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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制度 英文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19 12:07:44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考试制度

小学考试管理制度

考试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巩固阶段性教学成果,激励学生不断改进学习,提升知识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考试过程,形成科学、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根据新课程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以下考试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单元质量检测工作

一、命题和印制

1、单元测试题一律使用全县统一印制的试卷,使用前要对试卷进行认真检查,对于出现的错误要做好订正。

2、每个单元测试结束后都要根据测试情况进行分析,由任课教师制作补偿性练习。

3、注意收集和整理试题和补偿练习题。

二、考试和判卷

1、语文、数学、英语学科单元考试应尽量在相同或接近的时间内进行,由任课教师监考。教师要在考前对学生的用笔、书写、答题的注意事项提出明确的要求,指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答题习惯。

2、在组长的主持下,组内教师要对试卷的答案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在形成统一的意见和评判标准后再进行判卷。

3、单元测试成绩卷面不准出现分数,一律采用等级评价,一般情况按A、B、C、D四个等级评价,不得单独以成绩给学生排名。

三、分析和补偿

1、任课教师要高度重视试卷的讲评工作,不仅帮助学生改正错题,更要指导学生触类旁通,提升对本单元知识的总结和应用。教师还要根据学生考试情况,反思教学、总结经验。

2、任课教师要及时将本班学生考试成绩进行认真分析统计,及时填写《单元检测分析表》,根据分析情况制作补偿练习,由任课教师批改补偿练习。

第二部分:期末质量检测工作

一、命题和印制

1、一般情况下,语文、数学、英语、品社、科学学科的期末考试均采用县教研室小学部统一命题的试卷。

2、考试过程中相关责任人要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和保密工作,要熟悉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要求,了解学生实际情况,对试卷题量、难易程度、题型选择、试卷结构等负有全部责任,,确保命题质量。命题人要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以便统一阅卷。

二、组织和监考

1、期末考试由学区统一组织安排,要在考试一周前将考务工作安排通知相关人员。考场安排等组织工作由各单位教导处负责组织落实。各教室座位按反向排列,凡与学生学习有关的文字资料、数据等不能放置在教室内。每次考试,要求考生全部参加。

2、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监考人员必须于开考前10分钟到岗,其中一名教师到考场检查环境、维持秩序;另一名教师到教导处领取试卷,然后直接到达监考教室。开考前5分钟宣布考试时间并当场拆发试卷,提醒学生将姓名、学号写在试卷指定的位置。

3、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4、监考教师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两位监考教师分别位于教室的前后。考场内不准阅读书报和谈笑,不拨打或接听电话,不准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若试题有“更正”或不清楚的地方,应用粉笔抄在黑板上,不准以任何方式提示考生(报时除外)。一年级试卷需要读题的,只读两遍原题,不予任何说明。

5、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学生并注意合理安排时间。考试时间终止时,应立刻收卷,认真查点试卷份数,准确无误后及时送交教导处。

6、期末考试时分别安排专人负责全校和年级组的巡考,巡考人员全程关心试卷领用及监考职责发挥的规范性情况,及时解决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巡考人员应事先了解当次考试的总体安排与具体要求,熟悉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执行巡考任务。

三、装订和批阅

1、考试结束后,由学区教务处统一装订试卷,装订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将姓名、班级、学号订严,不能漏页、倒页。

2、由教研室组织安排阅卷工作,分年级分学科在阅卷组长的主持下阅卷,阅卷原则上集中批改,采用流水作业方法合理分工,一包到底。由组长负责,先学习研究试题答案,对照标准答案定出统一评分标准,然后进行阅卷。阅卷过程中要严格参照统一的评分标准批阅学生考卷,避免错批与漏批,如有争议与矛盾之处,由同学科组讨论,并由学科分管行政人员确定。判卷过程中要做到标准统一,给分有理,扣分有据。任何个人无权自行修改评分标准。

3、为方便输分工作,阅卷老师要正确记载小分与总分。任何教师无权擅自更改既有的分数。确需更正的,须报请组长批准后,本项判卷人和组长分别签字才能生效。

4、期末阅卷过程中要进行复判。复判教师要严格复查首阅人的所有判卷内容。复查中发现错漏,集体研究,及时纠正。需要纠正的事项,由复查人与首阅人沟通,由首阅人修改并与组长、复查人三方签字。若有分歧由判卷组长裁定。如发现判卷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判卷人和复判人要在卷封的相关栏目中签字。

5、试卷复查完毕不存在异议后进行拆封,由学区统一安排教师进行成绩录入,拆封后,试卷中存在的问题原则上一律不再更改。

四、试题分析

1、考试结束后各位教师要认真分析试卷和答题情况,做好分数登统和量化分析,做好分析总结,完成所任班级质量分析报告。

2、质量分析报告分为书面报告和分数的成绩统计两部分,书面报告一般从“取得成绩”、“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方面分析总结。教师在认真分析试卷过程中应体现其实用性,要反映出教学的得失,形成改进措施并积极改进。

3、学校以年级学科为单位将试题分析报告学区。

小 学 考 试 管 理 制 度

推荐第2篇:考试制度

黑龙江育林电脑美术教育中心------考试管理制度

考试制度:

一、考生提前15分钟进入考室,并坐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上。

二、考试期间关闭所有通讯工具,有振铃或铃声出现均按作弊处理,监考教师有权没收

试卷并记录在案;

三、考生除了带必要的文具(如2B/HB铅笔、橡皮、圆珠笔、钢笔等)外,禁止携带其

它物品入场,已带者须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四、考试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室,未进入考室者视为自动放弃,监考教师记录在册;

五、考生应听从监考教师安排,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座号;

六、考试期间,考生不得交头接耳对答案、不得夹带纸条和笔记本、不得传抄他人考题,

一经发现,协同者一并视为作弊;对舞弊和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扰乱考场秩序、干扰监考教师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口头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七、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当众答复,涉及

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八、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出入考室,考试30分钟后可以交卷,退出教室;

九、如遇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要出入考室,须经过监考教师会同巡考人员一并同意方可出入;

十、禁止他人代考或替考,一经发现,作自动放弃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补考制度:

凡教务安排期中或期末考试,在籍学员必须参加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需补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缺、补考:

在教务安排考试期间未能参加(有请假条备案的)或考试未及格的同学,都需参加补考,首次补考费用,每人每科30元,如果未通过补考,参加毕业前的大补考,每人每科100元,毕业时如有未通过考试的科目,(执行育林学校学生手册课程重修管理规定)毕业证不予发放,直至全科合格通过,准许毕业并发放证书。

旷考:

考试期间事前无请假记录,并未参加考试者一并视为旷考。有旷考行为参加补考需按双倍60元收费标准执行,补考也没有参加需参加毕业前的大补考,收费标准按120元执行。

教务处

2010-06-1

推荐第3篇:古代考试制度

历史:在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历代统治者为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都十分重视培养和选拔人才,并逐步建立了一套考试与选官制度。

两汉魏晋时代的察举制度与九品中正制导致世家大族政治特权地位的形成。

隋唐实行科举制,其进步意义在于扩大了封建统治的社会基础。

宋代科举制比唐代有所发展,表现为“乡、省、殿”三级考试成为定制。

明代沿用科举制选拔官吏,实行八股取士。清朝前期承袭明代制度;1905年清政府制定了新学制,废除科举制。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统治者选拔人才的标准及方法途径也各不相同,但它们却有相同的作用,它对维护地主阶级封建统治、促进封建社会向前发展曾起过巨大的作用。

政治: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人才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完善考试制度,有利于人才选拔;要用德才兼备敢言直谏者;任人唯亲、姑息养奸则危害严重。

我们要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正确观念。

用继承和发展的观点认识我国古代考试制度的变革和发展。

联系我国当前推行的考试改革,明确考试改革体现了组织和发展教育事业的国家职能。我国的考试改革要始终坚持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等学校扩大办学自主权的原则。这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必然要求。古代的考试制度和现在的考试改革有着本质的不同。

“十五”期间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对各级各类人才的选拔与任用、考核评价、流动配置、激励监督的制度,形成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机制。

推荐第4篇:学校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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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考试制度

1、每次考试,命题、监考、阅卷、登分、统计,均确保无作弊行为。否则予以重罚。

2、学部组织的考试,试卷由学部请外校骨干老师出题,确保试卷不泄密和难易适当,以比较准确地衡量出教师的教学成绩和学生的学习成绩。

3、学部组织的考试,一律由非任课老师监考。考场上,纪律严明,学生不作弊。必要时,让任课老师和学生一起参加考试,以促进教师钻研教材,提高水平。

4、学部组织的考试,由非任课老师阅卷、登分并统计成绩。

5、要控制学部组织的考试次数。

6、每次考试后,学部、任课老师做好质量分析。学部要开好总结大会,表扬学习好的同学和质量高的班级,不断调动师生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的积极性。

7、对考试作弊的学生严肃处理,必要时开除;对考试作弊的教师给予辞退;对失职或者泄密的领导、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直至辞退。

8、平时,任课老师组织学生进行综合练习时,也要确保学生不抄袭。

9、校长对各学部组织的考试认真督查,列入对学部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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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年级考试制度

年级考试制度

1.考前所有学生清理桌面上书本,桌子反放,备好文具和草稿纸,考前二十分钟方可离开教室,考后二十分钟要进教室复习下一门学科,考中不上厕所、不借文具,并且要把答案写在答题卡上指定的范围内,考后要带走自己的试卷(供订正错题和老师讲评之用),不得与同学对答案,考试过程中不得打盹或睡觉(上学期期末考试已出现实验班学生考试睡觉现象),要求学生诚信考试,一旦发现有作弊嫌疑或作弊行为的将在当天给予纪律处分,考试结束时要等监考老师收齐试卷和机读卡后方可离开,要求学生上一门功课考结束后立即投入下一门功课的复习。同时要求学生到其他教室考试时,要爱护所在考场的公物。

2.考试期间的当天晚自习为第二天的开考学科,三门学科任课老师三节自习全程在班级巡回辅导,上午学科开考前的时间由该学科老师全程辅导,下午学科开考前,由下午学科老师全程辅导,学生可自由复习,有问题及时请教老师。

3.监考教师每场考试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务办公室(年级会议室),(第一声场考试和英语考试提前20分钟,英语考试前请监考老师听一下音响是否正常)若有特殊情况须提前请假。

4.监考老师进场后按年级给定的信号发放试卷,发放完毕后,首先提醒学生检查试卷份数及有无重印、漏印等现象,提醒学生及时写好班级、姓名和准考证号。不得出现开考已过很长时间还少试卷的现象,在监考过程中不玩手机、不备课、不看杂志、不改试卷、不打盹,并且不得让考生打盹或睡觉。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考试结束时按年级给定的信号收取试卷,任何考场不得提前收取试卷,不得提前收取答题卡。巡视人员按时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到个人。

5.考后请监考老师按考号从小号到大号排好,缺考学生填入空白试卷,并装订签名,同时数好机读卡张数,确保不少。

6.试卷批阅前请各组在备课组长的安排下全组老师先做试卷,相关问题提出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再分工批阅试卷,试卷批阅在办公室内进行,不要带入教室或其他场所,批阅过程中不拆看,录分结果与试卷批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时上报年级组,以便及时通报。

7.请各备课组在规定的时间里保质保量地完成试卷的批改工作,以便年级组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成绩分析表,汇报给校长室及年级每一位老师。同时试卷讲评前各组在备课组长的安排下对改卷过程中发现学生易错的问题进行集体备课,以便试卷评析更具针对性。

8.对考试过程每一环节出现问题在周前会上进行总结,并进行成绩分析。

9.各班各任课老师对本班对本学科进行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表彰优胜学生,鼓励进步学生,为退步学生找找原因,年级会择时召开学生大会进行总结。

10 .由于本次考试场次多、人手少,请各位老师克服困难,若确实需要调监考老师一定要跟相关老师衔接好,若出现问题仍由原排定的老师负责。在排监考表的过程中可能有方方面面的问题考虑不周,在这儿提前请大家谅解。

推荐第6篇:公务员考试制度

中国公务员正规统一都叫国家公务员,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是国家公务员,具体才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中央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

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中央和地方考试单独进行,不存在什么从属关系,考生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也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中央公务员考试和地方考试性质一样,都属于招录考试,考生填报相应的职位进行考试,一旦被录取便成为该职位的工作人员。地方考试有资格考试和招录考试两种,例如北京市的公务员考试就是一种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公务员资格证书,考生可凭此资格证在北京市、区、县等具体机关的招录,有的需要再参加具体部门的一些考试,有的直接面试考核。其他地方公务员考试采用的是招录考试的方式,考生选择职位报名参加考试,考上后就直接录取为该部门的公务员,和中央公务员程序一样。

推荐第7篇:石家庄市复兴中学考试制度

石家庄市复兴中学考试纪律

1、各科考试考生须听从监考教师指导,严肃认真参加考试。

2、考生考前作好充分准备,准时进入考场,按规定座位入座。

3、考桌上只准放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三角板,不得携

带课本、资料、笔记本等。

4、迟到三十分钟者不得入室,考试结束前不准出室。考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交

卷后不得在考室附近逗留、谈论。

5、答题前,应先将考号(或学号)、姓名写在试题规定的位置,不得在试卷上作

其他任何标记。

6、考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可举手询问外,其他不准提问,不得借机

舞弊。

7、考试时考生不准左顾右盼。凡在考试中发现夹带、偷看资料、接传答案、交

换试卷、抄袭他人答案、带走他人试卷等行为,该科记零分,并视情节轻重,按校纪处分。

8、考试结束铃响,考生立即停止答卷。交卷时,按试卷页码顺序叠好,放在自

己座位上,不准将试卷和草稿纸带走。

石家庄市复兴中学

推荐第8篇:驾校结业考试制度

驾校结业考试制度

结业考核的学员是已经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的必经程序的考核。是检验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结业考核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学员都必须参加结业考核工作,结业考核员需持证上岗,

二、结业考核分为三个科目

科目一: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相关知识

科目二:为场内驾驶

科目三:为道路驾驶(实际道路驾驶)

三、考核日期在本科目培训结束后进行。

四、考核方式:

1、科目一使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

2、科目二每位学员有两次机会由结业考核员主考。

3、科目三学员上车考核时教练员跟车,考核员主考,进行实际道路驾驶考核。

五、科目三考核合格者由教务科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结业证书,并将复印件存入学员档案。不合格者通知继续学习后,重新安排补考。

推荐第9篇:学校各类考试制度

小满镇中心学校 教学检测管理制度

一、目的

通过检测可以检查学生的学习成绩,教师的教学情况和学校的教学管理水平,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从而最终实现学校的教学目标。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生经过一定的教学和训练后,在一个比较明确的相对限定范围内测验,有单元测验、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毕业考试。

三、职责

(一)任课教师负责单元测验。

(二)各年级组长负责月考。

(三)教导处负责组织进行期中、期末、毕业考试。

(四)校长负责对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作毕业鉴定,并签发毕业证书。

四、工作程序

(一)测试的原则和方式

1.测验要坚持基础知识考查与基本能力考查相结合的原则

2.测验主要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

(二)单元测验

1.单元测验由任课教师在某一单元授课完毕后进行。

2.单元测试试题由任课教师根据需要确定。3.单元测验一般用小测验的形式随堂进行。 4.单元测验由任课教师评卷。

5.任课教师评阅后,应做出评估分析、以调整下一单元的教学。

(三)月考

1.月考由各年级主任负责,按教导处统一要求组织安排。

2.月考的目的在于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和教师的教学状况。

3.月考试题由年级组根据需要决定命题范围,程序和数量。

4.月考全校统一时间进行。

5.测验后由年级主任组织教师交叉评卷。6.评卷后、由年级主任进行成绩汇总,并作出评估分析。

(四)期中考试

1.期中考试由教导处组织进行。

2.期中考试的目的在于教导处配合期中教学检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师的教学情况和取得的教学管据。3.期中考试测验试题由教导处决定命题范围,进度和数量,任课教师出题。

4.期中考试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时间进行。5.期中考试由教导处统一组织教师交叉评卷。 6.评卷后由各年级进行成绩汇总,交教导处进行评估分析。

(五)期末考试

1.由教导处在主管校长的组织下进行。

2.目的在于提供学校进行教学管理评估和对学生评的依据。

3.考试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时间,并制定《期末考试安排表》。

4.考试后由教导处统一组织教师交叉评卷。5.评卷后由学校微机室进行成绩汇总,交教导处进行评估分析,教导处将分析结果上报校长执行奖惩。

推荐第10篇:论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

论我国公务员考试制度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公务人员,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自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宣布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至今已经历了十多个年头。在这十几年的过程中,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在这里我想就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谈一点自己的观点。

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制度的“中枢”。它是公务员录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等的基础和依据,同时又可为人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客观公正的考核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考核制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事行政的重要一环,是发现、选拔优秀行政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我国自1994年3月8日,颁布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为公务员的考核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把公务员的考核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但同时我们也应发现,目前在公务员的考核中还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探讨如何改进考核制、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这对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有积极的意义。

当前我国公务员考核中的问题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实话几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首先通过全面考核,激发了公务员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使机关面貌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公务员普遍增强了自身的责任感,促进了行政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其次通过全面考核,详细了解了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及时发现了大批优秀人才,促进了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但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发现在公务员的考核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1、考核中流于形式和极端民主化的现象同时并存,影响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加考核的人员包括考核者(单位领导,考核小组成员,上级主管领导同执法监督人员,舆论工作者)和被考核者。考核人员中有的认为“考核年年搞,哪有精力搞”,考核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没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情面观念重,你好我好大家好,怕得罪人影响自己的宝座;有的不具备考核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素质低下,难以胜任此项工作,导致考核结果失真。而被考核者素质不高,敷衍了事,表现为写个人总结和述职报告时三言两语。一些单位和部门对考核工作认识不深,宣传不力,许多人缺乏参与意识,把公务员考核等同于过去的年终评先进,优秀等次实行轮流坐庄,搞平衡,搞照顾或者搞论资排辈。出现两种极端的现象:一是部分单位领导虽然表面上履行了考核的规定程序,但考核中并不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而是个人说了算,凭个人的好恶搞内定,结果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二是部分单位领导碍于情面,怕得罪人,将优秀等次的确定交由群众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使一些政绩突出而平时不太注意人际关系的人榜上无名,相反,一些政绩平平但“人缘好”的人却评为优秀。没有真正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2、考核结果等次偏少,而且不重视考核信息的反馈,致使公务员考核的激励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都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按照公务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本部门参加考核人数的10%左右,最多不能超过15%。为了照顾到大小不同部门,一般单位的作法是,按照各部门实际人数乘以15%的比例和四舍五入的方法,将名额分配下去,结果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不管部门工作优劣,一律按人数分配指标,有指标就可评优,挫伤了公务员的积极性;二是四舍五入的办法使人数少的部门获得的评优机会,反而比人数多的部门多。称职等级较容易确定,这其中既包括相当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也包括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比较差的公务员。然而,他们都享受同样的待遇,没有任何差别,难以起到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2]。

3、考核结果的使用不当,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太轻,而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似乎又太重,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公务员和被确定为称职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多少区别,如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但如果某一公务员在五年考核中分别被确定为优秀、优秀、称职、优秀、优秀,那么,按照此规定也只能晋升一级,与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的没有什么差别,显然起不到激励先进的作用。同时,对年度考核中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重于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因为根据规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要予以降职。而降职通常相应地还将降低级别和工资档次,若“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将予以辞退。”相反,对那些因严重违犯公务员纪律而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是不确定考核等次,即在一定时期内(最多不超过两年)影响晋级增资而已。显然有点不公平。

以上种种现象,不仅会直接挫伤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而且由于考核不公平,会对公务员制度本身带来一定破坏作用。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其作用在于:(1)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保证公务员素质优良,适应管理越来越复杂的社会事务的需要;(2)促进政府依法管理,公务员依法行政;(3)促进政府管理的科学化;(4)保证政府管理高效能[3]。如果考核不公平,考核结果不能反映公务员德能勤绩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就起不到奖优罚劣的作用;用这种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升降的依据,则难以选出优秀人才,其后果不见得比领导干部凭个人印象、好恶选人的方式更好;以此作为公务员奖惩的依据,还不能客观评价公务员的行为,依此树立的典型则不仅无法起积极示范作用,甚至会起不好的导向作用,引起其他人的反感。当前不少单位存在一种不良现象,就是好的不香,坏的不臭,彼此浑浑噩噩,混一天算一天。这种社会风气的出现,与不公平考核不无关系。同时不公平的考核既无法帮助行政考核中出现不公平现象的原因

上述不公平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1、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可比性。

我国对干部的考核,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新民主主义时期,叫做“审查”,考核内容侧重考审干部对党和革命的忠诚程度、工作能力和弱点,在审查中特别注意干部家庭背景、社会关系和过去历史上的问题;建国后,普遍实行干部鉴定制度;十年*时期,干部考核工作遭到破坏,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考核工作才逐渐恢复并得到新的发展,1979年中组部下发《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提出干部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要对干部进行定期的全面的考核。以往干部考核制度是为了适应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对纯洁和壮大干部队伍,保证革命战争胜利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起了重要作用。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后的考核制度继承了过去干部考核制度许多优点,但也沿袭了一些不适应新时期公务员考核实际的内容,如考核内容定性成分多,定量成分少,追求全面性,重点不突出等。这些内容作为对公务员的要求,是正确和必要的,但作为考核标准却显得过于笼统,在实际执行中较难把握,可比性差,两个情况相差不大的人,很难分出优劣。

2、一些岗位忙闲不均。公务员职位分类法要求每一等级中的职位虽然工作性质可以不同,但其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要大致相似,所得报酬待遇也相同。但不少部门确实存在同一等级不同岗位之间工作量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差别较大的情况,如都完成了工作任务,其他表现也差不多,那么谁可在考核中评为优秀呢?有时往往是工作量大、工作难度高的岗位上的同志没有评为优秀,而工作量不够饱满的岗位的同志却被确定为优秀等级。

3、岗位职责不十分明确。岗位职责是衡量一个岗位上的公务员工作好坏的标准,是进行考核的基本依据。我国推行岗位责任制已经很多年了,在政府机关,每一个职位有一定职责应是十分明晰的。但有些部门还存在职责不清的情况,甚至个别单位至今也没有制定岗位责任制,这就增加了考核工作的难度。事先未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考核就没有了标准和依据,真正意义上的考核也就无法进行。这是导致考核中出现轮流坐庄现象的重要原因。

4、个别领导干部不负责任,甚至带有私心杂念。在考核工作中,领导干部的责任是十分明确的。但有的领导干部因不愿意得罪人而不敢坚持原则,不敢坚持标准;有的甚至自己想获得优秀等次,或希望将与自己亲近的人评为优秀,因此不想按原则按标准办。这两种情况都是导致出现考核不公平的直接原因。尤其是后者,其副作用比大锅饭更大。大锅饭是干好干坏都一样,而在主管领导存在私心杂念情况下进行的考核,则效果正相反,很可能与领导亲近者,即使干得一般也能评上,与领导疏远者,即使干得再好也评不上,这种由于领导者自身作风不正,对有些下属抱有偏见,不能实事求是一碗水端平,而造成的人为不公平,还会在群众中造成人际矛盾,甚至形成派性,亲近领导者与疏远领导者会形成对立,不仅严重挫伤下属积极性,还会使群体凝聚力下降,排斥力上升。对群众而言,可能容易谅解领导者能力方面的缺陷,却无法忍受领导者的不公正,从而对领导行为的合理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甚至抵触。

5、考核方法简单化。我国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考核方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和单位不重视考核方法的选择和把握,轻视平时考核,只重年终考核,甚至只重年终评优;不看工作好坏,一律按部门按比例四舍五入分配优秀名额;重定性考核,轻定量考核等,就是将考核方法简单化的突出表现,也直接导致了考核中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应采取的对策与措施

1、澄清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与考核者对考核工作不够重视、工作失误、领导不力有很大关系。因此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深化考核,突破解决考核中的难题就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考核工作提高到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地位,只有把对考核的重视提高到推动和促进人事制度改革的高度来认识,考核才能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为此首先要加强考核者的再教育,把考核的有关规定和措施作为考核者任职学习的主要内容;并对被考核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考核关系到每个人的工作和前途,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配合考核工作的积极性,其次,把考核工作列入考核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范畴中,从机制和制度的高度来加强他们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并坚决有力地贯彻执行[4]。

2、要提高认识,加强公务员考核的制度化建设。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考核在公务员管理中的重要意义,通过考核,对公务员的劳动和贡献作出公平合理的评价,做到功过、是非分明,既是识人、用人的基础和依据,也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公务员的考核工作,加强考核的制度化建设。要把考核与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在实行目标化管理过程中,根据公务员岗位目标完成的情况来确定考核的等次。

3、考核标准要合适,要尽量具体化、数量化。

在公务员考核中,确立科学的考核标准至为关键。为此,建议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职务、责任、权力和应有的利益,做到四者有机统一,为公务员考核提供科学依据,以利于公务员考核制度建设。其次增强现行考核标准的针对性,最好是每一个岗位都有相对应的考核标准,而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笼统几条;再次要数量化。可参照其他国家计分考核方法,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分配合适分值。为体现重点考绩原则,宜将考绩分值比例适当提高;为反映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要求,德、能两个方面可实行按等级计分的办法,若“能力”一项在总分中占20分,可以定为若干等级,获得一等可得18-20分,二等可得16-18分,依此类推,当然每一等级还要有具体标准;而对勤、绩两个比较容易量化的方面,则可以将各岗位公务员的工作或服务态度、出勤率、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果和贡献等各方面明确分值。考核标准量化以后,在考核中既容易掌握,又便于分出高低,就可以避免单凭主观意愿或随大流给被考核者评定等级了。 用。

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考核是与其升、降、奖、惩紧密挂钩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激励竞争的功用。但如果我们只是出于激励公务员的积极性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需要,出于对公务员的工作及其行为控制的需要,把考核的功用仅用于这些方面,为考核而考核,极易引起被考核者的逆反心理,使考核流于形式。我们知道人是社会中人,他既追求经济价值又追求社会价值;既有低层次的物质需求,又有高层次的精神需要。因此,在考核中要充分注意到公务员作为人的社会价值追求和高层次的精神需求,要从公务员自身的需要来制定考核的政策与标准,把公务中的潜能开发,绩效提高与个性发展引入考核目的中来,即把考核结果公开用于满足公务员个人需要的各个方面,最大限度地发挥激励竞争机制在考核中的功用。

通过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不断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从而不断提高我们每一个公务员的素质水平,因为公务员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政务水平,纵观中外历史发展的轨迹,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没有文化底蕴的政府是没有希望的政府,而一个仅有文化而不能使之化为力量的政府同样是没有前途的政府。对致力于公务员制度建设且有良好开端的中国政府来说,努力使公务员考核制度化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必要举措。

第11篇:机长考试制度题

河南省金盾彩印有限公司机长升迁考试

一、选择题(每题1分 共计10分)

1、较长假期

A:2天以上B:3天以上C:4天以上 D:5天以上

1、普通事假一个月内请假不得超过

A:2B:3C:4D:

52、上班时间开始超过

A:20分钟B:30分钟C:50分钟 D:60分钟

3、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委托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罚款处理,第一次二十元,第二次元。

A:三十B:四十C:五十D:一百

5、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次扣发全勤奖 1/2,达三次者扣发当月全部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A:1次B:2次C:3次D:5次

6、本公司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考勤制度。迟到、早退、发现一次罚款5元,机长以上管理人员罚款元。

A:50B:30C:20D:10

7、晚上外出人员前必须回厂,外来人员在公司留宿必须通过生产经理同意并登记,如有违反罚款20元。

A:22:00B:22:30C:23:00D:24:00

8、在厂区内吵架罚款元,打架斗殴罚款100元。行为恶劣,性质严重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同事予以解聘。

A:100B:50C:30D:20

9、严禁带火种进入厂区,在生产区内吸烟、使用明火,发现一次罚款元。

A:100B:50C:30D:20

10、公司新进人员初试期为天,初试合格后,即视为本公司适用人员,不合格没有工

【考卷人事部存档】

资;试用期1个月,1个月内如被公司录用,即转为正式员工。

A:2B:3C:4D:

5二、填空题(每题1分 共计10分)

1、工伤期间,休息十日内(含十日)发放全额基本工资,二十日以内(含二十日),发放基本工资的80%,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发放基本工资的50%,超过一个月的发放基本工资的%。

2、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病假、事假),须以电话于早上/行政部报知,或者委托他人请假,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3、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没办理请假手续以及假期期满未归,或应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以论处。

4、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如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的处分。

5、当月累计三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的,并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

6、下班后各机台必须做到,最后出车间的班组负责人负责锁门,违反一次罚款20元。

7、上班时间不准。干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罚款20元。

8、在员工中拉帮结派,传播流言蜚语,煽动对立情绪,严重干扰经验管理秩序,损坏公司的社会形象者。

8、上班期间严禁喝酒,违犯一次罚款50元。在厂区内酗酒闹事者罚款元。

10、因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机台人员除赔偿机器设备损失外,另外加赔原料费%。

一、问答题(每题4分 共计24分)

1、本工序在开始生产时最重要的一点是什么?

2、产品质量跟踪单填写人要填写哪些内容?

3、本公司设计的印刷品,箱子的出血是多少毫米?盒子(单卡纸)的出血是多少毫米?

4、本工序在签样时需要检查哪些项目?

5、自己所负责机台的最大作业尺寸?最小作业尺寸?

6、主机的功率是多少千瓦?

糊盒机:

1、糊盒机用汽油擦皮带是增加盒子与皮带的摩擦力还是减小盒子与皮带的摩擦力?(4分)

2、糊盒机确定盒子的成型好坏,以什么为标准?(4分)

3、糊盒机进纸时,盒子走斜该调整什么?(4分)

4、糊盒机在糊盒的时候,盒子上有喷粉,盒子有时会不走,产生的原因是喷粉粘在了皮带上,是盒子与皮带之间的摩擦力减小了,还是增大了?(4分)

裱纸机:

1、裱纸机所用胶水的原料配方是什么?按什么比例配比?(6分)

2、胶水里面的硼砂,烧碱各是起什么作用的?(3分)

3、裱纸机常用的瓦楞纸都有什么类型的?(2分)

4、裱纸机生产出来的成品,有时候会出现开胶的现象,导致开胶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3分)

5、为什么面纸和底纸的丝向必须交叉?(2分)

覆膜机:

1、覆膜机作业时的理论温度是多少度?(机器上所说明的)(4分)

2、影响覆膜起膜的原因有哪些?(6分)

3、影响覆膜纸张打皱的原因有哪些?(6分)

模切机:

1、模切机刀版上安装海绵条是起什么作用的?(3分)

2、模切机的刀版需要锯刀版的叼口时,刀版的叼口一般比印刷品所留的叼口大多少毫米?(3分)

3、模切机的压痕条有0.4mm×1.3mm 和0.4mm×1.2mm等,要模切的纸张克重越大选择的压痕条的宽度是越大还是越小?(3分)

4、模切过程中产生爆线的原因有哪些?(4分)

5、(手摆模切机)模切机用于做底模的纸张是多少克的?(本公司所用的)切3层瓦楞用几张纸做底模?切5层瓦楞用几张纸做底模?(3分)

6、(1050模切机)飞达部位控制走纸的凸轮有几个?(3分)

裁刀:

五色机:

1、印刷的基本原理主要有四条。(2分)

2、一般的油墨干燥分三种。(2分)

3、润版液的PH值一般控制在到之间。湿度%到%之间。温度度到度。(2分)

4、油墨的三原色。(2分)

5、最大印刷面积是。(2分)

6、印刷用橡皮布厚度。(2分)

7、PS版的厚度。(2分)

8、什么叫四色印刷?什么叫叠印?叠印分几种?(2分)

第12篇: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

为了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加快行业人才培养,实现行业人才国际化,推动实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战略目标,提出如下改革方案: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于1991年创立,至今已举办17次考试。经过不断的改革完善,建立健全了考试基本制度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累计14万余人取得全科合格证,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撑。注册会计师考试已成为国内声誉最高的执业资格考试之一。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特别是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了包括人才战略、国际趋同战略和做大做强战略在内的行业发展战略,行业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新突破。

行业发展的关键在人才。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是人才建设的基础工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新需求,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选拔和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考试制度需要改革和完善。

为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加快培养国际化人才,深入实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于2007年初作出决定,启动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发挥注册会计师考试对深入实施行业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持作用。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和继承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基本经验,充分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职业组织的成功做法,通过比较、分析、提炼、吸收,科学改革考试制度,发挥注册会计师考试在行业人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以《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和《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为指导,提升考试理念、充实考试内容、完善考试方式,建立起符合终身学习理念和充分体现胜任能力评价要求的考试制度,促进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的提高,使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与国际普遍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相趋同,将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打造成中国注册会计师走向国际的“通行证”。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包括报名条件、考试阶段、科目设置、实务经历要求等基本制度,考试命题、考试评卷、考试合格标准等考试质量保证制度,以及考试组织、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等考试组织管理制度。这次改革主要涉及注册会计师考试基本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注册会计师考试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专业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阶段,即综合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态度与职业道德,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考生在通过第一阶段的全部考试科目后,才能参加第二阶段的考试。两个阶段的考试,每年各举行1次。

基于第二阶段的考试侧重于考查考生的胜任能力,建议考生在参加第二阶段考试前注意积累必要的实务经验。

(二)调整考试科目

在现行考试制度5个科目的基础上,进行分拆、补充和整合,对考试科目作以下调整:

第一阶段,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等6科。

第二阶段,设综合1科。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各科目均不设英文附加题。

(三)调整成绩有效期

第一阶段的单科合格成绩5年有效。对在连续5年内取得第一阶段6个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发放专业阶段合格证。

第二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专业阶段合格证后5年内完成。对取得第二阶段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发放全科合格证。

三、新的考试制度与现行考试制度的衔接

新的考试制度于2009年开始实施。现行考试制度在2009年仍继续实施一年。 2009年,具有现行考试制度下有效期内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可以选择按新的考试制度或现行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

按新的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的,其至2009年尚在有效期内的单科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有关科目的合格成绩。

按现行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取得全部5个科目合格成绩的,发放全科合格证;未取得全部5个科目合格成绩的,其至2010年尚在有效期内的单科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有关科目的合格成绩。

单科合格成绩的转换方式是,现行考试制度下单科合格成绩自动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同名科目的合格成绩。其中,现行考试制度下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的合格成绩,转换为新的考试制度下的财务成本管理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2个科目的合格成绩。新的考试制度下,以转换方式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限统一至2013年。

其他考生从2009年起均按新的考试制度报名参加考试。

第13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作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心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季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要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

(一)、

(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14篇:党校培训考核考试制度

附表一

党校培训考核考试制度

第一条 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并参加由党校统一组织的结业考试。考试成绩载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二条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进行。

第三条 考试命题坚持按教学计划的要求,既要反映学员对知识理解程度,也要反映学员对所学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第四条 结业成绩由考试成绩和日常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考试成绩占60%,日常考核占40%。日常考核的内容包括考勤、课堂纪律、参加活动等情况。

考勤制度详情:

一、学员参加业余党校的学习必须出满勤。

二、学员参加业余党校的学习的考勤按年级班级进行,由部门工作人员负责考勤。

三、学员参加业余党校的集中学习必须履行签到手续,分组活动时履行点名手续。以下情况均以扣除综合考核分处理: ①无理由或无凭证迟到早退或不参加实践活动。 ②上课窃窃私语经警告不听。 ③有意扰乱课堂秩序。

④课堂上睡觉玩手机等无素质现象。

⑤实践活动无实际记录(按规定需提交活动总结表和实践照片)。

四、学员参加业余党校集中学习时必须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先向班主任请假,经允许后报由学工办批准,最后还需有先锋社盖章方才有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加学习者,按旷课处理。

五、学员中途缀学须事先申报原因并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

六、一切听从安排,否则当做扰乱课堂处理,重者退学处理。

七、上课发生扰乱老师讲课或者不尊师的现象者按退学处理。考试制度:

一、学员参加考试,遵守考场制度,听从监考人员指挥,对号入座。

二、凡因公、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报党务部及先锋社审批。

三、学员按时进入考场,携带本人学生证并放于考桌左侧待监考人员核对,迟到2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以旷考论处,考前学员需上交通讯工具及有关资料。

四、学员参加考试时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如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和本期学员资格,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学员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 ①翻阅笔记或书籍等其他资料; ②考场中传递纸条;

③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泄露答案经警告再次发生; ④相互交头接耳,传递信息;

⑤通过通讯工具向他人获得或发送考试信息; ⑥考生本人于学生证不符(代考); 视情节轻重由党务部提出处理意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在一学年内不得安排参加同类培训。

五、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将草稿纸带出场外,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六、考试时间不予延长,请各位考生合理安排时间。

七、综合考核成绩达到合格者(按每期党校人数以及平均分论),可获准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未及格者不予结业。

八、合理情况等诸原因未参加考试的视情节予以补考(做弊情节出外),补考合格亦可获准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未及格者不予结业。

国贸党员之家

2012/2/17

第15篇:业务学习与考试制度12

*****人民医院护理部

业务学习与考试制度

(2012年修订)

随着医学的发展,护理专业的发展也日新月异,人民群众对护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护理专业的特殊性要求护士终生不断学习、充实自己,接受新的知识和信息,对原有的知识进行更新和提高,从而满足临床需求。为提升护理队伍素质、提高护士业务水平,创造学习的环境和氛围,我院护理部特制定如下业务学习、考试制度。

一、业务学习制度

1、护理部每月全院业务学习一次,原则上要求全院所有护理人员参加,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如确实有事,须向护理部请假,护士长不能自行准假。对无故缺席人员,处以每人每次50元罚款;迟到早退人员,根据情况处以每人每次20-40元罚款。在当月奖金中扣除。

2、根据护理人员在职管理培训制度,护理部有计划的完成护士岗前培训、护士层级培训、专科护士培训、护理管理干部培训。

3、每年有计划地选派人员外出学习、培训、进修,护士长及以上人员逐步取得省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颁发的护理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证书。培养血液净化专科护士、急诊急救专科护士、手术室专科护士、肿瘤化疗专科护士等;选送护士外出进修优质护理服务等,培养一批护理业务骨干。

3、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回院后,须在2周内写出心得体会,将学分证书、培训证书复印交护理部,汇报学习情况,并根据护理部安排进行全院性讲课。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回院后,应将所学知识学以致用,并通过讲课等带动全科室人员共同进步。

4、各科室要制定业务学习计划、护士层级培训制度,每月组织业务学习至少一次,要求全科室护理人员参加。科室应对无故缺席人员制定处罚措施。

5、鼓励护理人员参加自考、电大、远程教育等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6、担任全院性业务学习讲课,护理部予以每次200元奖励。

二、考试考核制度

1、护理部每季度组织三基理论考试一次,参考对象一季度为全部护士职称者,二季度为全部护师职称者,三季度为全部主管护师职称者,四季度为全院45岁以下护理人员,抽考20%。以60分算及格。

奖惩:(1)每次考试取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分别予以500元、300元、100元奖励;(2)对无故缺考人员,罚款200元,并安排在下一个季度补考;(3)不及格人员,处以50元罚款,并安排在下一个季度补考,第一次补考不及格,罚款100元,第二次补考不及格,罚款150元,以此类推,直至及格。

2、护理部每年进行操作抽考一次,抽考人数30%,80分算合格。对不及格人员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第一次扣款50元/人,第二次扣款100元/人,以此类推,直至及格。

3、各科室应进行三基、专科理论知识考试、操作考核每年两次,科室所有护理人员参加。将考试考核成绩报护理部。

护理部建立业务技术档案,将每次考试考核成绩及奖惩情况记入档案。

2012-1-10

第16篇:党校培训考核考试制度

附表一

党校培训考核考试制度

第一条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并参加由党校

统一组织的结业考试。考试成绩载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二条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进行。

第三条考试命题坚持按教学计划的要求,既要反映学员对知识

理解程度,也要反映学员对所学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第四条结业成绩由考试成绩和日常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考试

成绩占60%,日常考核占40%。日常考核的内容包括考勤、课堂纪律、参加活动等情况。

考勤制度详情:

一、学员参加业余党校的学习必须出满勤。

二、学员参加业余党校的学习的考勤按年级班级进行,由部门工作人员负责考勤。

三、学员参加业余党校的集中学习必须履行签到手续,分组活动时履行点名手续。以下情况均以扣除综合考核分处理: ①无理由或无凭证迟到早退或不参加实践活动。

②上课窃窃私语经警告不听。

③有意扰乱课堂秩序。

④课堂上睡觉玩手机等无素质现象。

⑤实践活动无实际记录(按规定需提交活动总结表和实践照片)。

四、学员参加业余党校集中学习时必须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先向班主任请假,经允许后报由学

工办批准,最后还需有先锋社盖章方才有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加学习者,按旷课处理。

五、学员中途缀学须事先申报原因并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

六、一切听从安排,否则当做扰乱课堂处理,重者退学处理。

七、上课发生扰乱老师讲课或者不尊师的现象者按退学处理。考试制度:

一、学员参加考试,遵守考场制度,听从监考人员指挥,对号入座。

二、凡因公、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报党务部及先锋社审批。

三、学员按时进入考场,携带本人学生证并放于考桌左侧待监考人员核对,迟到2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以旷考论处,考前学员需上交通讯工具及有关资料。

四、学员参加考试时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如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和本期学员资格,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学员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

①翻阅笔记或书籍等其他资料;

②考场中传递纸条;

③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泄露答案经警告再次发生;

④相互交头接耳,传递信息;

⑤通过通讯工具向他人获得或发送考试信息;

⑥考生本人于学生证不符(代考);

视情节轻重由党务部提出处理意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在一学年内不得安排参加同类培训。

五、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将草稿纸带出场外,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六、考试时间不予延长,请各位考生合理安排时间。

七、综合考核成绩达到合格者(按每期党校人数以及平均分论),可获准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未及格者不予结业。

八、合理情况等诸原因未参加考试的视情节予以补考(做弊情节出外),补考合格亦可获准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未及格者不予结业。

国贸党员之家2012/2/17

第17篇:各校公用学校考试制度

张孟庄学校考试制度

一、考场布置:

1、黑板:考试时间和科目

2、教室留30套桌椅,全部掏空,其余放在门外,并要求摆放整齐,椅子插入桌子里,椅子靠墙,要严格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做。横五竖六,桌子拉开距离,讲桌放到讲台上。

二、考试要求:

(一)班主任:

1、考前加强对学生的纪律教育,自觉遵守考场要求,不准打小抄(不许借计算器、橡皮、修正液),不许左顾右盼,违纪的学生由监考教师将其姓名写到黑板上,及时通知教导处,全校广播批评,单科成绩为0,计入班级总成绩,并相应给班级扣分。

2、如果有上次没参加考试的学生,及时与教导处联系,进行安排。

3、学生一定要明确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入考场(进入考场的过程中,注意纪律,不要大声喧哗,否则扣分),不要迟到,迟到15分钟不准参加考试,该科成绩为0,并计入全班总成绩。

4、针对本班没参加考试的学生,班主任要做到及时上报教导处。缺考学生的成绩为0,也计入全班总成绩。

(二)监考教师:

1、严格按照学校安排参与各类监考工作,任何人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拒不服从学校的监考安排。如个人私下调换监考工作,必须提前通知教导处。

2、监考教师要明确分工:一人提前10分钟取卷,一人提前10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考场。

3、严格按照铃声运作,督促学生将所带书本及资料放到讲台前集中,座位里不允许有任何资料,其他学科的书本也不可以。教师在每一场考试提前2分钟分发试卷,英语考试要提前5分钟分发试卷。不得提前或拖延发卷及收卷时间。

4、试卷下发后,监考教师要指导考生将班级、姓名、学号工整地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上。

5、一定要认真、负责,严格监考。一前一后,不闲谈,不读书、看报,不批卷,不要私自离开考场,对考场内违纪学生当场指正,没收试卷,送交教导处。

6、备课组长在本科考试开始前20分钟到教导处看卷,如有问题,及时通过广播加以改正。

7、不要提前收卷,也不允许有学生中途上厕所(特殊情况例外---在教师的陪同下可以去厕所),收卷时清点好试卷份数,检查无误后,由一位监考教师送教导处统一装订,另一位监考教师要留在教室里组织学生清扫、待检查完毕后再关好灯、关好门窗,再离去。

三、批卷要求:

1、流水作业,由备课组长分好题,统一好答案,有问题及时与教研员沟通,不要随便改答案,

2、批卷要仔细、认真,严格按照评分标准,不要随意抬分、压分。

3、及时完成批卷任务。

4、各备课组长及时组织好本组教师认真做好试卷分析(目标生名单、今后的教学方法、目标),学校安排时间进行质量分析。

5、教导处组织统一拆封试卷、录入成绩。

张孟庄学校

2013年 12 月9日

第18篇: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背景、法律依据和意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前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和律师资格取得制度1.法官、检察官的选任制度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

5、199

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2.律师资格取得制度相对法官、检察官而言,律师资格考试是最早举办的法律师职业资格考试。1986年开始举行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规定考试取得资格才能申请执业。此后, 198

8、1990、1992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1993以后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至年共举行11次考试,通过人数述达18万人左右。上述三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范围。科目没置。试卷组成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在应试人员范围方面,律师考试主要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而法院、检察院的任职考试主要面向本系统人员,非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人员不得参加。在考试科目方面,律师考试的内容与范围最广,几乎涵盖了法学的所有学科。法官考试比律师考试科目要少,不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检察官考试面较窄,主要限于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经济法律相对较少。在试卷与试题形式方面,律师考试是四张试卷,试题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法官考试和检察官考试是三张卷,试题形式既包括选择、判断、改错形式的客观题,也包括简答、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书写作等主观题。比较而言,后两者的主观题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

(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提出、论证、出台针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统一的上述情况,法学界一直呼吁能够建立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来来实际部门多年来也一直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希望统一法律职业资格。20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初审法官、检察官法的修改草案,部分委员又提出了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议。法官、检察官法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也提出了同样的建议。针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国家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社合各方面对建立这一制度已形成共识,且当前世界上许多因家均已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准备进一步征求意见后采纳这一建议。

(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再次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经过论通过的两个法律分别增加一项规定,即: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部门负责实施。至此,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立,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正是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于2001年10月31日、11月1日通过中央电视台、各报纸正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共7章,22条。分为总则、考试、考试组织、报名条件、资格授予、责任和附则。“总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宗旨、依据,国家司法考试的性质、效力,考试原则及组织实施和协调机构。“考试”一章主要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内容、科目、方式、考试的办法、方式、范围及评券事项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考试组织”一章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报名条件”一章规定了报考国家司法考试所应具备的各项必备条件和要求。“资格授予”一章规定了每年度司法考试通过数额和合格分数线的确定、公布和资格授予等主要内容。“责任”一章就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以及对应的违纪处理事项作了原则规定。“附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本办法的解释和生效等问题。这个实施办法是我国举办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基本工作规范,考虑到国家司法考试是一项新的制度,需要不断的发展和逐步完善,所以该《实施办法》确定为试行,待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经验再进一步修改固定下来。当然,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根据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对该办法确定的原则又作了更加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全面实施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制度,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关系到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选择方式的变革,关系到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同业化和精英化,有利于共同提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标准,为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将使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人员成为一支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水准、共同的法律素质、共同的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队伍,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更紧密衔接,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从更深的层次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对于建立科学、合理、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也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一次改革,这次改革对下一步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调查报告《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

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考试的性质和效力从国家司法考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来看,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必须而且只能从获得资格证书中择优选用。但通过考试者只是取得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获得了准入条件,能否实际从事法律职业,还需要具备各种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条件,取得资格仅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证书。所以,《《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将司法考试的性质定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在当时设计考试具体方式时,曾有一些人建议实施两次考试。但由于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筹备时间紧迫,从2002年开始即每年举行两次考试的条件尚不成成熟。因此,在实施办法中仍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至于以后是否采取两次考试做法,还需要再研究论证。对于考试的内容和科目,在设计时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点是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教育要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但国家司法考试也不能脱离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从目前的情况看,法学院校的本科教学主要是依据教育部确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这是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必修的课程,也是法学院教学评估的基本指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法学教育界对国家司法考试十分重视,纷纷研讨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开始考虑改革、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建立法律职业引导机制,昼向司法考试靠拢。我们在确定考试内容、科目时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第二点是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必须与法律职业相衔。要为司法部门、律师业提供后备人才,必须考虑用人部门的实际需求,要从职业准入的角度出发,全面考察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以及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和能力等。基于此,首次司法考试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的标准和要求,本着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事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科目。

(二)报名的条件《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根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应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有关“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规定,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学历条件的人员,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8条规定,前述所指的“高等院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司法考试的管理体制(或说是机制)中国刚刚确立的司法考试管理体制大体如下: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商定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的设立已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中做了具体规定。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是,就确定、调整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政策、原则进行协商、协调,就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咨询。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是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中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制度,但是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只是一个内部的、高层次的协商、协调和咨议的形式和渠道,不是决策机构,也不行使具体的管理和实施职能。司法部成立了司法考试司,对外称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作为司法部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同时,司法部还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具体承办考务工作。此外《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考务工作。三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是:全国共有360571人报名参加考试,有31万多人实际参加考试。报名工作总体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各界人士报名踊跃、人数众多。全国共有17个省、市报考人数超过万人,其中山东、河南、广东三省超过2万人。报考人员中法、检系统、法律服务行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考人数可观,近16万人,占总人数的44%。二是报名人员层次较高,高学历人员增加,法律专业人数增多,其中具有博士、硕十学历的6346人;具有专业本科、专科学历的29万多人,占总人数的81.4%。三是趋于年轻化。40岁以下共34万多人,占总数的95.1%;其中25岁以下的占40%。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于3月30日、31日举行。全国共设置317个考区,418个考点、12860个考场,动用40000多考试工作人员。根据司法部目前确定的合格分数线(总份240分,放宽地区为235分),约有24000多人通过考试,合格率大体在7%。考试违纪人员约500多人,分别受到警告、取消单科成绩、取消本次成绩和两年不得参考的处理。目前司法部已发出通知,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可按规定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到目前为止,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已近尾声,下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作好法律职业资格的审批和证书的领取和发放工作。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还是顺利的,成功的。

四、今后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和发展应当考虑的几个问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正处于初创阶段,确有一个不断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要我们继续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和设计。第一是要认真研究法律职业对人才的需求,担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究竟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在法律信仰、意识、法律知识、专业素质,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个人品质等方面应当达到何种程度,以便通过考试反映和测试。第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国家司法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制度建设上认真总结律师考试及法官、检察官考试的经验,以及国内其他职业资格考试的经验,从中总结带有规律性的东西,还要吸纳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人才的选拔及司法考试的成功做法,在借鉴的同时加以创新,使之更符合中国国情,反映我国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的方向。第三是要在司法考试的模式选择和方案设计上,主要围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这个宗旨,对考试的时间、次数、方式、内容、科目、题型等进行科学设计,要使通过考试的人员更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使考试的效果达到最大化。第四是在相关制度配套上,要建立和国家司法考试相衔接的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选择制度和任职前的统一法律职业培训制度,使我国的法律人才贮水池活起来,这对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非常重要的。第五是加强与法学院校的联系与沟通,处理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既要充分尊重和反映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又要向通过考试反馈法律职业的需求,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更好结合。第六是要加强立法。条件成熟时,可将国家司法考试实践中有益经验、成功做法通过立法确定下来,使之规范化、法制化。总之,我们要努力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健全、完善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第19篇:毕业实习出科考试制度

毕业实习出科考试制度

毕业实习是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医学生的毕业实习及其教学实习医院的临床带教工作,提高实习质量,参照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学校临床教学的暂行规定》和本科实践教学的要求,结合临床学院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医学生实习出科考试由临床学院根据西北民族大学有关规定进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领导,临床学院教务科和各实习教研室(科室)主任(护士长)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如下:

一、临床医学专业实习生出科考试

1.考试内容及办法:学生完成本科室临床实习内容后,由教研室主任(大科主任)安排在出科前一周内进行。出科考试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考试得分记入学生毕业实习考核鉴定表。

(1)按《实习医生医德医风考核评定标准》由实习科室主任或指定副主任在征求该科带教老师意见的基础上,对学生在该科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并在临床实习考核表上写出鉴定意见。

(2)按《病历书写评分标准》由实习科室带教老师负责进行考核。每位实习生考核3-5份病历。得分记入学生毕业实习考核鉴定表。

(3)按《临床技能检查评估标准》对实习生进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只在内、外、妇、儿四科进行,由各科教研室主任(大科主任)牵头,组成出科考试小组,一般由4至8名各病区主任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相对固定,定期集中实施考核。

(4)根据《临床医学专业实习大纲》《临床医学专业实习计划》所规定该科实习生应掌握的临床知识,适当结合基础理论,基本知识,由科室命题组卷或教务科统一从题库抽题组卷,对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的临床工作能力进行书面理论考试。

(5)考试小组在病区预选备考病例和操作项目,操作项目一般有5项以上备选,制成签牌,以备抽选。技能考核时,每3-4名老师考核一位学生,每位学生应考2小时,即第一小时完成考试组指定的一个病人(应为考生所不熟悉的病员)让学生进行系统问诊、查体、口述病历、初步诊断,作出诊疗计划,由老师结合病例提三个问题,让学生回答,每位老师按标准逐项打分。第二小时,学生抽签操作,每位学生只抽一签,即考一项操作,老师对操作的各步骤环节按标准严格打分,然后将老师所打总平均分,得出该生该科出科临床技能考核成绩。记入手册并签名。考核后,考核小组要及时对本项考核进行总结、分析、写出书面分析报告,连同学生成绩和考核资料一并报科教科备案。资料内容包括:理论考卷、标准答案、学生试卷、成绩登记表、技能考核病例(病区、住院号、姓名、单位、病情简介)老师对学生打分草表,考核老师名单,被考学生名单,各学生得分,操作考核项目、操作打分表、本次考核总结、总体评价、改进实习带教的建议意见,负责人签字等。

2.出科考试成绩汇总:由临床学院教务科进行。将内、外、妇、儿各科成绩分别汇总。病历书写按20%,理论考核按30%,技能考核按50%(百分制)记入学生实习考核手册,三项合计<60分者,不能毕业。将各科考试成绩和临床实习考核表一并交寄相关医学院并备案。

二、护理学专业实习生出科考试

护理学专业毕业实习考核由两大部分组成:医德医风;基础护理、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和儿科护理实习。

1.医德医风考核按《实习医生医德医风考核评定标准》由实习各科教学护士长在征求该科带教老师的意见基础上,对学生在该科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并在临床实习考核表上写出鉴定意见。

2.基础护理、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和儿科护理考核

(1)护理文书书写:按《护理文书书写评分标准》由实习科室带教老师负责进行考核。每位实习生考核2份(自住实习生考2份,大内科、大外科各考1份由内、外科最后一个实习科室考核),得分记入学生毕业实习考核鉴定表。

(2)实践技能:在实习学生出科前由实习科室根据《护理学系毕业实习计划》《护理学系毕业实习大纲》中各科出科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并将得分记入学生毕业实习考核鉴定表。

(3)根据《护理学毕业实习计划》和《护理学实习大纲》所规定该科实习生应掌握的临床知识、适当结合基础理论、基础知识,由教研室(科室)命题组卷或由护理部统一从题库抽题组卷,对护理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的临床工作能力进行出科书面理论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毕业实习考核鉴定表。

3.出科考试成绩汇总:由实习医院护理教学管理部门进行。将基础护理、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和儿科护理考核成绩按《护理学毕业实习计划》中要求的计算比例计算,将成绩和临床实习考核表一并交寄医学院。

4.每次考核资料(参见临床医学专业)由护理部归档备案。

第20篇: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制度

柴里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制度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国资委鲁国资党(2005)61号《关于加强省管企业自主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教考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我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实现所学实用,结合我矿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实际,特制定职工安全培训考试制度如下:

1、参加考试人员应统一着集团公司服装(临时工着柴里矿服装),提前十五分钟有序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取消考试资格。

2、遵守考场次序,按规定的坐次入座,单人单桌,坐次整齐,严禁大声喧哗,乱调位置;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3、实行闭卷考试,所有参考人员必须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答题,否则,按零分处理。

4、考试人员不得将书籍、纸张、文具盒、眼镜盒、墨水盒及通信工具带入考室,否则罚款10元。

5、考试人员在答题前应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准确地填写好姓名、单位。否则,不得提前答题。

6、严肃考场纪律,严禁替考,考试中偷看、交头接耳等作弊行为的人员,一律按轻微“三违”处理。

7、考试时间:60分钟;考试期间,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离开座位;考试结束后,要有序退出,做到人走椅正。

9、监考人员,要公平、公正,一视同人,严格进行监考;对监考不严,损公谋私的人员,一次罚款100元。

柴理煤矿

考试制度 英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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