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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籍制度改革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03 18:02:52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中国户籍制度改革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

一、户籍制度

1、户籍

户籍是指“登记居民住户的册籍”《辞海》(1989年版),所谓册籍,通俗的叫法就是“户口登记簿”,或者“户口本”。从古到今,我国的户籍都是由政府部门设计制订的,因此,户籍也是个法定名称。 2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指通过各级国家机关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它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农民实行道德教化、经济剥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所以,历代王朝都沿袭着这一制度。

二、户籍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王朝时期,从秦至汉唐,户籍管理逐步制度化。

2、唐代户籍制度已开始完善

3、明代建立起极完备的户籍制度。

4、民国时期《户籍法》已经推行。

5、中国现行户籍制度

三、历史上户籍制度的特征

深受传统社会经济制度和文化影响的我国历史上的户籍制度,表

现出以下特征:

1、地域性。

2、等级性。

3、世袭性。

4、社会治安职能。

四、户籍的作用,

第一,准确地及时地掌握全国人口的分布、增减和变动情况,为我国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编制国民经济计划,以及节制生育等等重要政策措施,提供人口资料。

第二,证明公民的身份,以保护人民群众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例如:保护人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护人民正当的居住和迁徙自由,为人民的劳动就业和受教育等出具证明等等。

第三,堵塞治安管理中的某些空隙,限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破坏活动,保卫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安全。

五、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

于此项制度。

2、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3、中国户籍制度的特点: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六、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

1、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不利于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实现。主要是城市和农村户口的二元化管理导致的,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2、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造成了人民在事实上的不平等。

3、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发展。

4、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

5、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也产生了一些腐败现象。

七、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

由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过渡和改革为城乡统一的一元户籍制度,打破“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口界限,使公民获得统一的身份,充分体现公民有居住和迁移的自由权利,剥离、剔除粘附在户籍关系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功能,真正做到城乡居民

在发展机会面前地位平等。

八、改革的措施

1.《宪法》上恢复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文,确认不论城乡居民都具有自由迁徙、择业和居住的权利。

2.政府应宣布实行全国统一的户籍制度,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取消“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同时在过渡时期可实行暂住户口与常驻户口,并制定相应的标准。

3.改革户籍制度不是取消“户口”,而是剥离户口的附加功能,应取消粘附在户口上的各项利益差别,体现社会身份与“国民待遇”的平等性。

4.改革户籍制度后,户籍管理还是必要的。通过公民身份登记,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立其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可以为政府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户籍管理还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着重大作用。

九、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有利于促进城市建设与小城镇健康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村人口城市化比例,加快城镇化进程;

有利于打破传统城乡“二元经济模式”,畅通流动人口经商、创业及从业渠道,形成统一劳动力市场,促进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增加投

资、兴业与置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壮大消费市场;

有利于掌握人口信息,实现人口科学有效管理,提高社会管理质量与效率,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

推荐第2篇: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报告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报告

财政学09-2班

小组成员:雷磊20095894曾宇帆20095857沈骞20095869李伟20095877邵立志20095863孙翔20095882

李文鑫200958徐徵200958

一、中国户籍制度的现状分析

中国的户籍制度,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户籍制度是指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广义的户籍制度还要加上定量商品粮油供给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辅助性措施,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又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它们构成了一个利益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变迁

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

属于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至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 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全

国城市统一户口管理制度开始形成的标志。1953年4月3日,政务院决定进行全国人口普查,并发布了《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在全国城乡分别实行了两种目的不尽相同的户籍管理制度,城市户籍制度偏重于维护社会治安, 农村户籍制度主要在于掌握人口数量状况。1955年6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明确提出全国户口登记由内务部和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民政部门主管。 1956年2月,国务院发出指示,要求把内务部和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工作移交给各级公安机关,至此,全国城乡户籍管理机构得到了统一。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该条例是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也是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1977年11月8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提出对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口粮自理。1985年7月13日,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决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和旅客住宿登记证相结合的登记管理办法。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居民身份制度的实施,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严密了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也为人口管理的现代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1992年8月,公安部发出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的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办厂人员、被征地的农民;办法是实行“蓝印户口”。1995年7月1同,经国务院批准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出台。1997年6月1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据此方案,已经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1998年8月底,国务院下发文件,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作出了四项改革:施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放宽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男性超过60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的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举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己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同时,允许因“农嫁城”而办理市区户口,条件是:结婚满15周年以上;配偶年龄满40周岁以上;配偶系市区内久居(连续20年以上)居民;随配偶在市区实际生活10年以上;在市区有居住条件。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在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意见的要求,2001年10月,全国开始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广大

农民在小城镇基本实现了迁徙自由,但农民进入大中城市的迁移门槛仍然很高。从2006年10月1 R起,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从试点走向全面实施。

(二)我国户籍制度的弊端

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以旧时的计划经济为背景,以人为划分人们之间的等级差异,强化个人差别待遇为特点,与现代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已经不相适应。12我们今天在社会生活里于户籍方面遭遇到的诸多困扰,意味着这个现行制度已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具体来说,体现在几个方面:

1、配置失衡——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城乡劳动力的分割导致了人力资源的配置失衡。

流动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市场经济要根据供求变动,利润趋向来对生产资源作最优配置,在法制允许的范围内以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为轴心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经济运行的内在机理势必要求资金、物料、劳动力的自由合理流动,要与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相匹配。一方面,由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大城市的拓展及东南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来补充,而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本质上却与这种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相矛盾,将流动人口排斥在他们所工作和生活的城市之外,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导致了对于流动人员普遍的就业限制,直接恶化了流动人员立足城市的制度环境,使大量外来劳动力的就业活动转入“地下”,成为打“黑工\",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具合法性,同时政府无法通过加强管理来规范劳动力市场。另一方面,农民向城市流动并非一种盲目流动,而是理性人的自然选择,是“人往高处走I水往低处流”这一自然规律的体现。在资源配置的空间和地域等级体系中,个人变动或迁移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是改变自己获益状况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获得上升流动机会的重要途径。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引起区域间、行业间利益(收入水平)的差异,基于对收益和成本的合理计算,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之下,人口的流动可以说是势不可挡的,人们必然要流向收益大条件好的地方和部门,而且差异越大其流动性也越大。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现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有14439人,扣除市区内人户分离的2332万人,全国流动人口12107万人,接近全总国人口的十分之一。是什么力量驱使人们如此大规模迁移呢?关于这一点,目前流行一种“推一拉理论”,该理论认为,迁移者选择迁移的过程,是原住地的推力和迁入地的拉力共同作用的结果。迁出地的消极因素起着推力作用,把迁移者推出原住地,这些消极因素主要包括:l、自然资源的枯竭;

2、农业生产成本的增加;

3、农村劳动力过剩;

4、收入水平降低,等等。

迁入地的积极因素对迁移者起拉力作用,其中主要包括:

1、较多的就业机会;

2、较高的收入水平;

3、较好的文化和公共设施;

4、较好的受教育条件,等等。在人口迁移中,乡一城迁移一般较为普遍。关于这种迁移的原因,刘易斯(w.A.Lewis)提出了一种二元发展理论,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存在着传统的农业部门和现代工业部门并存的现象,由于传统部门的生产所依赖的资源是非再生性的,经济效益增长缓慢,随着人口的增长,将出现零值劳动;相反,现代部门的规模在不断扩大,对劳动力的需求将增长,从而为传统部门的劳动力转换提供了重要渠道。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和城市之问的人口流动,其实质是追求收入回报最大化的人力资本投资过程,是市场资源的一种配置方式。因此,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出发,户籍管理制度必须根据市场主导的城镇化的要求,即必须以实现人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为目标,进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2、制度性障碍——阻碍、延缓了我国城镇化与农村人口重心转移。

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宏伟目标,关键在广大农村地区,而要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实现农村全面小康,就必须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所谓“城镇化”,就是乡村人口向城镇人口转化,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由乡村型转向城市型的一种现象,是随着工业化而发生的经济

和人口分布重心向城镇转移,城镇数量和城镇人口迅速增加,及其在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逐渐强化的历史过程。推进城镇化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村人口和劳动力数量过剩的问题。一国的城镇化,在根本上受制于两个因素,即工业化和制度安排:工业化通过非农产业就业人口的聚集促进城镇化,而制度安排则通过对各种经济社会运行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来影响城镇化。农村人口的转化需要从两个层次上实现:一是将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农村就业转移到城镇就j业,二是将农村富余人口由农村居住转移到城镇居住。也就是通过非农产业的集聚和发展,带动农村多余的劳动力和人口转移到城镇,相应减轻农村自然资源的负载率,并使转移的农村人口和劳动力逐步与农业脱离关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加深了城乡二元经济的对立。我国过去几十年的做法是,将农业提供的工业原料从农村集中到城市,而将农村劳动力阻挡在城镇之外。结果工业发展确实比较快,但是城镇化进程却严重滞后。即使目前非农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己达85%左右,世界上也没有承认我国已经实现了工业化,我们自己也不认为我国已经实现了工业化。究其 原因,就在于我国非农产业远远没有吸纳和消化过剩农业劳动力,表明我国非农产业的发展还很不充分。2001年,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仅为37.7%,农村人口比重仍然高达62.3%。一方面,一批农村集镇和一些中小城市周围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向城镇集聚,但户籍制度的限制,使他们始终以农民身份从事非农产业,并不能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城市产业工人而实现向非农产业的真正转移。另一方面,城市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也得到迅速发展,但不允许向农村招收工人,而只能优先安排城镇待业青年。这样,使这两部分人及其随从人口不能及时转为城镇人口,严重地阻碍了城镇化的发展。没有城镇化,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过剩的问题。世界城市化发展经验已经表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根本环节在于改革和管理,在于把城市空间和城市功能载体作为资源和商品,面向市场,用市场经济手段对城市中的各种形态的资源进行集聚、重组和营运,而不是简单的采取限制人口进城的方法。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全国至少有10%的人口户籍身份与他们所从事的非农职业、居住地的实际情况不一致。这些久离户口所在地、普查登记时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不少已经是名副其实的城镇常住人口。从法律上讲,他们虽然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已完全或不完全转移到

二、三产业,但作为农村剩余人口却并没有由农民转换为市民,就因为在制度安排下他们仍然是农业户口。

3、角色错位——现实生活中职业与身份的分离产生社会实体性农民与制度设置性农民的角色错位。

身份是与社会位置相一致的权力、责任和社会预期等一系列因素的集合。“身份认同的困惑”,就是指这几个方面的模糊,结果必然是导致无所适从。当前我国的农民群体在城市社区的身份则是处于这样一种“困惑\"之中。农民首先是一种社会实体性存在。作为社会实体性的农民是指一种农业生产经营性职业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一种乡村社会生活方式的统一。从“职业”的角度看,农民主要以劳动力分布的产业差别为标准的,广义的农民包括在第一产业从事种植、养殖(农、林、牧、渔业)以及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人,狭义的农民仅指种植业农民。农民同时也是一种制度设置性存在。农民与非农民作为一种制度设置,是与特定 社会规范对人们的社会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相联系的,在制度设置下对农民与非农民界定的标准就是作为社会规范的户籍制度等身份性制度规定:农民就是有农业户口或其他农民固定身份的人。一方面许多农民离开土地从事工商业,大量农民长年在城市打工或在乡镇企业从事工商业生产,他们已经不是农民了,或者至少在他们打工期间暂时已经不是农民了,但是我们仍然要把他们称为农民,因为他们有农业户口,这些有农业户口的人,被称为“农民工’’与“农民企业·家”等等;另一方面,在农村生产与生活的国有农场职工、军垦场职工,他们从事的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我们并不把他们称为农民。此类对农民界定的

分歧反映了作为社会“社会实体”意义上的农民与作为“制度设置”意义上的农民相分离的事实。制度安排的惯性使改变了生活场所和职业的农民仍然游离于城市体制之外,他们虽常年外出,但又“移而不迁”;虽进入了城市,加入了产业工人的队伍之中,但又不被城市社会所认同,仍然保留着制度限定的农民身份,造成了城市外来人口的生活地缘边界、工作职业边界与社会网络边界的背离,使得大量的农村人口在城市里处于非城非乡、进退失据的尴尬状态。因为在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体制背景下,农民流动群体实际上属于非制度化的迁移者,即他们的迁移行为并未得到权威制度的认可。尽管他们已经在城市居住、生活、工作或 经营,似乎身份对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并没有过多影响,但是,他们摆脱不了自己身份合法化的困扰,不能融入城市社会,无法通过与城市居民的社会交往、人际没有他们所在城市的社区意识,对所生活的城市社区没有归属感和认同感,正是这种不确定性,让他们更难以确定自己在城镇的生活预期。因而不能够有效的激发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开拓进取的精神。如何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制度设置,实现社会实体性农民与制度设置性农民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使社会实体性农民真正成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使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的制度设置性农民真正转变成为市民,是我国今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和 要求,同时也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动因之一。

4、管理缺位——户籍管理缺位带来预期目标与实际效果的偏离。

户口登记与管理是掌握人口信息、了解人口事件变动情况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从国家的制度条文来看,户口的登记管理主要是为了证明公民身份、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提供准确的人口信息。但从该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可能更偏重于管,而轻视社会性的、法律性的和公益性的服务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人员流动的需求量增大,传统的二元户籍管理结构,已不能对现有人口进行有效管理。它不仅人为制造了公民初始机会的不均等,也不能真实反映我国人口的地区分布、劳动力的产业构成状况及城市化水平,造成人口信息统计失真、登记不全,人户分离问题突出,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加大等许多问 题。至今全国仍有相当数量的“空挂户”“双重户口”和“口袋户口”等等。还有不少是城乡问的“三无游民”,无固定住所、无稳定职业、无合法收入,这些游离于城乡间的游民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多的不安定因素。包括居民使用的身份证也有不少问题,丢失、损坏、冒用、涂改、伪造都很普遍。16周岁以下的人口无证可用,这些都给户籍管理带来很大困难。我们以基层建制镇的行政社区来加以分析就可以看到,基层户籍管理的体制是派出所——社区居委会两级管理、公安系统——基层镇政府两块管理的模式。从整体上看,镇派出所似乎是统一管理全镇的户口,掌握全镇人口事项的变动情况;然而在具体的工作实际中,派出所的功能却更倾向于维护社会治安状况,户口的管理仅仅只是一种可以提供数据帮助的手段而已。社区人口具体的统计与管理其实主要是通过半行政性的基层组织——社区居委会的协助完成的。派出所则对这些工作进行核实与认可,因为他们代表的是法律权威的认定。而居委会的工作本身更倾向于城镇社会性的、公益性的民政事务,行政性的任务主要是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联。派出所不是居委会的上级机关,不能直接领导和监督户口登记和管理方面的工作,居委会也无须对派出所下达的任务精益求精。体制与机构的不统一,意味着各自追求的目标和执行的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同时由此导致对户籍管理所提供的人口信息是否具有可靠性的怀疑也就不足为怪了。在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中发现,瞒报、拒报、漏报现象严重,光湖南省应该登记的人口就少了近千万,北京市全市有291万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浙江奉化市人户分离者达到200多万,重庆市死亡人口未被注销者统计有13万,中西部地区农村相当一部分人有籍无户,“空壳’’现象十分突出。可见,通过基层户口登记渠道获得的人口信息,与实际人口相差太远,准确性不能确定。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制度安排本身就没有解决好实现这个公益性社会功能的条件。或者说,制度没有从被管理者的实际情况

和行为选择的趋向去考虑,而更多的从管理者的本位立场来考虑问题,这样就难免会出现制度的目标预测与实际效果之间存在较大的偏离。互动培养起城市文明所需要的现代思维和意识,这样就会使他们只有乡土意识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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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户籍制度改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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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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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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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 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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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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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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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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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公安部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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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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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改革

第一节 背景导读

关键词 社会福利均等化 上海户籍新政 全国推行居住证

一、理论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制定和形成了一套以户为单位,以人为对象的户口管理制度,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统计、常住人口管理、暂住人口管理等内容。虽然户籍制度管理包括诸多内容,但掌握和控制住户与人口在地区之间的迁移,是户籍制度长期以来最重要的内容。户籍制度不仅仅是指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及配套措施,在此基础上还包括城市商品粮油供给制,城乡不同的医疗保健制等辅助性措施。户籍制度不仅仅是管理上的身份证明,同时也是与经济地位和社会福利待遇等相联系的社会身份的证明。

二、政策背景

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好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和生活问题。要统筹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小城镇集聚,进一步增加农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投入。

2010年5月27日,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这是首次在国务院文件中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该意见在“推进城乡改革”部分提到,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将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

三、当前状况

户籍制度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 我国政府开始对户籍制度改革进行试点, 但一直进展缓慢。近年来, 中央提出新农村建设、缩小城乡差距的战略目标, 户籍制度改革再次被提上中央议事日程。

2010年初,北京市教委发布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正式确定了小升初和小学入学时间表。政策中明确提出,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将与北京户籍学生一样享受免试就近入学,确保每一个外来人口子女都有学上。市教委副主任罗洁表示,本市将力争用3—5年时间使外来人口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同城待遇”。届时,除了免试就近入学外,外来人口子女还将享受参加推优、特长生、电脑派位等政策,而此前这些优待只是北京户籍孩子才能享受。

第二节 原因和意义

一、改革的原因

我国户籍要改革,是因为我国现行户籍制度有很多弊端,具体表现如下:第一,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不利于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实现

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第二,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造成了人民在事实上的不平等

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享有不平等的权利,其根本原因是户籍制度承载了太多的附加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户口簿不仅是一种身份的体现,而且是一种资源享有权的确认。最突出的就是在就业和受教育两方面,如有的城市规定:某些行业和工种必须持有所在城市的户口才能被录用;教育方面也是如此,许多持农业户口者在城市里工作多年,有稳定收入,但因为子女没有所在城市的户口,不得不交纳一定的借读费,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由于“户籍制度”而失去。第三,户籍制度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发展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户籍管理制度,户口迁移政策统得过死,由国家统一分配户口迁移计划指标的做法,难以适应不同地区需要。如受指令性政策限制,农村妇女嫁到城市,其户口难以迁入城市,今后子女随父落户也不容易;到城市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投资办厂、购房人员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进人才都不能落户,其身份、地位得不到确认,给生产经营和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也给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二、意义

※户籍制度改革牵涉范围广,现实矛盾多,难度和复杂程度有目共睹,很有必要通过广泛深入的社会讨论来累积更多共识。从经济上来讲,可以增添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扩大内部的需求;从政治上来讲,可以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的人平等的待遇。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这是国家加快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需要。而城镇化最主要的就是解决农民的身份问题。※户籍制度改革可以有力的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普及。农民不能享受社会保障制度既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有关,还受到城乡二元结构下存在的其他制度的制约,最典型的就是户籍制度。由于户籍与社会保障制度挂钩,其决定了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关系到一个人能不能享有日渐完善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一个城镇居民到老年时可以无忧无虑的生活,而一个获得城镇户口无望的年轻人不得不为自己的老年存一份钱、依靠私人保险。

第三节 对策措施

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彻底废除与户籍登记相关的任何附加福利,是赋予户籍登记以明确人口信息的专门职责,是以常住人口为标准设计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因此,在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放宽户籍限制”的另外一层含义,就是淡化户籍对城市公共资源与社会保障的屏障功能,增强农民工对城市的安全感、归属感,做到所有常住人口同城同待遇。第一,户籍制度改革应当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分区、分阶段推广

我国户籍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依法自由迁移,由于我国社会经济水平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城市综合承受力对人口容纳量又有一定限制, 因此现阶段的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各城市依据其自身的人力资源结构而推出不同的政策,吸引所需要的人才,满足各自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户籍准入条件的逐步降低,户籍制度从放宽准迁条件出发, 从主要条件到次要条件,从技术条件到经营条件,从经济需要条件到生活需要条件,从少到多, 逐步就会实现欲迁徙公民的自由迁移。

※户籍制度应当随着城市的等级而循序渐进,要承认地区差异,因地制宜逐步改革,在本辖区内制定户籍制度改革的方案。要从小城市到中城市, 大城市, 直到特大城市的层层升级。

目前小城市应当完全放开户口限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当前仍然应当控制人口, 但是不能控制人才。户籍制度改革应当在时间上循序渐进,近中期以打破一定区域内的城市迁移羁绊为重点,放松某一区域内部人口迁移的约束,但对跨区域的人口迁移仍需保留一定的约束力; 远期在社会经济发展达到较高程度,各种相应条件都已经具备时,逐步取消户籍制度对人口自由迁移的约束,完善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人口流动机制。在改革中可以选择一两个省区作为试点, 实施户籍改革的一些政策,然后再全部推广。

现阶段的户籍制度改革不可能包括所有外来人口, 因此针对不同类别的外来人口采取不同的政策, 首先要解决两类人群的户籍问题: 一是渐次转移的劳动力应优先转移那些对城市公共资源的增量需求相对较低的群体, 如在城市打工年限相对较长的农民工。二是户籍登记应优先给需要城市户籍的群体, 如投奔生活在大中城市的直系亲属。

第二, 户籍制度改革需要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法律体系, 废除不合理的条文规定

一个国家,一个区域在城市化过程中的人口集聚,不会按人的主观愿望在城镇体系中的特定规模等级分布,而是受以区位为依托的空间规律作用的牵引,按所有城镇各自的功能集积程度及相应的人口容量有序分布。除此之外,从宪法的高度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迁移的权利,自由迁移是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法中关于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条文从有到无,给限制人口流动的种种政策合理化,在户籍改革逐步完善的今天,也已具备了将公民自由迁移的权利上升到宪法高度的条件,同时以宪法为依据,制定户籍法,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使户口登记、户籍管理规模化。

第三, 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

※一是改革间接阻碍人口向城镇迁移的城镇配套政策。改革城市就业政策, 统筹城乡就业;改善办学体制, 放宽城市义务教育段与高中教育段入学的户口限制;改革住房政策;建立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就业方面要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 彻底废除有关限制农民工就业的规定,打破城市职工对就业岗位的垄断,给农民工和城市职工平等的择业机会。

※二是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体系,缩小城乡之间的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方面的差别,从而使户籍作为差别化分配社会资源的功能淡出历史舞台。

※三是改革间接阻碍城市化性质人口迁移的农村配套政策。健全土地使用的实权承包和流转制度,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协调城乡计划生育政策,逐步缩小城乡计划生育政策的差异。第四, 完善户籍制度管理方式

要建立户口登记与人口登记并存的管理方式,建立户籍管理与口籍管理并轨的双籍管理机制, 取消大城市内部的不同区域户口的利益差异及现行社会经济政策对户籍的制约作用,同时建设以居民现住地为管理立足点的属地化管理模式, 适时地将城市行政管理基础从户籍人口转向常住人口。户籍管理从以户为中心的静态管理向以人为中心的动态管理过渡;加速农村的户籍改革, 实现农村户籍管理城市化;以计算机技术为途径推动户籍制度的改革。要剥离户上的附加条件,取消户口的称呼,由一种或者几种证和卡来代替其功能,有单独的社会管理部门来管理( 建立人口管理部门, 负责人口的登记, 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作),而不是作为公安机关的附属功能之一。

第四节 命题预测

近些年,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问题一直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今年以来,从官方到学界、再到民间,各种声音和讨论更是不绝于耳。我们崇信人生而自由,人生拥有自由迁徙的权利。但是户籍制度使城市居民跟农民还有城市居民之间地位不平等,有违宪法精神,已经到非革新不足以平息民怨,非革新不足以与时俱进的地步。可以从以下方面应用:

一是从经济方面进行命题,考生可以从户籍改革制度可以增添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扩大内部的需求的角度展开论述:加快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还可以从统筹城乡发展方面进行论述。

二是从民生方面进行命题,考生可以从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的人平等的待遇,包括教育、就业、医疗等,还可以从坚持和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思考论述。

考生在复习的时候,首先要把握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对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制度产生的具体问题,增加对这些问题理论分析的储备,把握政策方向,这样才能在作答的时候做到有章可循。

推荐第5篇:户籍制度改革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公民权利;户籍歧视;二元化结构

绪论

户籍作为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我国户籍记载的事项主要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学历程度、搬迁记录等。而户籍制度是国家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的社会制度,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

(一)研究当代户籍改革方略的意义

在加速改革开放的今天,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日益显露,严重阻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户籍制度需要改革,这是大势所趋,因此加强对户籍改革方略的研究为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提供理论参考具有重大的意义。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述。

1.有利于明确户籍改革的目的。有人认为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形成一个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和城乡统筹的公共服务体系。有人认为户籍改革是为了放宽农村人口流动,促进农村建设,推动中国经济发展。但我认为户籍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生存权,能够享受同样的利益。一项改革的目的决定了改革的方向及最终的命运,因此明确户籍改革的目的是十分重要的。

2.有利于确定改革的方向。户籍改革是对现行户籍制度进行改良还是完全废除现行的户籍制度?对此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些人认为户籍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将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社会福利剥离开了,因此在实行“一元化”的前提下只需对户籍制度进行改良就行了;持相反观点的人认为,应当借鉴外国的经验,废除户籍制度,用身份证制度来代替现在的户籍制度。

3.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对户籍和人员迁徙的管制,不仅符合社会选择的方向,还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并发挥公民基本权利的效用。

(二)中国现行户籍制度的结构

要研究当代户籍改革方略当然要先了解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结构。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为了解决城乡差别引致的农村人口向城镇大量涌进的压力,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职业、居住和生活空间固定而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制度。二元社会结构,最早由荷兰经济学家博克提出,是指国内存在两种生活条件、方式和观念等的相互独立运行的社会子系统。

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驻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样,中国就不仅从法律上违背了1954年《宪法》对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的规定,还正式确立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已经明显不适应时代的要求。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不仅“是国家加快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需要”,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还可以有效地保障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众多弱势群体的公民权利。

一、中国现行户籍制度影响下产生的社会问题

由于历史传统和计划经济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二元化”户籍制度带有深深的身份烙印,不仅存在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诸种严重的等级差异,还因户籍的地域差别产生了“户籍歧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六大方面:

(一)不经济的住房。

在北京、上海、深圳这样大城市的无房者中,没有当地户口的人数占去总比例的40%左右。尽管如今不少城市降低了对外来人口的落户要求,但进城后的风险和经济成本也随之

提高了,其中经济成本的提高主要体现在购房价格上。很多地方规定,准予落户的条件是要在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而据国家统计局官方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3864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全国均价也要1754元/平方米。可是当年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为14908.61元,农村居民平均每人年收入只有5791.12元。面对如此高的房价,就算降低落户门槛的条件,又如何让中、低收入的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在城市安家立业?

(二)不统一的社保。

我国当前户籍制度背负很多有关社会福利的限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社会保险的不统一问题,而这样的问题对农民工尤为显著和严重。在这里介绍一个政策:不管在哪里交社会保险费,等到退休的时候都只能回原户籍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比方说,一海南人在北京打工,就算按照北京的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缴纳保险费,如果交了20年的平均基数是3000元,而当他退休的时候海南的缴费基数才1000元,那他退休的时候也只能享受1000元的待遇!另外,虽然我国已经实施新农村建设,各类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初步构建,但是比起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没有达到现代社会保障的基本要求和目的。

(三)不均衡的就业局势。

2009年11月21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上表示,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630余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如今许多学生到外省读大学就是希望毕业以后到发达城市谋求一职,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带来的优厚福利待遇的城镇居民户口。因为没有本地户口,既无法享受城市优待,也会比别人付出更多的精力与财力才能换取某种便利,而这也是人才流失最大的原因,不仅使各地人才不均衡,大大限制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使得东部各大、中城市就业压力异常膨胀,西部偏远地区人才奇缺,极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伴随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正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艰难转型的中国不得不面临诸多发展中的问题——农村劳动力老龄化,愿意种地、能够种地、并且会种地的农民正在变得越来越少。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在中国2亿多农民工中,愿意回农村定居的只占8.8%。其中,超过9成的新生代农民工不愿意回到农村。目前中国农村劳动力(16岁到65岁农村人口)有5亿,其中有2.4亿人离开农村,流失的这部分农村劳动力主要是青壮年,近一半留下的农村劳动力年龄在50岁至65岁之间。村家指出,越来越多的中国新生代农民不愿回乡定居,缘于中国城乡之间收入水平、劳动环境、业余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差距依旧明显;缘于种粮收益仍然较低,农业生产无法实现年轻人的理想;缘于农村缺乏可靠的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农村环境污染也在日益严重。

韩光耀说,现在户口的作用已越来越小、越来越微弱了。最近进行的人口普查,好多也不是凭借你原来居住的户口所在地去核对人口的。城市和城市之间,一城之中,人户分离的现象已越来越普遍。市场化条件下,人才按照供求规律、竞争规律、价值规律流动,如果没有开放的户籍管理政策,人才的社会化是不可能的。中国加入WTO之后,人才流动的需要,人才和国际接轨的需要,要求应聘求职的人做社会化公民,哪里有发展的机遇就到哪里去择业发展,不必人走家搬。常驻的概念是相对的,以后人们也不会只有一个居住的场所、一个居住的城市。招聘单位惟才是用,不必问户籍在哪里。地方政府部门更是要海纳百川,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把户口限制在统计人口的作用上。最终实现不迁户口,来去自由。我们现在对世界各地的留学生都能做到来去自由,为什么国内不同省市之间的人不能不迁户口来去自由呢?从实质上淡化户口的作用,户籍就不会成为制约人才流动、分割人才市场的人为障碍,这是一种管理方式和管理观念的改变。人才流动的自由度提高了,人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自然也就提高了。(《中国青年报》 邓琮琮)益加剧;还缘于大量农民早已失去了家乡的土地。

推荐第6篇:户籍制度改革

1.根据材料

2、

3、

4、5概括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存在的问题。要求;概括全面、条理清晰。字数在150字以内。(20分)

2.根据给定材料针对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弊端给出相应的对策。要求:分析准确、概括全面、条理清晰。字数在300字以内。(30分)

3.写一篇户籍制度改革的建议性文章。要求:观点明确、题目自拟、条理清楚、行文流畅。字数1200字左右。(50分)

1.参考要点

材料反映出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强化了城里人和乡下人的身份色彩,对城乡区别对待。主要表现在:首先,社会保障方面的不平等,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无医疗保险;其次,子女教育权利的不平等;再次,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住房问题上受到歧视;最后,人身损害赔偿的两个标准。这种差别阻碍人口流动,不利于城市化进程。

2.参考要点

第一,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户籍管理立法步伐。尽快把“迁徙自由”重新写入宪法;

第二,建立全国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为原则;

第三,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改变户口管理方式,实现迁徙自由,取消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迁徙的行政限制;

第四,加快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步伐,提高户籍管 - 1 -

理科技含量;

第五,缩小城乡之间的差异。逐渐实现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

第六,采用身份证管理制度,由身份证承担所有与户籍有关的管理。除公安机关办案需要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查阅他人的户籍档案。

3.参考文章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建议

当前的户籍管理制度之所以要改,并非户籍本身有多大问题,而是在于户籍背后、附着在户口本之上的那些衍生物、那些特权。明白了这一点,就把握了目前科学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在于把长期受户籍制度保护的就业、住房、教育、社会保陬等各种制度从户籍中剥离出来,还户籍制度本身应有的面目。鉴此,个人建议目前户籍制度改革中要做以下一些工作:

一、应该择机修改《宪法》,重新恢复和确立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1982年制定的宪法中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没有得到确认和恢复。现在,应该对宪法进行修改,重新确立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同时,加快立法进程,制定和颁布确保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的《户籍法》(或称《户籍登记法》),废止沿用近半个世纪的《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户籍管理将按照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逐步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修改《选举

法》中农村和城市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规定。取消《城市规划法》中有关控制大城市发展规模等限制规定,主张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在发展中解决“城市病”。

二、在《户籍法》中确立以实际工作和生活是否需要为条件的准入方式、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管理的新模式,以登记制取代审批制。在哪里居住,就可以在哪里登记户口。如泰国的事后迁移政策,对符合居住条件、遵守当地制度及已生活一定期限的居民,本地政府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泰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市场经济原则和条件法定原则,它的作用是让不能在某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经济收入、当地税赋负担等)的公民按市场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居住,这种方法往往较行政手段更有效。

三、彻底实行户籍与社会福利待遇脱钩的政策原则。取消一切附加在户籍上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恢复户籍的本来面目和社会功能。凡是与户籍挂钩的就业、教育、住房、计划生育和社会保障等均应完全脱钩,有关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一切政策法规应一律废止或修订。逐步降低地方政府对资源的垄断支配程度,提高社会生活的市场化、货币化程度,进一步扩大实行福利保障付费享受制度,最终将户籍尤其是城市户口的含金量降为零,恢复户籍的本来面目,消除任何人对户籍的非理性眷恋,利于人口在全国范围内能合理有序地流动起来。

四、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行政机构的应对变革、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缩水、生产与分配的重大调整、社会保障体制的重新构建等等,必然会有重重阻力,但改革户籍实是大势所趋,因而必须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来减少阻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首先,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靠公安部一部之力不可能真正成功,需要一个更具权威的、能跨部际协调、得到充分授权的机构来统领这项工作。其次,开征如日本住民税类似的税种,但凡户籍迁到居住所在地,就要向居住地政府依法交纳该税种,该税种与享受当地福利待遇直接挂钩。再次,废除以户籍为依据的城镇就业制度,建立开放的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制度。第四,每个公民配发一个以身份证号为基础的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险号,将自己在各地就业时缴纳的个人保险金和单位缴纳的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其余缴存国家设立的保险基金库,作统筹安排;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依法缴纳保险金是公民和用人单位的义务。第五,农村的土地资源应实行合理流动,对现行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改革。允许农民以土地作为财产进行抵押、入股、转让、租赁等,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解放一部分农民向城市合理流动,加快城市化进程。

推荐第7篇: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的改革

农民工在城市整个的就业技能培训以及自己的小孩上学的义务教育不再与户口挂钩,就是说将来以实有人口的方式在这三个方面安排整个城市的规模,而不仅仅是像原来那样根据户籍人口的模式来安排。打通以后,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就更加顺畅,对我们国家将来城镇化的提高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户籍制度

就在昨天,一条本是普通的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新闻,因其中一条措施与“户籍制度”有关,便迅速成为各大新闻网站的头条。该措施说,“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该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与“国务院要求取消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同样引起关注的,是“居住证可以转上海户口”的“上海户籍新政”,尽管相关政策细则尚在酝酿之中,但该项改革措施已获得舆论高度评价,称上海这一自1978年以来第四次户籍制度改革,将引发全国连锁效应。

而今年1月,广州市高层领导表示,将在花都、番禺试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市内户口准入制。

除此之外,备受关注的社保改革,公众呼声最高的“社会保险范围全覆盖”也与户籍制度密切相关。

就业、医疗、养老„„2009年,户籍制度正成为社会力求变革、寻求机遇的一个突破口——通过户籍制度改革,给地方引进人才和技术,激活地方经济;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创业和就业;通过户籍制度改革,解决“农民工失业”的民生诉求。

多方努力的“户籍制度改革”能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推进?“户籍制度”下累积起来的身份壁垒会不会在这一年被破除?这一场改革会不会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借思想解放的浪潮推进社会文明进程?都是人们分外关注的。

仔细看来,无论是上海户籍新政,还是国务院的“要求”,都不足以对户籍制度产生根本性的冲击。前者,被当作人才引进的奖品和工具;后者,虽是前所未有的举措,但同样属于“政策杠杆”。

所谓“户籍制度文化”,是长期户籍制度之下社会权益的不合理所形成的观念。农村孩子生来就是农村户口,进了城的农村居民是“跳了龙门”;即便是大城市与小城市之间也因着经济上的差距有着身份的差异。前不久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讲上海话有没有文化”的争论中,一部分人所谓“烧香赶走和尚”的论调即是这类文化的代表。在一些人看来,城市原住民才是城市的主人,所有外来者则是客人。客人不能抢了主人的饭碗,更不能抢主人的头衔“户口”。如此观点,凸显了自大与自闭,而对以国际化大都市为目标的城市而言,是不利于发展的。

一直以来,我们许多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被看成“改革开放前沿”,所谓改革开放,不仅是对外开放,还有对内开放。对外寻找发展通道,对内谋求合作机遇,而户籍制度改革便是对内开放的一种。如何调整户籍制度下的利益格局,破除户籍制度背后的地方保护壁垒,冲破传统的“户籍制度文化”,是2009年改革开放前沿城市的使命

农民工在城市整个的就业技能培训以及自己的小孩上学的义务教育不再与户口挂钩,就是说将来以实有人口的方式在这三个方面安排整个城市的规模,而不仅仅是像原来那样根据户籍人口的模式来安排。打通以后,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就更加顺畅,对我们国家将来城镇化的提高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现在我们国家流动的农民工有1亿6千万人,本次文件的出台对于推动我们

国家的城镇化,对于我们国家弥补、打通、消除城乡的地位起了一个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将来配置资源的时候全部在教育、就业等技能培训方面,要以实际人在那个地方就配那个地方。

推荐第8篇:户籍制度改革

曾经使数以亿计中国农民向往成为“城里人”的梦想开始变成现实的户籍制度改革,在经历前几年的紧锣密鼓后,各地方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近期,各地纷纷出台新的户籍管理规定,力争打破城乡二元制结构,取消户口“农”、“非”之分,建立“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与此同时,郑州已出台的“新政”却被叫停,上海正实施的“规定”惹来非议„„人们关注的不仅仅是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他们更想知道:中国户籍制度究竟应该怎样改?

户籍改革 各地措施

上海:《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于10月1日开始施行。据《规定》,在本市居住3天以上的来沪人员,均要到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申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

山东:9月底,山东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从现在起到明年9月底,将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取消户口的农业、非农业之分,完全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重庆:从9月1日起,重庆将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打破城乡二元制户籍结构,实行城乡户口一体化的户口登记制度。

湖南:9月27日,湖南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明确强调:本省明年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

郑州:8月20日,郑州市发出通知,暂停自2003年8月以来实施的以“投亲靠友”为代表的“户籍新政”,执行此前的老标准:只有与户主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外来人员才能迁转户口。

深圳:广东省深圳市6月29日作出决定,将该市现有的27万农民在10月31日前全部变为城市居民,原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有,从而深圳将成为中国首个无农村、无农民的城市。

户籍改革 政府行动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横亘在中国城乡之间的户口藩篱开始出现松动。从中央到地方先后出台政策改变城乡二元制的现状,逐步降低“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户口间的待遇“落差”。

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目前,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形成,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

1997年,公安部提请国务院批转《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

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或

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公安部提请国务院批转《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夫妻分居、父母投靠子女等几个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2001年,公安部提请国务院批转《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04年9月,公安部废止了1084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

户籍改革 势在必行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现行的户籍制度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人们越来越发现:变革旧的户籍制度,迫在眉睫。

现行户籍制度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阻碍了城市的发展,阻碍了农业现代化,不利于我国农业人口城市化顺利进行。

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城市关门”抑制了劳动力、人才的自由流动。

户口管理使中国公民具有不同身份。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待遇不同。

遏制了消费市场的进一步启动。大量入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不可能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机会及社会地位,影响了他们投身城市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创造性。

现行户籍制度已不能对我国的人口流动进行有效的管理。

户籍改革 路在何方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二元经济格局,这不是一个单纯的户口迁移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各方面的社会管理体制问题。如果不从背后的这些制度逐个改起,却希望通过户口管理制度改革来解决所有问题,是一个无法实现的幻想。

公安部:“户口”不会取消 将从五方面着手推进户改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鲍遂献强调,户籍管理制度作为我国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长期存在,“户口”现在、将来都不会取消。

最近,来自公安部的消息称,中国全面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从严格户口登记、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管理立法、加快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等5个方面着手。

媒体:改革切忌短视的维修 政策出台前应预判其效果

《人民日报海外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这不是一个单纯的户口迁移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各方面的社会管理体制问题。如果不从背后的这些制度逐个改起,却希望通过户口管理制度改革来解决所有问题,是一个无法实现的幻想。

《人民日报·华东新闻》:出台有关外来人员的各种政策时,公众往往会下意识地挑剔是否“歧视”。这就不难理解为何“来沪3天须登记”遭到非议。许多政策,出台前应充分酝酿,预判它推出后的反应及实施效果。

《南方都市报》:暂住证、居住证制度并没从根本上解决不合时宜的户口管理办法,不疏而堵,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对其维护和修正,很快演变为糟糕的法规。一项改革如果不从方向上对过去的制度加以纠正,它就可能因为短视的维修而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人大代表:户改要成功 必须去掉户口“衍生物”

全国人大代表王元成认为,户籍改革要想成功,必须与其他改革配套进行,就是将附着在户口背后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从户口簿上去掉。那时,迁徙自由,才是自然形成的。

专家:健全相关制度 启动配套改革方能治本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李佐军: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城乡统一的以身份证管理为核心的人口流动制度,使户籍登记能够准确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职业状况。

北京大学世界现代化进程研究中心主任董正华:尽早出台《户籍法》,将公民迁移自由的权力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不仅要农民工出入城自由且主动,又要使城市企业、资金能出城发展,这样才能消除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公平的增长。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专家王太元:改革能否切实推行,关键要看相关制度、相关部门是否能配套改革。只有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真正一视同仁,不分地区、不分户口性质,才能真正打破城乡二元经济格局。

户籍理论问题研究专家刘宏斌:问题不在于人口流动,而在于外围条件和制度如何适应人口流动的现状。户籍制度的改革不是形式上的一种创新,它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背景连接:建国以来户籍变迁的3个阶段

中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大致经历了1958年前的自由迁徙期、1958年至1978年的严格控制期和1978年以后的半开放期3个阶段。这一制度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自由迁徒期

第二阶段1958~1978年严格控制期

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正式确立了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

★1963年公安部依据是否吃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粮,将户口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1975年修正的《宪法》颁布,取消了关于公民迁移自由的条文

★1977年11月确立从农村迁往城市、从小市迁往大市的控制原则

★1980年10月确定对于迁移进行指标与政策的双重控制

★1984年国务院发文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城镇落户

★1992年底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成立

★1997年开始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1993年9月30日国务院召开会议研究户籍制度改革问题,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由此起步

★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旨在解决夫妻投靠等部分城市户口迁移当中的突出问题

推荐第9篇:户籍制度改革

长沙落户门槛进一步降低 21种情形可便捷落户

城市民生华声在线[微博]黄娟2014-09-11 07:47 我要分享

[摘要]9月10日,长沙市公安局召开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详解落户政策。

■制图/王珏

户籍制度改革

人口

截至今年8月底,长沙市共有常住人口857.52万人,其中城区常住人口389.28万人,属于合理确定落户条件的大城市。

特点

长沙市的落户政策具有“放宽时间早、准入门槛低、审批条件宽”的特点,跟周边同类型大城市比较,执行的落户政策非常宽松。 9月10日,长沙市召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截至今年8月底,长沙市共有常住人口857.52万人。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长沙属于合理确定落户条件的大城市。到2020年之前,长沙将要步入人口规模特大城市行列。

发布会就目前长沙落户政策“门槛”低审批宽进行了权威解读。

【放宽时间早】

6年新增迁移落户近50万人

长沙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单大勇介绍,按照公安部人口统计有关规定,截至今年8月底,长沙市共有常住人口857.52万人(包括户籍人口667.89万人,流动人口189.63万人),其中城区常住人口389.28万人(包括户籍人口249.18万人,流动人口140.10万人),人口增长相对缓慢。

早在2008年,长沙市公安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城乡落户政策的通知》,开始实施购房落户、投资兴业落户、招聘录用落户、获荣誉称号落户和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并且购房落户没有面积要求、人才引进落户只需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只要合法就业、投资兴业落户只要投资30万元或安置10人以上就业、招聘录用落户只要连续就业且缴纳社保3年,这些措施有效解决了大量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需求。

2009年以来,长沙共新增迁移落户近50万人,超过65%的都是采取购房、大中专生毕业、人才引进、投资兴业和招聘录用落户。跟周边同类型大城市比较,长沙执行的落户政策非常宽松。

【准入门槛低】

这些方式可落户长沙 今年5月,长沙市发改委和公安局联合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显示,有近一半的经商务工人员愿意在长沙落户,但对该市户籍政策了解的仅占15.5%。

今年7月1日起,新的《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进一步降低门槛,指导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按此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长沙落户:

1、以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准入条件,购房取得房产证就可落户,购房没有面积限制。

2、以合法稳定职业为准入条件,主要有:经商务工人员落户、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投资兴办企业落户。其中,经商务工人员落户即2008年推出的招聘录用落户,参加城镇职工社保时间由原来的3年缩短为2年。

3、其他17种准入条件:夫妻投靠落户、离婚回原籍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收养落户、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家属随军落户、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落户、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刑释解教人员落户、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其他原因回国落户。

总的来说,长沙现行的落户政策门槛低、条件宽松,长沙市民能简单便捷地登记户口,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和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能简易快速地迁入户口。

【审批条件宽】

下放审批权限

大部分当场办结 为提升行政审批效能,长沙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调整户口审批权限和时限的通知》,市公安局仅保留购房落户等7项户口受理审批权限,下放集体户立户等8项户口审批权限到各分区县市局;各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务工人员落户等27项业务,下放夫妻投靠落户等5项户口审批权限到派出所;派出所共负责受理审批23项业务。

同时,就户口登记的审批时限作了相应调整:一是大量增加当场办结情形,如夫妻投靠等原来需要分区县市局审批,下放派出所办理后,只要资料齐全窗口民警就必须当场办结;二是审批业务由15个工作日减少至7个工作日;三是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审核业务由15个工作日减少至5个工作日。

7月1日,长沙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推出了12项便民利民措施,涉及人口管理7项。其中,实行新生儿“三级上户”制度能确保每个出生的孩子顺利登记户口;派出所根据市民需要,可当场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和《户籍证明》,也给市民办理人口户籍业务提供了便捷。

政策解读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

日前,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列出了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户籍政策改革方向。

●特大城市

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成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人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大城市

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根据《意见》,长沙属于合理确定落户条件的大城市,到2020年之前,将要步入人口规模特大城市行列。

提醒

举报“错、重、假”

咨询可拨88878632

根据国务院《意见》,户籍制度改革还有一项重要任务是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

公安部今年连续两次部署各地开展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用3年时间彻底解决户口和身份证信息“错、重、假”信息。

长沙公安机关呼吁市民,如果户口登记有“错、重、假”的,主动到公安机关纠错,同时也请市民能够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假户口线索。市民可拨打0731-88878632举报或咨询落户政策。

连线

广州:将为环卫工等拓宽入户渠道 7月,广州市正式出台入户新政,在重点解决好高素质、高层次人才,以及紧缺的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的同时,兼顾长期在广州工作生活、实际已融入广州市的“存量”人员的落户问题,为环卫、养老和残疾人护理等长期在一线从事艰苦行业的来穗务工人员拓宽入户渠道。

淄博:不购房可落户

从10月1日起,只要在淄博购买房屋,无论面积多大都可以落户成为市民;而不必买房,只要在主城区范围内有合法租赁房屋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也可落户成为淄博市民。(三湘都市报) 政策问答

问:长沙市户口受理审批权限有哪些调整?

答:将务工人员落户、投资兴办企业落户、获荣誉称号落户、民族更正、集体户立户、征地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长沙市以外迁入长沙市、长沙市跨区的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等业务下放区县(市)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将夫妻投靠落非农业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非农业户、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非农业户、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非农业户、离婚回原籍落非农业户、性别更正、同一区(县、市)内的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等业务下放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批。

问:务工人员落户需要哪些材料?

答:选择在四区县市落户的务工人员,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在长沙市区落户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参加长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问: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需要哪些材料?

答:提交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等处的,所需材料,参照务工人员落户要求。

问:夫妻投靠落户需要哪些材料?

答: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问:新生儿如何上户?

答: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派出所以其他行政管理等理由拒绝上户的,上级公安机关予以督促办理,经督办仍未上户的,由区县(市)或市级公安机关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批准上户。所需材料: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据潇湘晨报)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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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中国户籍制度改革五大亮点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五大亮点

取消农业与非农户口界限,破题城乡二元壁垒;特大城市可积分落户,北京等地将出台相应政策;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引导人口“梯度转移”;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政策精准有效;充分尊重农业转移人口意愿,力保合法权益„„

30日,备受关注的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得以面世。在外界看来,这一酝酿数年、着眼新型城镇化的新政,至少在如上五方面有所突破。站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起跑之年,户籍新政如何落地收效,仍有诸多难题待解。

亮点一:取消农业与非农户口界限,破题城乡二元壁垒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广、措施之实是以往所没有的。”正如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所言,这一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正在新型城镇化的浪潮之下,谋求力度空前的改革。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在“泛二元化”格局凸显的当下,此次改革着眼于创新人口管理,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备受关注。

官方文件对此的具体表述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在解决城乡二元壁垒的问题上,这确实是比较大的突破。”中国社科院经济与社会建设研究室主任钟君对中新网记者谈道。

在钟君看来,作为户籍改革的一大进步,取消城乡之间的户口界限,不仅有形式上的意义,还有消除农村歧视等实质意义。

盘古智库理事长、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对此表示,需要警惕的是,有些地方即使形式上取消农业与非农界限,但户籍背后的公共服务差距并没有取消。

“也就是说,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之后,公共服务的差距要补齐,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实现群体间基本公务服务均等化。”易鹏说。

亮点二:特大城市可积分落户,北京等地将出台相应政策

此次户籍改革明确“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并指出,“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黄明在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北京等地会根据中央的精神,认真贯彻、及时出台本地的积分落户制度。”

“公共服务没有办法满足一步到位的户籍制度改革的需求,所以推出积分落户制度。”在钟君看来,作为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过渡措施,旨在解决人户分离的问题,是适合当前城镇化现状的创新举措。

其实对于积分落户制度,目前,天津、上海、广东、浙江等多个城市已经开始进行积极探索。但是,大城市在积分考核中的高门槛也引来一些舆论质疑。

“一些地方在学历、社保、住房等方面设计门槛,而且是一刀切的门槛,这实际上是为引入高素质人才。”易鹏表示,特大城市落户的积分制,也是针对当前中国国情的一项措施,但是在落实过程中,要注意不同阶层之间的公平。

有评论称,城市运行是一个供应、服务的综合体,各个工种之间理应唇齿相存、彼此依靠。“积分落户”的门槛设定,首先要考虑引进人口的平衡性和多样性。既要鼓励高端人才入户,也要给普通劳动者以希望。

钟君对此表示,最主要还是信息公开,让老百姓能有据可查,所以,第一步的顶层设计至关重要,“规定非常明确,同时整个过程公开公正,这是落地收效所必需的。”

亮点三: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引导人口“梯度转移”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针对上述规划,此次出台的《意见》逐条进行了政策明晰。《意见》指出,进一步调整户籍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100万-300万人口的城市,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落户;300万-500万人口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保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对于这种差别化的落户政策,黄明在发布会上解释称,“要兼顾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东中西部地区不同的实际,根据人口的规模和各地综合承载能力的不同情况”。

“一个城市是有它的承载极限的,在当前的实际国情下设置差别化的落户政策,主要是以流动人口对城市的贡献和与这个城市的‘粘度’为标准的。”钟君表示,户籍制度政策不能“一刀切”放开,如果对北上广“门槛”定得太低的话,就谈不上“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了。

钟君说,城市化进程中,要争取人口在农村、乡镇、城市之间逐步实现“梯度转移”,而不是集中涌向大城市。

亮点四: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政策精准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此份《意见》在创新人口管理方面,将“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单独列出。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此外,还将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在专家看来,建设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这一政策信息透露出在大数据时代,政府部门在人口服务和公共管理方面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一些公共管理和服务决策收效不佳,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因为决策缺少真实的人口数据信息支撑。”钟君表示,人口无时无刻不在流动,所以,人口政策应该是一个动态决策,虽然目前有几年一次的人口普查,但是,不能满足政府部门对于人口的动态信息掌握。

易鹏也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中国有必要建立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人口政策和公共服务政策,首先要对人口存量进行动态掌握,要有准确的数字,实现政策的精准有效。”

亮点五:充分尊重农业转移人口意愿,力保合法权益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这是此次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发展目标。钟君对此指出,总体而言,这是中国向社会福利的城市化迈出了重要一步。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为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这份官方文件予以专门论述。

官方此次明确要求,“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 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

文件进一步明确,“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钟君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他说,作为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业转移人口的两大重要权益,上述规定非常有必要。

“这是充分尊重了农民的自主权,你愿意退就退,不愿意退也可以不退。”在钟君看来,此次关于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的相关规定,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和实现路径,要求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意见》指出,改革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3方面11条具体政策措施。一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二是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三是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意见》强调,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出台具体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第11篇:浅谈当前中国户籍制度改革

浅谈当前中国户籍制度改革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取得突破,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成果显著。但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相比,中国的社会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却相对落后。其中,户籍制度改革的问题尤为突出。

户籍制度,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从最原始的意义上讲,它起着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人口登记,为政府的统一管理、调查服务;二是人口管制,促进人口合理迁移, 缓解城市的压力。 然而,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户籍制度被附带了很多利益性的东西,例如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都以户口为标准,就业、医疗、教育、住房分配等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事项都和户籍制度直接挂钩,多项法律条文也依据户籍制度而制定。我国自1994年以来按居住地和职业将公民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在这种城乡户口二元管理的制度下,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在很多方面被区别对待。例如,2006年在重庆发生的一起车祸中,三名少女不幸丧生。事后,两城市女孩各获得二十多万的赔偿,另一名农村女孩所获赔偿金却不及其一半。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明显不合理,但却合法: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是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远高于农村居民,故赔偿金额有此差别。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在城乡居民之间存在一道高大的壁垒,这道壁垒表面上看是户籍制度,本质上则是由户籍所带来的经济、政治、法律各个方面的权利的差别。因此,我认为,户籍制度的改革,根本上在于不断减少户籍的附加值,缩小乃至消除城乡差别,将户籍制度由二元分割制度向居民一体化管理方式转变。

现在,国内很多地区如福建、广东等已取消农业户口,统一登记居民户口。但在我看来,如果仅仅取消“非农业户口“标记而实行“居民户口”标记,却不改变户籍背后的利益差别,不打破户籍制度所联系的利益链,那么,改革只是一纸空谈,并不能真正解决户口歧视问题。 由户籍引发的纠纷牵涉到医疗卫生、高考、就业、入学等各个领域,这不仅有制度上的原因,更是观念上的问题。长期的二元户籍制度在潜移默化中使得普通群众和决策者都认为农民与城市居民存在现实区别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比如,我的父母来自江苏农村,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考入大学的。而在当时的农村,考上大学,就能转入城市户口,这被公认为是跳出农门,飞上枝头当凤凰了,是极其令人羡慕的。由此可见,户籍的城乡区别深入人心,它所带来的歧视与不平等现象十分普遍。

因此,我认为,要改革户籍制度,应该从两方面着手,即观念与制度。在观念上,政府应担负主要责任,例如通过主流媒体的宣传呼吁大众关注、尊重和帮助“农民工”“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特殊群体,尽力消除对农村人口的歧视,消除地方保护思想,促进城乡文化交流。在制度上,需要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不断减少户籍的附加值,使户籍制度回到最原始的意义,使其与福利保障逐渐分离。由于我国正处于城市化的进程中,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别很大,比如东部沿海地区改革开放早,经济发展快,以人口迁入为主;中西部相对落后,以人口迁出为主。因此,现阶段应由各地方依据当地的实情各自先行探索户籍制度改革,等时机成熟,积累一定经验后,再从国家层面推行统一的户籍改革制度,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法制化、规范化。

就现阶段的地方户籍改革而言,许多小城镇的户口已较大限度地放开,如浙江湖州,已实行根据居住地、就业和收入,依据农民自主意愿迁移到城镇的政策。而大城市如上海,也出台了居住证转户籍的制度,但对时间、职位、技能等要求很严格。这一制度虽然目前看来受惠面不广,但这体现了上海推动户籍管理向居住地服务管理转变的尝试,也符合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的实情。在我看来,任何政策的推行都是不可能一帆风顺的。当前我国城市化正在加速发展,大量农民涌入城市,而城市的承载力还有待加强,因此,不可能也不应该立刻放开户籍政策,而应逐步地过渡。

我认为,在地方的户籍改革中,首先要做好综合配套改革,使城市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跟上来。正如前文所述,户籍制度被附带了许多利益性的东西,与教育、医疗保险、就业、社会福利等各个方面息息相关,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在户籍改革之前,地方政府就应预计城市的承载力,规划好允许的最大迁入量,考虑地方财政和公共服务的情况,才能合理控制迁入人数,从容应对各种情况。反之,则会出现严峻的后果。例如,巴西的里约热内卢是个美丽繁荣的城市,高楼林立,却同时拥有无数的平民窟,饱受城市暴力的侵袭。这正是因为它在过去三十年中加速城市化,允许大批农民进城的过程中,没有解决好社会保障的问题。分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导致城市居民的两极分化,于是出现了大片的贫民窟,而贫富差距又引起了犯罪率的升高和城市暴力的增加。这个例子对我们无疑是前车之鉴,警示我们加强户籍制度之外的制度保障,预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承载力的重要性。

再者,如何控制迁入人数呢?我认为应对迁移人口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评估体系,设置合理的配额,使迁入人群之间形成竞争。在这方面可以参考香港的“优才计划”。这一制度设计了一套评估制度,分为综合计分和成就计分两种,前者针对普通人,按照申请人的年龄、经济情况、良好品格、语文能力、基本学历5项条件打分,后者针对“具备超凡才能或技术并拥有杰出成就的个别人士”,以申请人的成就为评核基准。尽管香港的此项计划只是面向少部分高端人才,但这种思路却值得我们借鉴。如果对迁移人口实行一定的评估,就可以保证迁移人群的基本素质,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同时能一定程度上控制迁移者的数量,实现人口的计划性流动,防止城市不堪重负,还能通过竞争促进农民工自发地学习,提高文化素质,实在是一举三得。

第三,从根源上说,改善生活是迁移的主要动力。正是由于城乡的巨大差距,才出现了庞大的民工潮。因此,在推进城市发展的同时,国家应对农村提供大力支持,包括资金、政策和技术等。例如,从财政中拨专款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出台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派农业技术人员到地方上传授新的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值,同时,还可以鼓励农民工回乡发展农副产业,帮助农民致富。通过这些途径,逐渐缩小城乡差距,从根源上控制迁移人数,解决户籍纠纷。

当前,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还处在地方各自的探索阶段,未来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但我认为只要我们明确了方向,即不断减少户籍所附加的利益,缩小乃至消除城乡差别,并做好综合配套改革的充分准备,那么,中国一定能最终实现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实现人口的自由迁移,真正消除户籍歧视与不平等的现象。

曹今

09城环1班

第12篇:浅谈当前中国户籍制度改革

浅谈当前中国户籍制度改革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取得突破,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发展成果显著。但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相比,中国的社会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却相

对落后。其中,户籍制度改革的问题尤为突出。

户籍制度,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从最原始的意义上讲,它起着两方

面的作用,一是人口登记,为政府的统一管理、调查服务;二是人口管制,促进人口合理迁

移, 缓解城市的压力。然而,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户籍制度被附带了很多利益性的东西,

例如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都以户口为标准,就业、医疗、教育、住房分配等与

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事项都和户籍制度直接挂钩,多项法律条文也依据户籍制度而制定。我

国自1994年以来按居住地和职业将公民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在这种城乡户口二元

管理的制度下,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在很多方面被区别对待。例如,2006年在重庆发生的

一起车祸中,三名少女不幸丧生。事后,两城市女孩各获得二十多万的赔偿,另一名农村女

孩所获赔偿金却不及其一半。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明显不合理,但却合法:据人身损

害赔偿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是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远高于农村居民,故赔偿金额有此差别。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在城乡居民之间存在一道高

大的壁垒,这道壁垒表面上看是户籍制度,本质上则是由户籍所带来的经济、政治、法律各

个方面的权利的差别。因此,我认为,户籍制度的改革,根本上在于不断减少户籍的附加值,

缩小乃至消除城乡差别,将户籍制度由二元分割制度向居民一体化管理方式转变。

现在,国内很多地区如福建、广东等已取消农业户口,统一登记居民户口。但在我看来,

如果仅仅取消“非农业户口“标记而实行“居民户口”标记,却不改变户籍背后的利益差别,

不打破户籍制度所联系的利益链,那么,改革只是一纸空谈,并不能真正解决户口歧视问题。

由户籍引发的纠纷牵涉到医疗卫生、高考、就业、入学等各个领域,这不仅有制度上的

原因,更是观念上的问题。长期的二元户籍制度在潜移默化中使得普通群众和决策者都认为

农民与城市居民存在现实区别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比如,我的父母来自江苏农村,是在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考入大学的。而在当时的农村,考上大学,就能转入城市户口,这被公认

为是跳出农门,飞上枝头当凤凰了,是极其令人羡慕的。由此可见,户籍的城乡区别深入人

心,它所带来的歧视与不平等现象十分普遍。

因此,我认为,要改革户籍制度,应该从两方面着手,即观念与制度。在观念上,政府

应担负主要责任,例如通过主流媒体的宣传呼吁大众关注、尊重和帮助“农民工”“留守儿

童”“空巢老人”等特殊群体,尽力消除对农村人口的歧视,消除地方保护思想,促进城乡

文化交流。在制度上,需要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不断减少户籍的附加值,使户籍

制度回到最原始的意义,使其与福利保障逐渐分离。由于我国正处于城市化的进程中,地区

的经济发展差别很大,比如东部沿海地区改革开放早,经济发展快,以人口迁入为主;中西

部相对落后,以人口迁出为主。因此,现阶段应由各地方依据当地的实情各自先行探索户籍

制度改革,等时机成熟,积累一定经验后,再从国家层面推行统一的户籍改革制度,并制定

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法制化、规范化。

就现阶段的地方户籍改革而言,许多小城镇的户口已较大限度地放开,如浙江湖州,已

实行根据居住地、就业和收入,依据农民自主意愿迁移到城镇的政策。而大城市如上海,也

出台了居住证转户籍的制度,但对时间、职位、技能等要求很严格。这一制度虽然目前看来

受惠面不广,但这体现了上海推动户籍管理向居住地服务管理转变的尝试,也符合上海这个

国际大都市的实情。在我看来,任何政策的推行都是不可能一帆风顺的。当前我国城市化正

在加速发展,大量农民涌入城市,而城市的承载力还有待加强,因此,不可能也不应该立刻

放开户籍政策,而应逐步地过渡。

我认为,在地方的户籍改革中,首先要做好综合配套改革,使城市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跟上来。正如前文所述,户籍制度被附带了许多利益性的东西,与教育、医疗保险、就业、社会福利等各个方面息息相关,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在户籍改革之前,地方政府就应预计城市的承载力,规划好允许的最大迁入量,考虑地方财政和公共服务的情况,才能合理控制迁入人数,从容应对各种情况。反之,则会出现严峻的后果。例如,巴西的里约热内卢是个美丽繁荣的城市,高楼林立,却同时拥有无数的平民窟,饱受城市暴力的侵袭。这正是因为它在过去三十年中加速城市化,允许大批农民进城的过程中,没有解决好社会保障的问题。分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导致城市居民的两极分化,于是出现了大片的贫民窟,而贫富差距又引起了犯罪率的升高和城市暴力的增加。这个例子对我们无疑是前车之鉴,警示我们加强户籍制度之外的制度保障,预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承载力的重要性。

再者,如何控制迁入人数呢?我认为应对迁移人口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评估体系,设置合理的配额,使迁入人群之间形成竞争。在这方面可以参考香港的“优才计划”。这一制度设计了一套评估制度,分为综合计分和成就计分两种,前者针对普通人,按照申请人的年龄、经济情况、良好品格、语文能力、基本学历5项条件打分,后者针对“具备超凡才能或技术并拥有杰出成就的个别人士”,以申请人的成就为评核基准。尽管香港的此项计划只是面向少部分高端人才,但这种思路却值得我们借鉴。如果对迁移人口实行一定的评估,就可以保证迁移人群的基本素质,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同时能一定程度上控制迁移者的数量,实现人口的计划性流动,防止城市不堪重负,还能通过竞争促进农民工自发地学习,提高文化素质,实在是一举三得。

第三,从根源上说,改善生活是迁移的主要动力。正是由于城乡的巨大差距,才出现了庞大的民工潮。因此,在推进城市发展的同时,国家应对农村提供大力支持,包括资金、政策和技术等。例如,从财政中拨专款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出台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派农业技术人员到地方上传授新的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值,同时,还可以鼓励农民工回乡发展农副产业,帮助农民致富。通过这些途径,逐渐缩小城乡差距,从根源上控制迁移人数,解决户籍纠纷。

当前,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还处在地方各自的探索阶段,未来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但我认为只要我们明确了方向,即不断减少户籍所附加的利益,缩小乃至消除城乡差别,并做好综合配套改革的充分准备,那么,中国一定能最终实现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实现人口的自由迁移,真正消除户籍歧视与不平等的现象。

曹今

09城环1班

第13篇:户籍制度改革调查报告

中央党校中青一班《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研究》社会调研课题组重庆是XX年6月国家批准设立的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今年8月,重庆在全市启动了被称为中国最大规模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从8月15日-11月7日,全市已有12.6万户、59.5万农民自愿办理转户成为城镇居民,这一试验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海内外媒体称之为“重庆样本”、“重庆模式”。为了深入了解重庆实施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情况,2012年11月10日-17日,中央党校中青一班“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研究”社会调研课题组一行8人深入重庆,在重庆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党校的大力支持下,先后考察了两江新区、沙坪坝区、渝北区、南川区等区县,实地调研了民心佳园公租房、西永微电园、大学城、南川新农村建设居民点等21个项目,通过召开座谈会、拜访部门、走访农户、实地调查、查阅资料、专家座谈、深入街道社区进村入户访谈等多种方式,对重庆市正在实施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一、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试验的背景

(一)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道路既是中央交给重庆的光荣使命,也是基于重庆市情的必然选择。重庆是我国中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幅员8.24万平方公里,人口3235万。直辖以来,重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要成就,2012年人均gdp超过4000美元,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但重庆也是中国的一个缩影,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和民族地区并存,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如果探索出一条城乡统筹的发展新路,对推进西部地区统筹城乡发展将具有重要的意义。XX年3月,xx对重庆作出“314”总体部署,要求重庆加快建成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同年6月,国家批准重庆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12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3号),重庆统筹城乡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也随之获批。根据总体方案,重庆围绕“一圈两翼”区域协调发展、发展劳务经济、土地集约利用三条主线进行改革试验,取得了初步成效。今年重庆在市域范围内全面启动户籍制度改革,旨在推动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制度性突破。

(二)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最大的体制障碍。从1958年新中国建立户籍制度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就步入了一个漫长的二元分割体制。典型的表现是产生了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体现在全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巨大差距上,20多年前相差仅两三个百分点,现在扩大到20多个百分点。重庆也大体如此,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由直辖初的26%提高到29%,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由28%提高到52%,差距由3个百分点扩大到23个百分点。长期以来,我国城市户口附着就业、住房、养老、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农村户口则附着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等权益保障,二者分割不能互换流动,这样的户籍制度不仅制约了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也制约了农民工在城里享受公平合理的同工同酬同权的待遇,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已成为上下迫切的呼声。党的xx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xx在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要求:“要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要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吸纳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化为城镇居民。”xx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好农民工在城镇的就业和生活问题,逐步实现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赁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回良玉副总理在今年听取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汇报后指出:“户籍制度不破解,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早晚要吃亏,甚至事关国家的稳定。当前,我们倡导公平正义、民生至上,这不应该只是喊在嘴里,更应该体现在行动上,涉及到具体问题,不解决户籍问题就很难谈公平。”中央领导同志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明确指示,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因此,重庆决定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打一场统筹城乡发展的“攻坚战”。

(三)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强烈呼唤改革户籍制度。城镇化的本质是农民变市民、减少农民的过程。据调查,全国农民工已达2.5亿之多,重庆也有850万农民工,约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他们的共同状况是由于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就业在城市、户籍在农村,劳力在城市、家属在农村,建设在城市、保障在农村,”虽为城市发展做贡献却没能享有与城里人平等的待遇,虽已进城务工实现职业转换,但没有实现农民工向市民的身份转变,这些都有失社会公平。“职业和身份的割裂把农民工搁置在城镇化的田埂上”,使城镇化处于一种僵持状态。尤其是农民工的新生代,他们生长在城市,生活读书在城市,不了解农村,不会干农活,不把他们纳入城市范畴势必招致很多的社会问题。为此各地在户籍制度方面都做过一些尝试,但有的虽然取消了农业、非农业两种户口,却没有在农民工权益和福利制度上实现实质性改变。同时,农民工城乡两栖的生活,不仅导致城乡两头大量的土地、房屋等资源闲置浪费,而且每年上亿农民工城乡之间的大迁徙,也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成本,还为交通运输、社会管理、安全服务等带来巨大压力。据调查,在重庆市内就业的450万农民工中,工龄在5年以上的有170万人,90%以上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或承租他人私房,有80多万人参加了社会保险,相当部分农民工群体已经具备在城里长期稳定生产生活的条件,成为了事实上的“城里人”,他们普遍具有强烈的入城落户愿望。改革户籍制度,是顺应农民工安居乐业的要求、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体现社会公平、激发城市活力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提高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促进社会和谐。

(四)直辖十年的发展为重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直辖以来,重庆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了近10倍,财政收入增长了7.7倍,gdp总量翻了两番,经济社会各方面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奠定了必要基础。近年来,通过实施畅通重庆、森林重庆、健康重庆、平安重庆和宜居重庆“五个重庆”建设,促进全市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均衡化发展,为今天的户籍制度改革创造了软硬件条件。同时创新一系列措施,2012年底重庆建立了全国唯一的农村土地交易所,使农村闲置的土地能够通过“地票”的形式交易盘活;国家批准重庆设立两江新区,2个保税区和3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加快建设40特色工业园区,在进一步做强做大汽摩产业、能源化工、装备制造、资源加工等支柱产业的同时,成功引入惠普、思科、富士康等it制造企业和大力发展新兴产业,为重庆新增了数百万个就业岗位;2012年在全市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2012年重庆启动五年大规模建设4000万平方米公租房计划;近年来坚持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50%以上用于民生的投入,每年对教育的投入资金相当于本地gdp的4%等。这些都为进行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奠定了比较扎实的基础。

(五)户籍制度改革是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要求和根本途径。重庆XX多万农村人口、3000万亩耕地,人多地少、产业化程度低,是农民增收致富难的最主要原因。国内外普遍的规律是通过减少农民,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富裕农民。如果能让农民工进城落户,留在农村的农民的人均耕地面积和资源占有量就会增加,加快农业集约化和产业化才有可能,才能提高农村人均产出水平和农民收入。农民工转户入城,还有利于盘活其在农村的承包地、林地、宅基地等资源,促进城乡资源要素一体化流动,解决部分改革成本,也为新农村建设筹集资金和腾出空间。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剪刀差”,不仅表现为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的二元分割,也表现为城乡资源要素的不能互换流动,最突出的是城乡建设用地。按照世界城市发展规律,城镇化过程中农用地面积不是减少而是增加,因为农民进城后,其分散的农村建设用地可复垦为耕地、林地或生态用地等。但我国的现实却与这个规律相悖。究其原因,根本在于农民工用地“两头占”,既占用城市人平100平方米建设用地,又占用农村人平250平方米宅基地。如果能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全国2亿多农民工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就可净增耕地3万平方公里,守住18亿亩耕地的压力自然迎刃而解。改革户籍制度,实现城乡资源“一头占”,既是按经济规律办事,也节约了宝贵的资源,真正落实中央关于保护耕地、富裕农民的一系列决策部署。

重庆实施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既是贯彻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切合重庆实际深思熟虑的科学决策,既顺应了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民工变市民的新期待,又是跳出“三农”破解“三农”问题促进城乡共同发展的新举措。体制机制的改革往往是最难的,重庆选择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突围,是从实际出发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后的理性决策。通过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能够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改善民计民生的体制与机制,逐渐缩小城乡差距,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因此,这项改革顺应民心、顺应发展、顺势而为,得到了上下的支持拥护

二、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政策设计

户籍制度改革是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附加在户籍上的土地、就业、住房、保障、教育、医疗等权益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重庆的户籍制度改革从酝酿、调研到政策出台,历时两年多的准备,先后组织赴7个省市考察,对全市的农民工情况进行拉网式调查,3次召开市长办公会、2次市委常委会进行专题研究,最终形成了《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等“1+3”文件和10项配套政策,构建了一套周密而完善的政策体系,并向xx总理、xx、回良玉副总理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

(一)科学规划,坚持“三分”的总体思路

在改革进度上分步骤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涉及对象多,没有现成模式可循,重庆市确定了分阶段分步骤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具体“分两步走”:

第一步,2012年-2012年,优先转户农民工及其新生代等重点群体约330万人,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由目前的29%提高到37%。

第二步,2012-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畅通城乡户籍转化通道,预计每年转户80万-90万人,即每年把新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60万-70万人,加上20万大中专学生,及时转户,累计再转户700万人,到2020年城镇户籍人口达到XX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60%以上,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差距缩小到10个百分点左右。通过改革,全市逐步形成自由互转、权益一致、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在改革对象上分群体实施。以农民工为主体,兼顾解决特殊需求群体和历史遗留问题,今明两年优先转户三类七种重点群体。首先是农民工及新生代,这部分群体最具条件要求也最强烈,是转户的主体。包括在城镇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及其家属,他们长期在城市打工,已成为城市建设发展不可或缺的产业工人,在城市的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已有较好基础,已基本具备在城市生活的条件。重庆这部分农民工约170万人,按1∶1.3测算其家庭成员,携家带口会有大约220多万人。第二个重点是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农民工新生代的孩子,许多在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还没出生,也没有农村承包地。按现行制度,农村孩子读大学能转户,但读中专、技校不能,他们毕业后在城市没有固定工作就无法获得城市户口,目前这部分人群有66.7万人。第三个重点是历史遗留户籍问题人群,包括已用地未转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未转非、城中村居民、农村退役士兵、农村五保对象在内的有44万人。解决好这几类群体的户籍问题,既顺应民意,又全面解决了因城市化工业化用地产生的户籍遗留问题,有利于社会稳定,可谓一举多得。

在条件设置上分区域布局。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分三个层级进行转户,即适度放宽主城,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促进人口在主城区、区县城、小城镇三级城镇体系合理分布。比如,规定本市籍农村居民具备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或购买了商品房、或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及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条件,本人及其配偶和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可申请落户主城区。本市籍农村居民具备在远郊区县城务工经商三年以上、或购买了商品房、或投资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及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条件,本人及配偶和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可申请入户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的落户,允许本市籍农村居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预计到2020年全市城镇户籍人口超过XX万人,其中主城区1000万人、31个远郊区县城600多万人、六七百个小城镇300多万人,使户籍转移呈梯次渐进分布,形成合理的城镇人口区域布局,避免农村居民“一窝蜂”涌入主城,造成新的“城市病”。从目前转户进城的12.6万户、59.5万人口入户分布来看,转入主城九区占19.5%,转入远郊区县城占25.3%,转入乡镇占55.2%,主城、区县城、乡镇三级基本呈2:3:5分布。在重庆南川区已办理的农村居民转户14310人中,转户到南川城区5726人、在乡镇8584人,与规划的转户准入条件和布局基本一致。

(二)统筹兼顾,构建“335”政策保障。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着力于把关农民转户进城的“出口端”和“入口端”,制定了土地、社保、教育、医疗、住房等一系列政策,概括起来就是“335”政策体系,切实保障转户群体的权益。

3年过渡政策。在“出口端”,转户进城农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3大权益给予3年过渡期,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民既可全部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也可部分退出,既可保留收益权和经营权,也可保留收益权,流转经营权,使农村宅基地、农房和承包地像城市土地及住房有价值、可抵押一样,权益实行有偿退出,这有利于农民转户进城后的生存发展,也有利于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防止损害农民利益。宅基地退出分为两类:一类是城郊结合部,由于级差地租清楚,实行农村建设用地整体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方式;二类是边远山区,通过“地票”交易,既让农村建设用地实现市场价值,又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于承包地,按土地流转或持股方式,一次性或长期流转给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经营大户,进行规模经营。3年过渡期作为一种弹性机制,3年过渡期后,转户农民还可选择是否继续保留其宅基地和承包地。

3项保留政策。一是保留林地使用权,转户居民可自由选择流转或自主经营;二是转户后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政策;三是保留农村各项补贴,在退出承包地之前继续保留种粮直补等惠农政策,避免农村居民因转户而急转身或“裸身进城”。

5项纳入政策。在“入口端”,户籍制度改革不是简单地变更户口登记,而是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经费投入办法,确保农民转户成为市民后的就业、住房、养老、医疗、教育五项保障一步到位,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老有所养、学有所教、劳有所得、住有所居、病有所医”的待遇。

重庆户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政策体系,以“人”为中心进行科学规划、系统设计,把选择权交给农民,以弹性政策让他们自主选择,是一种人性化、弹性化的改革机制,以有效防范改革风险的渐进方式,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统筹兼顾,一方面充分考虑给予转户群体城乡生产生活转换的适应期和过渡期,让他们通过比较自主选择,另一方面一步到位给予农民工公平的城市待遇,保证了改革的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充分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理念。

三、创新路径突破户籍改革的关键性问题

重庆的户籍制度改革能如此迅速推开,关键在于紧紧抓住城市和农村两端,用创新的路径、完善的政策体系和严密的操作程序,真正解决了土地、住房、就业、社保、农村发展等关键性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保障群众的利益。

(一)破解土地难题

农民工进城后,一方面农村土地闲置,另一方面需增加城市建设用地,导致城市“地荒”和农村土地“撂荒”的矛盾现象。农民转户进城后,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从何而来?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怎么办?重庆探索建立了“地票”交易、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等机制,实现城乡土地有序流转和集约利用,破解土地难题

明确“三权”。把明确农村承包地、林地和宅基地产权作为基础和前提,使农村承包地、林地、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在银行质押、抵押贷款,能实现有序流转和有偿退出,使农民的权益从源头上得到保障。

流转土地林地。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转户后保留经营权。根据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依托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制定流转指导价,引导和规范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有偿、自愿”前提下流转土地。南川大有镇农民王明秀一家3口在今年10月转为城镇居民后,将承包的7亩坡耕地委托给集体进行流转,每年可以得到2800元土地流转收益。二是转户后自愿退出承包地的转户居民,按土地流转指导价格及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给予退地补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将收回耕地以农业大户承包、引进业主承包等方式筹集和发放农村耕地退出补偿金。重庆市南川区结合辖区乡镇、街道地理位置、土地状况及产出条件,分为三大类区制定了100-600元/亩的承包地流转指导价,以市场化方式引导土地合理流转,已流转土地近20万亩。

公开交易“地票”。2012年,重庆成立了农村土地交易所,专门对城乡建设用地资源进行配置。就是把农村腾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复垦为耕地,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公开的原则,以“地票”的形式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拍卖,耕地留在农村,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地票”交易流动。公开拍卖后的收益扣除土地整治成本,85%补偿农民,15%收益归集体组织。在重庆市南川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民自愿退出的房屋、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区土地整治中心负责筹集补偿金和购房补助先予补偿,然后组织复垦整治,申报市国土局验收后取得“地票”。目前,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累计交易“地票”29720亩,成交金额36亿元。南川区已复垦整治宅基地及其他建设用地1000余亩,有1400余农民获得补偿1.1亿元。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地票”交易有三大作用:一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以“先造地后用地”“先补后占”代替“先征后补”,确保耕地面积不减质量不降。二是适应了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农村退出的建设性用地,复垦为耕地而得到“地票”在交易所拍卖,城镇建设用地通过“地票”获得指标去征地,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动态平衡。三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的远距离、大范围置换,利用级差地租提升了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土地价值,一般由2万元/亩变为15万元/亩,这就帮助农民实现了土地权益收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反哺资金,推动城市反哺农村、发达地区支持落后地区真正通过市场手段得以实现。

强化就业指导。重庆市建立“劳务电子商务平台”,帮助企业与农民工实现信息互通,找到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开发城市管理等等一系列公益性的岗位进行托底安置。

着力就业培训。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重庆筹资25亿元在全国率先对中职五类学生实行“学费全额资助、生活费包干补助”政策。为让农民工有一技之长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工人,重庆市还加强对在岗农民工的培训,年均培训约30万人。

(四)破解社保难题

重庆在农民转户进城的同时,将“新市民”同步纳入城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教育统筹的保障范围,杜绝发生无地、无业、无保障的“三无”现象,努力防范改革风险。

落实养老保障。农民转户进城后,有3种保险可选择:一是转户后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工企业缴纳部分由基本工资的12%上调为与城镇职工一样的20%;无用人单位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整户转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退地补偿金优先用于缴纳保险。三是重庆还投入36.7亿元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在南川等30个区县启动试点,参保比例达到96%以上,明年将覆盖全市。重庆率先构建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核心保障。

落实医疗保障。XX年,重庆在南川等5个区县启动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目前已将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了城乡医疗保险同平台、全覆盖。农民转户进城后,在企业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转户居民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若没有用人单位,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若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转户居民,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可自愿选择缴费30元或120元,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不用缴费而由政府承担,当年最高可以报销9万元或15万元的医药费。

强化低保救助。农民转户进城后,因贫、困病、因灾致贫的,可按规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可享受与普通市民同等的贫困医疗救助,所有费用由政府买单。以南川区为例,农民若转户进城享受城市低保240元/月,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每月高124元,全部由政府承担。

(五)破解农业农村发展难题

统筹城乡发展的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民如何实现增收致富。重庆市以户籍制度改革为推动,以“农户万元增收工程”为载体,努力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推动农户万元增收。重庆在“两翼”实施使有劳动能力的农户三年“户户”增收万元的“农户万元增收工程”,鼓励依托资源大力发展林业和林下经济。第一,加大资金投入,今年财力投入20亿元,银行贷款30亿元,明后年财力投入60亿元左右,整合农业、扶贫、林业、国土、移民等资金,集中投入增收工程。第二,推进产加销、农工商一体化。到2012年,培育200家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实现销售值600亿元以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3500个,入社率40%以上;建成100个农产品交易市场,1000个辐射全国的林下产品销售网点,将林下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第三,实行优惠政策扶持,包括税收减免政策、资金补助政策和继续执行现有农业补贴政策,实现兴林致富奔小康。农民转户进城,农村人均耕地会增加,其承包地通过土地流转撬动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带动规模经营,推动农林业与加工业、旅游业等联动发展,也会促进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目前,重庆市土地规模集中度达25%,重庆南川生态大观园规模经营度超过了50%。南川区以发展乡村旅游、盘活林业资源、发展规模农业多措并举助农增收,今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增长18%。南川区南平镇永安村村民紧紧抓住神龙峡景区开园的机遇,大力发展农家乐为旅游配套,今年实现户均增收万元以上。我们在南川区大观镇调研时,观溪村的周中文高兴地对我们说:“我把土地流转给澳美集团搞农业开发,不仅每年获得每亩600元的土地流转金,在自家门口还可打工挣钱,何乐而不为呢?”

改革农村市场体系。一是改革资本融通体系,市政府出台措施,推动各大银行特别是重庆本土“三大银行”先行,在全市开展农村三大产权的抵押贷款,为农村发展输血。二是改革农村流通体系,发展龙头企业,建立产加销一体化的协作体制,发展连锁商店,建立生猪期货交易所,培育专业交易市场,让农产品卖得好、销得远,使农民增加收入。三是改革财政资金补助机制,财政三年投入90亿元,用于对农民进行直补,完善流通体系,补助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要素市场,为农村发展、农民增收提供充裕的资本支持。

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统筹城乡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必须实现一体化发展。重庆投入300多亿元,今年实现乡乡通水泥路村村通公路,投入420亿元发展水利,全部解决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不断改善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在户籍制度改革中,对退出土地复垦整治本身也是改善农村设施的举措。复垦整治形成“地票”交易所得,既增加农民土地权益的收入,又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提供资金支持,加快推进乡村道路、公共服务中心、巴渝民居建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六)破解改革成本难题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确需付出巨额成本。对此,重庆进行了审慎的测算和评估,按今明两年集中转户338万人,全部整户转移、全部退出土地测算,总资金需求约XX亿元,其中取得城镇居民身份1200多亿元,解除农村居民身份近800亿元。经认真分析,完全可以通过政府有效引导,借助市场力量,撬动社会各方面分摊改革成本,让巨额改革成本“化整为零”。一是养老和医疗保险。转户前农民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转户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由12%提高到20%,平均每人每年需多缴1000多元;同样,转户前农民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转户后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企业平均每人每年需多缴1000多元,两项合计需多缴XX元。如果有200万人就是40亿元,缴费十年就是400亿元,这笔支出应该由企业承担。一方面,全市企业每年增加支出40亿元,占万亿元工业销售值的比例不到1%,对企业成本的影响甚微。另一方面,农民工转为城市居民,成为企业职工后,会极大增强农民工的主人翁意识,为企业创造出远超过40亿元的财富。这个过程中,政府通过制定规则,让企业合理分摊成本,让所有的企业、同一企业的所有人共同遵循。二是住房保障。重庆到2012年,全市建成公租房3000万平方米,需要投入700多亿元。重庆地产集团划拨3万亩土地相当于注入200亿元,每年商品房土地出让金的5%加上今后将开征的特别房产税注入100亿元左右,通过银行贷款、信托等方式融资可形成400多亿元的资金量。融资400亿元一年利息大约20亿元,3000万平方米公租房约60万套,按每套每年租金6000元计算,每年大约有36亿元租金的现金流,不但可对冲掉银行利息,还可将剩余部分用作维护等费用,可以实现动态平衡。三是教育。农民工转户进城后,对其子女上学不再收取择校费。教育成本增加主要是教育设施生均经费支出,约需20亿元,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由政府支出。四是就业保障。农民工转为城市居民后,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保障体系,分类开展教育和就业培训,给予创业扶持,需要政府投入10亿元左右。经仔细算账,这次户籍制度改革XX亿元成本中,需要政府直接支出100多亿元,包括解决40多万已用地未转非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为随青壮年农民工入迁的老年人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等。因此,预计这次户籍制度改革需财政启动资金100亿元左右,对财政收入已达1000多亿元的重庆而言,通过努力有把握实现目标。

重庆紧紧抓住城市和农村两端,把农民转户、就业、住房、保障、增收同步考虑,把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以及新农村建设统筹谋划,把社会体制改革与市场机制创新紧密结合,突破解决了农民变市民的关键问题,赢得了各方的支持。

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与启示

(一)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践意义

探索了一条解决“三农”问题的现实路径。重庆将户籍改革与打破二元社会结构同时纳入城镇化过程,通过放开城镇户口、减少农业人口,变农民工城乡资源“两头占”为“一头占”,运用市场机制,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最终实现农村人均资源和经济收益成倍增加;通过劳动力在城乡之间的自主选择和流动,打破城乡户籍分割壁垒,改变社会二元结构,促进农业由非市场模式向市场模式的转变,最终建立起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能够消除城乡差别的体制与机制。

探索了一条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路径。重庆户籍制度改革,以农民工市民化为主线,建立统筹城乡动态开放的户籍制度,实现了农民工变产业工人与城市人的职业与身份的双重转变,为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缓解了城市“民工荒”和农村“劳动力过剩”的双重束缚,极大地解放了劳动生产力。

探索了一条盘活城乡土地资源的可行路径。户籍改革与土地制度密切相关。重庆户籍改革将二者统筹考虑,通过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交易市场,让农村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一体流动增减挂钩,解决了城镇化用地“地荒”与农村耕地“撂荒”的双重矛盾,极大地解放了土地生产力,其释放出的巨大的活力,必将推动城乡一体化健康发展。

“户籍改革一小步,社会前进一大步”。重庆的户籍改革,是统筹城乡社会发展的破冰之举,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之举,是关怀民生、拉动内需的智慧之举,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创新之举,充分体现了重庆市委市政府突破统筹城乡发展制度障碍的胆略和魄力。

(二)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启示

坚持以民生为导向是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城乡一体化的核心是“人”的一体化。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解决人的公平待遇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是为了让人们生活更美好,因此,整个改革设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不仅追求发展方式的转变,也解决好发展型民生。在改革体系的设计上,不管5项纳入还是3年过渡、3项保留,都是以维护人的权益、保障人的发展为重点,将长期在城市生产生活的农民工变市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管辖范围,投入真金白银让农民顺利实现城乡转换。重庆市委为此还专门召开全会,安排落实公租房建设、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农村养老保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计划、发展微型企业等十件民生大事,总投入达3000多亿元。在投入上,创新公共财政投入制度,坚持民生财政两个“不动摇”,使市、区县两级财政从“保运转”向“保民生”转变,以政府投入牵引市场力量参与改革。重庆的户籍改革充分体现了以民生为导向的发展道路,解答了如何发展、靠谁发展、发展成果由谁共享的问题,符合“十二五”规划建议关于“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要求,从体制机制上确立了民生导向的统筹发展之路,为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实现城乡全面小康提供保障。

坚持统筹兼顾是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方法。重庆户籍改革打破“就户籍改户籍”模式,统筹兼顾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人与自然的关系。如在具体对象上,兼顾农民工与其他群体,在关键环节上,兼顾“出口”与“入口”,在推动发展上,兼顾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在方法上,兼顾当前与长远,对政策进行系统化设计,制定了“1+3+10”(《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和农村土地退出和利用、户口迁移、社会保障三个核心办法,配套设计了土地、社保、教育、卫生等10个方面)的政策,形成了配套的制度体系,以实现城乡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保证农民转户的平稳过渡。在制度体系设计中,坚持通盘考虑,突出综合配套,从土地、住房到保险等,制度严密,环环相扣。在工作推进上,各区县政府作为实施户籍改革的大平台,农民工的就业单位为主要载体,大中专学校也是重要载体,基层派出所是操作载体,全面畅通转户渠道,最终形成政府主导、农民工满意的局面。

坚持以农民特别是农民工为主体是推进统筹城乡户籍改革的动力。重庆的户籍改革试验,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农民工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选择,坚持自愿、有偿原则,把权利交给农民,是一场将已经在城市具有就业竞争能力的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实践。同时继续加大力度培训新生代农民工,进一步涵养农民工,使农民转为市民的城镇化过程,变为他们不断提升和获得城市生活与竞争能力的过程,有效地防止城镇化过程中出现新的社会问题,促进了改革顺利推进。重庆市委市政府把转户农民利益摆在第一位,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坚决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确保农民带着尊严进城,带着财富进城。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农民,可立即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及购房补助,显化其资产和权益价值,增加转户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特别是让一些边远地区的农民退出土地后有经济能力支撑社会保障,获得和近郊城镇征地相近的收益。在设计户籍改革政策和推进过程中,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整个制度设计上,重庆市始终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站在农民的角度考虑,真正激发了农民群众的转户热情,促进了转户工作顺利推进。

(四)坚持依法运用市场杠杆是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重庆的改革试验在坚持“分蛋糕”的公平机制的同时,始终注重“做蛋糕”的效率机制。在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坚持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要素的自由流动,在自由流动中实现更大范围的人力资源、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坚持运用市场杠杆建立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对农民相关使用权进行价值量化,让转户农民受益。坚持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共同分担改革成本,比如,市场主体参与地票交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参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等,以政府投入牵引市场力量跟进,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确保统筹城乡户籍改革可持续推进。

第14篇:重庆户籍制度改革

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促进“五个重庆”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全面助推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二是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是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四是综合配套。强化制度设计,通过改革创造资源增量,以市场手段将资源增量变为财富,以财富增量推动实现改革目标。

五是促进发展。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激活城乡各类要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结合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小城镇、区县城、主城区1000平方公里区域内聚集,实现市域内户籍合理转移,逐步建立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2010―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3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29%上升到37%,实现转户人口在主城、区县城、小城镇三级城镇体系的合理布局。

2012―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

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万―90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区集聚城镇居民1000万人,区县城集聚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集聚城镇居民300万人,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四、集中解决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

结合重庆实际,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相结合,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重点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愿进入城镇定居,两年内集中推动338.8万本市籍农村居民率先转户。

(一)推动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户籍转移。

225.6万名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远郊区县城3年以上的农民工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其社会保障,处理好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权属问题。

66.7万名在市内就读的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符合资助条件的继续享受学费、生活费补助,毕业后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1.8万名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2.9万名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按市政府确定的有关原则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手续,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

4.9万名未转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0.9万名城中村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征地、拆迁相关政策予以安置补偿,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

6万名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待遇,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

五、科学设置户籍准入条件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一)主城区。

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二)远郊31个区县城。

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远郊31个区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1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三)其他乡镇。

本市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其他规定。

1.本市籍农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本市籍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3.组建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负责对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

4.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按照规划及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承包地加大国土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显化其资产价值。产生的地票及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权可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二)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1.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纳入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主城区及区县城城镇规划区农村居民,具备条件的可转户进入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加大主城区及区县城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设力度。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核准的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代缴。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不足以缴纳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若代缴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转户居民。

2.农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依法被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4.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5.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6.加快制定养老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养老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四)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

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3.加快制定医疗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五)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建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实现乡镇敬老院和区县(自治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全覆盖;加强城市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六)建立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1.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有一技之长的,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2.对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引导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3.本市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可给予定额生活补贴,生活困难的给予定额学费补贴。

4.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转户居民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凡办理农转非的纳入城镇创业扶持政策范围。

(七)建立完善培训机制。

1.分类开展转户居民教育培训。以提升综合素质为目标,对所有转户居民开展新市民教育培训;以提高学历为目标,对16―30周岁的转户居民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进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由农民向市民转变。

2.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促使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企业新招用的农民工,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开展针对性强的岗前培训,使农民工尽快上岗和稳定就业。对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参加岗前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并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3.建立完善转户居民教育培训管理体系。推行弹性学制,帮助转户居民开展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分阶段、分时段以“累计学分”的形式完成学业。结合实际,开展送职业教育进乡镇、进社区、进企业活动。 4.提升教育培训基础能力。新建一批农民工培训基地,建好农民工培训学院。办好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打造适宜转户居民学习、方便转户居民就业的特色专业。推行“特岗、特聘和特邀”计划,建设一支适应转户居民教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八)建立完善城乡教育保障机制。

1.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转移人口目标和重点接受农民工转户的区域,准确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留足教育用地,在主城区、区县城、小城镇按照城乡规划,加快新建一批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

2.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做好新增学校师资配备、师资专项培训等工作,满足新增学校教师需求。 3.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改善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条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按照“指标到校、区县安排”的原则,解决转户居民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完善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转户居民子女享受国家政策优惠。

(九)建立完善卫生服务保障机制。

按照城市功能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加快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保障转户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体在市内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完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1.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2.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予5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黄奇帆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童小平、刘学普,市政府秘书长陈和平任副组长,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移民局、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重庆警备区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和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杨庆育、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兼任。办公室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明确责任分工,积极稳妥推进。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加快制定本区县(自治县)户籍改革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具体工作,配套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市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市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相关工作细则,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户籍登记准入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户籍登记准入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负责制定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实施细则;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负责做好转户进城人群的住房需求和平衡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用工企业农民工转户的动员和转户籍的服务工作;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委负责城市人口扩容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市教委负责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满足新增学生的入学需求;市卫生局负责做好城镇医疗机构规划建设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调整转户居民生育政策和奖励扶助政策,做好农村居民转户后的计划生育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推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工程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工作;市金融办负责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转户居民的集中培训;市财政局负责制订户籍制度改革资金平衡的具体方案,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所需资金的统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推进户籍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将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和谐稳定。

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市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内容,对户籍改革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户籍改革。在市内主要媒体设置户籍改革宣传专栏,积极宣传户籍改革成效,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制订完善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及时掌控改革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渝办发〔2010〕20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五条 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地票收益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的其他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后的补偿、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

(三)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承担承包地退出后的补偿、整治工作。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并可委托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具体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具体负责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量力而行,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退出和补偿

第七条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第八条 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本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九条 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参照退出时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第十条 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给予补偿。其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全部承包地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按“征转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后,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二条 转户居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经批准后,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同时获得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

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原农村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凡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房地产权证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代管并报权属登记机构备案。在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及建(构)筑物,不得改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用途、现状等。 第十三条 转户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户退出承包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二)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出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 3.补偿方式及金额;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三)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退出承包地及其补偿情况进行公示。退出承包地的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补偿,首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可用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筹集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

(五)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退地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地农户的退地申请书、退地协议、相关退地事由及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方可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管理机构向退地农户支付补偿费。

(六)退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后,退地农户应交回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交回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请求发证机关注销。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收回或注销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书面告知农村土地整治机构。

凡退出农村承包地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代管并报发证机关备案。在交付承包地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承包地,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等。

第十四条 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原已批准确定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其储备范围、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的测算据实一次性支付补偿费;尚未确定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及储备范围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的测算据实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与转户居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在城镇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国有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建设转户居民集中居住点。转户居民可按区县(自治县)的规定申请购买。 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转户居民,转户进城后可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第三章 整 治

第十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通过财政拨付资金、贷款等渠道支持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筹集农村土地整治资金。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应当编制复垦方案,明确复垦的地类、规模、工程设计、工程进度及资金运作等,经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可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手续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符合相对集中连片、宜农用途等条件的,应将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利用。

宅基地复垦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区县(自治县)应通过对田、水、路、林、村、房的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一条 原农村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宅基地及农村房屋后至土地整治前,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农村房屋及其他设施临时出租、临时改变用途。

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并经整治的农村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国有土地储备机

构可向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办农村房地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通过抵押、临时利用等方式筹集农村土地补偿周转资金。

第二十二条 退出的宅基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涉及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退出的宅基地应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地票交易统筹利用。

农用地整治后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可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申请交易。

第二十四条 退出的承包地其所有权和用途不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的管理、整治和经营利用,防止土地撂荒。

退出承包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过承包地置换等办法使其相对集中连片,并积极引入城市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 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退出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一经营使用,通过流转等方式筹措土地补偿资金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第二十六条 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支付补偿费的退出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签订托管协议,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对托管的承包地组织流转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转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退出承包地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出资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国有土地储备机构签订托管协议,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退出的承包地已经流转的,在变更转出方后原流转合同继续实施。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的,其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或新的承包人。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垫付补偿的,其流转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

第二十八条 通过地票交易、承包地流转经营等方式尚不能平衡已支付退地补偿费的,经土地、农业、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财政投入资金或储备适量国有土地取得出让收益等方式弥补资金缺口。 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出资补偿的,退地补偿费计入该机构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本。 第五章 监 管

第二十九条 土地、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补偿、利用及资金使用的监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撂荒并负责调处承包地退出纠纷。 第三十条 擅自将退出的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有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补偿不到位、不及时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转户居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自治县)土地、农业、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及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分设并公开举报监督、政策咨询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补偿、整治与利用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应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渝办发〔2010〕20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 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转户条件

第四条 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 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第六条 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七条 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第三章 证明材料 第八条 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九条 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二条 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备案。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渝办发〔2010〕20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 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

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第六条 《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仍保留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保留土地农转非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自愿从转为本市城镇居民之月起,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七条 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和农转非手续后,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相关手续。

第八条 保留土地农转非人员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参保登记及缴费按我市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补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退地人员持国土部门出具的退出宅基地后应领取补偿费相关手续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相关手续到退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参保申请。

(二)由社会保障服务所到当地社会保险局,为符合参保条件的退地人员办理核定应缴纳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送达退地人员。

(三)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局计算的退地人员个人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从退地人员应领取的退地补偿费中将资金通过地税部门一次性划转到市财政局在各区县(自治县)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

退地补偿费优先用于缴纳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办理程序是:第一,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核定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金额;第二,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地税部门代缴;第三,代缴后有余额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一次性发放给退地人员。

若退地补偿费不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

(四)社会保险局收到退地人员缴纳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相关手续。1.为退地时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和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将退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的《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交社会保障服务所;

3.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送达退地人员,并告知“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退地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老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单独管理。

第十二条 “4050”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继续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

(二)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一次性缴费应予单独管理;其继续缴费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三)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中青年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一次性缴费全部补记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其继续缴费的部分,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老龄人员个人一次性缴费完清后,由社会保险局填报《重庆市被征地(退地)农转非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审批表》,经当地人力社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对其月养老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其个人一次性缴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五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4050”人员,其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未继续缴费或继续缴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

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4050”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青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第十七条 退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由其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对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退地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后的次年起,应每年于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或《退休证》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领取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未进行核查的,社会保险局将按照规定停发养老待遇或基本养老金。

第十八条 退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不能重复享受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原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各项养老保险间的衔接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九条 继续缴费5年以上的“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在退地之月以前从未参加工作或从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确定为退地之月。在退地之月以前曾经参加工作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 第三章 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转户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有关条件的转户居民可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参保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办理时间、地点:每月1―20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户口不在本统筹区的,可到暂住证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

(二)所需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半年内有效);填写《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申请书》(一式两份);若请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代办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两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档。

一档: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档: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11%缴纳医疗保险费(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参保人在申报参保的次月1―10日到指定的工商银行领取本人医保缴费专用灵通卡,并足额存入应缴医保费。缴费的次月可到办理参保的街道社会保障所领取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四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一档参保的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按二档参保的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除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外,其个人账户以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不满3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3%;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5%;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期内划入比例为4%,缴费期满后划入比例为上年度本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4%。

第二十五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级统筹区按一档参保的人员,有4种特殊病种纳入门诊待遇支付范围,其余支付标准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执行,与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一致。

(二)市级统筹区按二档参保的人员,有16种特殊病种纳入门诊待遇支付范围,其余支付标准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执行,与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一致。

(三)市级统筹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不予支付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实行单独统筹管理的区县(自治县),其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基金支付标准按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转户一年内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缴费次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缴费年限要求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余命期间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办法按照参保统筹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不愿或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转户居民,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其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所在区县(自治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四章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月标准的两倍);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及其配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

第三十一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五大意义

一是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二是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市化进程。三是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四是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市资源。五是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群体和准入条件

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将分为两个阶段。2010年—2011年,将重点推进300多万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解决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200多万农民工及其家属、40万失地农民和70万农村籍大中专学生的户口问题,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

2012年—2020年,将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90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区聚集城镇居民1000万人,区县城集聚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聚集城镇居民300万人,形成自由互通、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主要面向本市籍的农村居民,主城区、31个远郊区县及乡镇对农村居民的转入条件有所不同。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主城区需要申请人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五年以上,或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

元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可申请在合法固定住所迁移入户。31个远郊区县城标准分别放宽为务工经商三年以上,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乡镇则条件较为宽松,农村居民本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重庆市转户农民在户籍改革中的实惠

一是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可以得到按照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标准所给予的补偿。

二是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将获得3笔补偿资金。一是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的一次性补偿。二是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三是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购房补助。

三是住房方面,可申请区公租房居住,条件成熟时,还可以转为购买。同时,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四是养老方面,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到年龄后可按照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金标准,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五是低保方面,将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可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六是在医疗方面,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

七是再教育方面,其子女可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城市学校,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八是在就业方面,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以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以及公益性岗位的托底安置政策,确保“壮有业”。

总体来看,转户居民退出了农村的土地和房屋,换取了城市的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服务,在生活成本并未大幅提高的情况下,打消了养老顾虑,提高了生活质量。

文天平: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昨天,市政府召开了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会,标志着我市已经全面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为了让大家全面、准确、深入的了解和报道这一惠及千家万户的重要改革措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政府秘书长陈和平同志,向大家介绍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2010-7-29 10:12:43] 文天平: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市发改委主任、市统筹改革办主任杨庆育同志,市公安局副局长唐建华同志,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董建国同志,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卢建辉同志。 [2010-7-29 10:13:11] 文天平:今天的发布会有两项议程,下面,首先有请陈和平秘书长介绍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 [2010-7-29 10:13:37] 陈和平: 今天我们借这个时间和新闻界的朋友们一块把重庆市启动的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向大家作一个通报。作这个通报的目的是想向新闻界的朋友们、各媒体单位强劲的介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并想通过大家向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表达市政府启动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以及一些工作流程,使每位居民特别是涉及到切身利益的进城的农民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了解政府出台的这些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使他们能够知道怎么从一个农村居民变成城市居民,能够享受到哪些好处,使他们志愿加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市全面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户籍制度改革改革作为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重要改革,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决定,纳入了十大民生工程,下面我从八个方面介绍这一制度设计和我们在操作过程中的一些措施。 [2010-7-29 10:14:54] 陈和平: 7月28日,我市召开了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会,各区县的主要领导、市级部门负责人、大中型企业负责人共450多人参加了会议,奇帆市长作了动员部署,标志着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启动。 [2010-7-29 10:15:06] 陈和平:

一、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2010-7-29 10:15:14] 陈和平: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缩小城乡差异、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已经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2010-7-29 10:15:24]

陈和平: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到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既能“牵一发而动全身”,也能“一通百通,一招激活,全盘皆活”。所以,必须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把户籍制度改革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的突破口,力争在全国起到先导性、示范性作用。 [2010-7-29 10:15:32] 陈和平: 当前,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即将全面展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二是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市化进程。三是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四是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市资源。五是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2010-7-29 10:15:42] 陈和平:

二、重庆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的出台过程 [2010-7-29 10:15:53] 陈和平: 一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把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来抓。早在今年1月,市委、市政府就对户籍制度改革作出了安排部署,薄熙来书记和黄奇帆市长多次听取汇报,就涉及的重大问题作出指示,要求户籍制度改革尽快出台。6月24日召开的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将户籍制度改革纳入十大民生工程之一,决定以解决农民工户口为突破口,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2010-7-29 10:16:02] 陈和平: 二是各级各部门深入调研。户籍制度由发改委、市公安局牵头,20多个部门参与,历时半年,开展了大量调研,分5个层面召开13个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5万多份,采集统计数据5万余条。区县、乡镇、村、企业、学校都作了调研,掌握了大量详实可靠的数据资料,为出台户籍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2010-7-29 10:16:09] 陈和平:

三、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 [2010-7-29 10:16:17] 陈和平: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就是“三分”:一是把握各类人群特点,分群体实施,重点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二是规范设定准入标准,分梯次转移,促进人口在主城区、区县城、小城镇合理分布;三是总体设计改革方案,分阶段推进,按2011年和2020年两个阶段逐步实现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 [2010-7-29 10:16:25] 陈和平: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路设计还有几个基本的立足点,即:统筹规划、自愿有偿、积极稳妥、综合配套、促进发展,其中最核心的就是要把握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同时做到“三个防止”,防止转户过程当中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2010-7-29 10:16:34] 陈和平:

四、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群体 [2010-7-29 10:16:43] 陈和平: 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将分为两个阶段。2010年—2011年,将重点推进300多万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解决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200多万农民工及其家属、40万失地农民和70万农村籍大中专学生的户口问题,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 [2010-7-29 10:16:54] 陈和平: 2012年—2020年,将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90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区聚集城镇居民1000万人,区县城集聚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聚集城镇居民300万人,形成自由互通、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2010-7-29 10:17:02] 陈和平:

五、重庆市户籍准入条件 [2010-7-29 10:17:10] 陈和平: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主要面向本市籍的农村居民,主城区、31个远郊区县及乡镇对农村居民的转入条件有所不同。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主城区需要申请人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五年以上,或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可申请在合法固定住所迁移入户。31个远郊区县城标准分别放宽为务工经商三年以上,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乡镇则条件较为宽松,农村居民本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2010-7-29 10:17:24] 陈和平:

六、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体系 [2010-7-29 10:17:41] 陈和平: 重庆对农民转户进城设计了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概括起来就是“335”,即3年过渡、3项保留和5项纳入。 [2010-7-29 10:17:51] 陈和平: 所谓3年过渡,是指对农村居民转户后承包地、宅基地的处置,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农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避免农民转户急转身,使转户居民能尽快适应城镇生活。 [2010-7-29 10:17:59] 陈和平: 所谓3项保留,一是农村居民转户后,可以继续保留林地的使用权。二是保留计划生育政策,农

转非人员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后五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政策。三是保留农村各项补贴,农民目前享受的农村种粮直补、农机具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惠农政策,在农民自愿退出宝宝地经营权之前继续保留。 [2010-7-29 10:18:10] 陈和平: 所谓5项纳入,是指农村居民转户后,可享受城镇的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政策,实现转户进城后“五件衣服”一步到位,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真正体现“学有所教、老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2010-7-29 10:19:04] 陈和平:

七、重庆市转户农民在户籍改革中的实惠 [2010-7-29 10:19:15] 陈和平: 一是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可以得到按照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标准所给予的补偿。 [2010-7-29 10:20:03] 陈和平: 二是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将获得3笔补偿资金。一是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的一次性补偿。二是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三是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购房补助。 [2010-7-29 10:20:26] 陈和平: 三是住房方面,可申请区公租房居住,条件成熟时,还可以转为购买。同时,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2010-7-29 10:20:39] 陈和平: 四是养老方面,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到年龄后可按照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金标准,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010-7-29 10:20:57] 陈和平: 五是低保方面,将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可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2010-7-29 10:21:10] 陈和平: 六是在医疗方面,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 [2010-7-29 10:21:21] 陈和平: 七是再教育方面,其子女可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城市学校,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2010-7-29 10:21:50] 陈和平: 八是在就业方面,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还可以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以及公益性岗位的托底安置政策,确保“壮有业”。 [2010-7-29 10:22:09] 陈和平: 总体来看,转户居民退出了农村的土地和房屋,换取了城市的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服务,在生活成本并未大幅提高的情况下,打消了养老顾虑,提高了生活质量。 [2010-7-29 10:22:41] 陈和平:

八、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突破和创新 [2010-7-29 10:22:48] 陈和平: 相比其他地区“就户籍改户籍”的户籍制度改革,重庆此次户籍改革政策设计上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2010-7-29 10:23:15] 陈和平: 一是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制度设计。在户籍准入条件上分级放开的同时,配套设计了社保、住房、就业、教育、卫生等各方面的政策,以实现城乡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保证农民转户的平稳过渡。 [2010-7-29 10:23:43] 陈和平: 对农村土地的退出设置了3年过渡期。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转户农民在3年内暂时保留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 [2010-7-29 10:24:11] 陈和平: 三是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和林权退出补偿机制。转户进城农民一旦退出农村“三大保障”就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使他们进城后有基本的经济能力支撑社会保障。此外,农村集体林权已经确权到户,不要求退出,转户农民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流转或自主经营。 [2010-7-29 10:25:16] 陈和平: 四是允许本市籍农村居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也就是说只要一个农村居民只要有成为城镇居民的愿望,就可以在原户籍地成为城镇居民,没有任何附加条件。 [2010-7-29 10:25:52] 陈和平: 昨天我们已经召开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动员部署大会,40个区县以及区县承担这项户籍制度改革的各个部门都在紧锣密鼓的按照市政府的户籍制度改革设计的政策和措施来细化,进入操作程序。我们也要求从8月15日开始,这项工作开始全面实施。由于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是一个十分复杂、又涉及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所以我们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媒体界的朋友做一个沟通。我们制度层面的

设计是市发改委,解决农民的转户以及转移农村居民身份以后,享受到的社会保障的方方面面由三家部门主要牵头承办,一是市公安局、二是国土房管局、三是人力社会保障局。大家可以就你们关心的问题提问,我们会按照我们掌握的一些政策给大家解答。 [2010-7-29 10:26:55] 陈和平: 下一步,市政府将成立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区县、各部门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制定完善相关工作细则,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2010-7-29 10:27:26] 文天平:下面请大家就你们感兴趣的问题提问。 [2010-7-29 10:31:37] 记者:据调查,三年自愿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如果是老百姓不愿意配合怎么办?而且他们的意愿好象比较强烈。如果他们不愿意,怎么办?如果他们三年之内一部分退出,那么“五件衣服”怎么穿呢? [2010-7-29 10:33:13] 陈和平: 你说的有不愿意退出的情况,我们按照这个制度设计,是实行自愿退出,不愿意的话不强迫。在做这个制度设计的时候,我们也开过很多次座谈会,也到区县做过调研,确实有一部分农民不愿意转户,特别是近郊区的农民和在城市规划区的农民工,他们有这个顾虑。比如他们感觉到未来三年或者几年,他们的这个地将被作为建设用地,如果作为建设用地,他们要考虑到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等等。我们这个制度设计是针对广大的农民,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很多是来自边远的山区,这部分农民也在权衡和比对,只要觉得政府的设计有利,他们就会愿意。所以我们在开农民座谈会的时候,很大农民是表示愿意的。如果不愿意转户的,他们在城市打工,也可以参加一些社保,比如养老保险,可以办理国家的养老保险,也可以办理商业养老保险。还有一部分比如孩子在城市里打工,父母想转户,这部分也可以转。所以我们的政策设计是很灵活的。 [2010-7-29 10:34:41] 交通电台:第

一、我们在制度设计的时候,主城区落户需要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五年以上,这个证明材料,转户的农民工在向派出所递交材料的时候,关于务工五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第

二、农村的土地退出以后,市政府是将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吗?或者怎么再分配,如何保证再分配的公平? [2010-7-29 10:35:29] 杨庆育: 这个问题比较简单,农民工在城里打工,在单位都有用工合同。单位招这样的工人,不管是以前的临时工作还是其他的工作,都应该有相应的协议。我们说的五年有两种情况,一个是连续在一个单位工作五年,还有一个是在多个企业打工,都可以出具相应的材料,到公安部门进行认可。 [2010-7-29 10:36:39] 董建国: 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条件下,退出了在农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这两类土地同时变为国有。因为它仍然是在农村的区域,我们强调有两个不变,一个是所有权不变,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第二个是用途不变,如果原来是宅基地的,就属于农村的建设用地,如果属于承包地,就属于农村的农用耕地,用途是不能改变的。我们对农民实施退地补偿的机构初步定为两类,一类是农村的土地整治机构,二是如果退出的土地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下一步要转为城镇建设用地,但是现在还没有实施征收,这类是按照储备的政策对待,由国有的土地机构来实施补偿。由于两类机构对退出的农民进行了补偿,土地的利用方式我们就分为三类,一类是储备整治今后等待征地以后变现,这是属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以要用储备政策。二类是由农村土地的整治机构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复垦,变为耕地,可以用重庆的地票政策,也可以用国家现在通行的增减挂钩的政策,用这两类政策把原来的宅基地建设用地的性质变成耕地,一部分用增减挂钩的方式用于当地的建设使用,第二部分就是变成地票交易,远距离、大跨度的转移指标的使用方向。 [2010-7-29 10:42:25] 董建国: 第三类是直接把这两类土地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重庆也在全国设了第一家农村土地交易所,除了进行地票这一类以外,还可以开展农村土地的实物交易,比如退出的宅基地按照现行的宅基地流转政策,只要在集体组织内有其他的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的政策愿意购买的,可以直接流转。第二是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置换、整合,有这个价值可以直接流转作为工业或者其他方面的建设用地使用,但是不转变所有权的关系。第三是承包地,很多承包地比较分散,但是通过一部分整治和统一,也可以打包进行承包地的流转。这三种方式可以让农村的土地有效的利用。总的方向和原则就是所有权的关系不变,土地的用途不变。 [2010-7-29 10:42:34] 重庆电视台记者:第

一、请问户籍制度改革具体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第

二、我们了解到在国际上比如

印度孟买这些地方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出现了贫民窟,我们怎么避免这种现象?比如1000万农民进城,就业压力如何缓解,城市公共资源方面的压力整合如何应对? [2010-7-29 10:42:46] 杨庆育: 第一个问题,具体的时间是8月15号。到孟买的时候,在飞机上我们发现一个奇特的现象,长时间的经过大片的贫民窟。这个记者的担心,的确是从国外的案例引发出来的。我们分析一下重庆的户籍制度改革,主城区五年有固定的住宿,一般区县城三年有固定的住宿,这部分人就占了255万,大中专的学生加上退伍军人以及五保户等等,我们仔细一想,是不会出现流离失所的。其次,从公租房的角度,进来的农民工,只要具备条件,就可以申请公租房。我们现在的公租房是什么状况呢?依我们的轨道线旁边而建,和商品房没有多大的区别。从公租房的设立上,本来给人的感觉就不是贫民窟的感觉。所以居住的问题上是不存在这个问题的。在工作问题上,昨天奇帆市长谈到了一点,这点非常的重要,要求我们的国企、民企、包括外资企业,切实的承担起责任。农民工进城打工以后,转户进城以后要作为正式的职工对待,该缴的社保、养老保险都要缴,从制度上保障了进城的农民工能够形成稳定的、和城里职工一样的待遇。所以这个意义上说,是不可能出现贫民窟的现象。 [2010-7-29 10:47:28] 杨庆育: 刚才这位记者提出了一个问题,我希望大家一般不要用这么一种概念来提问题,这个问题提得比较紧张,他提了一个概念就是1000万农民工涌进城。按照国家建设部的规定,100万以上就是特大城市,1000万就是十个特大城市。但我们是分步走,第一步是把有条件的、具备条件的农民工,本着自愿的原则进来。第二步是进入常态化,我们下一步就是要形成城乡一体化的格局,具备城市居民条件的,就应该登记为城市居民,一年就是七八十万,今后十年就是六七百万,接近1000万,不是说这三两年几百万人一下就进来了。第二个概念,我们是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通过制度的再设计的过程逐渐的进来的。第三个概念,在此之前,我们发改委、公安局在商社集团、城口县等等,找了40多个农民工进行一对一的座谈。其实真正愿意在主城区落户的农民工比较少,愿意在区县城的相对比较多。所以一下涌入主城的可能性不大。所以我们涉及的是三个层面,主城区、区县城和一般的城镇。 [2010-7-29 10:47:52] 杨庆育: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我认为我们这位记者第一担心是有他的客观性,第二个担心在我们制度的设计过程当中已经考虑到了。谢谢。 [2010-7-29 10:48:35] 中国经营报: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涉及到医疗、教育等等保障,重庆市有没有进行测算,这两年内300多万人所需要的资金大概有多少?这部分资金支出是由未来农民把宅基地、承包地出让以后进行土地流转的收益来保障,还是有其他的资金来源? [2010-7-29 10:49:20] 陈和平: 统筹城乡发展和缩小城乡差距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从制度的设计上设计了几个方面的资金。 [2010-7-29 10:50:40] 陈和平: 一个是财政资金,每年增长的财政收入中作为政府要履行公共产品分配上,应该把更多的财力用到统筹城乡发展上,用到构建和谐社会,缩小城乡差距上。这是一个方面的资金。 [2010-7-29 10:52:53] 陈和平: 第二个方面,每年的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征地补偿、房地产土地的收益中,应该拿出一部分用来解决农村农民的实际生活困难。 [2010-7-29 10:53:12] 陈和平: 第三个方面,设计了农村转户农民的宅基地进入地票市场以后,通过地票的置换,取得的一部分收入要用于这项制度的改革上。 [2010-7-29 10:53:23] 陈和平: 从目前测算的情况来看,应该讲这三个方面的资金分步骤进行,第一步,我们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当前准备了50亿,这个是财政资金,随着慢慢的启动,宅基地农民要流转的,放弃经营权的,这块正在制定标准,标准出来以后,就会比较精细的测算。但是有一条,重庆市人民政府立足于这项改革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城乡统筹,通过配套改革,户籍制度这项突破工作能够使农民工特别是多年进城已经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工,能够得到真正的实惠,能够受益。以这项制度的设计作为突破,逐渐的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一些不公平的待遇。这是我们的立足点和最后要达到的目的。 [2010-7-29 10:53:51] 新加坡联合早报:第

一、在制度的执行方面,政府有什么方案?比如学校方面,如何确保不会出现赞助费之类的问题。以及企业方面,能够确保真正的转为城市职工吗?第

二、这个措施在8月15号启动,而且这两年的目标是338万的农民进城,现在的城市建设能够符合338万农民工进城吗?这两年交通、住房方面,有没有办法满足大批的人群进来? [2010-7-29 10:54:25] 陈和平: 制度的设计上,这个流程是一个复杂的流程,我们分了很多类,比如愿意单独转的、集体转的,

转户中有的是愿意现在就退地,有的是只愿意退出宅基地的等等,所以流程很复杂,不是用一句话可以表达清楚的,如果这位记者感兴趣,我们可以给你提供这个资料。但是我可以告诉大家,这个方面,我们已经做了精心的设计,在广泛的调研的基础上,对不同的人群进行了归类,对每类人群如何转户也进行了设计。昨天下午,转户籍的承担单位市公安局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已经开到了基层派出所,今天正在对各区县从事户籍制度改革的同志进行培训,明天开始由区县一直培训到计生所,所以有一套完备的措施体系来保证转户农民能够快捷的办理转户手续。 [2010-7-29 10:55:38] 杨庆育: 第一个问题我再补充一点,关于执行力的问题,以教育为例,你们担心有没有具体的政策,比如以教育为例。我们这个小本,第33页有这么一段话,你提的教育问题,全市将规划建设中小学学校115所,小学35所,初中40所,我们的教委进行了全面的测算,刚才我说的225万的农民工,这些农民工的子女已经在现在主城的600所学校入学了。还有一个66万的大中专学生,他们本来就已经入学了。所以教育方面是没有问题的。第二个问题,我们的企业能不能执行,昨天奇帆市长从另外一个方面回答了这个问题。第一用政府的权威,我们的国企、民企、外资企业要承担起社会的责任,使农民工进城以后,享受真正的城市职工待遇。第二我们的工业总产值今年超过1万亿,我们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增加到3万亿,加上科学技术的运用、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我们能够再增加500—600万的劳动就业岗位。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经济发展和政府的权威以及制度的优越性,就能够保证农民工转户为城市居民,能够享受到真正的权利,而且这些权利可以得到落实。 [2010-7-29 10:57:12] 陈和平: 现在我们提出338万人是经过摸底调查的,这个里面有很大一部分人已经在我们的主城区、区县城都是工作五年或者三年以上,很大一部分人已经在我们的城市有固定的住宿,有的还买了房子,还有买别墅的,所以这部分人转进来,就正式把他们纳入了城市人口。同时,从2012年开始,每年增加80—90万人,我们做了这样的设计,立足于未来重庆的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发展以及重庆城市的发展,我们都作了设计。对于当前转户的,今明两年,面对338万人群的转户,我们市级18个部门每个部门都进行了测算,落实了责任,如果这些人全部转的话,我们如何接纳,我们都进行了制度设计和措施的安排。所以请大家放心,政府已经做了周密的安排。 [2010-7-29 10:58:53] 农民日报:我记得若干年前,曾经是农民或者一些城镇边上的一些人,还要花钱买城镇户口,但是在现在这种大的背景下,特别是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加快推进的大背景下,我想知道城镇户口不管是乡镇还是县城的,还是主城的,这个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差别优势在哪里?含金量体现在哪里?因为现在不管是教育、还是医疗,党和政府都在向基层和农村倾斜了。 [2010-7-29 10:59:48] 杨庆育: 这个问题很宏观的。我们户改办进行了一个调研,目前涉及到农民方面,包括粮食直补、种子直补、家电下乡等等,项目的确很多。在一定程度上,农民户口的含金量的确非常高。但是我觉得我们看问题,应该辩证的和深入的看,比如为什么全球的国家都是由农业国逐渐向现代的工业国和现代化城市演变呢?我们找不到一个国家作为一个农业国,而且这个农业国越做越大,哪怕这个地方是完全适应于农业生长的土壤、气候和条件,都没有。为什么呢?这是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城市有什么?现代化的管理、现代化的理念、现代化的文化和现代人所需要的东西,这些都是紧密相关的。当然这位记者可以马上反驳,为什么我们到周末的时候,城里的人喜欢到农村去住农家乐,这有很多的需求是不一样的,但是真正要他到那里呆一年他是不愿意的。因为现代化和非现代化之间是不可逆转的,所以宏观的层面,我认为城市户口的含金量是高于农村户口的含金量的。 [2010-7-29 11:00:53] 杨庆育: 你提的第二个问题,若干年前我在讲课的时候我讲到一句话,今天有农转非,今后还有非转农的概念。什么意思?实际上就是刘易斯拐点,当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发生不平衡的时候,所谓不平衡就是当农村的劳动力效益和农村的劳动力的价值超过了一个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到城市里来的价值的时候,这时候就出现了劳动力的扭转,这就是刘易斯拐点。我们不希望出现,不希望出现非刘易斯的拐点,一种不正常的回流。这里实际上我们要回答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在城市化的过程当中,能不能使我们转移到城市里的农村居民真正的享受到我刚才说的这个含金量,这是秘书长刚才回答新加坡早报的那位记者,我们有一个本子,上面有十个配套的文件,如果我们认真的研究,就可以发现这些含金量是远远的高于农村的户口。 [2010-7-29 11:01:56] 杨庆育: 第三个问题,若干年前,我们让农民花钱到城里来买户口,是因为当时我们的城市规模不够大,不够强,但是现在不一样了,政府的财力不断增强,城市化的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的容纳条件逐渐的扩大,

这个背景下,我们就应该把那些已经在城里生活的人,使他们真正的享有城市里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和条件。谢谢。 [2010-7-29 11:02:47] 重庆晨报:第一,总体上来讲,我们有一个总数,这个总数的人是如何分配的,多少人在主城、多少人在乡镇,多少人自动转户,我们有没有一个大概的概算,这个概算涉及到房价等等,还有1:1.3,是怎么测算的?这是怎么样的一个想法和测算? [2010-7-29 11:03:38] 重庆晨报:第二,昨天我们进行了实地了解,很多农民工就靠老板签一个字,根本没有签合同,我们怎么去做他务工五年的判断。 [2010-7-29 11:03:52] 重庆晨报:第三,从全国的意义来上,能不能用一句话来概括这次重庆的户籍制度改革? [2010-7-29 11:04:07] 陈和平: 第一个问题,如何判断农民工身份的问题,请唐建华同志来回答。 [2010-7-29 11:05:30] 唐建华: 首先,我们在考虑有多少农民工转为城市居民的问题,我们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分了三个层面,如果要说一个绝对的数字肯定是不可能的,因为有的是愿意在主城,有的愿意在乡镇,但是有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我们对主城区这块实行一定的限制,标准就是要在主城区干了五年,而且要有单位企业证明。第二个条件就是在这个地方要有相对稳定的住所,过去的理解是必须要在主城区有商品房,现在不是这样,有学校集体户口也可以进来,住私人的房子也可以。在主城区经商的农民工,就要求三年内纳税十万,或者一年达到五万,这也是一个门槛,这个门槛对进来的人都进行了分层的限制。第二个层面,我们区县的条件就要相对的宽松一些。条件最宽松的就是全市的各个乡镇,这部分人只需要自己申请和户口簿。通过三个层面的设计,加上对农民工的调查,多数愿意在区县或者在就近的乡镇,所以可以从制度上进行一些调解。 [2010-7-29 11:09:19] 唐建华: 第二个问题,关于数字的测算。从重点群体中,我们主城区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区县是三年以上,能够达到225万人左右。这个数字,我们前期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市内务工的达到389.7万人,主城区务工五年以上有76.19万人,远郊区县务工的有97.38万人。在所有的城镇、远郊、乡镇,就业的农民工的孩子有25.9万人。转户以后的农民工如果进城,把自己的配偶带进城的大概有15%,带动子女进城大概51—56万人。同时根据国家发改委对全国1.3亿农民工进城,带动家属的情况调查来看,一般带动系数为1:1.22。重庆测算的情况大概带动系数是1:1.13。总体情况就是这样,所以我们224.5万人就是这样来的,有一个准确的基数研判。所以我们是参考了全国,我们也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最后得出这个测算结果。谢谢。 [2010-7-29 11:09:30] 陈和平: 第三个问题是如何用一句话概括重庆的户籍制度改革。我昨天在想,因为户籍制度改革不外乎是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政府行为,第二个方面是农民意愿。用政府的行为和农民的意愿的结合,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综合配套,自愿有偿。综合配套就是综合配套了一系列转户农民的各项待遇,使转户农民真正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各项待遇。农民方面一是要自愿,然后对他们放弃的一些东西,我们要给予一定的补偿。所以这样来保证两个行为结合在一起,使改革能够真正的满足农村居民进入城市以后的各项变化。 [2010-7-29 11:10:34] 重庆晚报:第一,关于农民工进城以后,户籍制度从以前的农民身份转为城市身份,昨天黄市长也说,企业不能因为户籍的转移而无故开除农民工。他们进城以后,因为身份的转变,他们的养老和医疗企业都会有很大的支出,如何制约民营和外企,他们会不会大量的使用外地农民工?第二,本地的农民工户籍政策出台以后,我们的政策会不会向外地入渝打工的优秀的农民工放宽?谢谢。 [2010-7-29 11:11:29] 卢建辉: 这位记者提到了农民工转为城镇职工以后,企业对他们的养老和医疗这块的支出会增加的问题,这个确实是这样,这也是我们吸引农村居民,尤其是农民工转户的一个优惠条件之一,或者是好处之一。因此从现在的政策来看,我们的养老保险如果是城镇职工,单位和企业是缴20个点,农民工按规定是12个点,养老保险有8个点的区别。而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和农民工从绝对值来说,每年大概是多缴1000元左右,因为这两个保险的缴费基数不一样。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的农民工转户以后,企业养老和医疗这块肯定会增加支出。如何保证呢?现在社会保险这块的规定是强制性的,作为企业来说,必须对职工养老和医疗要参保缴费。再一个,刚才杨主任和陈秘书长都讲到了,昨天黄市长也反复讲,我们的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要求企业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都要履行好社会责任,一方面这是倡导性的,另一方面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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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政府的行为。我们在《劳动法》执行方面,我们也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包括劳动监察、执法方面,体系都是完善的。 [2010-7-29 11:12:53] 陈和平: 我补充一下,第一,肯定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但是应该这样讲,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企业首先必须承担责任,农民工和进厂的工人,应该在企业享受同等的经济待遇,这是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第二,企业要提高经济效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能靠廉价的劳动力取胜,所以企业必须要在提高企业的构成上面下工夫,提高劳动生产力。 [2010-7-29 11:16:54] 陈和平: 作为企业,他们会不会使用外地的优秀的农民工,我想如果是优秀的,就不会有外地和本地的区别。 [2010-7-29 11:17:01] 记者:第一,纵观一下,各个地方都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重庆的户籍制度改革已经触及到了最根本的土地问题。农民应该是非常实在的,他要算帐,给他脱掉“三件衣服”,再穿上“五件衣服”,能不能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一下?第二,材料里提到,如果不是整户的转户,就是家庭成员部分转户,但是家里一直不愿意脱掉“三件衣服”,是不是说若干年以后,这“三件衣服”还是要脱掉。这个关系如何理顺?或者说我如果不愿意脱掉这“三件衣服”,就穿不上这“五件衣服”? [2010-7-29 11:18:52] 陈和平: 第一个问题我来回答。对于进城的农民工这几百万群体,严格来讲,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诉求,这里面是可以归类的,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做广泛的抽样来了解他们的利益诉求。但是我可以告诉你,我找过一些农民工开过座谈会,也了解过他们,比如南川的一个农民,他儿子和媳妇在城里打工,他们打工的收入一个月大概有2000多元,他们在沙坪坝区租房住。他们两个都非常有孝心,想把父母接到城里来。他们想如果能够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他们就没有经济负担。但是要把父母接到城里,父母没有收入就不行。他说如果能够让父母享受到城里人的养老保险的话,我们就可以把父母接到城里。我们就做了这样一个设计,如果他们全家把宅基地全部退出,就可以得到十

一、二万元现金,这样父母两个人每个人按照现在城市的养老保险制度,每个人缴4.1万,他们现在59岁了,那么明年1月1日开始,每个人就可以拿到500元,一直到去世。这样老两口进城以后,可以帮儿子带孩子,做家务,让年轻人可以更有精力投入到工作当中,这样就可以更好的维系他们的家庭。如果年轻人没有工作或者被裁员了,就可以享受低保待遇。所以这个家庭还是可以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的。 [2010-7-29 11:20:42]

杨庆育: 各位媒体的朋友,我们应该仔细的、深层次的考虑这个问题,重庆就是要把附着在户籍制度后面的一些捆绑情况进行解决。中国大陆有几类,一类是城市人口,另外一类是在农村里,通常说的穿“三件衣服”的农民或者他们的家属,还有一部分人户口在农村,生活在城市,却没有享受城市应该穿的衣服。我们的户籍制度改革从本质上说,就是要把这种不合理的东西逐渐走向合理,但是有一个过程。我在城口和一个很有文化的支部书记讨论这个事,我给他提出一个很严峻的问题,你的爷爷奶奶、爸爸妈妈都是生活在这块土地上,为什么他们没有富裕呢?你今天也在这块土地上,为什么你也不能富裕呢?是因为农村落后,是因为我们的农业基础设施,是因为我们的农村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的经营,是因为我们管理体制的制约等等,所以我们只能在这样的前提下,使已经在城里生活的人享有城市人应该享有的权利。重庆3356万亩耕地,按照现在71%的比例,面对这样一个现代化的工业城市,长期以户籍耕耘的小农村、小农业的耕作,能够和城市的大工业永远的匹配吗?不可能。 [2010-7-29 11:22:58] 杨庆育: 所以我从宏观的层面回答这个问题。刚才那位记者说永远不会脱去的“三件衣服”,硬要穿城里的“五件衣服”,我相信没有这么不讲道理的农民。同样,我们今天面对这三种人,我们要变成真正的两种人,我们同样不希望今后由于重庆的户籍制度改革,又变成多一种人,这种人拥有城市的户口,而且又占有农村的资源,这样同样不合理。所以重庆的户籍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进行制度的设计,实际上媒体的朋友应该深层次的了解。所以这个意义上,我们考虑了三年或者五年,让农民、农民工带上他们的家属,真正享有城市居民的户口,享有城市居民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以后,他们逐渐的感到到他们融入了城里了,他们真正的感觉到我是城里人,那时候他们会放心,会退掉宅基地、承包地,而且他们还拥有林权。谢谢。 [2010-7-29 11:23:47] 文天平:大家应该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了解,但是今天由于时间有限,今天也是发问时间最热烈的一次新闻发布会,在会后,大家有什么问题还可以向相关部门了解。这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陈秘书长说了“综合配套,自愿有偿”。我觉得你们报道的时候,还可以加一个“全国率先”。同时也提醒大家,这是一次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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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复杂、重大的改革,而且刚刚开头,所以我建议你们一定要准确报道,有什么拿不准的,可以及时和户改办联系。另外刚才很多记者提了很多问题,包括和台上的领导进行探讨,这些探讨的问题也是我们希望你们在整个改革的过程当中,希望你们积极的关注,大量的采访,及时发现我们这次改革过程当中比如农民工怎么算帐的问题,你们可以帮我们采访,看看各个区域的老百姓怎么算帐,帮助我们发现这次改革执行过程当中的一些问题,及时报道,进一步推动好我们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帮助大家一起努力把户籍制度改革这项工作办好。再次谢谢大家,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 [2010-7-29 11:25:24] 23

第15篇:户籍制度改革问题

户籍制度改革问题

一、存在问题

(1)户籍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在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下,对人口的迁徙进行限制,人为的划分城市和农村两个人力资源市场,从而使得价格调整人力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弱化,降低了经济的效率。人口不能自由流动,实际上是提高了劳动力的使用成本

(2)从结构优化的角度看,户籍制度限制人口自由流动也不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产业结构的优化需要打破现有的户籍制度,实现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

(3)现行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强化了城里人和乡村人的身份等级色彩。这种限制不仅不是市场化改革的任何制度创新,而只能是户籍制度和就业体制改革进程的一种倒退。

(4)对城乡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的福利待遇。很多的福利待遇往往是只是针对城里人的,相对贫困的农民却被排除了在了福利保障之外。

二、原因

我国的户籍制度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登记制度,它承担着一些其他的社会功能:区分了城乡户口的差别、对人口的流动,尤其是农村到城市、小城市到大城市的人口流动进行限制、和不同的户口类别相对应,有不同的福利标准。正是户籍制度的这些附加功能使得户籍制度现代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越不相适应。

三、对策

当前户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具体来看要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

(1)户籍和社会待遇脱钩。户籍彻底和社会待遇脱钩,恢复户籍的本来面目,消除户籍所引起的社会公平问题,促进城市化的发展。

(2)集中人口管理权,成立统一的管理部门,减少人口管理的杂乱无章、政出多门的情况。加强人口统计,统一协调管理人口的自然变动、机械变动和社会变动。

(3)实行统一的户口,取消城乡的户口差别,取消户籍的区域歧视,解决“人户分离”的问题。

(4)逐步降低人口迁移的门槛,实现人口的自由流动。

以经济发展带动户籍改革

1958年制定的户籍管理制度,的确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人口的快速流动要求户籍制度改革不能再拖,城市必须对农民倘开户籍大门。同时,户籍改革须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上,它是一个在经济发展中实现城乡自然融合的过程。

鉴于我国城乡发展失衡主要不是市场而是政策因素所致,城乡发展差距和户籍制度改革的确需要借助政府之力来缩小和推行,然而,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并不等于采取完全强制性的行政行为,而是在尊重市场作用、尊重城乡融合与城乡互动的规律基础上,政府适当采取倾斜的制度供给、体制创新,使长期以来处于相对落后状态中的农业、农村、农民得到

补偿性的发展,并在发展中弥合城乡差距,统筹城乡户籍。

换言之,统筹城乡户籍不应简单理解成农民变成市民,也不在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更不是政府发起的一场户籍改革运动。如果仅仅换个称谓,那是容易的,关键是要抹去横在农民和市民之间的收入和各种福利差距。而这仅靠户籍制度本身的改革是不可能实现的,须从户籍制度背后的一系列社会管理制度入手,通过缩小城乡发展的差距才有可能。一些地方的户籍改革之所以未能取得明显的效果,是因这种改革在一种急于求成的思路指导下,只停留在技术操作层面,进行局部的改进,而没有从深层意义上提出解决思路。主事者只知道需要有足够多的廉价劳动力为城市服务,而从不去想应该为这些廉价劳动力提供起码的福利待遇。所以,我们看到,即使户籍限制取消了,但城市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之间仍然存在巨大和明显的福利差别,城乡差别、城乡壁垒仍然存在。也因此,这些地方有的在向农村人口放开户籍半年后就不得不取消改革,重新回到户籍准入制度的旧体制下;有的虽没有取消,但来入户的农民一年比一年少。

必须把户籍制度的改革置于统筹城乡发展的大框架中来进行,这就需要加快建立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机制。它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着眼于提高农民收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投入力度,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生产力;二是改革劳动和就业管理体制,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三是逐步建立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向农村覆盖。当前而言,特别需要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流动和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大病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办法,认真解决他们的子女的上学问题。总之,改革户籍制度,应把重点放在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上,只要城市户口的“含金量”降低了,统一城乡户籍制度,实行国际通行的登记户口制,也就水到渠成。

第16篇:户籍制度改革调查报告

户籍制度改革调查报告

2011年12月4日10:00,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政府秘书长陈和平介绍了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情况。

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加快城市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了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一年来,在广大市民和重庆的各方人士的积极努力热情参与下,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已基本完善,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良好,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得到政策和措施保障。目前,我市新增城市居民已突破300万。转户数量符合预期。具体情况如下:

在区域分布、群体分布等方面与改革预期基本相符

一、是区域分布较为合理。

从一圈两翼分布情况看,在1小时经济圈转户157.2万人,占52.2%。渝东北地区转户92.3万人,占30.6%,渝东南地区转户51.9万人,占17.2%;从三级城镇分布看,转户人员在主城居住81.3万人,占27%,在区县城居住79.3万人,占26.3%,在乡镇居住140.8万人,占46.7%。

二、是以农民工及新生代为转户主体。

有条件的农民工群体及新生代转户190.2万人,占转户总数的63.1%。其中,农民工139.9万人,占46.4%;新生代50.3万人,占16.7%。已转户人员中农村劳动力年龄段人口195.5万人,占总转户总数的64.9%。

三、是城镇化率得到更加真实的反映。

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37.7%,实现了2011年前达到37%的户改第一阶段目标。户籍制度改革一年多以来,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上升了8.5个百分点。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加真实地反映了我市城市化的现实。

、关于转户的政策体系基本完备

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着眼于制度层面积极稳妥,着力于政策的创新和突破,陆续出台了36个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文件,形成了完善的户改制度体系,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户口迁移政策方面。始终坚持以农民工就业为转户前提,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规定在主城区务工经商满5年或其他区县城区务工经商满3年的本市籍农民工,可以申请转为城镇居民,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完全畅通了符合条件农民工的户籍迁移通道。

二、是城市待遇政策方面。坚持“五件衣服”一步到位,明确规定农民工转户后,同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享受同等社会保险待遇;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设一年的待遇等待期;转户居民可以平等申请公租房,平等享受创业、就业政策扶持,子女也可以平等地接受教育,确保各个转户群体的城市权益得到全方位的维护,以完整的政府公共服务推进市民化,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三、是农村土地处置利用政策方面。明确规定转户不与承包地、宅基地挂钩。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是否退出,什么时候退出,由转户居民自行决断。当转户居民对土地的依赖减弱,自己愿意退出土地时,依托政府搭建的交易平台,确保能够有偿退出。对退出的宅基地,通过农村土地

交易所变现,净收益全部归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转户居民承包地的处置,按照“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在确保不闲置、不撂荒的前提下,用市场化方式处置。

四、是保留农村权益政策方面。明确了转户居民可以继续按规定保留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继续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在规定期内继续保留农村生育政策等与农民身份相关的待遇,最大限度地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

五、人力社保部门一直把促进转户就业作为重要问题,凡是对符合转户的居民,给予小额贷款、贴息贷款等一系列含金量较高的就业帮扶政策。对有一技之长的已经覆盖到全社会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网络体系,只要有岗位需求,他有一技之长就可能实现对接。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一对一的帮扶,一是开发公益性岗位,凡是家里面没有一个人就业的,政府托底保证至少有一个人就业,给予一系列的政策保证自主创业。现在有推荐和培训的常态化机制,只要有需求我们就推荐,只要有需求我们就培训。现已经对转户居民中自主创业的人员发放小额贷款担保贷款1899万,全市转户群体就业的形势基本稳定。

这一系列政策文件,立足统筹城乡发展和保护农民工权益,始终坚持自愿原则,始终坚持转户居民平等享受各种权益,基本实现了政策、群体、措施全覆盖,真正体现了综合配套,有效促进了转户居民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整体融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转户的后续工作取得的成效

为了确保转户居民能够享受城镇职工各类保险政策,实现城乡居民各类社会

保障的全覆盖,

市里面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并在各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医疗保险方面。共有251.7万人参加了各类医疗保险,参保比例为83.9%。

就业方面。全市开展转户居民就业创业培训12499人次,推荐就业28482人;积极扶持转户居民自主创业,为自主创业转户居民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889万元;安排转户退役士兵就业345人,办理转户退役士兵自谋职业3085人,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6170万元。全市转户群体就业局势保持基本稳定。

二、住房方面。在已进行的四次公租房摇号中,有31465户转户居民和农民工成功申请到公租房,占配租总数的38.26%。自今年4月以来,已入住民心佳园和康庄美地两个公租房小区的进城务工人员新转户的有917户,占进城务工人员入住总量的22%。

三、教育方面。转户居民子女享受与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划片就近入学安排,享受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帮助27.6万农民工解决了子女入学的问题。

同时,全市113544名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到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其中,91051人顺利实现农村低保向城市低保的过渡。

、改革效益明显,在各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前一阶段的户改实践,使我们深刻体会到,推进进城农民市民化,对解决民生问题,缩小城乡、区域、贫富三个差距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是有效地解决了“三农”问题。减少农民,增加市民,从根本上改善了城乡资源配置,扩大了农业经营规模,促进了农民富裕和农村繁荣;

二是推动了城镇化健康发展。城镇化只有以真正吸纳农民并使之向市民转变为目标,让进城农民享受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才能实现健康发展;

三是扩大了内需。农民工转户在城镇安家落户,其消费环境的改善,消费能力的提高和消费意愿的改变,创造出巨大的内需;

四是加快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农民工转户,在城市安居乐业,造就了一支稳定熟练的工人队伍,造就了产业大军;

五是促进了社会和谐安定。户改改变着农民工“边缘化”的社会地位,给农民工摘掉农民的帽子,做到权利平等,对促进城市社会安定和谐有着积极的意义。为此,我们必须坚定地推进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的统筹城乡发展改革。

对于转户,大家还存在着很多的疑问,一位记者提出:我们一直反对下达转户目标,但是为什么当时提出了300万?市政府秘书长陈和平解释道:这是根据改革开放30年以来,对流入城市里面,相对固定的人群作的一个测算。之所以作这样一个测算的目标,因为我们需要进行改革的预期。比如转户,有多少人在城市里面,需要增加多少城市住房,需要多少就业岗位,需要缴纳多少养老保险以及他们的子女入学问题。作为政府进行公共资源配置的时候,要将这些测算在里面。经过这样的测算,在2010年我们一共有338万人,到现在已经转移300万人。这300万人绝大多数是在摸底数当中,也有当时没有摸到底的人也转移了一部分。所以这样做是很有必要的。

户籍制度改革计划是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它在重庆刚实施的时候遇到了一个

又一个的问题。在各高校也掀起了转户风潮,刚开始同学们很反感,表示不理解、不合作。但是后来了解到,转户对于我们来说几乎百利而无一害。经过市政府与大家的努力,户籍制度改革计划在各高校顺利进行并取得不错的成绩。

实践证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符合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户籍改革,重庆有意义的探索将给大家带来更多的思考,有一个网民说了一句话,重庆户籍改革从天然身份上解决了人与人平等和人的身份歧视,重庆所作的一切,为促进城乡统筹进一步发展,为全国的城市化建设、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改革作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工业分析与检验xxx班2012年2月10日

第17篇:简报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为推动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领导的重视下,南山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积极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相关政策,设置办理点,制作展板,设置户籍制度改革宣传专栏,积极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办理流程。把每一项工作具体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做好老百姓咨询、办理的接待工作。为群众答疑解惑,积极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桥梁,及时掌控改革动态,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现行制度的执行,对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 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推进户籍制度改

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共同权,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 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进化进程。

(三) 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四) 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的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目前,南山街道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在领导的重视下,已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明确了责任分工,相关工作积极稳妥的推进,宣传工作逐步加强。积极形成全民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第18篇:申论户籍制度改革

公考申论备考热点问题之户籍制度改革问题户籍管理制度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区域居民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包括常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口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更正登记等)并进行管理的一项行政管理制度。这套在我国古已有之的制度,经历了建国之后的现代化制度化,特别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遇到了不得不改革,不能不逐步改革的诸多问题。一时间,户籍制度改革成为社会焦点热点问题。也正因此, 2006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试题曾以户籍制度的改革为切入点进行命题。时至今日,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还是波澜起伏,而有些专家和媒体或者是不了解户籍管理制度的复杂性系统性,或者是出于纯粹理论思辨的思维定势,存在过于急躁的情绪,这种情绪也可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我们的部门和地方决策。因此,联创世华考试研究中心专家在搜集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就有关户籍改革节点问题,整理了以下文章。

相关资料: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户口登记制度。规定城市和农村人口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等7项内容的户口登记制度。二是户口迁移制度。我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三是居民身份证制度。为16周岁以上的公民颁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公民可自愿申领身份证。

这套制度直接肇始于1958年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时任公安部长罗瑞卿就这一条例草案所做的说明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条例,特别是理解我国户口制度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必要性。罗瑞卿部长讲:“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是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基础上,发展工业和发展农业同时并举。无论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都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划和计划进行。因此,城市和农村的劳动力,都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进行统一的有计划的安排,既不能让城市劳动力盲目增加,也不能让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户籍制度改革在各地方不断有序推进。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现,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农民工大军形成了。这种自发形成的大规模流动或转移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助推力,而过去那种通过户籍登记和管理对农村人口流动进行严格限制的制度显得不合时宜。对此,中央和地方的政策不得不进行一系列调整,由限制逐渐变得宽松。

在中央层面,全面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在地方层面,各地的改革也颇具开创性且富有成效。很多地方实行“绿卡户籍制”,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还普遍实行了“蓝印户口”,以吸引人才和资金。到2001年,全国许多省市都宣布城乡居民粮油关系与户口脱钩。随着粮票与定量供给早已取消,持异地户口者在本地务工、缴纳社会保险、购买商品房等方面的放开,户籍对人口迁移的整体影响日渐衰弱。在次情况下,如何解决户籍制度与其

伴生的福利制度均等化,如何破解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的关系成为推进改革必须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这也成为公安教育卫生等户籍相关部门必须予以充分重视统筹协调科学论证的主要议题。

2007年,计生委官员表示为解决流动人口问题,户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但这种改革应当是有序的、渐进的。公安部称正抓紧《户口法》立法调研。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 2008年,包括河北、辽宁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内的地区相继出台了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措施。2009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收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9月10日,针对官员关于“中国取消户籍制度已是历史必然”的说法,国家统计局网站10日晚间发布声明称,该言论纯属个人观点,不代表国家统计局。

申论要求:请针对给定资料中统计局的声明,谈谈你的看法。

作答参考:

户籍制度改革必须拒绝取消论

面对官员的户籍制度 “取消”的“历史必然”论,国家统计局的表现是恰当的。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们的户籍制度一直都在发生渐变。户籍制度改革,实际上需要的是统筹规划,完善配套,稳步推进,而不是简单取消。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这为我们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就常识而论,今天的户籍制度由户口登记制度,户口迁移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制度组成,“取消”论显然失之于偏颇。登记制和身份证制度几乎是国际通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作为治安管理预防犯罪的主要社会控制手段是行之有效的。而户口迁移制度,也需要因地制宜,要考虑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地区差距和大中小城市吸纳农村人口的能力差异,尤其是如何在原有户籍管理体系松动之前,如何实现与户口伴生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就是所谓户口“含金量”或者户口的福利内容)的跟进建设,使得进城农民有保障,原住市民不感到福利受损。如何实现自由迁徙(流动)农民与既有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从而切实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和促进农村生产,尤其是在维护耕地红线的基础上确保粮食安全,如此之类的问题,决定了我们的户籍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立足实际、积极稳妥、扎实推进的原则。

具体而言,第一,根据不同城市类型,逐级稳步推进。按照小城镇,沿海一般城市,内地一般城市,京津沪等特殊城市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政策,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率先放开农民工落户条件,大中城市逐渐取消非本地户籍的人才落户限制。各地要逐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和农民工的落户条件。第二,要加强社会管理配套制度改革,进一步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不公平福利制度,逐步将农民工统一纳入本地各项社会管理,促进住房、医疗、子女教

育、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三,要充分考虑户籍制度改革与土地制度改革的密切关系,确保人员有序流动的同时,要着眼于地少人多的基本国情,“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严格保护耕地,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各项制度。土地,不仅是农民的根,也是市民的本,即使将来“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在地域和身份界限上模糊了,福利机会均等了,现行土地制度也必须长期坚持不动摇。在户籍制度改革问题上,有些学者型官员不从实际出发未深入调查研究,在纯思辨理性的指导下变得不冷静,积极“代表”所在部门发言。好在“被代表”的部门能够坚持着眼全局,立足长远,基于既鼓励地方勇于创新,又从国家层面统筹考虑;既充分考虑农民工的落户意愿,又充分考虑流入地人口承载能力的户籍制度改革基本原则,及时地发出了那条简短有力的“不代表”声明。这也给今后稳步推进作为系统工程的户籍制度改革打了一针清醒剂

第19篇:户籍制度改革政治论文

对十八大报告中户籍制度改革的个人感想体会

党的十八大于2012年11月8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这次大会,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胡锦涛总书记代表党中央向大会作了报告。十八大报告是回顾成就、总结经验的报告,是高举旗帜、科学发展的报告,是解放思想、推进改革的报告,是制定蓝图、引领未来的报告,是凝聚力量、增强信心的报告。报告对鼓舞和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确保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十八大报告指出,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对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决心,然而推动城乡一体化,首当其冲的任务,我认为是对户籍制度的改革。

在对十八大报告的阅读过程中,我着重了解了这次大会所提出的改革新指向之一--户籍制度改革,具体指出有序农业人口转移市民化。对这个话题所感兴趣,是因为自身对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所带的种种不同待遇的深有体会。这次对户籍制度所提出的改革,对我们这种农业户口的老百姓来说,确实是一种惠民政策。

中国的户籍制度一向被各界诟病,一直就是束缚中国构建公平、平等社会前进的一幅脚链。小小的一个户口本,影响着中国人的婚姻、住房、生育、就学、就业、养老等等。户籍制度最根本的原则是对公民自由迁徙权利的限制,其实一直没想明白为什么要限制农民的自由出行,特别是在现今这个如此看重人权自由的社会。如果是以前的封建时期,那倒是可以想象,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都会这样的。那么这个问题是怎么出现的呢?对公民等级的划分在我国很早就有,这是造成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重要引素。《论语/颜渊》: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这是封建社会统治者为维护统治而推行的措施之一,曹魏时期更是把人划分为三六九等,士农工商各司其职,到唐朝时这一不平等现象更为严重。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居民被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农业户口指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户口问题在50年代初期为了登记人口时就有的,58年以后,城乡户口固化,一国两策,到了80年代末尤其是90年代快速的都市化以后,一些大的都市和一些中等的城市、二线的城市差距越来越大,这个时候的大都市的户籍也开始固化,开始升值。改革开放以后,实行市场经济,人口才可以自由流动。

在当今中国,恐怕很少有人瞧得上农村户籍的。但瞧不瞧得上农村户籍是一回事,能不能迁入农村户籍却是另外一回事。农村户籍再怎么让人瞧不上眼,城里人要转为农村人口还真是“此路不通”。 这就难免会有一些农村人口在城市里生活一段时间后,会怀念乡村,希望把户口再迁 回去,对于这一点,那些“跳农门”的学子们有着深刻的体会。随着一纸高校“录取通知书”,农村学子轻而易举地告别了农村户口,但当这些农村学子们毕业了,在城里找不到工作,生活没有着落的时候,他们希望把自己的户口再迁 回农村去创业,但却根本就没有这条途径。如此一来,农村人口又如何能够放心地进城一搏呢?因此,即便放宽中小城市与城镇的户籍限制,农村人口进城也还是顾虑重重。而要消除这种顾虑,就必须将农村户籍限制也放宽,让这些农村户籍的人口来去自由。

正是由于户籍问题的存在,一直以来进城务工人员不仅是经济地位低,政治地位也低。90年代中期十五大前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多次提出经济发展方式要改变。转了17年为什么转不过来?其实原因我认为就是户口制度的农民工制度,因为农民

工不仅是经济地位低,政治地位也低,他是二等公民,老是户口制度压着农民工,永远戴着一个农民的帽子,工资永远要比城市的低一半还多,消费五个人还顶不上一个城里人。扩大消费,扩大内需,扩大十几年了,这是社会方面的问题了,户口改革得解决这个问题。还不用说别人,就是这两亿多农民工消费能力增加一倍,每年GDP就增加好几个百分点。可是他们的消费从哪来?2009年中央为了扩内需,促销费实行家电下乡政策,对持有农村户口的政府补贴13%,这一补贴政策本意很好,但是母的却没有达到。不仅没有效果,而且我认为十分荒唐,农民本来就没钱,家里的大部分积蓄都是用来生活,还有子女的教育。假设一台电视机1000元,那么农民就只可以从政府拿到130元的补助,4000元的电脑就可以拿到520元。农民买家电就是为了这么一点补助吗?普通农民买不起,需求量也不是很大,但是城市人买得起,需求也很大,但是你没有农村户口政府不给予补助。荒唐!

大国崛起的身份,而且我觉得这关系到一个老百姓,一个普通国民,对于一个国家的从内心深处的认同感。比如没有北京户籍的人在北京生活,能不能感觉到这是国家的首都,自己也是这个国家的一分子?有一个诗人写过一首歌,里边有一句话我印象特别深,叫“祖国容暂助”,这个暂住证拿在手里,祖国允许我暂住,他对你这个国家的认同感就会产生问题。我觉得有更深刻的户籍改革的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消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可是户籍制度的不完善不是一直在给“人人平等”这一信条抹黑吗?这样的问题,提醒我们未来建设和谐社会要有紧迫感。

这次十八大报告中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提出,让我们这些农村户口的学生也看到了希望,在城镇户口面前,我们也可以在某些事物上被平等对待,然而,对户籍制度的改革是一项艰难的路程,我们也要体谅政府对这项工作实施的难度,我们在生活中也要坦然的面对这方面的问题,切不可操之心切。虽然这几年来,对户籍不同待遇的深有体会,但作为一个共产党员,我们要对党,对政府满怀信心,去迎接我们美好的明天!

第20篇: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研究部署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会议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改革重在行动,要扎扎实实、不停顿地向前推进。当前形势下,稳定增长、防控通胀、化解风险,努力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迫切需要在深化改革上下功夫、出实招。要把已经看准、具备条件、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项目抓紧推出,干一件成一件,不断释放改革的制度红利,激发社会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会议确定今年在行政体制、财税、金融、投融资、价格、民生、统筹城乡、农业农村、科技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改革力度:(一)抓紧清理、分批取消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和资质资格许可等事项。制定实施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和规范非许可审批项目的措施,加快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二)下力气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形成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措施。削减、合并一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形成资源税费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三)稳步推出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措施,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操作方案。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制定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出台扩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方案。规范发展债券、股权、信托等投融资方式。(四)形成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支线铁路、城际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所有权、经营权率先向社会资本开放,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既有干线铁路。(五)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等阶梯价格制度。出台完善水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六)继续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健全保障房分配制度,推进公租房、廉租房并轨。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食品药品质量标准和安全准入制度。健全环保监管和生态补偿制度。(七)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推进人的城镇化,研究新型城镇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八)发展现代农业,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出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提出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九)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创新政策,整合资源实施科技重大专项,扩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试点范围,发挥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

会议强调,对上述各项改革重点任务都要按照明确的时间节点抓紧抓好,对已部署并正在推进的国有企业、深化开放、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及其他领域的改革,要继续按照职能分工抓好落实。会议要求,在推进改革中,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各项改革顺利有效推进。

会议决定,在第一批取消和下放71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基础上,再取消和下放62项行政审批事项,并依法依规及时公布。

会议还讨论通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三定”规定。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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