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2.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
二、条件 1.初始注册
(1)在江苏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考核,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与聘用单位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并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2)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3.变更注册 (1)变更聘用单位的;
(2)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的。 4.增项注册
(1)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
(2)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5.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6.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以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重新注册。
7.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污损的。
三、数量 无限制。
四、申报材料目录
1.初始注册(一式二份)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取得执业资格逾期三年注册的,需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2.变更注册
执业企业变更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核对意见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5)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6)建造师变更注册在岗情况承诺书。
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核对意见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核对意见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监管平台”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增项注册
(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核对意见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4.注销注册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执业印章和注册证书
污损更换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需注明:姓名、专业、证书编号和聘用企业名称)。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的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属于交通、水利等行业的,报省交通、水利等有关厅局。
经设区市的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者省交通、水利等有关厅局核对后转送省建管局。
聘用单位可以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网址:www.daodoc.com ),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材料扫描件上网。
3.省建管局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将审批结果在江苏建筑业网或江苏建设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告。
4.通知聘用单位,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办理期限
1、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申请延续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3.准予注册的,自完成审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七、受理地点
江苏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地址:江苏建设大厦2楼(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
八、受理人 王鹏,陈实
联系电话:025-51868920(咨询) 025-51868218(窗口)
附:申请表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