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组织实施,未尽事宜按深圳市政府有关法规办理。

第二章 调配原则及条件

第四条 人员的调配应建立在培养现有人员的基础之上,并尽可能地引进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各类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建立合理的人才储备,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第五条 无论何种形式的人员调配,其基本前提是公司享有市计划局、人事局、劳动局签发的相应的调配指标。如遇公司调配指标限制而造成供需矛盾时,由公司领导根据综合评审对拟调人员作出适当调整。

第六条 调入人员在调入前、调入中或调入后如与原工作单位的任何纠纷均须由该员工自行解决或自行处理。

第七条 新调配人员应在公司工作表现突出,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调干

a、本科以上学历,干部身份;

b、属深圳市人事调动非控制专业,从事岗位与专业对口; c、政治表现良好;

行政工作指南之三 户籍档案管理制度

- 1SINOSUN兆日 行政人事部工作指南

d、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后参加工作1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参加工作3年以上,高中毕业后参加工作4年以上;

e、中级技工年龄有超过35周岁,高级技工、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 f、身体健康;

g、已婚员工,其配偶必须符合从市外调工基本条件和计划生育规定,随迁子女原则上为1名;办理单调时,原则上先调男方,后调女方;

h、调入前在地级市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工作; i、工人档案齐全;

j、参加深圳市劳动局统一组织的调工考核合格,或符合规定的免考条件。

4、接收应届毕业生

a、国家教育部和其它部属院校及广东省直属院校毕业生; b、本科以上学历;

c、属财经类、理工类以及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所急需的其它专业; d、计划内毕业生;

e、从事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 f、市人事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5、市内调入

a、公司在职的正式员工; b、档案材料齐全; c、户籍关系清楚;

第八条 为提高调配工作的透明度,所有调配人员必须经过公司内部审核程序:由被调配人填写《户籍调动申批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经理推荐后,由公司领导审核。

行政工作指南之三 户籍档案管理制度

- 3SINOSUN兆日 行政人事部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公司为从市外调入的人员提供落户本公司集体户籍并免费管理的待遇。

第十五条公司按规定为新调入人员办理粮油关系、社会保险的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因员工本身原因不符合进入深圳市有关条件的,前期办理的相关调配材料(如档案等)均须按深圳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退回原发函单位,如因员工本人的原因导致档案材料丢失或无法退回的,其后果由该员工自己负责。

第十七条员工因购房、结婚等情况符合申请家庭户口簿时,公司可为其户籍转出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因集体户口簿、粮籍证均为公司多名员工共同登记的法定凭证,非员工本人不得借用此证件。借用时借用人须提前一天向行政人事部预约。

第十九条借用户口簿、粮籍证时借用人须填写《证件借用申请表》,并交缴证件借用押金1000元整,该押金在如期归还所有借用证件时全额退回;非在职员工或已离职人员借用集体户口簿、粮籍证时除执行以上程序外,还须找一位本公司的正式员工为其担保方可。

第二十条为方便其他人员的使用,无论何人以何种形式的借用,其借用期限最长为一周,特殊情况超过一周的应办理续借,办理续借手续时视同重新借用,且每次限续借一次。超期不归还又未办理续借的,行政人事部除追缴所借证件外,可没收该借用人全部押金。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享有人事计划单列权的基础上为员工提供档案管理工作,档案托管的对象为本公司在职正式员工中的深户人员;

第二十二条 户籍挂靠公司集体户的在职员工其档案必须由公司统一管理;非公司集体户籍的在职员工应尽可能地将档案转入本公司托管,如因档案不在本公司且在必要时又不能提供有关凭据时,公司将不能保障其正当权益得到保全。

行政工作指南之三 户籍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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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户籍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登记管理,按照XX市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户名:XX学院

二、户籍性质:学校集体户

三、主管部门: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四、学院户籍管理部门:院团委(暂定)

五、相关程序

(一)学生户籍迁移办理

1.户籍迁入

(1)迁入原则:自愿原则。

(2)被我院录取的普通高职学生,凭录取通知书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办理迁移证。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按入学通知书上的地址详细填写。新生入学时户籍迁入学院所在地派出所。

(3)新生入学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在指定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交到班主任处,后由班主任审核统计后交至各系户籍负责老师处。各系对新生的户口迁移证逐一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制作表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系公章在指定时间内将户籍迁移证和统计表册上交院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表册一式两份。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对全院入迁户籍整理统计后交由火车站派出所进行入迁手续办理。

(4)新生户口迁入后,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到火车站派出所取回“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对照登记表,核对姓名及人数,确认无误后返回各系指派专人进行保管。各系需开出一式两份收据(一份由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保管,一份由系部保管)。

(5)在审查过程中,学生迁移证出现问题的,由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从派出所领回,并及时通知各系领回,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XX派出所进行补办。补办手续完成后学生应将常驻人口登记表交至所在系统一保管。由于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后果由所在系负责;由于学生本人延误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6)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本人补办申请、登报遗失声明、单位证明及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予落户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

2.户籍迁出手续

(1)学生毕业时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2)持择业通知书的毕业生,需持《择业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XX派出所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户籍迁出手续。系部和班主任必须和毕业生取得联系,告知相关事宜,办理后《迁移证》必须由毕业生本人领取。

(3)持报到证的毕业生,有两种办理方式。一是户籍迁往就业单位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

代办。二是户籍迁往生源地的,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复印件及生源地《准迁证》、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到派出所办理,不得代办。

(4)常住人口登记表在保管过程中遗失的,由各系部开具证明,说明原因,学生本人持本人身份证、2寸照片一张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办理遗失证明,持证明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5)学生退学或被开除,带上退学或开除证件到所在系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火车站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6)学生转学凭省教育厅转学批复,到所在系部领取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到XX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7)现户籍资料由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管理的,需由本人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若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的,由系部出示证明,再由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开出遗失证明。原工校毕业生,由本人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他人领取须有委托书。

(8)毕业生暂缓户籍迁移的对象:①应届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②接收单位仍在考虑试用而尚未签署接收意见的;③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公司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9)户口存留期限为一年(从毕业之日算起)。一年内仍未落实单位的,将其户口关系转回生源地,但需由学生本人返校办理有关手续(学院不负责邮递),逾时不迁的,按

公安机关规定处理。

3.学生户籍一经迁入我院,在就读期间除被开除或退学两种情况以外,不得以任何原因迁出。

(二)教职工集体户口的管理

1.凡在本市没有住房的新进教职工均可将户口迁入我院集体户口;教职工新出生子女(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可按相关规定随父母入户。新进教职工持学院人事处的相关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原件等资料在指定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办理。

2.调离我院的集体户教职工,需在1个月内将户口迁出我院。半年后仍未迁户口者,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3.教职工集体户口由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定期对集体户口进行核查、清理。教职工需使用本人户口时,可凭本人的有效证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后须及时归还。借用时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毁。

(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1.迁入我院集体户的学生需更换身份证。更换身份证由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按照派出所的要求,统一组织办理。办理后交至系部分发学生,并办理交接手续。

2.身份证遗失,需持学生证和登报声明到系部开具证明,凭系部证明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开具补办证明,最后到火车站派出所补办。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和公安部门关于户籍管理的

相关规定为准。

七、户籍迁移办理中所交费用以公安部门要求为准

八、本办法由学院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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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口户籍管理制度

一、夫妻分居及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

(一)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职工居民的非在职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落户,包括“农转非”、“非迁非”、“农迁农”户口。其中,申请迁入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的龙溪镇、巴南区的李家沱、土桥街道和南泉镇、花溪镇范围)的,须结婚五年以上(农迁农的人员三年以上),且夫妻年龄均年满30周岁以上。对因建设用地经政府批准征地并在第一次征地公告之日前,结婚迁入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再婚夫妻投靠迁入主城区的,须符合结婚3年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可入农业户口。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随附住房证明,《结婚证》、暂住证明,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查核实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局批准后,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党政机关,国有非国有企事业、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才夫妻分居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下列人员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可以优先解决,不受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随时办理落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1)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2)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3)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4)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5)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的人员;(6)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或其配偶系学士学位的人员。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夫妻两地分居时间满2年,男年满28周岁以上,女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视其接收地区、单位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逐步解决。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配偶系非农业人口的在职人员,调入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人员调动审批表》,并附《结婚证》、在渝方户口证明及能证明其符合上述入户对象及条件的证件或材料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审批。调入其它区、县(自治县、市)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审批。

(2)配偶系非农业人口的非在职人员,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3)配偶系农业人口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规定及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三)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符合在机关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干部的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其家属“农转非”应优先办理。(1)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工作年满三年的人员;(3)获得县以上(含县)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主研人员;获得县以上(含县)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及选拔的学术技术带头人,(4)工龄年满十五年,任县(处)级及其以上职务、大型企业中层以上职务、中型企业主要领导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5)对工龄满十五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6)工龄满十五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正科级职务一年以上的人员;(7)在国家、市级贫困县工作十年以上,评聘了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评聘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国家、市级贫困县工作,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工龄十年以上的党政管理干部或虽不具备中专学历,但工龄十年以上,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职称的正科级以上(含正科级)干部以及不具备前述规定条件,但在本职工作中作出了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其配偶和十六周岁以下(在校生十九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农转非”;子女全部在农村的,允许其中一名未婚子女随迁;病残子女和共同生活的父母(男性六十周岁以上、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上)可以随迁。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报家属“农转非”的人员,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家属“农转非”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市人事局、万州、黔江开发区人事局审批。各级公安部门凭“农转非”审批表,填发《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营户的下列人员可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1)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的人员;(2)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成批转移工作单位[兼并、搬迁、合并、企业职工跨地区内部调剂(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3)西藏、原四川省三州内调人员,退役运动员,转业干部家属以及随军家属转移工作单位等属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2、

入户手续及程序

(1)上述人员工作转移到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或《重庆市企业职工成批转移工作单位花名册》,随附《结婚证》、住房证明、在渝方户口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劳动局批签,各级公安部门凭市劳动局出具的《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入户通知》(以下简称《入户通知》,给予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 (2)工作转移到主城区(同上)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之间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填写《报批表》后,由所在单位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部门批签,并出具《入户通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凭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部门出具的《入户通知》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3)职工配偶非在职或系农业户口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请随迁,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二、婴儿随父随母落户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均依据其随父或随母的户口性质而确定。

(2)对以往出生并要求随父落户的16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的子女,可以随父落户,学龄前儿童优先予以解决。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必须由申请人填写《新生婴儿随父(或监护人)登记常住户口申请表》,同时随附《出生医学证》、《结婚证》、母亲户口性质、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其父的住房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户口登记审查属实后,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2)申请未成年子女随父落户的,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住房证明,《结婚证》、子女及配偶常住户口性质证明及属在校生的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查核实,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等办理入户手续。

三、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

55周岁的年老者或离、退休人员,身边无子女需要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应当准予落户;对于多子女的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需投靠的子女入户。

2、入户手续及程序

年老或离、退休投靠子女的人员,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常住户口性质、年龄等证明或离、退休证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审查核实,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后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四、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勤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及各区、县(自治县、市)推行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制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单位接收因其单位无集体户口、无直系亲属处入户、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下列人员,可入社会人才集体户,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1)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电大、职大、夜大、函大、自考及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回国留学人员、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其他急需紧缺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2)按照《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①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两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并有突出成绩的;②带有产品、项目、技术、资金,并确有真才实学的;③其他具有较深学术造诣或特殊专门技能的;(3)由单位集体户口迁出,流动到无集体户口单位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在社会人才集体户申请入户的人员,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①本人的学历证明原件;②本人的户口性质证明;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④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⑤引资证明及与单位;⑥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⑦招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入户人员,需持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填写《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申请表》和《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协议书》,并由重庆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资格、证件审查,签署意见后,交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受理后,在《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申请表》的备注栏中签章。

(3)我市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之间或本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核、所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办理入户手续,不再办理《准迁证》。主城区(同上)外进入主城区(同上)或跨区、县(自治县、市)的人员,经落户地派出所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后,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中,系“五大生”就业后入社会人才集体户的,应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入户通知》(以下简称入户通知)、《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工作介绍信》(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移证》、身份证等证件到迁入地按如下程序办理入户手续:

A 毕业后原户口与接收单位系同一区县(自治县、市)或同属近郊主城区(同上)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后,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迁移证》直接入户。

B 毕业生跨区县(自治县、市)迁移或进入主城区(同上)的,持相关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查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后,派出所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和《准迁证》、《迁移证》入户。 (4)农业户口毕业生经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招收就业后,凭《入户通知》、《工作介绍信》、户口性质证明、学历证明等证件,报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后,再到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非农业集体户口,单位无集体户的,在市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落社会人才集体户。

五、科技人才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和回国留学以及从市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在渝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上述人员,可在聘用单位所在地落社会人才集体户。不愿随迁户口的,只在暂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登记,不再申办《暂住证》,并免缴“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在常住地入户的,申请迁入人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性质证明;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相关学历;④荣誉称号;⑤享受政府津贴;⑥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等相关证明证书手续材料,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2)申请在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的,按照社会人才集体户入户手续程序办理。

六、持“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的外来人才,办理户口相关规定

凡持有《重庆市外来人才工作证》的外来人员,不愿迁移户口的,可凭证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备案登记后,不再办理《暂住证》,并免缴《暂住证》工本费和治安管理费;愿意迁来入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在子女入学、入托时,享受本市常住人口待遇。

七、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主城区内(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的龙溪镇、巴南区的李家沱、土桥街道、南泉镇、花溪镇范围)(下同)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未设立职工集体户口的企业(单位)下列非农业户口人员,因人事档案无管理单位、无直系亲属投靠、无合法固定住所,可入社会劳动力集体户:

(1)无集体户口单位接收的技校毕业生和有技术专长在我市就业后失业,其户口在学校或单位的人员。

(2)各类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户籍关系无落户处所,户口在原所在单位的人员。

(3)市外引进的有技术专长,且接收单位无集体户的人员。

(4)主城区内(同上)的技校、中专校(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户口仍在学校的毕业后,毕业后在主城区内(同上)的前述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5)主城区(同上)内的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已派遣且两年内不再提出改派)的,毕业后到主城区(同上)外(含市外)就业,其户口又不能从技校、中专校迁往就业地区或就业企业(单位)的人员。

(6)主城区(同上)外(含市外)户口在技校、中专校的毕业生,毕业后在主城区(同上)内的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7)主城区(同上)内的企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户口仍保留在学校两年以上的人员。

(8)主城区(同上)内的企业(单位),从市外引进的有技术专长(指技师及高级技师)的人员。

(9)主城区(同上)内的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兼并、破产、关闭或其他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确无条件返回原籍,户口仍保留在企业或又在主城区(同上)内非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1)凡申请委托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的人员,须持下列相关证明材料:①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复印件;②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两张办理新身份证的照片;③申请人与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系在该企业(单位)就业的证明;④申请人与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技校、中专校毕业生在市内工作的,必须出具工作单位的证明;在市外工作的,由原毕业学校出具派往何单位工作的证明及其他与申请落户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入户的人员,须持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填写《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重庆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签署意见。

(3)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同上)内人员,经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渝中区公安分局张家花园派出所)进行入户审查后直接入户;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同上)外的,经张家花园派出所审查后,报渝中区公安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再凭《准迁准》、《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4)属技工学校定向招生,毕业后分到无集体户单位工作的人员,可由学校组织学生按上述手续、程序办理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手续。

(5)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期限为两年,限期内落户人员有了合法固定住所或到有集体户口单位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未迁移户口的,必须重新按规定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八、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凡在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的街道、镇(乡)从业的本市或市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法人,在渝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在本地三年累计上缴20万元或连续经营五年以上,每年上缴税款4万元以上或一年内上缴税款达10万元的,业主属市外城镇和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人迁入我市城镇户口,属本市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人转为城镇户口。以此类推,按超过上缴税款额度相应增加入户人数。

(1)私营企业,已被确定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并在本地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可申请2人入重庆市城镇户口。

(2)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困难企业并履约守信,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属市外城镇和农业户口的,可申请2至4人迁入我市城镇户口,属本市农业人口的,可申请2至4人转为城镇户口。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请入户人员必须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法人向单位、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地的街道、镇(乡)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1)单位、企业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款的证明;(2)迁入人员常住户口登记地的户口性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迁入人员的固定住所证明;(4)单位、企业就业人员招聘书、劳动合同、学历、职称证明或系生产、经营管理骨干的证明;(5)申请业主的配偶和16周岁以上19周岁以下的子女迁入,还必须提供结婚证明和学校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填报《入户审批表》上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入户地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九、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入户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来渝投资、兴办实业和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并已在个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请迁入人员须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性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结婚证及暂住证明等相关手续。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小城镇户口迁移规定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主城区外所有镇(乡)及主城区内的江北区的鱼咀镇、复盛镇、五宝乡;南岸区的长生镇、迎龙镇、广阳镇;沙坪坝区的陈家桥镇、曾家镇、虎溪镇、西永镇、土主镇、青木关镇、凤凰镇、回龙坝镇、中梁镇;九龙坡区的西彭镇、白市驿镇、铜罐驿镇、陶家镇、巴福镇、走马镇、金凤镇、含谷镇、石板乡;北碚区的复兴镇、柳荫镇、三圣镇、偏岩镇、静观镇、水土镇、石坝乡、皮家山乡;大渡口区的跳蹬镇等33个镇(乡),全面实施了户籍制度改革。凡在上述镇(乡)有本人合法的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下列人员,均可申请在该镇(乡)入城镇户口:

(1)投靠镇(乡)职工居民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以及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下同)。

(2)在镇(乡)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3)镇(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镇(乡)务工经商或兴办第

二、三产业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在镇(乡)居住的农民,因土地已被部分征用或人多地少未分承包地的。 (6)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要求为其大陆亲属办理小城镇户口的落户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申请办理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户主(或本人)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务工、经商、聘用书、落户人员的户口性质证明、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经入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填写《入户审批表》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审批签发《准迁证》后,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十一、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计划招生新生录取、毕业生分配户口迁移规定

(一)技工学校新生入学及毕业生分配户口迁移

1、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我市技工学校均招收城镇户口及农业户口的青年学生。招收的非定向学生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招收的定向学生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技校录取的定向新生户口迁移按如下规定办理:

(1)技校定向招收的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学生,凭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章的《录取通知书》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经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的定向招收的城镇户口新生,由各技工学校凭《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经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的定向招收的农业户口新生,由各技工学校将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章的《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表》(农转非)送市计委审核签章后,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毕业分配学生的户口迁移。招生学校将定向分配的毕业生名单造册送市劳动局审核后,由市劳动局发给《重庆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录用报到通知单(报到联)》、《重庆市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迁入通知单(入户联)》。学生凭以上手续到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报到。由有关单位凭毕业生的入户通知单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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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业务

一、户口迁移

(一)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1、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落户

(1)户口迁移证

(2)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户口关系介绍信或人才代理手续(代理的不需单位接受信) (3)单位接收信

程序:持以上资料由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核盖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未分配毕业生落户要求回原籍的 (1)毕业证及复印件

(2)父母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3)户口迁移证

(4)原籍派出所迁出注销证明

程序:持以上资料由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核盖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投靠

1、婚迁

(1)书面申请 (2)结婚证

(3)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

(4)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2、18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母(在校就读子女年龄可放宽到未达法定婚龄)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3、父母投靠子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4、离婚回原籍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离婚证或判决书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三)工作调动

(1)调令或干部介绍信

(2)单位介绍信

(3)户籍有关证明(省内人员户口簿或身份证)

(4)结婚证、出生证(有随迁人员的需出具)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四)复转、退伍

(1)安置办落户介绍信

(2)单位或村(居)委会介绍信

(3)户口注销证明或军人身份证编号登记表(异地落户)

程序:持以上资料由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核盖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变更更正

1、姓名变更、更正

(1)经审批过的变更审批表;

(2)本人或父母申请; (3)单位证明或学校证明;

(4)变更人员变更前的户口页、常住人口登记表;

(5)变更姓氏需公证。

(6)姓名变更调查表

程序:持以上资料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批,县公安局局户政股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手续到派出所办理变更。《变更更正审批表》一式两份,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各留存一份。

2、更正出生日期

(1)公安派出所填写《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

(2)个人书面申请(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3)原始户籍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村)委会证明或所在单位(学校)出具的证明;

(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6)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差错情况说明;

(7)能够证实其真实出生日期的其他材料。

派出所受理公民出生日期更正申请,填写《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相关资料齐全后盖章同意报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手续由派出所进行更正。《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公安派出所留档一份,县(区)级公安机关和市级公安机关分别留存一份备查。

3、民族变更

(1个人书面申请(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原始户籍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准予变更的证明; (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5)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变更民族成份的情况说明; (6)能够说明其民族成份变更情况的其他材料。

派出所受理公民民族变更更正申请,填写《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审批表》,相关资料齐全后盖章同意报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手续由派出所进行更正。《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公安派出所留档一份,县(区)级公安机关和市级公安机关分别留存一份备查。

三、出生申报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结婚证 (3)申请人户口簿

(4)再婚的《结婚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

程序:三周岁以下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三周岁以上十四周岁以下的由派出所受理,填写《补报往年出生户口申报审核表》派出所盖章同意后报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材料由派出所办理落户。十四周岁以上的需经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

四、注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1、公民应征入伍的,由本人或者亲属持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人身份证件、证明 (2)居民户口簿。

(3)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依照法定程序直接注销户口并收回其居民户口簿。

2、公民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3、公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4、公民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本人凭书面申请

(2)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5、公民事实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村)委会,凭以下手续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在医院死亡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3)在家中死亡的,应当提供当地区、乡一级卫生保健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4)丢失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应当提供医院证明书存根复印件(加盖医院档案管理专用章); (5)无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应当提供由配偶或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声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辖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6)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可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材料;

(7)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须凭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8)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须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 (9)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五、迁出(迁出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1、大、中专院校新生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 (1)本人申请

(2)录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3)居民户口簿。

2、高校毕业生入学时未迁户口,且迁入地公安机关没有核发《户口准迁证》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可凭以下手续办理户口迁出:

(1)本人申请 (2) 居民户口簿;

(3)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等凭证材料; (4)对不能在迁入地落户的,可凭上述手续和户口迁移证恢复户口。

3、因夫妻投靠、父母子女投靠、工作调动等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核发《户口准迁证》的,可凭以下手续办理户口迁出:

(1)准予迁入证明; (2)居民户口簿。

六、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办理分户手续,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1)分户书面申请; (2)房证、契证;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的凭离婚证或判决书。

七、其他登记

1、对公民户口遗失、漏登的:

(1)申请人填写《户口补录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粘贴近期免冠照片(白底二寸); (2)个人书面申请(加按手印;十六周岁以下公民或无书写能力需代写的,代写人需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3)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村)委会证明或所在单位(学校)出具的实际居住的情况说明;

(5)社区民警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的民警调查报告(详细说明公示情况和结果、户口遗失或漏登的原因);

(6)三人以上的询问笔录; (7)其他能说明实际情况的材料。

程序:派出所受理盖章同意后报县公安局户政股,县公安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凭审批手续由派出所办理落户。

八、审批时限

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当日审核,需要调查的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县公安局审批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夫妻投靠、大中专学生落户、姓名变更、退伍和专业军人落户一般当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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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出所直接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所生婴儿,凭母亲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2、本市区、县人才中心和单位集体户的妇女(包括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男性和在校研究生,所生婴儿,凭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集体户口卡片》、《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大学生所生婴儿)。

3、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妇女,超生或达到婚育年龄而非婚所生子女落户的,凭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4、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与外省、市妇女结婚,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的婴儿包括(超生),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所在地户籍证明、《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5、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而与外地育龄妇女非婚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子、女,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室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生母能找到的,应在司法机构办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以及确定了子女扶养关系的法律文书;若生母下落不明的,应由社区民警走访调查、核实。

6、本市区、县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妇女,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持国外出生证原件和翻译件及婴儿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办理更换全国统一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二)一般办理户口迁移流程(仅供参考):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1、“三投靠”人员 “三投靠”人员是指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人员。“三投靠”人员须凭以下手续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夫妻相互投靠的,须凭《结婚证》、投靠方的户籍证明及被投靠方的单位接收证明;父母投靠子女的,须凭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子女所在单位的接收证明及相关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须凭子女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父母所在单位的接收证明及子女的出生证明材料。上述三项由派出所内勤民警直接发给《户口准迁证》。

2、工作调动人员

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迁移户口的,可凭组织、人事、劳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动通知和迁入单位的户口接收证明,到迁入单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内勤民警发给《户口准迁证》。

3、购买房屋并具备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凡在市区购买房屋,以及自建私房或其他原因拥有房产同时具备稳定性生活来源,要求迁移户口的,凭《房产证》,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以及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材料以及生活来源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单位核章的工资单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经分局审核,报市局户政科审批后发给《户口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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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 不得不知道的事情 档案和身份问题作者: 郭峰

打回原籍和派回原籍的区别

什么是派遣回原籍?

毕业生派遣回原籍具体操作如下:

1、档案转移:档案按毕业生生原所在地机要通道邮寄至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事部门,不得自带(毕业时发放的报到证将会注明档案邮寄地址);

2、户口迁移:户口转移回迁出时的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毕业时发放报到证,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转迁户口)。户口迁移证、报到证毕业时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3、派遣回原籍的毕业生毕业后凭报到证及时到原籍就业主管部门(报到证已注明)报到,由原籍就业主管部门进行二次下发派遣回毕业生生源地最近的就业主管部门。如:广东省生源派遣回原籍至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如该生是湛江市生源,毕业生前往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到时,可申请转迁至湛江市人事局。

4、派遣回原籍的具体接收部门依照各省有关文件执行,如,福建省生源转至福建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江西省上饶生源转至上饶市教育局毕分办。

如果回原籍,也不要让学校给你打回原籍,也要派回原籍

如果是打回原籍,不但户口回自己上学前的街道

档案也要回街道,人事身份就失去了,按失业处理,除非再考学等特殊渠道

否则无法恢复干部身份了

所以,一定要派回原籍,在原籍找到接收单位

让学校和接收单位给你做正式的派遣和接收手续(如果学校现在还给你做派遣的话)做了正式的派遣和接收手续以后,你的人事身份就是干部了

或是说保住了自己的干部身份,对于以后,无论是去事业单位还是将来退休都比较有利 如果是回原籍的人才中心,一定要注意,原籍的人才中心往往提供两种服务

或是说各地的人才中心的制度是不一样的,一定要问清楚

有一种情况是,人才中心直接以企业的形式出面,给你做接收手续

给你干部身份,那样的话,就不用担心了,也省得自己去找接收单位了

另一种情况是,原籍的人才中心只管给你暂存档案,没有给你作正式的接收手续这种情况对你是没有好处的,没有正式接收手续,拿不到干部身份

原籍的人才没有给你做接收手续一天,你在北京上的养老保险就白上一天

将来退休的时候,都不算数,不算工龄,而且你是迟早要找一家单位来给你的档案做接收的所以如果原籍的人才提供的是这样的暂存服务,我建议,还是自己去找一家亲戚朋友的单位来给自己做一下接收手续比较好

1、毕业生“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及联系?

毕业生的学籍档案是指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档案,它以文字资料的形式记录了高考成绩、在校学习成绩、家庭状况、在校期间表现和奖惩情况等。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学籍档案转换而来,是指毕业生毕业后,在其学籍档案中放入该毕业生的报道证,然后由学校将档案转交毕业生就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这时的学籍档案正式成为人事档案,它是通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然后履行相关毕业程序并取得报道证后,才得以实现。

2、毕业生应如何对待自己的档案?目前,毕业生中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对档案不了解,也不关心;甚至有的毕业几年了,可档案还在学校放着;还有的将档案放在家里,更甚者早已不知将档案丢在何处,似乎“档案没什么用了”。其实不然,这里只作简要说明。现在,企事业单位招聘员工,国家公务员的选拔等都要审查档案,并以其记载的相关资讯作为甄选人才的重要证据,另外,如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定、出具各种相关证明等也都需要你的人事档案。总之,现实生活中,人事档案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免在日后的学习生活中造成不必要的烦恼和损失。同时,强调一点,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毕业生毕业后暂时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免费由学校保存两年,这正是没有搞清“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所以有些同学就误以为既然学校免费保存,就无须再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了。学校保存的只是你的“学籍档案”,而真正发挥作用的恰是你的人事档案,如你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相关事宜都是由学籍档案转换成人事档案后才能进行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以报道证人事部门签署日期为准)一年后,即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批准转正定级;本科毕业生毕业工作一年(以报道日期计)、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工作满三年可申报初级职称,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由此可见,学校保存的学籍档案只是“存放”,起不到任何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得不偿失

3、哪些机构能保管人事档案?

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才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委托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毕业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人事关系。另外,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如省人才、市人才、各区人才等,它们的区别只是所属部门的不同,其它无任何区别。

4、哪些毕业生的档案适合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不想回本地而想将户口落在石家庄市的毕业生,准备考研的毕业生,还无法确定能否在现单位长期干下去的毕业生,以上这些毕业生还可选择将自己的档案人事关系在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5、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

除本市企业外,在与外省市企业签就业协议时,毕业生应注意以下事宜:签协议前,应对企业全面了解,包括工作环境、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同时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和愿望进行综合考虑,待明确后再签就业协议。考虑周全为上策(按规定改派是有时间限制的),同时这里也提醒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工作的毕业生,除单位给你上保险外,

其它情况,如不能将户口迁到本市,单纯的档案调动对你无任何意义。你可将人事档案落在某市某人才交流机构,然后去上述城市工作,这样可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损失。

6、毕业生委托人才交流机构人事代理后都享有哪些服务?

(一) 负责人事档案关系接受、调出相关手续;

(二) 办理毕业生的转正定级

(三) 档案工资的晋级

(四) 职称晋升申报

(五) 办理落户手续;

(六) 出具省份证明、落户证明、购房工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出国政审等;

(七) 代收代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代办医疗保险手续等。

高校毕业生走上社会要注意的问题

一、有关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定的协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就业协议书》在就业计划中是非常严肃的,学生就业按就业协议办理。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就业观点的日益变化,大量新的问题涌现出来,如签了就业协议书,但人不去报到,或是签了就业书,等到毕业时,该单位没有了,还有的学生签了就业协议书,但一报到就发现单位不是他想象的,提出解约,不同意解约就一走了之,等等。就业协议书的约束力在减弱,但国家教育部仍在使用,所以,在实际过程中要注意正确使用好《就业协议书》。

学校是凭《就业协议书》来派遣的。学校依据《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开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同时转移学生档案。一般学校会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日期(如每年6月底)上交《就业协议书》,学校再以《就业协议书》为依据进行派遣,如果超过这一时限,学校会把学生的关系和档案一并派回原籍。

不想回原籍的学生都必须十分清楚自己是否符合要去的地方的落户条件。如杭州,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紧缺专业或具备其它特殊条件的毕业生可进杭落户。有那么一部分学生,虽已在杭找好工作,但不符合进杭落户条件,结果户口落不下来,变成口袋户口。

如果你不符合进这个城市的落户条件,又想进这个城市工作,可以先将关系返回原籍,在原籍落户,在原籍人才中心存放人事档案,然后出来工作,等条件成熟以后再办理人才引进,这样,你就不会遇到一些不必要遇到的麻烦,如出国政审,考研证明,结婚证明等没地方去办理。

二、报到证

报到证有什么用:

1、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2、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3、干部身份证明;

4、凭报到证以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户口手续。

现在看,前三点都不重要,第四点才重要,所以报到证不要丢失。

三、户口迁移证

来到学校读书,户口从原籍迁到学校,但在学校是临时性的,毕业后都应该迁出。户口迁移证,是学生毕业时其户口从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迁出的证明,不能丢失,不管到哪里,你要在规定时间内把户口落下来,不要把《户口迁移证》一直放在口袋里。

四、档案

真正能证明你学习经历的就是你的档案。档案里面有你各个时期的学籍卡、成绩单、各方面的评语、获奖证明、还有你的党团材料。这些都是原始材料,不可复制,一定要重视自己的档案。

根据经验,最好将档案转递给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因为他们是管理档案的专门机构。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即安全又方便。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档案转递时要注意几点:

1、在没有搞清楚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事主管权之前,不要把档案转入这个单位,应该把档案转递到这个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去。我们经常碰到一些没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在接收档案,个别单位会把学生的档案弄丢了或是扣住不放。

2、要询问清楚用人单位的性质,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他们或他们的主管单位是有人事管理权的,可以接收档案。其它各类非公企事业单位、各类民营机构是无人事管理权的,要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来接收学生,学生的档案要放到人才中心去。

3、档案的转递是有规定程序的,在离开学校之前最好弄清楚你的档案在什么时间被转到哪个地方去了。因为在现阶段,主管学生分配的单位没有统一,有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局、专门的分配办等,比较乱。而且档案转进转出比较麻烦,最好一步到位。

五、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毕业生在办理报到手续后,就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也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现在使用的劳动合同一般是由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里面的必备条款有: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劳动合同终止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⑧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其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比较重要,因为《劳动法》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责任的认定、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承担方式,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补充条件款中常有这方面的约定,对这些,你心中要有数。有些单位,包括一些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等)为了保证毕业生在该单位长期工作,约定了很多提前解约的赔偿条款,你务必认真对待。毕业生提前辞职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过高,一般不应当超过毕业生的年工资。刚参加工作的毕业生一般签短期合同(一年)为好,待转正定级后再签中期或长期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和你之间都已经相互了解。但是现在劳动力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压力很大,很多单位在招收新员工时声称: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有异议就另谋高就。针对这些问题,同学们要记住两点:

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而且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不能以试用为由拒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试用期的专门条款。

2、对那些为了自身利益,不和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单位,在你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照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复函\"[(1996)181号]中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而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解除与劳动者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获得赔偿方面应一视同仁。

六、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生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的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障和生育保险等项目。具有强制性。如果

你是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就不用过多去考虑这个问题;如果你是到私营企业、民营机构或被聘用到不占其行政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你就得提出这个问题,至少要提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很多单位没有为员工办基本养老保险,这是违反《劳动法》的,有些单位薪酬高,让你以个人名义参保,应该主动参加。

除了以上列举的,还会遇到其它问题。一些毕业生在非公企事业单位工作多年以后,忽然发现自己的人事关系仍无着落;有的虽然与工作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但没有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致使自己的工龄、档案、保险等受到影响,职称不能及时申报,各类证明如考研证明、出国政审等没地方开具。这部分毕业生毕业时大都认为,只要有工作,管它什么工龄、身份、档案、保险;有的毕业生认为现在反正不包分配,也不到毕业生分配部门报到,有没有人事关系也无所谓,到有一天需要某方面材料时,手忙脚乱,而且会造成许多损失。

推荐第8篇: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

我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居民_____,男,汉族,19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特此证明!

_____市公安局_____派出所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推荐第9篇:户籍证明

证明

兹有本辖区居民×××,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

该居民在本辖区内未发现违法乱纪行为,未发现参加“法轮功”组织。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 ××社区居委会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户籍证明

户 籍 证 明

兹证明X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X与X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河南省永城市侯岭乡高楼村白庄组022号系同一个人。

特此证明!

XXX派出所

20XX年9月23日

第11篇: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

淄博市沂源县国税局源泰花园五号楼韩兴红,性别男,民族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81971031813

特此证明!

淄博市沂源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

2011年5月12日

第12篇:户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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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户籍制度改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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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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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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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 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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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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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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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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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公安部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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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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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户籍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群众,严密规范户口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的我市的有关户口迁移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政策界限和审批权限

(一)派出所民警当场办理的户口

我市生源外地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家落户的,凭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原户口迁出依据,毕业两年内在原户口地可直接落户非农业人口。

(二)经派出所所长审批的户口

1、远洋船员户口

所需条件:远洋船员户口迁回本市家中的,准予落户。

所需材料: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船员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寄宿或暂住人口登记表、已婚的还需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退学、休学户口 所需条件:由我市迁出到外地就学,因故退学、休学或被开除,返回原户口地的,准予落户。 所需材料:提交本人书面申请、院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寄宿或暂住人口登记表及户口迁出依据。

3、大中专毕业生户口:

所需条件:我市生源外地院校大中专毕业生,无报到证或毕业超过两年,要求返回原户口迁出地的,准予落户。

所需材料:提交本人书面申请、院校证明、毕业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原户口迁出依据、寄宿或暂住人口登记表。 以上三种户口的按照所需材料的先后顺序装订。

(三)分局审批的户口。

1、收养子女户口

所需条件: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30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1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不改变户口性质的,准予落户。

所需材料: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收养登记证件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无子女证明和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

装订顺序:1)《申报常住户口报批表》;2)分局复查报告;3)民警调查报告;4)个人申请;5)居民信息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7)结婚证复印件;8)收养登记证件复印件;9)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无子女证明;10)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11)受理户口联系单。

2、投子女户口 所需条件:⑴外省市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他处无子女投靠,子女均在津,不改变户口性质的; ⑵本市各区、县之间投靠子女“农转非”,以及由“两区三县”、铁城(涉县)到其他十三区投靠子女迁移落户的,准予落户。

所需材料: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寄宿或暂住人口登记表。外省市人员投靠的还需提交户籍证明、他处无投靠证明。 装订顺序:1)《申报常住户口报批表》;2)分局复查报告;3)民警调查报告;4)个人申请;5)投靠人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被投靠人居民信息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7)投靠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8)被投靠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9)他处无投靠证明;10)寄宿或暂住人口登记表;11)受理户口联系单。

3、离(退)休人员户口

所需条件:家庭基础的津,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来津投靠配偶,不改变户口性质的,准予落户。

所需材料: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单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离(退)休证复印件、寄宿或暂住人口登记表。 装订顺序:1)《申报常住户口报批表》;2)分局复查报告;3)民警调查报告;4)个人申请;5)投靠人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被投靠人居民信息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7)投靠人单位证明;8)被投靠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9)离(退)休证复印件;10)寄宿或暂住人口登记表;11)受理户口联系单。

4、劳改劳教人员户口

所需条件:原有我市常住户口,在外地执行劳改、劳教期满放回人员(不含遣疆返回人员),可以恢复户口。

所需材料: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释放或解除劳教、少管证件,原迁出依据,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属同意接收书面材料。

装订顺序:1)《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注销、恢复登记户口呈批表》;2)分局复查报告;3)民警调查报告;4)个人申请;5)释放或解除劳教、少管证件;6)原迁出依据;7)被投靠人居民信息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8)家属同意接收书面材料;9)受理户口联系单。

5、投配偶户口 所需条件: ⑴农投农结婚户口,外地农业人口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以及“两区三县”农业人口与其他区13区农业人口结婚,随迁子女18周岁以下的; ⑵本市各区县之间投靠配偶“农转非”,随迁子女未婚,以及由“两区三县”到其他十三区投靠配偶迁移落户,随迁子女未婚的,准予落户。 所需材料: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寄宿或暂住人口登记表、结婚证复印件。 装订顺序:1)《申报常住户口报批表》;2)分局复查报告;3)民警调查报告;4)个人申请;5)投靠人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被投靠人居民信息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7)投靠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8)被投靠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9)结婚证复印件;10)寄宿或暂住人口登记表;11)受理户口联系单。 (四)派出所、分局受理,逐级上报市局审批的户口

1、投配偶 所需条件: ⑴外省市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结婚,年龄35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10年以上的,准予落户。 ⑵外省市人员与我市患婴儿瘫后遗症等严重疾病的非农业人口结婚,年龄在30周岁以上,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准予落户。 ⑶外省市人员与我市患盲、聋哑、四肢不全等严重残废的非农业人口结婚,婚后来津投配偶生活的,准予落户。 ⑷外省市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再婚,年龄在35周岁以上,再婚投配偶生活3年以上的,准予落户。

所需材料: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投靠人户籍证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其他材料(包括:⑵医院诊断证明和残疾程度证明;⑶医院诊断证明、残疾程度照片;⑷离婚证件、离婚协议书和法院民事调解书复印件或原配偶死亡证明)、暂住人口登记表。 装订顺序:1)《申报常住户口报批表》;2)分局复查报告;3)民警调查报告;4)个人申请;5)投靠人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被投靠人居民信息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7)投靠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8)被投靠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9)结婚证复印件;10)其他材料(包括:⑵医院诊断证明和残疾程度证明;⑶医院诊断证明、残疾程度照片;⑷离婚证件、离婚协议书和法院民事调解书复印件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等);11)暂住人口登记表;12)受理户口联系单。

注:被投人有工作单位的需要同时出具单位和村(居)委会证明。

2、收养户口

所需条件: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1名14周岁以下儿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掌握在18周岁以下),已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在生父母处未落户或改变户口性质的,准予落户。

所需材料:需提交收养人个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收养登记证件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无子女证明和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收养弃婴、儿童的还需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民政部门公告复印件、暂住人口登记表。(收养改变户口性质的外省市儿童还应提交户籍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收养改变户口性质的本市儿童还应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装订顺序:1)《申报常住户口报批表》;2)分局复查报告;3)民警调查报告;4)个人申请;5)居民信息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⑺收养登记证件复印件;8)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无子女证明;9)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10)《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11)民政部门公告复印件;12)其他材料;13)受理户口联系单。 说明:收养改变户口性质的外省市儿童还应提交户籍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收养改变户口性质的本市儿童还应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证明或复印件放入在6)的前面。

3、投子女户口 所需条件:外省市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他处无子女投靠,子女均在津,改变户口性质的,准予落户。

所需材料: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投靠人户籍证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他处无投靠证明(非农业人口,还需要提交单位档案复印件,通过档案反映其子女情况)、暂住人口登记表。 装订顺序:1)《申报常住户口报批表》;2)分局复查报告;3)民警调查报告;4)个人申请;5)投靠人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被投靠人居民信息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7)投靠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8)被投靠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9)他处无投靠证明,10)暂住人口登记表;11)受理户口联系单。

4、投父母户口

所需条件:外省市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结婚,所生子女已随父或母在当地落户的,准予落户。

所需材料: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投靠人户籍证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再婚的还需提交离婚证件、离婚协议书和法院民事调解书复印件或原配偶死亡证明、暂住人口登记表。 装订顺序:1)《申报常住户口报批表》;2)分局复查报告;3)民警调查报告;4)个人申请;5)投靠人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被投靠人居民信息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7)投靠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8)被投靠人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9)结婚证复印件;10)离婚证件、离婚协议书和法院民事调解书复印件或原配偶死亡证明;11)暂住人口登记表;12)受理户口联系单。

5、引进人才户口 所需条件: ⑴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18周岁以下子女在津落户。 ⑵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外省市人员(含“两区三县”到其他十三区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已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并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准予落户。 ⑶在津落户的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中工作满3年,且具有自己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报其配偶落户。

所需材料: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津有投靠人或有固定住所的,需附相关材料、落单位集体户的,需附集体户口页首页复印件、落在直系亲属户中的提供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在外省市有工作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装订顺序:1)《申报常住户口报批表》;2)分局复查报告;3)民警调查报告;4)个人申请;5)户籍证明;6)居民户口簿复印件;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8)学历证书;9)单位证明;10)劳动合同复印件;1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2)合法固定住所材料;13)其他材料;14)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15)受理户口联系单。

说明:本科学历只限于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毕业生,不含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取得本科学历的人员。还需提交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引进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自己名下合法固定住所证件。

6、突出贡献人员户口 所需条件: ⑴对外省市人员和我市农业户口在津兴办私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外省市在津投资兴办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及本市乡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及其配偶和18周岁以下的子女1户或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1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 ⑵凡在我市工作居住,获得发明创造专利、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市级维护社会治安先进个人表彰的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津落户。

所需材料: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合法住房证件复印件、荣誉证书复印件、办理投资人及家属户口的需提交验资报告、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装订顺序:1)《申报常住户口报批表》;2)分局复查报告;3)民警调查报告;4)个人申请;5)户籍证明;6)居民户口簿;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8)单位证明;9)结婚证复印件;10)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1)纳税凭证复印件;12)合法住房证件复印件;13)荣誉证书复印件;14)验资报告;15)其他材料;16)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17)受理户口联系单。

7、小城镇户口

所需条件:具有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已到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居住,拥有自己名下产权或使用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以及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小城镇户口。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所需材料:交个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还需提交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件复印件、已婚的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装订顺序:1)《申报小城镇户口审批表》;2)分局复查报告;3)民警调查报告;4)个人申请;5)居民信息表;6)居民户口簿复印件;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8)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9)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10)结婚证复印件;11)房屋手续复印件;12)稳定职业或经济来源证明;13)寄宿人口登记表;14)受理户口联系单。

8、遣疆返津人员户口

所需条件:遣疆劳改劳教人员已释放、解教,返津生活未发现劣迹,有悔改表现的,准予恢复户口。

所需材料:个人申请、释放证或解教证、注销户口证明、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家属同意接收材料、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实表现材料。 装订顺序:1)《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注销、恢复登记户口呈批表》;2)分局复查报告;3)民警调查报告;4)个人申请;5)释放证或解教证;6)原注销户口依据;7)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8)家属同意接收材料;9)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0)现实表现材料;11)暂住人口登记表;12)受理户口联系单。

9、申办蓝印户口 所需条件:

购房。省市人员或我市农业人口在津一次性付款购买100万人民币以上商品房,以及“两区三县”非农业人口在其他十三区购买100万人民币以上商品房,并在津工作、居住生活的,可登记购房者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蓝印户口。

投资:外省市单位、个人或我市农业户口在津投资注册并经营纳税的企业,在津有自己名下固定合法住所,投资200万人民币,登记一人蓝印户口。申请登记蓝印户口人员均需清户办理,即申请人已婚的,需同时办理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的,需同时办理本人及父母。投资登记蓝印户口的,只允许登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所需材料:

购房:需提交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契税完税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申请人及随登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照片。

投资: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银行进帐单、缴税凭证、单位证明、法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投资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办人房屋手续及申办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暂住人口登记表、暂住证、照片。 装订顺序:

购房:1)《申报蓝印户口报批表》;2)《申办蓝印户口情况调查表》;3)《蓝印户口登记申请表》;4)《随登人口情况基本情况表》;5)购房发票;6)契税完税证;7)购房合同;8)房屋产权证;9)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0)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1)结婚证复印件;12)暂住证;13)其他材料。

投资:1)《申报蓝印户口报批表》;2)《申办蓝印户口情况调查表》;3)《蓝印户口登记申请表》;4)《随登人口情况基本情况表》;5)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6)验资报告;7)银行进帐单;8)税票复印件;9)单位证明;10)法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1)投资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2)申办人房屋手续;13)申办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4)结婚证复印件;15)暂住证;16)其他材料。

10、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 所需条件:批准登记蓝印户口满两年,原登记蓝印户口条件未改变,即投资登记蓝印户口的,无抽资、撤资现象;购房登记蓝印户口的未出租、出售所购商品房,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转为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 所需材料: 购房:《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报批表》,交纳城市建设费缴款书、蓝印户口簿、原购房发票、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 投资:《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报批表》,交纳城市建设费缴款书、蓝印户口簿、原购房发票、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年度核验报告书。 装订顺序:

购房:1)《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报批表》;2)《蓝印户口复验审核表》;3)交纳城市建设费缴款书;4)蓝印户口簿;5)原购房发票;6)原购房合同;7)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投资:1)《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报批表》;2)《蓝印户口复验审核表》;3)交纳城市建设费缴款书;4)蓝印户口簿;5)原购房发票;6)原购房合同;7)原房屋产权证;8)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9)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年度核验报告书。

11、更正出生日期

所需材料:凡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还需提交原始出生资料或原始户籍资料。 装订顺序:1)《更正年龄呈批表》;2)复查报告;3)个人申请;4)居民信息表;5)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能证实正确出生日期的原始出生资料或原始户籍资料复印件;7)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8)其他材料。 (五)派出所凭市局审批手续落户的

1、随军家属:派出所凭市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或登记户口通知书办理落户手续。

2、征地“农转非”:派出所凭市局批准的“农转非”人员名册,办理“农转非”手续。

3、离退休干部:派出所凭审批表及登记户口通知书办理落户手续。

4、国外出生子女落户:派出所凭市局开具的登记户口通知书办理落户手续。

5工作调动:派出所凭市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或登记户口通知书办理落户手续。

6、学生转学:派出所凭市局开具的登记户口通知书办理手续。

7、录用公务员:派出所凭市局开具的登记户口通知书或《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8、博士后及留学生:派出所凭市局开具的登记户口通知书办理落户手续。

9、境外返回:派出所凭市局开具的登记户口通知书办理落户手续。

10、毕业分配:派出所凭市局开具的登记户口通知书办理落户手续。

11、转业、复员军人:派出所凭市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要求到父母或配偶所在地落户的,派出所凭市局开具的登记户口通知书办理落户手续。

12、大中专院校招生:派出所凭市局开具的登记户口通知书办理落户手续。

二、户口材料的规格要求

1、订卷规格。

户口申报材料要按十六开的规格装订,小于或大于十六开的要按十六开标准裱糊、裁剪整齐。

2、调查报告应反映的内容。

申办在津常住户口的调查报告和复查报告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应反映清楚调查的过程,即通过何种渠道进行查证的;

第二部分为调查报告的主体部分,要求全面翔实,基本内容包括来津人姓名、性别、年龄、户口性质、户口迁出地、与被投靠人关系、来津原因、来津时间、被投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服务处所等,根据投靠原因的不同,还应反映相应的内容,另外对申报材料的矛盾点要解释清楚;

第三部分为结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是否同意在津落户的意见。 申办蓝印户口的调查报告第二部分中,反映出对投资申办的要核实注册企业和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及所购房屋是否具备居住条件;购房申办的要核实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及是否具备居住条件。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的,包括投资或购房取得蓝印户口的,仅对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及是否具备居住条件进行核实。

三、审批时限 派出所所长审批的户口不超过10个工作日;分局审批的户口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其中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齐全后,派出所调查呈报10个工作日,分县局审批20个工作日。由派出所逐级上报,市局审批的户口整个过程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派出所呈报不超过10个工作日,分县局审查不超过30个工作日;市局审批不超过20个工作日;市局直接办理的户口,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市局直接受理审批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不报制度:

⑴项目不全、证件不全的不上报;⑵情况不清、手续不全的不上报;⑶理由不足、条件不符的不上报;⑷情况不实、与事实有出路的不上报。

第14篇: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

姓名:性别: 男出生日期:民族: 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单位:

其它情况

户别:城镇居民集体户口户号:曾用名:家庭关系: 户主 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婚姻状况: 监护人一:监护关系: 监护人二:监护关系: 籍贯: 四川省南充市兵役状况: 文化程度: 大学毕业其它住址:

签发日期: 20110819截止日期: 20310819 变动类型: 住址变动变动日期: 20091020 变动原因: 住址变动变动省县:变动原址:

派 出 所:居 委 会:户成员信息:

姓名性别家庭关系姓名性别家庭关系

共有1人打印1人操作员:说明:户籍信息中的家庭关系为户主或户主关系打印日期:2012年11月27日有效天数:30天

第15篇:户籍证明

户籍证明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职业:

婚姻状况:

特此证明

xxxx公安局xx镇派出所

年月日(公章)

第16篇:户籍改革

户籍改革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强调推进人的城镇化重要的环节在户籍制度,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总的政策要求是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统筹考虑,又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充分考虑能力和可能,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要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布局、功能互补,搞好基本公共服务,还要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第17篇:户籍申请

社区证明(样表)

申请人社区证明:

我辖区居民***,现户籍所在地址:***********(户口本首页地址),于****年*月*日同***结婚,自结婚以后一直在我辖区居住。

特此证明!

****社区****年*月*日 被申请人社区证明:

我辖区居民(或我村村民)***,现户籍所在地址:***********(户口本首页地址),于****年*月*日同***结婚,自结婚后一直投靠欺夫(妻)在西安居住。

特此证明!

***社区(或村委会)****年*月*日

夫妻投靠申请入户的材料(大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申请人的材料(户籍所在文艺路派出所):

1.申请人的申请书;

2.申请人本人的房产证。被申请人的材料:

1.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示);

注:户口证明带照片,户籍专用章必须清晰。

2.被申请人的派遣证复印件;

3.派遣证上的单位出示未分配工作证明(如果有单位,必须出示辞职文件);

4.学籍档案存放到陕西省(市、区)人才中心,有人才中心出示档案托管证明。男女双方共同需要的材料

1.男女双方的二代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男女双方的社区证明。

申请书(大专以上样表)

文艺路派出所:

我叫***,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现住址********(户口本首页地址)。****年**月**日与***结婚,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文化程度:**,无工作,现户口所在地:***********(户口本首页地址)(属于居民)。又于****年**月**日生一男一女,取名叫***,现已随父(母)保户。我爱人与哪年毕业于***大学,毕业后派遣到****地方,现档案已托管到陕西省(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当地出具无业证明,因户口现在外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现申请夫妻投靠。

申请人:

申请书必须钢笔或中性笔书写

第18篇:户籍证明

证 明

派出所:

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系我村村民,XXXX年XXX月因上大学,户口由我村迁移至XXXXX,现因毕业申请户口迁回我村,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其迁回。

特此证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落户申请

凤翔县彪角派出所:

我叫王培刚,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2198511102653,原籍陕西省凤翔县郭店镇(现彪角镇)导子营村二组,2006年因上大学户口由陕西省凤翔县郭店镇导子营村二组迁移至兰州商学院,现因毕业回原籍工作,同时为方便照顾年迈双亲,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请予审核。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第19篇:户籍投靠

户籍投靠

市外人员“亲属投靠”落户

办理机构: 派出所、分局、市局

申报范围: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登记结婚,需投靠夫(妻)生活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准许来济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在济一方系外地新迁入的,需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后申请办理夫妻投靠。

2、子女投靠:未成年子女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独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无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非独生子女家庭,除未成年子女外,可以照顾1名未婚、无业成年子女来济投靠(在职职工按调动办理)。

3、父母投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且在济子女在济有固定住所,允许父母双方或一方来济投靠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在济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

4、因父母双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5、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儿和孤儿。

办理依据: 《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济政发[2005]32号办理程序: 属申报范围1: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所属分局批结;属申报范围

2、

3、

4、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所属分局审报,市局批结。

所需资料:

1、符合申报范围第

1、

2、

3、4项所需手续:(1)被投靠人(在济一方)申请;(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明家庭成员关系、婚姻状况的《户籍证明》;(4)投靠人(仅限非农业户口)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或无业证明或辞职、辞退、开除的单位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正式在职干部职工和退休干部应符合调动、安置类落户条件,由组织、人事、民政或劳动部门办理调动、安置手续);(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①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仅限于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 ②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情况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未婚证明(仅限于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及夫妻投靠随迁子女); ③再婚夫妻投靠的随迁未成年子女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抚养证明; ④父母双亡证明、祖孙或外祖孙关系证明(仅限因父母双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⑤《独生子女证》(仅限独生子女投靠父母)。

2、符合申报范围第5项所需手续:(1)县(市)区民政局颁发的《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养儿童证明》;(2)收养人申请;(3)收养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捡拾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或儿童报案证明第三联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证明或公证书;(5)收养人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有关情况证明》;(6)

被收养人员户籍证明(仅限有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员);(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户籍证明材料:5元/份 鲁价费发[2006]231号;

2、户口准迁证:2元/证 鲁价费发[2006]231号;

3、户口迁移:2元/人次 鲁价费发

[2006]231号;

联系方式: 市局户籍管理公开电话:85080919 身份证管理公开电话:85080967 暂住人口管理公开电话:85080927 历下公安分局:85084060 市中公安分局:85084616 槐荫公安分局:85085054 天桥公安分局:85952781 历城公安分局:88914345 长清公安分局:85086582 章丘市公安分局:85087074平阴县公安分局:85088038 商河县公安分局:85088631 济阳县公安分局:85088355

第20篇:户籍调查报告

户口变更调查报告

年村 村的 申请变更 的年龄(姓名或民族)由 变更为 。经调查该村村民

调查人(签字):

淮阳县公安局 派出所

(加盖单位户口专用章)篇二:户口调查报告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社会调查报告

问卷调查——“大学生户口何去何从” 你,知道吗?

活动背景介绍:

大学生怎样进行户口迁移已经成为我们大学毕业后不可避免的棘手问题,针对这个现象,于是我们团队以长沙理工大学为主,对不同年级不同专业进行社会实践调查,同时进行整理,对我们得到的各类信息进行归纳总结。运用我们所知道的知识对我们的课题分析并得出结论。本课题小组将根据近几天我们做的调查走访和到学校户口管理中心进行的询问,制定出大学生户口迁移中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让每一位学生都确实了解大学生户口迁移是什么、怎么办。尽管我们的结果并不是那么的完美,但是是我们自己一点点做出来的,有一定的真实性、可靠性。

1、本课题的分工情况:

组长:张慧(组织及协调工作)

小组成员: 刘阿青(实地调查、收集材料、统计数据)

王鹏飞 (实地调查、收集材料、总结材料)

孙晓磊 (实地调查、收集材料、总结材料)

钟艳萍 (实地调查、收集材料、统计数据)

刘名文 (实地调查、收集材料、总结材料)

赵 怡 (实地调查、收集材料、总结材料)

刘军霞(实地调查、收集材料、统计数据)

李凌云(实地调查、收集材料、总结材料)

2、社会调查内容及地点:

主要调查长沙理工大学学生的户口迁移情况,以大

一、大

二、大三为主,因此我们将地点设在行健2栋、至诚4栋、宏毅2栋、行健4栋、甘怡园前、丁香园前。

(1) 在行健2栋、在宏毅2栋,我们调查了法学系、新闻、

汉语言的户口迁移情况和对此的看法。

(2) 在行建4栋,着重对大三的户口迁移情况进行了研究。

(3) 在至诚4栋,小组成员对大一学生提出的户口迁移问 题进行解答。

(4) 在甘怡园前、丁香园前发放户口迁移宣传单。

3、社会实践日程安排:

社会调查时间为10月1日——10月25日为主。

(1) 资料收集阶段:10月1日——10月8日 (2) 分发传单和下寝室宣传:10月9日——10月18日

(3) 撰写调查报告阶段:10月19日——10月23日

(4) 校对和总结阶段:10月24日——10月25日

4、社会调查方式:

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调查,包括进入大

一、大

二、大三的寝室进行实践调查,在食堂门前发放宣传单,向相关的部门和专家进行访谈。

5、收集资料(一些必备知识):

(一)毕业后户口必须迁走吗?

必须迁走,留在学校不可能,而且以后给自己带来很多后患,如购房、结婚登记、生育证明等都要户籍所在地出示证明,而学校是无法为已毕业的学生出证明的,学生届时将陷入困境。

(二)改派和延期毕业的同学户口怎么办?

改派和延期毕业的同学持到手的报到证直接到户籍科重新办理新的户口迁移证。

(三)户口和报到证是同时办理的吗?

报到证是由学校凭就业协议书到省招就中心办理的,而户口是由学校户籍科根据毕业生开具的报到证到学府街派出所统一办理的。

(四)拿到户口迁移证可以暂时不落户吗?

毕业生拿到迁移证时应当尽早落户,以免以后发生调动工作或是过了两年学校办理的有效期限时,难以办理。

(五)户口迁移证遗失怎么办?

首先到应落户地址开具“未落户证明”,到学校户籍科查询原户口迁移证编号,并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登报挂失,再凭“未落户证明”和报纸,到学府街派出所开具新的户口迁移证。

(六)户口一定要落到单位吗?

可以和报到证地址分开吗?如单位无挂靠集体户,毕业生在交协议书时候应在协议书上书面写下“请求将报到证开到单位,户口回原籍”,并出具申请书。但是应注意,某些地方人事局不允许只凭户口迁移证而无报到证落户的情况,毕业生应事先向当地人事局或派出所做好沟通。

(七)找到了工作,没有解决户口,这样就无法签订三方,你有如下选择: 1.向学校申请将档案和户口保留在学校。例如:南开大学对于研究生的档案和户口是可以保存至2010年12月30日的,不转回原籍。在半年期间,如果你找到了天津以外的单位,可以解决户口问题,仍然可以给你派遣,仍是应届生身份,仍然可以派遣。 2.转回原籍。你仍然有派遣证,最低转到你家乡所在的地级市人事局,档案学校会给转回去。注意:这需要你自己毕业时候到就业指导中心去办理,如果你不去办理,一走了之,档案转回家了,但是你的户口没有办理迁移证,户口资料仍然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但是你已经不是这里的户口了,你又没有派遣证可以回家乡落户,就没有户口了。篇三: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调查报告

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调查报告

中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是有中国特色的管理现象。它表明了居民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中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都基于此项制度。这种做法在建国初期曾起到积极作用,而户籍管理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也发现它存在着许多缺陷,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所以国家进行了户籍制度的改革。在现的条件下进行的户籍制度改革,就改革的成果,民众的满意度以及改革的实施情况如何?因此,我们小组成员通过网络的方式了解了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历程并采取问卷的形式对重庆户籍改革存在的问题、面向的对象以及所产生的影响做了相应的调研,对户籍改革对重庆人民生活的影响,市民对重庆户籍改革持有的态度,以及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所存在的的利弊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一、中国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大事件:

1958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中国按照户口身份来执行科教、卫生、医疗、就业等一系列政策。这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户籍制度带有明显的“城乡二元分割”特征,由此产生了与户籍相关的“居住”和“暂住”等概念,事实上造成城乡之间、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之间在教育、医疗、社保、卫生等诸多方面的不平等。

2009年12月5日至7日召开的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10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时明确提出:要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

2010年5月31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全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共11个领域。通知提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 2010年6月6日,新华社播发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该规划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201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在中央党校举行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讲话强调,要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政策。

2011年2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联合专访,同海内外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时指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2011年4月26日,在我国人口工作进行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讲话,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把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纳入流入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为人口流动迁移创造良好政策和制度环境”、“完善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加大对孤儿监护人家庭、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留守人口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受灾家庭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 2011年6月8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刊载我国首个全国性国土空间开发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规定“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要实施积极的人口迁入政策,加强人口集聚和吸纳能力建设,放宽户口迁移限制,鼓励外来人口迁入和定居,将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流动人口逐步实现本地化。”;“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将公共服务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现行户口性质相剥离。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鼓励城市化地区将流动人口纳入居住地教育、就业、

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体系,切实保障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享有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同等的权益。”

2011年12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城乡一体化蓝皮书:中国城乡一体化发展报告(2011)》。蓝皮书表示,2003年以来,我国的城镇化进入高速发展期并具有起步晚、波动大、复苏慢、推进快等鲜明特点。

二、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

以缩小城乡差异、加快城市化进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提高城市化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发展为目的。重庆市2007年6月被国家批准设立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2010年8月,重庆在全市启动了被称为中国最大规模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从2010年8月15日-11月7日,全市已有12.6万户、59.5万农民自愿办理转户成为城镇居民,这一试验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海内外媒体称之为“重庆样本”、“重庆模式”。 同时重庆市制定了以两个阶段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①2010至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登记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3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29%上升到37%。 ②2012至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90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区集聚城镇居民1000万人,区县城集聚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集聚城镇居民300万人。

根据渝北电大10春季班全体学员调查发现到2010年12月31日,全市共办理农村居民转户1453686人,其中整户转移的有 36 万户,平均每天转户10458人。2010 年摸底的时候,符合条件的人口大概是 338万,最后到年底能够转户145万。

从年龄段来看,18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转户218800 人,占15%,18—60岁劳动年龄段人口是转户的主体,大概占 51%。60岁以上的老年人员大概有49万,

占33%。 2011年1月以来,截至2月27日,全市共办理农村居民转户179088人,平均每天转户3088人,全市累计转户人数已经达到160多万人。 从“一圈两翼”分布情况看,转户进入“一圈”的大概占56%,渝东北占22%,渝东南占22%,这样一个结构也符合我们“三个一千万”人口布局的构想。根据规划,重庆主城今后将进入“外环时代”,也就是“双千时代”,将在 1000平方公里规划区内布局 1000 万人口,另一部分是31个区、县城布局1000万人口,还有农村人口大概有1000万。按这“三个一千万”人口和生产的布局,对照控制的区域转户结构 56∶22∶22,应该说也是比较吻合的。 同时根据我们小组通过网络,问卷等不同渠道对农民工,学生、工人干部、教师等,文化层次分布不同的人群调查发现大家对这次重庆市的户籍改革制度基本上都是满意的。总体来讲,户籍制度改革开局不错,虽然难度很大,但总体推进顺利,整体态势良好。转户人口无论从年龄段、区域分布和产业布局来看,和原来的设想总体是一致的,这是城市化进程中非常好的一次人口的组织和调动。这充分说明这项改革是有群众基础的,是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的。已经转户的160万人,政策还没有完全配套落实到位,还需要一定的物力和财力支撑,并且今年还要继续推进农民工转户,这些转户的群体在各方面待遇和权益没有全部落实到位。表现在 :

1、是养老保险落实到位。转户居民在享受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上不打折扣,坚决到位执行城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标准。目前,已经转户的160万人,很多都没有自己申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现社保局在主动办理这个事。社保局根据转户居民应该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主动对接用工企业促其按新标准为转户农民工缴纳保险,通过这样一个渠道,确保转户居民执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标准。

2、是农村的权益要保留。承包地和宅基地都可以保留。农机具补助、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等涉及耕种行为的补贴政策在退出承包地之前继续享受。农村居民涉及对象的补贴政策中,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不再保留,这是国家的规定,除此以外,其他的都享受。还有就是参军政策,转户之后还是按农村的标准来算,3 年之内不变。

3、是住房问题落实到位。申请居住公租房也是转户居民的权利。同时转户居民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购房税费减免政策。政府以各种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4、是教育问题落实到位。户籍迁入地和居住地一致的,由迁入地教育部门安排入学;户籍迁入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由居住地教育部门安排学校入学。当学生就近就学容量不足时,当地教育部门采取随机派校等形式统筹安排学生相对就近就读。

5、是农村居民转户后政府会给转户居民在以下政策方面的好处。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可以按照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标准得到相应补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将获得3笔补偿资金。一是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的一次性补偿。二是参照地票价款政策给予的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三是参照地票价款政策给予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在养老方面,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到年龄后可领取每月至少500元养老金。

在住房方面,可申请公租房居住,条件成熟时,还可以登记为购买。同时,鼓励转户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在医疗方面,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

在教育方面,转户居民子女可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城市学校,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在社会救助方面,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在就业方面,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以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以及公益性岗位的托底安置政策。

三、调查体会:篇四:户籍

户籍业务

一、户口迁移

(一)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1、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落户

(1)户口迁移证

(2)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户口关系介绍信或人才代理手续(代理的不需单位接受信)

(3)单位接收信

程序:持以上资料由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核盖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未分配毕业生落户要求回原籍的

(1)毕业证及复印件

(2)父母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3)户口迁移证

(4)原籍派出所迁出注销证明

程序:持以上资料由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核盖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投靠

1、婚迁

(1)书面申请

(2)结婚证

(3)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

(4)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2、18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母(在校就读子女年龄可放宽到未达法定婚龄)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3、父母投靠子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4、离婚回原籍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离婚证或判决书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三)工作调动

(1)调令或干部介绍信

(2)单位介绍信

(3)户籍有关证明(省内人员户口簿或身份证)

(4)结婚证、出生证(有随迁人员的需出具)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四)复转、退伍

(1)安置办落户介绍信

(2)单位或村(居)委会介绍信

(3)户口注销证明或军人身份证编号登记表(异地落户)

程序:持以上资料由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核盖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变更更正

1、姓名变更、更正

(1)经审批过的变更审批表;

(2)本人或父母申请;

(3)单位证明或学校证明;

(4)变更人员变更前的户口页、常住人口登记表;

(5)变更姓氏需公证。

(6)姓名变更调查表

程序:持以上资料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批,县公安局局户政股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手续到派出所办理变更。《变更更正审批表》一式两份,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各留存一份。

2、更正出生日期

(1)公安派出所填写《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

(2)个人书面申请(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3)原始户籍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村)委会证明或所在单位(学校)出具的证明;

(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6)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差错情况说明; (7)能够证实其真实出生日期的其他材料。

派出所受理公民出生日期更正申请,填写《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相关资料齐全后盖章同意报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手续由派出所进行更正。《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公安派出所留档一份,县(区)级公安机关和市级公安机关分别留存一份备查。

3、民族变更

(1个人书面申请(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原始户籍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准予变更的证明;

(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5)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变更民族成份的情况说明;

(6)能够说明其民族成份变更情况的其他材料。

派出所受理公民民族变更更正申请,填写《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审批表》,相关资料齐全后盖章同意报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手续由派出所进行更正。

《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公安派出所留档一份,县(区)级公安机关和市级公安机关分别留存一份备查。

三、出生申报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结婚证

(3)申请人户口簿

(4)再婚的《结婚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 程序:三周岁以下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三周岁以上十四周岁以下的由派出所受理,填写《补报往年出生户口申报审核表》派出所盖章同意后报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材料由派出所办理落户。十四周岁以上的需经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

四、注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1、公民应征入伍的,由本人或者亲属持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人身份证件、证明

(2)居民户口簿。

(3)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依照法定程序直接注销户口并收回其居民户口簿。

2、公民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3、公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4、公民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本人凭书面申请

(2)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5、公民事实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村)委会,凭以下手续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在医院死亡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3)在家中死亡的,应当提供当地区、乡一级卫生保健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4)丢失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应当提供医院证明书存根复印件(加盖医院档案管理专用章);

(5)无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应当提供由配偶或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声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辖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6)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可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材料;

(7)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须凭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8)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须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

(9)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五、迁出(迁出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1、大、中专院校新生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

(1)本人申请

(2)录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3)居民户口簿。

2、高校毕业生入学时未迁户口,且迁入地公安机关没有核发《户口准迁证》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可凭以下手续办理户口迁出:

(1)本人申请

(2) 居民户口簿;

(3)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等凭证材料;

(4)对不能在迁入地落户的,可凭上述手续和户口迁移证恢复户口。

3、因夫妻投靠、父母子女投靠、工作调动等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核发《户口准迁证》的,可凭以下手续办理户口迁出:

(1)准予迁入证明;

(2)居民户口簿。

六、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办理分户手续,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1)分户书面申请;

(2)房证、契证;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的凭离婚证或判决书。

七、其他登记

1、对公民户口遗失、漏登的:

(1)申请人填写《户口补录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粘贴近期免冠照片(白底二寸);篇五: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1)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

社会调研报告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情况 艺术设计学院 环境艺术设计(11)班 孙 俊 婷 辅导老师:王 娜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

艺术设计学院 环境艺术设计(11)班 孙俊婷 20114473 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改革户籍制度无疑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确保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稳定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户籍给个制度情况进行了调查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改革的几点建议。 “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把城镇化发展战略放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位置上”。“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化水平预计超过50%。但在新一轮城镇化进程中,我们也面临一系列挑战,诸如怎样摆脱对土地资源的过度依赖,如何有效维护征地农民利益,城镇化人口以何种方式获得同等社会权益等“三大难”。201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在中央党校举行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讲话强调,要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政策。 当前,户籍制度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障碍。因此户籍制度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发展迫切需要的。为此,通过本次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户籍制度改革情况,全面分析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1.调查对象和方法

本次调查以云南省大理市凤仪镇华营一社为研究对象, 以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调查研究。 在进行问卷调查时,采用无记名形式,随机发放问卷200 份,回收有效问卷192份,有效率为96% 。人员特征:在外务工人员90 人,占 47% ;学生29人,占15.5% ;在家务农人员72 人,占 37.5% 。年龄特征:50岁及以上 9.9%,40~49岁 14.4%,30~39岁 35.5%, 20~29岁 35.2%,10~20岁 5%。性别特征:女120人,占62.4%; 男 72人, 占 37.6%。 政治面貌: 团员 15.7%,入党积极分子27.2%,预备党员19.4%,正式党员37.7%。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是由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过渡和改革为城乡统一的一元户籍制度,打破“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口界限,使公民获得统一的身份,充分体现公民有居住和迁移的自由权利,剥离、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功能,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发展机会面前地位平等。 笔者围绕村民对户籍制度改革的看法及情况分别进行分析, 较客观的反应了户籍制度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1对户籍制度改革的认同度

户籍制度改革是继20世纪80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次“解放”农民的革命。形象地比喻:在这次户籍改革中,进城农民将穿上城市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五件衣服,同时脱掉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三件衣服。脱掉的这三件衣服核心是土地,土地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面对这一新政,不同情况的农民心态各异。1.人们对户籍制度改革认同度较高,肯定户籍改革的影响力。调查结果显示,对“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在发展机会面前地位平等”的看法,86.4%的人认为“户籍改革对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极具影响力” 。对“必须坚持户籍制度改革”的看法,30.6%的人选择了“非常同意” ,52.6%的人选择了“基本同意” 。对“户籍制度改革没有必要”的看法,39.3%的人选择了“基本不同意” ,35.9%的人选择了“很不同意” 。 2.相当部分人不能正确理解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作用, 并不认为户籍制度改革与实际生活学习工作有密切联系。调查结果显示,对“户籍制度改革与实际生活学习工作有密切的联系” 的看法时, 认为 “一般”

和“没有”的人合计为52.2%。 1.2.对我国户籍制度的了解程度和需求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相当部分人对我国户籍制度认识存在一定的模糊。 调查结果显示,在“是否知道我国户籍制度的内容”这一问题中,仅有39.8%的人表示“很清楚” , 而49%的人表示 “有些知道” 。 大多数人对传统户籍制度对生活学习带来极大不便表示认同。 在“您对传统户籍制度对生活学习带来极大不便是否认同”这一问题中,表示“非常认同”和“认同”的人共占79%。这说明了传统的户籍制度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人们对户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求,在“您是否希望尽快完成户籍制度改革”这一问题中, 有83.7%的人选择了 “迫切希望” 。这说明人们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期待,和他们希望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平等的愿望。 1.3对户籍制度改革的看法 1.3.1绝大多数人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完成极有信心,。在回答“如果 0 代表完全不可能完成户籍改革,10 代表极容易完成户籍改革,您觉得户籍改革的进程0 至 10 之间的哪个位置上”这一问题时,选择6~10的人分别为:7.3%,18.4%,30.7%,17.8%和 20.2%,合为 94.4%。在回答“您是否经常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或关注户籍制度改革”时,选择“经常”的人占50.3%,有45.5%的人选择“偶尔” 。 1.3.2.户籍制度改革存在的难题是明显的。 在回答 “户籍制度改革存在的难题”时,23.5%的人表示“克服户籍制度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歧视会有不同程度的困难”,30.7%的人表示“城乡户籍完全统一以后,国家如何操作支援农业和农民的政策?”,40.1%的人表示“统一户籍带来的财政压力是巨大的”。这说明人们对户籍制度改革的难题有较深的认识。 1.3.3. 对目前的户籍改革存在的弊端有各自的看法。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两种主要模式:小城镇化的改革模式和各地方政府实施的各自为政的户籍制度改革模式。这说明大部分人认为改革需要更加整体化和具体化。但从侧面反映了户籍改革对人们的重要性。 1.4对户籍制度改革现阶段取得的成果的看法

大部分人在对现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表示肯定。在回答“您对户籍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的态度” 时, 高达84.6%的人表示 “非常满意” , 15.2%的人是“比较满意” 。但是在回答“户籍制度改革是否会圆满完成时”时,39.8%的人表示“不一定” ,13.1%的人表示“不会” 。

2.中国户籍制度改革与城镇化进程 2011年6月8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刊载我国首个全国性国土空间开发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规划范围为全国陆地国土空间以及内水和领海(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规划》按开发方式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规定“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要实施积极的人口迁入政策,加强人口集聚和吸纳能力建设,放宽户口迁移限制,鼓励外来人口迁入和定居,将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流动人口逐步实现本地化。”;“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逐步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将公共服务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现行户口性质相剥离。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鼓励城市化地区将流动人口纳入居住地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体系,切实保障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享有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同等的权益。”《规划》推进实现主体功能区主要目标的时间是2020年。我国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已基本形成。 2011年12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城乡一体化蓝皮书:中国城乡一体化发展报告(2011)》。蓝皮书表示,2003年以来,我国的城镇化进入高速发展期并具有起步晚、波动大、复苏慢、推进快等鲜明特点。 大理市户籍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自7月28日全市动员会后,市公安局率先启动农转城工作,自8月1日发出第一本家转城户口本后,已经有14111万人申请转户,其中整户转户2276户。

户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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