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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完善

发布时间:2020-03-02 03:24: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完善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实施关系着国家、社会秩序以及社会成员个人的权益,因此对法律执业者有较高的要求。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传统或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使命提出的必然要求。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与法学教育相衔接的,适应法律职业需要并与法律执业部门录用制度相配套的,选拔、培养、任用合格法律执业人员的制度。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从2002年开始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化和同质化,深刻地影响了司法实践。同时,几年来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践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对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完善,既包括对考试内容和方式的调整,也包括对报名资格的提高。

一、司法考试制度概述

(一)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概述

法律的职业分工和结构的形成及其演变,主要是由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决定的。从世界各国情况看,在广义上,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一般有三种:应用类,主要是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有的还包括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学术类,主要是指法律教师和法律研究人员;法律辅助技术类,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就我国的情况看,一般分为四种,即法律辅助事务型、法律执行型、基层法律实务型和法律技术型。狭义上的法律职业,主要指律师、法官以及检察官。本文所讲的法律职业是指后者。

- 1 从2002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也就是说,从2002年开始,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先决条件是必须参加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合格的成绩,可以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对中国法律职业朝着专业化和精英化的方向发展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二)西方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概述

世界上凡法治发达国家对法律职业从业人员无一例外地都建立了一套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尽管发达国家依其自身的历史与文化传统,形成了各自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但概括而言,大体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以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为典型的准入方式:司法考试+职业培训➾法官、检察官、律师,我们称之为统一的准入模式;另一种是以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为典型的准入方式:律师资格考试➾律师➾法官、检察官,我们称之为渐进的准入模式。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资格考试均是法律职业准入的基本方法,但由于各国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及法律传统上的差异,考试形式与内容有所不同,考试制度各具特色。

1.关于考试主体的资格

在美国,作为“对法律的顺利实施和司法的责任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律师资格的获得必须具备三方面条件:学历、资格考试和品行考察。其考试主体资格限定为:凡年满18岁至21岁,法学院3年毕业取得法

- 3 试卷由文部省法学院认定的大学法学院认定的大学法学院命题。第二次考试由两部分闭卷笔试组成。考试科目只限定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5科。日本的司法考试难度较大,且录取率一直很低(通常控制在3%以下),因而要考取资格,绝大多数人都至少参加了两次以上的考试①。

可以看出,两大法系的职业资格考试均对参与主体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必须经过严格而正规的大学法律专业教育,以接受大学法学教育作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前提,实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统一,符合了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尊重了法律职业专业化的发展要求。

总的看来,无论是对考试主体严格的资格限定或是对考试者所须应对的考试的层层关卡的设臵,大陆法系的考试制度与程序相对严格甚至苛刻,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加以考察,坚持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确保了参与者首先是合格的法律人才,通过者必然是优秀的法律人才。英美的律师资格考试由于其考试目标的确定性,并且申请者的应试起点相对较高,因而并未设计过于复杂的程序,考试形式相对单一。在处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问题上,各国一般是通过报考资格条件的限制和分阶段考试的模式设计来调整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

我国是模仿大陆法系国家建立起来的为塑造法官权威的精英主义考试模式,我们所实行的法律职业制度也基本接近于成文法系国家的一般做法,因此,深入比较大陆成文法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建构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更加科学的司法考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①程乃胜:《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2页。

- 5个数字等死记硬背的内容,显现出呆板和欠缺科学性的不足。

(三)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冲击强烈

根据统计分析,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司考合格率竟然低于其他专业本科生的合格率,参加过3个月以上所谓司法考试辅导班的考生,合格率竟高达46%,我们不能不认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存在脱节的情况,并对法学教育形成了强烈的冲击。这一现象的直接后果是教育资源的浪费和闲臵。由于受到就业压力影响,司法考试考什么,学生就学什么,一些学生不接受老师指定的教科书,而捧着司法考试指定教材苦读,为了考试而考试,从而失去或放弃了享受最基本的法学理念教育的过程。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宗旨、传授司法考试技巧的培训班、甚至专营的司法考试培训的学校的出现,更加剧了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脱节状态。①我国现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模式由于其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的局限性,可以遴选出强于记忆、强于知识的人,却难于选拔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强于分析、思辨、创新能力的人才。

三、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完善

(一)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构想

1.提高司法考试报名资格,保障法律执业人才素质

提高司法考试人员的参考资格,才能保证通过司法考试人员的基本素质,从而保证法律执业人才的素质水平。经考察,大多数国家对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限制都较严。“法有限而情无穷”,只有接受过系统法律教育、具备坚定的法治理想和正确的法治理念的人员,才能最终成 ①何勤华,陈灵海:《统一司法考试后的法学教育》,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6页。

- 7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考试成绩达到降低分数线的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而且B、C类的职业范围仍限制在学历放宽或降分地区。这种方法在解决西部地区司法考试通过率低、司法人才缺失的问题上确有一定功效,但存在效果不明显、形式不平等和类型划分比较复杂等不足。

我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和高等院校,不发达地区偏少。各地在现实中需要多少人,通过考试后确定的人数应当能够满足这个需要。对于西藏、青海、甘肃等地通过率极低的情况,应当通过分地区划线的做法来改变。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可考虑“国家统一考试,分别划线通过”的模式。①

4.完善考试的内容和方式,促进司法考试更加科学

目前采取的一次考试的办法不尽科学,无法准确测试出考生的能力;考试次数以两次甚至三次为适当;考试方式既要笔试,也要有口试;在题型上,客观题过多尽管能够提高判卷效率,但在测评考生运用法律的能力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应当大幅度提高主观题的比例。从我国几年司法考试的实践看,以客观题为主的题型模式无法如实、准确的测试考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但以主观题为主的题型模式又必然增加评卷的成本,因此,从改革的方向看,题型的确定要与考试方式的确定结合起来考虑。

(二) 司法考试制度具体改进方案

西方国家的做法中有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如整个司法考试分阶段进行,考试方式既有笔试,也有口试或面试;题型多样。我认为我 ①张西瑞,徐玲:《关于完善国家司法考试的研究与思考》,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9期,第10页。

- 9[6]王丽萍:《美国的律师考试制度及其对我国司法考试的启示》,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5期。

[7]周菁:《两大法系司法考试之比较借鉴》,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8]于占华:《对法律人才素质教育的思考》,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8期。 [9]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0]Korea’sLegalSystem,http://abnet.org/legaled/publications/compguide2000/cgchart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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