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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26 12:00:19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 和A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推荐第2篇: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人事部建设部 【发布文号】人发[2002]111号 【发布日期】2002-12-09 【生效日期】2003-0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六条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四条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适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第三十条 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实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造师的专业划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确定和具体执业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3篇: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价格鉴证专业人员的准入控制,规范价格鉴证行为,提高价格鉴证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保证价格鉴证工作的客观、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价格鉴证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关键岗位上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凡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价格鉴证师。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试考务工作。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六年。

第十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同意,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统一办理注册手续,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发《价格鉴证师注册证》。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不能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者,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未取得《价格鉴证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价格鉴证师的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二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的,须提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师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及时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吊销其《价格鉴证师注册证》:

(一)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脱离价格鉴证工作的。

(二)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价格鉴证师在经批准的价格鉴证机构执行业务,价格鉴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规程须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价格鉴证师根据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需要,接受委托,执行相应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价格鉴证师具有在价格鉴证报告上签字的权力,并对价格鉴证报告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价格鉴证师应当遵守价格鉴证法规、执业守则及技术规程,保证价格鉴证结果的客观公正,接受继续教育和按规定参加执业培训,为委托人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条 价格鉴证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证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

第二十五条 价格鉴证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六条 价格鉴证结果失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关的价格鉴证师追偿。

第二十七条 价格鉴证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也可以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价格鉴证师回避。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价格鉴证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给予暂停执行业务、吊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价格鉴证师注册证》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价格鉴证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和未经注册以价格鉴证师的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

(三)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行业务的。

(六)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鉴证报告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以个人名义承接价格鉴证业务的。

(八)因在价格鉴证及其管理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九)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考试工作管理,切实做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一般在举行考试年份的5月份进行。首次考试时间定于2000年10月。

二、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考试的日常管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考试科目为: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五个科目。

考试分五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四、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五、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两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科目,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四个科目的考试。

(一)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六、凡符合《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五款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七、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

八、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组织编写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及有关参考资料,负责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

九、各申请承担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的单位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推荐,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十、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管理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十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十二、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推荐第4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 事 部

建 设 部文件

(人发〔1996〕77号1996年8月26日发文)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第九条 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

任。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人员在取得证书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或部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造价工程师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建设部印制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各注册管理机构应将注册汇总名单报建设部备案。

建设部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人事部通报。

第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造价工程师岗位连续二年(含二年)以上。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造价工程师岗位的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权利。

(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三)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

(四)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

(五)造价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订、修订工程定额提供依据。

(四)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不得参与与经办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事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

(六)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通过认定办法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境外人员申请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培训、注册管理等工作的解释权属建设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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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送审稿)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气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制度纳入国家《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发、输、变电工程电气设计,工业供配电工程电气设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电气传动及其控制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注册电气工程委员会)的职 责是:在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组织制定注册电气工程师的考试大纲,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负责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注册、继续教育、培训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参与教育评估工作;颁发统一印制的注册证书,制作和管理执业印章;

第五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由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学会)的代表及电气设计专家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委员会)可依照本规定及建设部、人事部有关规定,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考务和注册申报工作。

二、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

第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通过基础考试的人员,从事电气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符合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具体办法由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专业考试按照我国的现行专业分工状况,分为电力系统、发电、输电、变电、工业供配电、民用建筑电气、电气传动及其控制七个专业,报考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第九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或通过获准减免考试取得资格者),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且从事电气设计业务的,可申请注册。

第十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注册分首次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

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者需具备下列条件: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特许、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 身体健康; 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并从事电气设计业务。

第十二条 申请首次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注册电气工程师申请表;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署的聘期不少于两年的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在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首次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盖章后,连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一起报所在地地方注册管理委员会进行初审;地方注册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进行终审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有效期届满在原单位需要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继续注册程序与首次注册程序相同。办理继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继续注册申请表;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证书;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继续聘用合同;上一次注册期内职业道德证明;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可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变更注册申请表;申请人在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原聘用单位与申请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材料;原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新聘用单位与申请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署的聘期不少于两年的聘用合同;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新聘用单位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第十六条 变更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并提交原聘用单位;原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将有关材料(含申请人的执业专用章)报送原申报 注册的地方注册委员会,原申报注册的地方注册委员会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影响原聘用单位的设计资质后,将变更注册有关材料返还申请人;申请人向新聘用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新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地方注册委员会; 新聘用单位所在地地方注册委员会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报送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审核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因在电气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受吊销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若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 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发现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应通知注册电气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工程师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核发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 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一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电气工程委员会撤 销注册,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刑事处罚的; 因在工程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的;自行停止注册电气工程师业务满2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有导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依照本规定的要求按照首次注册的程序重新注册。

第二十三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必须向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缴纳注册管理费。注册管 理费用于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支出。

三、执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电气工程设计;

电气工程设计技术咨询;

电气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条 电气专业的下列设计文件应有注册电气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并对其盖 章的设计文件负责。 设计各阶段的电气说明书、电气工程总图、系统配置图、设备选择、电气计算、防雷、接地、高压电气设备平、断面图,以及其它可能涉及社会公众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电气设计文件;电气专业的修改设计文件。第二十六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行业务,应当受聘且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签

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行业务,由设计单位统一承接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八条 因电气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电气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九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四、继续教育

第三十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二年注册有效期内不得少于80学时。其中40不时为必修,40学时为选修。可一次计算,也可累计计算。注册电气工程师在代培单位接受注册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代培单位在证书栏目中填写并盖章。

第三十一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继续教育的40学时选修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累计:

在代培单位参加继续教育授课按学时计算;

自学完成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规定的选修内容,并附有自学报告;

参加国际或全国的专业学术会议、参加省级及以上电机工程学会、建筑电气学会举办的规模不少于50人的学术年会,学时按会议有效时间计算;

在国外、国内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必须是第一作者),相当于10 学时;

国家二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电气专著或最新电气技术译著15 万字以上,相当于 40学时; 参加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试阅卷一次,相当于20学时;

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考题征题,每提供符合要求的十道选择题,相当于20学时。

选修内容:学术会议由举办单位出具证明;学习报告、论文、著作、阅卷、参加考题设计由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考核。

第三十二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继续教育的40学时必修课程必须由符合注册电气工 程师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代培单位承担培训任务。

第三十三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注册电气工程师到培 训单位受注册继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颁发统一印制的以作为继续教育注册的必备依据之一。

五、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电气工程师业 务。

非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得以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电气工程师业务。

第三十五条 国家规定的一定规模和技术复杂的电气工程设计,应当由注册电气工程师主持设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电气工程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电气工程师同意的,必须由其他注册电气工程师修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保证工程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盖章;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不得同时受聘于地二个及以上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三十八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按规定接受必要继续教育,定期进行业务和法规培训,并作为生重新注册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附 则

1。在全国实施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水平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2。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以及外国电气工程师申请在中国境内执行注册电气工程师业务,由国务院信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经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批准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特许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有关问题的规定(送审稿)

一、特许资格范围

长期从事电气专业技术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者。

二、特许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特许注册电气工程师。

(一)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全国设计大师;

(二)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者:

1.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专家工作组成员或在300人以上甲级工程设计单位中连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五年以上;

2.获得2项及以上省级优秀工程一年奖。

三、特许申报程序

(一) 符合第

一、二项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资质申报渠道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设计主管机构、行业协会推荐。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或国务院各部门勘察设计主管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地区、本部门勘察设计单位申报人员进行核实,提出推荐名单,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初审。

(三) 经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初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审定合格,报建设部、人事部批准获得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

四、申请特许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特许注册电气工程师申请表;

(二)毕业证书、设计大师称号证书、院士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复印件,专家组成员任命证书折复印件;

(三)单位推荐材料;

(四)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人所在单位在送交申报材料时一并向上报部门或地方委员会交纳申报费。各地方、各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将申报费上交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申报费原则上由个人支付。

六、特许申报时间截止200年月底。已取得其它注册师特许或考核认定资格的,一律不得再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

附件3: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送审稿)

为解决在全国实施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之前已达到注册电气工程师水平人员的注册资格问题,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执业注册的有关规定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认定范围和条件

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人员,通过有关法规和管理业务培训,并参加统一测试合格者,经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对其业绩审查认定,可获得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

(一)同时具备

1、2两项中各一条件者

1.学历和从业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本科毕业,从事电气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电气设计工作累计20年以上。

(2)本专业专科毕业,从事电气设计工作累计20年以上。相近专业专科毕业,从事电气设计工作累计25年以上。

(3)1970年(含70年)以前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电气设计工作累计25年以上。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电气设计工作累计30年以上。

2.技术资历和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以上工业项目(或二级及以上建筑工程)6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工业项目(或一级及以上建筑工程)不少于2项。

(2)担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及以上工业项目(或二级及以上建筑工程)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获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三等奖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3)连续连续担任甲级设计单位正、副总工程师5年以上。

(二)符合申报专业考试条件的人员,曾获国家优秀工程设计金、银、铜奖之一的(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

二、申报考核人员,需有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方准申报。

(一)本人申请并填写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另行制定),提供学历证书、进修证明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反映设计业绩和职业道德的证明文件。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照认定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审查,并按资质审报渠道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设计主管机构、行业协会初审。初审合格后,各地、各部门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报注册电气工程师专业委员会进行审定并进行有关法规、管理业务培训和测试。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在送交申报材料时一并向初审部门交纳申报费。各初审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将申报费上交注册电气工程师专业委员会。申报费原则上由个人支付。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专业、学历、毕业年限、职称等证书、证明必须有效,并与申报表相符。

(二)申报人从事电气工程设计年限、业绩、职业道德证明文件必须准确无误,并与申报表相符。

(三)确认申报人从事电气工程设计职业实践年限时,应扣除工作脱离电气工程设计工作时间。

五、说明

本规定所说“本专业”是指: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包括: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气技术、电机电气及其控制、光源与照明、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工业自动化专业、民用建筑电气专业。

本规定之“相关专业”是指:工业过程控制、电机、电器、电子信息、通信、计算机技术等专业。

附件4: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试规定(送审稿)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执业注册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二、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注册电气工程师的考试大纲,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负责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试工作。

三、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基础考试:

(一)在经过国家评估合格的四年制大学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前最后一年就读的;

(二)未经过国家评估合格的四年制大学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后的;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电气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以上电气工程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或二级以上建筑)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工业(或一级建筑)项目不少于1项。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专业考试:

(一)符合基础考试条件(一) (二)并通过基础考试,从事电气设计累计5年以上者;

(二)符合基础考试条件(三)、通过基础考试者;

(三)具有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学历和从业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去基础考试,直接参加专业考试:

1.本专业及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电气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

2.本专业及相近专业专科毕业,从事电气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

六、申报考试人员,需有所在单位出具申报人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方准申报。

七、申报考试程序

(一)本人申请并填写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学历证书、进修证明原件、反映设计业绩和职业道德的证明文件。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按照报考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所在地(设计单位)所有申报人的报名资格审定工作,并上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备案。

(四)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报名时材料一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电气管理委员会交纳申报费,地方委员会应按规定要求,将申报费上交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申报费原则上由个人支付。

八、考试报名时间

每年12月底前申报考试人员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地方注册委员会报名,翌年2月底前各地方注册委员会将报名情况汇总后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

九、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专业、学历、毕业年限等证书、证明必须有效,并与申请表相符。

(二)申报人从事电气工程设计年限、业绩、职业道德证明文件必须准确无误,并与申请表相符。

(三)确认申报人从事电气工程设计职业实践年限时,应扣除工作中脱离电气工程设计工作时间。

推荐第6篇:依据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公 告

依据《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注册,现将全省注册价格鉴证师名册予以公告。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

江西省价格认证中心

陈朗如 胡和平熊卫平钱会平王 彦 张振坤 赵国模 敖 翔 刘 莉 范晓华 李 华 郑文健 戚树人 汪锦秀 周振芳 罗 琪 陈修信 南昌市

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

熊 飞 卢莉娜 熊 健 汪长泰 章海亮 万红菲 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 胡海文

安义县价格认证中心 詹先健

-1- 南昌县价格认证中心

陈 璐 胡继红 章玉莲 江同官 曾贤平江胜平余耀明 徐士来 进贤县价格认证中心

江 菱 梁 睿 朱小米 陈小永 新建县价格认证中心

熊远明 丁 荣 吴艺华

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王善民 熊桂华 九江市

九江市价格认证中心

杨泽清 余 敏 陈前志 邵仁芳 钟祥民李文斌 丁 琴 浔阳区价格认证中心

杜 群

瑞昌市价格认证中心 王 琨

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

魏淑芸 管仕火

都昌县价格认证中心

江训清 万林新 蒋金旺 秦勇生 黄继彬-2-

陈世勇段寒英

于德龙 程丽莉

永修县价格认证中心 余晓斌 彭政权 吕涌 武宁县价格认证中心 盛维国

庐山区价格认证中心

琚 彪 陈则义 庐山价格认证中心 吴 浩

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

杨 宪 王焱平付小明星子县价格认证中心

胡先非 宗小兰 熊建春修水县价格认证中心

詹惠平吴喜幸 倪秋生湖口县价格认证中心 夏 斌 上饶市

上饶市价格认证中心

周 晖 李海鹏

信州区价格认证中心

李 娟 王瑞宏周济华 詹 虎曾 秀 王建华-3-

陈承金 郑学焦 徐德才

上饶县价格认证中心

叶晓玲

万年县价格认证中心

方 洵 唐建华 德兴市价格认证中心 苏辉球

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

韩荣城 刘利华

婺源县价格认证中心

王德军 方观华 江 丽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

周 宏 祝良文 彭秋生余干县价格认证中心 张健平

铅山县价格认证中心 郑文忠

弋阳县价格认证中心 陈宗旺

波阳县价格认证中心

谢善勤 -4-

沈少平抚州市

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 邹树仁

黎川县价格认证中心

喻振强 尧水生 赖义春南丰县价格认证中心

李殷群 封立平

广昌县价格认证中心

张朝辉 游晓平邓绍茂 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

董纯涛 丁 明

资溪县价格认证中心

徐伟明 熊芳娟 东乡县价格认证中心 艾瑜贞

宜黄县价格认证中心

黄明儿 吴晓峰 林 洁 临川市价格认证中心 许文

崔卫霖 廖志强-5-

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 张亚明

崇仁县价格认证中心 周建明

南城县价格认证中心 陈丹丹 宜春市

宜春市价格认证中心

罗燕东 赖琦萍 韩国栋袁州区价格认证中心

肖宜欣 张子俊 付伟斌 上高县价格认证中心

晏毛林 黄朝阳

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

熊龙根 杜海安

高安市价格认证中心

郑玉莲 邹杰斌 刘光明铜鼓县价格认证中心

周克林 刘红娟 刘沙林 宜丰县价格认证中心

林明生 -6-

孙智红 朱道成 吴柏林熊典桦

毛德胜 李志锋 李小伟 黎政敏 刘会光 刘亮明 刘祺鹏 陈云清 李星 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 林建平

奉新县价格认证中心 胡昆 吉安市

吉安市价格认证中心

周淑芬 李 伟 陈 牧 吉安县价格认证中心 郭安盛 庄庆辉 遂川县价格认证中心

郭永喜 张晓曲 曾建纯 吉水县价格认证中心

张小根 罗莎萍 黄 波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 颜金亮 杨章礼 唐勇力 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 王晓兵 左良平永丰县价格认证中心 李家国 赵永胜 梁永强

朱赣军 -7-

安福县价格认证中心 邓寿凯 历敏华 李树生 新干县价格认证中心 刘力民 徐海东 刘贵芽 赣州市

赣州市价格认证中心 衷 华 李 菁

赣州市章贡区价格认证中心 吴清香 王凡华 李晓伦 邓永明 寻乌县价格认证中心

凌联军 罗福兴 王伟华 黄志强 兴国县价格认证中心 潘卫华 李新福 夏唐金 赣县价格认证中心

彭邦文 李 江 戚江丽 彭大林 谢起亮瑞金市价格认证中心

杨人村 张细凤 华火庆 张 俊 钟黎英崇义县价格认证中心 黄新 吴泰忠 大余县价格认证中心

-8-

丁发明危庆

王俊敏 李绍昕 于都县价格认证中心 金 立 刘福仁 南康市价格认证中心

邓 艾 曾玉平钟骏菲信丰县价格认证中心 周立人 罗振华 朱恒亮定南县价格认证中心 何考华 黄筱英 刘井明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 孔 琳

龙南县价格认证中心 肖建雄

上犹县价格认证中心 刘道军 朱庆平宁都县价格认证中心 温卫平

会昌县价格认证中心 林云志 谢素兰 罗玺 景德镇市

伍振发 陈荷英-9-

景德镇市价格认证中心 江胜权 任景荣 李 萍 乐平市价格认证中心 上官中 王珏燕 浮梁县价格认证中心 席国旺 支文军 萍乡市

萍乡市价格认证中心

郭俭云 欧阳小建 邱 鹏 陈 琼 戴 红 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 李 剑

莲花县价格认证中心 伍 军 新余市

新余市价格认证中心

邹 琦 祝剑如 唐陶吉 熊亚男 胡二根 渝水区价格认证中心 廖海燕

分宜县价格认证中心 林少华

-10- 鹰潭市

鹰潭市价格认证中心

吴志玮 龚赛珍 张琳辉 韩学军 大茅山经济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 赵 言

-11-

推荐第7篇: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鄂人职管[2005]2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建设局(建委),中央在鄂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二级建造师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报名、资格审查、阅卷等考务工作,会同省建设

厅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九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取得建筑施工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的考试。

(二)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三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供市州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经市州以上人事职改部门和人事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在鄂单位和省管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市州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五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七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第十八条 湖北省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五)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按属地原则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建设厅进行注册登记。

中央在鄂单位和省管单位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聘用单位审核后,直接报省建设厅进行注册登记。第二十一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省建设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人事厅和各市、州、县人事部门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第二十四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由原聘用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由新聘用单位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十五条 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并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筑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备案和公布制度,每年年底由省建设厅将全省当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情况向建设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职责

第二十七条 二级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第三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必须接受定期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后组织实施。

二级建造师具体执业要求由省建设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报名参加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8篇: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产生的背景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产生的背景

长期以来,我国把行业管理的重点放在制定行业规范和对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上,忽视了对执业人员的规范和要求。如果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事故,只处罚单位而个人不承担责任,即使承担责任,换个单位可以继续执业。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一些行政审批的管理制度显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正式提出要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到2002年底,我国建设领域各行业已经逐步建立起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经纪人、建造师等八个执业资格制度。其中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尚未正式实施。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对加强市场管理,提高队伍素质,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99年建设部提出了“建立以专业人士为基础,对其资格认证和注册有严格要求的工程咨询管理制度”,这一提法的核心就是要由以管理单位为主的模式逐步转化为管理个人为主,责任落实到个人。早在1995年,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总体规划中提出要建立营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从1996年起建设部有关部门多次组织专家对建设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进行论证。期间,虽然多次组织专家到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欧洲等进行考察,但由于我国建设行业长期形成的部门、地方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队伍庞大但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加上我国执业资格制度建立时间较短,缺乏总体规划和论证等原因,建设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名称、执业范围、专业划分、层次级别、管理机构,以及建设管理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与现有的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关系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明确了:“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从而结束了关于在我国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近10年的研究和论证工作,标志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在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利于促进建设施工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加入WTO,在我国

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也有利于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有利于积极组织开拓国际承包市场等。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是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是对我国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创新。

推荐第9篇: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6、12、25)

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拍卖市场的管理,提高拍卖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发挥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在拍卖企业、拍卖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 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四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拍卖师标准、管理办法,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报国内贸易部、人事部审核后,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核、颁发证书工作。

国内贸易部负责全国拍卖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主持拍卖活动。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内贸易部组织成立\"全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全国考试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试题,送人事部备案。全国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具有敬业精神;

(二)身体状况良好;

(三)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四)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五)通过由国内贸易部组织的拍卖专业人员培训,并经所在拍卖企业推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以上者。

(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

(四)受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者。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拍卖专业人员培训证书及本人学历证明。

第十二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经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核评议通过后,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国内贸易部、人事部用印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为拍卖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国内贸易部、人事部对拍卖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四条 考试合格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的人员,须在三个月内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当年考试成绩作废。

第十五条 拍卖师因正常原因调离原单位,仍继续从事拍卖工作者,须在一个月内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更换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拍卖师因正常原因调离原单位,不再从事拍卖工作者,须在一个

月内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注销拍卖师执业资格,并缴回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持证者应按规定主动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取销其注册,并收回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死亡或失踪者。

(三)受刑事处罚者。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九条 拍卖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 拍卖师是拍卖活动的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专职执业,不得以其拍卖师的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职业道德标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恪守公正、客观的原则,保持廉洁的工作作风。

第二十三条 拍卖师专业技术标准:

(一)具有一定的经济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拍卖专业理论知识;

(二)具有与拍卖相关的其他学科及商品知识,对拍卖标的具有相应的鉴定水平和评估能力;

(三)熟悉、掌握、运用《拍卖法》及其相关的各种法律和法规;

(四)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拍卖动态。

第二十四条 拍卖师行为能力标准;

(一)具有自控能力,善于掌握分寸;

(二)具有社交能力,善于协调人际关系;

(三)具有组织能力,善于对工作、语言、文字进行组织和表达;

(四)具有知识转化能力,善于将已具备的专业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的处分:

(一)在执业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国家、委托人或竞买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直接责任者。

(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取、收受委托人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拍卖企业执行业务。

(五)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拍卖师工作变动,未在规定期限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七)拍卖师执业资格未按规定注册。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活动时,必须展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违者不得主持拍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执业期间,由于拍卖师自身原因造成拍品成交价低于底价的,损失金额应由拍卖师个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将收回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取消其执业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关于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考试报名的通知

根据省人事考试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辽人考[2011] 7号)文件精神,现将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

6月25日上午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下午3:00—5: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6月26日上午 9:00—12:0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二、报名时间、办法

(一)报名时间:2011年3月7日—4月6日。

审核时间:2011年3月21日—4月7日(节假日除外)。 缴费时间:2011年3月22日—4月8日。

(二)考生须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网址:)进行网上报名。选择在大连考区参加考试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后,按以下程序进行资格审核。

(1)首次报考的考生(不含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须持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带有本人照片的《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均为原件)在审核时间内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2)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报考另一个专业《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的考生,须持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带有本人照片的《201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身份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证书(均为原件)在审核时间内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3)符合免试科目的考生,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通过“资料下载”快捷按钮下载打印并填写《资格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持申请表、报名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身份证(均为原件)在审核时间内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对上述考生进行资格审核的时间统一为2011年3月21日—4月6日(上午8:30—11:00,下午1:00—4:30,节假日除外)。现场审核地点: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1楼大厅22号窗口)。咨询电话:84618656-3。

(4)非首次报考的考生(不含上述三类考生)须填写本人档案号进入报名系统,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待照片通过审核后,即可进行网上缴费。无需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

其他未尽事宜,请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按《关于做好201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辽人考[2010]4号)文件执行。考务咨询电话:024-23447330。

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11篇:建造师执业资格发展历史

1、国际背景。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历史。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该项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的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

2、国内制度构建。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该《规定》明确规定,我国的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我国一级建造师,是一种建筑类执业资格,是担任大型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作为一级注册建造师,须具备两个条件:

(1)考试。要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必须参加全国每年一次的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考试设4个科目,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2)注册。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建造师发展前景:

总所周知建筑行业一直是个热门行业,收入可观。虽然建造师报考人数逐年增加,但是过关率低。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成功后才能执业,目前国内一级建造师人数很少,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个人为提升知识和技能不断加大教育投资。

对于

一、二级建造师来说,考到建造师证不但意味着工作,重点是进行挂靠,每年的收入就有好几万。成功取得证书直接意味着加薪。二级建造师的就业面很宽广,大部分有经验又有证书的人在找工作的时候一定比什么都没有的竞争力大得多。建造师是要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外行人看来建造师前途很大,轻松工资又高,但事实上既需要过硬的专业技能,又需要有敏捷的思考能力。

我国建筑业施工企业有10万多个,从业人员3600多万,而这么庞大的队伍中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建造师却只有35多人,远远跟不上市场的需求。考生们经常说:“建造师非常的好,就是比较难考。不然随便挂靠一个单位就财源滚滚!”这些话虽然俗气,不过也是证明了建造师这个职位前途大好。截止到2011年8月10日,全国一 二级建造师的工资待遇平均为¥6,495。

我国建筑业技术进步又结新硕果。随着工法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施工企业的重视和认识程度也逐年提高,申报数量和入选国家级工法的数量逐年增多。近几年来,工法的推广和应用极大地提升了我国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为企业带来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二级建造师现在从市场上来看,比较紧缺。报考的人员相对来说也是很多的。

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时,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由建筑业企业自主决定。

相关人士表示,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发展规范了整个建筑行业,对于建筑师执业资行业的发展都非常具有信心。

第12篇:推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重要性与必要性

推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重要性与必要性

在人事部与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我国建立并推行注册建造师制度的大前提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和制度创新,必将对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l)深化建设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设事业迅速发展,各项改革不断深化,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不断完善。多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政策,为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设部从1994年开始研究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长期的充分论证。2000年,温家宝同志在听取建设部关于深化建设体制改革汇报时指出:”调整和完善现行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分类,在现有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师的基础上,增设建造师。实行建造师后,大中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须逐步由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以提高项目经理素质,保证工程质量。”为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指明了方向。

2)完善建设工程领域执业资格体系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时,应接受相应的处理七因此,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势在必行。按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可分为勘察设计、施工两大阶段。目前,我国己为从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立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但是,在从事施工管理的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中,还未建立起执业资格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主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经理的任职,政府或有关部门亦不得干预。因此,由政府部门以行政审批的方式对企业内部的项目经理资格予以认可的做法显然不合时宜。《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

期。”将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不仅填补了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空白,而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因此,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完善建设工程领域执业资格体系的重要内容。

3)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7条规定:“招标项目属于建设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建长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负责制,确定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所承包工程的主要负责人。他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组织管理。项目经理的素质、管理水平及其行为是否规范,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一旦工程项目发生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仅可以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还可以依法追究负责该项目的注册建造师的责任,视其情节予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等处罚,使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人。

目前,我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专业理论水平和文化程度总体偏低。按原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主要是依据其工程实践和参加为时不多且无严格考试的培训,而无专业学历和专业考试等要求。因此,通过建立有一定专业学历、工程实践等要求并经严格考试而取得执业资格的注册建造师制度,经企业选聘担任项目经理,有助于提高项目经理的素质和项目管理水平,有利于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幻与国际接轨、开拓国际建筑市场的客观要求

我国己加入世贸组织,当前不仅要积极应对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同时还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把握机遇,积极组织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将为我国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增强对外工程承包能力有所帮助。因此,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也是与国际接轨、开拓国际建筑

市场的客观要求。

第13篇: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深化建设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2)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完善建设工程领域执业资格体系的重要内容;

3)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4)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与国际接轨、开拓国际建筑市场的客观要求。

■ 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人事部、建设部依据国务院上述要求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出台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要求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

间定为五年,即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2003年2月27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同时,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不再审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 建造师级别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ociate Constructor。

■ 建造师考试制度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建造师考试课目 建造师考试科目分两部分

----综合知识和能力;

----专业知识和能力。

一级建造师综合知识与能力考3个科目,即:建设工程经济、建设

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级建造师综合知识与能力考2个科目,即: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专业知识与能力考1科目,即: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突出各专业的特点。

■ 建造师资格专业的划分

建造师共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 过渡期内免试方面的要求 在过渡期内,一级项目经理和二级项目经理可按年龄、业绩、等级等确定可免试科目,三级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对符合建造师考核认定条件的一级项目经理,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使其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

■ 建造师2004年考试安排

国家注册建造师第一次执业资格考试初步定于2004年9月

25、26日。

■ 注册方面的要求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

即获得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前,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全国通用,二级注册建造师在省内有效。 ■ 一级建造师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 二级建造师的考试科目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 一级项目经理免考部分科目的条件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

(一) 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 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

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 考试成绩有效周期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 考核认定(免考)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级建造师: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或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和条件2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本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8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3)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或取得其他专业(见附件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2、业绩:

(1)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总承包1项或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及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及以上。

(3)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及以上。

(4)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 考核认定(免考)申报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企业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推荐人员材料汇总排序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14篇: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关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早生

1.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深化建设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设事业迅速发展,各项改革不断深化,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不断完善。多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政策,为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设部从1994年开始研究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长期的充分论证。2000年,温家宝同志在听取建设部关于深化建设体制改革汇报时指出:\"调整和完善现行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分类,在现有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师的基础上,增设建造师。实行建造师后,大中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须逐步由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以提高项目经理素质,保证工程质量。\"为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指明了方向。

2.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完善建设工程领域执业资格体系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时,应接受相应的处理。因此,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势在必行。按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可分为勘察设计、施工两大阶段。目前,我国已为从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立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但是,在从事施工管理的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中,还未建立起执业资格制度。现在,全国的施工企业有10万多家,从业人员达3500多万,经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已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有40多万,其中一级项目经理8万多人。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主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经理的任职,政府或有关部门亦不得干预。因此,由政府部门以行政审批的方式对企业内部的项目经理资格予以认可的做法显然不合时宜。《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将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不仅填补了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空白,而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因此,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完善建设工程领域执业资格体系的重要内容。

3.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7条规定:\"招标项目属于建设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负责制,确定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所承包工程的主要负责人。他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组织管理。项目经理的素质、管理水平及其行为是否规范,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一旦工程项目发生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仅可以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还可以依法追究负责该项目的注册建造师的责任,视其情节予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等处罚,使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人。目前,我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专业理论水平和文化程度总体偏低。今后,企业聘任经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有助于促进其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4.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与国际接轨、开拓国际建筑市场的客观要求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历史。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均建立起该项制度。建设部几次派团参加国际建造师学会年会。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当前不仅要积极应对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同时还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把握机遇,积极组织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约占全世界建筑业从业人数的25%,但对外工程承包额却仅占国际建筑市场的1.3%。原因固然很多,但缺乏高素质的施工管理人员是重要原因。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将为我国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增强对外工程承包能力有所帮助。因此,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也是与国际接轨、开拓国际建筑市场的客观要求。

注册建造师相关问题解答

一、建造师考试

1、2007年度建造师考试的时间?

答:200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于2007年9月15日、16日举行。

2007年度选用二级建造师统一试卷和评分标准的地区,考试时间统一定于2007年10月27日、28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2007年10月27日

上午: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下午:15∶00-17∶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07年10月28日

上午: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做了哪些调整?专业衔接问题?建造师专业新旧专业对照表?

答:人事部办公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于2006年12月12日发布《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号,原文如下: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与施工管理,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对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

(一)合并的专业类别

1、将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

2、将原“矿山、冶炼(土木部分内容)”合并为“矿业工程”。

3、将原“电力、石油化工、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内容)”合并为“机电工程”。

(二)保留的专业类别

此次调整中未变动的专业类别有7个: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

(三)调整后的专业类别

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

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合并的专业类别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该科目专业类别相同,取消了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2个专业类别。调整后,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三、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衔接问题

为保证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各专业类别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07年度考试报名时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一)已按原《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相关专业类别报名参加2006年度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员,在2007年度继续按照原各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参加其他剩余科目考试。

(二)在2007年度首次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需要,在调整后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选择相应专业类别。

(三)自2008年度起,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均应按照调整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建造师《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专业调整情况,做好考试相关准备工作。

(二)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232号)中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附: 建造师专业新旧专业对照表 建造师专业新旧专业对照表 新专业 原专业

一级建造师专业设置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公路工程 公路工程 铁路工程 铁路工程 民航机场工程 民航机场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通信与广电工程 通信与广电工程

矿业工程 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土木部分)

机电工程 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冶炼工程(机电部分) 二级建造师专业设置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公路工程 公路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矿业工程 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土木部分)

机电工程 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冶炼工程(机电部分) 取消 港口与航道工程 取消 通信与广电工程

3、我是2006年报名参加建造师考试的,已通过部分科目,2007年考试时我应该按旧大纲还是新大纲复习?

答:所谓“新大纲”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修订,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不断调整和修订是执业资格考试的惯例,修订不存在过渡问题,因此考试一般应按修订后的大纲复习备考;二是专业调整,建造师专业调整涉及原来的房屋建筑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专业,过渡问题仅涉及到调整专业的工程管理与实务。

对于2006年报名参加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符合滚动报名考试的人员,在参加2007年报考时,凡《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房屋建筑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未通过的,应当按旧大纲复习备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其他专业未通过的均按新大纲进行考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律按新大纲进行考试。

例如:2006年参加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其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未通过,2007年报考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按修订后的大纲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应当按原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大纲考试,如果2006年参加了公路工程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不管哪个科目未通过,一律按修订后的大纲考试。

4、我是免考两科的考生,2006年报名参加考试,法规和实务都没有通过,2007年我可以按照老大纲复习参加考试吗?

答:应当按照新大纲复习考试。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免考两科的应当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因此2007年继续参加考试可视为当年新报名参加考试。

二、建造师考前培训

1、山东省内经省建设厅批准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院校有哪些?

答:依据鲁建执注字〔2007〕47号文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院校有:中国海洋大学培训中心、山东建筑大学成教学院、山东交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交通专业)、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培训中心(机电专业)、天津理工大学(山东工作站)、(二级建造师考前培训推荐院校由省建管局重新公布)。

2、最近我单位接到以建设部名义组织建造师考前,并承诺通过率达90%以上,请问是否属实?

答:不属实,建设部就以建设部名义举办建造师考前培训多次作出郑重申明:建设部从未指定建造师培训机构,也从未有这样的承诺,纯属虚假信息,欺骗企业和考生,请有关企业和考生不要上当受骗。

3、我单位最近接到以青岛大学科技教育开发总公司人才培训中心的名义传发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考前培训班的通知,并声称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培训中心首次委派专家来山东面授,组织联络招生管理工作由其负责,请问是否属实?

答: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于2007年5月21日向各市建设执业师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发布了《关于严肃查处冒用部、省主管部门名义举办建设执业资格考前培训的通知》鲁建执注函[2007]2号

近期接到举报有人以青岛大学科技教育开发总公司人才培训中心的名义传发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考前培训班的通知,并声称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培训中心首次委派专家来山东面授,组织联络招生管理工作由其负责。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注函[2007]13号指出,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执业培训中心从未委托专家或任何单位在山东省举办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考前培训班,并要求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查处此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近期先后出现多起冒用部、省主管部门名义举办建设执业资格考前培训班的事情,请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大监督和查处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情况及时上报,严防个别培训单位欺骗误导考生,维护建设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市场秩序。

4、我单位最近接到某建设人才培训中心关于大学生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的通知(包通过包就业),请问是否属实?

答: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于2007年4月10日发布郑重声明,我们最近接到有关高校及有关人员就 “关于大学生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的通知(包通过包就业)”的举报,反映某建设人才培训中心开展二级建造师考前培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为维护建造师考前培训市场秩序,防止学生上当受骗,特作如下郑重声明:

一、某建设人才培训中心不是山东省建设厅审核推荐的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单位。原建设部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山东分中心现已更名为山东房地产教育培训中心,并已解除了与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的合作协议。对冒用省建设厅批准的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单位的名义,我们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在校大学生不具备报考二级建造师的考试条件。用造假的手段为大学生办理各类假证、假证明是一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希望大学生不要上当受骗,即使造假取得了考试资格而通过考试,在执业注册时也会因严格的审查而无法通过注册,并将因造假受到严厉处罚,影响今后的报考和执业。

三、建设部有关部门与所有参与建造师考试命题工作的涉密人员都要签定严格遵守保密的协议,在保密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保密内容,更不得参与考前培训工作,对违反保密协议的有关人员,将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试题一旦确定,掌握全部内容的涉密人员仅限定在1-2人。

《通知》中指出的邀请参与全国建造师出题的部分教授授课是严重违反保密法的行为,也是绝对不可能做到的一种欺诈行为。根据几年来的考试数据分析,“包通过”是任何一所培训单位都不可能做到的。

四、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要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适当方式消除不良影响。我们将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联合工商、公安、教育等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追究法律责任。

5、请问建造师考试通过率如何,培训通过率如何?我想参加建造师的考前培训,怎样与正规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院校联系?

答:按照建设部、人事部相关规定,建造师实行总量控制。一级建造师考试通过率在20%~30%左右。

2006年度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人数为47471人,实际参加考试人数为44603人,参考率为94%。全省通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员为14062人,通过率29.6%。 根据省建管局培训中心提供的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大学、山东交通学院、天津理工大学工作站考前培训人员名单,我们作了对比分析,参加考前培训人员的通过率大大高于不参加考前培训人员的通过率。特别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科目,有的学校培训人员的通过率达到65%和75%,比没参加培训人员的通过率高了近1倍,差距相当悬殊。今年各培训院校要进一步发挥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加强与省局培训中心、各市主管部门的合作力度,加大宣传和组织工作力度,吸引更多的应试人员参加考前培训学习。各市主管部门也应主动帮助培训学校做好动员和组织工作,以提高我省的考试成绩和通过率,迅速壮大我们的建造师执业资格队伍。

经与建造师考试考前培训院校联系,中国海洋大学培训中心面向社会公布两部建造师考前培训咨询电话:0532-85902621 85902721 广大考生如需参加考前培训,可与之联系,咨询相关问题。

6、请问建造师考试用书如何购买?

建造师考试书籍原则上由考生自己联系购买,为方便我市考生,要求中国海洋大学培训中心统一进购考试用书,考生可与中国海洋大学培训中心联系(地址:香港东路23号中国海洋大学高新技术产业大厦,联系电话:859027

21、85902621)。

三、建造师注册

1、我通过了两个专业:房建和公路。房建是一级,公路是二级,我应该注册一级还是二级还是两个都可以注册?

答:房建一级和公路二级均可注册,但必须注册在同一个具有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2、我现所在的企业是做房地产开发的,可以在我们单位申请注册吗?

答:《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要看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如果有就可以,反之就不可以。

3、我是2004年参加考试通过的,今年注册的话已经是第三年了,是否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答:不需要。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注册无需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因为2004年考试或者考核认证取得资格证书时间是2005年。因此,无论是2004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

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今年申请注册均没有超过三年,注册时无需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4、如果一个人同时拥有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两个及以上工程系列的资格证书,可否在不同企业申请注册?

答:不可以。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取得多个执业资格的人员,其多个执业证书可以注册在同一个具有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5、如果一个人同时取得多个专业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同时拥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可否在不同企业申请注册?

答:不可以。只能注册在同一个具有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6、聘用企业是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造师,可否申请注册?

答: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能否注册要看您受聘的企业是否具有这六类资质。

7、可否通过下载建造师网上(www.daodoc.com)“公告通知”栏目《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附件中的word表格直接进行注册申报?

答:不可以。《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www.daodoc.com)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由此可见,您的申请表应当通过注册申报系统填写并通过企业申报。

四、建造师和项目经理基本情况调查

1、我是2006年通过建造师考试的,至今还没有拿到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号怎么填写?

答:凡参加考试或考核认定通过的还未拿到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一、二级建造师,在填写资格证书编号时可用“0000000”代替。

五、关于建造师的更多介绍

1、怎样理解注册建造师的概念?

答: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建设领域内已建立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工程师、注册规划师等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该《规定》明确规定,我国的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历史。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该项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的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我国建筑业施工企业有10万多个,从业人员3500多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的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在施工项目经理队伍中,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非常必要。这项制度的建立,必将促进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我们进一步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更好地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方针。

2、何为建造师的资格?

答: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内容分为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部分。报考人员要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应条件。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3、怎样理解建造师的定位与职责?

答: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近期以施工管理为主。建造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时,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由建筑业企业自主决定。

4、建造师的级别有哪些?

答: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为Constructor和AociateConstructor。

一级建造师具有较高的标准、较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开展国际互认。同时,考虑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量大面广,工程项目的规模差异悬殊,各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有较大差异,以及不同工程项目对管理人员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设立二级建造师,可以适应施工管理的实际需求。

5、建造师怎样注册?

答: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报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员,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已经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满前3个月,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6、建造师注册将实行的级别和专业? 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调整后的专业有哪些?

(1)注册将实行的级别和专业

答:建造师分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建造师的分级管理既可以使整个建造师队伍中有一批具有较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人员,便于国际互认,也可以使整个建造师队伍适应我国建设工程项目量大面广,规模差异悬殊,各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不同工程项目对管理人员要求不同的特点和实际需求。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必须由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只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有着各自的专业性和技术特点,对项目经理的专业要求有很大不同。建造师实行分专业管理,就是为了适应各类工程项目对建造师专业技术的不同要求,也与现行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相衔接,充分发挥各有关专业部门的作用。建造师分为两个级别,一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4个。二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0个。(已调整) (2)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调整后的专业

答: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与施工管理,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对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调整后,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参见文件《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号)

7、怎样理解注册建造师与项目经理的关系?

答:建造师与项目经理定位不同,但所从事的都是建设工程的管理。建造师执业的覆盖面较大,可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许多方面,担任项目经理只是建造师执业中的一项;项目经理则限于企业内某一特定工程的项目管理。建造师选择工作的权力相对自主,可在社会市场上有序流动,有较大的活动空间;项目经理岗位则是企业设定的,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授权或聘用的、一次性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者。

项目经理责任制是我国施工管理体制上一个重大的改革,对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以后,项目经理责任制仍然要继续坚持,国发[2003]5号文是取消项目经理资质的行政审批,而不是取消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仍然是施工企业某一具体工程项目施工的主要负责人,他的职责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有变化的是,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一项必要性条件,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但选聘哪位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则由企业决定,那是企业行为。小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可以由不是建造师的人员担任。所以,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项目经理培训,不断提高项目经理队伍素质。

8、注册建造师如何担任项目经理?

答: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以后,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仍是施工企业所承包某一具体工程的主要负责人,他的职责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而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即建造师在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中行使项目经理职权。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之必要条件。建造师需按人发[2002]111号文件的规定,经统一考试和注册后才能从事担任项目经理等相关活动,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而项目经理的聘任则是企业行为。

第15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报考报名

成都

人事

考试

中心

成人考函(2014)3号

关于做好2014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相应专业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川人考函〔2014〕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4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相应专业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考试时间及科目

报名时间: 2014年1月20日-2月28日

资格审查时间:2014年1月20日-3月3日

缴费时间: 2014年1月20日-3月4日

发票打印时间: 2014年1月20日-3月10日

准考证打印时间: 2014年5月19日-5月25日

2014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相应专业考试时间定于2014年5月25日举行。 5月25日上午9:00-12:0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6个专业)

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办公厅国人厅发〔2006〕213号文件规定,《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

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类别。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能获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才能获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二、报名条件及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符合以上报名条件,并取得建筑施工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及以上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相应科目:

⒈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

⒉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

(三)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二级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三、报名程序

2014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查确认报名的方式。

(一)上传照片及审核。

报考者登录成都人事考试网(),认真阅读有关文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后,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上传相片,相片为报考者近期的免冠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格式,大小应小于20K。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根据报考者所传相片的质量在网上进行审核,并在报考者报名后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相片质量审查不合格的,报考者按要求重新上传。

(二)填写报名表。

通过相片质量审查合格的考生,在网上如实、准确填写《2014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的各项内容,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三)确认档案号。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滚动和非滚动两种管理模式,档案号是成绩滚动管理的依据,非2014年新参考人员,应直接到网上成绩查询栏查询档案号并完成网上报名和缴费事项。如果在网上查询不到自己的档案号,请及时到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核查。否则将无法滚动管理往年的考试成绩,由此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四)资格审查。

1.考生自行打印本人所填报的《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初审、签字和加盖公章。

2.考生携带下列资料到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1)经所在单位初审的《报名表》,一式两份;

(2)学历证、学位证、相关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复审合格的考生网上缴费即可完成报名手续,无网上缴费条件的考生可到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缴费完成报名手续。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地址:八宝街111号成都建设3楼大厅建造师窗口,电话:028-86632678,联系人:孙老师(审查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成都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成都市中南大街56号2楼,咨询电话:028-86150916。

4.资格审查人员做到谁复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对提供虚假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人员和不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必须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进行严肃处理)。

四、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467号)和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财政厅川发改价格〔2012〕877号文件的规定,报考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每人每科56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每人每科75元。考生资格审查通过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缴费。

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网上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打印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发票的,视为自动放弃发票。

五、注意事项

(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均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共设三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作答。

(二)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后核发四川省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三)报考“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即增项)的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

(四)考生凭二代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考试时,考生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计算器(无声、无编程功能)。

(五)本中心对任何考试均未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中心无关。

附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

2014年1月15日

第16篇:关于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关于做好201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

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201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注函[2012]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于6月

16、17日举行,考点设在各市。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按照工作计划(附件1)认真做好考试组织工作。

二、凡符合原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暂行)〉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冀人发〔2004〕69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各市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20

12、2013年部分科目免试报考条件有所调整,除原报考条件外,对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报考人员按照相应专业类别免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考试。同时具备项目经理证书和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只可选择一种免试类别,免试科目不累加。2014年起,恢复原部分科目免试报考条件。

三、2012年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3月1- 20日,河北省人事考试网网址是:.cn。

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上传近期免冠照片,保存提交,通过审核后最晚于3月20日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打印的报名表2份和相关证件(学历证,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按照属地原则和各市规定现场报名时间(不晚于3月21日)到各市人事(职称)考试中心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和现场交费,即完成报名。

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还须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4)2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学历证、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工作年限证明、项目经理资质证明、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彩色复印件2份。部分科目免试表可从网站下载,手工填写即可。

要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相关材料要求审查原件,考生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证件复印件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3月23日前汇总上报部分科目免试表1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复印件进行免试资格复审,4月20日前反馈复审结果。考试结束后,合格人员报名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各1份)报我中心职称考试处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复审后,由省级职改部门盖章存入考生本人档案。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应试人员及协助应试人员骗取考试资格的工作人员,将按照人社部第12号令严肃处理。

各市于4月13日前完成如下网站后台管理工作:

1、修改报考人员的错误信息;

2、对通过资格审查并已交费的报考人员进行收费状态确认。

网上报名工作结束后,省中心将报名数据信息及时反馈各市,用于试卷预定、准考证打印等考务管理工作。各市请于4月24日前上报试卷预订单(附件

2、3)。

四、为方便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报考增项考试,2012年继续将其单独列为一项考试,按非滚动形式进行管理,名称为“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考人员须提供已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各地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审查报考者条件。试卷预订单亦单独上报。

五、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3个科目,分别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客观题)、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客观题)、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共分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6个专业)。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或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施工管理、免实务或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六、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请监考人员务必开考前提醒考生:

(一)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二)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三)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根据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

八、考试期间要有专人值班。请各市于考前10天将考场设置情况报我中心。

九、我省职称考试工作监督举报电子信箱:hebzcks@126.com。

附件:

1、201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201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

3、2012年度“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试卷预订单

4、2012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17篇: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通知

江西省2013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通知

各位同事:

江西省2013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3月1日09:00正式开始报名了,有符合报考条件并且有意报考的同事由公司统一报名、统一考试。

公司鼓励员工进行不脱产职称考级等教育培训,如考试通过,考试书籍及考试费用可申请公司报销。所得证书由公司综一保管和使用,若证书公司使用不到一年时该员工离职,公司可继续使用该证书直到一年使用期或到年终再归还员工。

报考条件: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网上注册登记时间:3月1日9:00—10日17:00;

网上照片审核时间:注册登记完成后24小时内;

网上缴费时间:照片审查通过后至3月12日17:00。

考试时间和科目为:

6月1日9:00—12:00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14:00—16: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6月2日9:00—12:0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详情可参看群内附件“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

江西省翔逸投资有限公司

办公室

第18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指南

2011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指南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许可时限

是否收费

许可机关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北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5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10个工作日本许可项目不收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初审

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告之(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或“

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初始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须提交近三年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

2、

3、

4、

5、6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变更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一式一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需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

员的退休证明);

工作调动证明中应明确注明申请人是否在原聘用企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

4、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建造师变更申请表》一式四份以及申请人与更名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增项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

2、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取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

2、

3、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每增加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重新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6-1)》;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4、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

2、

3、

4、

5、6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

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提交: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7-1)》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注册证书污损更换的,需提交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注销注册提交: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原件;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

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初始注册标准:

1、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变更注册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

[2007]101号)和《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的有关规定。

增项注册标准:

1、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2、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重新注册标准:

1、申请人持有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

[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

注销注册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

[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 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审核不同意的,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第19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2.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

二、条件 1.初始注册

(1)在江苏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考核,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与聘用单位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并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2)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3.变更注册 (1)变更聘用单位的;

(2)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的。 4.增项注册

(1)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

(2)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5.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6.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以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重新注册。

7.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污损的。

三、数量 无限制。

四、申报材料目录

1.初始注册(一式二份)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取得执业资格逾期三年注册的,需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2.变更注册

执业企业变更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核对意见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5)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6)建造师变更注册在岗情况承诺书。

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核对意见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核对意见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监管平台”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增项注册

(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核对意见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4.注销注册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执业印章和注册证书

污损更换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需注明:姓名、专业、证书编号和聘用企业名称)。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的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属于交通、水利等行业的,报省交通、水利等有关厅局。

经设区市的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者省交通、水利等有关厅局核对后转送省建管局。

聘用单位可以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网址:www.daodoc.com ),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材料扫描件上网。

3.省建管局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将审批结果在江苏建筑业网或江苏建设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告。

4.通知聘用单位,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办理期限

1、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申请延续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3.准予注册的,自完成审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七、受理地点

江苏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地址:江苏建设大厦2楼(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

八、受理人 王鹏,陈实

联系电话:025-51868920(咨询) 025-51868218(窗口)

附:申请表格式

第20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1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2013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知识试题及答案解析(第一套)

1、下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 )属于行政法规范畴。

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B.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C.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D.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标准答案:b

解 析: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级建造师可担任( )。

A.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包范围的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

B.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包范围的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

C.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D.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标准答案:a

解 析:人事部和建设部2002年12月5日联合发布《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29条规定: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3、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的前提是( )。

A.按规定注册

B.按规定备案

C.受聘单位验证

D.主管部门审批

标准答案:a

解 析:建造师执业前提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4、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在( )内有效。

A.所在企业的市场分布范围

B.发证机构辖区

C.备案机构辖

D.全国范围

标准答案:b

解 析: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5、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 )年。期满前3个月应持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A.2

B.3

C.5

D.6

标准答案:b

解 析: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

建设工程施工管...建设工程施工管...6、二级建造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时,应当及时办理( )手续。

A.备案

B.变更

C.重新注册

D.认证

标准答案:b

解 析: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7、经注册的建造师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及以上者,由原注册管理机构( )。

A.公布并记录在案

B.延续注册有效期

C.取消其执业资格

D.注销注册并公布

标准答案:d

解 析: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六个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4)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5)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6)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8、建造师执业的基本要求是( )。

A.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B.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C.“一师多岗”

D.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标准答案:b

解 析: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9、下列专业中,二级建造师不能执业的专业是( )。

A.房屋建筑工程

B.公路工程

C.铁路工程

D.机电安装工程

标准答案:c

解 析:建造师执业专业划分

一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二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0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10、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是( )。

A.国家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

B.国家人事部或其授权机构

C.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其授权机构

标准答案:c

解 析: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11、在建设工程发包和签订工程合同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的手续是( )。

A.施工许可证

B.报建登记手续

C.规划许可证

D.国土使用证

标准答案:b

解 析: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12、《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A.施工单位

D.建设单位

C.监理单位

D.设计单位

标准答案:b

解 析: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3、一般情况下,( )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施工许可证。

A.工程投资额在3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

B.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C.工程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

D.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下

标准答案:b

解 析: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14、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下列关于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表述不准确的是( )。

A.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E.已办理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C.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D.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约定完成

标准答案:d

解 析:选项D应该是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15、根据《建筑法》,下列不属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是( )。

A.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B.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C.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D.拆迁工作已经完成

标准答案:d

解 析:选项D应该是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1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是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

A.10%

B.20%

C.30%

D.50%

标准答案:d

解 析: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17、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A.15

B.20

C.30

D.60

标准答案:a

解 析: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18、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内开工。

A.1个月

B.3个月

C.半年

D.1年

标准答案:b

解 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19、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二次为限,每次延期不超过( )。

A.1个月

B.3个月

C.半年

D.1年

标准答案:b

解 析: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20、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内,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7日

B.10 日

C.15日

D.1个月

标准答案:d

解 析: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1、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满( )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A.1个月

B.3个月

C.半年

D.1年

标准答案:d

解 析: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2、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标准答案:C

解 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3、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 )处以罚款。

A.对施工单位

B.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C.对建设单位

D.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标准答案:b

解 析: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2013年二级建造师精选习题之工程法规科目

[1] 2013-02-25 09:14 好学建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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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法人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依法成立

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是自然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总称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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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专业中,二级建造师不能执业的专业是( )。

A.房屋建筑工程

B.公路工程

C.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D.机电安装工程

3、下列概念中,( )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

A.钢材

B.水泥

C.资金

D.建筑机械设备

4、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 )发生变化。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主体、客体或内容

5、在代理关系中,如果因为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A.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B.被代理人独自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C.代理人独自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D.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6、债是(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A.依照合同约定

B.依照法律规定

C.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D.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7、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 )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表现为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

A.行为人

B.能力人

C.义务人

D.权利人

8、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属于( )的客体。

A.物权

B.着作权

C.财产权

D.专利权

9、《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监理单位

D.设计单位

10、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施工许可证。

A.工程投资额在3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m2以下

B.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

C.工程投资额在30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下

D.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0m2以下

答案:

1、C

2、C

3、C

4、D

5、D

6、D

7、C

8、B

9、B

10、B 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丙三家为同一专业的承包单位,甲、乙、丙的资质等级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当三家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时,应按( )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A.甲

B.乙

C.丙

D.甲或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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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两家工程承包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一体育馆工程项目。由于时间紧迫,标书送出之后才商议签订联合投标协议。对此,评标委员会被审时应( )。

A.通知甲或乙补充联合投票协议

B.按废标处理

C.通知甲补充联合投标协议

D.通知甲和乙补充联合投标协议

3、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

A.由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B.由工程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损失

D.由承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4、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

A.直接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B.自行改正

C.直接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D.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A.200

B.100

C.150

D.250

6、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人员王某,对该市的体育馆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则王某有权( )。

A.参加开标会议

B.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C.决定中标人

D.参加定标投票

7、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 )的罚款。

A.3‰以上5‰以下

B.10‰以上15‰以下

C.5‰以上10‰以下

D.15‰以上20‰以下

8、关于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应该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进行

B.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应该在投标有效期之前进行

C.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D.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打电话通知招标人撤回投标文件

9、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万元。

A.50

B.60

C.80

D.100

10、在关于投标的禁止性规定中,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属于( )。

A.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B.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C.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D.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答案:

1、C

2、B

3、B

4、D

5、A

6、A

7、C

8、A

9、C 20、A

1、甲建筑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列争议中,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的是( )。

A.甲建筑公司与本公司员工张某

B.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员工李某

C.甲建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

D.甲建筑公司员工王某与张某

【正确答案】:A

【参考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负责调解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职工,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的争议不属其调解范围。选项B,C,D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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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评标时,( )应当明确、严格,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A.评标程序

B.评标时间

C.评标标准

D.评标方法

【正确答案】:C

3、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 )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A.建设单位

B.地方政府

C.质量监督部门

D.咨询公司

【正确答案】:A

【参考解析】: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4、下列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中,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是( )。

A.某水利工程,其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600万元人民币

B.利用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C.某军事工程,其重要设备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

D.某福利院工程,其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300万元人民币且施工主要技术采用某专有技术

【正确答案】:A

5、《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下面有关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说法错误的是( )。

A.继续履行

B.采取补救措施

C.赔偿损失

D.接受罚款

【正确答案】:D

6、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 )。

A.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B.无权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C.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D.应当通知设计单位改正

【正确答案】:C

7、当事人采用定金方式作担保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定金合同从( )之日起生效。

A.订约

B.履行

C.实际交付定金

D.登记

【正确答案】:C

8、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订立合同实行自愿的原则

B.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C.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相对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D.只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才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D

9、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A.所有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都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后方可任职

B.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C.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上岗作业

D.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的义务

【正确答案】:B

10、《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 )决定。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公安机关

D.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导读:为了广大考生及时备考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好学教育二级建造师网校第一时间为您提供2013年二级建造师模拟试题:工程法规检验-4,祝您顺利通过二级建造师考试!!!

1、下列表述中,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形是( )。

A.法定代表人变更

B.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

C.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

【正确答案】:C

【参考解析】:《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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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可以自己各自选定一个仲裁员,这体现了仲裁的( )特点。

A.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B.专业性

C.保密性

D.裁决的终局性

【正确答案】:A

3、通过详细的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弄清事故的各种产生因素,如人、物、生产和技术管理、生产和社会环境、机械设备的状态等方面的问题,经过认真、客观、全面、细致、准确地分析,确定事故的( )。

A.类别和性质

B.原因和性质

C.性质和责任

D.原因和责任。

【正确答案】:C

4、甲公司中标成为某市一商务中心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人,该中心由一幢28层酒店式公寓和一幢16层写字楼组成。在签订总包合同后,甲公司将16层写字楼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一家三级资质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乙,业主提出异议,认为未经事先认可,且乙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根据建筑法的规定,甲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甲公司的最低处罚应是( )。

A.责令改正,交由业主办理

B.吊销资质证书

C.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D.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正确答案】:C

5、中标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 )的罚款。

A.3以下

B.3‰以上5‰以下

C.5‰以上10‰以下

D.10‰以上

【正确答案】:C

【参考解析】: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某施工单位向水泥厂订购水泥100吨,每吨价格300元,总货款为3万元,约定12月10日前交货,逾期交货的,水泥厂应支付违约金3000元,后水泥厂未能如期交货。关于本案正确的表述应是( )。

A.水泥厂支付违约金后,不必再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B.水泥厂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C.水泥厂继续履行合同后,可不必支付违约金

D.水泥厂如无过错,可不必支付违约金

【正确答案】:B

7、合同主体合格是指( )

A.合同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

B.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C.合同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D.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D

8、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一批设备,因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所以使甲损失10万元,乙同意退货,同时提出将部分缺陷比较小的设备维修后暂时使用,避免停产扩大损失,甲不予理睬,使损失扩大5万元,则( )

A.乙只需要承担10万元的违约责任

B.乙须承担15万元的违约责任

C.扩大的5万元损失由甲、乙分担

D.乙对扩大的5万元损失承担大部分责任

【正确答案】:B

9、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共同之处在于创造一个公平合理、( )的投标机会。

A.自由竞争

B.平等竞争

C.表现企业实力

D.展示企业业绩

【正确答案】:B

10、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 )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

A.居住环境

B.使用安全

C.使用功能

D.结构安全

【正确答案】:B 1.某建设单位2007年2月1日领取了施工许可证。由于某种原因,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根据规定,申请延期应在( )前进行。

A.2007年3月1日

B.2007年4月1日

C.2007年5月1日

D.200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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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满( )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A.1个月

B.3个月

C.1年

D.半年

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

A.20%

B.50%

C.30%

D.60%

4.我国《建筑法》规定,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A.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工程所在地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工程所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上级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

5.建筑法中规定了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下列条件中( )不是建筑法的强制要求。

A.资金已落实

B.已确定施工企业

C.已有了方案设计图

D.已办理用地手续

6.某工程建设工期为36个月,工程合同价为5000万元。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当到位的资金不得少于( )万元。

A.1000

B.1500

C.2500

D.3000

7.某工程项目建设工期为三年,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开工前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

A.20%

B.30%

C.50%

D.80%

8.建筑施工企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时,( )不是其必备的条件。

A.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B.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C.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D.有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9.根据国家现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种类分为( )资质。

A.综合、专业、事务所

B.甲级、乙级、丙级

C.一级、二级、三级

D.一等、二等、三等

10.( )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中国建筑业协会

答案:1.C 2.C 3.B 4.A 5.C 6.B 7.B 8.D 9.A 10.B 【例题1】下列( )不属于结构安全性的要求。

A.结构在施工时不发生破坏

B.结构在遇到强烈地震时不倒塌

C.结构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应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荷载作用而不发生破坏

D.在正常使用时,结构不能出现过大的变形

【解析】结构在正常使用时,不能出现过大的变形,出现过大的变形影响使用,所以是属于适用性要求。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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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钢筋混凝土适筋梁、超筋梁和少筋梁的破坏各有何特点?

【答】梁的正截面破坏形式与配筋率、混凝土强度等级、截面形式等有关,影响最大的是配筋率。随着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ρ的不同,钢筋混凝土梁正截面可能出现适筋、超筋、少筋等三种不同性质的破坏。适筋破坏为塑性破坏,适筋梁钢筋和混凝土均能充分利用,既安全又经济,是受弯构件正截面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的依据。超筋破坏和少筋破坏均为脆性破坏,既不安全又不经济。

【例题3】关于钢筋混凝土超筋梁、适筋梁、少筋梁破坏特征的表述,( )是正确的。

A.超筋梁为塑性破坏

B.适筋梁为塑性破坏

C.少筋梁为塑性破坏

D.都是塑性破坏

【解析】适筋梁的破坏是受拉压钢筋先达到屈服强度,然后或同时受压区混凝土被压坏,属于塑性破坏。而少筋和超筋梁都是脆性破坏。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4.板中的受力钢筋应如何布置?

【答】受力钢筋沿板的跨度方向设置,位于受拉区,承受由弯矩作用产生的拉力,其数量由计算确定,并满足构造要求。如:单跨板跨中产生正弯矩,受力钢筋应布置在板的下部;悬臂板在支座处产生负弯矩,受力钢筋应布置在板的上部。

5.墙、柱的稳定性是如何进行验算的?稳定性与哪些因素有关?

【答】《砌体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用验算墙、柱高厚比的方法来进行墙、柱稳定性的验算。实际结构中,影响允许高厚比的主要因素有砂浆强度、构件类型、砌体种类、是否自承重、支承约束条件、截面形式、墙体开洞情况等。

【例题6】影响砌体房屋墙体稳定性因素的表述( )错误的是( )。

A.墙的高度

B.墙的厚度

C.砌块的强度

D.墙体的约束情况

【解析】墙和柱的稳定性用高厚比来反映。高厚比与砌块的强度无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7.当梁端下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常采用哪些方法加以解决?

【答】当梁端下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常采用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的方法。

【例题8】砌体结构房屋中,钢筋混凝土梁端下的墙上,有时设置垫块,其目的是( )

A.加强梁的强度

B.解决墙体局部压应力过大

C.解决高厚比过大

D.加强房屋的整体性

【解析】梁端下设置垫块是为了增大受力面积,减小局部压应力。故正确答案是B。

9.砌体结构墙体的构造措施主要有哪几个方面?各起什么作用?应如何设置?

【答】砌体结构墙体的构造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伸缩缝、沉降缝和圈梁。

由于温度改变,容易在墙体上造成裂缝,可用伸缩缝将房屋分成若干单元,使每单元的长度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伸缩缝应设在温度变化和收缩变形可能引起应力集中、砌体产生裂缝的地方。伸缩缝两侧宜设承重墙体,其基础可不分开。当地基土质不均匀,房屋将引起过大不均匀沉降造成房屋开裂,严重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甚至危及其安全。为防止沉降裂缝的产生,可用沉降缝在适当部位将房屋分成若干刚度较好的单元,沉降缝的基础必须分开。钢筋混凝土圈梁可以抵抗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墙体内产生的拉应力,同时可以增加房屋结构的整体性,防止因振动(包括地震)产生的不利影响。因此,圈梁宜连续地设在同一水平面上,并形成封闭状。 单选题

1.购买一计算机,原价10000 元,预计净残值为1 000元,折旧年限为5年,则按年限平均法计算年折旧额=( )元。

A.1800

B.2000

C.3000

D.4000

【答案】A

解析:购买一计算机,原价10000 元,预计净残值为1000 元,折旧年限为5年,则预计净残值率=1000÷10000=1 0%,年折旧率=(1-10%)÷5×100%=18%,按年限平均法计算年折旧额=10000×18%=180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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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一起重机,原价500000元,预计净残值为10000元,总工作台班为4900台班,则按工作台班法计算每工作台班折旧额=( )元。

A.100

B.180

C.1800

D.2000

【答案】A

解析:每工作台班折旧额=(原价5000 00元-预计净残值1000 0元)/总工作台班4900台班=1 00元/工作台班。

3.购买一计算机,原价10000 元,预计净残值为1 000元,折旧年限为5年,则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第一年折旧额=( )元。

A.1800

B.2000

C.2400

D.4000

【答案】D

解析:购买一计算机,原价10000元,预计净残值为1000元,折旧年限为5年,则年折旧率=2÷5×100%=40%,第一年折旧额=10000×40%=400 0元,残值为6 000元,第二年折旧额=6000×40%=2400 元,残值为3600 元,第三年折旧额=3600×40%=144 0元

4.购买一计算机,原价10000 元,预计净残值为1 000元,折旧年限为5年,则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第二年折旧额=( )元。

A.1800

B.2000

C.2400

D.4000

【答案】C

解析:购买一计算机,原价10000元,预计净残值为1000元,折旧年限为5年,则年折旧率=2÷5×100%=40%,第一年折旧额=10000×40%=400 0元,残值为6 000元,第二年折旧额=6000×40%=2400 元,残值为3600 元,第三年折旧额=3600×40%=144 0元

5.购买一计算机,原价10000 元,预计净残值为1 000元,折旧年限为5年,则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第四年折旧额=( )元。

A.867

B.1800

C.2000

D.2400

【答案】A

解析:购买一计算机,原价10000元,预计净残值为1000元,折旧年限为5年,则年折旧率=2÷5×100%=40%,第一年折旧额=10000×40%=400 0元,残值为6 000元,第二年折旧额=6000×40%=2400 元,残值为3600 元,第三年折旧额=3600×40%=144 0元

6.购买一计算机,原价10000 元,预计净残值为1 000元,折旧年限为5年,则采用年数总和法计算第二年折旧额=( )元。

A.1800

B.2000

C.2400

D.3000

【答案】C

解析:购买一计算机,原价10000元,预计净残值为1000元,折旧年限为5年,则总的折旧年限=1+2+3+4+5=15年,第一年折旧率=5÷15×100%=33.33%,第一年折旧额=(10000-1000)×33.33%=3000 元,第二年折旧率=4÷15×100%=26.67%,第二年折旧额=9000×26.67%=2400 元,第三年折旧率=3÷15×100%=20%,第三年折旧额=9000×20%=180 0元,第四年折旧率=2÷15×100%=13.33 %,第四年折旧额=9000×13.33%=1200 元,第五年折旧率=1÷15×100%=6.67%,第五年折旧额=9000×6.67%=600 元。

2.已知某施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为1 00万元,其他业务利润为100万元,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100万元,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为1 00万元,营业外支出为100万元,所得税为100万元,则企业主营业务利润为( )万元。

A.900

B.800

C.700

D.600

【答案】A

解析:详细计算过程如下:1.以主营业务收入为基础,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计算得出企业主营业务利润;

2、以主营业务利润为基础,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计算得出营业利润;

3、以营业利润为基础,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计算得出利润总额;

4、以利润总额为基础,减去所得税,计算得出净利润。

3.已知某施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为1 00万元,其他业务利润为100万元,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100万元,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为1 00万元,营业外支出为100万元,所得税为100万元,则企业营业利润为( )万元。

A.900

B.800

C.700

D.600

【答案】A

解析:详细计算过程如下:1.以主营业务收入为基础,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计算得出企业主营业务利润;

2、以主营业务利润为基础,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计算得出营业利润;

3、以营业利润为基础,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计算得出利润总额;

4、以利润总额为基础,减去所得税,计算得出净利润。

4.已知某施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为1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为1 00万元,其他业务利润为100万元,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100万元,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为1 00万元,营业外支出为100万元,所得税为100万元,则企业利润总额为( )万元。

A.900

B.800

C.700

D.600

【答案】A

解析:详细计算过程如下:1.以主营业务收入为基础,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计算得出企业主营业务利润;

2、以主营业务利润为基础,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计算得出营业利润;

3、以营业利润为基础,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计算得出利润总额;

4、以利润总额为基础,减去所得税,计算得出净利润。

5.企业最活跃的流动资产是( )。

A.货币资金

B.短期投资

C.应收及预付款项

D.待摊费用

【答案】A

解析:货币资金是企业最活跃的资金,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可以作为立即投入流通的交换媒介。短期投资容易变现,其流动性仅次于现金,能够随时通过资本市场变卖收回现金。

6.流动性仅次于现金的流动资产是( )。

A.短期投资

B.应收及预付款项

C.待摊费用

D.存货

【答案】A

解析:货币资金是企业最活跃的资金,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可以作为立即投入流通的交换媒介。短期投资容易变现,其流动性仅次于现金,能够随时通过资本市场变卖收回现金 多选题

1.下列各项,属于无形资产的是( )。

A.土地使用权

B.特许权

C.专利权

D.短期借款

E.应付福利费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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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各项,属于净利润中留在企业的部分是( )。

A.资本公积

B.盈余公积

C.未分配利润

D.弥补亏损

E.企业发展基金

【答案】B.C.E

【答案】A.C.E

解析:

3.下列项目中,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有( )。

A.直接费

B.设备购置费

C.利润

D.建设期利息

E.税金

【答案】A.C.E

解析:

4.下列费用中能列入建筑安装工程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有(

A.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B.生产工人探亲假期的工资

C.生产工人退休工资

D.生产工人福利费

E.生产职工教育经费

【答案】A.B.D

解析:

)。

5.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中,措施费包括1l项,下列属于措施费的有( )。

A.文明施工费

B.办公费

C.职工教育经费

D.固定资产使用费

E.安全施工费

【答案】B.C.D

解析:

6.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应依据( )。

A.量清单计价规范

B.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C.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D.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E.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

【答案】A.C.D.E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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